第2编 著作权制度 第3章 著作权概述 3.1单项选择题 (1)B (2)C 3.2多项选择题 (1)A B C D (2)B D 3.3简答题(略) 第4章 著作权的客体 4.1单项选择题 (1)B (2)B 4.2多项选择题 (1) ABCDE (2) BCDE 4.3简答题 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个是形式条件,另一个是实质条件。此处所说的“形式条件”,是指《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作品的种类,即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此处所说的“实质条件”,是指某一个具体对象须具备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之本质要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作品的实质条件就是独创性。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运用其智慧、资金、时间和劳动独立创作的,不是或基本不是对他现有作品的抄袭、剽窃、复制或者篡改。 作品一般包括如下几类:(1) 文字作品;(2) 口述作品;(3)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 美术、建筑作品;(5) 摄影作品;(6) 电影、以类似制作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7)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 计算机软件;(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4.4分析题 张丰的小说《黄昏》能享有著作权,因为张丰创作的小说《黄昏》具有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创作是一种事实行为,任何人只要创作了受法律保护的作品,都可以享有著作权,而不考虑其是否犯罪。 前进出版社应该向张瑞星支付报酬,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享有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财产权并有权要求使用人支付报酬,张丰虽然去世,但该财产权可由张瑞星来继承。所以张瑞星可以主张权利。 第5章 著作权主体 5.1单项选择题 (1)D (2) C 5.2多项选择题 (1)ABCDE (2)ABCDE 5.3判断题 (1)正确 (2)错误 5.4分析题 (1)本案中的条幅“行万里路,交天下友”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原因在于:其一、从文字的角度来看,该条幅具备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属于文字作品的范畴。其二、即使抛开该条幅作为文字作品的特点,题字作为书法作品本身也构成美术作品,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 (2)该条幅属于美术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并不代表作者享有著作权的转移,原件所有人只享有展览权,著作权的其他内容依然由作者享有。所以,虽然张风先生将该条幅赠与许明,但许明并不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以复制等方式使用该条幅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依然由张风先生享有,许明无权许可春风旅行社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该条幅,所以许明侵犯了张风先生的作品使用权有获得报酬的权利。春风旅行社从条幅上的印签可以清楚地知道许明并非该条幅的作者,许明无权许可对该条幅的任何商业使用,因此春风旅行社的行为有构成对张风先生著作权的侵犯,应当与许明先生承担连带责任。 第6章 著作权内容 6.1单项选择题 (1)B (2)A 6.2多项选择题 (1)ABCE (2)ABE 6.3判断题 (1)错误 (2)正确 6.4分析题 出版社和刘明的行为构成侵权,刘明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李关山的照片作为摄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他人复制和使用其作品应征得他的同意并支付相应的报酬。本案中,出版社在出版刘明的作品中使用了李关山的摄影作品而未征得其同意,未向他支付报酬,也未给他署名,故出版社和刘明均构成侵犯李关山的著作权。刘明见出版社配发的照片有利于自己的作品,却未审查照片来源,放任侵权事实的发生,故其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第7章 邻接权 7.1单项选择题 (1)A (2)B 7.2多项选择题 (1)ABCD (2) AC 7.3分析题 在本案中,刘春等人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享有表演者权,表演权属于邻接权的一种,其中与本案有关的表演者权的具体内容有两项,即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和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且获得报酬的权利。市音像出版社对晚会进行录音的行为得到了晚会主办者的同意,也意味着表演者的默示许可。但出版社未经表演者刘春等的许可且未支付报酬,出版文艺晚会专辑盒式音带,便构成侵权,侵犯了表演者享有的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且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8章 著作权限制 8.1单项选择题 (1)C (2)A 8.2多项选择题 (1)AC (2)ACE 8.3简答题(略) 8.4分析题 本案中,甲的新年致词具备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全班同学是一个特定的范围,甲通过E-mail信箱向全班同学的私人信箱发信,属于私人通信,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说的公之于众,因此这种给私人信箱发邮件的行为尚未构成作品的发表。乙未经甲同意将其信件转载到BBS上,乙侵害了甲的发表权,BBS是一个公共布告栏,任何人都能看到,达到公之于众的效果,即乙的行为使甲创作的新年致词这一作品发表了。乙将甲的新年致辞放在BBS上,实施了复制行为,侵犯了甲的复制权。此外,根据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作者依法对其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乙方未经甲的许可,将转载到BBS上,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该致词,故侵犯了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乙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 第9章 著作权利用 9.1单项选择题 (1)A (2)D 9.2多项选择题 (1)ABCD (2)CD 9.3简述题(略) 第10章 著作权管理 10.1单项选择题 (1)C (2)A 10.2多项选择题 (1)ABCDE (2)CE 第11章 著作权保护 11.1单项选择题 (1)A (2)C 11.2多项选择题 (1) ACDE (2)BD 11.3分析题 甲公司、乙广告公司和丙电视台的行为侵犯了张新民对其音乐作品《浪漫情怀》的著作权,理由如下: 从主观方面来看,三被告都有过错:乙广告公司明知《浪漫情怀》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却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其用作商业广告的背景音乐,构成主管故意;甲公司在对广告片进行审查时,只注意到了广告片的宣传效果,而没有注意到广告片的背景音乐是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作品流传甚广的音乐作品,具备主观过失;丙电视台没有对广告片进行应有的审查,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从客观方面而论,三被告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即使用了张新民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音乐作品制作商业广告并在电视上播出。而三被告的上述行为既没有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免责抗辩事由。从后果上看,三被告的行为给张新民带来了财产损失,即他没有得到理应得到的使用作品之报酬,而从被告的角度而言,他们从使用作品获得了收益,却没有支付理应付出的对价。最后,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收益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所以,三被告理应向原告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是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也可以是向原告赔礼道歉,同时支付合理的由双方协商决定的著作权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