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 嘱 含义 遗嘱是指立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理遗产和其他遗物,并在立遗嘱人死亡时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遗嘱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不是法定继承人,遗嘱人还可以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其他人。 特点 嘱是单方的法律行为,立遗嘱人不需要征得继承人的同意即可生效。 遗嘱是遗嘱人行使所有权的一种方式。 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之后才发生效力。 遗嘱的形式 (一)书面形式的遗嘱 1、公证遗嘱: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的特点是真实、可靠。 书遗嘱:遗嘱人生前亲笔书写的遗嘱。书写完后,要由遗嘱人亲笔签名、盖章,注 明年、月、日,以备日后考查是否有效。 自书遗嘱的特点是手续方便,可随时随地采用。 书遗嘱:是由于遗嘱人因故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写的遗嘱。 在代书过程中,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代书人根据遗嘱人的意思书写遗嘱,书写完毕后,应与遗嘱人核对清楚所代书的内容与遗嘱人的本意是否相吻合,然后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书面遗嘱比较清楚、明确,能有效地防止欺骗、篡改和伪造行为的发生,是遗嘱人表示自己真实意思的最好形式。 (二)口头形式的遗嘱 1、录音遗嘱:用录音机录下遗嘱人的讲话而制成的遗嘱。这种遗嘱简便易行,但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要录下他们的见证语言,方能生效。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口授给他人的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由于口头遗嘱容易产生偏差,因此,我国《继承法》规定,不是危急情况下,不得采用口头遗嘱。 遗嘱的写作 遗嘱的写作多采用说明的方式,它是由标题、首部、正文、结尾几个部分构成的。 (一)标题 1、立遗嘱人真实姓名+遗嘱。   如:×××遗嘱 2、只标明“遗嘱”二字。 (二)首部 交代遗嘱人的基本情况,要写明立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现(原)工作单位等。 (三)正文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订立遗嘱的动机和目的; 指定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 指定遗产范围和分配额; 说明对继承人或受赠人的要求; 指定遗嘱执行人。 (四)结尾 在遗嘱正文的右下方写下立遗嘱人,见证人以及代书人的姓名并盖章; 在署名之下注明订立遗嘱的日期和地点; 写明遗嘱的份数及执行情况。 遗嘱的写作要求 (一)遗嘱的有效条件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要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 3、遗嘱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不得违背法律、法令和政策。 (二)根据有关法规写作遗嘱 我国《婚姻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受遗赠人只有接受遗赠的权利而没有承担赔偿遗赠人债务的义务。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时,遗嘱无效。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只能处理自己应有的一部分财产,以免产生纠纷、争执,影响家庭团结。 遗嘱人可以撤消、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消、变更公证遗嘱。原来遗嘱经过公证机关证明的,改变或撤消遗嘱时,必须经公证机关证明,否则遗嘱人所立的后一个遗嘱无效。 (三)遗嘱的内容要明确、具体,要通俗易懂,忌用易产生歧异的字、词。 (四)要注意保密。 例1: 林××遗嘱 立遗嘱人:林××,男,××岁,××省××县人,××县××街×号 我今年××岁,且患有高血压症,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特立此遗嘱,表明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我去世之后的处理意见。 我和我的后妻陈×现共有以下财产: 原籍××省××县××乡××村有瓦房四间,共83平方米;家具共有15件, 其中双人床两张,单人床一张,大立柜两个,方桌两张,木凳八个。 有××县银行定期存款单一张,存有人民币6000元。 为了在我死后,在财产分割上不发生纠纷,现对我的后期陈×的财产加以明确,并对我自有的财产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后妻陈×现年××岁,无亲生子女,丧失劳动力。我们结婚20年,她对我关 怀备至。对我和她共有的财产应先行明确她所有的部分。计房屋靠东的两间43平方米,房内家具包括双人床一张,大立柜一个,木凳四个,方桌一张,归陈×所有,存款中的3000元为陈×的财产。 我自有的财产在我死后按如下方式予以分割和继承: 靠西的两间房共40平方米,房内家具计有双人床一张,大立柜一个,方桌一张,木凳四个,由长子林××继承。 存款3000元,分给:陈×500元;长子因承担了赡养后母的责任,分给1500元;长女林××已在外成家,丈夫有固定收入,经济不太困难,分给500元。 本遗嘱一式四份,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分别由后妻陈×、子林××,女林××各执一份。 立遗嘱人:林××(签名盖章) 证明人:王××(签名盖章) 甘××(签名盖章) 刘××(签名盖章) 200×年×月×日 例2: 王××遗嘱 立遗嘱人王××,男,××岁,××省××县人,住本市××街××巷×号。 我无子女,无近亲,近期来肝硬化的病情又转重,我的生活全靠邻居刘××照料。长期以来我与刘××情谊甚厚,对于他的悉心照顾我十分感激。我决定,在我去世以后,将我全部个人财产,计旧床一张,方桌一个,木凳两个,黑白电视机一台,双铃马蹄钟一个,上海牌手表一块,零星家具若干,都无偿地赠与刘××所有。我的后事,也烦刘××料理。特立此遗嘱为证。 立遗嘱人:王×× 证明人:李××(签名盖章) 许××(签名盖章) 代书人:律师贾××(签名盖章) 20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