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第九节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一、争端解决机制概要 go
二、争端解决程序 go
wto.ppt
一、争端解决机制概要
(一)争端解决机制的形成 >
(二)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
( 三 )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 >
( 四 ) WTO争端解决的机构设置 >
回到总目录一、争端解决机制概要
(一)争端解决机制的形成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附件二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 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是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
它规定了适用于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下可能产生的争端的一套统一规则,确立了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以 GATT
四十多年争端解决实践为基础,经过发展和重新谈判而确立起来的。
一、争端解决机制概要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GATT) 第 22条和第 23
条规定了执行 GATT各项协议过程中缔约方之间争端解决的核心规则,包括磋商、申诉、专家组建议及执行等方面的规定。 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这套规则存在内容太过粗略,操作性不强等弊端,特别是 GATT理事会采用,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专家组的建议或做出其他决策。为了自身的利益,败诉方政府可以行使否决权阻止整个过程。出于同样原因,在确定专家组的职权范围、选择专家组的人员组成、在败诉方政府采取改正措施等方面,有关进程都有可能被进一步拖延。
这样就损害了人们对 GATT争端解决制度的信心,使谈判各方决定要为 WTO建立一套统一的约束力更强的争端解决机制。
一、争端解决机制概要经过 1986-1994年 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终于形成了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法律文件《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DSU)。 DSU包括 27条和 4
个附件,主要内容是涉及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管理机构、
一般原则、基本程序和特殊程序。
一、争端解决机制概要
WTO的 DSU合理地吸收了 GATT争端解决机制中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系列制度,
并对之进行了有机的结合;另一方面,
它又在总结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针对原机制存在的各种弊端,采取了大胆的改进与革新;同时,进一步拓宽了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丰富了解决争端的各种手段。
一、争端解决机制概要
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包括 GATT、,WTO协议》本身及其所附全部货物贸易协议,GATS和,TRIPS
协议》等。 WTO的新机制在保留了 GATT体制中的一些核心内容外,还采用了上诉程序,规定了补偿和交叉报复措施等,
加强了这一体制的作用,增强了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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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争端解决机制概要
( 二 )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1.鼓励成员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争端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争端当事方的双边磋商是 WTO争端解决的第一步,也是必经的一步 。 即使是争端进入专家组程序后,双方仍然可以通过双边磋商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案 。 从目前来看,约有
80%的争端是在建立专家小组之前通过磋商解决的 。
一、争端解决机制概要
2,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
WTO争端解决的各个环节都被规定了严格,明确的时间表,这使得争端解决的数量和速度大为加快 。 这既有利于纠正成员违反 WTO协定或协议的行为,使受害方得到及时救济,也有助于增强各成员对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信心 。
一、争端解决机制概要
3,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
WTO争端解决机制引入了,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在争端解决机构审议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时,只要不是所有的参加方都反对,则被视为通过,
从而排除了败诉方单方面阻挠报告通过的可能。
一、争端解决机制概要
4,允许交叉报复
DSB虽然禁止任何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性措施,
但它规定如果成员在某一领域的措施被裁定违反了 WTO协定或协议,且该成员未在合理时间内纠正,经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利益受到损害的成员可以进行报复 。 报复应优先在相同领域进行,称为,平行报复,;如不可行,报复可以在同一协定或协议下跨领域进行,称为
,跨领域报复,;如仍不可行,报复可以跨协定或协议进行,称为,跨协议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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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争端解决机制概要
( 三 )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
DSU第一条对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范围做了详细的规定:
1,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各成员根据 WTO各项协定,协议 ( 包括 DSU) 所提起的争端,这是解决所有争端的一般规则 。
一、争端解决机制概要
2,特别规则优先 。
DSU附录 2列出了所有含有特别规则和程序的协议,如,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服务贸易总协定,及有关附件等 。 当特别规则与一般规则发生冲突时,特别规则优先 。
一、争端解决机制概要
3,对适用规则的协调 。
当某一争端的解决涉及多个协定或协议时,且这些协定或协议的争端解决规则存在相互冲突时,则争端各当事方应在专家组成立后的 20天内,就适用的规则达成一致 。 如不能达成一致,
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应与争端各方进行协商,在任一争端当事方提出请求后的 10天内,决定应该遵循的规则 。 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在协调时应遵守,尽可能采用特别规则,的指导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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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争端解决机制概要
(四) WTO争端解决的机构设置
1、争端解决机构
DSU建立了争端解决机构( Dispute
Settlement Body-DSB) 来负责监督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顺利运行,这是 WTO的一个创新,
可以说是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石。 DSB由 135个成员方参加,实际上与总理事会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它受总秘书处的领导。 DSB的主席通常与总理事会的主席不是同一个人,DSB的主席采用轮值制,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代表每年轮流担任。
一、争端解决机制概要该机构负责 DSU和各有关协议关于争端解决规定的执行,其职责主要有:
① 成立专家小组并通过其报告;
② 组建上诉机构并通过其报告;
③ 监督裁决和建议的履行;
④ 根据有关协议授权中止各项减让和其他义务 (即实施报复)。
一、争端解决机制概要
2、专家小组:
在争议双方磋商未果时,申诉方可请求争 端解决机 构成立临 时性的 专家组
( Panel),对成员国的某一行为是否违法进行裁决 。 按照规则,不同的争端,可设立不同的专家组;被诉方同多个申诉方之间发生的关于同一问题的争端,可分别成立专家组,但一般由同一专家组对各个争端统一审理 。
一、争端解决机制概要专家组成员应为资深的政府官员或非政府人士,
并应具有多种不同的背景和丰富的经验,但一般不得是当事方的公民或在争端中有实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公民,他们都是以个人身份提供服务,不接受任何政府的指示。 专家组一般由
3名或 5名人员组成。秘书处持有一份可担任专家组成员的名单,并负责任命专家组组成人员。
专家组根据被授予的职权范围,在规定时间内,
形成专家组报告,交 DSB会议批准。 专家组 任务完成后即解散。
一、争端解决机制概要
3,上诉机构
DSB建立了常设的上诉机构( Appellate
Body),这是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常设上诉机构有 7名成员,任期为 4年,对某一案件由其中的 3名进行审议。这 7名成员在 WTO成员中应具有代表性,但不隶属于任何国家的政府,他们必须是法律和国际贸易领域中公认的权威,并且对有关协议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士。
一、争端解决机制概要上诉机构有自己的工作人员,其秘书处在机构上不同于 WTO秘书处。上诉机构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判例的和谐性,负责处理争端各方对专家组报告的上诉,但上诉仅限于专家组报告中有关法律问题和专家组详述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法律调查结果和结论,而且上诉机构的报告一经 DSB通过,
争端各方就必须无条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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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端解决程序二,争端解决程序磋商 →→ DSB决定成立专家组 →→ 专家组组成 →→ 专家组审查,与争端各方及第三方举行会议 →→ 中期审议阶段 →→ 专家组提交 DSB报告
DSB通过专家组报告 上诉复审

DSB通过上诉复审报告

DSB监督实施已经通过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建议或裁决败诉方在合理时间内履行裁决 败诉方未在合理时间内履行裁决

补偿、减让中止或交叉报复争端解决程序
( 一 ) 磋商程序 >
( 二 ) 调解程序 >
( 三 ) 专家组程序 >
(四 ) 上诉程序 >
( 五 ) 裁决执行 和监督 >
( 六 ) 补偿和报复 >
( 七 ) 争端解决程序的特殊和附加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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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端解决程序
( 一 ) 磋商程序磋商是争端解决的第一个阶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为使问题得到解决或达成谅解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 。 磋商规定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的第 4条的 。 WTO
鼓励成员首先通过磋商解决争端 。
1,磋商的时限 >
2,对磋商请求的要求 >
3,磋商的方式 >
4,磋商的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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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端解决程序
1,磋商的时限磋商请求应由一成员向另一成员提出。实践中,这常常是在各成员驻 WTO
大使之间进行的。例如,2002年 3月 7
日,欧盟大使致函美国大使,要求就美国于 3月 5日宣布的钢铁进口限制措施举行磋商。
二、争端解决程序磋商请求所针对的成员,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天内作出答复,并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不超过 30天的期限内进行磋商 。 但双方可另行商定进行磋商的时限 。
如对方未在 10天内作出答复,或者未在
30天或商定的时间内进行磋商,则请求磋商的成员就可直接开始申请设立专家组 。
二、争端解决程序如在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 60天内,磋商未能解决争端,则起诉方可以申请设立专家组 。 也就是说,磋商的最长期限为 60天,从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算 。 但在两种情况下,起诉方可以不必等到 60天结束,就可以申请设立专家组 。 第一种情况,是磋商各方共同认为磋商已不能解决争端 。 第二种情况,是案件涉及紧急问题,
例如有关货物是容易腐烂的 。 在这种情况下,
各成员应在 10天内进行磋商,20天内解决争端,否则就可以申请设立专家组 。
二、争端解决程序值得注意的是,60天磋商达不成协议,
起诉方就可以申请设立专家组,这是给起诉方一种 "诉权 "。 起诉方完全可以在
60天过后继续与对方进行磋商 。 事实上,
有些磋商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 。 例如美国与韩国之间关于农产品进入韩国的检验要求的磋商从 1995年 4月 6日提出,
至 2002年 3月仍未宣布结束 。
二、争端解决程序另外,即使起诉方不愿在 60天结束后继续磋商,也并不意味着 60天期限一过,
起诉方就立即提出设立专家组的申请 。
实践中,起诉方常常需要一段时间,根据磋商中得到的信息和争执的问题,准备起诉的材料,以准确全面地表述自己的诉讼请求 。 back
二、争端解决程序
2,对磋商请求的要求磋商请求应由请求磋商的成员通知 DSB及有关理事会和委员会,常常与磋商请求同时发出。例如,欧盟磋商请求涉及的是美国对进口钢铁采取保障措施的问题,那么欧盟就应当将该请求通知 DSB及货物贸易理事会和保障措施委员会。前述欧盟大使的函就分别抄送了 DSB、
货物贸易理事会和保障措施委员会的主席。
二、争端解决程序磋商请求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说明提出请求的理由,包括确认所争论的措施,
以及指出法律依据 。
,措施,应是被诉方采取的,且请求方认为正在对其根据有关协定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具体措施 。
"法律依据 ",常常是引起争议的措施所违反的具体协议条文 。
二、争端解决程序磋商请求的函虽然比较简单,但必须指明的措施和法律依据,应当包括设立专家组请求中的内容 。 WTO的实践表明,磋商请求中未涉及的事项,专家组就很难审理 。 例如,前述欧盟大使的函就明确提出,根据本谅解第 4条,
GATT 1994第 22条第 1款和,保障措施协定,
第 14条,要求与美国进行磋商 。 磋商的事项,
是美国与 2002年 3月 5日宣布的对某些进口钢铁产品提高关税的决定 。 欧盟认为,这些决定在 10个方面违反了美国在,保障措施协定,和
GATT 1994中的义务 。 back
二、争端解决程序
3,磋商的方式:单独磋商,联合磋商和加入磋商单独磋商是一方独自提出与另一方进行磋商,即磋商只在两个成员之间进行 。
联合磋商是多个成员与一成员磋商。一成员采取的某项措施,可能会影响到几个成员的利益,因此几个成员可能都会要求与该成员进行磋商。几个成员可以分别或联合提出磋商请求,而磋商共同举行。 例如,
欧盟、日本、韩国、中国、挪威和瑞士等 6国分别要求与美国就其钢铁进口限制措施举行磋商,联合磋商于
2002年 4月 11日和 12日进行。
二、争端解决程序加入磋商是加入其他成员已经提出的磋商 。 请求加入的成员必须在其他成员的磋商请求散发之日起 10天内,将其参加磋商的愿望通知进行磋商的成员和 DSB。
此处的 "散发 ",是指 DSB以 WTO文件的形式发放 。
DSB在收到磋商请求的通知后,往往是过一段时间才正式发放 。 例如,1996年 10月 14日,DSB散发了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等要求与美国就美国对某些虾和虾制品实施进口限制的措施进行磋商的请求,而磋商的请求是 10月 8日提出的 。 因此,10天内加入的期限,起点不是磋商请求提交之日,不是收到请求之日,也不是磋商请求方为了壮大队伍而邀请他方参加或将其磋商请求主动抄送他方之日 。
二、争端解决程序加入磋商的请求,内容更为简单 。 例如,1996年
10月 23日,香港申请加入上述美国虾制品案的磋商 。
该申请只点明了美国限制措施的标题,而没有说明美国的措施违反了 WTO的哪些义务 。 仅仅加入他人的磋商而不独立提出磋商,一方面表明该磋商涉及自己的实质贸易利益,另一方面则意味着自己不提出独立的请求,只是参加别人的磋商而已 。 事实上,
多数只提出加入磋商请求的成员,后来都成了专家组审理案件时的第三方 。 加入磋商一般应被允许 。
但被请求磋商的成员可以认为该成员主张有实质贸易利益是没有依据的,因而拒绝该成员加入磋商 。
在这种情况下,该成员可单独提出磋商请求 。 back
二、争端解决程序
4,磋商的其他规定
① 磋商是保密的磋商是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的,除当事方和加入磋商者外,其他成员不能参加 。 WTO
工作人员也不能参加磋商 。
磋商不得影响当事方在进一步程序中的权利,即保密的另一个含义是,磋商中当事方的出价,不得被另一方事后提交专家组。
二、争端解决程序但在磋商中获得的信息,可以在专家组审理阶段引用,因为磋商也有收集相关信息的目的 。
此外,如果第一次磋商没有达成协议,也没有要求设立专家组,而在过一段时间之后,就同一争议双方再次进行磋商,并且随后成立了专家组,则在第一次磋商中获得的信息,也可以用于专家组审理案件 。 即在当事方及争议相同的情况下,前一个磋商中收集的信息,可以用于后一个专家组审理案件 。
二、争端解决程序
② 当事方应真诚进行磋商,争取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包括在采取进一步行动,即请求设立专家组之前,当事方应力争达成调整有关措施的协议 。
③ 对于紧急案件,当事方应尽量加快磋商程序 。
二、争端解决程序
④ 对于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问题和利益,应予特别关注 。 例如,对于针对发展中国家措施的磋商,各方可同意延长磋商期限 。 如有关期限已过,而各方不能同意磋商已经完成,则
DSB应在与各方磋商后,决定是否延长有关期限及延长的时间 。 因此,延长磋商期限,是作为被诉方的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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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端解决程序
( 二 ) 调解程序调解程序的正式名称是,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
关于斡旋,调解和调停,规定在 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 5条中 。
WTO争端解决机制鼓励争端双方达成双方满意协议。 因此,除了援用本谅解正式的争端解决程序外,其他解决争议的方法也是应当鼓励的。而斡旋、调解和调停就是这样一些其他的方法。
二、争端解决程序这三种方法的性质差不多,但方式有细微差别 。 对于 斡旋,第三方只是想方设法把当事方拉到一起进行谈判,自己并不去审查争议的是是非非 。 调解 者则想方设法帮助当事方形成一致的立场,但自己并不提出解决办法 。 而 调停 者则更进一步,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 。 事实上,
在实践中,这三种方式可能会是相互转换的,无法明确界定属于哪一种 。
二、争端解决程序斡旋,调解和调停是双方自愿的行为,
一切由双方自行安排 。 因此,这种程序独立于本谅解中正式的争端解决程序:
一方可随时要求开始这个程序;程序可随时开始,随时终止,包括在根据本谅解提起正式磋商之前,在磋商进行时,
甚至在专家组程序进行时 。
二、争端解决程序但当事方自愿原则也有一个例外,即在当事方一方是发展中国家时,该发展中国家可以要求总干事进行斡旋,调解或调停,而对方发达国家不得拒绝,并且应当提供提供所有相关信息 。 back
二、争端解决程序
( 三 ) 专家组程序专家组程序是争端解决机制最为复杂,最核心的部分 。
其程序大概如下:
专家组首先听取争端各方陈述和答辩意见,然后,
将报告初稿的叙述部分 ( 事实和理由 ) 散发给争端各方,等待其提交书面意见 。 在收到书面意见后,专家组应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完成中期报告,再散发给各方评议 。 中期报告包括叙述部分,调查结果和结论 。
争端各方可以书面要求专家组在提交最终报告前对中期报告进行审查 。 如专家组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该要求,则中期报告应视为专家组的最终报告,并迅速散发给各成员方 。
二、争端解决程序
1,专家组的设立:
关于专家组的设立问题规定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 6条 。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申诉方可要求成立专家组进入下一程序:
二、争端解决程序
( 1) 争端另一方收到请求后 10天内未做答复;
( 2) 争端另一方收到请求后 30天内 ( 或双方另外同意期限内 ) 未进入磋商;
( 3) 争端另一方收到请求后 60天内磋商未果;
( 4) 紧急情况下,争端另一方收到请求后 20
天内磋商未果;
( 5) 若参与磋商的所有当事方一致认为该争端无法通过磋商解决,则申诉方可在 60天的期限内提出成立专家组的请求 。
二、争端解决程序上诉机构曾经指出,第 2款规定了设立专家组请求的 4个条件:
1,书面提出;
2,指出磋商是否举行;
3,确认争论中的措施;
4,提供一份法律依据概要 。
二、争端解决程序请求应指出是否已进行磋商。因此,如果进行了磋商,一般应简单说明磋商举行的时间,但未解决争议。如果没有进行磋商,则明确说没有进行磋商。 当然,第 2款所要求的,仅仅是说明是否进行了磋商。然而,即使在设立专家组请求中没有提及是否进行了磋商,也并不影响专家组的设立和对案件的审理,因为连磋商都不是必须的,而没有在设立专家组的请求中说明是否进行了磋商,就显得更不重要了。
二、争端解决程序指明争议中的措施和提供法律依据概要,是设立专家组请求的实质性内容 。
,措施,是指被诉方采取的任何行为,包括作为 ( positive act),例如对进口提高关税或实施数量限制;也包括不作为 ( omission or
failure to act),例如没有对药品提供专利保护; 还可以是被诉方的法律本身 。
"法律依据 "就是 WTO相关条款 。
二、争端解决程序例如,在美国钢铁案中,中国的设立专家组请求说明,"措施 "是美国对部分钢铁产品采取的提高关税和实施关税配额的保障措施,"法律依据 "是,保障措施协定,中的第 2条第 1款和第 4条第 2款等若干条款 。
二、争端解决程序设立专家组的请求必须足够准确,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是专家组职权范围的基础,
同时告知了败诉方和第三方其起诉的法律依据。
虽然该请求不必象书面陈述那样详细,也不必提供证据,但必须清楚说明问题之所在;不指明措施及其所违反的具体规定,是不符合本款要求的。 另外,在请求中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这样的词,也是不符合要求的。 请求中没有包括的措施,不属于专家组审查的职权范围,专家组不能考虑。
二、争端解决程序最后,如果起诉方要求专家组根据特殊的职权范围审理案件,就应当提交关于这种职权范围的案文。
二、争端解决程序
2、专家组的组成关于专家组组成的规定,见于,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 8条 。
① 专家组成员的资质专家组由合格的政府或非政府人士组成 。 这些人包括:曾经担任过其他案件专家组成员的人;曾经在其他案件中向专家组陈述过案件的人员,例如参加该案实质性会议的当事方代表团成员,包括律师; WTO
成员常驻 WTO的代表; GATT时期缔约方的代表;在相关理事会或委员会的代表; WTO秘书处人员;曾讲授或出版过国际贸易法或国际贸易政策著作的专业人士;曾任 WTO成员贸易政策高级官员的人士 。
二、争端解决程序当事方或第三方的公民一般不得担任专家组成员 。 这种 "回避 "是可以理解的 。
但如果当事方同意或不持异议,这些人士也可以担任专家组成员 。
二、争端解决程序
② 专家组成员的选定专家组成员由当事方选定 。 实践中,常常是 WTO秘书处向当事方推荐专家组成员 。 本谅解规定,除非有强有力的理由,当事方不得拒绝 。 但在实践中,当事方并不需要专门向
WTO秘书处说明理由,就可以拒绝接受某人担任专家组成员 。 在这种情况下,秘书处就提出新的候选人 。
二、争端解决程序如果自专家组设立请求批准之日起 20日内,当事方没有就专家组的组成达成协议,则总干事经当事方中一方的请求,可以指定专家组成员 。
但总干事应当与 DSB主席,有关委员会或理事会主席以及当事方协商 。 实践中,由总干事指定专家组成员的情况是很常见的 。
另外,如果在专家组审理案件过程中,某个成员由于特殊原因 ( 例如辞职 ) 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则这个成员的替换也应当遵循选定的程序 。
二、争端解决程序为了协助选择专家组成员,WTO秘书处备有一份名单 。 这些名单上的人士来自各成员的推荐,并经 DSB批准 。 各成员可随时提出候选人,经 DSB会议批准后列入名单 。 因此,这个名单是时常更新的 。 但应当指出的是,专家组成员不必都是这个名单上的人 。
二、争端解决程序为了确保专家组顺利选定,WTO成员一般应允许其官员担任专家组成员 。 专家组成员审理案件涉及大量的会议和工作,可能会对其本职工作有一定的影响 。 但 WTO成员应当支持争端解决机制的工作,一般不应当拒绝让其官员担任专家组成员 。
选定专家组成员,应当保证专家组成员的独立性,背景的多样化,以及丰富的经验 。
二、争端解决程序
③ 专家组的组成专家组一般由 3名成员组成,其中一名担任主席 。 至今还没有出现 5名专家组成员的情况 。
如果争端发生在发展中国家成员和发达国家成员之间,如果发展中国家成员提出要求,
专家组应至少有一名成员来自发展中国家 。 这是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安排 。
二、争端解决程序
④ 对专家组成员的纪律要求及费用安排专家组成员是以个人身份任职的,
既不代表政府,也不代表任何组织 。
WTO成员也不得对专家组成员作出指示,
或者施加影响,干扰专家组成员公正判案 。
二、争端解决程序专家组成员审理案件时应当独立,公正,避免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冲突,并尊重根据争端解决机制各机构程序的保密性,以便争端解决机制的完整性和公正性得以实现 。 为此,DSB制订了,行为守则,。 例如,
专家组成员在任何时间均应当保守争端解决审议和诉讼以及争端当事方标明保密的任何信息的秘密;在任何时间均不得利用在该审议和诉讼中获知的此种信息取得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谋求利益;在程序进行中,不得从事与有关审议事项相关的单独接触活动;在专家组报告解除限制之前,不得就该程序或其参与处理争端的涉及事项发表公开评论 。
专家组成员的费用,包括差旅费和补贴,从 WTO预算中支出 。
二、争端解决程序
3,专家组审理案件的职权范围关于专家组的职权范围,见于,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 7条的规定 。
二、争端解决程序专家组的职权范围可以由当事方商定 。 如第 6
条第 2款所述,起诉方可以在提交设立专家组请求时,提出专家组职权范围的案文,但应当理解为只有在被诉方不反对的情况下才有效 。
在专家组成立后 20天内,当事方也可以就职权范围达成协议 。 此外,在设立专家组时,DSB
可授权其主席与当事方协商,确定专家组的职权范围 。 但实践中,当事方使用的多数都是标准职权范围 。
二、争端解决程序标准职权范围在实际运用中,形式上只是在标准条款中填写上起诉方的名称,
以及起诉方设立专家组请求在 WTO的统一编号 。 例如,在美国衬衣案中,专家组职权范围是," 按照印度在文件
WT/DS/33/1引用的适用协定的有关规定,审查印度在该文件中提交 DSB的事项,并提出调查结果以协助 DSB作出该协定规定的建议或裁决 。 "
二、争端解决程序但该文件就是印度设立专家组的请求,其中引用了一些协定,包括,纺织品与服装协定,。
因此,设立专家组请求中的事项就是专家组审理的范围,包括具体措施和法律依据 。 设立专家组请求之外的事项不属于专家组的审查范围 。 上诉机构曾经指出,专家组职权范围的重要性不仅在于明确确定了争议中的问题,而且在于给起诉方和第三方提供了答辩的机会,
实现了 "正当程序 "( due process) 的重要目标 。
二、争端解决程序但值得提及的是,本谅解虽然说 "专家组应处理争端各方引用的任何适用协定的有关规定 ",但在实践中,专家组常常使用 "司法节制 "( judicial economy) 的方法,即并不审查起诉方的所有主张,
而是在认定一些主要主张足以支持起诉方主张后,就作出有利于起诉方的裁决 。
二、争端解决程序这种司法节制的原则在 WTO中已经得到确认 。 上诉机构认为,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是确保争端的积极解决,或者说有关事项的满意解决,而不是进行 "造法 "( make law) ; 专家组只须审查那些足以解决争端主张 。 上诉机构还审查了本谅解第 11条规定的专家组的职能,
认为第 11条也没有要求专家组审查所有的主张 。
二、争端解决程序上诉机构依据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是解决争议而确认了司法节制的原则。同样,
上诉机构从这个目的出发,认为专家组审查的主张应足以让 DSB作出足够精确的建议和裁决,使得成员可以迅速遵守,
以确保有效解决争端。因此,如果专家组只部分解决争端,就是错误地使用了司法节制。
二、争端解决程序例如,在美国钢铁案中,起诉方根据
,保障措施协定,的若干规定,从多个方面指控美国的措施违反 WTO规定 。 但专家组只对未预见发展,进口增加,因果关系和对等性等 4个方面作出裁决,认定美国措施不符合 WTO规定,并且认为这已经证明美国不具备采取保障措施的条件,因而没有必要对是否存在国内产业严重损害等问题作出裁决 。
二、争端解决程序
4,专家组审理案件的程序专家组程序规定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 12条和专家组工作程序之中 。
二、争端解决程序
① 工作程序和时间表专家组除了应遵守本谅解的程序规定之外,还应遵循本谅解附录 3的工作程序 。 工作程序对专家组会议召开的次数和方式,专家组提问及当事方回答,当事方书面陈述等内容都作出了规定 。 因此,工作程序是对本谅解规定的具体化 。
二、争端解决程序附录 3虽然规定了专家组的工作程序,但在具体案件中,专家组常常还要据此制订专门的工作程序,
进一步明确专家组设立案件的程序问题,包括附录 3所没有规定的内容,例如文件送达的方式,当事方代表团人员的组成要求等 。 事实上,专家组组成后所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与当事方举行 "组织会议 " ( organizational meeting),商定工作程序和时间表 。 由于专家组没有标准的工作程序,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常常会产生一些问题 。 上诉机构曾指出,如果有标准工作程序,正当程序
( due process) 就更加能够得到保证 。
二、争端解决程序虽然工作程序是与当事方商定的,但不需要当事方的同意 。 也就是说,在当事方对工作程序的制订或修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专家组有权最后确定工作程序 。
二、争端解决程序对专家组制订工作程序的要求是:
( 1) 专家组应尽可能在专家组组成及职权范围议定后一周内,确定专家组程序和时间表,
但在紧急案件中,包括易腐货物的案件,时间表应加快;
( 2) 在确定专家组程序的时间表时,专家组应为争端各方提供充分的时间准备陈述 。 例如,
在美国钢铁案中,鉴于涉及众多当事方,起诉方的第一次书面陈述在专家组组成后 5周内提交,美国在此后 5周内提交第一次书面陈述,
而在第一次实质性会议后 4周内,双方提交第二次书面陈述 ( 即反驳意见 ) ;
二、争端解决程序
( 3) 专家组应设定各方提供书面陈述的明确最后期限,各方应尊重此最后期限;
( 4) 专家组的程序应提供充分的灵活性,以保证高质量的专家组报告,同时不得不适当地延误专家组程序 。
此外,上诉机构曾经指出,尽管专家组在确定自己的工作程序方面有一些自主权,但不得修改或不考虑本谅解的明确规定 。
二、争端解决程序时间表列出了从专家组设立,到专家组报告散发的所有日程,包括当事方和第三方提交第一次书面陈述的日期,第一,
二次实质性会议的日期,书面回答专家组提问的日期,提交辩论意见的日期,
中期审议的日期,等等 。
二、争端解决程序
② 书面陈述和实质性会议
----第一次书面陈述起诉方第一次书面陈述是起诉方主张。与设立专家组请求相比,书面陈述详细论述了本案的事项,以及法律依据,属于长篇大论。设立专家组请求中的主张,并不一定都在书面陈述中展开论述,但设立专家组请求中没有提及的主张,专家组无权审理,因为这超出了专家组的职责范围。
二、争端解决程序一般情况下,起诉方书面陈述应先行提交专家组 。 因此,应诉方的第一次书面陈述就是对起诉方观点的辩驳 。 专家组也可以在与当事方磋商后,决定双方的第一次书面陈述同时提交 。
此外,专家组常常还会要求当事方提交书面陈述的概要 ( executive summary) 。 由于书面陈述的内容可能会很长,概要的目的是为了便于专家组撰写专家组报告中的事实和论点部分 。
二、争端解决程序
----第一次实质性会议实质性会议常被俗称为 "听证会 "或 "开庭 "。
按照工作程序的安排,会议开始时先由起诉方发言。起诉方一般是宣读事先拟好的 "口头陈述 "( oral statements)。 从口头陈述的内容看,基本上是长篇累牍的书面陈述及其概要的超浓缩版本。
二、争端解决程序起诉方发言后,由应诉方作口头陈述 。 应诉方的发言当然是对自己所采取的措施进行辩护,并且对原告的观点一一辩驳 。
双方的口头陈述的书面稿一般在会后经双方改定后提交专家组 。
双方发言之后,就进入,问答,( questions and
answers) 阶段 。 双方可以互相提问,专家组也可以随时提问 。 对专家组和对方的问题,可以现场作答,
也可以会后书面答复 ( 对所有书面问题,都必须书面给以答复,并且这些答复应同时提交对方 ) 。
虽然第一次会议的主要目的不是辩论,但双方的交锋是不可避免的 。
二、争端解决程序
----第二次书面陈述第一次会议后,双方根据对方的发言和问题,以及专家组的问题,准备第二次书面陈述 。 第二次书面陈述应同时提交专家组 。
二、争端解决程序
----第二次实质性会议第二次实质性会议是专门为双方辩论准备的,
也是专家组澄清事实和提出问题的又一次正式机会 ( 会后专家组仍然可以提出问题,要求当事方书面作答 ) 。
由于第一次开庭时,双方已经明确表达了自己的具体观点,对专家组所关注的问题也已心中有数,并且有足够的时间(一般两次开庭间隔为一个月以上),所以当事方对有关问题能够做充分的准备。因此,在第二次会议上,双方的观点更加鲜明,辩论也更加深入,能够进一步明确有关问题。
二、争端解决程序
----专家组会议的形式及文件保密专家组会议是不公开的,当事方和其他利害关系方经专家组邀请才能参加。从这个规定看,专家组是可以不开庭,而只是通过书面审理裁决案件的。但实践中,专家组都要开庭,
让当事方当面对质。另外,专家组只要求当事方一方参加会议是不行的,因为当事方的陈述、
辩驳及说明应在各方在场的情况下作出,以保持充分的透明度。
二、争端解决程序专家组各成员的意见和提交专家组的文件是保密的 。 但当事方可以对外公布自己的立场 。 WTO成员应对当事方指定为保密的信息进行保密 。 如果一方认为其书面陈述应保密,则经另一方请求,应当提供非保密概要 。
二、争端解决程序
-----中期审议程序中期审议的目的是让当事方对专家组报告草案提出意见,以便完善报告 。
中期审议分为两个阶段:专家组报告的描述部分,整个专家组报告草案 。
二、争端解决程序在专家组收到当事方的书面陈述及与当事方召开了两次实质性会议后,应当先向当事方提交报告的描述部分 。 描述部分是对当事方提交的事实和观点的概要 。
当事方应当在专家组规定的时间内,对描述部分是否准确,清晰地表达了有关事实和观点提出书面意见 。
二、争端解决程序然后,专家组应当向当事方提交整个专家组报告的草案,包括描述部分和裁决本身 。 当事方可以就报告中的具体方面要求专家组进行审议 。 如果当事一方要求,专家组应与当事方再次进行会议,就这些具体方面进行讨论 。
如果当事方没有在专家组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则该报告草案就应被视为最终报告 。
最终报告一般是先提交当事方,然后经翻译成
WTO其他官方语言后向其他 WTO成员散发 。
中期审议应当在专家组审期内完成 。
二、争端解决程序专家组最终报告中应当包括对当事方在中期审议阶段所提意见的处理情况 。 事实上,
专家组报告中有专门的 "中期审议 "部分 。
如果这些意见只是形式上的,例如当事方对自己观点的澄清,专家组报告的打印错误等等,专家组一般会完全接受。 但在实践中,
专家组也遇到了一些实质性的问题。
二、争端解决程序在美国 1996年反倾销法案 ( 欧共体 ) 中,美国在中期审议阶段提出了专家组对美国措施是否违反反倾销协定没有管辖权这个新问题 。 专家组认为,本谅解第 15
条似乎并不禁止当事方在中期审议阶段提出新观点,
但新观点应当在书面陈述和实质性会议阶段提出 。 在中期审议阶段,专家组程序已接近完成,书面陈述已经提交,实质性会议已经召开,专家组报告草案已经提交当事方,因此中期审议并不是为了讨论哪些本应当在先前阶段更好地进行讨论的问题 。 然而,在本案中,鉴于当事方可能会对反倾销问题提起上诉,所以专家组决定解释一下为什么专家组有权审查反倾销的问题 。
二、争端解决程序在印度汽车产业案中,印度在中期审议阶段提出了新的证据,因为印度原来以为这个证据与本案无关而没有在早期程序中提出 。 专家组认为,这个证据提出太晚 。 然而,出于专家组建议的完整性,
并且这个证据仅仅是为了确认有关措施的官方地位,所以专家组决定考虑这个证据 。
二、争端解决程序
----第三次书面陈述: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当事方只提交两次书面陈述。
但在澳大利亚鲑鱼案中,专家组同意双方在第二次会议后,提交第三次书面陈述,因为专家组所收集的专家证据和上诉机构在另一个同时进行的案件中的裁决结果属于案情的 "实质性变化 ",出于正当程序的需要,当事方可以就这些根本性变化提交书面陈述。
二、争端解决程序
③ 专家组报告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目标,是当事方能够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 在专家组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双方达成了协议,则专家组报告只需要对案情进行简要介绍,并且说明协议已经达成 。 专家组不用说明协议的内容,因为当事方有义务将此解决办法通知 DSB及有关理事会和委员会 。 但如果争议只是部分解决了,则专家组应当继续审理剩余的部分 。
二、争端解决程序对于专家组职责范围确定时已经无效或不会生效的措施,专家组一般不予裁决 。 例如,在美国汽油案中,专家组认为,委内瑞拉和巴西所指责的措施,在本案专家组确定时已停止有效,
并且当事方也没有说明这个措施可能会在将来恢复生效 。 因此,专家组对此措施不予裁决 。
在阿根廷纺织品案中,阿根廷的一项措施在专家组设立前取消了 。 虽然美国认为该措施随时可能恢复,但专家组认为,没有证据表明这项措施会重新实施并且阿根廷取消措施是为了规避专家组的审查 。 因此,专家组对这个问题不予审查 。
二、争端解决程序但对于将在专家组审理案件期间撤销的措施,专家组认为仍然应当作出裁决 。
当然,在对于某项措施是否已经撤销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专家组更应当作出裁决 。
二、争端解决程序专家组报告的内容,是对事实的认定,有关协议的适用,裁决及其理由。上诉机构曾经指出,
由于程序公正性的需要,当事方有权知道专家组作出某种裁决的理由;虽然是否提供了理由应个案决定,但专家组应当确定相关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并且在将法律适用于事实时,专家组的理由应当说明该法律为什么及如何适用于该事实。因此,专家组报告应当对裁决和建议提供基本的理由,以帮助有关成员理解其义务,
作出实施的决定以及确定是否上诉。
二、争端解决程序在最终报告散发给各成员 60天内,除非争端当事方正式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其上诉决定,或争端解决机构经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否则该报告应在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予以通过 。
二、争端解决程序
④ 审期专家组报告一般应当在 6个月之内作出,
自专家组组成和职责范围确定,到最终报告提交争端各方。对于紧急案件,审期则为 3个月。
如果专家组认为不能在这段时间内完成报告,
应通知 DSB迟延的原因及估计期限。但审期不得超过 9个月。
事实上,在实践中,专家组的审期常常被大大超过 。 美国 301条款案专家组认为,这些期限仅仅是指导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 。
二、争端解决程序
⑤ 发展中国家在发展中国家作为被诉方时,专家组应给予该发展中国家充分的时间以准备和提交论据 。 但第 20
条和第 21条第 4款规定的时限不受影响 。 在印度农产品案中,印度提出,本案在有关制度方面非常重要,
并且涉及广泛的问题;另外,新政府刚刚组成,负责这个案件的司法部长尚未任职,因此在原来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第一次书面陈述有困难 。 专家组认为,
虽然印度本可以在确定专家组工作程序的组织会议上提出这些问题,但考虑到本谅解第 12条第 10款的规定,以及印度的特殊困难,决定给印度增加 10天的时间准备第一次书面陈述 。
二、争端解决程序对于发展中国家在案件中所提出的特殊待遇问题,专家组报告中应明确说明以何种方式进行了考虑 。 例如,在美国钢铁案中,对于中国提出的美国应根据,保障措施协定,第 9条第 1
款免除其保障措施对来自中国的产品的适用问题,专家组虽然使用 "司法节制 "的方法,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裁决,但专家组认为,按照本谅解第 12条第 10款的规定,应当对这种做法作出说明 。 专家组解释,由于专家组已经裁定美国没有法律依据对任何国家采取保障措施,
也就没有法律依据对中国采取保障措施,因此没有必要对中国的这一主张作出裁决 。
二、争端解决程序
⑥ 中止应起诉方请求,专家组可以随时中止其工作 。 同时,专家组审理案件的时限和 DSB决定的时限等应当顺延 。
如专家组中止工作 12个月以上,则设立专家组的授权应当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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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端解决程序
( 四 ) 上诉程序
DSB设立了由 7人组成的,常设上诉机构,,以受理争端当事方就专家组报告提出的上诉 。 上诉机构只审理专家组报告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做的法律解释 。 上诉案审理期限原则为 60天到 90天 。 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正,
撤消专家组的裁决结论 。 上诉机构的裁决为终局意见,当事方应无条件接受,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反对 。 这就形成了 WTO的两审终审制,
增强了争端解决机构的权威性和灵活性 。 back
二、争端解决程序
( 五 ) 裁决执行 和监督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结论报告或建议,经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后成为后者的正式建议或裁决,
有关成员应及时履行 。 具体的监督措施有:
1,通报及合理期限在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通过后 30天内召开的
DSB会议上,有关成员应通报其执行裁决意向 。
如果 30天内没有合适的 DSB会议,则应专门为此召开一次 DSB会议 。
二、争端解决程序立即实施裁决当然是最好的 。 但如果立即实施不可行,则可以允许有关成员有一个合理期限 。
合理期限依次为:该有关成员自己提出,
并经 DSB批准的期限; 当事方在报告通过后 45天内经过协商确定的期限;在报告通过后 90天内,由仲裁确定的期限 。
二、争端解决程序实践中,常常应当实施裁决的成员 ( 败诉方 ) 首先向
DSB通报,表示愿意完全实施 DSB裁决 。 如果不能立即实施,该成员即提出需要一个合理期限 。 如果这个时限没有获得 DSB批准,则该成员就和案件其他当事方进行协商,以确定一个合理期限 。 而如果这样仍然不能确定时限,则胜诉方就会要求通过仲裁解决 。 然后,双方选择仲裁员,并且将人选通知 WTO总干事 。
总干事通知仲裁员,并且在该仲裁员同意后,即开始仲裁:当事方提交书面陈述,仲裁员召开听证会 。 实施成员应当提出一个合理期限,并且证明这是实施裁决所必需的期限;提出的时间越长,就越需要充分的证明 。 胜诉方会予以反驳 。 最后,仲裁员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决 。
二、争端解决程序当事方应当在决定仲裁后 10天内确定仲裁员 。 仲裁员可以是一个人,或者几个人 。 如果双方无法就仲裁员达成协议,
则 WTO总干事应当在此后 10天内经与当事方协商后,指定仲裁员 。 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总干事可能会倾向于指定曾经审理过本案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成员,
因为他们熟悉案情 。
二、争端解决程序
DSU没有对仲裁提出详细的程序要求,
但仲裁所确定的合理期限,一般不超过
15个月,起算时间是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通过之日 。 但此时间可以视具体情况缩短或延长 。
二、争端解决程序在加拿大药品案中,仲裁员对 15个月期限的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解释 。 仲裁员认为,15个月只是一个 "指南 ",而不是平均或通常期限,应当理解为最长期限 ( 特殊情况下例外 ) 。 另外,
"合理期限 "不是无条件的 。 第 21条第 3款规定,
只有在立即实施不可行时才应确定合理期限 。
这表明,通常应当立即实施,而确定合理期限并非通常情况 。 第 1款提到了迅速实施的重要性,DSU第 3条第 3款也要求迅速解决争端 。 因此,合理期限应当是 WTO成员的法律制度中所允许的实施裁决的最短期限 。
二、争端解决程序最后,不论是有关成员提议并经 DSB批准,当事方达成协议,还是经仲裁决定,
从专家组设立之日,到合理期限确定之日,一般不得超过 15个月 。 如果由于专家组或者上诉机构不能如期完成报告而延长了时间,则应在 15个月之外加上这个时间 。 但所有时间相加,一般不应超过 18个月 。
二、争端解决程序
2,是否实施了裁决如果对败诉方是否采取了实施裁决的措施,
或者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协定,当事方存在争议,则应当援用本谅解所规定程序进行解决 。 也就是说,本谅解先前规定的程序,包括磋商,设立专家组和上诉审议的程序,可以在这种争议中使用 。
在设立专家组时,应尽量使用原来的专家组 。
专家组应当在 90天内就此作出裁决 。 如果专家组在此期限内不能完成报告,则应书面通知
DSB迟延的原因,以及提交报告的估计期限 。
二、争端解决程序实践中,常常是败诉方采取了一些措施,但胜诉方不满意,于是要求 DSB成立专家组进行裁决 。 但在欧共体香蕉案中,败诉方欧共体主动要求设立这样的专家组,认定欧共体所采取的磋商符合 DSB裁决 。
专家组除了对是否实施裁决及措施是否与有关协定一致作出裁决外,还可以就具体的实施方式提出建议 。
二、争端解决程序上诉机构曾经指出,专家组在审理案件时,不限于先前程序中所提出的主张,观点和事实 。
尽管关于是否实施裁决的案件与原案之间有联系,但这种案件涉及的并非原来的措施,而是新的,不同的措施 。 另外,有关事实可能与原案也有所不同 。 因此,这种案件中的主张,观点和事实自然与原案不同 。 如果限于原案,专家组的职能就会受到限制 。 这种案件专家组的职责,是审查新措施是否与有关协定一致 。
另外,即使新措施所违反的协定条款,没有包括在原案裁决中,这种案件专家组也可以作出裁决 。
二、争端解决程序
3,实施情况列入 DSB会议议程
DSB应监督裁决的实施情况;任何成员都可以随时提出有关实施的问题 。
在上述实施裁决的合理期限确定 6个月后,
实施问题应列入 DSB会议的议程,并一直保留在会议议程上,直到问题最后解决 。 在 DSB
每次会议召开前 10天,有关成员应向 DSB提交裁决实施进展情况的报告 。
二、争端解决程序
4,发展中国家对于影响发展中国家成员利益的事项,应给予特别考虑 。
在印尼汽车产业案中,仲裁员认为,虽然这个规定很原则,没有提供具体的指导,但在确定实施裁决的合理期限时,应当考虑这个规定 。 为此,仲裁员除了允许印尼用 6个月时间完成其国内法律制定程序外,另外又增加了 6
个月 。
二、争端解决程序在阿根廷皮革案中,仲裁员称,在确定实施时间时,也考虑了阿根廷是遇到严重经济和财政困难的发展中国国家这一情况 。
在智利酒税案中,仲裁员也认为,在确定合理期限时,应当考虑发展中国家在实施裁决中可能遇到的巨大困难 。 back
二、争端解决程序
( 六 ) 补偿和报复补偿和报复的规定 DSU第 22条 。
根据 WTO有关协定和多轮谈判,WTO成员作出了很多承诺,包括降低关税,开放市场和保护知识产权 。 在某成员采取的措施违反了有关协定,影响了其他成员应得利益,并且在
WTO作出裁决后仍然实施这些措施的情况下,
其他成员显然应当有权要求补偿或中止实施相应的减让 。
二、争端解决程序
1,补偿补偿,不是指由于某成员采取的措施给其他成员造成了贸易损失而提供赔偿,而是在执行裁决的合理期限过后,这些措施仍不能修改或取消的情况下,由于该成员继续实施这些措施而给其他受到影响的成员提供补偿 。 因此,补偿不是追溯性的,而是前瞻性的 。 而且,补偿的方式一般也不是直接提供金钱,而是在这些措施所影响领域之外的方面,给其他成员更多的贸易机会,例如降低其他产品的关税,或提供在其他方面提供更多的市场准入机会等 。
二、争端解决程序本谅解规定,完全执行裁决仍然是首选的目标,
只有在完全执行不可能的情况下,才应当援用补偿的办法 。 因此,补偿只是一种临时安排;
如果败诉方完全执行了裁决,则补偿应当停止 。
另外,补偿的方式应当与有关协定相一致 。
补偿是双方自愿的安排 。 如某成员没有使有关措施符合有关协定的规定,或者没有能够在合理期限内实施裁决,则胜诉方可以要求与有关成员就补偿进行谈判 。 谈判应当于合理期限期满前开始 。
二、争端解决程序
2,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如果在合理期限结束后 20天内没有能够就补偿达成协议,则胜诉方就可以请求 DSB授权对该成员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 。 这实际上是对败诉方不实施裁决的报复措施 。 但报复仍然是为了敦促遵守协议 。
二、争端解决程序在美国进口措施案中,专家组指出,DSB
授权报复不是为了获得金钱补偿,而是为了对同等贸易实施限制 。 在 DSB授权报复时,原来受到影响的企业得不到任何补偿,因为报复不是收关税分配给受影响的企业 。 报复可以让违反协定成员的其他利益集团参与进来,促使该成员遵守协议 。 因此,报复不是追溯性的 。
二、争端解决程序
① 原则和程序胜诉方在考虑中止哪些减让和义务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 1) 首先选择相同领域 。 例如,服务贸易主要有
11大类 。 如果败诉方的措施属于其中一类,例如分销,则报复也应是分销领域 。 但对于货物,所有的货物都属于相同领域 。
( 2) 其次选择同一协定项下的其他领域 。 例如,败诉方的分销措施被认定违反协定,而选择相同领域不可行或不有效,则报复可以针对,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金融服务;败诉方违反了版权方面的规定,则报复可以针对商标方面 。
二、争端解决程序
( 3) 再次,选择其他协定项下的领域 。 如果选择相同协定项下的领域不可行或不有效,并且情况足够严重,则可以选择其他协定所管辖的领域 。 例如,败诉方的分销措施违反了,服务贸易总协定,,而在服务贸易的类别中没有合适的领域,而败诉方的措施给胜诉方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则报复可以针对知识产权的某个领域 。 或者,在败诉方措施违反货物领域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进行报复 。 这是一种,交叉报复,( cross
retaliation) 。
二、争端解决程序在选择报复的方式时,胜诉方还应当考虑以下因素:裁决所认定领域的贸易状况,
以及这种贸易对自己的重要性;与受损利益相关的更为广泛的经济因素和报复的更为广泛的经济后果 。
二、争端解决程序实践中,请求授权报复的成员应当提出具体的报复方式和水平 。 在选择同一协定项下的其他领域或其他协定项下的领域时,应当向
DSB说明理由,即在选择同一协定项下的其他领域的情况下,选择相同领域不可行或不有效的原因;在选择其他协定项下的领域的情况下,
选择同一协定项下的其他领域不可行或不有效,
并且情况足够严重 。
二、争端解决程序请求授权报复除送交 DSB,还应送交有关理事会,
即相应的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或知识产权理事会,并且在选择同一协定项下的其他领域时,送交主管这一领域的机构 。 例如,
由于服务贸易中的分销措施被认定违反协定,
而报复针对的是金融范围,则报复的请求除送交 DSB外,还应送交服务贸易理事会外和
WTO中主管金融服务的机构 。
二、争端解决程序在合理期限结束后 30天内,DSB应当授权报复 。 DSB的决策机制是,反向一致,,
所以授权肯定会被批准 。 但如果有关协定不允许这种报复,则 DSB不应当授权报复 。 另外,DSB授权报复的水平应当与胜诉方利益受损失的水平相等 。
二、争端解决程序
② 仲裁如果有关成员反对报复的水平,或者在选择同一协定项下的其他领域或其他协定项下的领域时,上述原则和程序没有得到遵守,则可以提交仲裁 。
二、争端解决程序例如,在欧共体香蕉案中,厄瓜多尔因为欧共体在货物贸易方面违反协定,而要求授权对欧共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方面实施报复,而欧共体反对报复的水平,并且认为厄瓜多尔没有遵守有关原则和程序。仲裁员认为,厄瓜多尔遵守了有关原则和程序,但报复水平超出了厄瓜多尔利益受损的水平。
二、争端解决程序如果可能,应当请原专家组的成员担任仲裁员,否则应由 WTO总干事指定仲裁员 。
仲裁的任务,是确定报复的水平是否与利益受损的水平相等,确定胜诉方在提出报复时是否遵守上述原则和程序,以及确定有关协定是否允许这种报复 。 仲裁不应审查报复的性质 。
二、争端解决程序第三方的权利如果受到影响,可以参加仲裁程序 。 例如,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仲裁员认为美国和加拿大的权利可能会受到影响,并且仲裁员有权允许第三方参加仲裁,包括参加听证会,作出发言,以及受到当事方的书面陈述 。
但在巴西飞机案中,仲裁员拒绝了澳大利亚作为第三方参与案件的请求 。 仲裁员考虑的因素有:当事方的意见,本谅解此处对第三方没有规定,以及澳大利亚的权利不会受到这种程序的影响 。
二、争端解决程序仲裁应当在合理期限结束后 60天内完成 。
在仲裁期间,报复不得实施 。 仲裁员的裁决是最终的,当事方应当接受,并且不得寻求第二次仲裁 。 仲裁裁决应迅速通知 DSB,而如果胜诉方提出请求,
DSB应当授权报复 。 DSB此处的决策机制,仍然是,反向一致,,所以请求报复一定会被批准 。
二、争端解决程序此处有一个本谅解第 21条第 5款裁决与第 22条第 6
款仲裁协调的问题 。 由于提起关于是否遵守裁决的争端解决没有时间限制,而关于报复水平的仲裁应当在合理期限结束后 60天内完成,因此,实践中就可能会出现在是否遵守裁决的争端解决报告通过前,关于报复水平的仲裁已经结束,并且获得 DSB授权 。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方常常就此作出安排,避免这种冲突,即先等争端解决报告完成,仲裁才开始进行 。 当然,如果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认为实施裁决一方采取的新措施没有与 WTO义务一致,则没有必要就报复水平进行仲裁,因为裁决已经实施,报复不再必要 。
二、争端解决程序
③ 报复的期限报复只是一种临时安排;如果违反协定的措施已经取消,败诉方已经对受影响的利益提供了解决办法,或者双方已经达成满意的解决办法,则报复应当停止 。
二、争端解决程序
3,监督
DSB应当继续监督裁决的实施情况,
即在补偿或报复期间,裁决的实施问题仍然一直保留在 DSB会议的议程上,并且有关成员应就实施裁决的进展情况向
DSB作出书面汇报,直到有关措施最后符合有关协定的规定,或者双方达成解决争议的办法为止 。 back
二、争端解决程序
(七) 争端解决程序的特殊和附加规则
1、反倾销协定
2、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3、纺织品与服装协定不作一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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