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 广义 的合同,泛指一切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如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等。
? 狭义 的合同,仅指民法上的合同,即民事合同。
,民法通则, 第 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
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 合同法, 第 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
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
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
法律的规定。”
因此,合同法中所称的合同,
( 1)是一种民事合同;
( 2)是财产性的民事合同;
( 3)主要是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
换句话讲,合同法中所界定的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
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有关身份关系以外
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二、合同与契约
两者在传统民法中原是不同的。
合同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需求相同或并行
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如合伙协议等。
契约则指当事人之间需求不同或对立的意
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如买卖协议。
现代民法上的合同是广义的,包括两者,
核心意思是原来的契约。可以说 合同即契约。
三、合同的特征
1、双方行为;
2、地位平等;
3、目的: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四、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前者如买卖、租赁合同,后者如赠与、保
证合同。
合同是否为双务,关系到是否可适用 同时
履行抗辩权,合同风险的承担及因一方的过错
导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等。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前者一般为双务合同,后者如无偿的保管合
同、不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这种划分,对订立合同的主体要求以及债权
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有所不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按合同的成立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条件)
前者如买卖合同,后者如保管合同。
传统民法一般认为赠与合同、借款合同属于
实践合同,但现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两者均
为诺成合同。
这种划分有助于确定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
4,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按法律上是否规定一定的合同名称)
前者可直接适用法律的规定,后者只能适用
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参照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加以适用。
5,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五、合同法概述
1999年 10月 1日生效。此前有三部专门关于合
同的法律。
六、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合法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主体
(一)主体范围
1、自然人
2、法人
3、其他组织,
( 1)法人分支机构;( 2)合伙组织; ( 3)个
体工商户;( 4)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作为合同主体的条件
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签订合同问题
1、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2、委托代理订立合同,必须有,
( 1)委托书;( 2)受托人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
民事行为能力;( 3)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代订
二、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
合同法第 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
要约、承诺的方式。
(一)要约
1、概念
要约 是一方当事人作出的希望和他人订立合
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也称为报价、发价、报盘。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对方称为受要约人。
2、有效条件
( 1)内容具体确定,通常包含拟将订立合同的
主要条款;
(美国一学生被开除案)
(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
约束;
此与要约引诱或要约邀请相区别。
要约引诱 或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
要约的意思表示,如价格表的寄送、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如 悬赏广告 。
( 3)必须到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3、拘束力
这是针对要约人而言的。对于受要约人,要
约无约束力(可以答复,也可以不理睬)。
要约拘束力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能否反
悔、改变要约的内容、撤回或撤销要约。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其所发出的要约到
达受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约的行为。
由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因而在到达
之前尚未生效,允许要约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
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
达受要约人(撤回通知应采用更快的传递方式)。
要约的 撤销 是指要约人在其所发出的要约到
达受要约人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将该要约取消的行为。
合同法规定,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
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在下列
两种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 1)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
要约不可撤销;
(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
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撤回 撤销
+———— +———— +———— +——— 时间
发出要约 要约到达 发出承诺 承诺到达
即使注明了,不可撤销,的要约,在到达受
要约人之前是可以撤回的。
我国外贸实践中,“实盘”是不可撤销的,
“虚盘”则可。
4、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指生效的要约由于某种原因而丧
失了法律效力。
( 1)被受要约人拒绝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 2)被要约人依法撤销
( 3)承诺期限已过,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因为随着时间推移,要约中提出的交易条件
发生改变。
( 4)反要约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也称
为“接受”。
它与社会上的,服务承诺制,如“银行超时
赔偿”中的“承诺”不同,后者实际上相当于要
约或要约引诱。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受要约人无答复要约的义务,即使要约中规
定,在 ~~之前未作答复视为同意本要约,。
2、有效条件
( 1)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 2)须向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受要约人 —— 承诺 —— 要约人
( 3)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 4)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未规定有效期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
应即时作出承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
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受要约
人。
( 5)应以通知方式作出
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
作出承诺的除外。如 悬赏广告 。
3、生效时间
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
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时
4、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通知应在承诺生效
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不存在撤销问题,因为一旦承诺生效,
则合同成立。
(要约引诱) —— 要约 —— 反要约 — ~~— 承诺
(合同成立)
仅有要约无承诺的交错要约案例
三、合同订立的竞争程序
(一)招标程序
1、招标:要约邀请
2、投标:要约
3、开标
4、评标
5、定标:承诺
(二)拍卖程序
1、开拍:要约邀请
2、竞价:要约
3、拍定:承诺
四、合同的成立
1、合同成立的条件
( 1)有合格的订立合同的主体
(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 3)经过要约、承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必经程

2、成立的时间
(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 2)最后签字时成立(采用合同书时);
( 3)确认时成立(采用数据电文等时) ;
( 4)保证成立;
( 5)批准或公告时成立;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公证,除非另有规定或约定。
( 6)交付时成立(如保管合同)
3、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地点、收件人所在地或最后签字地点。
4、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除附条件、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外,两者一致。
5、合同成立的形式条件
( 1)可以口头、书面和其他形式
( 2)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应采用书面形式
(未采用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该合同成立) ;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及数据电文(电报、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 3)口头形式的灵活性和书面形式的证据作用。
五、合同的条款
(一)一般条款
1、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质量标准。行骗方式之一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
一年四次交货案。
7、履行地点和方式;
8、违约责任;
违约金不得过高。
9、解决争议的方式
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裁
(二)免责条款
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
条款。
但如果在免责条款中约定,
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以及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
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情况免责的,无效;
免除提供格式合同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
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无效。
(三)格式条款
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
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 提供方有下列义务,
1、不能以此免除自己的主要义务和责任,也不能
以此剥夺和限制对方当事人的重要权利或者加重
对方的责任;
某加油站案;宾馆案
2、负有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
3、负有说明的义务
对相对人的保护,
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作不利于提
供方的解释;
如,还 欠款 5万元, (huan,归还 return; hai,仍然
still)
2、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
式条款;
3、免除提供格式合同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
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六、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节 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不具备合同
生效条件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同,
也就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
指对当事人不产生强制约束力,但会产生一定的法
律后果。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部分无效与全部无效。
二、无效合同的种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
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
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不能返还或无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
2、赔偿损失
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所受到的
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如果无效是由于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第三人利益造成的,则双方当事人因实施
该项恶意串通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予以收缴,
或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四、无效合同的确认机构
1、人民法院
2、仲裁机构
第四节 合同的担保
一、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保证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 。
1、从属性
2、产生于合同订立之后履行之前
3、只有合同未得到履行时,才能实现担保责任
二、担保的形式
(一)定金
1、概念
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担保其债务履行为目
的,向对方给付的一定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
2、作用
证明、担保、预先支付
3、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预订机票或车票时所付的款之性质)
4、定金数量上的限制
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二)保证
不属于保证人范围的有,
国家机关(为外资担保的例外);
学校等以 公益事业为目的 的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三)抵押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法定抵押财产
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
优先受偿的含义
(四)质押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类财产
凭证如汇票等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
(五)留置
法定情形
第五节 违约责任
违约金与定金只能选一,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
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
条款。
预期违约
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的时间
赔偿额的限制,
1、不能超过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的损失;
2、扩大的损失不予赔偿。
考试题型及分数分配
1、填空,1x10
2、名词解释,8选 6,3x6=18
3、判断题,1x10
4、单项选择,1x8
5、简答,12选 10,3x10=30
6、案例分析,8x3=24
(公司法、商标法和合同法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