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
主讲人,杨波
吉林大学刑事法教研部
刑事诉讼法学课程体系
?第一编:总论
?第二编:证据论
?第三编:程序论
第一编 总论
引子:通过程序实现法治
在自己的权益面临威胁时, 人们不仅关
注自己利益被剥夺的实际结果, 而且也
重视自己被对待的方式;
在不幸的结果确属不可避免的情况下,
人们可能更加注意自己是否受到了公正,
人道的对待 。
这一问题归结起来, 也就是过程与结果,
程序与实体的关系问题 。
所谓程序, 就是按照一定的步骤, 顺序
和方式形成某一法律决定的过程, 国家
通过立法对这种过程的规范和调整即形
成专门的程序法 。
刑法从司法活动结果的角度构成了对官
员司法活动的实体性限制 。
刑事诉讼法从司法活动过程的角度防止
了官员们对司法权力的滥用 。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学的
三个基本概念
一、诉讼
? (一)诉讼的概念
? 诉讼就是原告对被告提出告诉,由裁判
机关解决双方争议的活动。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 诉讼,, 可以从两
个层面上去理解, 一是由原告, 被告和
裁判者构成基本诉讼主体的活动;二是
一系列不断向前推进的程序化活动 。
? ( 二 ) 诉讼的产生
? 由国家权力而非冲突主体来解决社会冲
突, 这是诉讼的本质特征所在 。
? 冲突的两种主要解决方式,
? 由冲突的当事者各方自行解决;
? 由第三者如国家来处理 。
? 由国家权力介入纠纷解决相对于当事人自决的优点,
? 首先,它可以解决在一些案件当中缺乏追究
主体的问题。
? 其次,它可以解决受害人缺乏追究能力的问
题。
? 再次,它可以解决受害人追究犯罪时往往缺
乏公正性的问题。
? 最后,追究和惩罚犯罪是国家的权力和职责
所在
二、刑事诉讼
?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
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依照法律规定
的程序, 追诉犯罪, 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
的活动 。
? 广义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实行刑罚权的全
部诉讼行为。
? 狭义的刑事诉讼,是专指审判程序而言的。
(二)刑事诉讼的特征
? 1,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
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 。
? 2、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
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 3、刑事诉讼是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
行的活动。
? 4、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
的活动。
? 5、刑事诉讼必须在特定的诉讼形式(或称诉
讼模式)下进行。
三、刑事诉讼法
? ( 一 )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之一 。 它是
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它是
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 诉讼进行的方式,
内容及其效力的各项规定的总称 。 在我国,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公安机关 ( 包括国家安
全机关 ),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和诉讼参
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
?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
?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
律规范。
(二)刑事诉讼法的属性
?1、程序法
?2、公法
?3、基本法
(三)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1、宪法
?2、刑事诉讼法典
?3、司法解释
?4、行政法规
?5、地方性法规
?6、国际条约
(四)刑事诉讼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 刑事诉讼法是现代国家法制发展的标志, 也
是现代诉讼文明的重要体现 。 由于刑事诉讼
法担负着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两大功能,
内容又多与人的基本权利紧密相关, 因此,
其在不少国家又被称为小宪法 。
?, 刑事诉讼法学, 是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高等
学校法学专业 14门核心课程之一,属于法学
专业学生必修的一门法律基础课。刑事诉讼
法属于程序法,其应用性、实践性和可操作
性的特点相对突出。刑事诉讼法的执行情况
也是衡量司法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
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
?一, 外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
?( 一 ) 弹劾式诉讼
?所谓的弹劾式诉讼 (accusatory
procedure)就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
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
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
? 其主要特征是,
? 第一,国家没有专门的追诉犯罪的机关,对
犯罪的控诉由公民个人承担。
? 第二,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平等,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 第三,法院或其他仲裁机构在诉讼中处于消
极的仲裁地位,审判采取公开辩论的形式。
? 第四,在弹劾式诉讼中,采用神示证据制度。
? ( 二 ) 纠问式诉讼
? 所谓纠问式诉讼制度 ( inquisitory
procedure) 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
行为, 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 均依职
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 。
? 其主要特点是,
? 第一,对刑事案件的追究不再取决于被害人
的控告,而是由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
? 第二,对被告人实行有罪推定,被告人沦为
诉讼客体,成为刑讯逼供的对象。
? 第三,法官主动依职权追究犯罪,审判采取
书面审理主义或间接审理主义。
? 第四,在纠问式诉讼中,采取法定证据制度。
? ( 三 ) 混合辩论式诉讼
? 混合辩论式诉讼就是在批判、继承弹劾
式和纠问式诉讼的基础上产生的,是两
种诉讼模式的结合,在审判前吸收了纠
问式诉讼制度的好处,而在审判阶段则
吸收了弹劾式诉讼制度的一些优点。当
今资本主义国家如英美和大陆法系都采
用这种诉讼模式。
? 混合辩论式诉讼的特征,
? 第一,司法独立。
? 第二,控审职能分离,实行不告不理的诉讼
原则。
? 第三,赋予被告人包括辩护权在内的广泛的
诉讼权利。
? 第四,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确立直接言词原
则。
? 第五,在混合辩论式诉讼中,奉行自由心证
的证据制度。
1、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
? 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又称对抗
制诉讼、辩论式诉讼。这种诉讼模式强
调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使
他们在诉讼中对抗争辩,法官只起居中
公断的作用。用一句话概括就是, 沉默
的法官,争斗的当事人, 。这是英美法
系国家特别强调个人本位的必然结果。
? 这种诉讼形式的主要特点是,
? 第一,在侦查程序中,当事人主义强调对被
告人权利的保护。
? 第二,在起诉形式上,当事人主义赋予检察
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 第三,在案卷材料的移送上当事人主义实行
,起诉状一本主义, 。
? 第四,当事人主义的对抗性质集中体现在审
判程序中。
? 第五,对上诉程序和再审程序限制较多。
2、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
? 法国, 德国等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
又称非对抗式或审问式诉讼 。 这种诉讼
比较注重发挥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
职权作用, 特别强调法官在庭审中的主
导地位, 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 主动的
法官, 消极的当事人, 。 这是大陆法系
国家特别强调国家本位的必然结果 。
? 这种诉讼形式的主要特点是,
? 第一,侦查机关享有较广泛的权力,被告人
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 第二,在起诉程序上,检察官对是否起诉一
般无自由裁量权。
? 第三,在起诉活动中实行卷宗移送主义。
? 第四,在庭审过程中,法官是整个活动的中
心,当事人处于受支配的地位。
? 第五,确定的上诉和法律救济程序。
3、日本的混合式诉讼
? 日本的混合辩论式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 第一,在侦查程序中,日本刑讼法也比
较强调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 第二,实行, 起诉状一本主义,,赋予
检察官一定限度的起诉裁量权 。
? 第三,在审判程序上,基本上实行对抗
制方式。
二、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
? ( 一 ) 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
? 中国古代的刑事司法制度的特征主要体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 1、以儒家思想为刑事诉讼法制的思想基础。
? 2、司法隶属行政,行政机关兼理司法。
? 3、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没有实质性区别。
? 4、控诉和审判职能合一。
? 5、刑讯逼供合法化。
? 6、重视狱讼,并建立了多种监督程序。
(二)清末和北洋军阀时期的刑事诉讼法
? 清末改制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 1)确认了一些体现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和
平等观念的诉讼原则和制度。
? ( 2)打破了传统的立法体例。
? ( 3)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规律,并适
当地借鉴了外国的有益经验。
? ( 4)初步确立了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诉讼结
构。
(三)国民党时期的刑事诉讼法
? 1、标榜形式意义上的司法独立。
? 2、检察官、行政官吏均享有侦查权。
? 3、实行三级三审制,审判组织为独任
制或合议制。
? 4、奉行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庭审结构。
? 5、国民党直接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刑事诉讼法
? 1、建国初期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发

? 建国初期到 1979年的 30年间, 我国没
有制定刑事诉讼法典, 只是在, 宪法,
和颁布的若干单行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司
法机关体系及若干刑事诉讼原则和程序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制定
? 1979年 6月,, 刑事诉讼法草案, (修正二稿 )
提请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 于 1979年 7月 1日正式通过, 同年 7月 7
日公布, 1980年 1月 1日起施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分 4编, 共
164条, 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刑事诉
讼法典 。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修正
? 1996年 3月 5日召开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修正案 (草案 )》, 1996的年 3月 17日修
正案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的决定, 的名称获
得通过 。 修正后的条文共 225条, 比修正前增
加了 61条 。
? 2002年 11月,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
大会报告指出:,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
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 从制度上保证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
判权和检察权 。 完善诉讼程序, 保障公民和
法人的合法权益 。, 以此为契机, 2003年初,
全国人大将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列入其, 五
年规划,, 有关刑事证据的立法完善将在刑
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中一并完成, 这预示着刑
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必将再创辉煌 。
思考题,
? 1,诉讼的概念
? 2,由国家权力介入纠纷解决相对于当事人自决的优点
? 3,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 4,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属性, 渊源
? 5,弹劾式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 6,纠问式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 7,当事人主义诉讼的涵义及特征
? 8,职权主义诉讼的涵义及特征
? 9,中国古代刑事司法制度的特征
? 10,清末改制体现在刑事诉讼方面的意义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制定与修改的时间
? 12,刑诉法同相临法律部门的关系 ( 包括同刑法, 民诉法, 行
政诉讼法的关系 ) [自学题 ]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学
的基本范畴
第一节 刑事诉讼价值
一、刑事诉讼价值的涵义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
一项刑事诉讼程序是否正当、合理的伦
理标准,也是刑事诉讼程序在其具体运
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伦理目标。
?根据其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刑事诉讼价
值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外在价值;
(2)内在价值; (3)经济效益价值。
(一)刑事诉讼的外在价值
? 它是指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一项刑事诉讼程
序在形成某一好的裁判结果方面是否有用和
有效的价值标准。
? 判断结果公正与否的标准有四项,
1,裁判必须是客观或准确的 。
? 2、裁决结果不得违背形式正义原则的要求。
? 3、裁判结果必须在严格适用法律规则与适当
行使自由裁量权之间保持平衡。
? 4、裁判结果必须在个人正义和社会目标之间
保持平衡。
(二)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
? 它是指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一项刑事诉讼程序本身是否具有善
的品质的道德标准。
? 程序公正标准,
? 1,是使那些可能受程序结果不利影响的人充分有效地参与到刑
事诉讼过程中来, 并受到人道和有尊严的对待, 简称, 程序参
与原则, ;
? 2,是裁判者应在各方参与者之间保持 —种中立无偏的地位, 给
予他们平等的参与机会, 使其受到平等的对待, 简称, 中立原
则, ;
? 3,控辩双方应受到平等的对待, 简称, 程序对等原则,
? 4,是刑事诉讼的过程应符合理性的要求, 简称, 程序理性原
则, ;
? 5,法官的裁判应从法庭审判过程中形成, 简称, 程序自治原
则, ;
? 6,是刑事沂讼程序应当及时地产生判结果, 并通过产生一项最
终的裁判而终结, 简称, 程序及时和终结原则, 。
(三)刑事诉讼的效益价值(次级价值)
? 它是指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和运作应符合经
济效益的要求:一个行为或过程要符合经济
效益的要求,就必须同时做到两点,—是使
投入的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节约;二是使产
出的成果达到最大化。
? 测量和评定程序经济性的标准包括,
? 1、首先,刑事审判程序的设立应保证审判活
动的迅速有效进行。
? 2、刑事审判程序应当尽量简化。
? 3、刑事审判程序应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四)三种价值之间的关系
? 这三项程序价值目标相互之间尽管可能存在
着种种冲突和矛盾,它们的作用方向也不尽
一致,但刑事审判的目的不是仅仅强调其中
的任何一个或两个,而是通过对三项价值进
行适当的协调和平衡,追求三者之间的“合
力”,即最大限度的统一。即刑事审判活动
不仅要在程序运作过程和裁判结果中实现正
义的要求,而且还应尽量通过最少的司法资
源投入产生最佳的效果。
第二节 刑事诉
讼目的
一、刑事诉讼目的的含义
? 所谓刑事诉讼目的就是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
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 目标,是 立
法者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并基于对刑事诉
讼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
结果的理想模式。
? 我国刑事诉讼法典上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规
定包括三个方面,
? 其一, 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 其二, 惩罚犯罪, 保护人民;
? 其三,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
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二、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几种理论
? ( 一 ), 犯罪控制论, 。
? 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是人民民主专政的
工具,其基本功能是从诉讼程序方面保
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 ( 二 ) 统一论 。
? 认为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包括为两个统
一,一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二是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的统一。
(三)层次论。
? 这种理论认为, 刑事诉讼的目的可分为刑事诉讼的根
本目的和直接目的两个层次,
? 1,根本目的:维护国家的法治秩序和民主政治制度,
促进文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
? 2,直接目的,
? ( 1) 公正实施刑事实体法 ( 或称实现刑罚权, 控制
犯罪 )
? ( 2) 充分保障公民人权
? 就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与直接目的的关系而言,二者
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刑事诉讼根本目的的实现,
有赖于直接目的的实现,同时,根本目的的实现,使
实现直接目的的社会价值得到确认。
? 进入 21世纪后, 我国的经济转轨已经结束,
社会转型也基本完成, 旧的打击犯罪的刑事
诉讼立法目的已经不适应新的社会需要, 加
之国际社会诉讼民主的发展趋势, 应当制定
一部以保障人权为核心的刑事诉讼法典 。 因
此, 有人主张借鉴,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
典, 第 6条的规定:刑事诉讼具有以下目的:
维护受到犯罪侵害的人和组织的权利和利益;
保障被刑事追诉者的合法权益;对犯罪人判
处公正的刑罚;保护个人免受非法和没有根
据的刑事追诉 。
三、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条的规定
? ( 一 ) 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是:保证准确, 及时地
查明犯罪事实, 正确应用法律, 惩罚犯罪分子, 保障
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
? 1,准确:指的是整个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没
有差错 。
? 2,及时:指的是在法定期限内抓紧时间, 提高效率,
尽快结案 。
3,正确适用法律, 惩罚犯罪分子:准确查明犯罪事实
是刑事诉讼的基础, 正确适用法律是刑事诉讼的关键 。
? 4,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司法人员不能滥用
司法权, 必须尊重法律, 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
? (二)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任务是:教育
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
斗争。
? ( 三 ) 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是:维护
社会主义法制,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保障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
第三节 刑事诉讼构造
? 一, 刑事诉讼构造的概念
? 刑事诉讼构造, 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
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
关, 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
律关系的基本格局, 它集中体现为控诉,
辩护, 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
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
具体来说,
?1,刑事诉讼构造由诉讼价值观决
定, 有什么样的诉讼价值观就有什
么样的诉讼构造 。
?2,刑事诉讼构造的主体是控, 辩,
审三方 。
?3,诉讼构造的内容体现为在侦查,
起诉, 审判程序中表现出来的控,
辩, 审三方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关
系 。
?4,诉讼构造是通过一
定的诉讼形式 ( 或模式 )
体现出来的 。
二、关于刑事诉讼构造的几种理论
? ( 一 ) 两重结构论
?1、三角结构
? 2,线形结构
? ( 二 ), 等腰三角结构, 论
? ( 三 ), 倒三角结构, 论
?( 四 ) 横向构造论与纵向构造论
Ⅰ 流水作业史诉讼构造的理论基础,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应当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 以保证准确有
效地执行法律 。
?流水作业式诉讼构造的特点,
?( 1)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
公安机关在诉讼中各自独立地
实施诉讼行为, 他们事实上都
属于互不隶书的, 司法机构, 。
?( 2) 审判前的诉讼活动既没
有法官的参与, 也不存在司
法授权和司法审查机制, 司
法机构不能就追诉活动的合
法性举行任何形式的程序性
裁判活动 。
?( 3)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 法
院针对追诉行为合法性而进
行的司法审查极为薄弱, 难
以对审判前的追诉活动进行
有效的司法控制 。
?( 4) 追诉机构的案卷
材料对法庭的裁判结论
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
?( 5) 公检法三机关一
旦发现案件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就可以推动
程序, 逆向运行, 。
?( 6) 法院在公安机
关, 检察机关追诉活
动完成之后, 发挥着
继续追诉的作用 。
?( 7) 侦查, 起诉和审判三
阶段的划分具有较大的弹
性, 在外界因素的干预或
推动下始终存在相互交叉
甚至完全重合的可能 。
Ⅱ 以裁判为中心的诉讼构造的理论基础,
?一是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二是控审分离原则
?以裁判为中心的诉讼构造的特点,
?( 1) 在侦查程序中, 普遍有
一个中立的司法机构进行参
与, 并负责就所有涉及个人
基本权益的事项进行司法授
权和审查 。
?( 2)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 那些
权益受到限制或剥夺的公民可
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从而引发
法院就此事项进行的程序性裁
判活动 。
?( 3) 对于检察机构所
作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司法机构可以进行一定
的司法审查 。
?( 4) 法院通过法庭审判, 可
以对审判前活动的合法性继
续进行司法审查 。
?( 5)记载着控方证据和结论的案
卷材料,对法院不具有任何预定的
法律效力,法庭可以通过举行直接
和言词辩论式的听审,就被告人是
否有罪问题作出独立自主的裁判。
?( 6) 基于司法裁判在刑事
诉讼中所处的中心地位,
法院与检察机构在组织和
运作方式上都具有极为明
显的区别 。
Ⅲ 中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出路,
( 1) 在审判前的追诉程序中
设立一个不承担追诉职能的
中立的司法机构, 使其能够
对检警机构限制或者剥夺公
民基本权益的行为, 进行有
效的司法授权和司法审查 。
?( 2) 彻底切断审判前的追
诉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因果
联系, 真正使法庭审判成
为决定案件结局的唯一阶
段 。
?( 3) 强化嫌疑人, 被告人一方
的诉讼主体地位, 扩大辩护律
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参与范围,
使得辩护一方成为足以对抗追
诉一方, 并能够对司法裁判者
形成有效制约的一级 。
?( 4) 彻底贯彻控审分
离原则, 确保法院真正
成为中立的司法裁判者,
而不再承担任何刑事追
诉职能 。
?( 5) 改变检察机关法
律监督者的地位, 使其
不再同时承担司法监督
和刑事追诉这两项相互
矛盾的诉讼职能 。
?( 6) 赋予法院最终裁判者的
地位, 使其能够对刑事诉讼
过程中的所有争议问题, 都
能够通过开庭方式, 作出权
威的法律结论 。
?( 7) 进行一系列的
司法改革, 尤其是要
确保司法裁判者的真
正独立性 。
?在我国,建构合理的刑事诉
讼构造,必须确立控诉与审
判分离、裁判中立、控诉与
辩护平等对抗等理念与原则。
第四节 刑事诉讼职能
?一、刑事诉讼职能的涵义
?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
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
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
具有的作用和功能。通常认为,
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分为控诉、
辩护、审判三种。
?1、控诉职能
?指向法院起诉并出庭支持控
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因其犯
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由国家追诉机关和被害人行
使。
?2、辩护职能
?指提出对被控诉人有利的事实和理
由,维护被控诉人的合法权益,是
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
轻的职能,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行使,辩护人协助其行使。
?3、审判职能
?指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
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
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
由法院行使。
二、对现有刑事诉讼职能理论的反思
?(一)关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
?所谓的法律监督或诉讼监督,
不过是检察机关控诉职能的一
个有机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
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
唯一表现形式就是公诉和侦查。
?(二)关于诉讼协助职能
?证人、鉴定人、辩护人、代理人等
诉讼参与人,并非在所有的刑事诉
讼中都能够参与其中,缺少他们的
刑事诉讼依然具有完整的诉讼形态;
另外他们与案件结局没有直接的利
害关系,也不发挥独立的诉讼职能。
?(三)关于审判中心主义与
诉讼阶段论
?司法裁判已不局限于狭义的
法庭审判阶段,而成为贯穿
整个诉讼程序的诉讼活动。
三、刑事诉讼中三种职能的关系
?(一)控审分离
?控审分离是指控诉职能和审判
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行使控诉
权的机关或个人以及专门行使
审判权的机关来承担,不能把
两种职能集中由一个机关或一
个人来承担。
?(二)控辩对等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不仅要设
臵辩护职能与控诉职能相对抗,
而且双方应当诉讼地位平等地
相对抗,这是辩护职能能否充
分发挥作用的关键。
?(三)审判中立
?刑事审判中立是指审判者不仅
不能由控辩双方的主体或与案
件有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人
来担任,而且审判者应当对控
辩双方不偏不倚,保持等距离
的地位。
第五节 刑事诉讼主体
?一、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任
务和职权
?1、性质和任务:人民法院是
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司法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司
法裁判权,这种司法权有如
下特征,
?( 1)独立性
?( 2)被动性。
?( 3)公开性和透明性。
?( 4)多方参与性。
?( 5)亲历性。
?( 6)集中性。
?( 7)终结性。
?2、职权,
?(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
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 2)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
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
结,以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的
事实真相,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 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
及其孳息;
?( 4)行使某些判决和裁定的
执行权;
?( 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
议等。
? (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及领导体制
? 1、组织体系,
? ( 1)最高人民法院
? ( 2)高级人民法院
? ( 3)中级人民法院
? ( 4)基层人民法院
? ( 5)专门法院
?2、领导体制,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
系。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
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
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
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三)审判组织,
?1、独任庭
?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独
任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
?2、合议庭
?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数人
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
组织。
?3、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
部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的
组织形式。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
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
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
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
讨论决定。
?(四)陪审制度
?1、陪审制的形成
?陪审制度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
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具有民主性
的一项司法制度。它起源于古
代奴隶制国家的雅典与罗马时
期,
?2、陪审制的形式
?西方国家的陪审制,从表现
形式上看大致有陪审团制和
参审制两种,前者适用于英
美法系国家,后者适用于大
陆法系国家和我国。
?3、人民陪审制度
?( 1)人民陪审制度的基本内容
?人民陪审员制度,即由在公民
中选举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参加
合议庭,审理第一审案件的审
判制度。
?( 2)人民陪审制度的意义
?( 3)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
?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我国
的人民陪审制度都呈现出逐
渐萎缩的趋势。
?二、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任务和职权
?1、性质和任务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
督机关
?2、职权
?( 1)侦查权。
?( 2)公诉权。
?( 3)监督权。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法
律地位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 1)国家的刑事侦查机关之一。
?( 2)国家惟一的公诉机关 。
?( 3)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关于检察权性质的争论,
?在英美,检察权基本上属于行政权。
?大陆法国家的检察机构在设臵上具
有“审检合署”的特征,也就是设
于各级法院内部,但与法院采取分
离管理的体制。
?法律监督职能的定位是社会
主义国家检察制度的一大特
点 。
?检察机关尽管在现行宪政体
制下行使着司法权,但这种
司法权的行使却是有着根本
缺陷的。
?一个基本的思路是,检察
机关的司法机构色彩应当
逐渐弱化,法律监督应当
逐渐淡化并在条件成熟时
最终退出检察机关的职能
范围。
? (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及领导机制
?1、组织体系,
?( 1)最高人民检察院
?(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 3)专门检察院
?2、领导体制
?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
关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
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三)检察委员会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
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
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
重大问题。
?三、公安机关
?(一)性质、任务、职权
?1、性质: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
保卫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
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各级人民
政府的组成部分,负责社会治安和
国内安全保卫工作。
?2、任务,
?3、职权: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
关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刑事案件的侦
查。
?( 1)立案权。
?( 2)侦查权。
?( 3)执行权。
?关于警察权性质的争论,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警察无
论就其所发挥的功能还是活
动的程序、组织方式上都显
示出其行政权的性质。
?(二)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
?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公安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
公安机关在接受本级人民政府
领导的同时,下级公安机关还
必须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
四、当事人
?(一)被害人,
?1、被害人的概念,
?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人身
和财产权利遭到犯罪行为侵
害的人。
?( 1)被侵害的“合法权益”,
包括荣誉、尊严、生命、健
康、财产或其他方面的合法
权利和利益。
?( 2)被害人是受犯罪行为直
接侵害的人。
?( 3)被害人一般是指自然人,
但特殊情况下,法人或其他组
织也可以成为被害人。
?( 4)被害人的属性是犯罪行为
导致的,因而具有不可代替性。
?2、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 1)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
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
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 2)被害人基于实现使被
告人受到合法的报应这一
要求,具有积极主动地参
与诉讼过程、影响裁判结
局的愿望。
?( 3)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
人,与被告人居于大致相
同的诉讼地位,也拥有许
多与被告人相对应的诉讼
权利。
?( 4)被害人尽管具有当事
人的诉讼地位,但他一般
也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
其陈述本身也是法定的证
据来源之一。
?( 5)实际上赋予被害
人以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是人权保障的需要。
?3、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 1)请求立案权。
?( 2)申请回避权。
?(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 4)赔偿损失请求权。
?( 5)对公安机关或检察机
关不立案、不起诉的决定
有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
申诉的权利或者直接向法
院提起自诉的权利。
?( 6)出席法庭等权利
?( 7)请求抗诉权。
?( 8)申诉权。
? 4、被害人的诉讼义务
? ( 1)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
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 ( 2)接受公安司法机关对
其进行人身检查的义务;
? ( 3)接受公安司法机关传
唤的义务;
? ( 4)在法庭上接受询问和
回答问题的义务;
? ( 5)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等等。
?(二)自诉人
?1、自诉人的概念
?自诉人是自诉案件中依法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的人。
?2、自诉案件的范围
?( 1)告诉才处理的
?(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
微刑事案件
?(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
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
利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的案件。
?3、自诉人的权利和义务
?撤回自诉或者同被告人和

?接受法院的调解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概念及
其区分
?犯罪嫌疑人是制在公诉案件中
因涉嫌犯罪而正在被立案侦查
和审查起诉的刑事当事人。
?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而
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
被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
当事人。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
的人的两种称谓。
?首先,根据诉讼法的一般理论,
提起正式的控诉是确定“被告
人”的前提。
?其次,将“犯罪嫌疑人”确
定为“被告人”需具备法定
的条件。
?再次,将受刑事追诉者在
诉讼过程中统一称为“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是诉讼公正、民主和文明
的重要标志。
?2、犯罪攫疑人、被告人的诉
讼地位
?(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
拥有一系列诉讼权利的诉讼
主体,居于当事人的地位。
?(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
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他
们居于被追诉者的地位。
?(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
还可以成为重要的证据来源。
?3、犯罪撤疑人、被告人的诉
讼权利
?防御性权利,
?( 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
字进行诉讼。
?( 2)有权及时获知被
指控的内容和理由,获
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 3)辩护权。
?( 4)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
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 5)有权在开庭前 10日收
到起诉书副本。
?( 6)有权参加法庭调查 。
?( 7)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
?( 8)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 9)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
自诉人提出反诉,等等。
? 救济性权利,
? ( 1)申请回避权。
? ( 2)提出控告权。
? ( 3)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权。
? ( 4)对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权。
? ( 5)提出上诉权。
? ( 6)申诉权。
?程序保障,
?( 1)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
情况下,不得被确定有罪;
?( 2)获得人民法院的公开审判;
?( 3)获得人民法院独立、公正的
审判;
?( 4)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
受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
查人员以刑讯逼供、威胁、
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
进行的讯问;
?( 5)不受侦查人员实施的非法
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监视
居住等强制措施,不受侦查人
员的非法搜查、扣押等侦查行
为;
?( 6)在提出上诉时不得被加重
刑罚,等等。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
讼义务
?( 1)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
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
住、拘传等强制措施;
?( 2)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
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 3)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
当如实回答;
?( 4)承受检察机关
的起诉,依法按时出
席并接受法庭审判;
?( 5)对于生效的裁定
和判决,有义务执行或
协助执行,等等。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
人和被告人
?1、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的
概念及其权利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
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
受物质损失,并在刑事诉讼
中以自己的名义向司法机关
提出赔偿请求的人。
?2、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的
概念及其权利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
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行为
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
责任的人。
?(五)单位参与人
?,刑事诉讼法, 对单位参与
刑事诉讼的方式没有作出明
确的规定 。
?但单位也属于当事人之一 。
第三章 刑事诉讼的基
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点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刑事
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
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
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
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特点,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往往包含着丰富的诉讼
原理,体现了刑事诉讼
活动的基本规律。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
定的法律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
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
义。
?4.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
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一, 原则的法律依据及其理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条的规定,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
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
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
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
侦查、提起公诉,由人
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
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
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对于该原则的理解,
?1、这一原则明确规定了三机
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而
且三机关只能分别行使各自
的职权,不能混淆和互相取

?2,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公检
法三机关有权行使侦查权、
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机关
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
权力。
?3,公、检、法三机关在诉
讼中居于主导的地位,根
据自己的意志进行刑事诉
讼活动,不受当事人及其
他诉讼参与人意志的约束。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行使职
权,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
二、职权原则的理论基础
?1、职权原则适应了打
击犯罪、保障人权的需
要。
?2、职权原则是国家机
器日益发达与分化的必
然结果。
?3、职权原则也是人们
对诉讼规律的认识不断
深化的反映。
第二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原则
?一, 原则的法律依据及其理解
?刑事诉讼法第 7条规定:, 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
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1,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进行
刑事诉讼时,根据法律赋予的
职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严格按照法定的分工进行诉讼
活动,既不能互相取代,也不
应互相推委。
?2、互相配合,则是指公、检、法
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
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协调一
致,互相补充,共同完成揭露犯罪,
证实犯罪,惩罚犯罪分子,保护涉
讼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
不受刑事追究的诉讼任务,而不能
各行其是,甚至相互抵销力量。
?3,互相制约,则是指公、检、
法三机关按照法律的分工,分
别把关、互相检验,互相制衡,
便于及时发现问题或错误,并
加以纠正,保证不枉不纵,不
错不漏,公正准确地执行法律。
?4、三者是密切相连的,分工
负责是基础,互相配合是为
完成刑事诉讼任务的必然要
求,互相制约是三机关关系
的关键。
二、该原则的法理根据
? 1、分工负责是司法
权力分工的简略表达。
?
?2、互相配合强调三机
关工作目标的一致性,
其根本原因在于对犯罪
控制的诉讼价值观的影
响。
?3、强调互相制约的根本原
因则在于近现代以来所备
受青睐的权力制约的政治
哲学。
三、对该原则的评价
?这一原则体现的是三机关
之间的平行关系,症结是
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
条水平横线,要解决这一
问题,就要重新塑造警检
法关系。
第三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
?一, 原则的法律依据及其理

?,宪法, 第 126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
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
关、社会团体相个人的干
涉。,
?第 131条规定:, 人民检察
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
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
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刑事诉讼法, 第 5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
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检察院
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
权, 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
体和个人的干涉 。,
?1、这一原则是刑事诉讼法在
96年修改时新增加的一项原
则。其意义在于,
?( 1)司法独立是正确行使法
律规定职权的保障。
?( 2)司法独立是实
现法治的必然要求和
关键。
?2,内容
?( 1)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依
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检察权,
不受任何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
和个人的干涉 。 此一方面强调
整个法院, 检察院的独立性,
一致对外, 顶住压力 。
?( 2)强调审判权和检察权要
依法行使,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按照法律的要求,独
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二、关于司法独立原则
?1、搞清司法独立的内容到底是
什么?
?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法院和检察
院的独立,而国际上的通行做
法的法官和检察官的独立,后
者才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
?2,要实行人民法院, 人民检
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还要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首先,要处理好依法独立行
使职权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关系。
?其次, 要处理好依法独立
行使职权与国家权力机关
监督的关系 。
?再次, 要处理好依法独
立行使职权与社会和人
民群众监督的关系 。
?最后是司法独立过程中
如何处理好法官与庭长,
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
?3,司法独立的制度性保障
?( 1) 严格法官任职资格和选拔
制度 。
?( 2) 实行法官的不可更换制 。
?( 3) 实现法官的高薪制 。
?( 4) 司法豁免权 。
第四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
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一, 原则的法律依据及其理

?,刑事诉讼法, 第 12条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确定被告人有罪
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
一行使。
?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
人有罪,必须依法行使
定罪权,作出判决。
?为贯彻这一基本原则,, 刑
事诉讼法, 作出了以下几方
面的改革,
?首先,,刑事诉讼法, 严格
区分了“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两种称谓。
?其次,明确由控诉
方承担举证责任。
?再次,确立了“疑
罪从无”的原则。
?二, 无罪推定原则
?1,无罪推定原则的演进
?18世纪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
亚在其, 犯罪与刑罚, 中提
出了无罪推定的思想
?最早在法律上表述无罪推定
的是法国的, 人权宣言, 第 9

?,世界人权宣言, 第十一条
中也有相应的规定
?2,无罪推定原则的派生性
规则
?一是被告有沉默权
?二是控方负举证责任
?三是疑罪从无
?3、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理
论之争,
?1、否定说。
?2、肯定说。
第五节 依法不追诉原则
?(一 )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不认为
是犯罪的。
?(二 )犯罪已过追诉时
效的。
?(三 )经特赦令免除刑
罚的。
?(四 )依照, 刑法, 告诉才
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
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死亡的。
?(六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
究刑事责任的。
?公安司法机关应在不同诉讼阶段作
出不同的处理 。
?在立案审查阶段, 应作出不立案的
决定;
?在侦查阶段, 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
定;
?在起诉阶段, 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
定;
?在审判阶段, 第一种情
形应宣判无罪, 其余五
种情形应裁定终止审理 。
?在自诉案件中,法院应根据
情形分别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或准予撤诉、驳回起诉、终
止审理的裁定,或作出判决
宣告无罪。
第六节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

?一, 原则的法律依据
?我国, 刑事诉讼法, 第 3条第
2款规定:, 人民法院, 人民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
诉讼, 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
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
?二, 原则的内容
?首先要求国家应当保证刑事诉
讼程序的法制化,以严密的法
律规定,构建刑事诉讼的结构,
规范专门机关的职权,设置刑
事诉讼的程序,明确诉讼主体
的权利义务。
?其次,这 —原则要求公安
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
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以
保证及时正确处理刑事案
件。
?再次,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就要求公安司法人员必须做
到有法必依,公正司法,严
格执法。
?最后,这一原则不仅要求严格
遵守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
制度,而且要求严格遵守立案、
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各
个诉讼阶段的具体程序规定。
三、程序法定原则
?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立法方面的要求, 即刑事
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
规定;
?二是司法方面的要求, 即刑事
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
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 。
?重大的意义,
?首先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
需要。
?其次是程序正义的要求。
?再次是人权保障的需要。
第七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
权获得辩护原则
?一, 这一原则的法律依

?,宪法, 第 125条规定: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
护”。
?,刑事诉讼法, 第 11条
规定:“被告人有权获
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
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
护。”
?二, 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
?1,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整
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为
白己辩护 。
?2,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
能自行辩护, 犯罪嫌疑人在
审查起诉阶段, 被告人在审
判阶段既可以自行辩护, 也
可以委托律师或法律允许的
其他人为自己辩护 。
?3,犯罪嫌疑人在侦查
阶段有权得到律师的法
律帮助 。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义
务保证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
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人民检
察院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在
审查起诉阶段获得辩护;人民
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在审判
阶段获得辩护。
?三, 该原则的意义
?1、该原则的确立是诉讼进步
的体现
?2、该原则反映了人权保障的
理念。
?3、该原则是追求诉讼公正的
必然要求。
?4、该原则与刑事诉讼程序的
控、辩、审三方诉讼构造相
互依存、相互作用。
第四章 辩护与
代理
第一节 辩护
一、辩护制度概述
? ( 一 ) 辩护, 辩护权和辩护制度
? 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指控,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
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
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
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一项专属的诉讼权利,
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
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
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它在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
利中,居于核心地位。
?第一,辩护权不受诉讼阶段
的限制;
?第二,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罪
行轻重的限制;
?第三,辩护权不受案件调
查情况的限制 ;
?第四,辩护权不受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的
限制 ;
?第五,辩护权的行使
不受辩护理由的限
制 。
?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
的关于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行使辩护权和公安
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他
们行使辩护权的一系列
规则所形成的有机整体。
?辩护、辩护权和辩护制度
三者之间的关系是:辩护
权是辩护制度产生的基础;
辩护制度是辩护权的保障 ;
辩护是辩护权的外在表现
形式。
(二)辩护制度的历史发展
?1,古代辩护制度的
出现:辩护制度萌芽
于古罗马共和国时期 。
?2、中世纪对辩护制度
的压制:但是到了中世
纪,辩护制度受到了压
制。
?3、西方现代辩护制度
的产生:西方现代意义
上的辩护制度,产生于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 。
?1,我国奴隶制和封建
制社会时期, 没有刑事
辩护制度, 现代意义上
的辩护制度是清末从西
方引进和移植的 。
?2、我国社会主义的辩护制度的确

? 1979年的, 刑事诉讼法,,不但
规定了被告人的辩护权,而且确立
了律师辩护制度。
? l 996年的,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决定中,对辩
护制度作了重大改革和完善。
(三)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首先,辩护制度的设
立,反映了人类对刑
事诉讼认识规律的正
确把握。
?其次,辩护制度的建立、
发展和完善,反映了人
类对人权理念和人权保
障的追求。
?最后,辩护制度的基本
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取决
于刑事诉讼的结构。
(四)刑事辩护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司法机关准
确, 及时地查明案情和
正确适用法律, 提高办
案质量 。
?2、有利于维护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合
法权益。
?3,有利于对公民进行
法制宣传教育, 使广大
群众增强法制观念, 使
犯罪分子认罪伏法和接
受改造 。
二、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 一 ) 辩护人的概念和范围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
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
其合法权益的人。
?辩护人的范围包括,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
护人、亲友。
?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员,
?( 1) 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
行完毕的人;
?( 2) 依法被剥夺, 限制人身自
由的人;
?( 3)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
能力的人;
?( 4)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
院, 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
机关, 监狱的现职人员;
?( 5) 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 6) 与本案审理结果
有利害关系的人;
?( 7)外国人或者无国
籍人;
(二)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第一,辩护人在诉讼
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
位。
?第二,辩护人是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合法
权益的维护者。
?第三,辩护人是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的专门维护者。
?第四,辩护人与公诉
人之间是一种对立统
一的关系。
?第五,辩护人和审判
人员的关系在本质上
是一种协作关系。
(三)辩护人的责任
?1、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辩护。
?2、从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辩护。
?3、为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帮助。
?4、辩护人只有辩护的
职责,没有控诉的义务。
(四)辩护的种类和方式
?( 一 ) 自行辩护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
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
辩和辩解的行为。
?( 二 ) 委托辩护
?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
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协
助其进行辩护。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
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
?公诉案件,犯罪嫌疑
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
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
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开庭前 10天被告人
未委托辩护人的,人
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
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
?( 三 ) 指定辨护
?指人民法院为因经济困难或
者其他原因而无力聘请辩护
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
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辩护。
?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的情形,
?(1)盲, 聋, 哑人或者限制行为
能力的人;
?(2)开庭审理时不满 18周岁的末
成年人;
?(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
人 的情形,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
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 其家
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 其家
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
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 其他被
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
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
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
(五)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进
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
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
时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
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
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
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
控告,并为被捕的犯罪嫌疑
人申请取保候审。
(六)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1、独立辩护权。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3.调查取证权。
?4、提出意见权。
?5、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6、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
利。
?7、有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采取强
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8、拒绝辩护权。
?两个新增权利,
?9、律师在场权。
?10,辩 护 人 的 刑 事
豁免权
?辩护律师或其他辩护人的主要
义务是,
?1,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被告
人时, 要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
?2,参加法庭审判时要遵守法庭
规则;
?3、辩护律师未经人民
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
可,不得向被害人及被
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
本案有关的材料;
?4、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
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
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不得
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
作伪证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
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5、配合庭审方式改革,
积极主动地进行刑事诉
讼活动;
?6,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私
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收
受委托人的财物, 也不得
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
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7,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
检察官;
?8,不得向法官, 检察宫以及
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
或者行贿, 或者指使, 诱导
当事人行贿;
?9,保守履行辩护人职责中知
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
业秘密, 不得泄露当事人的
隐私;
?10,无正当理由, 不得拒绝
辩护 。
三、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 ( 一 ) 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
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
或者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
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
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
项法律保障制度。
?法律接助制度具有以下几个
特点,
?第一,法律援助是一种国家
行为 ;
?第二,法律援助的对象是一
个特定的社会阶层 ;
?第三,法律援助的内容有
一个发展过程 ;
?第四,法律援助的宗旨是
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
正义 。
(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容
?1,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
?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范围主
要是有经济困难的公诉案件
的被告人、盲、聋、哑残疾
人和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
判处死刑的被告人。
?2,刑事法律援助的机构
?第一种方式为司法行政部
门建立法律援助机关并设
有公职律师专门从事法律
援助工作。
?第二种方式为强制性
无偿法律援助。
?第三种方式为律师事务
所向经济困难的当事人
通过减免收费,承办援
助工作的律师由律师事
务所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种方式为律师每年缴纳
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基金,
由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
聘请或指派律师向符合条件
的当事人提供辩护
?第五种方式为律师在法律
援助中心轮流义务值班,
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
?3.刑事法律援助的程序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指定辩护的,
由法院通知法律援助中心安排
律师进行辩护,人民法院没有
指定辩护的,当事人也可以到
法律援助中心进行申请,如果
申请获得批准,也能得到刑事
法律援助。
第二节 代理
? 一, 刑事代理制度概述
? ( 一 ) 刑事代理制度的概念
? 刑事诉讼代理是指, 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自诉案
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
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 以被代
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 进行活动, 由被代理
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
?( 二 ) 刑事代理制度的分类
?1,法定代理, 是基于法律规定
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规定的、
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
并代理其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2,委托代理, 是基于被代理人
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 。
?诉讼代理人,就是指当事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依法
委托的、代理其参加诉讼的人。
?所谓律师代理, 是指律师在刑
事诉讼中, 接受被代理人的委
托,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
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的诉讼制
度, 分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
理,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
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 。
?(三)辩护和诉讼代理的区
别,
?1、行使诉讼的职能不同。
?2、在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不
同。
?3、产生的依据不同。
?4、适用范围不同。
?5、权利内容不同。
?6、活动名义不同 。
?( 三 ) 刑事代理制度的意义
?1,可以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上的
帮助 。
?2,可以代理那些不能亲自参加诉
讼的被代理人参加诉讼 。
?3,可以协助人民法院准确及时地
查明案情, 正确地处理案件 。
二、刑事诉讼中代理的种类
?( 一 ) 公诉案件中的代理
?公诉案件中的代理, 是指诉讼
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
委托, 代理被害人参加诉讼,
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案件
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
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人
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
?首先, 辩护人享有的绝大多
数权利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都应当享有 。
?辩护人所享有的有些基于被
追诉人与辩护人之间的信任
关系以及为维护被追诉人利
益的特殊需要而产生的权利,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是不应
当享有的。
(二 )自诉案件中的代理
?自诉案件中的代理, 是指代
理人接受自诉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的委托参加诉讼, 以维
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 。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随时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三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是指
诉讼代理人接受附带民享诉讼
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
托, 在所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
代理参加诉讼, 以维护当事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
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
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
理人
本章思考题,
? 1,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 2,如何理解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 3,辩护的种类有哪些?
? 4,辩护人的责任有哪些?
? 5,辩护人有哪些主要诉讼权利和义务?
? 6,刑事代理的种类有哪些?
第五章 回

第一节 回避制度概述
一、回避的概念
?是指侦查人员, 检察人员和
审判人员, 因与案件或案件
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
或其他特殊关系, 可能影响
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 而不
得参加对该案进行的诉讼活
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
二、回避制度的意义
?( 一 ) 确保刑事案件
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
?( 二 ) 确保当事人在
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
的对待 。
?
?(三)确保法律制度
和法律实施过程得到
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
普遍尊重。
三、回避的种类
?1、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
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
回避情形时,自行主动地
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的
制度。
?2、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
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
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
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
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3、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
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
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
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
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
令其退出诉讼活动。
四、回避的理由
?( 一 ) 是本案的当
事人或者是当事人
的近亲属的 。
?( 二 ) 本人或者他的
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
关系的 。
?( 三 ) 担任过本案证人,
鉴定人, 辩护人或者诉
讼代理人的 。
?( 四 ) 与本案当事人
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
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 五 ) 接受当事人及
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
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
人及其委托人 。
?( 六 ) 参加过本
案的审判活动的 。
五、回避人员的范围
?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
判人员、检察人员、侦
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
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
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第二节 回避的程序
?一, 回避的期间
?回避适用于侦查、起
诉和审判等各个诉讼
阶段。
二、回避的审查和决定
?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 侦查人
员的回避, 应当分别内院长,
检察长, 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院长的回避, 由本院审判委员
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
责人的回避, 由同级人民检察
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
(二)回避的决定
?有回避决定权的组织或个人经
过对当事人等的回避申请或有
关司法人员自行回避的请求进
行全面审查后,如果发现司法
人员确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
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决定,
令其回避。
?如果认为自行请求回避
或被当事人申请回避的
司法人员事实上并不具
有法定的回避情形, 就
可以作出驳回回避申请
的决定 。
三、回避的效力
?对于审判人员而言,在回
避决定作出后,已经作出
的审判行为应视为无效,
需要重新审理
四、回避的救济
?对于法定的组织或个人
所作的驳回申请回避的
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享有当庭申请复
议一次的权利。
?有权对驳回申请回
避决定进行复议的
是原作出该决定的
组织或个人
思考题,
?1,回避的种类
?2,回避的理由
?3,回避的程序
? 4,案例,
? 2000年 3月 10日, 曲江县陈某为方便上下班而买了一辆新的乘
风牌摩托车, 平时下班之后就将摩托车停放在自己家的小院内 。
4月 5日, 陈某的高中同学张某去找陈某, 看见那辆车子之后对
车大加赞赏, 并起了将车盗走之心 。 4月 8日晚上九点左右, 张
某翻墙进入陈某的小院, 偷偷将车搬到院外, 随后仓皇乘车逃
走 。 张某飞速骑车到红旗路与广合路交叉口, 右转弯时险些撞
到迎面走来的加完夜班回家的曲江县人民法院刑庭审判人员胡
某, 胡某看清了这位莽撞骑车的人的面貌, 并记住了车牌号 。 4
月 9日晨, 衬某发现摩托车不见了, 就立即向公安局报案 。 负责
对该案进行侦查的干警古某系陈某同父异母的姐姐, 主动提出
不参与该按的侦查工作 。 5天之后, 公安人员将犯罪嫌疑人张某
抓获 。 曲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审查起诉后, 向县人
民法院提起公诉, 指控张某犯有盗窃罪 。 审判人员胡某因了解
部分案情, 主动提出不参与此案的审理的回避申请 。
? 问:分析本案中回避的适用人员, 适用情形及回避程序 。
第六章 管

第一节 管
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
?是指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
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
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
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
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
二、确立管辖的原则
?1、依法管辖的原则。
?2、准确及时的原则
?3、便利诉讼的原则
?4、维护合法权益的
原则
?5、原则性与灵活性
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节 立案管辖
?一、立案管辖的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
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
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
上的权限划分。
二、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 第 18条
第 1款规定,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
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
职犯罪。
?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
主权利的犯罪。
?4、其他由人民检察院
直接受理的案件。
四、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案,暴力干
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
和侵占他人财物案
?2,被害人 ( 单位 ) 有证据证明
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刑事案件,
?第一, 轻微的刑事案件, 首先
是指罪质轻微;其次是犯罪情
节轻微 。
?第二, 被害人必须有相应的证
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
人侵犯自己人身, 财产权利
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
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
任的案件 。
五、关于执行立案管辖的几个问题
?1、职责明确、分工负责 。
?2、侦查过程中发现的自诉
案件的处理 。
?3、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发
现的公诉案件的处理。
?4、对交叉管辖的处理。
?5、伪证罪、拒不执行
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 。
第三节 审判管辖
?一, 审判管辖的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
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
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
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
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
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
案件的职权范围。
?( 一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
第一审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
普通刑事案件, 但是依照本
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
外 。,
?( 二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第一审刑事案件
?( 1)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 2)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死
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 3)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
?( 三 ) 高级人民法院管
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
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 四 ) 最高人民法院管
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
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关于级别管辖的变通性的规定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
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
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
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
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
人民法院审判。
三、地区管辖
?( 一 ) 以犯罪地人民
法院管辖为主, 被告
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
辖为辅原则
?犯罪地,一般理解为包括犯
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
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
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
? ( 二 ) 以最初受理的
人民法院管辖为主,
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
管辖为辅原则
?主要犯罪地,一般是指,
在一人犯数罪时,重罪
发生地或多数犯罪行为
发生地,多人犯罪时,
主犯所在地
(三)特殊情况的管辖
?1,对罪犯在服刑期
间发现漏罪及又犯新
罪的 。
?2、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
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
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
刑事管辖权 。
?3、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
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
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
民或者单位的由犯罪地的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 4、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
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
者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 5、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我
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
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四、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人
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
定特定案件之辖区法院
的方法 。
?第一,管辖争议。
?第二,管辖不能。
五、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
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
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
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
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1、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
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
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涉
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
由军事法院管辖。
? 2、由地方人民法院
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
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以
下案件 。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
事案件,主要是铁路运
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
破的刑事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
民法院因管辖不明而发
生争议的,一般由地方
人民法院管辖。
思考题,
? 1,我国法律对立案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 2,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的
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 3,我国地区管辖的分配原则是什么?
? 4,我国刑事诉讼中有哪些情况需要指
定管辖?
? 5,我国刑事诉讼中有哪些情况适用特
殊管辖的规定?
第七章 强制措

第一节 强制
措施概述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
?是指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
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
动的顺利进行, 依法对犯罪嫌
疑人, 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
期限内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
的各种法定强制方法 。
?按照强制力度从轻到
重的顺序排列依次为:
拘传、取保候审、监
视居住、拘留、逮捕。
?特点,
?1、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定的专
门机关适用。
?2、强制措施只适用于特定的
对象,
?3、强制措施具有特定的目的。
?4、强制措施必须依
照法律规定适用。
?5、强制措施具有可
变性。
?二, 强制措施的意义
三、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
?第一,合法性原则
?第二,必要性原则
?第三,相当性原则
?第四,变更性原则
?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
实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逃避侦查、起诉和
审判或者进行各种妨害
刑事诉讼的行为的可能
性及可能性大小。
? 3、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
事实的调查情况和对案
件证据的掌握情况。
?4、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个人情况,
四、强制措施的体系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则仅指
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性措施, 包括拘
传,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拘留,
逮捕 。 对物的强制处分不在强制措
施一章中规定, 而在侦查一章中规
定, 对隐私权的干预问题, 法律基
本上没有作出规定 。
? 关于扭送,
? 任何公民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都可以立即扭
送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 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 2,通缉在案的;
? 3,越狱逃跑的;
? 4,正在被追捕的 。
?关于收容审查
?收容审查原是一种行政强制
手段,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
将收容审查的一些内容吸收
到强制措施中,修改和完善
了拘留的条件
五、强制措施与相关的刑罚、行政处罚的区别
?( 一 ) 强制措施同刑罚的
区别
?1、性质不同。
?2、对象不同。
?3、法律根据不同。
? 4、适用的机关不同
?5、适用的时间不同
?6、稳定程度不同
?7、法律后果不同。
?( 二 ) 强制措施同行政处罚
的区别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管
理机关对实施行政违法行为
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行政制裁。
第二节 拘传
?一、拘传的概念和特点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
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
一种强制方法。
?拘传的特点是,
?( 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
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 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就
讯 。
? ( 二 ) 拘传同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留臵的
区别
? 公安机关的留臵权是指:, 为维护社
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
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
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
查,对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
到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
继续盘问 。
二、拘传的程序
?1、填写, 拘传证,
?2、执行拘传时,应当出示
,拘传证,,执行人员不
得少于 2人,必要时可以使
用戒具。
?3、拘传后应当立即进行讯
问,讯问后立即放回,不
得实行羁押。
?拘传的地点:在被拘传人所
在的市县内指定的地点进行 。
?拘传的时间:依次拘传的时
间不得超过 12小时,不得以
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被
拘传人。
第三节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 一, 取保候审
? ( 一 ) 取保候审的概念
?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
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
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
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
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 )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1,可能判处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
加刑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
?2、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
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应当逮捕, 但患有严重疾
病的, 可以取保候审 。
?4,应当逮捕, 但正在怀孕,
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
的妇女, 可以取保候审 。
?5,对拘留的犯罪嫌疑
人, 证据不符合逮捕条
件的, 公安机关可以决
定取保候审 。
?4,提请批准逮捕后,
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
需要复议, 复核的, 公
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
审 。
?6,移送起诉后, 检察机关
决定不起诉, 需要复议复
核的, 公安机关可以决定
取保候审 。
?7,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被
羁押的案件, 不能在刑事
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期限内,
审查起诉期限内, 一审和
二审期限内办结的
?8,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
入境证件, 可能出境逃避
侦查, 但不需要逮捕的,
可以取保候审 。
二、取保候审的方式
?( 一 ) 保证人制度
?保证人制度又称人保。保证
人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提出的为其担保的人。通常
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
属或朋友。
?( 二 ) 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又称财保 。 它是指公安
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
出具保证书, 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
不逃避和妨碍侦查, 起诉和审判,
并随传随到的方式 。
(三)取保候审的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
?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
人员包括: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
?2,保证人和保证金
?3,取保候审的决定
?由县级以上公安局局长,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
民法院院长审批 。
?4,取保候审的执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
关执行
?5,取保候审的期间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 58条
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最
长不超过 12个月,在此期限
内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判。
?6,取保候审的解除, 撤销及变

?解除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 一
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二是发
现了有, 刑事诉讼法, 第 15条
规定的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
候审不当的,应当及时撤
消或者变更 。
二、监视居住
?( 一 ) 监视居住的概念
?监视居住, 是指人民法院, 人
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
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
人采用的, 命令其不得擅自离
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
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
?( 二 ) 监视居住的程序
? 1,监视居住的决定
?由公安局局长、人民检察
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
批准,决定。
?2,监视居住的执行
?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
执行
?被监视居住的人在监视居住
期间应遵守下列规定,
?(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
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
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
所。
?( 2)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
他人 。
?( 3)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
?( 4)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
证 。
?( 5) 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串
供 。
?3,监视居住的期限
?监视居住期间不得超过
6个月,在监视居住期
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
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
? 4,监视居住的撤销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发现
有, 刑事诉讼法, 第 15条规
定的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情形的,
应当撤销监视居住。
第四节 拘留
?一, 拘留的概念和特点
?拘留, 是指公安机关, 人民
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 在紧
急情况下, 依法临时剥夺某
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
?拘留有以下几个特点,
?1,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
一般是公安机关 。
?2,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采用
的一种处臵办法 。
?3、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
二、拘留的条件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
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
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
指正在进行犯罪的人,重大嫌
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
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
一。
三、刑事拘留同行政拘留和民事
拘留的区别
?( 一 ) 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 。
?2,法律根据不同 。
?3,适用对象不同 。
?4,羁押期限不同 。
?5,适用机关不同 。
?( 二 ) 刑事拘留与民事拘留
的区别
?民事拘留, 是民事诉讼过程
中, 对于严重妨碍民事诉讼
程序的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
人员采用的一种强制措施 。
? 刑事拘留和民事拘留的主要区别是,
? 1,法律性质不同 。
? 2,法律根据不同 。
? 3,适用机关不同 。
? 4,适用对象个同 。
? 5,羁押期限不同 。
? 6,与判决的关系不同 。
?四, 拘留的程序
? ( 一 ) 拘留的决定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入
批准, 签发, 拘留证,, 然
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
责执行 。
?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
件, 由检察长决定 。 决定
拘留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
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
公安机关, 由公安机关负
责执行 。
?( 二 ) 拘留的执行
?1、执行拘留的时候,必须
向被拘留人出示, 拘留
证, 。
?2、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
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
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3、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
应当在 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4、公安机关在拘留后,除有
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
外,应当在 24小时以内把拘
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
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
在单位。
?5、公安机关决定拘留的案件,在
执行拘留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
当在拘留后 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
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
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 1日至 4
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
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
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 30日。
第五节 逮捕
?一, 逮捕的概念
?逮捕, 是指公安机关, 人民检
察院和人民法院, 为防止犯罪
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
起诉和审判, 进行妨碍刑事诉
讼的行为, 或者发生社会危险
性, 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
将其羁押起来的一种强制措施 。
?二, 逮捕的权限
?根据, 宪法, 第 37条和, 刑事
诉讼法, 第 59条的规定,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
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
院决定,由公安机关进行。
三、逮捕的条件
?( 一 ) 证据条件
?( 1) 有证据证明发生犯罪事实;
?( 2)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
嫌疑人实施的;
?( 3)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
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
?( 二 ) 罪责条件
?逮捕的罪责条件,
是可能判处有期徒
刑以上刑罚 。
?( 三 ) 社会危险性条件
?逮捕的社会危险件条件,是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
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四、逮捕的程序
?( 一 ) 逮捕的批准, 决定程序
? 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
捕犯罪嫌疑人的批准程序
?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
人时,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签署后, 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提
请批准 。
? 检察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安机
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 7日以
内, 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 1) 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
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制作
批准逮捕决定书 。
?( 2)对于不符合逮捕
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
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
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
准逮捕的理由。
?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
通知公安机关。对于不批准
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
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通知
后,对于被拘留的对象,应
当立即释放。
?如果公安机关不同意人民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
如果公安机关的意见不被
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
检察院提请复核。
? 2,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程序
?( 1) 对于人民检察院自己立案
侦查的案件, 侦查与逮捕应该
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 以加
强人民检察院的内部制约 。
?( 2)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
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
需要逮捕的, 移送审查批
捕部门审查后, 报检察长
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
? 3,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程序
?( 1) 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认
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 由办案人员
提交法院院长决定, 对于重大, 疑
难, 复杂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 提
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
?( 2)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
诉时末予逮捕的被告人,
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
件应予逮捕的,也可以决
定逮捕。
? 4,对几种特殊犯罪嫌疑人进行
逮捕的审批程序
?( 1)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
常务委员会许可。
?( 2)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
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
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
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
?( 3)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涉
外案件以及检察机关直接
立案侦查的案件,在批准
逮捕后,应当报上一级人
民检察院备案 。
?( 二 ) 逮捕的执行程序
?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
?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
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
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必须立即执行逮捕
? 2、执行逮捕的人员不
得少于 2人。执行逮捕
时,要向被逮捕人出示
,逮捕证, 。
? 3,逮捕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可以采用适
当的强制方法, 包括
使用武器和戒具 。
?
?4、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
关、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在 24小
时之内进行讯问
? 5,到异地逮捕的,
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
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
机关 。
?6、公安机关释放被逮
捕的人,或者将逮捕变
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
住的,应当通知人民检
察院。
思考题,
? 1,强制措施的概念, 特点和体系
? 2,强制措施与相关的刑罚, 行政处罚的区别
? 3,拘传的概念, 特点和程序
? 4,取保候审的概念, 适用对象和程序
? 5,监视居住的概念, 适用对象和程序
?
?6,拘留的概念, 特点, 条件
?7,刑事拘留同行政拘留和民事拘
留的区别
?8,拘留的程序
?9,逮捕的概念, 权限
?10,逮捕的条件
?11,逮捕的程序
第八章 附带民
事诉讼
第一节 附带民
事诉讼的概念
和意义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
诉讼程序中,因犯罪而受
损害之人提起民事赔偿请
求,司法机关在裁判刑事
案件时,附带对民事请求
作出裁判的活动。
?1,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理由
具有特殊性 。
?2,附带民事诉讼具有程序上
的相对依附性 。
?3,附带民事诉讼程序遵循的
法律依据具有复合性 。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一)附带民事诉讼以刑
事诉讼的存在为基本前提。
?( 二 )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的原告人要符合法定的条
件 。
?( 三 )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人 。
? ( 四 )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必须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
求和事实依据 。
?( 五 )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理由是, 刑事被告人的犯罪
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
失 。
?( 六 ) 原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
?(一)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
设立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
?( 二 )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
设立有利于全面打击和惩罚
犯罪行为
?(三)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
设立有利于满足被害人的诉
讼请求
?( 四 )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
设立有助于恢复被破坏的社
会秩序
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一,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1,被害人 。
?2,人民检察院 。
?3,被害人的近亲属 。
?4,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
?二,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1,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
人 。
?2、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
产继承人。
?3,共同犯罪案件中, 案件审
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遗
产继承人 。
?4、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
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责
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
?一,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 一 ) 提起附带民生诉讼的
期间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
应当是刑事案件立案以后。
?2、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的终结时间是一审
判决宣告以后。
?( 二 )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方式
?两种:一是以提交书面附带
民事诉状的方式提出;一是
以口头方式提出附带民事诉
状 。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 (一)附带民事诉讼审判的一般原则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
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
案件审判过程的过分延迟,才
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
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
诉讼。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审理程序
?1、立案前的审查
?2、受理后的诉讼文书
送达。
?3,法庭审判
?( 1)一般程序。
?( 2)举证责任的承担。
?( 3)案件审结方式。
?( 4)审理应遵循的法律依据。
?( 5)对未生效的附带民事诉
讼裁判的救济。
?( 6)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执
行。
?( 7)将民事赔偿与刑罚结合
起来。
思考题,
?1,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
点 。
?2,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
?4,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 。
第十章 刑事诉讼的中
止和终止
第一节 形
式诉讼的
中止
一、刑事诉讼中止的概念和功能
?刑事诉讼中止, 是指在刑
事诉讼过程中, 由于发生
某种情况影响诉讼的正常
进行而将诉讼暂时停止,
待中止的情况消失后, 再
恢复诉讼的制度 。
二、刑事诉讼中止的适用情形和程序
?1、在侦查阶段,有条
件进行的侦查工作已经
完成,犯罪嫌疑人下落
不明,又不够通缉条件
的 。
?2、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
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因患有精神病或其他严重
疾病,不能接受讯问和审
判的 。
?3、案件在起诉到人民
法院后被告人逃脱,致
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
法继续审理的
?4、在审判过程中,因自诉
人患有精神病或其他严重
疾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
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5、当事人有正当
理由,要求暂时停
止诉讼
?6、附带民事诉讼的
原告人在诉讼中死亡,
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
诉讼的
?共同犯罪的案件, 如果只
有部分犯罪嫌疑人, 被告
人符合诉讼中止的条件,
则只对这部分人中止诉讼,
另案处理;对其他人的刑
事追诉活动仍可照常进行 。
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终止
?一, 刑事诉讼终止的概
念和功能
?刑事诉讼终止,是指在立
案以后判决生效以前,因
发生某种情况使得诉讼不
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
而中途结束诉讼的制度 。
?诉讼终止与诉讼中止的区
别,
?( 1)适用的条件不同。
?( 2)结果不同。
?( 3)程序不同。
二、刑事诉讼终止的适用情形和程序
?诉讼终止必须符合两个
条件,
?( 1)作为实体条件,
是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
任;
?( 2)作为程序要件,
是在立案后到判决生效
以前的任何阶段的诉讼
过程中。
?我国的刑事诉讼终止有撤销
案件、不起诉和终止审理或
宣告无罪几种方式,而且所
处的诉讼阶段不同,采用的
终止诉讼的方式及其程序也
就不同。
思考题,
?1,什么是刑事诉讼中止? 它适
用的情形和程序如何?
?2,什么是刑事诉讼终止? 它适
用的情形和程序如何?
?3,刑事诉讼中止和终止有何区
别?
第二编 证据论
第十一章 证据概述
第一节 证据法
和证据制度
?一, 证据法
?证据法我们可以简单理
解为有关证据和证明制
度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
和 。
?( 一 ) 证据法的内容
?( 二 ) 证据法在现代法
律体系中的位臵
?二, 证据制度
?人类历史上曾经历了三种
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
证据制度 。
第二节 证据的概念与基本属性
?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当
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
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
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对诉讼证据概念的理解:
?1,从证据所反映的内
容方面看, 证据是客观
存在的事实;
?2,从证明关系看, 证据是证
明案件事实的凭据, 是用来
认定案情的手段;
?3、从表现形式看,证据必须
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
?证据的概念应当注意与几个相
关的基本概念的区分 。
?1,证据和证据资料 。
?2、证据方法。
?3、证据原因。
?4、证据力和证明力。
二、证据的基本属性
?( 一 ) 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指的是证据
是实际存在或实际发生的
事实 。 证据的客观性来源
于, 事物的客观性 。
?( 二 ) 证据的相关性
?证据的相关性,简单的说,
是证据与案件事实有联系,
能够发挥证明案件事实有
或无的证明作用。
?( 三 ) 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某一材
料要作为证据,除了必须具
有证明力之外,还必须具有
法律上的资格,被法律所容
许。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
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
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
称 。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否
则执法人员不得采纳非法证
据, 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 。
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
?一, 物证, 书证
?(一)物证,是指以其外部
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
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物证包括实物和痕迹两类。
?( 二 ) 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
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
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二,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 是指当事人以
外的人, 就其所了解的案
件情况, 向公安司法机关
所作的陈述 。
?在刑事诉讼法中,凡是知道
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
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
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
或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
作为证人。
?三,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犯罪行
为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
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
机关所作的陈述。
?四,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
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
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
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
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五, 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
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或
技能的人, 运用科学知识, 技
术或技能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
问题进行鉴别, 分析和判断之
后所得出的结论性意见 。
?六, 勘验, 检查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
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
品、尸体等进行勘验、检
查后所作的记录。
?检查笔录, 是指办案人员
为确定被害人, 被告人的
某些特征, 伤害情况和生
理状态, 而对他们的人身
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
客观记载 。
?七,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
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
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
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第四节 证据的分类
?一,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
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
据,也有人称之为第一手证据;
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
过复制、转述的证据,是传来
证据。
?二,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 是指以人的陈述为
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因而
又称为人证 。 实物证据, 是指
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
的证据, 又称作广义上的物证 。
?三, 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
行为是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所为的
证据, 是有罪证据 。 凡是能够否定
犯罪事实存在, 或者能够证明犯罪
嫌疑人, 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
证据, 是无罪证据 。
? 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的直接
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
的指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
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
证明的证据 。
第十二章 证明
?第一节 证明概述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 是指公
安司法人员或当事人在刑事
诉讼中, 依法运用证据揭露
犯罪, 证实犯罪或排除犯罪
嫌疑人的诉讼活动 。
?在证明的概念中, 我们应理
解以下几点,
?第一, 证明的主体包括:司
法机关, 当事人, 诉讼代理
人和辩护人 。
?第二, 证明对象是诉讼
客体或案件事实 。
?第三,证明必须按照法
定的范围、程序和标准
进行 。
第二节 证明对象
?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司法人
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
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
种案件事实 。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有
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
节的事实 。
第三节 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 是指公安司法
机关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
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或者有
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
否则, 将承担法律上其主
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
?公诉案件中的证明责任主要
由控诉方承担,例外情况下
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
?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负有证明
责任。
第四节 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 又称证明要
求, 证明任务, 是指承
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
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
所要达到的程度 。
?由于证明对象的不同, 诉讼
阶段的不同, 证明标准也是
不同的,
?1,立案的标准是, 具有犯罪
事实,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 刑事诉讼法, 第 86条 )
?2,逮捕的标准是, 有证据
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
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有
逮捕的必要的, (, 刑事
诉讼法, 第 60条 )
?3,侦查终结的标准是
,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
确实充分, (, 刑事诉
讼法, 第 129条 )
?4,审查起诉的标准是
,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
确实充分, (, 刑事诉
讼法, 第 141条 )
?5、判决阶段进行有
罪判决的标准是, 案
件事实清楚,证据确
实充分,
第六节 取证、质证、认证
?一, 取证
?( 一 ) 证据的收集
?指侦查人员, 检察人员, 审判
人员和辩护律师以及自诉案件
的自诉人依法通过侦查或调查,
发现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各种
证据材料的诉讼活动 。
?( 二 ) 证据的保全
?证据的保全, 指在收集证据
的过程中, 将所发现的证明
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用一定
的形式加以固定, 并予以妥
善保管的措施 。
?二, 质证
?质证是在庭审过程中,
由控辩双方就法庭上所
出示的证据进行询问,
质疑的诉讼活动 。
?三, 认证
?认证,是指法官在刑事诉讼过
程中,尤其在庭审过程中,就
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所涉及的
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加以审
查、判断,以确认其证据能力
和证据效力的诉讼活动。
?运用证据认定案情, 需注意以下原
则,
?第一,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 。
?第二,审查判断证据原则。
?第三,法庭质证、认证原则。
?第四,合法原则。
?第五,遵循遇疑有利被告的原则,
思考题,
?1,证据的概念和属性
?2,证据种类及其相关内容
?3,证据分类及其相关内容
?4,证明的概念
?5,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 证明标

?6,取证, 质证, 认证
第十三章
立案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第三节 立案的程序
本章重点
?一、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二、立案的条件和程序
?三、检察机关对公安
机关的立案监督
第一节 概述
?一、立案的概念
?二、立案的任务
?三、立案的意义
?四、国外有关刑事诉讼开始 的规定
一、立案的概念
?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
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
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
查或审判的一 种诉讼活动。
?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从立案开始的,立案是我国刑事诉
讼开始的法定诉讼形式,是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独
立的诉讼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包括三
方面的内容:发现立案材料或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
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
立案阶段以上三个方面的内容互相衔接,互相联系,
构成了立案程序的完整体系。
? 立案的特点,
? 1、立案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
院特有的权利和职责,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立
案。
?, 刑事诉讼法, 第 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
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
围,立案侦查。”
? 第 88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
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
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2、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一个独立、必经的诉讼阶段,
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
? 其独立性表现在:它与侦查、提起公诉、审判等诉讼
阶段相并列,具有特定的诉讼任务和实现任务的特定
程序和方式,诉讼主体之间形成了特定的刑事诉讼法
律关系。所谓必经,是指司法机关办理任何刑事案件
都必须经过立案阶段。刑事诉讼分为立案、侦查、提
起公诉、审判、执行等相对独立的阶段,某些案件可
能不经过其中的一个或几个阶段,但必须经过立案阶
段,如刑事自诉案件不经侦查、提起公诉,但必须是
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立案之后才能进入审判程序。
二、立案的任务
?立案的任务在于决定是否开始追究刑事
犯罪,也即是通过对主动获取的线索或
接受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有无犯
罪事实,依法是否需要追究形式责任从
而作出立案与否的决定。
?明确立案的任务,有利于司法机关更好
地履行立案阶段的职责。
三、立案的意义
? 1、立案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
侵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
要的程序保障措施。
? 2、离案有助于督促司法机关及时、准
确地揭露、证实、打击犯罪。
? 3、立案有利于准确评价社会治安形势,
为国家制定喜果那时政策提供依据。
四、国外有关刑事诉讼开始的规定
? 刑事诉讼起始程序,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一致,大体
上有三种做法,
? 1、法律没有规定刑事诉讼开始要办理专门手续,侦
查的开始就是刑事诉讼的开始。在英国和美国,刑事
诉讼程序通常是从警察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开始的。
? 2、刑事诉讼开始要办理一定的手续,但并未将其作
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日本、法国、意大利等国家
采取这种做法。
? 3、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开始的专门程序,并
将它作为独立的、必经的诉讼程序,如苏联、东欧和
蒙古等国家的刑事诉讼法。
第二节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

?一、立案的材料来源
?二、立案的条件
一、立案的材料来源
?立案材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发现的或者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向司
法机关提交的有关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
人情况的材料。它是司法机关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的事实材料。
作为立案的材料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一)单位或者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 刑事诉讼法, 第 84条第 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
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
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
报。”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材料是司法机关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的主要材料来源。
? 报案和举报的区别,
? 报案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而向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揭露和报告的行为;
? 举报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发现的犯罪事实及犯
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揭发、
报告的行为。
? (二)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 刑事诉讼法, 第 84条第 2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
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
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
告。”
? 被害人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具有追究犯罪的
强烈愿望和积极主动性,同时,由于被害人往往与犯
罪嫌疑人有所接触,了解的案件情况较多,因而能够
提供较为具体详细的有关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情
况,因此,被害人的报案和控告是又一个重要的立案
材料来源。
? (三)犯罪人的自首
?, 刑事诉讼法, 第 84条第 4款规定犯罪人的自首是重
要的立案材料来源。
?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
己的罪行,接受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执行刑罚的罪
犯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他的其他
罪行也是自首,提供的材料也是立案的材料来源之一。
? 由于刑法第 61条规定,自首能依法得到从轻、减轻处
罚,因此,实践中,具备了自首条件的犯罪人主动投
案的现象屡见不鲜,形式也多种多样。包括委托他人
代首、以电报、信件方式投案等等。
? (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自行主动获取
材料
?, 刑事诉讼法, 第 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
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 例如,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犯罪,
在侦查、预审中发现的与本案有关的其他犯
罪,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各种侦查业务活
动中发现的各种犯罪。这些材料都是公安机
关和人民检察院立案的重要依据。
?(五)其他途径
?在司法实践中,立案的材料来源常见的
还有以下几种,
?( 1)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
?( 2)群众的扭送;
?( 3)党的纪检部门查处后移送追究刑
事责任的案件。
二、立案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 第 86条规定:“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
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
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
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
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
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
人。如果控告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立案的条件是,
? (一)有犯罪事实
?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发生,并且
该犯罪事实的存在有一定的证据证明。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
? 1、需要立案追究的只能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 它包括犯罪预备犯罪行为、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和已经实施完
了的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事实,如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
不能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 2、犯罪事实必须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
? 即要求有足以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的证据存在。但是,需要
指出的是,并不要求相关证据证明已经达到将全部案件事实查
清的程度。
?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根据刑事法律的规定,对行为人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只有在确实存在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
任的情况下,才能立案。
?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 86条和第 15条的规定,不应立案追究,
? (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 (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 (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 (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 (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符合管辖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都明确要求司法
机关立案的案件应当是属于自己管辖的
案件,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在接受有
关案件的材料后,移送主管机关,必须
采取紧急措施的,先采取紧急措施,然
后再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三节 立案的程序
?一、立案材料的接受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三、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的申请
复议
?四、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
一、立案材料的接受
?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
自首、扭送等都应当立即接受,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和拒绝。
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先接受后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情况紧
急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
机关。
? 2、为了便于有关单位和个人报案、控告举报以及犯罪人自首、
群众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既可以用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
用口头形式提出,二者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司法机关都应
当接受。
? 3、为了防止诬告陷害,确保控告、举报材料的真实、客观,接
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
的法律责任、要求其尽量实事求是、客观准确。
? 4、司法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
亲属的安全,并为他们保密。
? 5、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作为公安机关管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对立案材料在决定立
案前按照案件的管辖范围所进行的鉴别和判断。审查的任务是
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发生,依法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为正确决定立案或者不立案打下基础。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立
案程序的中心环节。
?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报
案、控告、举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补充材料,或者要求他们作
补充说明,也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
? 三机关对立案材料审查后,分别作出 立案 和 不立案 两种处理,
?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
?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
责任,或者具有法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时,应当
作出不立案决定。如有控告人,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 170条的规定,控告人对公安
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如果其控告的
内容符合该条第 3项的规定,控告人有权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诉。
? 关于自诉案件,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
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 2日起 15日以内作
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和根据。
? 对于那些不具备立案的条件,但有严重错误或一般的
违法行为,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被控告人、被
举报人,司法机关应当将报案、控告、举报材料移送
主管机关处理 。
三、控告人对不立 案决定的申请复

?根据有关规定,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的
申请复议应注意以下几点,
? 1、申请复议应向原作出不予立 案决定
的机关提出。这一点区别于行政复议
? 2、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除申请复议外,
也可以不经复议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
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诉。
四、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
?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对不立案的监
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
件,通知或要求其立案的诉讼活动。
?, 刑事诉讼法, 第 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
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
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
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
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
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
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 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监督有以下几点,
? 1、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实施监督的材料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人
民检察院在业务活动中自行发现的;二是通过被害人申诉获得的。
? 2、人民检察院获取不立案监督的材料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
查。
? 3、人民检察院通过必要的调查、认真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
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
立案,应当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交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 4、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 15日以内决
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 5、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应当依法对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即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发出
通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
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应当立案的,应当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立案。
思考题
? 一, 单项选择题
? 1,下列选项中, 属于立案条件的是 ( )。
? A,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 B,掌握所有的犯罪证据
? C,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D,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 2,对于自诉案件, 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下列人员中有权向人
民法院起诉的是 ( )。
? A,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B,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 C,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师 D,任何仗义执言的公民
? 3,在立案阶段, 公安司法机关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
情形, 正确的做法是 ( )。
? A,立即调查核实, 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 B,先采取紧急措施, 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 C,立即移送主管机关, 以便采取紧急措施
? D,作出立案决定, 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 二, 多项选择题
? 1,下列选项中, 属于立案条件的有 ( )。
? A,有犯罪事实 B,确知犯罪嫌疑人
? C,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D,符合管辖的规定
? E,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 2,立案的材料来源有 ( )。
? A,单位或者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B,被害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 C,犯罪人的自首
? D,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自行主动获取的材料 E,其他途径
? 3,公安司法机关对于立案的材料来源, 正确的做法有 ( )。
? A,本着先后有序的原则, 谁接到谁立案
? B,先接受, 然后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
? C,确定管辖范围后受理或者移送给主管机关
? D,直接告知报案人等应当前往哪个机关
? E,如果情况紧急一律立即拘留
? 4,下列选项中, 属于不予立案的情形有 ( )。
? A,没有犯罪事实
? B,犯罪事实显著轻微, 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 C,犯罪情节轻微, 不需要判处刑罚
? D,犯罪情节轻微, 应当免除刑罚
? E,犯罪情节轻微, 被害人愿意原谅犯罪人
? 5,有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 正确的做法有
( )。
? A,对相应的材料来源进行必要的审查
? B,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 C,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 D,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时通知被害人提起自诉
? E,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直接自行立案
? 三, 名词解释
? 1,立案
? 2,报案
? 3,控告
? 4,举报
? 5,自首
? 四, 简答题
? 1,立案的材料来源有哪些?
? 2,报案和举报有何不同?
? 3,控告与举报有何不同?
? 4,立案具有哪些特点?
? 五, 论述题
? 1,试论立案的条件 。
? 2,试论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 。
? 六, 案例分析题
? 张某 (男, 某机关干部 )和李某原系夫妻关系, 因为李一直未生育, 经张同
意领养了一个亲戚的孩子, 后来, 张嫌孩子不是亲生, 经常打骂, 并波及到李,
致使李无法忍受, 遂与张协议离婚 。 不久, 张即再婚, 李则与孩子共同生活,
相依为命 。 二年以后, 张妻仍旧没有生育, 又没有工作, 被张驱赶回娘家 。 张
记起李的种种优点, 寻找借口与李联系, 希望重新和好, 但是遭到李的坚决拒
绝 。 一日, 张寻机将孩子领走, 并有意告诉李, 李无奈只得找到张的家中与之
谈判还回孩子事宜 。 张以李如果不同意复婚就, 不给孩子饭吃,,, 再不行,
就卖到外地去, 为由相威胁, 与李发生性行为, 之后不准李离开, 直至三天之
后, 李趁收取水电费人员上门的机会得以脱身 。 李从张家逃出后, 径自前往法
院控告张的一系列罪行 。
? 法院的接待人员告诉李:张的行为首先构成强奸罪, 还涉嫌绑架罪, 应当
由公安机关管辖 。 李急忙又前往公安机关, 公安人员说:张的行为构成非法拘
禁罪, 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 。 李赶到人民检察院控告, 那里的工作人员答复
李:张的行为中有虐待, 属于自诉, 必须先由人民法院受理 。 李重又返回法院,
这回的接待人员指点李:张是国家工作人员, 非法拘禁应当由检察院管 。 李在
检察院得到的回答则是:张的非法拘禁行为没有利用职权实施, 还是在公安机
关受理最恰当 。 李在各机关来回推诿下, 实在不明白谁应帮助自己, 孩子又没
有下落, 又急又气, 心脏病发作, 不治而亡 。 张闻讯逃往外地, 孩子下落不明 。
? 问:本案究竟应当首先由哪个机关受理?理由是什么?
? 本案的具体情形之下, 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怎样处理?
?参考答案
? 一, 单项选择题
? 1,C 2,A 3,B
? 二, 多项选择题
? 1,ACD 2,ABCDE 3,BC 4,AB
5,ABC
? 六, 案例分析题
? 张的一系列行为中, 从刑事追诉的角度, 确实构成犯罪, 而且涉及的不止
一个罪名, 已经符合立案的条件:有犯罪事实发生,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
司法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 按照刑事诉讼中立案管辖的规定, 纵观全案, 由公安
机关管辖最为恰当 。 因为本案涉及的罪名中包括强奸, 非法拘禁等, 从主体到
实施的行为特征, 都是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 。 其中, 非法拘禁罪, 虽然法律规
定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的案件中包括此罪, 但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
施, 本案中的张某虽系国家干部, 但在实施犯罪中与其特定的身份没有必然联
系, 所以, 仍应当由公安机关按照一般主体受理 。
? 本案的具体情形之下, 最先接到李某控告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接受下来,
然后按照立案关系的规定进行审查, 如果不属于自己管辖, 再按照管辖的规定
移送给主管机关, 即本案中应由法院移送给公安机关 。 鉴于本案的紧急情况,
李某被强奸后又遭非法拘禁, 孩子被张某控制, 显然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应当立
即采取强制措施, 同时也应对李某给予必要的保护 。 而本案中, 由于案件在各
机关之间的相互推诿, 并且没有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最终导致被害人之一李某
死亡, 犯罪嫌疑人潜逃, 另一被害人下落不明, 是十分错误的 。
第十四章
侦查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侦查行为
? 第三节 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
? 第四节 侦查终结
? 第五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 第六节 补充侦查
? 第七节 侦查监督
本章重点
?一、侦查的概念意义
?二、侦查的方法与要求
?三、侦查终结的条件
第一节 概述
?一、侦查的概念
?二、侦查组织体系与模式
?三、侦查的任务
?四、侦察的意义
一、侦查的概念
? 我国, 刑事诉讼法, 第 82条第(一)项规定:“侦查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
法律规定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 对侦查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 1、侦查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
? 在我国,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分为立案、侦查、起诉、
审判和执行五个阶段。侦查既是公诉案件立案后必须
进行的一个阶段,也是为起诉作准备的一个阶段。公
诉案件不经过侦查,起诉就无法进行。只有通过侦查
活动,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
犯罪嫌疑人,才能进入起诉阶段。所以,侦查有它特
定的任务和目的,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
? 2、侦查只能由法定的侦查机关进行
? 即享有侦查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这是由于侦查权的行使直接
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因
此国家法律对行使侦查权的主体作了明确规定。根据, 刑事诉
讼法, 第 82条第 1项的规定,我国侦查权的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
和人民检察院。此外,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 4条、第 225条的
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
案件时,可以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侦查权;对于军队内部发
生的刑事案件,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分别由军队保卫部
门和监狱进行侦查。另外,1998年 7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成
立由海关和公安机关双重垂直领导的,以海关领导为主的走私
犯罪侦查局对走私案件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除
此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
? 3、侦查的内容包括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专门调查工作”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
活动。应当注意的是这种专门的调查工作与人民法院在庭审的
过程中,在调查核实证据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所进
行的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等活动具有截然不
同的法律性质;后者属于审判中的调查活动,而不属于侦查活
动的范畴。需要指出的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同犯罪
作斗争的时候,采用的窃听、密取、跟踪守侯、使用耳目等秘
密侦察手段,没有法律依据,是对于公民权利的侵犯。应通过
立法加以规范。
?,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为收集证据、
查明犯罪和查获犯罪人而采用的限制、剥夺人身自由或对人身、
财物进行强制的措施。它包括两类:一是在侦查活动中采用的
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
另一类是在进行专门调查工作中必要时采用的强制性方法,如
强制检查、强行搜查、强制扣押等。
? 4、侦查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 为了实现侦查目的,保证侦查机关能够发现和搜集与
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
人,防止其继续犯罪或逃避侦查、起诉或审判,保证
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的主体、
侦查的内容和方式以及侦查的程序都作了严格规定。
同时,由于侦查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每一项
侦查活动的开展,都程度不同地带有强制性,稍有违
法,便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侦查机关在进
行侦查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
二、侦查组织体系与模式
? (一)外国的侦查组织体系
? 1、侦诉一体的组织体系
? 所谓侦诉一体,是指侦查机关与起诉机关合二为一或
侦查机关从属于起诉机关,受起诉机关指挥与监督。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这种侦查组织体系。
? 2、侦诉分离的组织体系
? 所谓侦诉分离,是指侦查机关与起诉机关互不隶属,
它们均具有独立的地位,侦查和起诉分别由警察机关
和检察机关进行。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用这种侦查组
织体系。
? (二)外国的侦查模式
? 1、职权主义的侦查模式
? 职权主义的侦查模式又称审问式的侦查模式,主要为大陆法系
国家所采用。它注重发挥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
而不强调犯罪嫌疑人的积极性。
? 其特点为:侦查机关拥有广泛的权力;侦查机关拥有自行决定
的权力;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 2、当事人主义的侦查模式
? 当事人主义的侦查模式又称抗辩式的侦查模式,主要为英美法
系国家所采用。它强调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作为地
位平等的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抗辩,主张法官以第三者身份介
入侦查,监督制约侦查活动的进程。
? 其特点为:犯罪嫌疑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侦查机关一般无
权自行作出决定,而要受法官的监督和制约;在某些单行法规
中赋予了私人侦探、民间鉴定机构以一定的侦查权限。
? (三)我国的侦查组织体系与模式
? 我国的侦查组织体系与模式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实行
侦诉分离,即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分立,刑事案件的
侦查和起诉分别由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另一方
面又具有侦诉一体的明显特征。具体表现在:人民检
察院有权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并决定是否起诉。
? 我国的侦查模式是职权主义的单一模式。即除逮捕外
侦查机关采用其他所有强制措施时均由其自行决定;
犯罪嫌疑人没有沉默权不设私人侦探和民间鉴定机构
等。
三、侦查的任务
? 1、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
罪嫌疑人
? 2、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
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
利不受侵犯
?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四、侦查的意义
?1、侦查是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
手段
?2、侦查是刑事诉讼的基础环节
?3、侦查是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的有力措施
第二节 侦查行为
?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 三、勘验、检查
? 四、侦查实验
? 五、搜查
? 六、扣押物证、书证
? 七、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 八、鉴定
? 九、辨认
? 十、通缉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义
? 概念,
?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
方式,就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向犯罪嫌
疑人进行查问的一种侦查活动。
? 意义,
? 第一,讯问是侦查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 第二,讯问是查明犯罪事实的有效措施。
? 第三,讯问还是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和获得从宽处理
的适当机会。
?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 1、讯问的人员及人数。, 刑事诉讼法, 第 91条规定: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
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 2、讯问的时间、地点。, 刑事诉讼法, 第 92条规定: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
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
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
明文件。”
? 对于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逮
捕后的 24小时内进行讯问。
? 3、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当一个案件有几个犯罪嫌疑
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分别讯问,未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在
场,以防止同案犯罪嫌疑人之间互相串供或影响。此外,在侦
查阶段,一般也不宜在同案犯罪嫌疑人之间进行对质。
? 4、讯问前的准备。制定讯问计划,列出讯问提纲。
? 5、讯问的步骤、方法。, 刑事诉讼法, 第 93条规定:“侦查人
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 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
犯罪行为(不能指名问供),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
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 另外,该条还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
实回答。但是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即虽
然犯罪嫌疑人没有沉默权,但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
回答的权利。所谓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是指与犯罪无关的问题。
? 6、讯问未成年和聋哑等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要求。根据, 刑事诉
讼法, 第 14条,94条和公安部, 规定, 第 182条的规定,
? ( 1)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在方式、
地点上采用灵活措施,并可以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 ( 2)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 ( 3)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时,应配备翻译人
员。
? 7、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禁止性规定。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 43条
的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
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同时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以刑讯
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或
者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指控犯罪或定案的根据。
? 8、讯问笔录的制作。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一)询问证人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
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就案件有关情况向
证人进行调查了解的一种侦查活动。
?意义:第一,可以查明案件的有关情况。
?第二,可以查获犯罪人。
?第三,可以核对其他证据。
? (二)询问证人的程序
? 1、询问的地点和人数,,刑事诉讼法, 第 97条第 1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
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
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 此外,根据最高检, 规则, 第 158条规定,询问的时候,检察人
员不得少于 2人。
? 2、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刑事诉讼法, 第 97条第 2款规定: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即,同一案件有几个证人需要询
问的时候,侦查人员应当对每个证人分别进行询问;询问某一
证人时,不得有其他证人在场,也不允许采用开座谈会的形式,
让证人集体讨论和作证。
? 3、询问前的准备。分析研究有关材料和情况,拟出询问提纲。
? 4、询问证人的步骤、方法。首先,应当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以
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其次,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有如实作证的
义务。, 刑事诉讼法, 第 98条第 1款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
知他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
法律责任。”
? 5、询问未成年证人的特殊要求。, 刑事诉讼法, 第 98条第 2款
规定:“询问不满 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 6、询问证人的禁止性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 43条规定,严禁
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这里的收集证据包括询问证人。而且一上述非法的方法收集的
证人证言也不能作为指控犯罪或定案的根据。
? 7、询问笔录的制作。询问证人应当制作笔录 。
? (三)询问被害人的概念和程序
? 询问被害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
言词方式,就被害人遭受侵害的事实和犯罪
人的有关情况向被害人进行调查了解的一种
侦查活动。
? 被害人陈述是一种重要的证据来源。
?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 100条的规定,询问被
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另外,第一次询
问被害人时,应当告知他有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的权利。
三、勘验、检查
? (一)勘验、检查的概念和意义
? 概念: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
尸体或者人身进行勘查、检验或者检查,以发现和好搜集犯罪
活动所遗留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查活动。
? 勘验、检查的性质是一样的,知识对象不同。其中,勘验的对
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对象活人的身体。按照对象
和内容的不同,勘验、检查可以分为现场勘查、物品检验、尸
体检验、人身检查四种。
? 意义:首先,通过勘验、检查可以发现和提取犯罪活动所遗留
的各种痕迹和物品。
? 其次,通过对所获得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分析研究,可以判明
案件的性质,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特征,明确侦查的方向和范围,
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 勘验、检查的基本程序,
? ( 1)勘验、检查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
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
下进行。
? ( 2)侦查人员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
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 ( 3)侦查人员应当邀请与案件没有厉害关系的人作
为见证人。
? ( 4)人民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侦查机关应当
及时进行复验、复查,并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 ( 5)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
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现场勘查
? 现场勘查,是侦查人员对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以及遗留有
犯罪痕迹和物品的场所进行勘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 现场勘查的程序,
? 1、犯罪现场的保护。, 刑事诉讼法, 第 102条规定:“任何单
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
员勘验。”
? 2、现场勘查的指挥和执行人员。现场勘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
关侦查部门负责。
? 3、现场勘查的具体要求。勘验现场时,要认真观察每个物品和
痕迹的特征、位置、状态以及其相互关系,以便客观地判断有
关犯罪的情况。
? 4、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侦查人员勘查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
查笔录,必要时应制作现场图。
(三)物品检查
? 物品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已经收集到的物品及其痕
迹进行检查和验证,以确定其与案件有无联系的一种
侦查活动。
? 物品检验应注意,
? ( 1)要仔细地查验物品上的特征,并注意其与周围
环境的关系。
? ( 2)确定其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 ( 3)对于物品的特征,必要时可指派专门人员进行
鉴定。
? 检验物品应注意制作检验笔录。
(四)尸体检验
? 尸体检验,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法医或医生对
非正常死亡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解剖的一种侦查活
动。其目的在于确定死亡的原因、判断死亡的时间、
致死的工具、手段和方法。尸体检验分尸表检验和尸
体解剖两种,
? 尸表检验,是指对尸体外部表面的检验。
? 尸体解剖,是指对尸体的内部器官进行的检验。, 刑
事诉讼法, 第 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
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 尸体检验的情况应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进行检验
的法医或医生、死者的家属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并
注明时间。
(五)人身检查
? 人身检查是指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
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对其人身进行检验、查
看的一种侦查活动。
? 人身检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因此,检查时
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 1)人身检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邀
请法医或者医师参加。
? ( 2)侦查人员在必要时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检查,
但对被害人不可以。
? ( 3)检查妇女的身体,应由女侦查人员或医师进行。
? 人身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
四、侦查实验
? (一)侦查实验的概念和意义
? 侦查实验,是指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件或者事实在某
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者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事件
或者事实加以重演或者进行实验的一种侦查活动。
?, 刑事诉讼法, 第 108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
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 (二)侦查实验的程序和要求
? 1、侦查实验应当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由侦查人
员负责进行;
? 2、侦查实验既可以在现场勘验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
? 3、侦查实验的条件应与原来的条件相同或相似,并且尽可能对
同一情况重复实验,以保证侦查实验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 4、进行侦查实验,应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害、侮辱人格或者有
伤风化的行为。
? 5、侦查实验应当制作笔录。
五、搜查
? (一)搜查的概念和意义
? 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
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
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
查活动。
?, 刑事诉讼法, 第 1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
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
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
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对于拒不交
出的,侦查机关有权决定搜查。
(二)搜查的程序
? 1、搜查由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
人员不得少于 2人。
? 2、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
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但搜
查结束后搜查人员应及时向侦查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有关
手续。
? 所谓紧急情况一般是指,
? ( 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 (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 ( 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 ( 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 ( 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 3、搜查时,应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并且对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说明阻碍、防碍公务应负的法律责
任。
? 4、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
(三)搜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1、为了防止被搜查人逃跑或者转移、
销毁被搜查的物品,必要时可以在被搜
查的场所周围设置武装警戒或者封锁通
道,以保证搜查的顺利进行。
? 2、搜查应当全面、细致、及时,并应
根据不同的搜查对象,采取不同的搜查
方法。
? 3、应注意保护公私财物。
六、扣押物证、书证
? (一)扣押物证、书证的概念和意义
? 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行扣留和提存与
案件有关的物品(包括视听资料)和文件的一种侦查
活动。
?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 114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只能
扣押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
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和文件,不得扣押。
? (二)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
? 1、扣押物证、书证必须由侦查机关或其侦查部门的
负责人批准,执行扣押物品、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
于 2人。
? 2、扣押物证、书证必须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 3、侦查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扣押手续。
? 4、扣押邮件、电报应严格依法进行。侦查人
员认为需要扣押邮件(含电子邮件)、电报
时应报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签
发扣押通知书,然后通知邮电机关或者网络
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 5、扣押物证、书证后的保管和处理。指派专
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
行处理。对于不能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拍
照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
七、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 (一)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的概念和意义
?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是指侦查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而依
法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机关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
汇款,在必要时予以冻结的一种侦查活动。
? (二)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应注意的问题
? 1、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应经过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
制作通知书通知响应机构执行。
? 2、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只限于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对
于一时难以分清的,可以先行查询、冻结。
? 3、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 4、冻结存款、汇款的期限为 6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每次续
期也不得超过 6个月。
? 5、冻结存款、汇款后应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八、鉴定
? (一)鉴定的概念和意义
? 鉴定是指侦查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
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作出结论的一种侦查活动。
? (二)鉴定人的条件和鉴定对象
? 鉴定人的条件,
? ( 1)必须是具有专门知识或者技能的人
? ( 2)必须是获得侦查机关指派或者聘请的人
? ( 3)必须是与案件无利害关系,能够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
的人
? 鉴定的对象: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如法医问题,司法
精神病问题,毒物毒品问题等。
? (三)鉴定的程序
? 1、刑事技术鉴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派其刑事技术部门专
职人员或者其他专职人员负责进行;其他专门性问题需要聘请
鉴定人的,也应当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聘
请书。
? 2、侦查机关应当为鉴定人提供进行鉴定所必须的一切条件和材
料。
? 3、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出具鉴
定结论并签名或者盖章。
? 4、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
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 5、侦查人员或者侦查部门认为鉴定结论不确切或者有错误的,
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也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
由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
九、辨认
? (一)辨认的概念和意义
? 辨认是指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
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
行辨别和确认的一种侦查活动。
? (二)辨认的程序和要求
? 1、辨认应由侦查人员主持进行(公安部规定,主持辨认的侦查
人员不得少于 2人)其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侦查机
关或其侦查部门的负责人批准
? 2、组织辨认前,侦查人员应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
特征防止无根据辨认和先入为主。
? 3、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人
进行,防止辨认人之间相互影响,作出错误的辨认。
? 4、辨认时,侦查人员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让辨认
人辨认,并且不得给予辨认人以任何暗示。
? 5、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
十、通缉
? (一)通缉的概念和意义
? 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应当逮捕而
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追捕归案的一种侦查活动。
? (二)通缉的对象和条件
? 对象,
? ( 1)已批准或决定逮捕而在逃和在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
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 ( 2)已决定拘留而在逃的重大嫌疑分子;
? ( 3)从被羁押场所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 ( 4)在讯问或者在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 此外,对于越狱逃跑的被告人或者罪犯,也可以通缉。
? 条件,
? 一是实质条件,即按照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应当逮捕;
? 二是形式条件,即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已逃跑。
? (三)通缉的程序
? 1、决定通缉。由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通缉。
? 2、制作通缉令。
? 3、发布通缉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
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
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 4、补发通报。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发布通
缉令的公安机关可以补发通报。
? 5、布置查缉。有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及时布置查缉。
其措施包括控制被通缉人可能出入或者隐藏的地方,发动群众
提供线索,围追堵截等。
? 5、撤消通缉令。犯罪嫌疑人自首、被击毙或被抓获并经核实后,
原发布机关应当在原通缉、通知、通告范围内,撤消通缉令、
边控通知、悬赏通告。
第三节 律师对犯罪嫌疑人
的法律帮助
?一、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的概
念和意义
?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
?三、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程序
?四、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和活动
一、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
帮助的概念和意义
? 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是指在侦查阶段律师
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
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的活动。
? 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
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这是促进侦查民
主化和增强侦查抗辩性的有力措施,也是维护犯罪嫌
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 此外,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还可以有效地
防止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
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
利不受侵犯。
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
?刑事法律帮助也属于刑事辩护活动,是
律师在侦查阶段帮助犯罪嫌疑人行使辩
护权的一种形式。因此,接受聘请为犯
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实际上也
是辩护人,具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三、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程序
?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 96条和六机关, 规
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
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
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
取保候审。
? 应当注意的是,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
同一名律师,但每名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一
至二名律师。
? 实际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
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四、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和活动
? 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
况。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不涉及
国家秘密的案件,不需要经过批准。
?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 4、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和控告。
? 5、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四节 侦查终结
?一、侦查终结的概念和程序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三、撤消案件的条件和程序
?四、侦查羁押期限
一、侦查终结的概念和程序
? 概念: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一系列的侦查活
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
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
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
一项诉讼活动。
? 侦查终结是侦查程序的最后一项工作,也是侦查程序
的一个必经阶段。
? 程序,1、制作侦查终结报告;
? 2、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起诉或撤消案件;
? 3、案卷材料的整理和立卷。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 条件,1、犯罪事实清楚
? 2、证据确实、充分
? 3、犯罪的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 4、法律手续完备
? 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
? 程序: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 129条的规定,对于符合上述条件
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
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 刑事诉讼法, 第 12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
身份不明,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
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撤消案件的条件和程序
?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 130条的规定:“在侦查过程
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
消案件。”
? 所谓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是指犯罪嫌疑
人的行为缺乏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本案根本不
存在犯罪事实或者有, 刑事诉讼法, 第 15条规定的六
种情形之一的,而不追究刑事责任。
? 此外,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
需要行政处理的,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批准,对犯罪
嫌疑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者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
理。
四、侦查羁押期限
? 所谓侦查羁押期限,就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的逮捕羁押期
限。如果侦查机关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的,便
应当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 侦查羁押期限可分为四种,
? (一)一般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法, 第 124条规定:“对犯罪
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 2个月。”
? (二)延长羁押期限。
? 1,,刑事诉讼法, 第 124条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
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 2,,刑事诉讼法, 第 125条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
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 3,,刑事诉讼法, 第 126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
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 2个
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 (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 (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 (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4,,刑事诉讼法, 第 12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
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 126条规定
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 2个月。
? (三)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 1,,刑事诉讼法, 第 128条第 1款规定,在侦查期间,
发现犯罪嫌疑人领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
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 2,,刑事诉讼法, 第 128条第 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
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犯罪行为的
侦查取证。
? (四)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 刑事诉讼法, 第 12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
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包括侦查羁押期限)
第五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
理案件的侦查
?一、人民检察院行使侦查权的
特别规定
?二、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案
件的处理及其程序
一、人民检察院行使侦查权的
特别规定
? 1、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和讯问
?, 刑事诉讼法, 第 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
本法第 61条第 4项、第 5项规定的情形(即犯罪后企图自杀、逃
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需要拘
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 对于被拘留的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 24小时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
需要逮捕而证据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 2、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
?, 刑事诉讼法, 第 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
本法第 60条规定的条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
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第 13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
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10日以
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 1日至 4
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于需
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
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案件
的处理及其程序
?, 刑事诉讼法, 第 1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
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消案件的决定。”
? 1、提出起诉意见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审查
? 移送起诉的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依法应
当追究刑事责任。
? 同时还可以提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
? 2、提出不起诉意见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审查
? 即存在虽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况。
? 3、提出撤消案件意见并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 ( 1)具有, 刑事诉讼法, 第 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 2)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
? ( 3)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规则, 第 242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
没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
捕措施的,侦查部门应当在立案后 2年内提出
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或者撤消案
件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上述强制措施
的,侦查部门应当在解除或者撤消强制措施
后 1年以内提出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
诉或者撤消案件的意见。
第六节 补充侦查
?一、补充侦查的概念和意义
?二、不同诉讼阶段的补充侦查
?三、补充侦查的方式
一、补充侦查的概念和意义
?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
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
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继续进行侦查的诉讼
活动。
? 补充侦查,本质上是原有侦查工作的继续,
仍属于侦查工作的范畴。
? 进行补充侦查,对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情
节,达到侦查的目的和要求,保证办案质量,
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不同诉讼阶段的补充侦查
? (一)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 刑事诉讼法, 第 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
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
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
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
通知公安机关。”
?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 刑事诉讼法, 第 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
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 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
查以两此为限。”
?(三)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 165条和 166条的
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
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
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人民
检察院应当在 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三、补充侦查的方式
? (一)退回补充侦查完毕
? 退回不补充侦查,是指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
关进行补充侦查。方根局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必
须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能将自己直接受理的案
件退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 侦查机关对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处理,
? 1、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补充证据后,应当制作补
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应当
作出说明。
? 2、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新的罪行,需要
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 3、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
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回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
? 4、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
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 (二)自行补充侦查
? 自行补充侦查,是指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自行
对案件进行的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既可
以是原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也可以是人民
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其中对原来由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的案件,如果是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必须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是审查
起诉阶段和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则人民检察院
既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
充侦查。
? 对某一案件而言,人民检察院是退回补充侦查还是自
行补充侦查,一般取决于未查明案件事实的内容和性
质。
第七节 侦查监督
?一、侦查监督的概念和意义
?二、侦查监督的内容
?三、侦查监督的程序
一、侦查监督的概念和意义
? 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
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
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局、监狱、军
队保卫部门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均享有侦查权。
因此,人民检察院对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
合法,都可以依法进行监督。
?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按照, 刑事诉讼
法, 第 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
法律监督。因此,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
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侦查监督的内容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规则, 第 381条的规定,侦查监督的主要
内容是,
? ( 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 ( 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的;
? (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 (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 ( 5)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 ( 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 ( 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消案件而撤消案件的;
? ( 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 ( 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消强制措施规
定的;
? ( 10)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 ( 11)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二、侦查监督的程序
? (一)对侦查违法行为的发现
? 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现侦查违法行为,
? ( 1)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应当审查侦查机关
或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 ( 2)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于重大案件
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从中发现违法行为;
? ( 3)通过受理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部门和侦查人员侵犯
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控告并及时审
查,从中发现违法行为;
? ( 4)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
定的情况以及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
况,发现违法行为。
?(二)对侦查违法行为的的处理
?1、口头通知纠正
?2、书面通知纠正
?3、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形式责

思考题
? 一, 单项选择题
? 1,下列选项中, 没有侦查权的是 ( )。
? A,公安机关
? B,国家安全机关
? C,人民法院
? D,人民检察院
? 2,有关律师进入刑事诉讼的最早时间, 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
? A,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 B,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羁押之日起
? C,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犯罪之日起
? D,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之日起
? 3,涉及检查妇女的身体, 下列选择中正确的是 ( )。
? A,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 B,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女医师进行
? C,应当由工作人员或者女医师进行
? D,应当由侦查人员或者女医师进行
? 二, 多项选择题
?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能够行使侦查权的有 ( )。
? A,公安机关 B,国家安全机关
? C,人民检察院 D,人民法院
? E,军队保卫部门
? 2,侦查的含义包括有 ( )。
? A,侦查机关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 B,侦查机关进行的强制性措施
? C,侦查机关进行的立案讨论工作 D,侦查机关进行的帮教性工作
? E,侦查机关进行的司法建议工作
? 3,在侦查阶段中, 受委托的律师有如下权利 ( )。
? A,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 B,查阅侦查机关已经查明的证据记录
? C,走访案件的证人或者被害人
? D,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 E,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 4,在侦查阶段中, 受委托的律师给予犯罪嫌疑人的帮助有 ( )。
? A,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B,代理其进行申诉, 控告
? C,代表其书写辩护意见 D,代为传递信件和亲人的问候
? E,为已经逮捕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 5,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后, 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的有 ( )。
? A;犯罪嫌疑人 B,侦查人员
? C,笔录的记录制作人员 D,见证人
? E,辩护人
? 6,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和电报的批准机关有 ( )。
? A,人民检察院
? B,公安机关
? C,邮电部门
? D,邮电部门和公安机关
? E,邮电部门和人民检察院
? 7,下列案件中, 依刑事诉讼法第 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
的, 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可以延长两个月的有 ( )。
? A,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 B,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 C,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 D,犯罪涉及面广, 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E,社会危害性大, 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
? 8,有关询问证人, 被害人的地点, 法律允许的有 ( )。
? A,证人, 被害人的所在单位
? B,证人, 被害人的住处
? C,证人, 被害人自己选择的任何地点
? D,侦查机关办公所在地
? E,侦查机关认为适宜的地点
? 三, 名词解释
? 1,侦查 2,预审 3,讯问犯罪嫌疑人
? 4,询问证人 5,讯问被害人
? 6,勘验, 检查 7,侦查实验
? 8,搜查 9,扣押物证, 书证
? 10,查询, 冻结存款, 汇款 11,鉴定
? 12,辨认 13,通缉
? 14,侦查终结 15,补充侦查
? 16,侦查监督 17,侦查羁押期限
? 四, 简答题
? 1,侦查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 2,通缉的对象和条件分别有哪些?
? 五, 论述题
? 1,试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和活动 。
? 2,试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 。
? 六, 案例分析题
? 1998年 4月, 有男女二人在某市郊区发现同时被害, 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确认犯罪嫌疑人为其中女性被害人的丈夫 。 随后, 公安机关组成专案组, 重点
突审犯罪嫌疑人 。 在此过程中, 使用了刑讯逼供的方法, 并且只记录有罪的供
述, 对无罪的辩解不予理睬, 还导致嫌疑人受伤 。 该嫌疑人在公安机关首次传
唤之后, 即提出希望聘请律师, 被公安机关拒绝, 理由是此时侦查刚刚开始,
案情和证据情况均需保密, 律师介入诉讼会使得侦查陷入被动;在被执行逮捕
以后, 嫌疑人再次提出聘请律师, 公安机关随即为其指定了一位律师;律师要
求会见嫌疑人, 公安机关经过讨论研究, 在两周后答复同意, 并派员在场一同
进行了会见, 当嫌疑人告诉律师自己在预审中被刑讯时, 在场的公安人员立即
进行了制止;嫌疑人在看守所中请求与驻所的检察官会面, 并向其展示了自己
身上的伤痕, 要求拍照存档, 留下证据;检察官答应了嫌疑人的请求, 但在拍
照后将照片藏匿起来;嫌疑人请求检察官将上述照片送交检察机关的法纪部门,
检察官答复说在必要时会拿出的 。
? 问:本案的侦查活动中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
?参考答案
? 一, 单项选择题
? 1,C 2,A 3,A
? 二, 多项选择题
? 1,ABCE 2,AB 3,ADE 4,ABE
? 5,ABC 6,AB 7,ABCD 8,ABD
? 六, 案例分析题
? 本案的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之处有,
?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96条和相关法律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犯罪嫌
疑人聘请律师, 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律师会见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 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 而,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是指案情或
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不能因为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
处理意见需要保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 本案不属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不需要公安机关批准, 律师与之会见时也不需要公安机关
批准 。
?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 即可
以聘请律师 。 本案中, 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讯后拒绝其提出聘请律
师的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而无论以什么理由 。
? 3,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律师提出要求会见犯
罪嫌疑人的, 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对于组织, 领导, 参加黑社会性
质组织罪, 组织, 领导, 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 毒品犯罪, 贪污
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
应当在 5日内安排会见 。 本案的会见经过了不必要的批准程序, 而且还拖延了时
间, 超过法律规定, 是错误的 。
? 4,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4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人员等侵犯公民诉讼权
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 有权提出控告 。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侦查机关
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 但侦查人员在场, 不能阻止犯罪嫌疑人维护自己的合
法权益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 本案中, 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控告侦查中的违
法行为予以阻挠, 制止, 是错误的 。
? 此外, 犯罪嫌疑人向驻看守所的检察官展示自己被刑讯的伤痕, 并请求拍
照留取证据是合法的, 实质上也是对侦查人员侵权行为的控告, 检察官应当重
视, 并且在发现相关证据后应当及时报告, 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而不应当如案
中所述回复嫌疑人 。
? 5,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侦查阶段, 犯罪嫌疑人只能够通过, 聘请, 的
方式依法寻求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 。 本案中, 侦查机关为犯罪嫌疑人指定律师,
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
? 6,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收集能够证实犯
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 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
引诱, 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 本案中, 侦查人员使用刑讯的方式
逼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并且不允许其进行无罪的辩解, 是非法的, 构成犯罪,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五章
起诉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审查起诉
?第三节 提起公诉
?第四节 不起诉
?第五节 提其自诉
本章重点
?一、起诉的概念、任务和意义
?二、公诉的概念、条件
?三、不起诉的概念、种类和意义
?四、自诉案件的范围和提起自诉的
条件
第一节 概述
?一、起诉的概念及分

?二、起诉的任务和意

一、起诉的概念及分类
? 概念: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法定的机关或者个人,
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控告,要求该法
院对被指控的被告人进行审判并予以刑事制裁的一种
诉讼活动或程序。以起诉的主体为标准,它分为公诉
和自诉两种。
? 公诉是指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关和官员向法院提出诉
讼请求,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
给予相应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
? 自诉是指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
享有起诉权的个人或团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 考察起诉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进程,可以发现,人
类的起诉方式相继经历的私诉、公众追诉和公诉三种
形式。在当今世界,刑事案件起诉权的刑事主要有两
种,
? 起诉独占主义:起诉权只能由国家专设的专门机关和
官员独占(通常是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不存在自诉
形式。如美、法、日等国。
? 公诉和自诉并存,公诉为主、自诉为辅:即对于比较
严重的犯罪必须以公诉方式起诉,而对于较为轻微的
犯罪交由自诉权人自主决定是否起诉。如俄罗斯、德
国、奥地利及我国等。
二、起诉的任务和意

? 起诉的任务,
通过享有起诉权的机关或个人依据事实和法
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请求,并提出相关
证据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从而追究被告
人刑事责任。
? 起诉的意义,
1、发动审判程序
2、从诉讼职能上讲,起诉是控诉职能的履行
方式
3、从效力上看,起诉限制法院对案件的审判
范围
第二节 审查起诉
?一、审查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二、受理移送起诉的案件
?三、审查的内容
?四、审查的步骤和方法
?五、审查的期限
?六、审查后的处理
一、审查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 概念: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侦查
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受理后,依法对侦查机
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以及
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
讼活动。
? 审查起诉的内容包括,
受理移送起诉的案件;
对案件的实体、程序问题进行全面的审查,监督侦查
活动,纠正违法情况;
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 第 136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
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 意义,
? 1、对审判程序而言,它是人民检察院实现法
庭公诉职能的最基本的准备工作。
? 2、相对于侦查程序而言,审查起诉作为刑事
诉讼的“第二道工序”,对侦查工作成果进
行质量检验和把关。
? 3、通过审查起诉,保障了起诉的公正性和准
确性,从而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节约了
诉讼资源。
二、受理移送起诉的
案件
? 受理: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
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初步的程序性审查后的接受。
? 经过初步审查分别作出如下的处理,
? 1、具备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审查起诉案件登记表,正式受理。
? 2、对于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不齐备,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
未移送的,或者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不相符的,应当要求公
安机关在 3日内移送。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公
安机关重新装订分类后再移送审查起诉。
? 3、犯罪嫌疑人在逃影响审查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
必要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共同犯罪案
件部分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
嫌疑人的审查照常进行。
? 4、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应
当移送管辖的,应当移送,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三、审查的内容
?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
? 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
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
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 3、证据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
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 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首先要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客观性;其次要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
? 5、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一
旦发现有遗漏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
自行补充侦查。
? 6、是否有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只要查明有
属于, 刑事诉讼法, 第 15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作出
? 7、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
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法, 第 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
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
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
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
? 8、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如有不适当的,应当
依法予以撤消、变更或解除。
? 9、侦查活动是否合法。通过对公诉案件的审查,监
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人民检察院实现其检察监
督职能的重要途径。
? 10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
保管,以供核查。
四、审查的步骤和方

? 1、对起诉意见书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认真审查。并制作
阅卷笔录。
? 2、讯问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 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
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审查起诉的必经程
序和法定方法。
? 3、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 第 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
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这是 96年修改本法时新增的规定。它
通常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核实其他证据;
二是听取被害人关于案件处理的意见以及对惩罚犯罪的要求,告知被
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4、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
案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是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开始委托的,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 3日以内,应当告知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享有上述权利。并在审查
起诉时,听取他们的意见。
? 5、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 第 140条第 2款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的
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
遗漏罪行、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不能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
决定,而采取的补充进行有关专门调查等工作的一项诉讼活动。这里
的补充侦查,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此外,还可以退回
? 需要指出的是, 刑事诉讼法, 第 140条第 1款规定,人
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
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由此强化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
职能与职权。, 刑事诉讼法, 第 107条还规定,人民
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
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
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认为犯罪嫌疑人或被
害人需要进行医学鉴定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交
由公安机关移送有鉴定资料的医学机构进行。必要时
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进行或者由人民检察院送交有鉴定
资料的医学机构进行。
五、审查的期限
?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
在 1个月之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
个月。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 1个月内补充侦
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移送人民检
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
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
检察院受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在审查起
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是患有精神病及其他
严重精神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人
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暂停计算审查期限,中止的
原因消除后继续进行。
六、审查后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
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
决定。
第三节 提起公诉
?一、提起公诉的概念和条件
?二、起诉书的制作和案件移送
?三、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
提起
一、提起公诉的概念和条件
?, 刑事诉讼法, 第 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
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
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
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里表明,
? 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将犯罪嫌疑
人提交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追
究其刑事责任的一种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
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后,犯罪嫌疑人的诉讼
地位转变为刑事被告人。
? 提起公诉的条件,
?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
分。具体来说包括,
? (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
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
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 (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
合起诉的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应以已经查清
的罪行起诉;
? (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
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 ( 4)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
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
影响定罪的。
? 2、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刑
事诉讼法第 15条规定情形的,不能作出提起公诉的决
定。
? 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符合审判管辖的规定。
? 需要说明的是:首先,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必须
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 其次,这里要求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
“人民检察院认为”的,以此区别于, 刑事诉讼法,
第 168条关于有罪判决的判决条件的规定。也与, 刑
事诉讼法, 第 12条规定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相适应。
二、起诉书的制作和案件移

? 起诉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正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究被告
人刑事责任的司法文书,它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
书面依据,是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行使审判权的前提,同时也是
法庭调查和辩论的基础。
? 起诉书的内容,
? 1、首部。
? 2、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 3、案由和案件来源。
? 4、案件事实。
? 5、起诉的根据和理由。
? 6、尾部。
? 7、附项。
? 人民检察院按照普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应当
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
证据复印件和照片。
? 证据目录:是指起诉前收集的证据材料目录。
? 证人名单:包括在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
? 主要证据,
? ( 1)起诉书中涉及的各种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
? ( 2)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
? ( 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
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
?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无论是否派员出
庭支持公诉,人民检察院都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
书、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三、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
提起
?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
单、罪行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在审判时适用的比普
通第一审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
? 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提起有两种情况,
? 一是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即检察院对于符
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提起公诉时,经检察长决
定,书面向人民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随案
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决定
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 二是人民法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
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
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书面征求检察院的意见。
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节 不起诉
?一、不起诉的概念
?二、不起诉种类和适用条件
?三、不起诉的程序
一、不起诉的概念
?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
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
一种处理决定。不起诉决定具有终止刑事诉讼的效力,不起诉决定必
须依照法定条件作出,才能保证既防止不必要的审判,又不放过应当
追究刑时责任的犯罪。
? 刑诉法修改前的免予起诉与修改后的不起诉的相同点都是不向人民法
院起诉,都是在起诉阶段终结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方式,性质上都是
一种无罪认定。但仍有区别,
? 1、案件来源与性质不同。过去决定不起诉的案件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
移送起诉的案件,不包括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对于这类
案件,由检查机关作出撤消案件的决定。现在对于这两类案件都是决
定不起诉。
? 2、不起诉的种类和条件不同。修改前的不起诉,只有法定不起诉一种,
修改后还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共三种。相应地不起诉的条
件在修改后也变为三种。
? 3、被不起诉人的诉讼权利不同。修改后,增加了被不起诉人可以向人
民检察院申诉的权利。修改前,被不起诉人没有这项权利。
? 4、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不同。修改后增加了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诉
或提起自诉。
二、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

? 1 法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是指具有, 刑事
诉讼法, 第 15条规定情形之一时的处理方式 。 在这种情况下,
人民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否则便属于违法。法定不起诉除
第 15条规定的情形外,实际上还有两种情况,—是根据刑法规
定不构成犯罪,二是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
犯罪。
? 2.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也称相对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
第 142条第 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
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
定。”现酌定不起诉的条件第一是犯罪情节轻微;第二是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这两个条件应当同
时具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以及虽构成犯罪但不应
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都不能依此款规定作不起诉处理。因此,
酌定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起诉裁量权的表现。针对, 刑事
诉讼法, 第 142条第 2款规定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可以斟酌具体
案情和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来确定,或者提起公诉,追究犯罪
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或者不提起公诉,终结诉讼 按此款被不起
诉的人应视为作无罪处理。具体包括刑法第 10条,19条,20条、
? 3、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 第 140条第 4款规定,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
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此规定中包含两个
条件;一是案件已经过了补充侦查;二是证据不足,因而不符
合起诉条件,如果起诉,法院可能会宣告被告人无罪。
?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有,
? (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 ( 2)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 (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 (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 在此,有三点值得注意,
? ( 1)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一个月。
? ( 2)可以是对于第一次补充侦查的限制,对于经第二次补充侦
查后的案件,就是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 3)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如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
应提起公诉。
三、不起诉的程序
? 1、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
?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制作, 不起诉决定书, 。其主要
内容包括,
? ( 1)被不起诉人的个人情况
? ( 2)案由和案件来源;
? ( 3)案件事实、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作
为不起诉决定根据的事实;
? ( 4)不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写明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款;
? ( 5)有关告知事项。
? 2、被不起诉人和涉案财物的处理
?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
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俱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被不起诉
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
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
理。
? 对于不起诉决定书,人民检察院应当公开宣布,并送达被不起诉人和
他的所在单位。不起诉决定一布,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被不起诉
人的财物在侦查中被扣押、冻结的,人民检察院在宣布不起诉决定时,
? 3、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复议和复核
( 1)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将
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
书后 7日以内向上 —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
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
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
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 2)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 刑事诉洽法, 第 142条第 2款规定作
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 7
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
知被不起诉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 3)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
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
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
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五节 提起自诉
?一、自诉案件的概念和范围
?二、提起自诉的条件
?三、提起自诉的程序
一、自诉案件的概念和范围
? 概念: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是相对于公诉而言的,它是指法律规定的享
有自诉权的个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
? 自诉案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
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受
理的刑事案件。
?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 170条及六机关, 决定,,最高院, 解释, 的规
定,自诉案件包括三类,
?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
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
宅案;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
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 刑法, 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
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 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
责任的案件。即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二、提起自诉的条件
? 1, 自诉人是本案的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告
人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当然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现代各国立法都把自诉
案件的提起控诉、支持控诉和撤回控诉的权力.交由被告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我国, 刑事诉讼法, 第 88条也明确规定:对于
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
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
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2, 属于, 刑事诉讼法, 第 270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确定的案件范
围。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
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
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此外,依照, 刑事诉讼法, 第 145条的规
定,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案件、也属于自诉案件。
? 3、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自诉人提起自诉,必须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即使具备自
诉案件的其他条件,该人民法院也有权不予受理。
? 4、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必须是被指控侵犯他人正当合法权益,已构成犯
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自诉人不能将与案件无关的其他人作为
被告,被告人已经死亡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都将无法成立。
? 司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形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 1)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 ( 2)被告人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
? ( 3)除因证据不足撤诉的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 一事实又起诉的;
? ( 4)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束后,白诉人反悔,就同 一 事实再行自诉的;
? ( 5)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诉讼的。
? 自诉人明知侵害人是 2人以上、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
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诉讼权利。判决宣告
后,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
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至第一审宣判时末提出自诉的,视为放弃
自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出自诉的,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
三、提起自诉的程序
?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应
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有困难的,可以
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
人认为没有错误后,应签名或盖章。
?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1、自诉人、被害人、代为自诉的近亲属和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等。
?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 3、具体的诉讼请求。
?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 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件数、本源等。
? 如果被告人是 2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的时候需按被告人的
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人民法院收到自诉人的起诉状或口头起
诉后,立即按受理条件进行立案前的初步审查,对于符合受理
条件的,应即立案审理,并告知自诉人,对于不符合自诉条件
的.应迅速通知自诉人并告知不受理的理由。自诉人坚持告诉
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六章 第一
审程序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第三节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第四节 简易程序
?第五节 判决、裁定和决定
本章重点
?一、第一审程序的概念、任务和意义
?二、对公诉案件的程序性审查、开庭审
判前的准备、法庭审判等程序的设置
?三、自诉案件审判程序的特点
?四、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与特点
?五、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区别
第一节概述
?一、审判的概念
?二、刑事审判的任务
?三、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一、审判的概念
? 审判 是国家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
? 在我国,审判就是原告、被告或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各自提出自
己的主张和证据并进行辩论,法官站在第三者的地位上,基于
国家权力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 审判应具备四个要素,
? ( 1)客观上存在着一个双方之间的冲突或纠纷;
? ( 2)利益主张不同的冲突双方把这一争执交由冲突双方的、具
有权威性的第三者处理;
? ( 3)在“两造具备”,第三者居间的“三方组合”格局中,按
一定程序解决该纠纷;
? ( 4)对冲突或行为的处理,第三者有最终的决定权。
刑事审判的特征
? 1、程序启动的被动性。审判程序的被动性主要表现在审判程序的发生
必须基于国家公诉机关或者公民个人合法有效的起诉,不告不理,无
起诉即无法官。
? 2、审判人员的中立性。( 1)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得成为该案的法官;
( 2)法官不得与案件结果或争议各方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
( 3)法官不应存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诉讼参与者的偏见。
? 3、对案件的处理有终局性和权威性。“终局性”表现在刑事案件一旦
被提交法院审判,法院必须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问题作出裁判,而且
法院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裁判具有最终的效力。判决一旦生效,控辩
双方不得就同一案件再向法院提出重新审判的要求,任何其他机关也
不得再受理此案件。“权威性”表现在法院的裁判对诉讼当事人乃至
整个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控辩双方对生效的裁判都必须遵守和服
从。
? 4、集中体现了诉讼的公开性和民主性。审判公开地直接以言词方式进
行。陪审、辩护、回避等各项制度在审判阶段得到充分贯彻,辩护人
获得一切辩护上所需的帮助,从而为正确处理案件、实现诉讼民主提
供了保障。
二、审判的任务
?从根本意义上讲,我国刑事审判的任务
在与行使国家刑罚权。具体来讲包括,
? 1、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
? 2、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 3、充分发挥刑事诉讼的法制教育作用,
扩大办案效益。
三、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 第 —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
起自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
件均实行两审终审制。刑事案件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
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查受理后,即进入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的任务是,人民法院在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
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客观全面地审查核实证据、
查明案件
? 事实,然后根据刑法就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处以刑罚以
及处以何种刑罚等作出实体判决,从而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
法律制裁,使无罪的人不受错误的刑事追究。为实现第一审程
序的任务,要认真贯彻刑事诉讼法的各项原则,严格按照法律
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审判。第 —审程序的内容,包括对公诉
案件的审查和
? 对自诉案件的审查受理,对决定开庭审判案件的庭前准备工作,
法庭审判等。
? 意义,
? 1、第一审程序是审判的基本和必经程序。
? 2、通过第一审审判,依法对有罪的被告人处以刑罚,
使无罪者不受追究,以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及时惩
治犯罪,维护社会法律秩序,保障无辜,维护公民的
合法权益。
? 3、第一审程序集中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各项基本原则,
从而充分反映出我国刑事诉讼的民主性和法制精神。
? 4、正确进行第一审审判,还可以减少上诉、申诉案
件,减轻上级法院和当事人的负担,以缩短诉讼周期,
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第二节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

?一、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三、法庭审判的阶段
?四、与法庭审判有关的几个问

一、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 (一)审查的概念和任务
?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
移送起诉的案件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是
否开庭审判的诉讼活动。公诉案件必须经过一定的审
查。 在符合法律要求后,才能开庭审判。
?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不能等同于法庭审判,对公诉
案件的审查,也叫庭前审查,其目的在于确定人民法
院收到的公诉案件是否确实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是
否能正式开始法庭审判,因而它不涉及被告人的犯罪
构成及刑事责任等实体问题。根据审判最终裁决原则,
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只能在正式审判后才能确认,因此,
庭前审查与法庭审判是有根本区别的。
? 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公诉、案件的审查的性质
由原来的实体性审查变为程序性审查为主,主要体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
? (!)将开庭审判的条件由原来的,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改为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附有相关
证据目录;
? ( 2)对移送的材料,不再要求检察机关移送全卷或
原卷,只移送与起诉有关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
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与庭审方式改革保持了一致;
? ( 3)对审查后的处理,只规定对于符合开庭条件的
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取消了原刑事诉讼法中可以退回
补充侦查或者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规定。
二、审查的内容和方法
?, 刑事诉讼法, 第 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
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
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
审判。”因此,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主要围绕是否具备开庭条件
进行,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解释, 第 116条的规定,公诉案件审查的
内容有,
? (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 (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
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从其他可 f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等是否明确;
? ( 3)起诉书上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
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
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
? 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
送被害人名单;
? (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目录;
? ( 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
证据复印件或相片;
? ( 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分别
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
业、住址和通讯处;
? ( 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
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 (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 ( 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
? 完备;
? ( 10)有无, 刑事诉讼法, 15条第 (2)至第 (6)项规定的不追究刑

? 责任的情形。
? (三)审查后的处理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解释, 第 1l 7条的规定,案件经审查后,
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 ( 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
人民检察院;
? ( 2)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 3日内补送;
? ( 3)对于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 162条第 (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
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 4)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
证据,人民检察院更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 5)对于符合, 刑事诉讼法, 第 15条第 (2)至 (6)项规定的情形
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 ( 6)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 刑事诉讼法, 第 128
条第 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 147条的规
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进行。因此.决定开庭审判后,应首先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
长并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庭长
指定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确定后,拟出法
庭审理提纲。
? 2, 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并保障其辩护权的行使。人民
法院决定开庭审判的案件,应当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一
方面应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最迟在开庭 10日前送达被告
人,使被告人及时了解自己的被控罪名和有关
? 情况,作好充分行使辩护权的准备;另一方面,人民法院有义
务告知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
必要时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 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 15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除适
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人民
? 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因此,将开庭的时间、
地点在开庭 3日以
? 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有利于检察员做好开庭支持公诉的准备。
? 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入、证人、鉴定人和翻
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最迟在开庭 3日前送达。根据我国刑事诉
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出席法庭,参加法
庭审理。因此,为保障诉讼参与人有足够的出庭准备时间,人
民法院应及早将传票、通知书予以送达。诉讼参与人收到开庭
通知的时间,离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判的时间,不得少于 3日。
? 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 3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
开庭时间和地点。
?
三、法庭审判阶段
? (一)法庭审判的概念和特点
? 1、概念:法庭审判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合议
庭或独任庭)通过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
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调查核实证据,查清案件
事实,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对证据和法律适用的意见,
依法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受到刑事
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的诉讼活动。
? 2,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特点,
? 1、与原刑事诉讼法相比,强化了控辩双方的举证和
辩论。
? 2、强化控辩职能的同时,重视、保留了审判职能的
主导作用,法院享有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调查核实权。
(二)开庭
? 开庭是正式进行法庭审判前的准备阶段。开庭前人民法院书记
员应当依次做好下列工作,
? ( 1)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到庭;
? ( 2)宣读法庭规则;
? ( 3)请公诉人辩护人到庭;
? ( 4)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 ( 5)审判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
经就绪。
? 开庭的具体程序包括,
? 1、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情况。
? 2、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
案件,应当公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 3、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
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 4、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
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 ( 1)申请回避;
? ( 2)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
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 (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 (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 5、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
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三)法庭调查
? 法庭调查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的参加下,当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诉讼活动。
法庭调查的范围是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
实和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
? 法庭调查的具体步骤,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2、被告人被害人陈述;
? 3、讯问、询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 讯问、发问时应注意,
? ( 1)对于存在多起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分别讯问;
? ( 2)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讯问,必要时传他
们共同到庭对质;
? ( 3)审判长应当及时制止与本案无关的发问;
? ( 4)控辩双方对于发问、讯问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
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 ( 5)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讯问或发问。
? 4、询问证人、鉴定人
? 刑事诉讼法贯彻直接和言词原则精神,规定对证人作证、鉴定
人的鉴定,要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询问、质证,才能作为定
案的根据。
? 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
? ( 1)未成年人;
? ( 2)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 ( 3)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
? ( 4)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 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证人的身份 与当事人及本案
的关系,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
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证人作证的,应当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
上签名。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
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为避免证人、鉴定人
之间相互影响,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
? 讯问、发问或者询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
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的规则,
? ( 1)讯问、发问或者询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相关;
? ( 2)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
? ( 3)不得威胁当事人和证人、鉴定人;
? ( 4)不得损害当事人和证人、鉴定人的人格尊严。
? 5、出示物证、宣读鉴定结论和有关笔录。
? 6、调取新的证据。对于调取新的证据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
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 7、法庭调查核实证据。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
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
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调查,一般在刑事部分调查结束后进行,
具体程序以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法庭辩论
?, 刑事诉讼法, 第 160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
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
可以互相辩论。”
? 这一规定表明,法庭辩论不仅集中在法庭调查后专门的法庭辩
论阶段,而且在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也可以对案件事实是
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进行辩论。
? 1、在法庭调查阶段的辩论,经审判长许可,控辩双方可随时根
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在法庭辩论阶段进行的辩论,由审判长
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认为通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
查清时,宣布结束法庭调查,开始法庭辩论。
? 2、法庭辩论在审判长主持下,按下列顺序进行,
? ( 1)公诉人发言 (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 ( 3)被告人自行辩护 ( 4)辩护人辩护
? ( 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 上述过程可以反复进行,知道双方意见阐述完毕,不再发言。
? 3、在司法实践中,公诉人的第一次发言通常称为发
表公诉词,辩护人的第一次发言称为发表辩护词。
? 4、在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
法律为准绳,围绕双方争论焦点进行反驳。
? 5、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为被告人进
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
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对于被告人当
庭拒绝被告人进行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
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 6、合议庭认为经过反复辩论,案情已经查明、罪责
已经分清或者控辩双方的意见已经充分发表的,审判
长应及时宣布辩论终结。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 刑事诉讼法, 第 160条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
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所谓“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指
被告人在法庭审理结束之际,就自己
? 1、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这是法律赋
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从程序上讲还是法庭审理的一个独
立的诉讼环节。
? 2、合议庭应当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
? 3、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
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
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 4、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当庭调解。不能达
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听刑事部分一并判决。
(六)评议和宣判
? 1、评议评议是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已进行的法庭审理活动基础上,
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讨论、分析、判断并依法对
案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 评议由审判长主持,一律秘密进行。评议时,如果有意见分歧,
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
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则由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 16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解释, 的有关规
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 ( 1)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
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 ( 2)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
人民法院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里涉及
人民法院变更罪名的问题,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征求控辩双方
的意见,必要时恢复法庭辩论。
? ( 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
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 ( 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
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被告人无罪。
? ( 5)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
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 ( 6)被告人因不满 16周岁或者是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行
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
人不负刑事责任。
? ( 7)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
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 ( 8)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查明的案件
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
告被告人无罪。
? 2、宣判
? 宣判是人民法院将判决书的内容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宣告,使
当事人和广大群众知道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宣判分为
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
? ( 1)当庭宣判是在合议庭经过评议并作出决定后,立即复庭由
审判长宣告判决结果。当庭宣告判决后,应当在 5日内将判决书
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
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 ( 2)定期宣判是合议庭经休庭评议并作出决定后,或者因案情
疑难、复杂、重大,其难以作出决定,而提请院长交审判委员
会讨论决定,另行确定日期宣告判决书的活动。
? 案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地方各级人
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时,审判长往往口头告知被告人享有
的上诉权,以及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四、与法庭审判有关的几个问题
? (一)法庭审判笔录
? 法庭审判笔录是由法院书记员制作的记载全部法庭审判活动的
诉讼文书。它不仅是合议庭讨论、评议和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的重要依据,而且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庭审活动是否
合法的重要依据。
? 法庭审判笔录一般按照庭审活动的顺序进行记录。一般它应符
合下列要求,
? ( 1)书记员将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制作成笔录,交由审判长审
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 ( 2)法庭笔录中的出庭证人的证言部分,应当在庭审后交由证
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证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 ( 3)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由当事人阅读 或者向其宣读。当
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正或者改正。当
事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二)法庭秩序
? 法庭秩序是指在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时,所有的诉讼参与人
和旁听人员都必须遵守的秩序和纪律。
? 对于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 ( 1)对于问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应当当庭警告制止并进行
训诫;
? ( 2)对于不听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 ( 3)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经报请院长批准后,对行
为人处 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 15日以下的拘留;
? ( 4)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
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罚款、拘留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三)延期审理
? 延期审理 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遇到了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
况,法庭决定将案件的审理推迟,待影响审理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
继续开庭审理。
? 根据, 刑诉法, 165条及最高院, 解释,,延期审理主要有以下情况,
? (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 (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 (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 ( 4)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或者被告人
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或者要求人民
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
? 另外,在审判实践中,遇有下列情况的,也可以延期审理,
? ( 1)被告人因患病而神志不清或者体力不能承受审判的;
? ( 2)人民检察院变更了起诉范围,指控被告人有新的罪行,被告人、
辩护人为准备答辩,申请延期审理的;
? ( 3)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身体原
因,审理无法继续进行等。
(四)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 刑事诉讼法, 第 16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
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
个半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
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
限内不能审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
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 对于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
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对于人民检察院补充
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
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三节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

?一、自诉案件的受理
?二、自诉案件审理的特点
一、自诉案件的受理
? 自诉人提起自诉后,案件要经过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才
能受理和进行审判。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系列情形的,应
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 ( 1)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提起自诉条件的;
? ( 2)证据不充分的;
? (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 ( 4)被告人死亡的;
? (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 ( 6)除因证据不足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
告诉的;
? (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听一事实再行告
诉的。
对自诉案件受理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 ( 1)在我国,自诉案件的受理即自诉案件的立案,是由人民法
院经审查后作出的,审查的期限为人民法院收到自诉状或者口
头告诉后 15日以内。
? ( 2)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
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
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
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 3)如果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
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
弃告诉权利。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
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
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
人句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
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此限制。
? ( 4)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
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
理。
二、自诉案件审理的特

? 1、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
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 2、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
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
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
当进行判决。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
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
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 3、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自诉人在宣告 [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
? 4、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
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
的可以调取。
? 5、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
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
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 6、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的被告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
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的自诉人;
? (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本案有关的行为;
? ( 3)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人民检
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
件。
第四节 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三、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对称,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相对简单的审判程
序。
? 简易程序是 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设的一个规定。
其意义在于,
? 1、简易程序提高了人民法院审判效率有助于缓解人
民法院面临的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
? 2、简易程序有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使当事人
早日摆脱缠讼之苦。
? 3、简易程序使刑事审判程序更加科学化、合理化。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 1、对于依法可能判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
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主要有:侮辱、诽谤案、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等。
?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即故
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
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
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分则第四、五
章规定饿,对被告人可能判处 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的案件等。
? 4、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
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 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 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
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
事责任的案件;
? 2、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
实予以否认的;
? 3、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 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 5、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三、简易程序审判的特点
? 1、在适用程序上,简易程序设置在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中,
在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不适用。
? 2、在适用法院上,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 3、在审判组织上,适用简易程序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 4、在适用案件上,简易程序只适用那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
分、法定刑较轻,争议不大的刑事案件。
? 5、在控诉职能上,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
不派员出庭。
? 6、在期间和送达方式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送达起诉
书至开庭审判的时间,不受开庭 10日前送达被告人的限制。
? 7、在庭审程序上大为简化。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
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等程序的限制。但被告人最后陈述不能取
消。
? 8、在宣判形式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一般应当采
用当庭宣判形式,不采用定期宣判形式。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重新
审理。
? 主要是指下列情形,
?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 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
事实否认的;
?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以决定转为
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第五节 判决、裁定和决定
?一、判决
?二、裁定
?三、决定
一、判决
? (一)判决的概念和种类
? 判决是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
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在个案适用法律上的具体
体现。
? 判决分为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两种。
? 1、有罪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
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时作出的判决。它又可分为定罪处刑判
决和定罪免刑判决。
? ( 1)定罪处刑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在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
成犯罪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刑事处罚的判决;
? ( 2)定罪免刑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
犯罪,同时又基于被告人具有法定免除处罚情节而宣布对被告
人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
? 2、无罪判决是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被告人的
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它又可分为两种,
? (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
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无罪判决。
? ( 2)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时作出
的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即疑罪从无。
(二)判决书的制作要求和内容
?, 刑事诉讼法, 第 44条规定:审判人员制作判决书时,必须忠
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 具体来讲包括,
? 1、首部。
? 2、事实部分。包括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
被告人的供述、辩护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法庭审理查明的
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
? 3、理由部分。针对具体案件的特点,运用法律规定、犯罪构成
和刑事诉讼理论,阐明控方的指控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
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情节轻重与否,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 4、结果部分。依照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对被告人作出的定性
处理结论。
? 5、尾部。
二、裁定
? (一)裁定的概念和分类
? 裁定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程序
性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 判决与裁定的区别,
? 1、适用对象不同。判决只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除解决
部分实体问题外,主要解决程序性问题。
? 2、适用范围不同。判决只适用于审判程序终结时,而裁定适用
于整个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 3、适用的方式不同。判决必须采用书面方式,而裁定可以适用
书面和口头两种方式。
? 4、上诉、抗诉的期限不同。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为 10天,
裁定为 5天。
? 分类,
? 程序性裁定和实体裁定;一审裁定、二审裁定、再审裁定和核
准死刑裁定;口头裁定和书面裁定。
(二)裁定的适用范围和裁定书的制作
? 1、适用范围,
? ( 1)裁定适用于解决程序性问题主要指,
? 恢复诉讼期限、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撤消
原判并发回重审、驳回公诉或自诉、核准死
刑等。
? ( 2)裁定适用于解决实体问题主要是指,
? 减刑、假释、撤消缓刑、减免罚金等。
? 2、裁定书的制作要求、格式与判决书差不多。
但在内容上较判决书简单一些。
三、决定
? (一)决定的概念和分类
? 1、概念,
? 决定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
中,依法就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
? 决定和判决、裁定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否涉及上诉、抗
诉问题。一般情况下,决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效力,
不能上诉或者抗诉。某些决定,如不起诉的决定、回
避的决定,法律允许当事人和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复
核。
? 2、分类,
? 以表现形式不同决定可分为:口头决定和书面决定
(二)决定的适用范围
? 1、是否回避的决定
? 2、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
? 3、采取各种强制措施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 4、实施各种侦查行为的决定
? 5、撤消案件的决定
? 6、延长侦查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期间的决定
? 7、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 8、开庭审判的决定
? 9、庭审中解决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
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决定
? 10、延期审理决定
? 11、抗诉的决定
? 1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决定
思考题
? 一, 单项选择题
? 1,合议庭评议后, 对证据不足, 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应当 ( )。
? A,撤销案件 B,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 C,宣告有罪, 免予刑事处罚
? D,做出证据不足, 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 2,法庭辩论终结, 下一个法庭审理程序是 ( )。
? A,被告人最后陈述 B,评议 C,宣判 D,法庭调查
? 3,法庭调查终结, 下一个法庭审理程序是 ( )。
? A,被告人最后陈述 B,评议 C,宣判 D,法庭辩论
? 4,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 除可以进行勘验, 检查, 鉴定和查询, 冻结外,
还可以进行 ( )。
? A,搜查
? B,通缉
? C,扣押
? D,拘留
? 5,审判长宣布休庭, 合议庭进行评议前的诉讼程序是 ( )。
? A,控辩双方互相辩论 B,法庭调查
? C,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D,被告人最后陈述
? 6,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 审判至迟不得超过 ( )。
? A,1个月 B,1个半月 C,2个月 D,3个月
? 7,自诉人经两次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按 ( )。
? A,缺席审判处理 B,撤诉处理 C,中止审判处理 D,终结审判处理
? 8,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受普通程序限制的是 ( )。
? A,询问被告人 B,询问证人, 鉴定人
? C,出示证据 D,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 9,法庭辩论发言, 辩论的先后顺序应当是 ( )。
? A,公诉人, 辩护人,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人
? B,公诉人, 被告人,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 C,公诉人,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被告人
? D,公诉人, 当事人和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 10,被告人某甲, 15岁时犯有抢劫罪, 17岁时又犯有盗窃罪, 被捕后, 至审判
时某甲已满 18岁, 法庭审理时, 对本案应当 ( )。
? A,应当公开审理 B,一般不公开审理
? C,可以公开审理 D,一律不公开审理
? 11,下列案件中, 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是 ( )。
? A,危害国家安全案 B,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
? C,非法拘禁案 D,侮辱诽谤案
? 12,在法庭审判中, 被告人季某以水平太低为由, 申请出席法庭的公诉人
王某回避, 对季某的回避申请, 合议庭作出的处理应当是 ( )。
? A,合议庭决定休庭, 由审判长转告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由该院检察长决定
? B,合议庭决定休庭, 向本院院长汇报, 由院长决定并告知季某
? C,法庭应当庭驳回, 并不得申请复议
? D,法庭对此申请可以不予理睬, 继续开庭
? 13,金沙区法院在开庭审判徐某交通肇事案的过程中, 徐某的辩护人请求
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并请求重新勘验 。 依照法律规定, 法庭正确的做法应当是
( )。
? A,应当决定延期审理 B,应当决定中止审理
? C,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D,可以决定中止审理
? 二, 多项选择题
? 1,在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起诉书后的诉讼行为有 ( )。
? A,被告人, 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 B,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 C,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经审判长许可,
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 D,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 2,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 可以进行 ( )。
? A,勘验, 检查 B,扣押, 鉴定 C,查询, 冻结 D,搜查
? 3,法庭审理过程中, 当事人和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有权 ( )。
? A,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B,申请重新勘检
? C,申请调取新的物证 D。 申请重新鉴定
? 4,在法庭审判过程中, 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 ( )。
? A,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
? B,对于不听制止的, 可以强行带出法庭
? C,情节严重的, 处以 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 15日以下的拘留
? D,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在法庭审判过程中,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 影响审判进行的, 可以延期审理
( )
? A,当事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

? B,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调取新的物证, 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 C,检察人员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而提出建议的
? D,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 6,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 ( )。
? A,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B,可以进行调解
? C,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 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 D,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 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 7,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 应当进行的工作有 ( )。
? A,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 B,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 10日前送达被告人 。 对于未委托
辩护人的, 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
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C,将开庭的时间, 地点在开庭 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 D,传唤当事人, 通知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证人, 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传
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 3日以前送达
? 8,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 ( )。
? A,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 B,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 C,14岁以上不满 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 D,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 9,开庭时, 审判长应当做的工作有 ( )。
? A,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宣布案由
? B,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名单
? C,告知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回避
? D,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 10,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情形有 ( )。
? A,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的
? B,依法可能判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 C,检察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 D,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
? E.被害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 11,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内容包括 ( )。
? A,起诉书中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 B,是否附有证据目录
? C,是否附有证人名单 D,证据是否确实 E,证据是否充分
? 12,下列案件中, 只能由审判员 3人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 3人组成合议
庭进行审判的有 ( )。
? A,基层法院管辖的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第一审案件
? B,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C,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D,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E,上诉, 抗诉案件
? 13,合议庭评议要解决的问题有 ( )。
? A,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行为能否成立 B,应否判处刑罚, 判处何种刑罚
? C,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如何解决 D,赃款, 赃物如何处理
? E,对有数罪并罚情况的应如何定罪量刑
? 14,合议庭宣告判决的形式有 ( )。
? A,当庭宣判 B,定期宣判 C,邮寄宣判
D,公告宣判 E,电话宣判
? 三, 名词解释
? 1,第一审程序 2,延期审理 3,自诉案件 4,简易程序
? 5,判决 6,裁定 7,决定
? 四, 简答题
? 1,审判应具备哪些要素?
? 2,审理和裁判的关系是什么?
? 3,刑事审判按不同的标准是如何进行分类的?
? 4,对公诉案件的审查由实体性审查变为程序性审查的主要体现是什么?
? 5,对公诉案件审查的内容是什么?
? 6,简述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
? 7,简述法庭调查的步骤和程序 。
? 8,法庭辩论的顺序是什么?
? 9,在被告人陈述阶段, 审判长应注意什么问题?
? 10,合议庭评议的内容足什么?
?
? 11,合议庭在法庭审判中对违反诉讼程序的人可以作出的处理是什么?
? 12,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 13,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审查后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
诉的情形有哪些?
? 14,简述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 15,反诉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 16,简述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和哪些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 17,裁定与判决在法律性质上的区别是什么?
? 18,简述裁定和决定的适用范围 。
? 五, 论述题
? 1,试述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审查后应作出的处理 。
? 2,试述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 分别可以作出的裁判 。
? 3,试述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
? 4,试述简易程序的特点 。
六、案例分析题
? 1998年 1月 15日江都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杨飞盗窃一案,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
审判人员讯问被告人如下,
? 问: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控告你犯盗窃黄铜罪是不是事实?
? 答:没有偷那么多, 我只偷过一回, 150,6公斤, 另外 300多斤不是我偷的 。
? 问:人赃俱获的你就承认, 没有当场抓获的就想不承认吗?
? 答:不是, 我真没有偷那么多 。
? 问:另外的 300多斤又是谁偷的呢?
? 答:我说不清楚, 当时库房保管制度很乱, 好多人可以随便进去 。
? 问:你过去怎么交待的?
? 答,.....,
? 陪审员宣读杨飞 1996年 11月 3日预审笔录:供认偷黄铜 400余斤的事实材料 。
? 问:这是你的交代吗?过去承认了, 今天又为什么不承认呢?
? 答:当时我想得到从宽处理 ……
? 问:现在抗拒会得到什么结果, 你知道吗?
? 答,…我想应该实事求是 。
?
? 问:那你就实事求是地交代吧 !
? 答:我只偷了 150,6斤铜, 其他的不是我偷的 。
? 陪审员宣读证人王明的证言:, ……杨飞的手脚一贯不干净, 去年我
亲眼见他把两个公家的水龙头拿回家, 说他他不听, 还和我吵起来 。
杨飞平时流里流气的, 好吃懒做 。 听说他准备春节结婚, 到处借钱买
家具, 没有谁借给他, 所以他只有去偷 。,
? 问:杨飞, 刚才王明的证言你听清楚了吗?是不是事实?
? 答:是事实 。
? 以上讯问是否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为什么?
?
?
? 参考答案
? 一, 单项选择题
? 1,D 2,A 3,D 4,C 5,D 6,B 7,B 8,D
9,D 10,C 11,A 12,C 13,C
? 二, 多项选择题
? 1,ABCD 2,ABC 3,ABCD 4,ABCD 5,BCD
6,ABCD 7,ABCD 8,ABC 9,ABCD 10,AC
11,ABC 12,AB 13,ABCDE 14,AB
? 六, 案例分析题
? 从上述法庭审判笔录中, 可以看出存在下列问题,
? 1,审判长对被告人的讯问, 违背法律规定的程序 。, 刑事诉讼法,
第 155条规定:,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 被告人, 被害人可以
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 被害人 ……经
审判长许可, 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 上述
案件, 审判长既未允许被告人, 被害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也未经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而是自己首先讯问被告人, 还不允许被告
人进行辩解, 更有甚者, 还问被告人, 另外的 300多斤又是谁偷的呢?”,
即让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 。 因此, 这些做法是违背审判程序的 。
? 2,陪审员宣读预审笔录, 证人证言笔录和讯问被告人, 违背职责 。
,刑事诉讼法, 第 157条规定:, 公诉人 ……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
录 ……应当当庭宣读 。, 这一规定说明, 宣读证言笔录, 讯问被告人等
活动应当由公诉人进行, 承担指控犯罪的证明责任 。 陪审员应当与审
判员一样, 居中裁判 。 在庭审中, 既要听取控方意见也听取辩方意见,
不承担任何一方的举证责任, 最后作出公正裁判 。 本案陪审员的上述
活动, 实属越俎代庖, 违背法定职责 。
?
第十七章 第二审
程序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第四节 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五节 对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
本章重点
?一、第二审程序、上诉和抗诉的概念
?二、两审终审制的概念、内容、意义及
例外
?三、有权提起上诉和抗诉的人员范围
?四、贯彻全面审理原则和上诉不加刑
原则
第一节 概述
?一、两审终审制
?二、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三、第二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
一、两审终审制
? (一)两审终审制的概念
?, 刑事诉讼法, 第 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
制。”所谓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
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
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
? 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
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要受上级人民
法院的监督,二者之间是一种审级监督关系。
? 根据两审终审制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审
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尚不能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期限
内,有上诉权的人没有提出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
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才发生法律效力。在法定的期限内,如
果有上诉权的人提出了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上一级人
民法院应当对该案再进行审判。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作出
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判决、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经过这样
两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后,该案的审判即行终结,故又称四级两审
终审制 。
(二)两审终审制的特殊和例外情况
? 1、特殊情况
? ( 1)合法的上诉或抗诉是开始第二审程序必须具备的前提,如果不存
在这个前提,即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或抗诉权的人或机关没有提
出上诉或抗诉,那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一
审裁判,也应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而不应再两审终审。
? ( 2)两审终审制是就刑事诉讼中的普通程序而言,而死刑案件是特殊
案件,为确保质量,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的特殊程序后,始发生法律效
力。但他们同样属于两审终审,因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
这类案件的复核,并不属于一个审级,有上诉权或抗诉权的人和机关
不能对这类案件的二审裁判提起上诉或抗诉。
? 2、例外情况
? 两审终审制的唯一例外是作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
即两审终审制只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因为最
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经它审判的一切案件,宣判后立
即生效,不存在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上诉、抗诉的问题。
(三)两审终审制的意

? 1、可以使错误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尚未发生法律
效力之前,得到及时的纠正,从而有利于法律的正确
执行,确保办案质量。
? 2、上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上诉、抗诉案件,可以经
常了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情况,有利于发挥审
级监督的作用,改进审判工作。
? 3、可以防止诉讼拖延,保证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
分子,节省人力、财力,便利公民诉讼。
? 值得注意的是国外一些国家有实行三审终审制的情况,
如德、法、日、等国家。在这些国家里,一审为事实
审,二审、三审为法律审。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而
不实行三审终审,是充分地考虑了我们的国情和司法
的实际需要。
二、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 概念: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
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理时
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独立
的诉讼阶段。
? 特点,
? ( 1)不能简单地认为第二审程序就是对同一案件进行第二次审
理的程序。因为对同一案件的第二次审理可能是第二审程序,
也可能是第一审程序,甚至可能是审判监督程序。
? ( 2)第二审程序并不是审理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一个案件是
否经过第二审程序,关键在于上诉人或检察机关是否依法提起
了上诉或抗诉,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该案就应由上一级人民法
院依第二审程序再次审理,否则就不产生第二审程序。
? ( 3)除基层人民法院以外的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成为上级人民
法院。
三、第二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
? 第二审程序的任务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
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
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
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
以维持正确的一审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一审判决
和裁定。
? 第二审程序的意义,
? 1、通过第二审程序,维护一审法院的正确裁判。
? 2、通过第二审程序,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裁判,准
确地惩罚犯罪分子,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 3、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
审判工作,保证办案质量。
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一、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
?二、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三、上诉、抗诉的理由
?四、上诉、抗诉的期限
?五、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
一、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
? (一)上诉人
? 上诉是产生第二审程序的重要途径。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 180
条的规定,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员是:自诉人、被告人或者他们
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还有附
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 1、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人是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与
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果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
裁定,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上诉。
? 2,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
是案件处理结果的承担者,因而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十分关心。
如果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有权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 3、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他们没有独立的上诉权,
必须实现征得被告人同意才能提起上诉。是否上诉由被告人自
己决定。
? 4、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
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只有权对地方各级人
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因为只有这一部
分与他们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对判决、裁定的刑事部分,他们无权上
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果同时也是刑事诉讼当事人中的被告人、
自诉人,则他们既可以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也可以对刑事部分
提起上诉。如果刑事部分没有人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
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上诉,不影响判决、裁定
中的刑事部分的生效。
? (二)抗诉机关
? 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
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抗诉分为对一审
未生效的裁判的抗诉和生效裁判的抗诉两种。前者叫上诉审程序的抗
诉,后者叫再审程序的抗诉。, 刑事诉讼法, 第 181条规定:“地方各
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时候,
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里指的是上诉审程序的抗诉。
二、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虽然具
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是法律并未赋予其
上诉的权利,而是给予其请求抗诉的权利。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 182条的规定,被害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
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 5日以内,有权
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对此人民检察院
应当立即对请求人的资格、请求的时间和理
由进行审查,并自收到请求后 5日内作出是否
抗诉的决定。
三、上诉、抗诉的理由
? 一般来说,不论上诉还是抗诉,都要提出一定的理由,以便第
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有针对性的审查,依法作出正确的终
审裁判。但是,对于上诉的理由,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任何
的限制条件。有上诉权的人只要“不服”一审未生效的判决、
裁定,就可以依法定程序提出上诉。抗诉则不同。地方各级人
民检察院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是一件非常严
肃的事情,必须有明确的理由。即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 181条
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时,必须以“本级人民法院第一
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为理由。在实践中,作为上诉或抗
诉的理由,归纳起来主要有,
? 1、事实认定错误
? 所谓事实认定错误,指原判决、裁定对案件事实作了错误认定,
或者案件中的主要犯罪事实和重大情节没有查清,或者缺乏确
实、充分的证据。具体来说,它包括:第一,对犯罪构成要件
事实没有查清或者作了错误认定。第二,对与量刑有关的重要
案件事实没有查清或者作了错误认定。第三,定案证据不确实、
不充分 。
? 2、法律适用错误
? 所谓法律适用错误,是指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法律
不正确,所适用的法律明显不当,对于应当适用的法
律没有适用,反而适用了不应当适用的法律。
? 3、诉讼程序错误
? 所谓诉讼程序错误,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中违反刑事
诉讼法的规定,超越或滥用诉讼权限,限制或剥夺当
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如违反回避制度
的有关规定的;违反指定辩护的有关规定的;违反公
开审判的有关规定的;违反诉讼期限的有关规定的等
等。
四、上诉、抗诉的期限
?, 刑事诉讼法, 第 183条规定:“不服判决的
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 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
和抗诉期限为 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
第 2日起算。
? 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的期限,
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
如果原审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上诉
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
五、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
? 上诉既可以书状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用口头提出上诉的,人民法
院应制成笔录,由上诉人阅读或向他宣读后,上诉人应当签名或者盖
章。用上诉状提出上诉的,一般应当有上诉状正本及副本。
?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 184条的规定,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
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的,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 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
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上诉人
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 3日以内将
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
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并将全部案卷、证据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 提出抗诉的方式,,刑事诉讼法, 第 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而决定抗诉时,必须制作
抗诉书。抗诉书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同时还应抄送上一级人
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直接向同级人
民法院撤回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人
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移送案件;
如果是在抗诉期满后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并
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一、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
二、全面审查原则
三、对第二审案件的审判方式和程序
四、对第二审案件的处理
五、第二审案件的审判期限
一、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
上诉、抗诉的案卷,应当审查是否包括
下列内容,
?( 1)移送上(抗)诉案件函;
?( 2)上诉状或者抗诉书;
?( 3)第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份数;
?( 4)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包括案件
审结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二、全面审查原则
?, 刑事诉讼法, 第 18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
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
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
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 全面审查原则要求,
? 1、既要审查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
充分,又要审查一审判决适用的法律有无错误,而不能仅就某
一方面进行审查。
? 2、既要审查一审判决中已被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又要审
查没有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特别是共同犯罪案件更要注
意这一点。
? 3、既要从实体上审查一审判决的正确性,又要从程序上审查一
审法院审判活动的合法性。
? 全面审查的主要内容,
? 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
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 2、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 3、在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
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 4、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
? 5、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
? 6、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
? 7、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适当;
? 8、第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三、对第二审案件的审判方式和程序
? (一)开庭审理方式
? 开庭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合议庭的主持下,由检察人员和诉讼参与人
参加,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评议、宣判的方式审理案件。适用开庭审理的案
件有两类:一类是需要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一类是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的案件。
?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时,除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外,
还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1、开庭前的准备,开庭时宣布合议庭组成,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
?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的案件,必须
在开庭 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作好出庭准备。
? 3、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 4、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者审判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后,由上诉
人陈述上诉理由或者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
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的理由;法庭调查的重点是要针对上
诉或者抗诉的理由,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核实证据。
? 5、在法庭辩论阶段,对上诉案件,应先由上诉方发言,对于抗诉案件,应先由
控方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控方发言,再由上诉方发言,然后
依次进行辩论。被害人也有权参加法庭审理。
? 6、辩论终结后,上诉人(被告人)有权进行最后陈述,然后由合议庭评议,作
出裁判。
? (二)调查讯问的审理方式
? 调查讯问的审理方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对上诉案件,
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在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
理人的意见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即作出
判决或裁定的审理方式。适用这种审理方式的案件只是那些事
实清楚的上诉案件。
? 采用调查讯问的审理方式,应遵循的程序,
? 1、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 147条第 4款的规定,由审判员 3人至 5
人组成合议庭。
? 2、合议庭成员共同阅卷,并制作阅卷笔录。
? 3、讯问被告人。
? 4、听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 5、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
确实、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即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四、对二审案件的处理
? (一)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
? 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
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
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
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4、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
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 1)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规定的;
? ( 2)违反回避制度的;
? (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 (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 (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 5、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的,
按照, 刑事诉讼法, 第 189条的规定处理,即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
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可以在查清事实后该判或者发回重审。
? 发挥重审的案件,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对其判决、裁定仍可上诉或者抗诉;发回重审
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二)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
? 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上诉案件,如果发
现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均有错误需依法改判的,应当
一并审理,一并改判。
?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上诉、抗诉案件,附
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
或者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
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 3、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上诉案件,刑事部
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
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
监督程序指令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发回与刑事案
件一并审理。
? (三)对自诉案件处理
? 对一审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的自诉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二审程序中对诉讼的双方进
行调解。调解结案的,二审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原
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二
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原判决或者裁
定。
? 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
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在第二审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
原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民事被
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
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
五、第二审案件的审判期限
?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
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 1个月内审结,至
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
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
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
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
理上诉、抗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的,由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
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
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第四节 上诉不加刑原则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问题
一、上诉不加刑的概念和意义
? (一)上诉不加刑的 概念
? 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
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其具体含义是,
? 1、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
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
? 2、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 刑事诉
讼法, 第 189条第 2款进行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
告人的刑罚。
? 3、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需按, 刑事诉讼
法, 第 189条第 3款规定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在事实查明后,如果
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同时,二审法
院不能借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仅仅是将量刑过轻的案件发回重
审,指令一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 上诉不加刑,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第二审法院都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
罚。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 190条第 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
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
? 1、有利于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
? 2、有利于维护上诉制度,保证人民法
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 3、有利于促使人民检察院履行审判监
督职责。
二、上诉不加刑的适用问题
? 1、一审宣告缓刑的判决,被告人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认
为宣告缓刑不当,是否可以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实刑?
? 根据最高院, 解释,,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
刑的,二审法院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
期。
? 2、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
只是认定罪名不当,必须依法改判,重新确定罪名,二审改判
的罪名能否重于原判的罪名呢?
?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规定在被告人上诉的情况下,不得加重
被告人的刑罚,未规定不能适用较重的罪名,因此,二审改判
时,可以适用比原判较重的 罪名。但是,如果罪名的变更需要
改变刑罚时,则要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 3、原判为数罪并罚的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既不能加重实
际执行的刑期,也不能在不改变实际执行刑期的情况下,加重
数罪中的某一罪或几个罪的刑罚。
? 4、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对未上
诉的被告人不得改判加重其刑罚,以避免未上诉的部分被告人
因部分被告人上诉而招致不利后果。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
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原审被
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决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
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
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
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
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 6、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告人同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可以依
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改判,既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也
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还可以维持原判。
? 人民检察院提出控诉或者自诉人提出自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
加刑原则的限制。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
法院审理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报请最高人民法
院核准。
第五节 对扣押、冻结财物的处

?一、扣押、冻结财物的概念
?二、对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
?三、违法处理扣押、冻结财物的责

一、扣押、冻结财物的概念
? 扣押财物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勘验、
搜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在调查核实证据过程
中所扣押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
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
? 冻结的财物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
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在调查核实证据过程中
所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存款、汇款。
? 扣押、冻结的财物除被扣押、冻结的原物外,
还包括原物所生的孳息。
二、对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
? 1、保管。司法机关对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
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 2、返还。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被害人明确的,扣押、冻结机
关应当及时返还。对于扣押、冻结与本案无关的财物,应当返
还所有人、持有人或者解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3、移送。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包括作为物证的货币、优价
证券等,应当随案移送。此外还可以移送原物的照片、清单、
及变价处理的凭证。
? 4、没收、上缴。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扣押、
冻结的赃物、赃款及其孳息,由原审的人民法院依照生效的法
律文书进行处理。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一律没收,
上缴国库。
三、违法处理扣押、冻结财物的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
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财物
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必要
的行政处分。
思考题
? 一, 单项选择题
? 1,上诉人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 某市中级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 一审
判决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但对章某的盗窃罪和抢劫罪判处的刑罚不当,
一审判决两罪刑罚分别为 2年和 9年, 合并执行 10年, 准确量刑应分别为 5年和 7
年 。 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 二审法院做出的决定应当是 ( )。
? A,直接改判两罪刑罚, 分别为 5年和 7年, 合并执行 11年
? B,直接改判两罪刑罚, 分别为 5年和 7年, 合并执行仍为 10年
? C,维持一审判决
? D,以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 2,下列人员, 没有上诉权的是 ( )。
? A,自诉人 B,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C,证人 D,被告人
? 3,下列人员中, 有权提出上诉的应当是 ( )。
? A,诉讼参与人
? B,犯罪嫌疑人
? C,被害人
? D,自诉人
? 二, 多项选择题
? 1,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有 ( )。
? A,被害人要求上诉的案件 B,当事人双方都提出上诉的案件
? C,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D,严重犯罪的公诉案件
? 2,在刑事诉讼中, 专门适用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原则有 ( )。
? A,坦白从宽, 抗拒从严 B,有权获得辩护
? C,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 D,分别看管 E,公开审判
? 3,甲向法院自诉乙犯侮辱罪 。 法院受理后, 乙反诉甲诽谤罪 。 经法院审查
符合反诉条件, 合并审理此案 。 法院判处乙侮辱罪有期徒刑 1年, 判处甲诽谤罪
有期徒刑 1年 。 甲, 乙二人不服, 均以对方量刑过轻, 己方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
诉 。 根据刑诉法韵规定, 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应当是 ( )。
? A,不得加重甲的刑罚 B,可以加重甲的刑罚
? C,不得加重乙的刑罚 D,可以加重乙的刑罚
? 4,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 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 可以分别不同的情况作
出的处理决定有 ( )。
? A,维持原判 B,撤销案件, C,变更原判决 D,撤销原判决, 发回重审
? 5,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 抗诉案件后, 下列各种处理决定应用裁定的有
( )。
? A,维持原判的
? B,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 撤销原判,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
? C,违反法定诉讼程序, 依法应当撤销原判,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
? D,变更原判的 E,变更原判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的
? 6,经被告人同意, 可以提出上诉的有 ( )。
? A,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B,被告人的辩护人 C,被告人的近亲属
? D,被告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 ‘ E,群众团体的代表
? 7,有权按照二审程序的规定对第一审未生效判决提出抗诉的机关有 ( )。
? A,县级人民检察院 B,省人民检察院分院
? C,省 (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检察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
? 8,高级人民法院对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
如果被告人不上诉, 检察院不抗诉的, 可以作出的决定有 ( )。
? A,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 裁定予以核准
? B,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 对被告人的量刑依法改判
? C,认为原判量刑过轻的, 对被告人的量刑依法改判
? D,认为原判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的, 裁定发回原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 9,某市中级法院以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检察院提出抗诉, 该省高
级法院经第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不应当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该省高级法院可采用
的程序有 ( )。
? A,发回重审 B,直接改判 C,改变案件管辖级别, 由高级法院作 为第一审重新审

? D,先维持原判, 再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 10,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 抗诉案件审理后, 按不同情形应做出的处理有 ( )。
? A,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 但适用法律有错误, 或者量刑不当的, 应当改判
? B,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 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 C,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 可以裁定撤销原判,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

? D,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应当裁定撤销原判, 发回原审人
民法院重新审判
? 11,在刑事案件审判中, 二审法院对上诉, 抗诉案件审理后, 可以或者应当用裁定撤
销原判决, 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有 ( )。
A,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案件 B,原判决事实不清的案件
C,原判决证据不足的案件
D,一审法院严重违反诉讼程序, 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案件
? 12,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夏某, 宋某, 杨某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后, 夏某不服
提出上诉, 宋某, 杨某未上诉 。 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 被告人夏某因病死亡 。 对此,
二审法院作出的处理有 ( )。
? A,对被告人夏某宣布终止审理 B,对被告人夏某宣告无罪
? C,对被告人宋某, 杨某作出判决或裁定 D,对此案裁定终止审理
? 13,在下列情况中,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
重新审判的有 ( )。
? A,公开审判了强奸案件
? B,未向当事人交待回避的权利
? C,陪审员是本案唯一的目击证人
? D,没有通知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
? 14,李某因盗窃罪被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 5年 。 李某不服, 其家
人, 亲属亦不服, 辩护人也认为量刑过重 。 对此案享有独立的上诉权的人员有
( )。
? A,李某本人 B,李某的法定代理人
? C,李某的近亲属 D,李某的辩护人
? 15,上诉权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 下列人中具有独
立的上诉权的有 ( )。
? A,被告人, 自诉人 B,被告人, 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
? C,被告人的配偶 D,被告人的辩护人
? 三, 名词解释
? 1,两审终审制 2,第二审程序 3,开庭审理
? 4,调查讯问的审理方式 5,上诉不加刑原则
? 四, 简答题
? 1,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情况是什么? 2,简述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员 。
? 3,上诉, 抗诉的理由是什么?
? 4,简述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 抗诉案卷的审查内容 。
? 5,如何理解全面审查原则? 6,对上诉, 抗诉案件全面审查哪些内容?
? 7,简述采用调查讯问式的审理方式所应遵循的程序 。
? 8,简述第二审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处理 。
? 9,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和意义 。
? 10,一审宣告缓刑的判决, 被告人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能否裁定撤销缓刑
执行原判刑?
? 五, 论述题
? 1,试述第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程序 。
? 2,试述第二审法院对上诉, 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 。
? 六, 案例分析题
? 被告人刘平, 男, 46岁, 某研究院光学处色度室副主任 。
? 被害人张国, 男, 50岁, 该室主任 。
? 1999年 6月 15日 17时许, 刘平在其工作的 003实验室内向实验室主
任张国移交仪器时, 张正在低头开启仪器, 刘突然用装在尼龙布袋里
的铝锤猛砸张的头部, 后被在场人员制止 。 刘当场吞服安眠药自杀,
经及时送医院抢救脱险 。 被害人张国经医院诊断为:, 头皮裂伤四处,
右颞部皮下血肿 。,
? 第一审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平有期徒刑 8年, 刘平
不服提出上诉 。 第二审人民法院于同年 12月 3日受理本案, 经审查发现,
上诉人刘平精神状态可疑, 杀人动机不明显, 遂于 12月 21日移送本院
所在地的 X X医院进行精神病医学鉴定, 该医院于 2000年 6月 3日鉴定完
毕, 结论为:刘的行为是在抑郁状态下, 受抑郁妄想状态支配而产生
的 。 刘在行为实施时丧失辨认及控制能力, 属重度精神病, 无责任能
力, 对其造成的危害后果不负刑事责任 。 据此, 二审法院于同年 6月 10
日直接改判, 宣告刘平无罪 。
? 问:本案二审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
? 一, 单项选择题
? 1,C 2,C 3,D
? 二, 多项选择题
? 1,CD 2,CD 3,BD 4,ACD
5, ABC 6, BC 7, ABC 8, ABD
9,AB 10,ABCD 11,BCD 12,AC
13,ABCD 14,AB 15,AB
? 六, 案例分析题
? 上述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正确, 表现在,
? 1,二审法院对案件的直接改判正确, 合法 。, 刑事诉讼法, 第 189条第 (3)
项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 经过审理后, 对, 原
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 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销原
判,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在司法实践中,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事实不
清, 证据不足的案件, 一般都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 其好处在于,(1)便于
查证核实事实, 便于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2)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 。 但是,
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 对于不清的事实和证据自己可以查清, 且节省诉讼
期限, 二审法院就可以不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 上述案件的情况属于后者,
所以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是正确的 。
? 2,二审法院对上述案件的审判期限及移送的鉴定单位都是合法的 。, 刑事
诉讼法, 第 120条第 (2)款规定:,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
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 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 刑事诉讼法,
第 122条又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人办案期限 。 该二审法
院移送鉴定的 x x医院, 属于直辖市政府指定的医院, 其进行鉴定合法 。 第二
审人民法院从 1999年 12月 3日受理此案, 到 2000年 6月 10日作出判决, 虽然历经 6
个月零 7天, 但是, 由于作鉴定的时间不计人办案期限, 所以其判决并未超越审
限, 即期限合法 。
?
?
第十八章 死刑
复核程序
?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

?第二节 死刑核准的权限
?第三节 死刑复核的程序
本章重点
?一、死刑复核程序和核准权
?二、有复核权或核准权的人民法院
?三、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和意义
?四、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和复核程序和判
处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
?二、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

? 概念: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
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
序。
?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
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
我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
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
死刑的适用。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
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内容外,
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
特别审查核准程序 —— 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九章审判监督程序
?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
? 第二节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及其
? 审查处理
? 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 第四节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

本章重点
?一、审判监督的概念、特点和意义
?二、申诉材料的来源与审查处理
?三、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四、重新审判的方式和程序
?五、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六、重新审判案件的审查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特点和意义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三、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
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
? 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 不是每个
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程序。只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又确有错误
的判决、裁定,才能适用这一程序,因此,审判监督程序是刑事诉讼
中的一项特殊程序。
?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审判监督程序与审判监督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 审判监督的含义、内容和范围比审判监督程序广泛得多,它既包括国
家权力机关、人民群众、人民检察院对审判工作进行的监督,也包括
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的监督。仅就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而言,其审判监督的任务,也并非仅
仅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实现,它还包括了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
依照死刑复核程序复核、核准案件,以及通过司法解释、批复、总结
审判工作经验教训等方式进行业务指导等。因此,审判监督程序只是
审判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即仅是为纠正已生效的错误裁判而提起的
重新审判的特殊程序,是审判监督的一种法定形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 (一)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 1、审理的对象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和裁
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只限于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不
存在停止或中止执行的问题。
? 2、提起的主体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
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
或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而第二审
程序则是由当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经其同意
的辩护人、近亲属的上诉引起,或者因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而引起。
? 3、提起的条件不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极严格的法定条件
限制,即必须是经过法定主体认真审查,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
认为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才能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而第
二审程序则只要有合法的上诉或者抗诉就能引起,不论其上诉
有无理由或抗诉理由是否充分,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必须对
案件进行审理。
? 4、有无提起的期限要求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法律没有规定
期限,只在发现新罪或者需要将无罪改为有罪时,才受追诉时
效期限的限制,对有罪改为无罪的,法律未规定任何期限限制。
而引起第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
逾期而又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予
受理。
? 5、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
既可以是原来的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
级法院,还可以是由上级法院依法指令再审的任何法院;而按
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只能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
法院。
? 6、适用刑罚有无加刑限制不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
案件,无论是由什么机关、人员或组织提起的,在定罪量刑时,
既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加重被告人的 刑罚,不受上
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则必须
严格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情况
下,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二)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 1、适用的案件范围不同。死刑复核程序只能适用于
判决、裁定尚未生效的判处死刑的案件;审判监督程
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则包括了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并且认为确有错误的,其中包括已生效的死刑裁
判在内的一切刑事案件。
? 2、提起和报请的主体不同。死刑复核程序是判处死
刑的第一审或第二审人民法院主动将案件报请有核准
权的人民法院而引起的;审判监督程序则只能由有权
提起的机关提起,并以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为前提。
? 3、有权审理的法院不同。有权依照死刑复核程序对
案件进行复核的法院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经授权的
高级人民法院;而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
件的法院则包括各级人民法院。
(三)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 1、从诉讼实质上讲,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补救性程序,或称救
济程序。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一经宣告即具有既判力,具有了普遍的约束力,未经法
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或撤销。但是已经确立的裁判并非绝对
正确,由于主客观原因,有的判决、裁定可能是错误的,致使
裁判的确定性与案件的真实性之间发生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
盾,立法确立的审判监督程序。因此,审判监督程序正是为这
种纠正错误裁判而设立的补救程序。
? 2、从诉讼进程上讲,审判监督程序不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不仅只适用于特殊对象,并由法定的主体提起,
而且它也不像一审、二审程序那样,只要有起诉或者上诉、抗
诉,就必须进行审判;还不像死刑复核程序那样凡是判处死刑
的案件都必须逐级上报核准;本程序的提起与否,不取决于当
事人等的申诉,有的甚至虽经多次、反复申诉、请求,也未必
一定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更不是无条件地逐级上报再审。因
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审判监督程序不可能成为刑事诉讼的必
经程序。
三、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 (一)审判监督程序是使刑罚权得以正确行
使的可靠保障。
? (二)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实现上级司法机
关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 (三)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
法权利。
? (四)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消除人民对审判
机关的不良看法,维护审判机关的威严,有
利于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有利于加强社会
治安的综合治理,最终有利于人民生活。
第二节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
料来源及其审查处理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二、申诉的法律效力和申诉的理由
?三、对申诉的受理和审查处理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是指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
现有错误而提出有关证据及其资料等的渠道、来源。根据, 刑事诉讼
法, 的规定和司法实践,这些材料来源主要有,
? (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
?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是指申诉权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服,
以书状或口头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该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
用法律上的错误并要求重新审判的行为。
?, 刑事诉讼法, 第 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申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
权利,也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材料来源,还是使确有错误的裁
判得以纠正的重要途径。
?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
? 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有密切联系,在视察工作和调查访问的过程中,
能够了解到群众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正确与否的意见;在人民代表
召开会议期间,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议案,因此,也是审判监督程序
提起的重要材料来源。
? (三)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 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不是泛指人民群众对诉讼和非诉讼问题的
一般反映,也不同于群众向党政机关反映情况和提出要求。它
是指人民群众对已生效的裁判认为确有错误而提出的材料和意
见。这些材料和意见同样是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是
人民群众监督司法工作的重要方式。
? (四)司法机关通过办案或者复查案件对错案的发现
? 公安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经常发生“办一案破一片”或
“办此案发现彼案”的情况,它既是发现犯罪案件、抓获犯罪
人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纠正错案的重要渠道。特别是公安司
法机关为了保证办案质量,在定期或不定期主动自查、互查或
依上级批示进行总结检查、复查过程中,发现错案是经常的。
? (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等对于生效裁
判反映的意见
? 党政领导部门、各级党的纪检组织、国家监察机关和国家经济
管理机关(海关、税务、工商)等,在社会调查和履行职责中,
发现生效裁判可能有错误,向有关司法机关所作的建议、复查
案件的文件及其材料等,都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此外还有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等在履行职务中发现有错误的
生效裁判,并以法律意见书等形式向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当然
也是提起再审的重要材料来源。
二、申诉的法律效力和申诉的理由
? (一)申诉的法律效力
? 对申诉的效力,我国, 刑事诉讼法, 第 203条明确规
定,当事人等提出申诉,不能停止对原裁判的执行。
? 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因为要保持生效裁判的稳
定性、严肃性,不能轻易改判;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些
案件情况复杂,而且时过境迁(如刑罚正在执行或已
执行完毕),审查原判是否正确,很不容易,仅凭一
纸申诉就判断出原判却有错误是不可能的,因此,在
未作出改判之前,不能停止对生效裁判的执行。
? 申诉与上诉的区别,
? 申诉与上诉在行为性质、诉讼程序、法律效力及其后果等方面
有严格的区别。
? 上诉是上诉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针对一审法院尚未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起诉讼的活动。其
效力不论其提出上诉的理由是否充分或有无理由,必然引起第
二审程序并使一审裁判不能生效和执行。因此,上诉既可以阻
止一审判决生效,又可以启动第二审程序的活动。
? 申诉是当事人等在案件的诉讼程序已经结束、人民法院的裁判
已经生效并正在执行或已执行完毕而提出请求的活动,该请求
并不意味着一经提出,审判监督程序即告开始和原生效裁判不
再执行。因此,当事人等的申诉只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不具有直接提起再审的法律效力,自然也就不能停止对生效裁
判的执行 。
(二)申诉的理由
?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有错误的。
? 新的证据是指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发现的而原审法
院在审判中未予掌握的并能够证明原裁判所认定的事实不存在
或严重失实的证据。
?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
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申诉理由能够说明原审定罪量刑的证
据未达到证明标准,结论不惟一,不足以排除其他可能。
?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包括适用实体法错误,也
包括适用程序法错误。
?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行为的。这里的审判人员包括原审合议庭成员及参与本案讨论
的庭长、副庭长及所有审判委员会成员,只要有确实证据证明
其中一人有上述行为并造成枉法裁判的,都是引起再审的法定
理由。
? 上述申诉理由,只要具备其中之一,人民法院就应当依照审判
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 。
三、对申诉的受理和审查处理
? (一)对申诉的受理
? 对申诉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经对申诉材料进行初步
审查后,认为符合重新审判条件而决定立案复查的活动。
? 对申诉案件的受理,首先是要解决管辖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 第 203
条规定,当事人等对生效裁判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
院提出申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和司
法实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自己受理的申诉案件的审查和处理,
大都采取“分级负责,就地处理”的原则。人民法院受理审查申诉案
件,一般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直接向上级人民法
院申诉的,如果未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
院可以转交该人民法院审查,并告知申诉人;如果属于案情疑难、复
杂、重大的,或者已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当事人仍
坚持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审查,下级人民法院也可
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等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错误向本院提出
申诉的,首先由控告申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分别受理,依法进行审
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诉人。
? (二)对申诉的审查处理
? 1、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经审查具有, 刑事诉讼法, 第 204条
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重新
审判;对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
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申诉人对驳回仍然不
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样认为
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
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
受理。
? 2、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申诉审查后,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
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
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决定提出抗诉的,由审查起
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 3、关于审查处理申诉的期限,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最高人民
法院在, 解释, 第 302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
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 6个月。
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 (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 205条第 1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
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
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 对此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 1、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
权力,应由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共同行使,即院长负责提交审判
委员处理,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院长本人不能自行决定对案件的处理。
? 2、审判委员会对院长提交讨论的本院生效判决、裁定,讨论后
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对于发现新的犯罪事
实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自行调查。对于原属本院第二审的案
件,亦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如果认为原判决、裁定在认定
事实方面有错误,应发回原审法院进行再审。
? 3、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其审判委员会提起审
判监督程序的对象只能是本院生效的判决、
裁定,不能是上级或其他人民法院生效的判
决、裁定。如果院长发现原属本院第一审,
但后来又经过上一级法院第二审的判决、裁
定确有错误,则第一审法院院长只能向第二
审法院提出意见,由第二审法院决定是否提
起再审。
? 4、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
重新审结的案件,如果发现仍确有错误,可
以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也可以送请上一级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 刑事诉讼法, 第 205条第 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
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
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
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1、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有权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及本
级以下的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发现它们的生效判
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指令下级
人民法院再审。
? 2、提审和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既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其它上
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使审判监督权,也是提
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两种方式。所谓提审,是最高人民法院或上
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案件不需要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
重新审判而由自己进行审判的方式;所谓指令再审,是指依法
指令原审或者本级人民法院的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方
式。
? 3、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对生效错案那些进行提审,那
些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一
般作法是: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
足或发现新事实、新证据的,为了便于就地调查和传唤当事人
等出庭核实,由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
院再审。相反,对于那些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在适用法律上
有错误,或者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已经下级人
民法院重新审判后仍有错误不宜再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均由
最高或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审。
? 但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 205条第 4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
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重
新审理,只有对那些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
才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 刑事诉讼法, 第 205条第 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
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
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1、有权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机关只能是最
高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
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
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无
权向这些法院提出抗诉,只能向其上级人民检察院提
出, 提请抗诉报告书,,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
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是否提出抗诉,由接到请求的人
民检察院决定。
? 2、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错判
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
决和裁定,一经宣布立即生效,但是,如果最高人民
检察院发现裁判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直
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3、人民检察院对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
件,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
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应当通过一审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案
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
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 (一)认定事实确有错误
? 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主要是指原判决、裁定认定的
主要事实或重大情节不清楚或失实。主要有以下几种
情况,
?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事实有明显错误,与实
际情况不符;
?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重大情节不清;
案内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不足以证明主要犯罪事实或重大情节;
? 3、在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情况下,据以认定的事
实明显错误;
? 4、发现了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的事实是错误的新
证据、新事实。
? (二)适用法律有错误
? 即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主要表现为适用法律不当、
定性定罪错误和量刑畸轻畸重。
? 1、适用法律不当是指错用了法律、法规,错引用了法律条款,
或者定罪量刑违反了政策原则。
? 2、定性定罪错误是指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一罪与
数罪的界限。
? 3、量刑畸轻畸重是指原判决刑罚超出了法定的量刑幅度,即高
于法定的量刑幅度;低于法定的量刑幅度。值得注意的是,
? ( 1)量刑畸轻畸重不是一般的量刑失当。前者超出了法定的量
刑幅度;后者没有超出法定的量刑幅度。
? ( 2)量刑畸轻畸重不能单独作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正
确适用法律包括正确选择法律条款和量刑。即量刑只是适用法
律的一个方面。
? ( 3)一审法院量刑过轻,二审法院鉴于只有被告人上诉,依据
上诉不加刑原则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对此不能通过提起
审判监督程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 (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影响判决、
裁定的正确性
? 适用法律错误,不仅指适用实体法上的错误,也包括
适用程序法上的错误,即人民法院严重违反刑事诉讼
程序。其法律依据是:, 刑事诉讼法, 第 191条规定
的,违反公开审判、回避制度、审判方法不合法,剥
夺或者限制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等三
种情形。对此,该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
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
院重新审判。”既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据此发回原
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那么,在裁判生效后发现有上
述情形之一的,也应当理解为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作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或条件。
第四节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
件进行重新审判
?一、重新审判的方式
?二、重新审判案件的程序
?三、重新审判案件的审理期限
?四、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一、重新审判的方式
? 审判方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方法和形式,又称审判模式。
根据法律规定,审判方式有两种: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不
开庭审理在学理上于分为:调查讯问式和书面审理。根据司法
实践经验,我国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的方式主要有
以下几种,
? (一)直接审理方式
? 它是指采用开庭审理的方法,由审判人员直接调查核实案件和
证据,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公诉人到庭,
法庭调查和辩论后进行评议和宣判。它适用于以下几种再审案
件,
? 1、原判决、裁定的错误是由于原审法院严重违反诉讼程序造成
的,诉讼当事人再审时仍健在的;
? 2、原判决、裁定的错误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审需要重新
询问有关诉讼参与人,或需要控诉方与辩护方进行辩论的。但
检察院认为被裁判人无罪的案件不在此限。
? (二)书面审理方式
? 书面审理是指再审法院不传唤当事人,不通知原案证人等诉讼参与人
到庭,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只根据原案卷材料及申诉材料和意见,
由合议庭直接评议后作出裁判的审理方式。这种方式简便易行,能迅
速及时地纠正原判决、裁定的错误。但不能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案情,
因而对案情的认定有一定的局限性。
? 书面审理方式适用于,
? 1、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不当的案件;
? 2、被裁判人已经死亡,案件事实清楚,应当改判无罪的案件。
? (三)书面审理和调查讯问相结合的方式
? 1、应当讯问被裁判人,听取他们的申辩意见,同时将讯问被裁判人与
调查新事实,收集证据,审查原判决、裁定,询问有关诉讼参与人等
方法有机结合起来。
? 2、应听取人民检察院对原判决、裁定的看法以及如何纠正错误裁判的
意见,必要时,应当通知检察院派员旁听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
? 3、在审理过程中,应认真听取辩护人意见 。
二、重新审判案件的程

?, 刑事诉讼法, 第 206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
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
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
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
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
终审的判决、裁定。
? 根据这一规定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审
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应当遵守的程序是,
? 1、再审的法院,既可以是原来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或
者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任何上级人民法院。
? 2、再审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得由原合议庭
审判人员审理,以避免先入为主,影响案件的公正处
理。
? 3、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抗
诉的以外,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并应送达人民检察
院、原审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同时应当告知原审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为
其指定辩护;告知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 4、再审的审理方式和审判程序依照原来的审级确定。
即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
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
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
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
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自诉案件,应当依
法作出判决、裁定;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调解结案。
三、重新审判案件的审理期限
?, 刑事诉讼法, 第 207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
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
定之日起 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
过 6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
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
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 1个月
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
款的规定。”
?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对于提高
再审程序的工作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及时纠正
错误的判决、裁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
重要的意义。
四、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
裁定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误,或量刑
不当,应当改判;如果是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
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应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指定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判,以避免剥夺被
告人的上诉权;
? 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
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审判或指定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依照第审程序重新审判。
? 4、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过再审查清事实的,
应依法作出判决;
? 5、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作出证据不足,指
控犯罪不成立的无罪判决。
?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后,能否加重被告人刑罚的问

? 对此应当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既可以减轻,亦可以加重
对被告人的刑罚。但是根据一事不再审的原则尤其是从保护被
告人利益和发展刑事诉讼制度的总趋势看,重审后加重被告人
的刑罚应当受到严格限制。
?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
? ( 1)原审裁判是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颁布以前,依照当时的政
策和法律作出的,符合当时政策和法律的规定的量刑标准、根
据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应在再审判决中加重被告人
的刑罚;
? ( 2)案件的提审或再审是由审查被告人的申诉而引起的,不宜
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以防止被告人担心加重刑罚不敢申诉,确
保被告人的申诉权。
思考题
?
? 一, 单项选择题
? 1,上级人民检察院对 ( )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
如果发现确有错误, 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
? A,同级 B,各级 C,上级 D,下级
? 2,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 应当在作出提审, 再审决定
之日起 ( )个月内结审, 需要延长审限的, 不得超过 6个月 。
? A,1 B,4 C,2 D,3
? 3,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 人民法院 ( )进行审理 。
? A,应由原终审的合议庭 B,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 C,可由原审理该案的合议庭 D,应由审理案件的法院的审判委员会
? 4,对因被告人一方提出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案件, 人民法院在审理后作出裁
判时 ( )。
? A,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B,应当减轻被告人的刑罚
? C,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D,应当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 5,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发现在认定事
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应当提交处理的组织是 ( )。
? A,审判监督庭 B,合议庭 C,审判委员会 D,院长办公会
? 6,上级人民法院对 ( )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如果发现
确有错误, 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
? A,平级 B,下级 C,上级 D,本级
? 7,下列程序中, 审判监督程序属于 ( )。
? A,普通程序 B,特殊程序 C,一般程序 D,重新审判程序
? 8,下列内容中属于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不同点的是 ( )。
? A,裁判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 B,保证法院裁判正确
? C,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 D,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 9,下列内容中属于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法定的理由是 ( )。
? A,犯罪人申诉 B,被害人申诉
? C,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上和运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D,舆论反映
?
? 10,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直接决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只能是
( )。
? A,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 B,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 C,本院所作的生效裁判 D,本院所作的未生效裁判
? 11,A地区所辖县人民法院的一起生效裁判确有错误, 有权提审的法院是
( )。
? A,B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B,C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C,A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及其上级法院
? D,与 A地区最相邻近的 D地区中级法院
? 12,A地区所属甲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有错误, 可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
诉的是 ( )。
? A,甲县人民检察院 B,与甲县平级的乙县人民检察院
? C,与 A地区检察院相毗邻的 B地区检察院 D,A地区检察院
? 13,A地区人民检察院发现 A地区甲县人民法院的一起生效裁判确有错误,
接受其抗诉的法院应当是 ( )。
? A,甲县人民法院 B,A地区中院的上一级法院
? C,A地区所属的乙县法院 D,A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多项选择题
? 1,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
申诉的人有 ( )。
? A,被害人 B,当事人的近亲属 C,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 D,为了正义而意在对法院生效裁判进行监督的任何公民
? E,被告人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 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有 ( )。
? A,当事人的申诉 B,人大代表所提议案
? C,有关单位或个人认为法院生效裁判有错误而提出要求对案件复查纠正的
意见
? D,公, 检, 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或定期不定期的复查案件中, 发现法院已
经生效的裁判有错误需予纠正的
? E,当事人近亲属的申诉
? 3,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的申诉, 人民法院应当进行重新审
判的情形包括 ( )。
? A,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 B,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认定的事实错误 C,原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 D,本案原被告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有重大立功表现 E,被告人濒临死亡

?
? 4,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 )案理 。
? A,一律按二审程序 B,提审的按二审程序 C,抗诉的按二审程序
? D,指令再审的按一审程序 E,一律按照二审程序
? 5,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 应当在 ( )个月内作出审查处理的决定, 最迟
不得超过 ( )个月 。
? A,3 B,6 C,9 D,12 E,2
? 6,提起审判监督的方式有 ( )。
? A,各级法院自行提起 B,检察院抗诉 C,上级法院提审
? D,—上级法院指令再审 E,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指定重新审判
? 7,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特点有 ( )。
? A,处理的对象是已生效的裁判 B,原裁判确有错误
? C,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其特殊性
? D,重新审判的法院及程序也有特殊性 E,审判结果不受加刑的限制
? 8,审判监督泛指对审判工作实行监督, 监督主体包括 ( )。
? A,人民群众 B,人民代表机构 C,人民法院 D,人民检察院
?
? 9,依法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 ( )。
? A,各级人大常委会 B,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
? C,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
? D,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E,与法院同级或上级的党的委员

? 10,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审理的法院有 ( )。
? A,最高人民法院 B,高级人民法院
? C,中级人民法院 D,基层人民法院 E,军事法院
? 11,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相同点有 ( )。
? A,目的都是为了保证裁判的正确性 B,都要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 C,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D,都有法定期限限制
? E,都是为了纠正原判的错误
? 12,原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有 ( )。
? A,适用法律不当 B,定性定罪错误
? C,量刑过轻过重 D,不符合有关领导意图 E,与现行政策矛盾
? 三, 名词解释
? 1,审判监督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
?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4,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提审
? 5,指令再审
? 四, 简答题
? 1,审判监督程序与审判监督的区别?
? 2,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与二审程序中的上诉的区别?
? 3,申诉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 4,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 哪些案件必须开庭, 哪些案件可以
不开庭?
? 5,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开庭审理案件前, 应进行哪些准备工作?
? 6,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审理后, 应如何处理?
? 五, 论述题
1,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有哪些特点?
2,试述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
? 3,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与二审程序抗诉的区别有哪些?
? 六, 案例分析题
? 被告人高某, 男, 26岁, 农民 。
? 被告人高某于 1998年 6至 8月间在 110国道呼和浩特段四次持械拦
路抢劫, 共劫得现金 11000余元, 手机一部 。 后在亲友的劝说下投案 。
该管辖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于同年 9月 27日以抢劫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 15
年 。 审判后, 高某不服, 以自己有投案情节且积极退赃为由提出 』,
诉 。 二审人民法院据此对该案进行审理 。 审理期间, 原一审法院向二
审法院提出, 本院院长发现该案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 所以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决定对此案改判, 判决
书转发 。 二审法院接此报告后, 即停止对该案的审判, 并将所有案卷
材料退回一审法院 。 同年 10月 26日, 原一审法院仍以抢劫罪改判高某
有期徒刑 8年 。 审判后, 被告人未上诉, 检察机关未抗诉 。
? 问:此案的审理程序有无问题, 为什么?
? 审判监督程序参考答案
? 一, 单项选择题
? 1,D 2,D 3,B 4,C 5,C
6,B 7,B 8,A 9,C 10,C
11,C 12,D 13,D
? 二, 多项选择题
? 1,ABC 2,ABCDE 3,ABC 4,BC
5, AB 6, ABCD 7, ABCDE 8, ABCDE
9,BCD 10,ABCDE 11,ABC 12,ABC
? 六, 案例分析题
?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的规定, 此案在审理程序中存有以下问题,
? 第一, 此案在二审期间, 一审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欲以改判是违反法定
程序的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05条的规定,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是以判决, 裁定
发生法律效力为前提的, 此案中, 一审判决因为被告人上诉而不生效;二审裁
判尚未作出, 不具备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 而且, 在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
所作裁判的案件进行审理期间, 一审法院是不能以任何形式, 任何程序对案件
进行审理的, 否则, 至少从逻辑上就无法解释 。 此时, 一审法院正确的做法应
当是, 将所发现判决的错误向二审法院反映并提出意见, 至于二审法院是否采
纳则由其自己决定 。 即使二审法院所作裁判不符合一审法院所提之意, 其也不
能对上级法院所作裁判径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
? 第二, 一审法院院长个人并不能独立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 205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
解释, 第 304条之规定, 法院院长发现本院所作裁判有错误, 必须提交本院审
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也就是说,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是
本院院长的提交权与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决定权二者结合的结果 。 院长个人是不
能独自对本院所作裁判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 即使是错误的裁判并已生效 。
? 第三, 二审法院将案卷材料退回一审法院是错误的, 一审法院
在二审期间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本身就是错误的, 二审法院不但
没有阻止, 反而应其所求, 将案件停止审理并退回一审法院,
无疑于助纣为虐, 因为, 没有二审法院的退回, 一审就不可能
一错再错, 正是二审法院的退回助长了一审法院的错误 。 事实
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89条规定, 对原判事实清楚, 只是适
用法律有错误, 或者量刑不当的, 二审法院应当直接改判 。 如
此, 二审法院的退回就更显得无力 。
? 第四, 检察机关没有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 。 就此
案而言, 一审法院的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及后来的改判;二审法
院的停止审理改退卷均是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程序规定的,
但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却未予监督纠正, 不能不
让人感到遗憾 。
第二十章 执行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

?第三节 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本章重点
?一、执行的概念和意义
?二、已生效判决和裁定的种类与执行机

?三、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四、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
?五、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第一节 概述
?一、执行的概念和特点
?二、执行的意义
?三、生效判决和裁定的种类
?四、执行的机关
一、执行的概念和特点
? 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
刑罚执行机关等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
容依法付诸实施及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进行的
活动。
? 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程序,也是使刑罚权得以实现的关
键程序。但是并非对判决、裁定执行的整个过程和全部活动都
属于刑事诉讼的范围。属于刑事诉讼活动的,仅指人民法院的
交付执行、监狱及其他执行机关对刑罚的执行和刑罚变更等活
动。而执行机关等对罪犯进行的监督、教育、组织劳动等活动,
则属于司法行政活动,不具有诉讼活动的性质。
? 执行程序的特点,
? (一)合法性
? 执行的合法性是指刑罚执行机关执行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宣告被告人无醉、免除刑事处罚立即释
放在押被告人的除外);执行活动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
程序进行。
? (二)及时性
? 执行的及时性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一经发生法律效力,
就应当迅速执行,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阻止和拖延。
? (三)强制性
? 执行的强制性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具有普遍
的约束力,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应当执行。尤其是被判刑
人,无论其是否同意裁判所确定的内容,都应当被强制无条件
地执行,如果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根据, 刑法, 第 313条的
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 (四)执行主体的广泛性
? 执行主体的广泛性是指有权利和义务执行生效裁判的机关、单
位和组织在范围的宽泛和层次上的多样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
规定,有权利和义务执行生效判决和裁定的机关、单位和组织
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外,还有监狱、未成年犯
管教所、拘役所、看守所以及由公安机关转交的罪犯所在地的
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等。
二、执行的意义
? (一)正确执行生效判决和裁定,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和教育,在执行中被改造成为弃恶从善、自食其力、不再危害
社会并可以重返社会的新人,以体现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
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起到对犯罪的特殊预防作用。
? (二)正确执行生效裁判,能够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 (三)正确执行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裁判,使在押被告人及
时获得释放,恢复人身自由,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公民
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 (四)正确执行生效裁判,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以实际
案例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同时震慑和
警告那些正在犯罪、预备犯罪及社会不稳定分子,使之不敢以
身试法,从而起到减少犯罪、预防犯罪的一般预防作用。
三、生效判决和裁定的种类
?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 208条和, 刑法, 第 63条第 2款
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包括下列几种,
? (一)以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和裁
定;
?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 (三)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裁定
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
?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核准死刑的判
决、裁定和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和裁定。
四、执行的机关
? 1、交付执行的机关。
? 是指将生效裁判及罪犯依照法定程序交给有关机关执
行刑罚的机关。宪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
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亦是将生效裁判
交付执行的机关。人民法院根据已生效裁判所确定
的内容及其刑罚执行方式不同,交由不同的机关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的, 解释, 规定,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般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交付执
行,但是,罪犯关押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所在地的,也
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
? 2、执行机关。
? 是指将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机关。法律规定,执
行机关包括人民法院、监狱、公安机关及其转交的其他有关单
位和组织等。
? 根据刑罚的不同方式和执行机关的不同职权,这些执行机关所
执行的刑罚种类分别是,
? ( 1)人民法院负责对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和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 ( 2)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对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判决的
执行,除此之外监狱还负责对死缓判决的执行;
? ( 3)看守所虽然不是刑罚执行机关,但是为了减少押解负担、
节约资源,对判处 1年以下和余刑在 1年以下的罪犯可由看守所
代为执行;
? ( 4)拘役所负责对判处拘役罪犯的执行;
? ( 5)公安机关负责对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管制、剥
夺政治权利,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罪犯的执行。
? 3、执行的监督机关。
?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
行法律监督,执行是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人民检察
院当然也是刑事执行的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第 212
条归帝国内,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
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第 215条、第 222条、
第 223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减
刑、假释以及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情况等实行监
督;第 223条规定,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执行中,
如果认为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的,应当转请人民
检察院处理;第 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
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
法的情况,应当统治执行机关纠正”等等。
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
程序
?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三、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
?四、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
?五、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
?六、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
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 (一)签发执行死刑命令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1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
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由最
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高级
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窒息功能死刑的命令应按统一的
样式填写,然后由院长签名,加盖法院印章。
? (二)执行死刑的机关及期限
?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应由高级人民法院交原
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原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 7日
内交付执行。
? (三)死刑执行的监督
? ( 1)查明同级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
? ( 2)检查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
? ( 3)执行死刑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停止执行”或“暂停
执行”的情形后,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
? ( 4)执行死刑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摄像;执行死刑后,
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亡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
? (四)执行死刑的指挥人员及其工作
?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 212条第 3款的规定,执行死刑由人民法
院的审判人员负责指挥。执行前对罪犯验明证身,并讯问其有
无遗言、信札,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
? (五)死刑罪犯同近亲属会见
? 最高人民法院在, 解释, 第 343条中规定:“执行死刑前,罪犯
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
院可以准许。”
? (六)执行死刑的方法和场所
? 法律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枪决、注
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
准。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 死刑采用枪决方法执行,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交由司法警
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交由武装警察执行。采用注射方法
应由谁来执行,法律没有规定,但应由法医或医师进行。
? (七)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 公布执行死刑,可以震慑犯罪,鼓舞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但是,
张贴布告应当选择适当的场所,防止发生负面效应和不良影响。
? 对于在刑场执行死刑的罪犯,禁止游街示众以及一切侮辱其人格、有
伤风化的行为发生。
? (八)执行死刑后的处理
? 执行死刑完毕,由法医验明罪犯切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
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的情况及时逐级上报人民法院。
? 执行死刑后,通知罪犯家属,对罪犯生前遗物、遗款等应当查点清楚,
并列出清单,交其家属领取,并将收条交执行的人民法院附卷。另外,
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还应办理以下事项,
? 1、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做好罪犯遗
物、遗款清点移交工作。
? 2、罪犯执行死刑后的遗体或火化后的骨灰,通知其家属认领。罪犯家
属不予认领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 3、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的程序和时限,
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 我国, 刑事诉讼法, 第 213条第 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
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在“罪犯被交付
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
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 我国, 监狱法, 第 16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
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
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
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 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
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
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上述这四种法律文书
对于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正确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
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时候,以上四种法律文书
必须齐备,缺一不可。一案有若干罪犯的,应当按罪犯的人数
送达上述文书,不能共用。
? (一)交付执行的期限
? 关于交付执行的期限,根据, 监狱法, 第 15条及最
高人民法院, 解释, 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 2
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文付执行的人
民法院应当将执行通知书等有关的必备法律文书及时
送达羁押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
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之日起 1个月内将该罪犯
送交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
犯,公安机关在收到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
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交付执行。执行
通知书的回执,经看守所盖章后附入人民法院的诉讼
案卷内。
? (二)交付执行的场所
? 死刑缓期 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虽然都属于限制
人身自由的刑罚,但由于犯罪性质不同、刑种不同、刑期不同、
犯罪人是否成年等不同,以上刑罚在执行方式、执行场所、等
反面都有所不同,,刑事诉讼法, 第 213条第 2款、第 3款分别规
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 2年执行、无期徒刑、余刑在 1年以下
的有期徒刑的成年罪犯,应当交付监狱执行;对于被判处有期
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 1年以下的,由
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在拘役
所执行;对于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 法律规定交付执行前余刑在 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罪犯由看守所代
为执行,更为方便,有利于罪犯服刑改造。对于在看守所执行
刑罚的罪犯,应当同未决的犯罪嫌疑人分管分押。
? 对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是因为,
? ( 1)未成年犯管教所在管理上比监狱相对宽松,使
未成年犯在生理上和心上能够接受;
? ( 2)将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分别关押于不同场所进行
教育改造,可以避免成成年犯对未成年犯的传授、教
唆,同时也便于对未成年犯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
措施;
? ( 3)未成年犯管教所在名称上与监狱相区别,有利
于避免对末成年犯造成过深的“监狱烙印”和心理伤
害。
? 未被逮捕的罪犯,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执行通知书、已生效
的判决书等,将其送交相应的执行机关执行,比另行
办理逮捕手续。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
行。
? (三)执行方法
? 执行机关收押罪犯,应当对罪犯进行身体检查,对于
不适合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的,可以暂不收监,
但是如果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害性的,应当收
监。对罪犯收监时,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随身所携
带的物品。属于非生活必需品的,由执行机关代为保
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后退回其家属,对违禁品一律没
收。
? 执行机关对罪犯收押后,应当将罪名、刑期、执行地
址等自收监之日起 5日以内通知罪犯家属。对于罪犯
在服刑中死亡、调动、脱逃满 2个月未捕回或捕回后
有变动的,执行机关应当书面报告交付执行的人民法
院及对该监所实行监督的人民检察院。
? (四)其他问题
?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罪犯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
起计算,判决前被拘留和逮捕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
一日。服刑期满,执行机关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对判 处死缓罪犯的减刑,必须在 2年期满后及时进行,
执行机关不得任意拖延或者提前;但是罪犯在缓刑期
间故意犯罪并经查证属实后核准死刑的,即可执行死
刑,不受 2年期限的限制。如果罪犯在 2年期满被减为
有期徒刑后故意犯罪的,不能执行死刑,只能依法对
所犯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
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三、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
执行
? 缓刑是指对具备法定条件、被判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刑罚
的罪犯,在一定期间内暂缓执行刑罚,若其在暂缓执行期间未
犯新罪,则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缓刑不是一项独立
刑种,而是刑罚运用的一种特殊执行方式。
? (一)交付执行的机关与执行机关
? 交付执行的机关是终审人民法院,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第一
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
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
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或取保
候审,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
缓刑的罪犯,在宣告缓刑时,应当同时宣告缓刑考验期。根据
,刑法, 第 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 1
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 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
刑期以上 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 1年。缓醒考验期限,从判决
确定之日起计算。
? (二)对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罪犯的考察监督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考察机关批准。
?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
? 1、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有新罪;
? 2、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
的。
? 有第 1,2情形的,审判新罪或漏罪的人民法院应在判决时,对原判决
宣告的缓刑予以撤销,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在总和刑期以下
决定执行刑期。有第 3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报请原判人民法院审核决
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四、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
执行
? (一)管制的执行
? 管制是指对轻微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社会公
众的监督下实行改造的一种刑罚。管制是独立的刑种,为我国
所独创。
? 1、执行机关
? 管制应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管制,宣
判时如果被告人在押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待
判决生效后,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司法实践
中,管制一般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由其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
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保卫组织、治安保卫委员会等执行。
? 2、期限
? 管制的期限为 3个月以上 2年以下。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
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
日。。
? 3、执行监督
? 管制在执行期间,罪犯应遵守下列规定,
? (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 (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
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
? ( 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 ( 4)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 (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经批准。
? 罪犯在被管制期间,有权参加劳动并得到同工同酬待
遇。
? 执行和解除管制应当向公众宣布。
?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不能单
独适用。根据, 刑法, 第 54条的规定,对罪犯剥夺政
治权利,主要是剥夺其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
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担任国家机关
职务权,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
导职务等权利。在执行期间,罪犯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 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
从监督。
?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自行完毕之日或
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其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
间。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
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罪
犯的政治权利。
五、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

? 财产部分判决包括判处罚金、没收财产和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
产部分。
? (一)罚金的执行
? 罚金是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犯罪公民或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
数额金钱的刑罚执行方法。根据法律规定,罚金判决由人民法
院执行。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或犯罪单位,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
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
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
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
的,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
有困难的,罪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
经查证属实后,可以酌情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
少或者免除。
?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
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对于罪犯缴纳的罚金,应当按照规定
及时上缴国库,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者私分。
? (二)没收财产的执行
?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依法无
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
?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 220条的规定,对于没收财产的判决,无
论附加适用还是独立适用,都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必要的
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以防止和排除各种干扰。
? 为了防止没收财产判决在执行前罪犯或其他人转移财产影响执
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和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 没收财产的范围,只限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
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对罪犯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要
的费用,不得没收属于罪犯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 对于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
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 对于没收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或
财政部门,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用、调换及压价拍
卖或变相私分。
无罪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
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决定。
免除刑事处罚判决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确认被告人有罪但因
具有法定免除刑罚情形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决定。
, 刑事诉讼法, 第 20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
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
放。”即为了保护不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
类判决一经宣布,首先应将被关押的被告人立即释放。由人民
法院将无罪或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书送交看守所,看守所接到
上述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释放被关押的被告人。即使当事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尚
未生效,也不影响释放被告人的立即执行,不得等待判决生效
后才予以执行。
第三节 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
?一、死刑执行的变更
?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
?三、暂予监外执行
?四、减刑和假释
?五、对新罪、漏罪的追究程序
?六、对错判和申诉的处理
? 执行的变更,是指人民法院、监狱及其他执
行机关对生效裁判在交付执行或执行过程中
出现法定需要改变刑罚种类或执行方法的情
形后,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改变的活动。
? 刑事执行的变更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
的改判不同,执行的变更是根据罪犯在服刑
中出现了新的法定情形所进行的减刑、假释
等,与原判决是否正确无关;而依照审判监
督程序对案件予以改判的前提是原判决确有
错误,所以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一、死刑执行的变更
? (一)停止执行
?, 刑事诉讼法, 第 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
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 7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
可能需要改判的;
? 3、罪犯正在怀孕。”
? (二)暂停执行
?, 刑事诉讼法, 第 212条第 4款规定:“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
对罪犯应当验明证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
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 (三)停止执行和暂停执行的区别
? 1、停止的原因不同。
? 前者停止的原因是三种法定情形,只要有证据证明具备其中之一者,
则应当停止执行;后者停止的原因是只要认为可能有错误,就应停止
执行,究竟有无错误,可以在停止执行后通过调查研究解决。
? 2、停止的时间和场合不同。
? 前者是在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 7日内在羁押场所发现的;后者是在交
付执行后、实施执行前,在刑场或羁押场所发现的。
? 3、决定停止执行的主体不同。
? 有权决定停止执行的主体是原审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暂停执行的主体
是临场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
? 无论是停止执行还是暂停执行,一经作出决定,就应当立即报告核准
死刑的人民法院,并由该院院长签发停止执行死刑的命令,待原审或
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查证核实后,逐级上报。经核实如果认为原判决正
确,且不具有, 刑事诉讼法, 第 211条第(二)、(三)条规定情形的,
应当报请原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次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并注
明撤销停止死刑的命令后,才能执行死刑。
? 应当变更执行的情形
? 1、原判决确有错误,不论是在认定事实上或者是在
适用法律上有错误,都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指令原审
人民法院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审,依据事实和法
律作出正确裁判。
? 2、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
已被查证属实,需要对罪犯减轻处罚并作出改判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发回一审人民法院或者
由二审人民法院进行该判。
? 3、如果罪犯正在怀孕或被视为怀孕(已经人工流
产),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撤销原判,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发回原审或者由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
判,改判死刑(死缓)以外的其他刑罚。
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我国刑罚中死刑的一种
特殊执行方法,是对罪该判处死刑但具有不
必立即执行的法定条件而在判处 死刑的同时
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监督改造以关后效
的制度。
?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 210条第 2款的规定,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
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
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
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
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
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 (一)对死缓罪犯予以减刑的条件
? 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有无故意犯罪,是对其予
以减刑或者执行死刑的唯一条件。
? 司法实践中,对判处死缓的罪犯一般是,
? 1、只要在二年缓期执行期间未故意犯罪的,减为无期徒刑;
? 2、对于既没有故意犯罪又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如检举、揭发
监内犯罪的,制止罪犯逃跑自杀的,有重大发明或技术革新以
及生活中舍己救人等表现的,可以减为 15年以上 20年以下有期
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可以减为 3年以上 10年以下。
? (二)对死缓罪犯报请减刑的程序
? 法律规定,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
由执行机关提出减刑书面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
厅(局)监狱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当地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
定。减刑裁定书应当发给罪犯及交付执行机关,并将副本送达
原审人民法院和对执行机关实行监督的人民检察院。
? (三)变更执行的期限
? 死刑缓期执行的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
决前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考验期,因此,减刑必须
待 2年考验期满后进行。人民法院收到执行机关的减
刑建议书之日起 1个月内审理裁定,案情复杂或有特
殊情况的,可以延长 1个月。但是,如果罪犯故意犯
罪,可在考验期内的任何时间进行追究,只要经查证
属实,都应当执行死刑。如果罪犯在缓期二年执行期
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故意犯罪的,则不应被视为缓刑
期间犯罪。对这种情况,应对新罪依法另行起诉,经
人民法院审理,依照, 刑法, 第 69条的规定,数罪并
罚决定执行刑罚。新罪应判死刑的,才能执行死刑。
? (四)对死缓罪犯需要执行死刑的程序
? 法律规定,罪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由
罪犯服刑地的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
察院审查起诉并向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经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待裁
判生效后,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如果该死刑案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
核准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最
高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后,应当由该院院长签
发执行死刑命令,交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照
法定程序和方式执行死刑。
三、暂予监外执行
?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出现某种
法定的特殊情形不宜在监内执行,暂时将其放在监外交由公安
机关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它不仅变更了执行场所,而且变更
了执行方式。
?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
?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 214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的罪犯,具备法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被判处
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罪犯,不能适用监外执行。
? (二)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它是指罪犯病危或者患有恶性传
染病,不治之症等,不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的医院治疗而
由罪犯提出保证人担保其在监外执行兼治病期间不违反有关规
定的制度。
? 但是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
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 人民政府指
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哺乳婴儿一般自分娩之
日起,到婴儿有周岁以前。只要该罪犯不致危害社会,原则上
都可以对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 3、生活不能自理的。它是指罪犯由于老、弱、病、残等原因需
要他人照顾才能生活的。
? (三)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和执行的机关及其程序
? 1、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作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交付执行前,
罪犯具有上述法定情形的,由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的同时,作
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另一种是在交付执行后,监狱或其他执
行机关对服刑罪犯出现上述情况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对其暂
予监外执行。因此,有权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是人民法院
和执行刑罚的机关。
? 2,,刑事诉讼法, 第 214条第 5款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
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
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 3、执行的程序一般是:交付执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
的,由人民法院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
所判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等,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
通知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罪犯,执行机关不予
收监的,应当说明理由,由公安机关将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反
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214条规定
的,应当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认为不符合的,决定将罪犯收监
执行,对此执行机关应当接收;对于罪犯在服刑过程中发现需
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监狱管理机关审批,批准的,由批准机关将批
准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原审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出现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依
照上述规定办理。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15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暂予监
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该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书面意见后,
应当立即对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 4、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即发现不符合
保外就医条件,或者严重违反保外就医规定,
或罪犯已病愈、怀孕已中止、哺乳期已满、
生活已能够自理等,如果刑期未满,由公安
机关通知将罪犯收监执行余刑;如果刑期已
满,不再收监,由原执行机关办理手续。罪
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
当及时通知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四、减刑和假释
? (一)减刑
? 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
行期内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其刑罚的一种制
度。
? 减刑既可以减少原判刑期,也可以将原判较重的刑种改为较轻
的刑种。但是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
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十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刑期,从裁定减刑
之日起计算,已执行的刑期,不计入减刑后的刑期之内,而其
他刑罚的刑期,原判刑期已执行的部分,则应计入减刑后的刑
期。
? 1、减刑的条件
?, 刑事诉讼法, 第 221条第 2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
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
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即减刑有两个条件:罪犯在服刑期
间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只要具备其中之一者,即具备了减刑
条件。
? 2、对减刑案件的管辖
? ( 1)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 2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
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区市监狱管理机关审
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
? ( 2)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
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
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
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
一个月。
? ( 3)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
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的减刑建
议书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 1个月内
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
? 4.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
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
书裁定。
? 5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
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
裁定。
? 6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重大立
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
应当由负责考察的公安派出所会同罪犯的所在单位或
者基层组织提出书面意见,由罪犯所在地的中级人民
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 7、对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管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
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见,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
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 (二)假释
?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刑罚后,
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
的制度。
? 1、假释的对象
? 根据, 刑法, 第 81条的规定,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
刑的罪犯,原判刑期执行 1/ 2以上,被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实际刑期执行 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
放。如果有特殊情节,经最高人民法院准,假释也可以不受上
述执行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
架等暴力侵犯罪被判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
子,不得假释。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
无期徒刑的假释勘验期为 10年。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
算;如果原判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从假释之日起执行。
? 2、假释的条件
? ( 1)执行期限的要求: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执行原判
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已执行 10年
以上。
? ( 2)主观上改造的要求:必须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假释
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 3、假释案件的管辖
? 根据, 刑法, 第 82条的规定,对假释案件的管辖与减刑案件基
本相同,即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
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
监狱假释建议书裁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死缓、无期
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
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假释建议书裁定。
? (三)对减刑、假释的审理及其期限
? 1、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的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 ( 1)减刑、假释建议书;
? ( 2)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 ( 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
证明材料;
? ( 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 2、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
? 当事人对减刑、假释不准上诉,一经宣告,立即生效。对于被
宣告假释的罪犯,执行机关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 3、人民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自收到减刑、
假释裁定书之日起 1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
殊的,可以延长 1个月。但是,对于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的罪
犯的减刑、假释,人民法院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
必须在 1个月以内作出裁定。
? (四)对假释裁定的执行及处理
? 根据, 刑法, 第 85条和, 刑事诉讼法, 第 217条第 2款的规定,
对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 对于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依照刑法规定,没
有犯新罪和发现有遗漏罪行的,考验期满,则认为原判刑罚执
行完毕,并公开宣布,无须办理释放手续。如果罪犯在考验期
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家世,实行数罪并罚,对决定执行的刑
罚,收监执行;如果在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
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实行
数罪并罚,对决定执行的刑罚,收监执行。罪犯在假释考验期
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
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程序撤销
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五、对新罪、漏罪的追究程序
? 新罪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实施了触犯刑律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的行为。
? 漏罪是指罪犯在服刑过程中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的尚未
被判决的罪行。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1、对于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罪犯,发现犯新罪或漏
罪的,由执行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
查决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2、对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和被宣告缓刑、假释、暂予
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发现有漏罪或又犯
新罪的,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当
地人民检察院,根据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3、对服刑罪犯脱逃后又犯罪的,如果其新罪是监狱捕获罪犯后
发现的,由监狱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如果其新罪是公安机关
捕获罪犯后发现的,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
六、对错判和申诉的处理
?, 刑事诉讼法, 第 223条规定:“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
行中,如果认为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
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 根据, 监狱法, 第 21条,23条和 24条的规定,罪犯对生效的判
决和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对于罪犯的申诉及其撤销、变
更刑罚的请求,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押。
但是,在罪犯申诉期间,只要人民法院尚未作出撤销原判和改
判之前,不能停止对原生效裁判的执行。
?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机关转送认为有错误的材料和
意见,或者罪犯的申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属于原判在
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即符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条
件的,应当提出抗诉或者提审、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如果
经审查不符合重新审判条件的,可以不予受理。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
监督
?一、对执行死刑的监督
?二、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三、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四、对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一、对执行死刑的监督
?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 212条第 1款的规定和司法实践,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 3日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
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
? 1、查明有无执行死刑的命令或是否由核准死刑的人
民法院院长签发,以及签发的具体时间;
? 2、有无停止执行和暂停执行的情形发生及应当采取
的相应措施;
? 3、执行死刑的指挥人员、执行人员及其执行死刑的
场所、方法和程序是否合法;
? 4、执行死刑的刑场秩序,有无足以造成他人伤亡的
情况。
二、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刑事诉讼法, 第 215条规定:“批准
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决定抄
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
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
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
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三、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刑事诉讼法, 第 222条规定:“人民
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
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 20日以
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
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 1个月以
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
裁定。”
四、对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 1、对交付执行的裁判进行监督。检察这些判决和裁
定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于一审宣告被告人无罪
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虽然尚未生效,但是对在押的
被告人是否已经释放等等。
? 2、对执行机关的收押、执行和监督考察等实行监督。
检察监狱对罪犯是否依照法定条件和手续收押,对于
不予收监的,是否有书面说明;监狱、未成年犯管教
所等对罪犯执行刑罚是否合法;对交付执行的死缓罪
犯是否按时提出减刑意见;对刑满罪犯能否及时释放;
对服刑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及立功表现的是否及时提出
减刑、假释建议;公安机关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
缓刑、监外执行等罪犯的监督考察是否合法、负责;
人民法院对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的执行是否合法,
没收的财产是否依法处理等等。
?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活动实行监督的方式,通
常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活动,单独进
行和与人民法院联合进行相结合。
? 监督中,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及时予以
纠正;对情节较为轻微的违纪行为,以口头
方式向违纪人提出纠正意见;对情节严重的
违法行为,经检察长批准以书面方式向执行
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违法行为造成
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机关追究
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思考题
? 一, 单项选择题
? 1,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的, 在宣判后, 如果被告人在押, 按照法律规
定的要求应当做出的处理是 ( )。
? A,改为取保候审 B,改为监视居住 C,立即释放 D,继续羁押
? 2,法律规定, 被判处死刑缓期 2年执行的罪犯, 死刑缓期执行期满, 应当
予以减刑的情形是 ( )。
? A,确有悔改表现 B,确有立功表现 C,没有故意犯罪 D,没有过
失犯罪
? 3,对于罪犯患有严重疾病, 必须保外就医的, 由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
有权指定该医院的机关是 ( )。
? A,监狱 B,高级人民法院
? C,中级人民法院 D,省级人民政府
? 4,对于判处管制, 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由人民法院将判决书送达执行的
机关是 ( )。
? A,看守所
? B,县级公安机关
? C,县级人民检察院
? D,罪犯所在地居民委员会
? 5,对罪犯决定监外执行后, 有权执行这一决定的机关是 ( )。
? A,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
? C,人民检察院 D,罪犯所在的单位或居民委员会
? 6,被判处死刑缓期 2年执行的罪犯,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应当依法予以
减刑的, 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应当报请裁定的机关是 ( )。
? A,原审人民法院 B,中级人民法院 C,人民检察院
? D,当地高级人民法院
? 7,在执行期间, 对于被管制的罪犯,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 A,可以外出经商 B,不能外出经商
? C,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外出经商 D,一般不能外出经商
? 8,罪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但该罪犯
被判处的刑罚必须是 ( )。
? A,有期徒刑或拘役 B,管制
? C,死刑缓期 2年执 行 D,无期徒刑
? 9,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负责执行的机关是 ( )。
? A,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 C,监狱 D,国家安全机关
? 10,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 负责执行的机关是 ( )。
? A,监狱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公安机关
? 11,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 或发现了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 由执行
机关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该有权机关是 ( )。
?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司法行政机关
? 12,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在被送交执行刑罚前, 剩余刑期在 1年以
下的, 可以代为执行的机关是 ( )。
? A,监狱 B,公安机关
? C,看守所 D,人民法院
? 13,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负责侦查的是 ( )。
? A,监狱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 B,监狱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
? C,监狱
? D,司法行政机关
? 二, 多项选择题
? 1,以下的判决和裁定, 属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 ( )。
? A,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 B,中级以上地方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
? C,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
? D,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 在上诉期间内, 没有提出
上诉, 抗诉的 E,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死刑的判决
? 2,执行管制应当由执行机关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 向罪犯所在单位或居住
地的有关群众宣布的内容有 ( )。
? A,犯罪事实 B,管制期限 C,必须遵守的规定
? D,是否剥夺政治权利 E,是否有前科
? 3,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可以减刑, 根据法律的规定
减刑适用的刑罚有 ( )。
? A,管制 B,无期徒刑 C,有期徒刑 D,死缓
? 4,监狱或劳动改造机关在刑罚执行中, 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
申诉, 应当转请处理的机关有 ( )。
?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原判人民法院
? D,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 E,上级人民法院
? 5,下列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有 ( )。
? A,被判处拘役的罪犯 B,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C,被判处管制的
罪犯
? D,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E,被判处罚金的
? 6,在执行死刑前, 应当停止执行, 报请原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的
情形有 ( )。
? A,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 B,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 可能需要改判的
? C,在执行前发现罪犯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 可能需要改判的
? D,罪犯正在怀孕的 E,罪犯不服判决的
? 7,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有
( )。
? A,判决可能有错误 B,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C,怀孕的妇女
? D,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E,生活不能自理, 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
社会的
? 8,由人民法院直接执行的判决有 ( )。
? A,判处罚金的判决 B,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
? C,拘役 D,管制
? E,无罪判决
? 三, 名词解释
? 1,执行 2,暂予监外执行 3,假释 4,减刑
? 四, 简答题
? 1,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哪些?
? 2,简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的执行程序 。
? 3,死刑停止执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 4,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是什么?
? 5,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 6,简述减刑的条件 。
? 7,简述减刑案件的管辖 。
? 8,简述假释的对象, 条件 。
? 9,简述对服刑罪犯在服刑期间犯新罪或发现, 漏罪, 的处理程序 。
? 10,简述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对认为有错误的判决和罪犯申诉的处理程序 。
? 五, 论述题
? 1,试述刑事诉讼执行的特点?
? 2,试述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 六, 案例分析题
? 1,被告人王某因犯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 。 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维持对王某的死刑判决 。 判决宣告后, 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 由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 。 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法院
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后, 决定在 10日以内交付执行 。 执行前, 王
某以书面形式向中级人民法院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 。 该院认为工某
为多活几天, 此举纯属虚构, 遂予以口头驳回, 按期执行死刑 。 执行
前, 中级法院张贴布告公布并游街示众, 同时通知罪犯家属 。 死刑采
用注射方法在看守所内执行 。 执行后, 对罪犯验明正身, 并将执行情
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
? 问:本案的死刑执行程序存在哪些违反法律规定之处?
? 2,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贪污案 。 由于被告人刘某贪污数额小,
积极退赃并有揭发其他犯罪的立功表现, 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 判决
做出后, 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有错误, 依法提出抗诉, 某区人民
法院遂决定暂不释放在押的被告人刘某, 待二审终结后再行定夺 。
? 问:本案中的区人民法院所做的暂不释放被告人的决定是否正确,
为什么?
?
? 参考答案
? 一, 单项选择题
? 1,C 2,C 3,D 4,B 5,H
6,D 7,C 8,A 9,B 10,D 11,B
12,C 13,C
? 二, 多项选择题
? 1,ACD 2,ABC 3,ABC 4,BC
5,ABCD 6,ABCD 7,BCDE 8,ABE
六、案例分析题
? 1,本案对死刑判决的执行存在以下违法之处,(1)决定交付执行的期限不正确 。
,刑事诉讼法, 第 211条规定,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
后, 应当在 7日以内交付执行 。, 本案的中级人民法院在 10日之内交付执行有误 。
(2)中级法院对罪犯王某在执行前书面揭发重大犯罪事实, 不经查实, 就以他为
,多活几天, 纯属虚构, 为由, 口头驳回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 刑事诉
讼法, 第 211条第 2款规定, 在执行前发现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可能需要改判
的, 应当停止执行, 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定 。
而本案的中级法院不是依法停止执行, 而是如期执行, 因此是错误的 。 (3)执行
死刑前, 中级法院将王某游街示众是违法的 。, 刑事诉讼法, 第 212条第 5条规
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 不应示众 。 (4)中级法院对王某验明正身的时间不符
合法律规定 。, 刑事诉讼法, 第 212条规定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并讯问其有无遗
言, 信札, 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 本案在执行死刑后再验明正身是错误
的 。 (5)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 未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违
背, 刑事诉讼法, 第 8条和第 212条第 1款的规定 。
? 2,本案中的区人民法院的决定是错误的 。, 刑事诉讼法, 第 209条的规定: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 免除刑罚处罚的, 如果被告人在押, 在宣
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 根据这一规定, 无罪或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做出后, 尽
管自诉人或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有错误, 依法提出了上诉或抗诉, 也应将在押
被告人立即释放 。 该规定的目的在于及时恢复已被宣告无罪和免除刑事处罚的
人的人身自由, 保护其合法权益 。 因此, 本案区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判决的同
时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王某 。 只有二审法院变更了一审裁判, 对被告人改处
拘役, 徒刑后, 才应根据二审裁判再行将被告人予以收押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