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律师制度概述
一、律师和律师制度
二、我国律师的性质、业务和工作原则
三、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
四、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律师的概念
? 我国, 律师法,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
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二)律师制度的概念
? 律师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
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业务范围、资格等有
关律师执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总称。其特征为,
? 1,律师制度以国家法制的确认为前提
? 2,律师的业务活动是服务性质的,不带有强制
性
? 3,确立律师制度必须明确律师的性质、资格、
执业、权利义务、管理机构、业务范围、惩戒
规则、法律责任。
(三)律师制度的沿革
? 1,律师制度的起源
? 可以追溯到罗马奴隶制时期。在罗马共和
国时代,诉讼中有一种被称做“保护人”
的公民帮助被告进行诉讼,陪同被告人出
席法庭,在法庭审理时,为被告提供意见
和帮助。保护人一般由被告的亲戚或朋友
担任,但必须是身份显赫的公民。它类似
于现代的诉讼代理制度。
? 2,律师制度的确立
? 近代律师制度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取得胜利后
确立起来的。资产阶级在同宗教、封建特权、
封建专制的斗争中,在刑事诉讼方面,针对封
建专制审判制度中的“纠问式”、“审问式”
审判方法,提出了辩论式 ——给当事人辩护权
和在法庭上进行自由辩论的民主审判方法。同
时还针对封建专制的“有罪推定”,刑讯逼供
等野蛮的刑讯制度,提出
? 了“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等产阶级
法制原则。在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立
法上相继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英国在
1679年,美国和法国在 1791年,日本在
1867年分别在法律中规定了被告人可以
得到辩护,从而进一步确立了律师制度。
? 3,律师制度的发展
? 律师制度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得到了空
前的发展。
? 以美国为例,美国律师人数居世界第一。
美国人占世界人口的 10%,律师占世界律
师人数的 70%,注册律师达 70多万人。参
众两院中有 60%以上的议员有律师资格,
法官、检察官也是从律师中产生的。历史
上的 50多位总统中,有 20多位是律师出身。
(四)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
? 1,旧中国律师制度的由来的发展。
? 清末:, 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 1906年、
未颁行,1910年编成刑事诉讼法草案和
民事诉讼法草案等,未及审议颁行。
? 南京临时政府:, 律师法, ( 1912年 3月)
未及通过 。
? 北洋军阀政府,1912年 9月颁布了, 律师
暂行章程,,, 律师登录暂行章程,,中
国开始实行律师制度。
? 武汉政府,1926年重新颁布, 律师章程,
,律师登录暂行章程,
? 南京国民政府,1945年制定了, 律师
法,,, 律师法实施细则,,奠定了国民
党律师制度的基础。
2,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 破,
? 1949年 2月废除, 六法全书, ;
? 1950年 12月,取缔黑律师;
? 1952年开展司法改革运动。
? 立,
? 1950年 7月颁布的, 人民法院组织通则,
规定被告人有辨护权;
? 1951年的, 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 的
说明中首次提出了“合法辩护人”的概念;
? 1956年 1月 10日司法部向国务院呈送了
,关于建立律师制度的请示报告,,得到
了批准。
? 否,
? 1957年整风反右运动的后期,出现反右
斗争扩大化,很多律师被认为立场有问题,
被错划成右派,律师工作夭折了律师制度
被否定了。
? 恢复,
? 1978年 3月 5日的宪法,恢复了被告只有权获得
辩护的规定;
? 1979年 7月 1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 法院组
织法,,刑事诉讼法, 都规定了辩护的问题;
? 1980年 8月 26日颁布了, 律师暂行条例, ;
? 1996年 5月 15日颁布了, 律师法, ;
? 2001年 12月 29日又对律师法进行了修改。
二、我国律师的性质、业务及活动原
则
? (一) 我国律师的性质,有三种观点,
? 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暂行条例)
? 律师是自由职业者
? 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律师法)
? (二)我国律师的业务范围
?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
顾问;
?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
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
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
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
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参加诉讼;
? 4,代理各类案件的申诉;
?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
活动;
?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
提供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
和有关法律的其他文书。
? (三)律师开展业务应遵循的原则
? 1,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
律师职业道德的和执业纪律。
? 2,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
为准绳。
? 3,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
人的监督。
? 4,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三、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
? (一)律师资格
? 律师资格是指国家确认的、准予从事律师职业
的资格。律师资格是公民从事律师职业必须具
备的的条件和身份,是律师执业的前提物基础。
? 1.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
? ( 1)基本条件
? 2001年 12月 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 25次会议修
改后的, 律师法, 第二条规定,
?“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
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
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
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
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
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
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 ( 2) 特殊条件
?, 律师法, 第七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
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学研究、教学
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
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
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
准,授予律师资格。”
? 2,取得律师资格的途径
? 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
? ( 1)报名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藉,学
历条件如前所述。
?,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
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
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
?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
销律师执业证的;
? (三)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曾被
处以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
考试处理的。
? ( 2)报名程序:由司法部公布报名时间,一般
在每年的 7月份前后,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须在
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报名。
报名时,需持本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本
人的近期免冠照片,并交纳报名费。
? ( 3)考试:近年来一般都在十月中旬。内容包
括 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
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以大学法学本科的 14门
主干课为主。
? ( 4)考试成绩的通知与资格证书的颁发:
评卷工作结束后,考生所在地的司法行政
机关将考试成绩通知考生。 参加当年国家
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应当自
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向地(市)
司法局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并提交以
下材料,
?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
书;
? (二)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
(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
? 地(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
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省(区、市)司法厅
(局)复审。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申请
人,并要求申请人在省(区、市)司法厅(局)
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
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
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
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通
知申请人,并报司法厅(局)备案。
?
? 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对申请材
料进行复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司法部审核
颁发证书。对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
由省(区、市)司法厅(局)作出不予颁
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并报司法部
备案。
? 复审中发现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或以其他
形式骗取报名资格的,将 由省(区、市)司法
行政机关作出该应试人员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确认
无效。
? 具有,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
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具有前述情形,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其已经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无效。
(二)律师执业
? 1.律师执业证书的申领
? 律师执业证书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规
定颁发的确认律师身份的证件。是律师执业的
有效证件。持有律师执业证书方可以律师名义
从事活动。
? ( 1)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
? ①具有律师资格;
? ②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 ③品行良好。
?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
证书,
? ①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的;
? ② 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 ③ 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 ( 2)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
? ① 实习。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必须
要在律师事务所中实习 1年。
? ② 申请。律师首先要受聘一个律师事务所,申
请人应先申请将材料转交律师事务所,由律师
事务所报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
? ③ 审核和颁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
(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
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30天内颁发律师执业证
书,并通知申请人。
? 2.律师执业证书的注册
? 律师执业实行年度注册制度。律师执业证书 每年 注册一
次。
? 年度注册时,律师应当填写, 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
登记表,,同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 ① 年度工作总结;
? ② 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律师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 40天
课时的培训;
? ③ 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报告;
? ④ 律师协会出具的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证明。
? 律师申请注册的材料由律师事务所报送住所地的司法行
政机关,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
逐级报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 审查过程中,发现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暂缓注册,
? ① 因律师执业纪律受到停止执业处罚,
处罚期未满的;
? ② 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执业纪律被
处以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
? ③ 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暂时不能从事律
师职业情况的。
? 3.律师执业证书的管理
? ① 律师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停止执业的处
罚时,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律师执业证书,处
罚期满后再予以发还;
? ② 律师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吊销律师执业
证书的处罚时,司法行政机关收缴其律师证书
予以注销;
? ③ 律师由一个律师事务所转往另一个律师事务
所时,执业证书应交回原律师事务所,转所后
重新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 ④ 律师因自身原因或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其律师执业证书由律师事务所收回;
? ⑤ 律师执业证书损坏或遗失的,由该律师
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
领或补发。律师执业证书损坏的,应交回
原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应在
报刊刊登遗失声明;
? ⑥ 律师应妥善保管律师执业证书,不得出
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
四、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 (一)律师的权利
? 1,阅卷权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权查阅与
本案有关的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 2,会见和通信权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权
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
? 3,调查权 就所承办的案件调查访问的权利
? 4,发问权 在刑事诉讼中经审判长许可,律
师有权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直接发问,有
权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有物证,并可申
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 5,律师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和授
予的权限,可以享有民事诉讼当事人所有的权
利。
? 6,律师认为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有权拒
绝担任他的辩护人。
? 7,法庭宣判后,律师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或者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
? 8,律师因案情复杂,开庭日期过急,无必要准
备时间的,有权申请法院延期审理。
(二)律师应履行的义务
? 1,律师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
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 2,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是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
理人。
? 3,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收取委托人的财物。
? 4,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
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 5,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 6,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
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
导当事人行贿。
? 7,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
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防碍对方当
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 8,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
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 9,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
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
者辩护人。
律师与律师制度(二)
五、律师事务所
六、律师协会
七、律师的法律责任
八、律师的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五、律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核准设立的律
师执业机构。律师法第 15条规定,律师事务所
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
分。
? (一)律师事务所的特征
? 1,是从事律师业务的组织;
? 2,不以营利为目的;
? 3,依法自主地开展业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
任;
? 4,必须依法设立。
? (二)律师事务所的任务
? 1,组织律师开展业务活动;
?2,组织律师学习国家的方针、政策,提
高律师的政治素质;
?3,组织律师学习法律知识,总结交流工
作经验,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
? (三)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 1,接受委托制度 律师法第 23条规定: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
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
国家规定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
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个人不能
收案。
?2,案件讨论制度
? 3,业务档案制度
? 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规
定立卷归档。律师业务档案分三类,
? ( 1)诉讼类 包括刑事辩护和代理、民事诉
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
? ( 2)非诉讼类 具体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
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
? ( 3)涉外类
? 归档原则: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
立卷
? 内容:律师承办业务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
往来公文、谈话记录等都应归档。
? 4,业务培训制度
?5,奖惩制度
?6,收费制度
? ( 1)实行统一收费制度;
? ( 2)收费公开(明码标价);
? ( 3)按规定收取费用,有三种方式,
? ①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
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
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
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
计价方式。
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服务活动。
? ② 计件收费。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事
项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
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
务费的计价方式。
计件收费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办理各类诉
讼、仲裁及案件执行法律事务。
? 刑事诉讼案件不适用风险收费,但对于时
间或地域跨度极大、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
重大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可以在不高
于规定标准 1.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 对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商案件,应委托人的要
求,可以采取风险收费的计价方式。风险收费
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
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
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
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
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
再支付任何费用。采取风险收费的计价方式,
双方约定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高于诉讼或申
请执行总额的 30%。采取风险收费方式,律师
事务所必须与委托人达成书面协议。
? ③ 协商收费
? 协商收费是指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双方依据
办理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自愿协商确定收费标
准的计价方式。
协商收费适用于除仲裁和案件执行之外的各
类非诉讼法律事务,如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或
审查修改各种法律文书、参加项目谈判、公司
并购、重组、破产清算、出具法律意见(建议)
书、办理见证、提供知识产权证券金融类法律
服务、担任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等。
? 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应由委
托人支付的法院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
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
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
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
“办案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在风
险收费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收费标准,以广东省为例,
?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二年)
? 一、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二)收费标准,200- 3000元/小
时
(三)上下浮动幅度,20%
? 二、计件收费
(一)适用范围:各类诉讼、仲裁和案件执行法律事务
? (二)收费标准,
? 1、刑事,
( 1)侦查阶段,2000- 5000元
( 2)审查起诉阶段,5000- 15000元
( 3)审判阶段,6000- 30000元
对疑难重大复杂案件、集团犯罪案件可在不高于上列
标准的 1.5倍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 2、民事、商事、行政诉讼,
( 1)不涉及财产,3000- 20000元
( 2)涉及财产:在收取基础费用 1000
- 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
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 5万元(含 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 ~10万元(含 10万元),6%
10万 ~50万元(含 50万元),5%
50万 ~100万元(含 100万元),4%
100万 ~500万元(含 500万元),3%
500万 ~1000万元(含 1000万元),2%
1000万 ~5000万元(含 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
? ( 三)上下浮动幅度,20%
?
3、说明,
( 1)上列各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
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按
一审标准收费;曾办一审再办二审的或曾办一审或二审,
再办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
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
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 2)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商事案件亦可采取风险
收费,风险收费的最高收费标准或总额,不得超过争议
利益的 30%。
? 三、协商收费
? (一)适用范围:除诉讼、仲裁、执行案
件外的其他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
? (二)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
协商。
? ( 4)收费争议的解决与处罚。因律师过错而终
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退回已收取的律
师服务费;因委托人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
律师事务所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因
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共同过错或委托人的要求
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
应当根据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进行相
应的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
? 律师事务所违反价格规定收费的,视情况由价
格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查处。
? 7,财务管理制度
?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做好财
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考核、分析工
作,努力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资金筹集,
资产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和
分配财务报告和财务评价。定期向主管部
门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接受财务检查和监督。
(四)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 1.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国办所)
指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需要设立的,以
其全部资产承担法律责任的律师事务所。
? ( 1)设立条件,
? 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 ②有 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 ③有 3名以上的律师。
? ( 2)与设立机关的关系
? 设立国资所的司法行政机关以律师事务所行使
下列职权,
? ①审查律师事务所的年度预决算方案;
? ②对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 ③任免律师事务所主任;
? ④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和撤销;
? ⑤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国资所具有下列职权,
? ①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
? ②制定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 ③决定律师事务所内部的设置与分工;
? ④决定录用、辞退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 ⑤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分配;
? ⑥修改律师事务所的章程。
? ( 3)国资所的内部管理
? 国资所实行民主管理,设立由全体律师组成的
律师会议制度,民主管理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
务。
? 主任是法定代表人,由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
的专职律师担任,由全体律师推选,报请设立
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任命。
? 经济上独立核算,经费管理方式有“自收自
支”、“差额补助”、“全额管理”三种
? ( 4)国资所的终止和法律责任
?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国资所终止,
? ① 设立机关决定撤销的;
? ② 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 ③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 国资所终止时应进行清算。国资所以其全部
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 2,合作律师事务所
? 合作律师事务所是由律师自愿组合,共同参与,
财产由合作人共有的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法
第 17条的规定,合作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
对债务承担责任。
? ( 1)设立条件
? 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 ②有 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 ③有 3名以上的发起人。
? 发起人的条件,
? ①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且在申请律
师事务所之前 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
的处罚;
? ②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
? ( 2)合作人
? 合作所的全体律师为合作人。合作人享有
下列权利,
? ① 参加合作人会议,对律师事务所的重大
事务享有表决权; ②担任律师事务所职务
的选举权和被子选举权; ③监督合作人
会议的执行情况;④律师事务所终止时,
依章程规定参加律师事务所剩余财产的分
配;⑤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合作人承担
以下义务,①执行合作人会议的决议;
② 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③章程
规定的其他义务。
? ( 3)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
? 权力机构:合作人会议,收全体专职律师
组成。
? 主任: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对外
代表律师事务所。
? 财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 分配:按劳分配,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制。
? ( 4)合作律师事务所的终止和法律责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律师事务所 ① 律师
不足 3人,且在 3个月内未能补齐的; ②
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不足 10万无人民币,且
在 3个月内未能补齐的;③合作人会议决
定解散的;④法律法规规定解散的其他情
形。
? 合作所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④
? 3,合伙律师事务所
? 全伙律师事务所是指律师依照法律和合伙
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设立的,财产归合伙
人律师所有,责任由合伙人律师承担的律
师事务所。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
? ( 1)设立条件,
? 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②有 10万
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③有 3名以上的发
起人,发起人条件与合作所相同;④有书
面的合伙协议。
? ( 2)合伙人
? 合伙人指参与合伙合同的订立,对合伙律
师事务所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对合伙律师
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律师。
? 包括,原始合伙人,即参与合伙律师事务
所的组建工作,承担发起责任的律师,年
龄为得超过 64岁。此外的其他合伙人,为
普通合伙人 。
? 合伙人必须专职从事律师执业,并且具有
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合伙人必须在本所
执业,非本所专职律师不得成为合伙人,
不能享有合伙人的权益。
? ( 3)入伙与退伙
? 退伙分为三种,① 自愿退伙,合伙人单方面退
出合伙的法律行为。 ② 法定退伙,指基于法律、
法规及律师行业的有关规定而丧失合伙人身份。
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形: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被宣告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被
依法注销、员销律师执业证的或取消律师资格
的。 ③开除退伙,指除本人以外的其他合伙人,
依照法律、法规或合伙协议的规定将某一合伙
人开除出合伙。
? ( 4)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
? 合伙律师事务所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律师事
务所的内部事务。合伙人会议是合伙律师
事务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
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召集。
? 个人律师事务所
? 个人律师事务所在北京、上海、深圳早已
出现。 2002年 10月 23日,上海首家律师
事务所正式获准注册成立。
五、律师事务所的登记和年检
? (一)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 1,有规范的名称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应由“字
号 +律师事务所”构成。字号前可以根据需要冠
以行政区域的名称,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
将拟定名称报司法部审核,经核准的名称,在
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 2,有固定的住所
? 3,有律师事务所的章程
? 4,有 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 5,有 3名以上的律师
(二)律师事务所的登记
1,设立登记
①受理②审核③登记④公告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三)律师事务所的年检
年检是指律师事务所的登记机关按年度对律师事
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其执业资格的
活动,律师事务所未经过年检或未通过年检的,
不得继续执业。
? 登记机关对年检材料进行检查,必要时到律师
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年检中发现律师事务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
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1,年检
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2,伪造、涂改、
出借、抵押和转让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3,登
记事项有重大变更,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
记; 4,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5,违反财务管理制
度和会计制度; 6,违反收费管理规定; 7,有其
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 律师事务所因机构分立、人员变动等原因
导致律师事务所已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予
以注销。律师事务所逾期不参加年检的,
可以注销该所。因受停业整顿处罚未参加
年检的律师事务所,在恢复执业后 30天内,
申请补办年检手续。
六、律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
? (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
? 律师事务所分所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需
要,在本所在的市、县以外的地区设立的分支
机构,律师事务所分所经分所所在地的省级司
法行政机关核准设立。律师事务所对分所的债
务承担法律责任。
? 1,设立分所的条件
? 律师事务所成立已满 4年;
? 有 20名以上的专职律师;
? 提出设立分所申请前 2年未受过处罚;
? 分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 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有 10万元以上的人
民币的资产;有 3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
分所的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必须具有
2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 2,分所的管理
? 律师事务所分所在律师事务所授权范围内
开展业务活动。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具有下
列权利,
? ( 1)任免分所的负责人;
? ( 2)制定分所的规章制度;
? ( 3)决定分所的分配方案;
? ( 4)处置分所的财产;
? ( 5)决定分所的终止;
? ( 6)其它由律师事务所决定的事宜。
(二)律师事务所的驻国外分支机构
? 1,申请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
所的条件
? ①设立时间已满 2年;②有执业律师 10人
以上,其中能熟练运用外国语言工作的不
少于 3人;③在提出申请日前 2年内未受过
惩戒处分;④具有相应的办公通讯设备以
及其它开展法律业务的工作条件。
? 律师事务所须委派 2名以上本所专职律师
长驻。派驻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①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在执
业期间未受过惩戒处分;②在内地连续执
业 2年以上;③具有承办涉外法律事务的
业务能力,了解所在国(地区)的法律;
④能熟练运用一种外国语言工作。
? 律师事务所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司
法部同意,并经分支机构所在国(地区)
政府的批准。
六、律师协会
? 律师协会是由律师组成的对自身进行监督、管
理的社团组织,在我国,律师协会是指中华全
国律师协会 。
? 1986年7月,第一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召
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此后于 1995年 7月、
1999年 4月,2002年 5月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
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1999年 4月
28日第四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全国
律师协会章程。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全
国性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
师实行行业管理。
?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均为本会会员,地
方律师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 截止 1999年 4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有团
体会员31个(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律师协会),个人会员近 11万人。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
律师代表大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每三年
举行一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
事会,理事会选举本会会长、付会长和常
务理事。在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
会期间,常务理事行使理事会的职权,执
行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秘书长领导
执行机构进行日常工作。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
师协会的主要职责为,(一)保障律师依法执
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四)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
检查和监督;
(五)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
(六)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由于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维护律师行业利益
保护律师执业秩序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从律师行业的
特点来看,律师有三方面的关系涉及执业活动的顺利进
行,
? 第一是自身条件的要求,其中包括两方面:一是律师的
业务素质,律师必须及时更新知识,掌握新的业务。否
则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甚至可能出错而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所以必须不断加强对律师业务水平的
培训。二是要加强对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
育。使律师在执业中能够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以事
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 第二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由于种种原因律师与
当事人之间可能会发生纠纷,律师协会应当予以调解。
? 第三 是律师与执业活动所涉及的部门和人员的关系 。如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与公、检、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
关系;在民、商行政诉讼中,律师与法官、律师与诉讼
对方的关系。这些关系都直接影响律师的执业活动。律
师在执业中人身权利受侵害、执业权受不到尊重和保障
的事件时有发生。律师被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包庇
罪判刑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
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是律师协会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 律师与律师协会的关系
? 律师法 39条规定,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
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
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律师协
会会员按照律师协会的章程,享有章程赋
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七、律师的法律责任
? 律师的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
因为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律师的执业纪律,损害了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影响了律师的职业形象,导致律师依法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
法律后果。
(一)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
?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 1.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 律师出现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时,其赔偿的主体是律师事务所。
?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只是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委
派去承办案件,但发生造成损失的事实,当事
人只能去向律师事务所要求赔偿。律师事务所
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和委托协议向当事人承担赔
偿责任。
? 2,违法执业和过错行为的范围
? 违法执业主要是指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过错行为主要包括,
? ( 1)因超越委托权限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 ( 2)遗失重要证据而导致无法举证或证据失效;
? ( 3)泄露国家机密、当事人商业秘密、当事人个人隐
私;
? ( 4)出具错误的法律意见书;
? ( 5)应当收集的证据,由于律师的原因没有及时收集
而使证据湮灭;
? ( 6)由于律师的原因,使当事人失去诉讼时效;
? ( 7)律师玩忽职守,草率处理案件的。
? 3,赔偿的标准
?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退还收取的律师费之外,
赔偿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赔
偿时,国资所和合作所承担有限责任,在
本所的全部资产额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
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则应当承担无限责
任,具体的说,就是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
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二)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
?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律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进行指导和监
督。对于有违反执业纪律行为的律师给予行政
处罚。
? 1,行政处罚的方式
? 对律师违法违纪处罚的主要方式是:警告;没
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
? 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的主要处罚方式是: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执业
证书。
? 2,作出处罚的机关
? ( 1)给予警告处分、停止执业 3个月以上 1年以
下的处罚以及没收违法所得的处分决定,应当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或设区的
市司法局作出。
? ( 2)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权由省级人民政
府司法行政部门行使;必要时由国务院司法行
政部门行使。
? ( 3)对律师事务所违纪的处罚权由省级人民政
府司法行政部门行使,必要时由国务院司法行
政部门行使。
(四)律师的刑事责任
? 律师的刑事的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
为自己故意或过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有关
规定,而应受到刑法处罚。按照律师法的规定,
律师有下列 3种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
? 1,律师泄露国家机密的;
? 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 3,提供明知其为虚假的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
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
实。
八、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 (一)文献的颁布
? 我国年 1980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司法
部就十分重视律师职业道德的建设,制定
了一系列的有关律师职业道德的文件。
? 1993年 12月 27日,司法部令第 30号发布
了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 1996年 10月 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过
了新的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于
1997年 7月 1日起实施。
? (二)概念与特点
? 律师职业道德,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
责时应遵循的道德规范。
? 律师执业纪律,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
责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 其特点如下,
? 1.职业性
? 2.自律性
? 3.现实约束性
? 4.内部互补性
,
? (三)律师的职业道德
? 1,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
? 2,忠于法律和事实
? 3,坚持原则,维护正义
? 4,道德高尚,廉洁自律
? 5,诚实信用,尽职尽责
? 6,保守职务秘密
? 7,尊重互助,公平竞争
? 8,勤于学习,提高素养
? (四)律师的执业纪律规范
? 1,律师在其工作机构的纪律
? ( 1)律师应遵规守纪,必须遵守规章制度和工
作纪律。
? ( 2)不得私自收案、收费及收取额外礼酬。
? ( 3)不得拒绝或疏怠应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
? ( 4)不得违反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
? ( 5)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 归档原则: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
立卷
? 内容:律师承办业务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
往来公文、谈话记录等都应归档。
? 4,业务培训制度
?5,奖惩制度
?6,收费制度
? ( 1)实行统一收费制度;
? ( 2)收费公开(明码标价);
? ( 3)按规定收取费用,有三种方式,
? ①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
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
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
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
计价方式。
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服务活动。
? ② 计件收费。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事
项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
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
务费的计价方式。
计件收费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办理各类诉
讼、仲裁及案件执行法律事务。
? 刑事诉讼案件不适用风险收费,但对于时
间或地域跨度极大、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
重大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可以在不高
于规定标准 1.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律师实务 3
律师参加刑事诉讼
第二讲 律师参加刑事诉讼
? 一、概述
? 律师参加刑事诉讼,是指律师接受刑事案
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
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
加诉讼。
? (一)律师参加刑事诉讼的特点
? 1, 律师负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等特定职
责。 其依法参加刑事诉讼受法律保护,任
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
?2,律师熟悉法律、办案经验丰富,可以
充分有效地履行职责;
?3,律师诉讼权利广泛,有条件全面了解
案情,因而能够提供充分有力的材料和有
理有据的意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律师有严格的纪律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5,受律师事务所的委派参加刑事诉讼,
可以发挥集体的作用。
? (二)律师参加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
?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 2,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 3,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4,保守秘密
? 5,相互合作
? (三)律师参加刑事诉讼的责任
? 1,帮助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
? 2,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3,监督法律的实施,维护法律的公正
二、收案和结案
? (一)收案
? 1,收案的条件
? ( 1)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须在侦查
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 ( 2)担任辩护人,须在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检
察院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诉或者自
诉案件被受理之后;
? ( 3)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或者附带民
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须自案件移送审
查起诉讼之日起;
? ( 4)担任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
诉讼案件的代理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
诉讼代理人,可以随时接受委托;
? ( 5)担任二审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须
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后;
? ( 6)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须在人民
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或者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不起诉
的决定作出之后;
? ( 7)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侦查阶段聘请律
师的,当事人须取得侦查机关的批准;
? (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代
为委托的,须在会见时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确认。
? 2、收案的时间
? 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
一审、二审、申诉各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
也可以一次性签订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
受权委托书。
? 3、收案的手续
(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 委托协议, 一式
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 2)委托人签署受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办
案机关,一份由律师存档,一份由委托人保存;
( 3)开具律师事务所信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办理收案登记,编
号后建立卷宗。
?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
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
托人隐瞒事实,或者委托人提出其他 不
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职务的,
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二)结案
律师承办刑事业务结案时,应写出办案总结,
整理案卷归档。
办案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应写出办
案总结,说明原因,并附上相关手续,整
理案卷归档。
三、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
助
? (一)会见犯罪嫌疑人
? 时间:侦查机关第一次对犯罪嫌疑人询问
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 帮助的内容: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
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
请取保候审。
?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
联系,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
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 会见地点:犯罪嫌疑人未在押,可以在其住所、
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
? 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
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当在场。
? 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
过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
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不需要经过批准,
律师 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在 48小时 之内安排会见。
? 对于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
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或者 走私犯罪,
毒品犯罪、贪污受贿犯罪 等重大复杂的 两人以
上的共同犯罪 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
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否则,律师有权
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纠正。
?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
嫌疑人,应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
准。侦查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律师应当要求出
具书面决定;如果不是案情或案件性质本身涉
及国家秘密的,律师可以提出申请复议或向有
关部门反映。
?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携带下列文
件,
? ( 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的信函;
? ( 2)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 ( 3)委托人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 。
?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首先征询其
对于聘请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表示同意的,
应要求其在, 授权委托书, 上签字确认;表示
不同意的,应要求其表示书面意见。
?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向其了解以下情况,
? (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 ( 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 ( 3)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或情节以及无罪
的辩解;
? ( 4)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
否完备,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 ( 5)侦查活动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 ( 6)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 会见时应禁止的行为,
? ( 1)不得私自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
? ( 2)不得通过传递信函为犯罪嫌疑人串
供创造条件;
? ( 3)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犯罪嫌疑人使
用;
? ( 4)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 注意事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会
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
如有遗漏或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
者改正。如果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
笔录上签字。
? 经犯罪嫌疑人同意,会见时可以进行录音、录
像、拍照等。
? 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会见在押犯
罪嫌疑人的时间和次数,要求侦查机关予以安
排。
(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提供以
下法律咨询,
?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
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
回避的法律规定;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
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情况有拒绝
回答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
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核对、补
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
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 5,犯罪嫌疑人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
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
重新鉴定的权利;
?6,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7,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有
关规定;
?9,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的规
定;
?10,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11,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三)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 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 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
一条规定的;
? 2,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 3,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的;
? 4,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
过法定期限的;
? 5,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的条件的。
?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
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为
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协助其直接向侦查机
关申请取保候审。
? 申请取保候审,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
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
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
及联系方式等。
? 律师不应为犯罪嫌疑人作保证人。
? 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
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 七日内 作出答复。对
不同意的,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四)代理申诉和控告
? 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
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 十五条 规
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
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 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
诉讼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
不当的、非法搜查、扣押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规
定的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疑人向有关部门提
出控告。
四、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
讼代理人
?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开具律师事务所信
函,连同授权委托书提交人民检察院,履
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
理人的职责。具体要做的工作有,
? (一)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持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
所的介绍信)
? (二)调查、收集有关材料;
? 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
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应事先向检察机
关提出申请并取得书面同意,并征得被调
查人同意;
? 向证人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
的材料,应征得他们同意,并在调查笔录
上注明。
? 调查笔录应记载,
? 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
的时间、地点;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
人的基本情况;律师对证人如实作证的要
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说
明以及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 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根据需要可邀请
有关人员在场见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 调查笔录需经被调查人核对、确认,被调
查人有修改、补充的,应在修改处签字、
盖章或按指纹确认。经被调查人核对后,
应让其在每一页上签名并在笔录的最后签
署记录无误的意见。
?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
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 (三)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向人民检察院)
? 超期羁押的,请求依法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 人身权利受侵害或人格受侮辱的,代其提出控
告;
? 被不起诉人不起诉决定不服的,代为申诉;
?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律师可以在被害
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 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
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的,可以代其向
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
院起诉。
? 代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自诉程序办理委
托手续。
五、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依据:一是接受委托,二是
在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接受律师
事务所的指派,但后者应征得被告人的同意。
具体工作是,
? (一)审查管辖
? 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
管辖不当的,应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 (二)阅卷
? 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
料。主要案卷材料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
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照片。缺少上述
材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
? 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向侦查、起诉阶段
的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调取有关材料。
?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应当记明查
阅、复制、摘抄案件材料的时间、地点,
并注明案卷页数,证据材料形成的时间、
地点及制作证据材料的人员。
? 阅卷时,应着重了解下列情况,
?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2,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
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的酌定、法定情节。
?3,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4,证人、鉴定人、勘验笔录的制作人的
自然情况;
? 9,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证据本身和证据间的矛盾与疑点;
?10,有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
罪事实及有关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11,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 5,被害人的自然情况;
?6,侦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
的完备性;
?7,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的资
格、鉴定过程与方式以及鉴定结论和理由
等;
?8,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三)会见被告人
? 会见在押的被告人,应持有下列材料,
? 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
见被告人的专用介绍信;律师执业证书 。
? 律师会见被告人,应 事先准备好会见提纲,
按计划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认真听取被
告人的陈述和辩解,注意发现、核实、澄
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
并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 1,被告人的身份及收到起诉书的时间;
? 2,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 3,指控的事实、目的、动机、情节是否清楚、准确;
? 4,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
? 5,被告人的辩解和理由;
? 6,有无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 7,有无立功表现;
? 8,有无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
? 律师应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
中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三)调查和收集证据
? 注意事项: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
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时,应取得人民法院的许可和证人的同意。
? 律师向证人取证困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 律师在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
调取证据,并参加有关调查取证活动。
(四)准备出庭
? 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出庭的,要制作出
庭人名单,注明身份、地址、通讯方式、
拟证明的事实,并在开庭前提交法院。
? 可以出庭的人有:证人
? 鉴定人
? 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
? 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目录,
说明要证的事实,于开庭前提交法院。
? 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应及时出庭,因下列
原因不能出庭的,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
请延期开庭,
? 1,收到两个以上的开庭通知,只能按时
参加其中之一的;
?2,庭审前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
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
?3,由于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出庭的。
(五)法庭调查
? 在整个法庭调查期间,律师的注意力应当高度
集中,全力以赴,一丝不苟。具体来说,有以
下内容,
? 1,按规定就座;
? 2,注意是否需要代为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 3,法庭对当事人情况的核对是否有误;
? 4,认真倾听各方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并做
好发问准备;
? 5,在公诉人讯问、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问
后,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
? 6,对公诉人的讯问方式和内容提出反对意见;
? 7,公诉人对律师的发问方式提出反对意见的,
律师可以进行争辩。法庭支持公诉人反对意见
的,律师应改变发问的方式。
? 8,对控方的证据进行质证,
? ( 1)对控方证人进行质证,内容包括,
? 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 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 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 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 证人感知案件事件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 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 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 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 证言前后是否有矛盾。
? 律师应综合以上内容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
可与控方展开辩论。
? 控方通知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辩
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要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
审理。
? ( 2) 对于控方申请通知出庭的鉴定人及其作出
的鉴定结论,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
? 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
? 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 鉴定人的资格;
? 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 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 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 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 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准确。
? ( 3)对控方宣读的鉴定结论,律师可以对
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进
行质证;对控方宣读的未到庭鉴定人的鉴
定结论或证据目录以外的鉴定结论,辩护
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
期审理,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
定。
? ( 4) 对控方出示的物证进行质证,
? 物证的真伪;
? 物证与本案的关系;
? 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 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 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 ( 5) 对控方出示的书证进行质证,
? 书证的来源;
? 书证是否为原件;
? 书证的真伪;
? 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 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 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 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 ( 6) 对控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
言的质证,
? 证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 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
否完整、准确。
? 对控方宣读的未出庭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目
录以外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
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申请通
知证人出庭作证。
? ( 7)对控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进行质证,
? 视听资料形成的时间、地点、过程和周围的环
境;
? 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
? 播放视听资料设备的状况;
? 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
? 视听资料是否有伪造、变造;
? 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 9,控方举证完毕后,经审判长批准,辩
护律师可以向法庭出示本方证据。
? 辩护律师出示证据时,应向法庭说明证据
的形式、内容、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
题,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来源;
? 证据取得程序的合法;
? 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 证据的关联性。
? 在法庭调查中,辩护律师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
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 在法庭审理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
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
重新鉴定或勘验。
? 律师发现法庭调查中有程序违法的情况时,
应及时提出异议,要求予纠正。
(六)法庭辩论
? 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应认真听取控诉方发表
的控诉意见,记录要点,为辩护做好准备。
? 律师辩护时应针对控方的指控从以下几个方面
进行辩护,
? 事实是否清楚;
?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 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
? 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 通过分析论证,提出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 律师若做无罪辩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
行论证,
? 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 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
认为是犯罪;
? 被告人没有实施控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 指控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被告
人有罪;
? 其他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 若做有罪辩护,则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
? 指控被告人的罪名不当,应依法认定为法
定刑较轻的其他罪名;
? 被告人有无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 律师进行辩护时是向法庭发表意见,以期
得到采纳。因此要明确自己的角色,不能
以旁听人为对象进行表演,哗众取宠。
?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当庭提出拒绝
或更换律师的,辩护律师可依法与之解除
委托关系。在庭审过程中,出现律师拒绝
辩护的法定事由,可以请求休庭,经律师
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解
除委托关系。
(七)休庭后的工作
? 1,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
办理交接手续;
?2,整理书面辩护意见及时提交法庭;
?3,一审判决后,辩护律师有权获得判决
书,在上诉期内,可以会见被告人,听取
其对判决书的意见,询问其是否上诉,并
给予法律帮助。
六、担任公诉案件的二审辩护人
? 接受委托后,协助代写上诉状,必要时可
向一审律师了解有关情况,请求提供有关
材料。
? 阅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与一审相同。
? 不开庭审理的,应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
可提供新的证据。
七、担任审判阶段公诉案件被害人的
诉讼代理人
? 律师可能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包括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
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
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
人。
? 工作内容:提供法律咨询;
? 调查取证;
? 查阅案卷材料;
? 参加庭审。
? 代理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收到出庭通知的,
有权要求变更开庭日期。
? 了解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如涉及被害人的
隐私,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 告知被害人有权申请回避。
? 应与公诉人互相配合,当代理人与公诉人
意见不一致时,从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出
发,独立发表代理意见,并可与公诉人展
开辩论。
? 休庭后,告知委托人核对笔录,补遗改错,
确认无误后,再签名或盖章。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代理律师
可协助或代理委托人,在其收到判决书之
日起 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八、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
人或辩护人
? (一)担任诉讼代理人
? 接受委托前,应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的自诉案件
的范围和立案条件,符合条件的,办理委托手
续。
?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要帮助分析案情,确定
被告人和管辖法院,调查、了解有关事实和证
据,代写刑事起诉状。
? 自诉人同时要求民事赔偿的,代理律师可协助
其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写明被告人
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具体的赔偿请求及计
算依据。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应办理相关的手续。
律师代理提起自诉时,应携带下列材料和文件,
? 1,自诉人身份证件;
?2,刑事起诉状;
?3,证据材料及目录;
?4,授权委托书;
?5,律师事务所信函;
?6,律师执业证。
? 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提交刑事附
带民事起诉状。
? 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提起反诉的,代理
律师可接受自诉人的委托,担任其被反诉辩护
人,但应办理相应的委托手续。
? 代理律师应向自诉人告知有关自诉案件开庭的
法律规定,避免因自诉人拒不到庭或擅自中途
退庭,导致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法律后果。
自诉人因故不能出庭的,代理律师应按时出庭
履行职责。
? 自诉案件开庭审理时,代理律师应协助自诉人
充分行使控诉职能,提出证据证明自诉人的指
控成立。
? (二)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 以下事项需要注意,
? 1,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提起反诉;
?2,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
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
诉处理;
?3,自诉案件可以调解;
?4,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
撤回自诉。
,
九、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
代理人
? (一)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
理人
? 原告人包括,
? 因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
? 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
?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
定代理人。
? 律师接受委托前,应注意审查下列事项,
? 1,作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提的刑事案
件是否已经提起;
?2,被告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3,被害人的损失是否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所引起;
?4,提起时间是否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后,
一审判决宣告之前。
?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代为撰写民事诉状,并做
好以下工作,
? 1,若法院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可建议委托人
另行起诉;
? 2,指导、协助委托人收集证据、展开调查、申
请鉴定;
? 3,建议、协助委托人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
财产予以扣押和查封;
? 告知委托人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法律后果。
(二)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
人的诉讼代理人
? 律师可以接受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审、二审程序中,
担任诉讼代理人。
? 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可以接受委
托,同时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
代理人。
律师实务 4
律师参加民事诉讼
? 一、律师参加民事诉讼概述
? 二、收案
? 三、调查和收集证据
? 四、一审普通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 (一)审查管辖和诉讼时效
? (二)代理起诉和应诉
? (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 (四)出庭准备
? (五)参与法庭调查
? (六)参与法庭辩论
? (七)参与调解、和解
? (八)休庭后的工作
? 五、简易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 六、二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 七、执行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 (一)接受委托
? (二)执行代理
一、律师参加民事诉讼概述
? 律师参加民事诉讼,是指律师接受民事案
件、经济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
理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在代理权限内代
理诉讼、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主要特征,
? 1,以委托人的名义参加诉讼;
? 2,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参加诉讼;
? 3,律师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所产生的一切
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 (二)法律效力
? 与委托人亲自实施的诉讼行为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但是,律师超越代理权限或者
在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
某种诉讼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律
师自己承担。
? (三)代理律师的主要职责
? 1,指导、协助或代理当事人实现诉讼权
利;
?2,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维护法律的公正。
? (四)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则,
?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维
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
?2,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
提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3,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二、收案
? (一)收案的条件
? 1,接受原告的委托,应当在原告拟向人民法院
起诉之后,但已代理该案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并
与委托人已有约定的除外。
? 2,接受被告或第三人的委托,应当在被告或第
三人知道或者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办理
委托手续。
? 3,接受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的委托,担任二审代
理人的,应当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后办理委
托手续,但已代理一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
? 4,律师代理案件执行的,应当另行办理
委托手续,明确代理权限范围;或者在诉
讼代理合同中特别约定授权执行代理事项。
?5,接受再审案件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的委托,应当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
生法律效力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原
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接受集团诉讼案件的,应当与其代表
人办理委托手续;
? 7,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当
事人要求委托律师的,应当与其法定代理
人办理委托手续;
?8,接受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的,应
当符合, 民事诉讼法, 第 59条第 3款的规
定;
?9,接受外国当事人委托的,应当符合
,民事诉讼法, 第 242条的规定。
?10,接受港、澳、台当事人委托的,应当
遵循我国的有关规定。
? (二)不得收案的情况
? 1,已经接受同一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或第
三人委托的;
?2,已经在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中为一方
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二审程序或再审程
序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3,具有违反, 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
则, 的规定,不能接受委托的其他情形。
? (三)办理委托手续
? 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
?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 委托代理
合同, 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
承办律师附卷存档;
? 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
一份交受理案件的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
附卷存档,一份交委托人;
? 3,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
同及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当记明
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
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变更、放弃、
承认诉讼请求和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
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应当有委托
人的特别授权;
? 4,开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受理案件。
的法院。
? (四)承办律师应做的工作
? 1,要求委托人提供诉讼证据复印件、复制件,
同时核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委托人妥善
保管;收取原件的,要制作证物清单,由委托
人、律师签字附卷。
? 2,应当向委托人解释和讨论本案如下事项,
? ( 1)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 ( 2)起诉是否符合, 民事诉讼法, 第 108条
及其相关规定;
? ( 3)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
? ( 4)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
? ( 5)委托人已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
其诉讼请求是否有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支持;
? ( 6)诉讼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
务;
? ( 7)被告是否反诉,如反诉或有反诉可能,
反诉的事实与理由;
? ( 8)是否有申请回避的事实、理由和必要
性。
? 收案后,如发现委托人已经委托了一名其
他代理人时,应当与该代理人交换意见。
如果意见基本一致,可以共同代理;如果
意见不一致,应当向委托人讲明情况,由
委托人选任一名代理人,或者两个代理人
就不同的事项接受委托,分别接受不同的
代理权限。
三、调查和收集证据
? (一)基本要求,
? 律师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及
时。
? 律师不得伪造、变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他
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 取
得证据,不得协助或诱导当事人伪造证据。
? 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应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法律
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律师向证人调查
取证时,以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为宜。
? 律师收集书证。物证应收集原件、原物。
收集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复制、照
相,或者收集副本、节录本,但对复制件、
照片、副本、节录本应附证词或说明。视
听材料的收集,应明确其来源。
? 律师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
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
应事先告知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证,不
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 律师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证据,应及时告
知委托人或代理其向有关鉴定部门提出书
面申请,并在质证中提出意见,请求法院
委托或依法鉴定。
? 律师不能及时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向人
民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提交该证据。
(二)向委托人调查和收集证据
?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其所知道
的一切案件事实,并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
? 对委托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律师可以记录并制
作谈话笔录。
? 委托人能够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而不提供的,
在告知其不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将会产生的法
律后果后,委托人仍不提供的,视为委托人隐
瞒事实真相,律师可以拒绝代理,也可在向委
托人讲明其后果后,以已有的证据、事实完成
代理 。
(三)向证人、对方当事人、国家机
关调查和收集证据
? 经过相对人的同意,律师可以向证人、对
方当事人调查和收集证据,而且经相对人
同意后,律师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可以录
音、录相。
? 律师可以向国家机关调查和收集证据,律
师从国家机关抄录、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
料时,应尊重事实和忠实于原件,并经该
国家机关确认。
(四)委托他人或申请法院调查和收
集证据
? 案件确有需要,并经委托人同意,律师可以异
地委托被调查对象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调查和
收集证据 ;
? 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在
不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 7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
调查、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要求律师协助调查
收集证据的,律师应当参加。
? 需要勘验物证或者现场的,律师应当依授权代
理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勘验申请 。
(五)证据保全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下,
律师应征得委托人同意后,代理其向公证
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 律师申请保全证据,应提交书面申请并说
明理由。证据保全申请的提出,不得迟
于举证期届满前 7日。
(六)证据的审查和整理
? 律师对调查、收集的证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
行审查,
? (一)证据的来源;
? (二)证据的形成和制作;
? (三)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
? (四)证据的种类;
? (五)证据的内容和形式;
?
? (六)证据要证明的事实及其与本案的关
联性;
? (七)证据间的关系;
? (八)证据提供者的基本情况;
? (九)证据提供者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
的关系;
? (十)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 (十一)证据的证明力。
? 律师应编制证人名单,并说明拟证明的事
实。如需证人出庭作证的,在法律规定的
时间内将证人名单递交人民法院。每一证
人应附上相关材料,包括证人的姓名、年
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
详细地址、证明事项、证明目的等。
? 律师对收集的证据应当进行编号,编制证
据目录并说明要证明的事实。
四、一审普通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 (一) 审查管辖和诉讼时效
? 1,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 主要从以下五方面进行分析和审查;
? ( 1)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 ( 2)有无仲裁条 款、书面仲裁协议及其效
力;
? ( 3)有无协议管辖条 款及其效力;
? ( 4)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 ( 5)是否属于特殊地域管辖。
? 2.审查诉讼时效
? 应重点审查如下内容,
? ( 1)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 ( 2)有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
的事由。
? 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如有采取补
救措施的可能,律师在向其讲明可能不利
的诉讼结果后,可继续代理。
?
? 在采取补救措施后,仍不能排除超过诉讼
时效期间这一法律障碍时,律师可向当事
人说明情况,终止委托。当事人仍坚持诉
讼的,律师在向其讲明预测的诉讼结果后,
可继续代理。
? 被告代理律师对于管辖不合法和对方诉
讼请求超出诉讼时效期间的,可以提出管
辖异议和提出抗辩。
(二)代理起诉和应诉
? 1.代理原告起诉
? 律师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为其代写诉状。
? 律师向法院提交诉状应同时提交支持诉讼
请求的基本证据及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有
关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
提交法院的证据包括证明双方存在法律关
系的证据和原告权利受到侵犯的证据。
?
? 律师向法院提交诉状后,如法院初步审查
认为立案尚需补交有关证据材料,律师应
及时补交。
? 在接到法院的立案(受理)通知书后,
律师应通知当事人及时交纳诉讼费。
? 在接到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后,律师
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可依据当事人的委
托,提起上诉。
? 2.代理被告 应诉和反诉
? 接受被告委托后,律师应到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
并重点查阅以下事项,
? ( 1)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 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受
理条件;
? ( 2)原告起诉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相互之间有
无矛盾;
? ( 3)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 律师根据被告请求,可代写答辩状。提交答辩状同时,
若有必要,律师可提交支持答辩理由的相关证据。
?
? 律师经初步审查,若发现案件不属受诉人民法
院管辖,应及时告知被告,并可根据被告的请
求在答辩期间内代其提出管辖异议。 一旦提出
管辖异议,就不应再进行答辩。
? 如果被告有反诉请求和理由,律师可代其书
写反诉状。反诉必须符合, 民事诉讼法, 关于
反诉的有关规定。提交反诉状时,应同时提出
支持反诉请求的基本证据。
?
? 律师担任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代理人,应
代其撰写具有民事诉状性质的书面文书,提出
独立的诉讼请求,阐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
据。
? 律师担任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代理人,应独
立行使诉讼权利,提出明确的诉讼主张和理由,
并与利益相关的一方当事人密切配合,反驳对
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理由。
? 律师经审查,发现当事人不应被追加为无独立
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依据有关事实与理由,向
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中的
律师代理
? 律师作为 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反诉
原告的代理人,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及, 民
事诉讼法, 规定的有关条件,代其提出财产保
全及先予执行的申请。
? 律师代为提出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应让
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银行帐号、有价证券、房
地产、机器设备、车辆、产成品、原材料等财
产线索。
? 律师代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需告知申请人提
供担保,并告知申请不当的法律后果。
?
? 财产保全金额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或与本
案有关的财产。
? 如采取诉前保全,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在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 15日内提起诉讼。
?
? 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的律师 应审查以下事项,
? (一)申请人的申请是否错误;
? (二)财产保全是否限于请求的范围;
? (三)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
能力;
? (四)保全裁定是应申请人申请做出,还是人民法院
依职权做出;
? (五)被申请人是否愿意提供担保并申请法院解除保
全;
? (六)是否申请复议。
?
? 若 被申请人 愿意提供担保,律师可代其书
写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 在被申请人提供了足够和有效担保后,
法院仍不解除保全措施时,律师可依据当
事人要求向法院领导或上级法院提出异议。
(四)出庭准备
1.整理和提交证据
? ( 1)律师应将当事人提供和自己调查、收集
的证据进行归类整理;
? ( 2)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律师可以留存复
印件,原件交由当事人自己保管,律师保存原
件的应妥为保管;有条件的应由律师事务所专
人保管,或者存放于保险箱、保管箱内;
? ( 3)律师向法院提交证据,应编制证据目录;
?
? ( 4)律师向法院提交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
提交,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
权利。
? ( 5)律师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证据,一般可提
交复印件,但开庭时应当出示原件。不能出示
原件的,应说明理由。法院收取证据原件时,
律师可要求法院或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出具收据;
( 6)律师需告知当事人,所有要提交法院的证
据必须经律师审查,要求当事人不得自行决定,
除非在委托律师前已经提交。
? 律师应通知自己一方联系的拟出庭作证的证人
携带身份证明准时到庭,并告知其出庭作证应
注意事项。律师可以与证人合作,演练庭审作
证、质证的情形。
? 开庭前,律师可根据情况,告知被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是否出庭。如果出庭,律师需告知
其出庭及回答法庭和对方代理人提问应注意的
事项。
?
? 律师可根据被代理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及阅卷情况,准备
法庭调查提纲。
? 调查提纲包括 陈述提纲、举证提纲、质证提纲和发问
提纲 。
? 陈述提纲 包括本案案情、陈述要点。
? 举证提纲 包括有关主体的举证、双方法律关系的举证、
权利侵害行为的举证和损失事实的举证等。陈述中涉及
的事实均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
? 质证提纲 包括对其他当事人证据的质证意见,对其他当
事人(或其代理人)对自己一方证据可能提出的质证意
见和反驳意见。
? 发问提纲 包括对其他当事人进行发问的内容和对出庭作
证的的证人、鉴定人的提问内容。
? 律师应认真撰写代理词或代理词提纲。
? 开庭前,律师应征求当事人意见,对合议庭组
成人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及有无相应证据。
? 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如因故不
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要求法院推迟开庭时间,
? (一)因不可抗力,律师无法出庭履行职务的;
? (二)律师收到两份以上同时开庭的通知书,无法参
加后接到通知书的开庭审理活动的;
? (三)由于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到达开庭地点的。
? 律师接到法院书面通知时距开庭时间不足三日的,有
权提出异议,要求法院更改开庭时间。
(五)参与法庭调查
? 法庭调查开始后,律师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 (一)代理原告的,可代为口头陈述事实或
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 (二)代理被告的,可代其陈述事实进行反
驳或者宣读答辩状,提起反诉的,讲明具体请
求和理由;
? (三)代理第三人的,可代其陈述或者答辩,
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
意见,或提出独立的诉讼主张。
? 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或法庭调查重点后,律师
有权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
? 律师出示证据,应当简要说明该证据事实
的种类、证据来源、取证时间、地点、提
交人及可以证明的事实等。
? 对各种证据的质证与刑事诉讼中大致相同。
(六)参与法庭辩论
? 律师的辩论发言,应紧紧围绕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
的重点进行。从事实、证据、法律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
阐明观点,陈述理由。
? 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应当重事实,讲道理。应有良好的文
化修养和风度,尊重对方的人格。不得讽刺、挖苦、谩
骂、嘲笑对方,不得攻击合议庭成员。
?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律师发现案件某些事实未查清的,
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 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律师应当指出,并
要求立即纠正,以维护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七)参与调解、和解
? 律师应当在代理权限内参与调解、和解。
未经特别授权,不能对委托人实体权利进
行处分。
? 律师代为签收调解书,应有委托人的书面
授权,否则,不能签收。
(八)休庭后的工作
? 休庭后,律师应认真阅读法庭笔录,如
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申请补正。
? 休庭后,律师应按法庭要求及时提交代理
词。对于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休庭后应
与本案承办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需要补充
证据的,律师应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
五、简易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 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发现下列情形时,律师应当
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建议转为普通程序。
? (一) 不符合,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规
定的;
? (二)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 (三) 已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改用简易程
序审理的;
? (四) 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 (五) 超过简易程序审限的;
? (六)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二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 律师在查阅一审案卷时,可对以下几方面作重点审查,
? (一)一审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完整,有无前后矛盾;
? (二)一审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有无未经质证的证
据作为判决裁定的依据;有无不该采信的证据采信了,
该采信的却没有采信;证据相互之间有无矛盾;
? (三)一审认定的事实与判决、裁定的结果是否具备
必然的逻辑联系;
? (四)一审适用法律是否得当,适用的法律条文与案
件性质、主要事实是否一致,有无适用已经废止的行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司法解释;
? (五)一审程序有无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违法情况。
?
? 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请
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或判决结果超
出诉讼请求范围的,律师应代当事人请求二审
法院调解或发回重审。
? 在二审时,原审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增加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或增加反诉请
求,律师应建议二审法院调解或发回重审。
?
? 律师应根据一审情况,及时做好证据补救工作,
尽量收集支持本方主张,反驳对方主张的新证
据。
? 二审期间发现新的重要证据,或者有理由说明
作为一审判决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能成立,或者
出现其他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的情况,律师
可建议二审法院开庭审理。
? 二审案件可以调解、和解,律师可以根据当事
人的特别授权,签署调解及和解协议,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七、执行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 (一)接受委托
? 1,受理案件范围
? ( 1)民事判决书、经济判决书、调整书、支付
令及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民事、经
济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提出执行
异议的案外人、被强制执行财产的第三人;
? ( 2)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
偿债务、物品的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人、被执
行人及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被强制执行财
产的第三人;
?
? ( 3)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
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
构作出裁决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提
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被强制执行财产的
第三人;
? ( 4)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按照, 民事诉
讼法, 执行的其他涉及民事方面的生效的
法律文书。
2,审查委托事项
? ( 1) 对案件的审查
? 律师应审查申请执行的案件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 ①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 ②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
执行人明确;
? ③ 申请执行人的是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
权利承受人;
? ④ 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 ④ 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
? ( 2) 对被执行人进行审查
? ① 有无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有履行义
务;
? ② 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 ( 3)对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进行审查,
? ① 是否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
系的人;
? ② 对执行标的有无主张的权利。
? ( 4)对被强制执行财产的第三人进行审查,
? ① 该第三人是否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
? ② 被执行人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③ 该第三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律师可以接受各当事人
的委托,担任其执行代理人
? 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执行代理人的,应由所
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协议。
? 委托律师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
进行和解,或代为领取标的物的,应当有
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二)执行代理
? 1.代书执行申请书
? 申请执行书的内容包括,
? (一)申请执行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 (二)申请请求;
? (三)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标的及申请
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 必要时律师可以了解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财
产状况以及案件的审理情况。
?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提出执行申请时,律师应向人民法院提供
下列文件和证件,
? ( 1)申请执行书;
? ( 2)生效的法律文书;
? ( 3)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的,应
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
,
? ( 4)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
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订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或
协议。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
的,应当提交我国驻外使馆认证或我国公
证机构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书;
? ( 5)委托人的委托书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的函;
?
? ( 6)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
申请执行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
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的副本,以及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执行的,应
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证明文件,以
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 3,申请强制执行
?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未按
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律师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损毁财产的,
律师可以申请执行人员查封、扣押或立即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 出现可变更和追加执行主体时,律师在征得委
托人同意后,可代其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和追
加被执行主体的申请。
? 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申请执行人
的律师应审查其异议是否成立。律师认为异议
不能成立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供异议不能成立
的意见和理由。
?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
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律师在征得申请执行
人的同意后,可代其向人民法院提申请,请求
人民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 律师接受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
人及被强制执行财产的第三人的委托后,
如果认为执行无误的,应根据委托人的客
观情况和利益履行代理职责;如果确有法
定事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可向执行法
院提出执行异议,律师应为其代书执行异
议书。
? 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务的,律师应征询委托人是否提出破产申请。
?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财产或主
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义务
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
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申请执
行人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
律师应代理委托人提出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
与分配的申请。
?
? 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律师应当向
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
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
据。由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转交主持分
配的人民法院。
? 参与分配的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查封、
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律师应代其主张优先受偿权。
? 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
行担保的,如果其担保不符合担保法有关规定
的,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人民
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 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
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
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
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时,律师应代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
裁定执行被执行人的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
的财产。
? 在执行中,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与对方当事人
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
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方式及期限等。
?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的和
解协议的,律师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代申请执行人提出
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
? 执行中需办理产权证照、股权等转移手续的,律师应代
委托人审查其合法性。
? 受托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律师,在收取执行款项后,应
尽快将款项转交申请执行人,不得私自动用。
? 4.律师的义务终止的情形,
? (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
行完毕;
? ( 2)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终结;
? ( 3)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 ( 4)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
行完毕。
律师实务 5
第四讲律师参加行政诉讼
第五讲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一、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要求
三、法律顾问的种类
四、法律顾问的聘任
五、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六、法律顾问的解聘
第六讲 律师代理仲裁
一、律师代理仲裁的概念
二、律师代理仲裁的委托
三、代理律师的工作
第四讲 律师参加行政诉讼
? 律师参加行政诉讼是指律师受行政案件当
事人的委托,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在代理
权限范围内代理诉讼,以维护委托人的合
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行为。
? 注意:如接受行政案件中作为被告人的行
政机关的委托以行政机关的诉讼代理人的
身份参加行政诉讼,则权利依法受到限制,
主要表现为,
? 第一,没有起诉权。
? 第二,没有反诉权。
? 第三,没有自行收集证据权。
? 第四,没有和解权。
? 接受委托时要审查,
? (一)当事人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 (二)当事人委托的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
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是否在下列范
围内,
?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
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
扣押、冻结等行政措施不服的;
?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
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
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
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
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
答复的;
?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
的。
? 此外,还有三类案件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一,确权决定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有关资
源权属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
? 第二,赔偿裁决案件。 即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就赔偿问题作出的裁
决不服提起的诉讼。
? 第三,补偿决定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强制性
补偿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
? (三)当事人委托的案件是否属于法律、
法规规定必须先行复议的案件;
? (四)当事人委托的案件是否在法律规定
的起诉期限内。
第四讲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 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
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
业性活动。
? 一、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
? 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
? 草拟、审查法律文书;
? 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 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 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要求
? (一)遵法守法 ——依法办事,不能为迎合聘
方不当要求和利益曲解法律。
? (二)忠于职守 ——职业道德使然。
? (三)保守秘密。
? (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更新知识,熟悉业
务,保持较高专业水平。
三、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种类
? 按照聘请从事的项目期限的不同,可以划分为
以下几种,
? (一)常年法律顾问和临时法律顾问
? 常年法律顾问 指聘请合同中约定期限为一年以
上,但不少于 1年的法律顾问。
? 临时法律顾问 指聘请方因某一特定事项而通过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约定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
代为处理完成。特定的事项由被聘为法律顾问
的律师完成以后,聘任关系即告终结。
? (二)专项法律顾问和综合法律顾问
? 专项法律顾问 指依聘请合同的约定,就
聘请方的某一项或某几项业务提供法律服
务。
? 综合法律顾问 工作范围不限于特定的事
项,而是要求其对聘方的业务活动提供全
面的法律服务。
? (三)政府法律顾问、单位法律顾问和个
人法律顾问
? 政府法律顾问 是指为政府决策和重大法律
事务提供服务。
? 单位法律顾问 是指为单位经营管理和其他
业务活动提供法律服务。
? 个人法律顾问 是指为公民参与社会活动,
包括处理家庭有关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四、法律顾问的受聘
? (一)受聘方
? 律师事务所 可受聘担任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
师负责为聘方提供法律服务。
? 未经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
式或名义担任法律顾问。
? 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独立担任法律顾问,但可以
协助律师完成法律顾问工作。
? (二)聘方
?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派出机构、公民、法
人、其他组织可以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 (三)对双方的要求
? 聘方 应就其所为的民事行为,所提供的法律事实及证据、
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 应就其所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
性承担法律责任。
?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在完成法律顾问工作
中,应依法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遵守诚信原则,在授
权委托范围内,依法独立提供法律服务。
?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有权拒绝聘方要求
为其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等的事项
提供服务,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
? (四)聘前调查
? 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前,应对聘方资
信进行初步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聘方为法人、其他组织时应调查,
①是否依法成立,是否合法存续;
②该法人目前的基本状况;
③证照上所核准的经营范围;
④实际上的主营业务范围;
⑤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
? 2.聘方为自然人时应调查,
①国籍及居住地;
②职业及其他自然状况;
③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
? (五)签订法律顾问合同
? 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聘请人的法律顾问,必须
签订法律顾问合同。
法律顾问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条款,
1.聘方及受聘方的名称 (姓名 )、住所、通
讯方式;
2.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履行
职责的权限;
4.聘期起止时间;
? 5.聘方为保证法律顾问职责的履行提供的必要
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
? 6.顾问律师应有的知情权;
? 7.法律顾问费的支付标准和办法;
? 8.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 9.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 10.违约责任;
?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 法律顾问的报酬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 律
师不得直接从聘请人处收取任何报酬 。
律师事务所与聘请人应在法律顾问合
同中约定法律顾问报酬的标准及计算依据。
顾问律师在为聘方提供法律服务时,必要
的 交通费、差旅费等由聘方承担 。
费用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减免或增
加条件均应在法律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
五、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 (一)工作方式
? ①咨询;
? ②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
? ③参与重大商务谈判;
? ④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和规章制度;
? ⑤代办登记注册等法律事务;
? ⑥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 ⑦ 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 ⑧经另行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
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纠纷。
? 律师事务所受聘指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
服务内容、范围、工作安排由双方在法律
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禁止性规定
? 顾问律师应 依 法律顾问合同的 规定或 聘方
的 授权委托 提供法律服务,不得超越委托
权限;
? 担任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顾问,
应根据合同规定和政府委托的权限履行义
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 顾问律师 不得 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
关的事务,不得 利用担任各级政府及其派
出机构法律顾问的便利进行不正当竞争,
也 不得 利用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他人
办理法律事务。
? 不得以 顾问律师身份从事任何盈利性活动
谋取私利。
(三)熟悉聘方情况
? 1.聘方的性质、职能、经营范围、内部结构及
负责人、隶属关系、主要关联方等;
? 2.聘方的个人及家庭的自然情况、工作简况等;
? 3.聘方近期的法律事务的性质、种类、有否特
急事项;
? 4.聘方中远期可能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性质、
种类及应进行的前期准备;
? 5.对聘方需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进行归类、
整理。
(四)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 顾问律师应当 建立 为聘方服务的 工作日记,原
则上做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顾问律师应对
聘方实行一户一卷,办理具体的法律事务,要
一事一档。
? 顾问律师应将聘方交与承办的 重大的, 疑难 的
或事关聘方重大利益的 法律事务提交律师事务
所讨论,以保证工作质量。
? 律师事务所要 定期 听取顾问律师的工作 汇报,
定期 到聘方 征求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六、法律顾问的解聘
? 在聘期内 提前解除法律顾问合同时,双方 应签
订解聘协议,并就善后事宜的处理予以书面约
定。
顾问律师应就解聘原因,善后处理应注意
的问题及法律顾问报酬是否退还,退还比例等
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书面报告。
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应及时进行总结,
对善后事宜作出预案。必要时向司法行政部门、
律师协会进行汇报。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归卷备
查。
? 法律顾问 合同期满或终止 前,律师事务所
及顾问律师 应主动就是否续聘征询聘方意
见,若聘方有意续聘,应及时就续聘条件
进行磋商,以保证法律服务的连续性。法
律顾问合同因期满或法律服务事项完成而
终止后,顾问律师要及时写出总结报告,
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归卷备查。
第五讲 律师代理仲裁
? 一、律师代理仲裁的概念
? 律师代理仲裁是律师接受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的委托,担任仲裁代理人,参加仲
裁程序中的有关活动,以维护当事人合法
权益的行为。
二、律师代理仲裁的委托
? 律师在接受仲裁案件委托时应审查下列条件,
? (一 )除劳动合同外,有无仲裁协议;
? (二 )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 (三 )委托代理的案件是否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 第二条、第三条等规定的关于提请仲
裁的条件;
? (四 )案件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关于仲裁的时效;
? (五 )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否明确;
? (六 )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是否合法、明确、
具体;
? (七 )委托人是否是本案仲裁协议的当事人;
? (八 )委托人作为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外国人或国外企业及组织时是否提供合法
的委托手续或证明。
? 律师接受委托时,应注意根据案情向委
托人询问如下事项,
(一 )除劳动合同外,当事人之间是否
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以及仲裁协议的内容
是否真实;
(二 )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内容。
? 律师接受委托时,应注意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
向委托人说明,
? (一 )除劳动仲裁外,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裁决
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上诉,也不能
再到法院起诉;
? (二 )劳动仲裁须先经过仲裁庭调解,如对劳动仲
裁裁决不服,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三 )如果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证据保全或者
仲裁裁决需要强制执行时,应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
? (四 )除劳动仲裁或独任仲裁外,选定仲裁员的程
序;
? (五 )委托人作为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时有权提出
反请求;
? (六 )委托的仲裁案件依照有关仲裁规则可能涉及
的审理时间和费用种类。
? 律师事务所受理仲裁案件,应与委托人签订委
托代理协议,办理委托授权手续,并应由接待
人员办理收案登记,编号后建立卷宗。
? 与委托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和办理授权委
托书时,代理权限应明确、具体。
? 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不能申请仲裁
或属于可以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内容有瑕
疵的案件,承办律师应向委托人做好解释
工作,并根据不同情况,经与委托人协商
后作出相应处理。
? 律师事务所受理仲裁案件,应在与委托人
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收费标准。因
办案需要而实际发生的 交通费.、住宿费、
鉴定费、翻译费和必要的伙食补助费等应
由委托人承担 。
? 律师起草的 仲裁申请书或答辩书、反请求,
特别是请求的事项和数额,应 在提交 仲裁
委员会 之前交委托人审阅和确认 。提交仲
裁委员会的文件应按照仲裁委员会规则要
求的份数准备,附件和证据应齐全。
? 律师应了解仲裁程序中各环节的时效规
定,以便及时提出申请或异议,维护委托
人的合法权益。
三、代理律师的工作
? 仲裁申请被受理后,承办律师应协同委托
人在规定期限内 指定仲裁员,并应建议委
托人指定熟悉纠纷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及相
关语言的仲裁员,并应 避免出现仲裁规则
规定的应回避的情况。
? 作为 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承办律师还应
注意能否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或就仲
裁争议提出反请求。
? 为充分维护委托人利益,承办律师有义务
提醒和帮助委托人审查是否有仲裁员应回
避的情况。 为避免裁决不能执行或准以执
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必要时,承办律师
应建议委托人 申请财产保全。
? 。
? 仲裁庭开庭审理前,承办 律师应充分与委
托人交换意见,熟悉案情,分析证据,说
明举证责任,明确请求或反请求,以便庭
审时承办律师与委托人相互配合 。承办律
师应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商业习惯和国际
惯例与实践。承办律师应事先与委托人讨
论调解的可能性及可能接受调解的方案。
对于委托人非法和无理的主张,应耐心进
行解释和说服工作。
? 承办律师 应熟悉相关的仲裁规则和仲裁程
序,特别是受理仲裁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
则和仲裁员守则。为保证仲裁裁决的顺利
执行,发现仲裁过程中任何不符合仲裁程
序的做法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并及时向仲
裁机构提出异议,充分维护委托人的权利。
? 在 涉外仲裁案件中代理外方当事人的律师
在开庭前 应了解委托人的出庭人员是否需
要翻译,并提前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联系
安排翻译事宜或自行安排翻译人员。
? 承办律师应按照法律和仲裁规则的要求准备并
向仲裁庭提交 申请文件 或 答辩文件, 并及时提
交补充文件,拟好询问提纲,认真撰写代理词。
代理词应叙述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正确,证据
确凿,理由充分。
? 书证应当提交或准备原件,物证应提交或准备
原物,外文书证应附有中文译本。证据应当在
开庭时出示或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提供。
? 在庭审期间,承办律师应按时出庭,遵守
仲裁庭纪律,认真作笔录,充分阐述,积
极辩论,引用法条或证据准确,避免不必
要的重复和人身攻击,对对方提供的证据
的 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完整性和可
信度进行分析和质证,依法适时地提出异
议或请求。
? 在仲裁庭主持调解或双方当事人希望庭外
和解时,应帮助委托人分析调解方案和最
终执行的可行性。在符合法律法规,不损
害委托人利益并征得其同意的前提下达成
和解。
? 仲裁庭只审理仲裁请求范围内的事项,如
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的问题超出仲裁
请求的范围,承办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
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或补充提出仲裁请
求,或向仲裁庭提出异议。
? 律师应注意在辩论终结时委托人一方有发
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 收到仲裁裁决后,承办律师应认真阅读,
如果发现文字或计算错误或遗漏事项,应
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在当事人收到仲裁裁
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庭提出补正的
请求。如经审查发现有, 仲裁法, 第五十
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建议委托人申请
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 律师在代理委托人参加仲裁工作中,发现
仲裁员或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有违反法律
规定的行为的,应及时向仲裁委员会、仲
裁庭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反映。
? 律师承办的仲裁活动结束时,应写出办案
总结,整理案卷归档。
? 办案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承办律师应
写出办案总结,说明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
原因,并附上相关解除委托关系的手续,
整理案卷归档
? 律师接受有关仲裁裁决执行的委托,应与
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审查仲裁裁决
的效力和有关请求的时效,并在委托人的
配合下准备有关法律文件。
? 当事人委托律师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或
调解书的,承办律师应依法确定该案的执
行管辖法院,并依, 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
规定配合法院工作。
? 律师接受被申请执行方委托后,应审案是
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法院管辖不当
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请求
移送。
? 律师接受被申请执行方委托后,经审查
发现有,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规
定之情形的,应及时写出书面材料,申请
法院不予执行。
? 律师接受被申请执行方委托后,经审查发
现有, 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之情形的,
应及时写出书面材料,申请法院撤销仲裁
裁决 (劳动仲裁除外 )。
?
? 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
决书或调解书后,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仲
裁协议,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
仲裁的,律师继续接受委托代理仲裁活动
的,应与委托人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律师实务 5
第四讲律师参加行政诉讼
第五讲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一、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要求
三、法律顾问的种类
四、法律顾问的聘任
五、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六、法律顾问的解聘
第六讲 律师代理仲裁
一、律师代理仲裁的概念
二、律师代理仲裁的委托
三、代理律师的工作
第四讲 律师参加行政诉讼
? 律师参加行政诉讼是指律师受行政案件当
事人的委托,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在代理
权限范围内代理诉讼,以维护委托人的合
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行为。
? 注意:如接受行政案件中作为被告人的行
政机关的委托以行政机关的诉讼代理人的
身份参加行政诉讼,则权利依法受到限制,
主要表现为,
? 第一,没有起诉权。
? 第二,没有反诉权。
? 第三,没有自行收集证据权。
? 第四,没有和解权。
? 接受委托时要审查,
? (一)当事人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 (二)当事人委托的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
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是否在下列范
围内,
?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
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
扣押、冻结等行政措施不服的;
?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
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
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
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
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
答复的;
?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
的。
? 此外,还有三类案件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一,确权决定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有关资
源权属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
? 第二,赔偿裁决案件。 即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就赔偿问题作出的裁
决不服提起的诉讼。
? 第三,补偿决定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强制性
补偿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
? (三)当事人委托的案件是否属于法律、
法规规定必须先行复议的案件;
? (四)当事人委托的案件是否在法律规定
的起诉期限内。
第四讲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 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
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
业性活动。
? 一、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
? 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
? 草拟、审查法律文书;
? 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 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 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要求
? (一)遵法守法 ——依法办事,不能为迎合聘
方不当要求和利益曲解法律。
? (二)忠于职守 ——职业道德使然。
? (三)保守秘密。
? (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更新知识,熟悉业
务,保持较高专业水平。
三、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种类
? 按照聘请从事的项目期限的不同,可以划分为
以下几种,
? (一)常年法律顾问和临时法律顾问
? 常年法律顾问 指聘请合同中约定期限为一年以
上,但不少于 1年的法律顾问。
? 临时法律顾问 指聘请方因某一特定事项而通过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约定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
代为处理完成。特定的事项由被聘为法律顾问
的律师完成以后,聘任关系即告终结。
? (二)专项法律顾问和综合法律顾问
? 专项法律顾问 指依聘请合同的约定,就
聘请方的某一项或某几项业务提供法律服
务。
? 综合法律顾问 工作范围不限于特定的事
项,而是要求其对聘方的业务活动提供全
面的法律服务。
? (三)政府法律顾问、单位法律顾问和个
人法律顾问
? 政府法律顾问 是指为政府决策和重大法律
事务提供服务。
? 单位法律顾问 是指为单位经营管理和其他
业务活动提供法律服务。
? 个人法律顾问 是指为公民参与社会活动,
包括处理家庭有关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四、法律顾问的受聘
? (一)受聘方
? 律师事务所 可受聘担任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
师负责为聘方提供法律服务。
? 未经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
式或名义担任法律顾问。
? 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独立担任法律顾问,但可以
协助律师完成法律顾问工作。
? (二)聘方
?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派出机构、公民、法
人、其他组织可以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 (三)对双方的要求
? 聘方 应就其所为的民事行为,所提供的法律事实及证据、
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 应就其所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
性承担法律责任。
?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在完成法律顾问工作
中,应依法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遵守诚信原则,在授
权委托范围内,依法独立提供法律服务。
?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有权拒绝聘方要求
为其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等的事项
提供服务,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
? (四)聘前调查
? 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前,应对聘方资
信进行初步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聘方为法人、其他组织时应调查,
①是否依法成立,是否合法存续;
②该法人目前的基本状况;
③证照上所核准的经营范围;
④实际上的主营业务范围;
⑤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
? 2.聘方为自然人时应调查,
①国籍及居住地;
②职业及其他自然状况;
③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
? (五)签订法律顾问合同
? 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聘请人的法律顾问,必须
签订法律顾问合同。
法律顾问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条款,
1.聘方及受聘方的名称 (姓名 )、住所、通
讯方式;
2.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履行
职责的权限;
4.聘期起止时间;
? 5.聘方为保证法律顾问职责的履行提供的必要
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
? 6.顾问律师应有的知情权;
? 7.法律顾问费的支付标准和办法;
? 8.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 9.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 10.违约责任;
?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 法律顾问的报酬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 律
师不得直接从聘请人处收取任何报酬 。
律师事务所与聘请人应在法律顾问合
同中约定法律顾问报酬的标准及计算依据。
顾问律师在为聘方提供法律服务时,必要
的 交通费、差旅费等由聘方承担 。
费用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减免或增
加条件均应在法律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
五、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 (一)工作方式
? ①咨询;
? ②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
? ③参与重大商务谈判;
? ④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和规章制度;
? ⑤代办登记注册等法律事务;
? ⑥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 ⑦ 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 ⑧经另行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
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纠纷。
? 律师事务所受聘指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
服务内容、范围、工作安排由双方在法律
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禁止性规定
? 顾问律师应 依 法律顾问合同的 规定或 聘方
的 授权委托 提供法律服务,不得超越委托
权限;
? 担任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顾问,
应根据合同规定和政府委托的权限履行义
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 顾问律师 不得 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
关的事务,不得 利用担任各级政府及其派
出机构法律顾问的便利进行不正当竞争,
也 不得 利用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他人
办理法律事务。
? 不得以 顾问律师身份从事任何盈利性活动
谋取私利。
(三)熟悉聘方情况
? 1.聘方的性质、职能、经营范围、内部结构及
负责人、隶属关系、主要关联方等;
? 2.聘方的个人及家庭的自然情况、工作简况等;
? 3.聘方近期的法律事务的性质、种类、有否特
急事项;
? 4.聘方中远期可能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性质、
种类及应进行的前期准备;
? 5.对聘方需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进行归类、
整理。
(四)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 顾问律师应当 建立 为聘方服务的 工作日记,原
则上做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顾问律师应对
聘方实行一户一卷,办理具体的法律事务,要
一事一档。
? 顾问律师应将聘方交与承办的 重大的, 疑难 的
或事关聘方重大利益的 法律事务提交律师事务
所讨论,以保证工作质量。
? 律师事务所要 定期 听取顾问律师的工作 汇报,
定期 到聘方 征求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六、法律顾问的解聘
? 在聘期内 提前解除法律顾问合同时,双方 应签
订解聘协议,并就善后事宜的处理予以书面约
定。
顾问律师应就解聘原因,善后处理应注意
的问题及法律顾问报酬是否退还,退还比例等
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书面报告。
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应及时进行总结,
对善后事宜作出预案。必要时向司法行政部门、
律师协会进行汇报。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归卷备
查。
? 法律顾问 合同期满或终止 前,律师事务所
及顾问律师 应主动就是否续聘征询聘方意
见,若聘方有意续聘,应及时就续聘条件
进行磋商,以保证法律服务的连续性。法
律顾问合同因期满或法律服务事项完成而
终止后,顾问律师要及时写出总结报告,
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归卷备查。
第五讲 律师代理仲裁
? 一、律师代理仲裁的概念
? 律师代理仲裁是律师接受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的委托,担任仲裁代理人,参加仲
裁程序中的有关活动,以维护当事人合法
权益的行为。
二、律师代理仲裁的委托
? 律师在接受仲裁案件委托时应审查下列条件,
? (一 )除劳动合同外,有无仲裁协议;
? (二 )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 (三 )委托代理的案件是否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 第二条、第三条等规定的关于提请仲
裁的条件;
? (四 )案件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关于仲裁的时效;
? (五 )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否明确;
? (六 )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是否合法、明确、
具体;
? (七 )委托人是否是本案仲裁协议的当事人;
? (八 )委托人作为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外国人或国外企业及组织时是否提供合法
的委托手续或证明。
? 律师接受委托时,应注意根据案情向委
托人询问如下事项,
(一 )除劳动合同外,当事人之间是否
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以及仲裁协议的内容
是否真实;
(二 )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内容。
? 律师接受委托时,应注意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
向委托人说明,
? (一 )除劳动仲裁外,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裁决
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上诉,也不能
再到法院起诉;
? (二 )劳动仲裁须先经过仲裁庭调解,如对劳动仲
裁裁决不服,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三 )如果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证据保全或者
仲裁裁决需要强制执行时,应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
? (四 )除劳动仲裁或独任仲裁外,选定仲裁员的程
序;
? (五 )委托人作为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时有权提出
反请求;
? (六 )委托的仲裁案件依照有关仲裁规则可能涉及
的审理时间和费用种类。
? 律师事务所受理仲裁案件,应与委托人签订委
托代理协议,办理委托授权手续,并应由接待
人员办理收案登记,编号后建立卷宗。
? 与委托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和办理授权委
托书时,代理权限应明确、具体。
? 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不能申请仲裁
或属于可以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内容有瑕
疵的案件,承办律师应向委托人做好解释
工作,并根据不同情况,经与委托人协商
后作出相应处理。
? 律师事务所受理仲裁案件,应在与委托人
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收费标准。因
办案需要而实际发生的 交通费.、住宿费、
鉴定费、翻译费和必要的伙食补助费等应
由委托人承担 。
? 律师起草的 仲裁申请书或答辩书、反请求,
特别是请求的事项和数额,应 在提交 仲裁
委员会 之前交委托人审阅和确认 。提交仲
裁委员会的文件应按照仲裁委员会规则要
求的份数准备,附件和证据应齐全。
? 律师应了解仲裁程序中各环节的时效规
定,以便及时提出申请或异议,维护委托
人的合法权益。
三、代理律师的工作
? 仲裁申请被受理后,承办律师应协同委托
人在规定期限内 指定仲裁员,并应建议委
托人指定熟悉纠纷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及相
关语言的仲裁员,并应 避免出现仲裁规则
规定的应回避的情况。
? 作为 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承办律师还应
注意能否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或就仲
裁争议提出反请求。
? 为充分维护委托人利益,承办律师有义务
提醒和帮助委托人审查是否有仲裁员应回
避的情况。 为避免裁决不能执行或准以执
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必要时,承办律师
应建议委托人 申请财产保全。
? 。
? 仲裁庭开庭审理前,承办 律师应充分与委
托人交换意见,熟悉案情,分析证据,说
明举证责任,明确请求或反请求,以便庭
审时承办律师与委托人相互配合 。承办律
师应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商业习惯和国际
惯例与实践。承办律师应事先与委托人讨
论调解的可能性及可能接受调解的方案。
对于委托人非法和无理的主张,应耐心进
行解释和说服工作。
? 承办律师 应熟悉相关的仲裁规则和仲裁程
序,特别是受理仲裁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
则和仲裁员守则。为保证仲裁裁决的顺利
执行,发现仲裁过程中任何不符合仲裁程
序的做法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并及时向仲
裁机构提出异议,充分维护委托人的权利。
? 在 涉外仲裁案件中代理外方当事人的律师
在开庭前 应了解委托人的出庭人员是否需
要翻译,并提前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联系
安排翻译事宜或自行安排翻译人员。
? 承办律师应按照法律和仲裁规则的要求准备并
向仲裁庭提交 申请文件 或 答辩文件, 并及时提
交补充文件,拟好询问提纲,认真撰写代理词。
代理词应叙述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正确,证据
确凿,理由充分。
? 书证应当提交或准备原件,物证应提交或准备
原物,外文书证应附有中文译本。证据应当在
开庭时出示或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提供。
? 在庭审期间,承办律师应按时出庭,遵守
仲裁庭纪律,认真作笔录,充分阐述,积
极辩论,引用法条或证据准确,避免不必
要的重复和人身攻击,对对方提供的证据
的 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完整性和可
信度进行分析和质证,依法适时地提出异
议或请求。
? 在仲裁庭主持调解或双方当事人希望庭外
和解时,应帮助委托人分析调解方案和最
终执行的可行性。在符合法律法规,不损
害委托人利益并征得其同意的前提下达成
和解。
? 仲裁庭只审理仲裁请求范围内的事项,如
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的问题超出仲裁
请求的范围,承办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
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或补充提出仲裁请
求,或向仲裁庭提出异议。
? 律师应注意在辩论终结时委托人一方有发
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 收到仲裁裁决后,承办律师应认真阅读,
如果发现文字或计算错误或遗漏事项,应
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在当事人收到仲裁裁
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庭提出补正的
请求。如经审查发现有, 仲裁法, 第五十
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建议委托人申请
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 律师在代理委托人参加仲裁工作中,发现
仲裁员或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有违反法律
规定的行为的,应及时向仲裁委员会、仲
裁庭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反映。
? 律师承办的仲裁活动结束时,应写出办案
总结,整理案卷归档。
? 办案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承办律师应
写出办案总结,说明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
原因,并附上相关解除委托关系的手续,
整理案卷归档
? 律师接受有关仲裁裁决执行的委托,应与
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审查仲裁裁决
的效力和有关请求的时效,并在委托人的
配合下准备有关法律文件。
? 当事人委托律师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或
调解书的,承办律师应依法确定该案的执
行管辖法院,并依, 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
规定配合法院工作。
? 律师接受被申请执行方委托后,应审案是
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法院管辖不当
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请求
移送。
? 律师接受被申请执行方委托后,经审查
发现有,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规
定之情形的,应及时写出书面材料,申请
法院不予执行。
? 律师接受被申请执行方委托后,经审查发
现有, 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之情形的,
应及时写出书面材料,申请法院撤销仲裁
裁决 (劳动仲裁除外 )。
?
? 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
决书或调解书后,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仲
裁协议,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
仲裁的,律师继续接受委托代理仲裁活动
的,应与委托人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第七讲 律师办理的几种专项
法律事务
一、律师办理金融、证券法律事务
二、律师办理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三、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事务
四、律师办理公司法律事务
一、律师办理金融、证券法律事务
? (一)律师办理金融、证券法律事务概述
? 1、律师从事金融法律业务的主要范围
? 从金融法律业务的角度讲,律师从事金融法律业务的范
围是非常广泛的,从宏观上讲注要包括银行业务、非银
行金融机构业务、票据业务、保险业务、融资租赁业务、
BOT投资业务等。从微观上讲,主要包括,
? ( 1)受聘担任各类金融机构的法律顾问或提供专项
法律咨询;
? ( 2)代理金融案件的诉讼、仲裁、调解;
? ( 3)代理涉及金融业务的大中型项目的谈判、起草
合同及签约;
? ( 4)就专项金融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
? ( 5)就专项金融法律事务提供综合法律分析报告
? 2、律师为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 律师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分为诉
讼业务和非诉业务,本节只介绍非诉业务。
? ( 1)律师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设立、变更中的法律业务。在此方面,律师的
主要任务是审查设立文件,参与起草有关申请
文件,协助完成银行的注册行为。在此过程中,
律师的主要任务是协助进行谈判,设计股东结
构,起草、修改、审查设立合同、章程,公司
文件,提供法律咨询,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等。
此业务还包括为金融机构在境内外
? 设立分支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在金融机构
的变更方面,主要是当金融机构发生合并、
分立时参与合并或分立的谈判,起草、修
改、审查合并或分立协议、合并或分立后
的存续金融机构或新设金融机构的章程及
合并或分立决议,协助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为资本的
合并或分立和财产的转移提供操作方案,
协助报批等。
? ( 2)律师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
日常经营中的法律业务。在此方面,律师的主
要业务是受聘担任专项或常年法律顾问,提供
法律咨询,依委托代办客户的资信调查,受聘
对银行业务作风险分析并提出预防措施,应邀
参与项目立项和提供法律可行性分析,参与重
大项目和新业务及海外业务发展的谈判,草拟、
审查重大借贷合同、担保合同及有关协议、章
程等法律文件,代表委托人发表声明或启示,
为委托人的法律行为见证等
? ( 3)律师在抵押贷款中的法律业务。在此方面,
律师业务主要是审查借款人的资格,审查贷款
的内容及使用情况,审查出贷机构的资产负债
比例及资本充足率是否低于 8%,贷款余额与存
款余额的比例是否超过 75%,流动性资产余额
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是否低于 25%,对同
一借款人贷款余额对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
是否超过 10%等等以及参与签订贷款合同。在
贷款担保中,律师的主要业务是审查担保人的
主体资格,审查有否担保法所规定的不能进行
担保的情况,审查是连带责任还是赔偿责任,
是共
? 同保证还是一般保证、最高额保证及保证
期间。在进行抵押担保时,要审查抵押物
是否为法律所允许的抵押物及抵押物的估
价与抵押率的确定,抵押合同的内容,还
要协助办理抵押登记,如果是其他担保方
式也应依法进行审查。
? 3、律师在票据业务中的法律事务
? 律师在票据业务中的法律事务可分为非诉业务和诉讼
业务。在非诉业务中,律师所涉及的业务包括商业承兑
汇票的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银行汇票的使用,
银行本票的使用,支票的使用及商业汇票的使用,商业
汇票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及挂失。止付业务等内容。
律师在承办有关业务时,在票据的签章等问题上要注意
以下问题:(一)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
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加盖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理人的签章;(二)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和银
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银行现行规
定使用的专用章,并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的人
名章。
? 律师除代理票据的非诉业务外,还可代理票据诉讼业务。
律师在涉及票据的诉讼中,首先应分清是票据诉讼,还
是与票据有关的非票据诉讼。两者的区别点为争议是属
于票据权利争议,还是属于与票据有关的非票据权利的
行使而产生的纠纷。其次,要确定票据诉讼的当事人。
票据诉讼的原告应当是持票人,被告是在票据上签名的
票据债务人,在票据诉讼中不存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人。再次,要注意无效票据的认定,对此,应从票据上
的记载事项是否齐全、记载方式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等方面考虑。在此还要区分无效票据与无效票据行为的
关系;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空头支票、远期支票的法
律效力及出票人签发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效力
问题。最后还要注意票据行为的丧失、代理及票据保证
和票据犯罪问题。
? (二)律师在股票发行、上市中的法律事务概述
? 1、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
? 证券业务对从业人员相关知识的要求很高,而且此业
务所具有的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特性,决定了从事此
项业务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
? 依据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
监会)于 1993年 1月 12日联合颁布的, 关于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 的规定:
凡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除必须符合律
师法和国家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资格的规定外,还必
须符合以下条件,
? ( 1)有 3年以上从事经济、民事法律业务的
经验,熟悉证券法律业务;或有 2年以上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研究、教学工作经验;
? (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以往 3年内没有
受过纪律处分;
? ( 3)经过司法部、证监会或司法部、证监会
指定或委托的培训机构举办的专门业务培训并
考试合格;
? ( 4)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必须
有 3名以上(含 3名)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
格证书的专职律师。
? 符合上述条件的律师经过司法部、证监会专门
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券业务知识
和法律知识后,才可参加司法部、证监会共同
组织的考试。 1999年的考试要求中则要求报考
律师必须具有 5年以上从事民事、经济法律业务
经验,但并未要求经过专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其余未变。取得考试成绩合格通知的律师,由
律师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经
省级司法厅(局)审核后报司法部,由司法部
会同证监会审核批准并颁发“律师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资格证书”,司法部、证监会将已取得
资格证书的律师名单予以公告。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必须有 3名或 3名以上取
得,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 的律师,才可申
请取得,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取
得了,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 才可从
事证券业务。
? 依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必须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换
言之,律师只有加入一家律师事务所才可取得执业证,
才可以取得,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也才
可以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 总之,只有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取得了, 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且律师取得了, 律师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该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
务所才可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两者缺一不可。
? 2、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主要范围
? 律师在证券法律业务中的主要工作范围
包括两部分:其一是上市公司的设立、重
组。购并及经营的法律业务;其二是证券
发行中的法律业务。鉴于上市公司设立、
重组、购并及经营中的法律业务更偏重于
公司法方面,所以在此章中不涉及,请参
见有关章节。律师在证券发行中的法律业
务主要包括,
? ( 1)受聘担任上市公司(发行人)的法律顾问,就其
发行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
? ( 2)受聘担任上市公司(发行人)的法律顾问,就
其配股出具法律意见书;
? ( 3)受聘担任主承销商的法律顾问,就招股说明书
或配股说明书出具验证笔录;
? ( 4)受聘担任可转换债券发行人的法律顾问,就其
发行可转换债券出具法律意见书;
? ( 5)受聘担任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
的法律顾问,就其发行证券投资基金出具法律意见书;
?
? (六)以境内资产到境外或香港等地发行股票和上市需
要境内或内地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律师可受聘就此
出具法律意见书;
? (七)受聘担任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的法律顾问,就
有关的证券法律业务提供咨询,制作、审查、修改有关
证券上市及 k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上市申请书、证券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收购公
告、重大事件公告等;
? (八惨与签订或审查证券承销协议;
? (九)参与签订、起草或审查证券发行和交易中收购
合同、合并协议、开户合同、委托书、授权书等合同或
文件。
? 3、律师参与股票发行、上市的依据
? 发行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
理暂行条例, 等的有关规定,申请公开发行股
票和上市时,必须聘请取得了, 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 的律师事务所的证
券从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是发
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须具
备的法律文件之一,存中国证监会备案。承销
商必须聘请取得了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的证券从业律师对招股说明书出具验证笔录。
? 4、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具体要求
? 法律意见书要根据证监会发布的, 公开发行股
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
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修订), (以下简
称,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 )的各项提示,
在对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及对发行
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表
述结论性的意见的同时,应说明得出上述结论
性意见的依据。律师应对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
据的事实和材料进行核查和验证,保证法律意
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符合证监会发布的, 法律意见
书的内容与格式, 的规定,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
的修改或增加其他内容,但应当说明修改的原因及理由。
对于,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 中未明确要求,但对
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当发表法律
意见。在法律意见书的行文中不宜使用“基本符合条
件”、“假设”、“推定”一类的措辞,对不符合条件
的事项或者律师已经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
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且
应当指出上述事项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程度。行文中
可以使用“经核查未发现”等措辞,对于某些可以依法
作出假设的事实,如对原件的真实性和对企业重要管理
人员的书面陈述的信赖等,可以直接说明没有再作进一
步的验证。
? 虽然律师可以要求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就
某些事宜作出书面保证,但并不免除律师
的勤勉尽责义务,不得出具有虚假、严重
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法律意见。
为了维护法律意见书的严肃性,防止出现
这些情况,律师在股票发行上市筹备过程
中,可以选择适当的时机以书面的形式向
发行人提供法律意见。只有等到全部工作
结束后,发行、上市申报材料正式上报时,
才可签署法律意见书。
? 律师有权及时知晓已上报材料的任何修改,
发行人必须立即通知律师审查申报材料的
修改对法律意见是否有影响,当有影响时,
律师应就该项修改的内容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上报后,律师不得对法律意见
书作出任何修改。如需作出补充、说明或
更正,应另行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 律师有权及时知晓已上报材料的任何修改,
发行人必须立即通知律师审查申报材料的
修改对法律意见是否有影响,当有影响时,
律师应就该项修改的内容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上报后,律师不得对法律意见
书作出任何修改。如需作出补充、说明或
更正,应另行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 此外,如果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
认可,承办律师可以先行提交法律意见书
的草稿,待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
作出审批决定后,再签署法律意见书。报
送证监会的法律意见书应当是由两名取得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及其所在的
律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正式文本。
(三)股票发行、上市法律意见书的
内容
? 股票发行、上市法律意见书的正式名称为,XX
律师事务所关于 XX公司 XX年股票发行、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分为引言、正文、结尾三大部
分
? 1、引言中应包括的基本内容
? 在引言中要说明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 ( 1)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在这一方面要
说明律师根据什么出具法律意见书。一般是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有关规
定及发行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 委托协议,
而出具法律意见书。
? ( 2)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律师应对以下事项进行正式
声明,
? ① 说明是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 ② 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
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 ③ 说明已经按照,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 的要求对
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及对本次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
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股票发行、上市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 ⑤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
票及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并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 (三)引言的结束段应载人下列文字:
“本所律师根据, 证券法, 第十三条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XX公司提供的
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 2、正文中应包括的基本内容
? 律师在正文中要逐一说明并发表如下各
方面的结论性意见并陈述相关的依据,
? ( 1)关于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组织形式及历史沿革
的不同,律师需要发表的结论性意见不完
全一致,
? ① 如果发行人是由企业改组设立为股份
有限公司后申请发行股票,律师在此情况
? 下法律意见应说明以下内容,a.发行人的
重组行为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b.发起人作为
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及其他使其财产
或者行为受约束的文件是否有导致发行人
设立不成或使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法
律障碍;
? c.拟投人或已投人股份公司资产的产权隶
属关系及将上述资产投入股份公司是否存
在法律障碍; d.若发起人以其全资附属企
业的资产折价人股的,说明发起人是否已
通过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上述资产
的所有权;若上述折价人股行为导致全资
附属企业注册资本减少或偿债能力降低的,
说明是否已征得相关债权人同意;若上述
折价人股行为导致全资附属企业解散的,
说明对其原有债务的处置是否合法;
? e.若发起人以其在合资或联营等企业中的
权益折价人股的,说明是否已征得该企业
其他出资人的同意; f.因发行人的设立而
引起的原企业债务的处理是否已征得大额
债权人的同意,是否存在金额较大的潜在
债务纠纷; g.有关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由
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h.发行人是否已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
资格。
? ② 如果发行人属于原定向募集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增资
发行股票,律师在此情况下的法律意见应说明以下内容:
a.发行人的设立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已依据, 公司法, 进行规范; b.发
行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及其他使其财产或者
行为受约束的文件是否有导致发行人无法增资扩股的法
律障碍; c.发行人设立至今有无合并、分立、增资扩股、
减少注册资本、收购兼并等行为,若有,则应说明是否
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已履行
必要的法律手续; d.发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
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说明发行人是否有需要终止的情形
出现; e.发行人是否已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④ 如果发行人是上市公司并向社会公开增
资发行,律师在此种情况下的法律意见应
说明以下内容,a.公司有无合并、分立、
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兼并、资
产置换等行为,若有说明是否符合当时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已履
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b.公司是否依法有效
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说明发
行人是否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c.发行
人是否已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 2)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和批准
? ① 股东大会或者发起人会议是否已经依法定
程序合法有效地作出批准发行、上市的决议。
? ② 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
议等文件,说明上述决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 ③ 如果股东大会或者发起人会议授权董事会
或筹委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说明上述授
权是否合法有效。
?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分别就不同类别的公司,对照证券法、
公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说明是
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涉及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盈利预测等内容时,应当说明
是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
述)。某些条件只有等到发行后才能明确
的,律师可以不发表法律意见。
? (4)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
? ①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是否经公司股东大
会或发起人会议审议,是否合法有效通过。
? ② 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内容是否符合现
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 ③ 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是否按证监会颁布
的,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修订或起草。对, 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 的内容进行删除或修改的,
说明修改的理由。发行人已在香港或境外上市
的,说明章程是否符合,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
必备条款, 的有关规定。
? (5)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①发行人有哪些关联企业。
? ② 发行人与关联企业间是否存在关联交易,若存在关联
交易,还需说明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和金额。
? ③ 说明关联交易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内
容。
? ④ 若关联交易的一方是公司大股东,还需说明是否已采
取必要措施对小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 ⑤ 发行人与关联企业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若存在同业
竞争,还需说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解决同业竞争。
? ⑥ 说明是否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进行充分披露。
? (6)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① 发行人拥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
及其他无形资产的数量及上述财产是否存在产
权纠纷。
? ② 发行人以何种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
使用权,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
得,还需说明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 ③ 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
使有无限制,如是否存在担保或者其他债务关
系。
?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 ① 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
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主要内容。
? ② 上述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 ③ 上述合同的主体是否变更为或拟变更为发行
人,若未履行变更程序,是否已经获得合同他
方的同意,合同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 ④ 发行人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
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
的侵权之债。
? ⑤ 发行人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债权债
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 ⑥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是
否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是否合法
有效。
? (8)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标准
①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有关环
境保护的要求。近 3年来,是否因违反环
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
? ② 发行人的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
技术监督标准。近 3年来,是否因违反有
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
而被处罚。
? (9)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
?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说明其任期。
? (10)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① 发行人及其发起人是否有尚未了结的或者可
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 ② 如上述案件存在,还应对案件的简要情况作
出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该案件的法院名称、
提起诉讼的日期、诉讼的当事人和代理人、案
由、诉讼请求、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或已生效
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等)。
? ③上述案件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 (11)发行人的税务问题
? ① 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是否符合现行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 ② 说明发行人近 3年是否依法纳税,是否
有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 (12)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 ① 说明发行人募股资金用于哪些项目;
? ② 若上述项目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应
说明合作方式及是否已订立相关的合同。
协议及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 ③如发行人是增资发行的,需说明前次募
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
果发行人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
说明该改变是否依法定程序获得批准。
? (13)发行人的收购兼并
? ① 说明发行人是否准备收购兼并其他企业;
? ② 说明收购兼并的方式及其法律依据; 3.说明
上述收购兼并行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 (14)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法律
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 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
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当发表法
律意见。
? (15)结论意见
? 概括说明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意见,
即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给予总括确
认。律师已经勤勉尽责仍不能对本次发行、
上市的合法性作总结确认的,应当发表保
留意见,并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程度。
? 3、结尾中应包括的基本内容
? 律师在结尾部分要写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日期,还要写明本法律意见书的正、副本
份数。落款处应写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并加
盖公章,写明经办律师的姓名并签字。
二、律师办理知识产权法律业务
? (一)知识产权业务概述
? 1、知识产权业务的范围
? 律师办理知识产权业务的范围,
? ( 1)就其内容来看,包括专利权(发明、实用
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实施许
可权),商标权(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驰名
商标、厂商名称权、原产地标记权、许可使用
权),著作权(作品著作权、软件著作权、邻
接权、许可使用权),防止不正当竞争权(商
业秘密权、竞业限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
权),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
识产权,并涉及与上述知识产权相关或相
交叉的科学发现权、发明人、设计人身份
权和奖励权、技术载体或作品原物所有权、
合同债权、公司股权、劳动权、姓名权、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商誉权等民事
权利。
? ( 2)就运用的法律来看,既要运用知识
产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又要运用相
关的民事、商事、经济、行政、刑事法律,
既要运用实体法,又要运用民事诉讼法、
仲裁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程序
法,既要运用国内法,又要运用我国参加
的国际公约。
? ( 3)就服务的时空来看,律师可以介入智力成
果产生、知识产权取得、管理、使用和保护的
全过程或其任何阶段,可以介入相关的各类社
会、经济、科技、文化活动,可以介入涉内和
涉外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 ( 4)就服务的方式来看,律师可以担任常年或
专项知识产权法律顾问、解答知识产权法律咨
询、参加知识产权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处理
知识产权非诉事务、办理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
辩护业务。
? ( 5)就业务发展来看,随着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的扩大和保护力度的加强,社会知识产权法律
意识的不断提高,科技第一生产力威力的日益
显现,知识产权与产业和贸易的关系日益紧密,
知识产权国际合作领域的不断拓展,律师的知
识产权业务量会大幅度上升,律师业务与商标
代理、专利代理、版权贸易代理等业务也必然
会从分割、竞争走向合作、接轨。
? 2、律师办理知识产权业务的基本要求
? ( 1)掌握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
? ( 2)熟悉知识产权法律规定。
? ( 3)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的技巧。
? ( 4)学习新的科技文化知识。
? (二)著作权业务的律师代理
? 1、版权法律顾问
? 律师担任版权法律顾问,特别要注意,
? ( 1)结合个案讲解著作权法,培植和提高作者、
著作权人、邻接权人的著作权法律意识,使其
牢记哪几条法律规定、哪几种权利、哪几项义
务是必须维护与遵守的,这样可预防纠纷发生,
减少律师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 ( 2)规范其常用的合作创作合同、委托创作合
同、改编合同、出版合同、表演合同、软件开
发合同、拍摄合同、许可使用合同及广告合同
等。
? ( 3)维权和防范侵权并举,规范其自身
行为,不违法、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不
违背公秩良序,做到事前问法、过程依法、
结果合法。
? ( 4)重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
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的维护,重视合
同义务的履行,重视相关可能发生的姓名
权、肖像权、名誉权问题。
? ( 5)重视由于计算机技术、集成电路、传感技术、光
纤通讯、卫星通讯、卫星电视直播,INTERNET等信息
技术的发展,对版权保护提出的新课题。
? 2、办理著作权非诉事务
? ( 1)起草、审查、修改著作权合同,参与合同谈判
? ( 2)受托进行侵权调查
? ( 3)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况
? ( 4)受托办理著作权集体管理、软件登记、合同登记、
纳税登记、纳税手续
? ( 5)受托进行诉前、诉外调解
? 3、代理著作权归属纠纷案件
? ( 1)分清创作人,排除非创作人
? ( 2)明确创作人有无职务身份或被委托身份
? ( 3)查证有无为创作专门所作的开发任务记录、
创作人员与分工、经费或其他物质投入等凭证
? ( 4)分析个人意志、法人意志、合作意愿或委
托意思表示
? ( 5)论证谁对作品承担责任
? 4、代理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 ( 1)审查合同效力。
? ( 2)审核合同条款。
? ( 3)查证履约过程。
? ( 4)审查种裁条款或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决
定调解、仲裁条款或起诉。
? 5、代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 ( 1)确定原告。
? ( 2)确定被告。
? ( 3)明确被侵权的作品和被控侵权的作品。
? ( 4)明确侵害事实和侵害后果。
? ( 5)明确诉讼请求。
? 6、代理著作权行政案件
? 律师办理著作权行政案件,主要应把握合法性
原则,看是否依法行政,程序是否合法,是否
属于, 著作权法, 第 46条规定的处罚范围,处
罚措施是否得当,有无超越法定权限。
? 7、代理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
? ( 1)明确保护对象。
? ( 2)调查取证。
? ( 3)做好技术对比。
? ( 4)专利撤销与无效。
? ( 5)专利保护。
? 专利保护应当特别注意四个方面的工作,
? A 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B 维持专利权有效性。
? C 重视侵权调查。
。被侵犯的专利名称、专利权人、申请日、授权日、
专利权有效期限
。涉嫌侵权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及
其财产、财务情况。
。涉嫌侵权的产品或方法名称、侵权物、侵权技术对
比结果异同情况。
。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人的主观过错。
。侵权行为地、侵权产品销售渠道、产量和销售量、
非法获利情况。
。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况。
? D 发送侵权警告信、律师函、发表律师声明。
法律文件中应引明相关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并附专利权证明文件、委托授权文件。
? E 寻求法律救济。通过对专利三性的论证,对
侵权事实的查证和诉讼时效的把握,根据侵权
行为的性质,及时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请求行
政处理、刑事制裁。
? ( 6)新技术保护。
? 2、代理专利权司纠纷案件
? 律师代理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注意,
? ( 1)界定发明人的身份。
? ( 2)界定发明人的职务范围。
? ( 3)界定专利技术方案完成时间。
? ( 4)界定是否主要利用了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
条件。
? ( 5)界定是属于自行开发、委托开发还是属于
合作开发。
? 此外,在代理专利权属纠纷案件时,律师还应
向当事人提出加强合同意识,完善岗位责任制、
成果管理、人员流动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律师建
议。
? 3、代理专利合同纠纷案件
? 律师代理专利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把握以下关键
问题
? ( 1)合同效力
? ( 2)合同性质
? ( 3)违约责任
? ( 4)侵权责任
? ( 5)其他主要问题
? 4、代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 ( 1)作为原告方律师,在代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应当考虑以下
问题,
? A 确定原被告
? B 确定被侵犯的专利权
? C 防止专利被撤销或无效
? D 审查诉讼时效
? E 进行侵权技术对比,方式步骤为,
? 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权比较、等同判断、否定重复授权的专 利。
? F 选择管辖法院
? G 请求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
? H 明确赔偿数额
? ( 2)作为被告方律师,在代理专利侵权纠纷案
件时应当考虑以下问题,
? 一是原告有无诉权,被告是否适当。二是请求
撤销专利权或反诉专利权无效。三是提起管辖
异议。四是提出反担保。五是诉讼时效抗辩。
六是公知技术抗辩。七是在先使用权抗辩。八
是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九是方法专利侵权的
举证。十是寻求和解。
? 5、代理专利行政案件
? 专利行政案件包括,
? ( 1)发明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发明专利
申请的复审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
? ( 2)发明专利权人或者撤销发明专利权的请求人对专
利复审委员会撤销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复审决定不服
提起的诉讼。
? ( 3)发明专利权人或者撤销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的请
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
明专利权的复审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
? ( 4)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关于
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或者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
使用费的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
? ( 5)对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
提起的诉讼。目前有的省市将对专利管理机关
作出的关于专利权属、专利合同、专利侵权纠
纷的调处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列为专利行政
案件。
? (四)商标业务的律师代理
? 1、商标法律顾问
? 律师、商标代理人提供商标法律顾问服务时应充分重视
以下工作,
? ( 1)强化品牌意识
? ( 2)选择设计商标
? ( 3)做好商标查询
? ( 4)重视抢先注册
? ( 5)依法使用商标
? ( 6)规范特许合同
? ( 7)打击假冒侵权
? ( 8)保护其他标记权
? 2、办理商标申请、复审、异议与争议
? 3、代理商标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 随着横向经济联合、技术合作合营、特许经营、
连锁经营、企业购并、资产剥离重组设立股份
公司等新的经营运作模式的出现,商标权的转
让、许可行为往往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交错在
一起,变得复杂和丰富多彩。但万变不离其宗,
一旦发生的纠纷涉及商标许可的,律师还是可
以从以下方面予以把握,
? ( 1)审查合法性。
? ( 2)区分许可方式。
? ( 3)查证履约过程。
? ( 4)审定仲裁条款或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
? ( 5)决定调解、仲裁或起诉。
? 4、代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 律师代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需要把握以下要点,
? ( 1)确定原、被告
? ( 2)审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 ( 3)分析侵权构成
? ( 4)其他应注意事项
? 5、代理商标行政案件
? 6、做好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 (五)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律师代理
? 1、做好企业商业秘密管理
? 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时,应当充分注意做好商业秘密保
护与管理工作,
? ( 1)强化保密意识
? ( 2)划定保密范围
? ( 3)签署保密协议
? ( 4)签署竞业限制条款
? ( 5)建立保密制度
? 2、代理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
? ( 1)确定原、被告
? ( 2)审查商业秘密的范围
? ( 3)分析侵权行为构成
? 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 10条规定,侵
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
?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
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
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
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
的商业秘密;
?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列违法行为,获取、使
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
密。
? ( 4)其他应注意事项
? 3、代理仿冒包装装潢侵权纠纷案件
? 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 5 条的规定,
经营者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损害竞争对手的,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 (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 ( 2)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
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
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
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 ( 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 (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
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
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 律师在代理这类不正当纠纷案件尤其是仿
冒包装、装潢侵权纠纷案件时,应当注意
以下问题,
? ( 1)知名商品的认定。
? ( 2)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是否特有的
认定。
? ( 3)是否足以造成误认的认定。
? ( 4)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仿冒行为之间
有无因果关系的认定。
三、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事务
? (一)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事务的概念和业务
范围
? 1、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事务的概念
? 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事务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
的委托,在当事人的房地产业务活动中,担任
法律顾问或代理人,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
以保障当事人合法经营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目的,为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提供咨询意见、
草拟审查法律文件、参与谈判及办理当事人委
托的其他非诉讼事务的法律服务行为。
? 2、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事务的范围
? 从律师的业务实践来看,其业务范围主要
包括,
? 房地产开发活动的法律事务:组建房地产
开发公司的法律事务,出让或转让土地使
用权的法律事务,房屋拆迁和安置的法律
事务,房地产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为担保的
融资的法律事务,开发项目工程建设承发
包的法律事务。
? 房地产经营活动的法律事务:商品房预售
和销售的法律事务,所有权人出售房屋的
法律事务,所有权人出租房屋的法律事务,
以房地产进行抵押的法律事务,房地产开
发项目转让的法律事务,房地产中介活动
中的法律事务,房地产物业管理的法律事
务,房地产税收的法律事务,代理进行房
地产行政复议等。
? (二)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事务的条件
? 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事务应具备如下条件,
? 1、素质条件
? 律师代理业务的专业化分工是因为社会经济活
动深层次发展的需要。首先,办理房地产法律
事务的律师应当熟练地掌握国家的法律规定,
特别是由各级立法机构制定的关于房地产方面
的法律、法规,及时了解最新的立法动态和立
法趋势。其次,律师应当全面地掌握各级政府
部门关于房地产的政策、方针和精神。这是由
房地产业务受政策影响大、历史沿袭问题多、
房地产权益状态复杂等因素决定的。
? 其三,律师应当基本了解有关土地、房屋、建
筑、设计、规划、勘探、市政供应、房地产价
格评估、物业管理等方面的基本专业知识。
? 2、形式条件
? 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事务必须有当事人(包括
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公民)的授权委托。
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事务,由于房
地产事务涉及金额大,权益移转所带来的法律
后果重大等特点,超越授权而又不能被追认的
代理行为对律师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
? 3、实质条件
? 律师办理的房地产法律事务必须是真实的、合
法的、具有法律意义的。
? (三)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事务的工作方式
? 1、提供咨询意见,出具律师意见或法律意见书
? 2、代表当事人协商谈判或起草审查法律文书
? 3、调查、查证
? 4、受托代办特定法律事务
? 5、提供律师见证
? 6、代理行政复议
? (四)几项主要的房地产法律事务的工作程序
? 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法律事务(以受让方的代理律师为例)
? ( 1)了解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目的
? ( 2)调查转让方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便了解土地
管理机关对出让该片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条件及土地使用权期限
? ( 3)调查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状况
? ( 4)委托评估土地使用权价格
? ( 5)准备谈判资料,帮助当事人测算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
? ( 6)参加土地使用权转让谈判
? ( 7)根据谈判结果起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协助当事人签署该
合同
?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双方当事人名称、地址、法人代
表姓名、联系方式;
? 转让土地的位置、面积、四至范围;
? 土地使用权属证书;
? 转让土地使用条件;
? 转让土地的现状;
?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
? 土地使用权的剩余使用年限;
? 付款方式;
? 各方责任;
? 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
? 土地上现有建筑物的产权转移登记;
? 资料移交;
? 违约责任;
? 税赋负担等。
? ( 8)协助当事人清理并接收关于转让土地使用
权的资料
? ( 9)协助或代理当事人到当地县或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 2、房地产抵押的法律事务
?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
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
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
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实现债权。律师受委托
办理该项事务,主要的工作程序为,
? ( 1)核查主合同
? ( 2)核查抵押的房地产状况
? ( 3)协助当事人设定抵押权
? 在设定抵押权时,应充分考虑到法律的特殊规
定,
? 以出让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设定
前原有地上房屋及其他附属物应当同时抵押。
以出让土地使用权地块上的全部房屋设定抵押
权的,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
押。以出让土地使用权地块上的部分房屋设定
抵押权的,该房屋所占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
随之抵押;
? 以房屋期权设定抵押权的,必须符合房屋
预售和建筑承包的有关规定;
? 以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
应当将已出租的事实明示接受抵押者。抵
押合同签订后原租赁关系继续有效;
? 按份共有的房地产以抵押人所享有的份额
为限;共同共有的房地产必须经全体共有
人同意,抵押人应为全体共有人;
?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后一个抵
押权所担保的债务履行期限不得早于前一个抵
押权所担保的债务的履行期限;
? 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
财产;
? ( 4)协助当事人对抵押房地产进行评估,以确
定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 ( 5)参加谈判,根据谈判结果草拟房地产抵押
合同
? 房地产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且应当具备如下
的主要条款,
? 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 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 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范 围等;
? 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 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 损毁、灭失的责任;
? 抵押期限;
? 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 违约责任;
? 争议解决方式;
? 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 6)办理抵押登记
? 抵押登记是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准备如下相 关材料文件,
? 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 抵押登记申请书;
? 抵押合同;
?, 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屋所有权证, 或, 房地产权证,,共有房屋还必须提交, 房屋共有权证, 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 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 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 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 抵押人要求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险合同及单据。
? ( 7)抵押权消灭
? ( 8)抵押权的行使
?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房
地产,即行使其抵押权,
? 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债务人又未能与抵
押权人达成延期清偿协议;
? 抵押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债务或其继
承人不愿履行债务;
? 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
? 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
? 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 出现上述情形后,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
协商处分抵押房地产,
? 以拍卖方式处分;
? 以折价方式处分;
? 以变卖方式处分。
? 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 3、房地产预售、销售的法律事务
? ( 1)协助开发商获取预售、销售批准
? ( 2)起草商品房预售合同和销售合同
? ( 3)审查开发商的广告,避免违反广告法和不实宣传、
虚假宣传的广告用语
? ( 4)准备预售的资料和文件
? ( 5)谈判签约
? ( 6)办理预售登记
? ( 7)监督履行售房合同
? ( 8)验收接管房屋
? ( 9)代理办理产权过户(见以下代办业务)
? 4、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中的律师代办业
务
? 国家实行房地产登记发证制度,证明对房
地产拥有财产权利的惟一形式是国家法律
认可的房地产权属证件。由于房地产权属
登记发生的法律后果的重要性,使代理办
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成为房地产律师业务的
一项重要内容。
? ( 1)签订授权委托书
? ( 2)准备房地产交易过户的文件资料
? ( 3)申请交易过户
? ( 4)代理申请测绘
? ( 5)代理申报交纳印花税、交易过户手续费、
买受人应纳的交易契税
? ( 6)领取房地产买卖契证
? ( 7)申请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交纳权证印花税、权证工本费、房屋测绘费、
土地丈测费等有关费用。
一、律师和律师制度
二、我国律师的性质、业务和工作原则
三、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
四、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律师的概念
? 我国, 律师法,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
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二)律师制度的概念
? 律师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
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业务范围、资格等有
关律师执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总称。其特征为,
? 1,律师制度以国家法制的确认为前提
? 2,律师的业务活动是服务性质的,不带有强制
性
? 3,确立律师制度必须明确律师的性质、资格、
执业、权利义务、管理机构、业务范围、惩戒
规则、法律责任。
(三)律师制度的沿革
? 1,律师制度的起源
? 可以追溯到罗马奴隶制时期。在罗马共和
国时代,诉讼中有一种被称做“保护人”
的公民帮助被告进行诉讼,陪同被告人出
席法庭,在法庭审理时,为被告提供意见
和帮助。保护人一般由被告的亲戚或朋友
担任,但必须是身份显赫的公民。它类似
于现代的诉讼代理制度。
? 2,律师制度的确立
? 近代律师制度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取得胜利后
确立起来的。资产阶级在同宗教、封建特权、
封建专制的斗争中,在刑事诉讼方面,针对封
建专制审判制度中的“纠问式”、“审问式”
审判方法,提出了辩论式 ——给当事人辩护权
和在法庭上进行自由辩论的民主审判方法。同
时还针对封建专制的“有罪推定”,刑讯逼供
等野蛮的刑讯制度,提出
? 了“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等产阶级
法制原则。在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立
法上相继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英国在
1679年,美国和法国在 1791年,日本在
1867年分别在法律中规定了被告人可以
得到辩护,从而进一步确立了律师制度。
? 3,律师制度的发展
? 律师制度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得到了空
前的发展。
? 以美国为例,美国律师人数居世界第一。
美国人占世界人口的 10%,律师占世界律
师人数的 70%,注册律师达 70多万人。参
众两院中有 60%以上的议员有律师资格,
法官、检察官也是从律师中产生的。历史
上的 50多位总统中,有 20多位是律师出身。
(四)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
? 1,旧中国律师制度的由来的发展。
? 清末:, 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 1906年、
未颁行,1910年编成刑事诉讼法草案和
民事诉讼法草案等,未及审议颁行。
? 南京临时政府:, 律师法, ( 1912年 3月)
未及通过 。
? 北洋军阀政府,1912年 9月颁布了, 律师
暂行章程,,, 律师登录暂行章程,,中
国开始实行律师制度。
? 武汉政府,1926年重新颁布, 律师章程,
,律师登录暂行章程,
? 南京国民政府,1945年制定了, 律师
法,,, 律师法实施细则,,奠定了国民
党律师制度的基础。
2,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 破,
? 1949年 2月废除, 六法全书, ;
? 1950年 12月,取缔黑律师;
? 1952年开展司法改革运动。
? 立,
? 1950年 7月颁布的, 人民法院组织通则,
规定被告人有辨护权;
? 1951年的, 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 的
说明中首次提出了“合法辩护人”的概念;
? 1956年 1月 10日司法部向国务院呈送了
,关于建立律师制度的请示报告,,得到
了批准。
? 否,
? 1957年整风反右运动的后期,出现反右
斗争扩大化,很多律师被认为立场有问题,
被错划成右派,律师工作夭折了律师制度
被否定了。
? 恢复,
? 1978年 3月 5日的宪法,恢复了被告只有权获得
辩护的规定;
? 1979年 7月 1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 法院组
织法,,刑事诉讼法, 都规定了辩护的问题;
? 1980年 8月 26日颁布了, 律师暂行条例, ;
? 1996年 5月 15日颁布了, 律师法, ;
? 2001年 12月 29日又对律师法进行了修改。
二、我国律师的性质、业务及活动原
则
? (一) 我国律师的性质,有三种观点,
? 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暂行条例)
? 律师是自由职业者
? 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律师法)
? (二)我国律师的业务范围
?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
顾问;
?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
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
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
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
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参加诉讼;
? 4,代理各类案件的申诉;
?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
活动;
?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
提供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
和有关法律的其他文书。
? (三)律师开展业务应遵循的原则
? 1,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
律师职业道德的和执业纪律。
? 2,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
为准绳。
? 3,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
人的监督。
? 4,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三、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
? (一)律师资格
? 律师资格是指国家确认的、准予从事律师职业
的资格。律师资格是公民从事律师职业必须具
备的的条件和身份,是律师执业的前提物基础。
? 1.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
? ( 1)基本条件
? 2001年 12月 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 25次会议修
改后的, 律师法, 第二条规定,
?“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
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
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
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
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
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
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 ( 2) 特殊条件
?, 律师法, 第七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
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学研究、教学
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
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
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
准,授予律师资格。”
? 2,取得律师资格的途径
? 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
? ( 1)报名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藉,学
历条件如前所述。
?,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
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
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
?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
销律师执业证的;
? (三)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曾被
处以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
考试处理的。
? ( 2)报名程序:由司法部公布报名时间,一般
在每年的 7月份前后,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须在
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报名。
报名时,需持本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本
人的近期免冠照片,并交纳报名费。
? ( 3)考试:近年来一般都在十月中旬。内容包
括 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
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以大学法学本科的 14门
主干课为主。
? ( 4)考试成绩的通知与资格证书的颁发:
评卷工作结束后,考生所在地的司法行政
机关将考试成绩通知考生。 参加当年国家
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应当自
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向地(市)
司法局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并提交以
下材料,
?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
书;
? (二)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
(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
? 地(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
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省(区、市)司法厅
(局)复审。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申请
人,并要求申请人在省(区、市)司法厅(局)
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
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
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
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通
知申请人,并报司法厅(局)备案。
?
? 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对申请材
料进行复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司法部审核
颁发证书。对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
由省(区、市)司法厅(局)作出不予颁
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并报司法部
备案。
? 复审中发现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或以其他
形式骗取报名资格的,将 由省(区、市)司法
行政机关作出该应试人员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确认
无效。
? 具有,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
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具有前述情形,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其已经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无效。
(二)律师执业
? 1.律师执业证书的申领
? 律师执业证书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规
定颁发的确认律师身份的证件。是律师执业的
有效证件。持有律师执业证书方可以律师名义
从事活动。
? ( 1)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
? ①具有律师资格;
? ②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 ③品行良好。
?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
证书,
? ①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的;
? ② 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 ③ 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 ( 2)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
? ① 实习。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必须
要在律师事务所中实习 1年。
? ② 申请。律师首先要受聘一个律师事务所,申
请人应先申请将材料转交律师事务所,由律师
事务所报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
? ③ 审核和颁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
(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
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30天内颁发律师执业证
书,并通知申请人。
? 2.律师执业证书的注册
? 律师执业实行年度注册制度。律师执业证书 每年 注册一
次。
? 年度注册时,律师应当填写, 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
登记表,,同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 ① 年度工作总结;
? ② 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律师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 40天
课时的培训;
? ③ 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报告;
? ④ 律师协会出具的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证明。
? 律师申请注册的材料由律师事务所报送住所地的司法行
政机关,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
逐级报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 审查过程中,发现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暂缓注册,
? ① 因律师执业纪律受到停止执业处罚,
处罚期未满的;
? ② 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执业纪律被
处以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
? ③ 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暂时不能从事律
师职业情况的。
? 3.律师执业证书的管理
? ① 律师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停止执业的处
罚时,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律师执业证书,处
罚期满后再予以发还;
? ② 律师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吊销律师执业
证书的处罚时,司法行政机关收缴其律师证书
予以注销;
? ③ 律师由一个律师事务所转往另一个律师事务
所时,执业证书应交回原律师事务所,转所后
重新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 ④ 律师因自身原因或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其律师执业证书由律师事务所收回;
? ⑤ 律师执业证书损坏或遗失的,由该律师
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
领或补发。律师执业证书损坏的,应交回
原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应在
报刊刊登遗失声明;
? ⑥ 律师应妥善保管律师执业证书,不得出
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
四、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 (一)律师的权利
? 1,阅卷权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权查阅与
本案有关的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 2,会见和通信权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权
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
? 3,调查权 就所承办的案件调查访问的权利
? 4,发问权 在刑事诉讼中经审判长许可,律
师有权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直接发问,有
权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有物证,并可申
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 5,律师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和授
予的权限,可以享有民事诉讼当事人所有的权
利。
? 6,律师认为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有权拒
绝担任他的辩护人。
? 7,法庭宣判后,律师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或者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
? 8,律师因案情复杂,开庭日期过急,无必要准
备时间的,有权申请法院延期审理。
(二)律师应履行的义务
? 1,律师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
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 2,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是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
理人。
? 3,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收取委托人的财物。
? 4,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
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 5,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 6,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
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
导当事人行贿。
? 7,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
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防碍对方当
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 8,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
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 9,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
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
者辩护人。
律师与律师制度(二)
五、律师事务所
六、律师协会
七、律师的法律责任
八、律师的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五、律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核准设立的律
师执业机构。律师法第 15条规定,律师事务所
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
分。
? (一)律师事务所的特征
? 1,是从事律师业务的组织;
? 2,不以营利为目的;
? 3,依法自主地开展业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
任;
? 4,必须依法设立。
? (二)律师事务所的任务
? 1,组织律师开展业务活动;
?2,组织律师学习国家的方针、政策,提
高律师的政治素质;
?3,组织律师学习法律知识,总结交流工
作经验,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
? (三)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 1,接受委托制度 律师法第 23条规定: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
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
国家规定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
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个人不能
收案。
?2,案件讨论制度
? 3,业务档案制度
? 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规
定立卷归档。律师业务档案分三类,
? ( 1)诉讼类 包括刑事辩护和代理、民事诉
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
? ( 2)非诉讼类 具体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
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
? ( 3)涉外类
? 归档原则: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
立卷
? 内容:律师承办业务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
往来公文、谈话记录等都应归档。
? 4,业务培训制度
?5,奖惩制度
?6,收费制度
? ( 1)实行统一收费制度;
? ( 2)收费公开(明码标价);
? ( 3)按规定收取费用,有三种方式,
? ①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
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
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
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
计价方式。
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服务活动。
? ② 计件收费。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事
项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
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
务费的计价方式。
计件收费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办理各类诉
讼、仲裁及案件执行法律事务。
? 刑事诉讼案件不适用风险收费,但对于时
间或地域跨度极大、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
重大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可以在不高
于规定标准 1.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 对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商案件,应委托人的要
求,可以采取风险收费的计价方式。风险收费
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
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
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
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
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
再支付任何费用。采取风险收费的计价方式,
双方约定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高于诉讼或申
请执行总额的 30%。采取风险收费方式,律师
事务所必须与委托人达成书面协议。
? ③ 协商收费
? 协商收费是指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双方依据
办理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自愿协商确定收费标
准的计价方式。
协商收费适用于除仲裁和案件执行之外的各
类非诉讼法律事务,如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或
审查修改各种法律文书、参加项目谈判、公司
并购、重组、破产清算、出具法律意见(建议)
书、办理见证、提供知识产权证券金融类法律
服务、担任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等。
? 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应由委
托人支付的法院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
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
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
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
“办案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在风
险收费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收费标准,以广东省为例,
?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二年)
? 一、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二)收费标准,200- 3000元/小
时
(三)上下浮动幅度,20%
? 二、计件收费
(一)适用范围:各类诉讼、仲裁和案件执行法律事务
? (二)收费标准,
? 1、刑事,
( 1)侦查阶段,2000- 5000元
( 2)审查起诉阶段,5000- 15000元
( 3)审判阶段,6000- 30000元
对疑难重大复杂案件、集团犯罪案件可在不高于上列
标准的 1.5倍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 2、民事、商事、行政诉讼,
( 1)不涉及财产,3000- 20000元
( 2)涉及财产:在收取基础费用 1000
- 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
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 5万元(含 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 ~10万元(含 10万元),6%
10万 ~50万元(含 50万元),5%
50万 ~100万元(含 100万元),4%
100万 ~500万元(含 500万元),3%
500万 ~1000万元(含 1000万元),2%
1000万 ~5000万元(含 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
? ( 三)上下浮动幅度,20%
?
3、说明,
( 1)上列各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
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按
一审标准收费;曾办一审再办二审的或曾办一审或二审,
再办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
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
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 2)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商事案件亦可采取风险
收费,风险收费的最高收费标准或总额,不得超过争议
利益的 30%。
? 三、协商收费
? (一)适用范围:除诉讼、仲裁、执行案
件外的其他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
? (二)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
协商。
? ( 4)收费争议的解决与处罚。因律师过错而终
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退回已收取的律
师服务费;因委托人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
律师事务所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因
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共同过错或委托人的要求
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
应当根据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进行相
应的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
? 律师事务所违反价格规定收费的,视情况由价
格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查处。
? 7,财务管理制度
?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做好财
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考核、分析工
作,努力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资金筹集,
资产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和
分配财务报告和财务评价。定期向主管部
门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接受财务检查和监督。
(四)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 1.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国办所)
指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需要设立的,以
其全部资产承担法律责任的律师事务所。
? ( 1)设立条件,
? 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 ②有 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 ③有 3名以上的律师。
? ( 2)与设立机关的关系
? 设立国资所的司法行政机关以律师事务所行使
下列职权,
? ①审查律师事务所的年度预决算方案;
? ②对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 ③任免律师事务所主任;
? ④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和撤销;
? ⑤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国资所具有下列职权,
? ①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
? ②制定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 ③决定律师事务所内部的设置与分工;
? ④决定录用、辞退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 ⑤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分配;
? ⑥修改律师事务所的章程。
? ( 3)国资所的内部管理
? 国资所实行民主管理,设立由全体律师组成的
律师会议制度,民主管理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
务。
? 主任是法定代表人,由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
的专职律师担任,由全体律师推选,报请设立
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任命。
? 经济上独立核算,经费管理方式有“自收自
支”、“差额补助”、“全额管理”三种
? ( 4)国资所的终止和法律责任
?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国资所终止,
? ① 设立机关决定撤销的;
? ② 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 ③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 国资所终止时应进行清算。国资所以其全部
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 2,合作律师事务所
? 合作律师事务所是由律师自愿组合,共同参与,
财产由合作人共有的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法
第 17条的规定,合作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
对债务承担责任。
? ( 1)设立条件
? 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 ②有 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 ③有 3名以上的发起人。
? 发起人的条件,
? ①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且在申请律
师事务所之前 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
的处罚;
? ②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
? ( 2)合作人
? 合作所的全体律师为合作人。合作人享有
下列权利,
? ① 参加合作人会议,对律师事务所的重大
事务享有表决权; ②担任律师事务所职务
的选举权和被子选举权; ③监督合作人
会议的执行情况;④律师事务所终止时,
依章程规定参加律师事务所剩余财产的分
配;⑤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合作人承担
以下义务,①执行合作人会议的决议;
② 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③章程
规定的其他义务。
? ( 3)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
? 权力机构:合作人会议,收全体专职律师
组成。
? 主任: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对外
代表律师事务所。
? 财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 分配:按劳分配,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制。
? ( 4)合作律师事务所的终止和法律责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律师事务所 ① 律师
不足 3人,且在 3个月内未能补齐的; ②
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不足 10万无人民币,且
在 3个月内未能补齐的;③合作人会议决
定解散的;④法律法规规定解散的其他情
形。
? 合作所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④
? 3,合伙律师事务所
? 全伙律师事务所是指律师依照法律和合伙
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设立的,财产归合伙
人律师所有,责任由合伙人律师承担的律
师事务所。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
? ( 1)设立条件,
? 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②有 10万
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③有 3名以上的发
起人,发起人条件与合作所相同;④有书
面的合伙协议。
? ( 2)合伙人
? 合伙人指参与合伙合同的订立,对合伙律
师事务所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对合伙律师
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律师。
? 包括,原始合伙人,即参与合伙律师事务
所的组建工作,承担发起责任的律师,年
龄为得超过 64岁。此外的其他合伙人,为
普通合伙人 。
? 合伙人必须专职从事律师执业,并且具有
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合伙人必须在本所
执业,非本所专职律师不得成为合伙人,
不能享有合伙人的权益。
? ( 3)入伙与退伙
? 退伙分为三种,① 自愿退伙,合伙人单方面退
出合伙的法律行为。 ② 法定退伙,指基于法律、
法规及律师行业的有关规定而丧失合伙人身份。
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形: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被宣告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被
依法注销、员销律师执业证的或取消律师资格
的。 ③开除退伙,指除本人以外的其他合伙人,
依照法律、法规或合伙协议的规定将某一合伙
人开除出合伙。
? ( 4)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
? 合伙律师事务所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律师事
务所的内部事务。合伙人会议是合伙律师
事务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
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召集。
? 个人律师事务所
? 个人律师事务所在北京、上海、深圳早已
出现。 2002年 10月 23日,上海首家律师
事务所正式获准注册成立。
五、律师事务所的登记和年检
? (一)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 1,有规范的名称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应由“字
号 +律师事务所”构成。字号前可以根据需要冠
以行政区域的名称,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
将拟定名称报司法部审核,经核准的名称,在
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 2,有固定的住所
? 3,有律师事务所的章程
? 4,有 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 5,有 3名以上的律师
(二)律师事务所的登记
1,设立登记
①受理②审核③登记④公告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三)律师事务所的年检
年检是指律师事务所的登记机关按年度对律师事
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其执业资格的
活动,律师事务所未经过年检或未通过年检的,
不得继续执业。
? 登记机关对年检材料进行检查,必要时到律师
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年检中发现律师事务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
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1,年检
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2,伪造、涂改、
出借、抵押和转让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3,登
记事项有重大变更,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
记; 4,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5,违反财务管理制
度和会计制度; 6,违反收费管理规定; 7,有其
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 律师事务所因机构分立、人员变动等原因
导致律师事务所已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予
以注销。律师事务所逾期不参加年检的,
可以注销该所。因受停业整顿处罚未参加
年检的律师事务所,在恢复执业后 30天内,
申请补办年检手续。
六、律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
? (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
? 律师事务所分所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需
要,在本所在的市、县以外的地区设立的分支
机构,律师事务所分所经分所所在地的省级司
法行政机关核准设立。律师事务所对分所的债
务承担法律责任。
? 1,设立分所的条件
? 律师事务所成立已满 4年;
? 有 20名以上的专职律师;
? 提出设立分所申请前 2年未受过处罚;
? 分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 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有 10万元以上的人
民币的资产;有 3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
分所的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必须具有
2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 2,分所的管理
? 律师事务所分所在律师事务所授权范围内
开展业务活动。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具有下
列权利,
? ( 1)任免分所的负责人;
? ( 2)制定分所的规章制度;
? ( 3)决定分所的分配方案;
? ( 4)处置分所的财产;
? ( 5)决定分所的终止;
? ( 6)其它由律师事务所决定的事宜。
(二)律师事务所的驻国外分支机构
? 1,申请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
所的条件
? ①设立时间已满 2年;②有执业律师 10人
以上,其中能熟练运用外国语言工作的不
少于 3人;③在提出申请日前 2年内未受过
惩戒处分;④具有相应的办公通讯设备以
及其它开展法律业务的工作条件。
? 律师事务所须委派 2名以上本所专职律师
长驻。派驻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①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在执
业期间未受过惩戒处分;②在内地连续执
业 2年以上;③具有承办涉外法律事务的
业务能力,了解所在国(地区)的法律;
④能熟练运用一种外国语言工作。
? 律师事务所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司
法部同意,并经分支机构所在国(地区)
政府的批准。
六、律师协会
? 律师协会是由律师组成的对自身进行监督、管
理的社团组织,在我国,律师协会是指中华全
国律师协会 。
? 1986年7月,第一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召
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此后于 1995年 7月、
1999年 4月,2002年 5月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
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1999年 4月
28日第四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全国
律师协会章程。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全
国性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
师实行行业管理。
?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均为本会会员,地
方律师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 截止 1999年 4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有团
体会员31个(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律师协会),个人会员近 11万人。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
律师代表大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每三年
举行一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
事会,理事会选举本会会长、付会长和常
务理事。在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
会期间,常务理事行使理事会的职权,执
行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秘书长领导
执行机构进行日常工作。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
师协会的主要职责为,(一)保障律师依法执
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四)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
检查和监督;
(五)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
(六)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由于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维护律师行业利益
保护律师执业秩序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从律师行业的
特点来看,律师有三方面的关系涉及执业活动的顺利进
行,
? 第一是自身条件的要求,其中包括两方面:一是律师的
业务素质,律师必须及时更新知识,掌握新的业务。否
则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甚至可能出错而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所以必须不断加强对律师业务水平的
培训。二是要加强对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
育。使律师在执业中能够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以事
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 第二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由于种种原因律师与
当事人之间可能会发生纠纷,律师协会应当予以调解。
? 第三 是律师与执业活动所涉及的部门和人员的关系 。如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与公、检、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
关系;在民、商行政诉讼中,律师与法官、律师与诉讼
对方的关系。这些关系都直接影响律师的执业活动。律
师在执业中人身权利受侵害、执业权受不到尊重和保障
的事件时有发生。律师被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包庇
罪判刑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
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是律师协会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 律师与律师协会的关系
? 律师法 39条规定,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
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
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律师协
会会员按照律师协会的章程,享有章程赋
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七、律师的法律责任
? 律师的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
因为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律师的执业纪律,损害了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影响了律师的职业形象,导致律师依法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
法律后果。
(一)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
?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 1.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 律师出现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时,其赔偿的主体是律师事务所。
?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只是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委
派去承办案件,但发生造成损失的事实,当事
人只能去向律师事务所要求赔偿。律师事务所
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和委托协议向当事人承担赔
偿责任。
? 2,违法执业和过错行为的范围
? 违法执业主要是指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过错行为主要包括,
? ( 1)因超越委托权限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 ( 2)遗失重要证据而导致无法举证或证据失效;
? ( 3)泄露国家机密、当事人商业秘密、当事人个人隐
私;
? ( 4)出具错误的法律意见书;
? ( 5)应当收集的证据,由于律师的原因没有及时收集
而使证据湮灭;
? ( 6)由于律师的原因,使当事人失去诉讼时效;
? ( 7)律师玩忽职守,草率处理案件的。
? 3,赔偿的标准
?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退还收取的律师费之外,
赔偿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赔
偿时,国资所和合作所承担有限责任,在
本所的全部资产额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
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则应当承担无限责
任,具体的说,就是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
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二)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
?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律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进行指导和监
督。对于有违反执业纪律行为的律师给予行政
处罚。
? 1,行政处罚的方式
? 对律师违法违纪处罚的主要方式是:警告;没
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
? 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的主要处罚方式是: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执业
证书。
? 2,作出处罚的机关
? ( 1)给予警告处分、停止执业 3个月以上 1年以
下的处罚以及没收违法所得的处分决定,应当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或设区的
市司法局作出。
? ( 2)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权由省级人民政
府司法行政部门行使;必要时由国务院司法行
政部门行使。
? ( 3)对律师事务所违纪的处罚权由省级人民政
府司法行政部门行使,必要时由国务院司法行
政部门行使。
(四)律师的刑事责任
? 律师的刑事的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
为自己故意或过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有关
规定,而应受到刑法处罚。按照律师法的规定,
律师有下列 3种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
? 1,律师泄露国家机密的;
? 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 3,提供明知其为虚假的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
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
实。
八、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 (一)文献的颁布
? 我国年 1980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司法
部就十分重视律师职业道德的建设,制定
了一系列的有关律师职业道德的文件。
? 1993年 12月 27日,司法部令第 30号发布
了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 1996年 10月 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过
了新的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于
1997年 7月 1日起实施。
? (二)概念与特点
? 律师职业道德,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
责时应遵循的道德规范。
? 律师执业纪律,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
责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 其特点如下,
? 1.职业性
? 2.自律性
? 3.现实约束性
? 4.内部互补性
,
? (三)律师的职业道德
? 1,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
? 2,忠于法律和事实
? 3,坚持原则,维护正义
? 4,道德高尚,廉洁自律
? 5,诚实信用,尽职尽责
? 6,保守职务秘密
? 7,尊重互助,公平竞争
? 8,勤于学习,提高素养
? (四)律师的执业纪律规范
? 1,律师在其工作机构的纪律
? ( 1)律师应遵规守纪,必须遵守规章制度和工
作纪律。
? ( 2)不得私自收案、收费及收取额外礼酬。
? ( 3)不得拒绝或疏怠应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
? ( 4)不得违反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
? ( 5)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 归档原则: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
立卷
? 内容:律师承办业务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
往来公文、谈话记录等都应归档。
? 4,业务培训制度
?5,奖惩制度
?6,收费制度
? ( 1)实行统一收费制度;
? ( 2)收费公开(明码标价);
? ( 3)按规定收取费用,有三种方式,
? ①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
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
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
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
计价方式。
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服务活动。
? ② 计件收费。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事
项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
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
务费的计价方式。
计件收费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办理各类诉
讼、仲裁及案件执行法律事务。
? 刑事诉讼案件不适用风险收费,但对于时
间或地域跨度极大、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
重大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可以在不高
于规定标准 1.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律师实务 3
律师参加刑事诉讼
第二讲 律师参加刑事诉讼
? 一、概述
? 律师参加刑事诉讼,是指律师接受刑事案
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
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
加诉讼。
? (一)律师参加刑事诉讼的特点
? 1, 律师负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等特定职
责。 其依法参加刑事诉讼受法律保护,任
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
?2,律师熟悉法律、办案经验丰富,可以
充分有效地履行职责;
?3,律师诉讼权利广泛,有条件全面了解
案情,因而能够提供充分有力的材料和有
理有据的意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律师有严格的纪律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5,受律师事务所的委派参加刑事诉讼,
可以发挥集体的作用。
? (二)律师参加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
?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 2,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 3,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4,保守秘密
? 5,相互合作
? (三)律师参加刑事诉讼的责任
? 1,帮助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
? 2,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3,监督法律的实施,维护法律的公正
二、收案和结案
? (一)收案
? 1,收案的条件
? ( 1)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须在侦查
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 ( 2)担任辩护人,须在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检
察院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诉或者自
诉案件被受理之后;
? ( 3)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或者附带民
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须自案件移送审
查起诉讼之日起;
? ( 4)担任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
诉讼案件的代理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
诉讼代理人,可以随时接受委托;
? ( 5)担任二审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须
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后;
? ( 6)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须在人民
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或者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不起诉
的决定作出之后;
? ( 7)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侦查阶段聘请律
师的,当事人须取得侦查机关的批准;
? (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代
为委托的,须在会见时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确认。
? 2、收案的时间
? 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
一审、二审、申诉各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
也可以一次性签订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
受权委托书。
? 3、收案的手续
(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 委托协议, 一式
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 2)委托人签署受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办
案机关,一份由律师存档,一份由委托人保存;
( 3)开具律师事务所信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办理收案登记,编
号后建立卷宗。
?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
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
托人隐瞒事实,或者委托人提出其他 不
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职务的,
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二)结案
律师承办刑事业务结案时,应写出办案总结,
整理案卷归档。
办案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应写出办
案总结,说明原因,并附上相关手续,整
理案卷归档。
三、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
助
? (一)会见犯罪嫌疑人
? 时间:侦查机关第一次对犯罪嫌疑人询问
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 帮助的内容: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
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
请取保候审。
?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
联系,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
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 会见地点:犯罪嫌疑人未在押,可以在其住所、
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
? 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
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当在场。
? 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
过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
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不需要经过批准,
律师 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在 48小时 之内安排会见。
? 对于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
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或者 走私犯罪,
毒品犯罪、贪污受贿犯罪 等重大复杂的 两人以
上的共同犯罪 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
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否则,律师有权
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纠正。
?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
嫌疑人,应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
准。侦查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律师应当要求出
具书面决定;如果不是案情或案件性质本身涉
及国家秘密的,律师可以提出申请复议或向有
关部门反映。
?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携带下列文
件,
? ( 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的信函;
? ( 2)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 ( 3)委托人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 。
?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首先征询其
对于聘请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表示同意的,
应要求其在, 授权委托书, 上签字确认;表示
不同意的,应要求其表示书面意见。
?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向其了解以下情况,
? (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 ( 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 ( 3)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或情节以及无罪
的辩解;
? ( 4)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
否完备,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 ( 5)侦查活动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 ( 6)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 会见时应禁止的行为,
? ( 1)不得私自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
? ( 2)不得通过传递信函为犯罪嫌疑人串
供创造条件;
? ( 3)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犯罪嫌疑人使
用;
? ( 4)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 注意事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会
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
如有遗漏或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
者改正。如果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
笔录上签字。
? 经犯罪嫌疑人同意,会见时可以进行录音、录
像、拍照等。
? 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会见在押犯
罪嫌疑人的时间和次数,要求侦查机关予以安
排。
(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提供以
下法律咨询,
?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
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
回避的法律规定;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
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情况有拒绝
回答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
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核对、补
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
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 5,犯罪嫌疑人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
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
重新鉴定的权利;
?6,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7,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有
关规定;
?9,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的规
定;
?10,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11,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三)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 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 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
一条规定的;
? 2,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 3,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的;
? 4,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
过法定期限的;
? 5,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的条件的。
?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
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为
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协助其直接向侦查机
关申请取保候审。
? 申请取保候审,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
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
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
及联系方式等。
? 律师不应为犯罪嫌疑人作保证人。
? 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
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 七日内 作出答复。对
不同意的,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四)代理申诉和控告
? 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
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 十五条 规
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
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 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
诉讼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
不当的、非法搜查、扣押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规
定的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疑人向有关部门提
出控告。
四、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
讼代理人
?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开具律师事务所信
函,连同授权委托书提交人民检察院,履
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
理人的职责。具体要做的工作有,
? (一)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持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
所的介绍信)
? (二)调查、收集有关材料;
? 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
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应事先向检察机
关提出申请并取得书面同意,并征得被调
查人同意;
? 向证人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
的材料,应征得他们同意,并在调查笔录
上注明。
? 调查笔录应记载,
? 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
的时间、地点;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
人的基本情况;律师对证人如实作证的要
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说
明以及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 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根据需要可邀请
有关人员在场见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 调查笔录需经被调查人核对、确认,被调
查人有修改、补充的,应在修改处签字、
盖章或按指纹确认。经被调查人核对后,
应让其在每一页上签名并在笔录的最后签
署记录无误的意见。
?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
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 (三)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向人民检察院)
? 超期羁押的,请求依法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 人身权利受侵害或人格受侮辱的,代其提出控
告;
? 被不起诉人不起诉决定不服的,代为申诉;
?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律师可以在被害
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 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
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的,可以代其向
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
院起诉。
? 代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自诉程序办理委
托手续。
五、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依据:一是接受委托,二是
在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接受律师
事务所的指派,但后者应征得被告人的同意。
具体工作是,
? (一)审查管辖
? 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
管辖不当的,应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 (二)阅卷
? 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
料。主要案卷材料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
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照片。缺少上述
材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
? 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向侦查、起诉阶段
的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调取有关材料。
?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应当记明查
阅、复制、摘抄案件材料的时间、地点,
并注明案卷页数,证据材料形成的时间、
地点及制作证据材料的人员。
? 阅卷时,应着重了解下列情况,
?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2,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
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的酌定、法定情节。
?3,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4,证人、鉴定人、勘验笔录的制作人的
自然情况;
? 9,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证据本身和证据间的矛盾与疑点;
?10,有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
罪事实及有关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11,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 5,被害人的自然情况;
?6,侦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
的完备性;
?7,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的资
格、鉴定过程与方式以及鉴定结论和理由
等;
?8,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三)会见被告人
? 会见在押的被告人,应持有下列材料,
? 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
见被告人的专用介绍信;律师执业证书 。
? 律师会见被告人,应 事先准备好会见提纲,
按计划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认真听取被
告人的陈述和辩解,注意发现、核实、澄
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
并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 1,被告人的身份及收到起诉书的时间;
? 2,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 3,指控的事实、目的、动机、情节是否清楚、准确;
? 4,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
? 5,被告人的辩解和理由;
? 6,有无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 7,有无立功表现;
? 8,有无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
? 律师应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
中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三)调查和收集证据
? 注意事项: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
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时,应取得人民法院的许可和证人的同意。
? 律师向证人取证困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 律师在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
调取证据,并参加有关调查取证活动。
(四)准备出庭
? 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出庭的,要制作出
庭人名单,注明身份、地址、通讯方式、
拟证明的事实,并在开庭前提交法院。
? 可以出庭的人有:证人
? 鉴定人
? 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
? 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目录,
说明要证的事实,于开庭前提交法院。
? 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应及时出庭,因下列
原因不能出庭的,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
请延期开庭,
? 1,收到两个以上的开庭通知,只能按时
参加其中之一的;
?2,庭审前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
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
?3,由于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出庭的。
(五)法庭调查
? 在整个法庭调查期间,律师的注意力应当高度
集中,全力以赴,一丝不苟。具体来说,有以
下内容,
? 1,按规定就座;
? 2,注意是否需要代为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 3,法庭对当事人情况的核对是否有误;
? 4,认真倾听各方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并做
好发问准备;
? 5,在公诉人讯问、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问
后,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
? 6,对公诉人的讯问方式和内容提出反对意见;
? 7,公诉人对律师的发问方式提出反对意见的,
律师可以进行争辩。法庭支持公诉人反对意见
的,律师应改变发问的方式。
? 8,对控方的证据进行质证,
? ( 1)对控方证人进行质证,内容包括,
? 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 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 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 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 证人感知案件事件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 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 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 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 证言前后是否有矛盾。
? 律师应综合以上内容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
可与控方展开辩论。
? 控方通知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辩
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要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
审理。
? ( 2) 对于控方申请通知出庭的鉴定人及其作出
的鉴定结论,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
? 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
? 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 鉴定人的资格;
? 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 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 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 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 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准确。
? ( 3)对控方宣读的鉴定结论,律师可以对
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进
行质证;对控方宣读的未到庭鉴定人的鉴
定结论或证据目录以外的鉴定结论,辩护
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
期审理,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
定。
? ( 4) 对控方出示的物证进行质证,
? 物证的真伪;
? 物证与本案的关系;
? 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 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 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 ( 5) 对控方出示的书证进行质证,
? 书证的来源;
? 书证是否为原件;
? 书证的真伪;
? 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 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 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 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 ( 6) 对控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
言的质证,
? 证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 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
否完整、准确。
? 对控方宣读的未出庭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目
录以外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
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申请通
知证人出庭作证。
? ( 7)对控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进行质证,
? 视听资料形成的时间、地点、过程和周围的环
境;
? 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
? 播放视听资料设备的状况;
? 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
? 视听资料是否有伪造、变造;
? 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 9,控方举证完毕后,经审判长批准,辩
护律师可以向法庭出示本方证据。
? 辩护律师出示证据时,应向法庭说明证据
的形式、内容、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
题,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来源;
? 证据取得程序的合法;
? 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 证据的关联性。
? 在法庭调查中,辩护律师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
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 在法庭审理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
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
重新鉴定或勘验。
? 律师发现法庭调查中有程序违法的情况时,
应及时提出异议,要求予纠正。
(六)法庭辩论
? 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应认真听取控诉方发表
的控诉意见,记录要点,为辩护做好准备。
? 律师辩护时应针对控方的指控从以下几个方面
进行辩护,
? 事实是否清楚;
?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 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
? 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 通过分析论证,提出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 律师若做无罪辩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
行论证,
? 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 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
认为是犯罪;
? 被告人没有实施控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 指控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被告
人有罪;
? 其他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 若做有罪辩护,则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
? 指控被告人的罪名不当,应依法认定为法
定刑较轻的其他罪名;
? 被告人有无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 律师进行辩护时是向法庭发表意见,以期
得到采纳。因此要明确自己的角色,不能
以旁听人为对象进行表演,哗众取宠。
?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当庭提出拒绝
或更换律师的,辩护律师可依法与之解除
委托关系。在庭审过程中,出现律师拒绝
辩护的法定事由,可以请求休庭,经律师
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解
除委托关系。
(七)休庭后的工作
? 1,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
办理交接手续;
?2,整理书面辩护意见及时提交法庭;
?3,一审判决后,辩护律师有权获得判决
书,在上诉期内,可以会见被告人,听取
其对判决书的意见,询问其是否上诉,并
给予法律帮助。
六、担任公诉案件的二审辩护人
? 接受委托后,协助代写上诉状,必要时可
向一审律师了解有关情况,请求提供有关
材料。
? 阅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与一审相同。
? 不开庭审理的,应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
可提供新的证据。
七、担任审判阶段公诉案件被害人的
诉讼代理人
? 律师可能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包括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
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
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
人。
? 工作内容:提供法律咨询;
? 调查取证;
? 查阅案卷材料;
? 参加庭审。
? 代理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收到出庭通知的,
有权要求变更开庭日期。
? 了解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如涉及被害人的
隐私,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 告知被害人有权申请回避。
? 应与公诉人互相配合,当代理人与公诉人
意见不一致时,从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出
发,独立发表代理意见,并可与公诉人展
开辩论。
? 休庭后,告知委托人核对笔录,补遗改错,
确认无误后,再签名或盖章。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代理律师
可协助或代理委托人,在其收到判决书之
日起 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八、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
人或辩护人
? (一)担任诉讼代理人
? 接受委托前,应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的自诉案件
的范围和立案条件,符合条件的,办理委托手
续。
?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要帮助分析案情,确定
被告人和管辖法院,调查、了解有关事实和证
据,代写刑事起诉状。
? 自诉人同时要求民事赔偿的,代理律师可协助
其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写明被告人
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具体的赔偿请求及计
算依据。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应办理相关的手续。
律师代理提起自诉时,应携带下列材料和文件,
? 1,自诉人身份证件;
?2,刑事起诉状;
?3,证据材料及目录;
?4,授权委托书;
?5,律师事务所信函;
?6,律师执业证。
? 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提交刑事附
带民事起诉状。
? 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提起反诉的,代理
律师可接受自诉人的委托,担任其被反诉辩护
人,但应办理相应的委托手续。
? 代理律师应向自诉人告知有关自诉案件开庭的
法律规定,避免因自诉人拒不到庭或擅自中途
退庭,导致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法律后果。
自诉人因故不能出庭的,代理律师应按时出庭
履行职责。
? 自诉案件开庭审理时,代理律师应协助自诉人
充分行使控诉职能,提出证据证明自诉人的指
控成立。
? (二)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 以下事项需要注意,
? 1,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提起反诉;
?2,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
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
诉处理;
?3,自诉案件可以调解;
?4,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
撤回自诉。
,
九、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
代理人
? (一)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
理人
? 原告人包括,
? 因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
? 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
?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
定代理人。
? 律师接受委托前,应注意审查下列事项,
? 1,作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提的刑事案
件是否已经提起;
?2,被告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3,被害人的损失是否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所引起;
?4,提起时间是否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后,
一审判决宣告之前。
?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代为撰写民事诉状,并做
好以下工作,
? 1,若法院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可建议委托人
另行起诉;
? 2,指导、协助委托人收集证据、展开调查、申
请鉴定;
? 3,建议、协助委托人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
财产予以扣押和查封;
? 告知委托人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法律后果。
(二)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
人的诉讼代理人
? 律师可以接受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审、二审程序中,
担任诉讼代理人。
? 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可以接受委
托,同时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
代理人。
律师实务 4
律师参加民事诉讼
? 一、律师参加民事诉讼概述
? 二、收案
? 三、调查和收集证据
? 四、一审普通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 (一)审查管辖和诉讼时效
? (二)代理起诉和应诉
? (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 (四)出庭准备
? (五)参与法庭调查
? (六)参与法庭辩论
? (七)参与调解、和解
? (八)休庭后的工作
? 五、简易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 六、二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 七、执行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 (一)接受委托
? (二)执行代理
一、律师参加民事诉讼概述
? 律师参加民事诉讼,是指律师接受民事案
件、经济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
理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在代理权限内代
理诉讼、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主要特征,
? 1,以委托人的名义参加诉讼;
? 2,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参加诉讼;
? 3,律师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所产生的一切
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 (二)法律效力
? 与委托人亲自实施的诉讼行为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但是,律师超越代理权限或者
在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
某种诉讼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律
师自己承担。
? (三)代理律师的主要职责
? 1,指导、协助或代理当事人实现诉讼权
利;
?2,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维护法律的公正。
? (四)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则,
?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维
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
?2,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
提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3,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二、收案
? (一)收案的条件
? 1,接受原告的委托,应当在原告拟向人民法院
起诉之后,但已代理该案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并
与委托人已有约定的除外。
? 2,接受被告或第三人的委托,应当在被告或第
三人知道或者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办理
委托手续。
? 3,接受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的委托,担任二审代
理人的,应当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后办理委
托手续,但已代理一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
? 4,律师代理案件执行的,应当另行办理
委托手续,明确代理权限范围;或者在诉
讼代理合同中特别约定授权执行代理事项。
?5,接受再审案件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的委托,应当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
生法律效力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原
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接受集团诉讼案件的,应当与其代表
人办理委托手续;
? 7,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当
事人要求委托律师的,应当与其法定代理
人办理委托手续;
?8,接受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的,应
当符合, 民事诉讼法, 第 59条第 3款的规
定;
?9,接受外国当事人委托的,应当符合
,民事诉讼法, 第 242条的规定。
?10,接受港、澳、台当事人委托的,应当
遵循我国的有关规定。
? (二)不得收案的情况
? 1,已经接受同一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或第
三人委托的;
?2,已经在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中为一方
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二审程序或再审程
序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3,具有违反, 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
则, 的规定,不能接受委托的其他情形。
? (三)办理委托手续
? 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
?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 委托代理
合同, 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
承办律师附卷存档;
? 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
一份交受理案件的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
附卷存档,一份交委托人;
? 3,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
同及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当记明
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
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变更、放弃、
承认诉讼请求和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
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应当有委托
人的特别授权;
? 4,开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受理案件。
的法院。
? (四)承办律师应做的工作
? 1,要求委托人提供诉讼证据复印件、复制件,
同时核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委托人妥善
保管;收取原件的,要制作证物清单,由委托
人、律师签字附卷。
? 2,应当向委托人解释和讨论本案如下事项,
? ( 1)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 ( 2)起诉是否符合, 民事诉讼法, 第 108条
及其相关规定;
? ( 3)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
? ( 4)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
? ( 5)委托人已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
其诉讼请求是否有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支持;
? ( 6)诉讼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
务;
? ( 7)被告是否反诉,如反诉或有反诉可能,
反诉的事实与理由;
? ( 8)是否有申请回避的事实、理由和必要
性。
? 收案后,如发现委托人已经委托了一名其
他代理人时,应当与该代理人交换意见。
如果意见基本一致,可以共同代理;如果
意见不一致,应当向委托人讲明情况,由
委托人选任一名代理人,或者两个代理人
就不同的事项接受委托,分别接受不同的
代理权限。
三、调查和收集证据
? (一)基本要求,
? 律师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及
时。
? 律师不得伪造、变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他
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 取
得证据,不得协助或诱导当事人伪造证据。
? 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应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法律
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律师向证人调查
取证时,以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为宜。
? 律师收集书证。物证应收集原件、原物。
收集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复制、照
相,或者收集副本、节录本,但对复制件、
照片、副本、节录本应附证词或说明。视
听材料的收集,应明确其来源。
? 律师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
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
应事先告知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证,不
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 律师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证据,应及时告
知委托人或代理其向有关鉴定部门提出书
面申请,并在质证中提出意见,请求法院
委托或依法鉴定。
? 律师不能及时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向人
民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提交该证据。
(二)向委托人调查和收集证据
?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其所知道
的一切案件事实,并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
? 对委托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律师可以记录并制
作谈话笔录。
? 委托人能够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而不提供的,
在告知其不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将会产生的法
律后果后,委托人仍不提供的,视为委托人隐
瞒事实真相,律师可以拒绝代理,也可在向委
托人讲明其后果后,以已有的证据、事实完成
代理 。
(三)向证人、对方当事人、国家机
关调查和收集证据
? 经过相对人的同意,律师可以向证人、对
方当事人调查和收集证据,而且经相对人
同意后,律师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可以录
音、录相。
? 律师可以向国家机关调查和收集证据,律
师从国家机关抄录、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
料时,应尊重事实和忠实于原件,并经该
国家机关确认。
(四)委托他人或申请法院调查和收
集证据
? 案件确有需要,并经委托人同意,律师可以异
地委托被调查对象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调查和
收集证据 ;
? 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在
不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 7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
调查、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要求律师协助调查
收集证据的,律师应当参加。
? 需要勘验物证或者现场的,律师应当依授权代
理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勘验申请 。
(五)证据保全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下,
律师应征得委托人同意后,代理其向公证
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 律师申请保全证据,应提交书面申请并说
明理由。证据保全申请的提出,不得迟
于举证期届满前 7日。
(六)证据的审查和整理
? 律师对调查、收集的证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
行审查,
? (一)证据的来源;
? (二)证据的形成和制作;
? (三)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
? (四)证据的种类;
? (五)证据的内容和形式;
?
? (六)证据要证明的事实及其与本案的关
联性;
? (七)证据间的关系;
? (八)证据提供者的基本情况;
? (九)证据提供者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
的关系;
? (十)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 (十一)证据的证明力。
? 律师应编制证人名单,并说明拟证明的事
实。如需证人出庭作证的,在法律规定的
时间内将证人名单递交人民法院。每一证
人应附上相关材料,包括证人的姓名、年
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
详细地址、证明事项、证明目的等。
? 律师对收集的证据应当进行编号,编制证
据目录并说明要证明的事实。
四、一审普通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 (一) 审查管辖和诉讼时效
? 1,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 主要从以下五方面进行分析和审查;
? ( 1)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 ( 2)有无仲裁条 款、书面仲裁协议及其效
力;
? ( 3)有无协议管辖条 款及其效力;
? ( 4)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 ( 5)是否属于特殊地域管辖。
? 2.审查诉讼时效
? 应重点审查如下内容,
? ( 1)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 ( 2)有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
的事由。
? 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如有采取补
救措施的可能,律师在向其讲明可能不利
的诉讼结果后,可继续代理。
?
? 在采取补救措施后,仍不能排除超过诉讼
时效期间这一法律障碍时,律师可向当事
人说明情况,终止委托。当事人仍坚持诉
讼的,律师在向其讲明预测的诉讼结果后,
可继续代理。
? 被告代理律师对于管辖不合法和对方诉
讼请求超出诉讼时效期间的,可以提出管
辖异议和提出抗辩。
(二)代理起诉和应诉
? 1.代理原告起诉
? 律师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为其代写诉状。
? 律师向法院提交诉状应同时提交支持诉讼
请求的基本证据及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有
关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
提交法院的证据包括证明双方存在法律关
系的证据和原告权利受到侵犯的证据。
?
? 律师向法院提交诉状后,如法院初步审查
认为立案尚需补交有关证据材料,律师应
及时补交。
? 在接到法院的立案(受理)通知书后,
律师应通知当事人及时交纳诉讼费。
? 在接到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后,律师
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可依据当事人的委
托,提起上诉。
? 2.代理被告 应诉和反诉
? 接受被告委托后,律师应到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
并重点查阅以下事项,
? ( 1)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 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受
理条件;
? ( 2)原告起诉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相互之间有
无矛盾;
? ( 3)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 律师根据被告请求,可代写答辩状。提交答辩状同时,
若有必要,律师可提交支持答辩理由的相关证据。
?
? 律师经初步审查,若发现案件不属受诉人民法
院管辖,应及时告知被告,并可根据被告的请
求在答辩期间内代其提出管辖异议。 一旦提出
管辖异议,就不应再进行答辩。
? 如果被告有反诉请求和理由,律师可代其书
写反诉状。反诉必须符合, 民事诉讼法, 关于
反诉的有关规定。提交反诉状时,应同时提出
支持反诉请求的基本证据。
?
? 律师担任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代理人,应
代其撰写具有民事诉状性质的书面文书,提出
独立的诉讼请求,阐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
据。
? 律师担任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代理人,应独
立行使诉讼权利,提出明确的诉讼主张和理由,
并与利益相关的一方当事人密切配合,反驳对
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理由。
? 律师经审查,发现当事人不应被追加为无独立
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依据有关事实与理由,向
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中的
律师代理
? 律师作为 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反诉
原告的代理人,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及, 民
事诉讼法, 规定的有关条件,代其提出财产保
全及先予执行的申请。
? 律师代为提出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应让
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银行帐号、有价证券、房
地产、机器设备、车辆、产成品、原材料等财
产线索。
? 律师代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需告知申请人提
供担保,并告知申请不当的法律后果。
?
? 财产保全金额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或与本
案有关的财产。
? 如采取诉前保全,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在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 15日内提起诉讼。
?
? 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的律师 应审查以下事项,
? (一)申请人的申请是否错误;
? (二)财产保全是否限于请求的范围;
? (三)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
能力;
? (四)保全裁定是应申请人申请做出,还是人民法院
依职权做出;
? (五)被申请人是否愿意提供担保并申请法院解除保
全;
? (六)是否申请复议。
?
? 若 被申请人 愿意提供担保,律师可代其书
写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 在被申请人提供了足够和有效担保后,
法院仍不解除保全措施时,律师可依据当
事人要求向法院领导或上级法院提出异议。
(四)出庭准备
1.整理和提交证据
? ( 1)律师应将当事人提供和自己调查、收集
的证据进行归类整理;
? ( 2)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律师可以留存复
印件,原件交由当事人自己保管,律师保存原
件的应妥为保管;有条件的应由律师事务所专
人保管,或者存放于保险箱、保管箱内;
? ( 3)律师向法院提交证据,应编制证据目录;
?
? ( 4)律师向法院提交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
提交,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
权利。
? ( 5)律师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证据,一般可提
交复印件,但开庭时应当出示原件。不能出示
原件的,应说明理由。法院收取证据原件时,
律师可要求法院或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出具收据;
( 6)律师需告知当事人,所有要提交法院的证
据必须经律师审查,要求当事人不得自行决定,
除非在委托律师前已经提交。
? 律师应通知自己一方联系的拟出庭作证的证人
携带身份证明准时到庭,并告知其出庭作证应
注意事项。律师可以与证人合作,演练庭审作
证、质证的情形。
? 开庭前,律师可根据情况,告知被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是否出庭。如果出庭,律师需告知
其出庭及回答法庭和对方代理人提问应注意的
事项。
?
? 律师可根据被代理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及阅卷情况,准备
法庭调查提纲。
? 调查提纲包括 陈述提纲、举证提纲、质证提纲和发问
提纲 。
? 陈述提纲 包括本案案情、陈述要点。
? 举证提纲 包括有关主体的举证、双方法律关系的举证、
权利侵害行为的举证和损失事实的举证等。陈述中涉及
的事实均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
? 质证提纲 包括对其他当事人证据的质证意见,对其他当
事人(或其代理人)对自己一方证据可能提出的质证意
见和反驳意见。
? 发问提纲 包括对其他当事人进行发问的内容和对出庭作
证的的证人、鉴定人的提问内容。
? 律师应认真撰写代理词或代理词提纲。
? 开庭前,律师应征求当事人意见,对合议庭组
成人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及有无相应证据。
? 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如因故不
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要求法院推迟开庭时间,
? (一)因不可抗力,律师无法出庭履行职务的;
? (二)律师收到两份以上同时开庭的通知书,无法参
加后接到通知书的开庭审理活动的;
? (三)由于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到达开庭地点的。
? 律师接到法院书面通知时距开庭时间不足三日的,有
权提出异议,要求法院更改开庭时间。
(五)参与法庭调查
? 法庭调查开始后,律师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 (一)代理原告的,可代为口头陈述事实或
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 (二)代理被告的,可代其陈述事实进行反
驳或者宣读答辩状,提起反诉的,讲明具体请
求和理由;
? (三)代理第三人的,可代其陈述或者答辩,
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
意见,或提出独立的诉讼主张。
? 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或法庭调查重点后,律师
有权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
? 律师出示证据,应当简要说明该证据事实
的种类、证据来源、取证时间、地点、提
交人及可以证明的事实等。
? 对各种证据的质证与刑事诉讼中大致相同。
(六)参与法庭辩论
? 律师的辩论发言,应紧紧围绕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
的重点进行。从事实、证据、法律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
阐明观点,陈述理由。
? 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应当重事实,讲道理。应有良好的文
化修养和风度,尊重对方的人格。不得讽刺、挖苦、谩
骂、嘲笑对方,不得攻击合议庭成员。
?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律师发现案件某些事实未查清的,
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 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律师应当指出,并
要求立即纠正,以维护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七)参与调解、和解
? 律师应当在代理权限内参与调解、和解。
未经特别授权,不能对委托人实体权利进
行处分。
? 律师代为签收调解书,应有委托人的书面
授权,否则,不能签收。
(八)休庭后的工作
? 休庭后,律师应认真阅读法庭笔录,如
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申请补正。
? 休庭后,律师应按法庭要求及时提交代理
词。对于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休庭后应
与本案承办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需要补充
证据的,律师应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
五、简易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 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发现下列情形时,律师应当
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建议转为普通程序。
? (一) 不符合,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规
定的;
? (二)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 (三) 已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改用简易程
序审理的;
? (四) 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 (五) 超过简易程序审限的;
? (六)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二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 律师在查阅一审案卷时,可对以下几方面作重点审查,
? (一)一审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完整,有无前后矛盾;
? (二)一审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有无未经质证的证
据作为判决裁定的依据;有无不该采信的证据采信了,
该采信的却没有采信;证据相互之间有无矛盾;
? (三)一审认定的事实与判决、裁定的结果是否具备
必然的逻辑联系;
? (四)一审适用法律是否得当,适用的法律条文与案
件性质、主要事实是否一致,有无适用已经废止的行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司法解释;
? (五)一审程序有无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违法情况。
?
? 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请
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或判决结果超
出诉讼请求范围的,律师应代当事人请求二审
法院调解或发回重审。
? 在二审时,原审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增加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或增加反诉请
求,律师应建议二审法院调解或发回重审。
?
? 律师应根据一审情况,及时做好证据补救工作,
尽量收集支持本方主张,反驳对方主张的新证
据。
? 二审期间发现新的重要证据,或者有理由说明
作为一审判决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能成立,或者
出现其他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的情况,律师
可建议二审法院开庭审理。
? 二审案件可以调解、和解,律师可以根据当事
人的特别授权,签署调解及和解协议,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七、执行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 (一)接受委托
? 1,受理案件范围
? ( 1)民事判决书、经济判决书、调整书、支付
令及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民事、经
济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提出执行
异议的案外人、被强制执行财产的第三人;
? ( 2)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
偿债务、物品的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人、被执
行人及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被强制执行财
产的第三人;
?
? ( 3)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
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
构作出裁决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提
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被强制执行财产的
第三人;
? ( 4)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按照, 民事诉
讼法, 执行的其他涉及民事方面的生效的
法律文书。
2,审查委托事项
? ( 1) 对案件的审查
? 律师应审查申请执行的案件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 ①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 ②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
执行人明确;
? ③ 申请执行人的是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
权利承受人;
? ④ 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 ④ 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
? ( 2) 对被执行人进行审查
? ① 有无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有履行义
务;
? ② 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 ( 3)对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进行审查,
? ① 是否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
系的人;
? ② 对执行标的有无主张的权利。
? ( 4)对被强制执行财产的第三人进行审查,
? ① 该第三人是否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
? ② 被执行人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③ 该第三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律师可以接受各当事人
的委托,担任其执行代理人
? 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执行代理人的,应由所
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协议。
? 委托律师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
进行和解,或代为领取标的物的,应当有
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二)执行代理
? 1.代书执行申请书
? 申请执行书的内容包括,
? (一)申请执行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 (二)申请请求;
? (三)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标的及申请
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 必要时律师可以了解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财
产状况以及案件的审理情况。
?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提出执行申请时,律师应向人民法院提供
下列文件和证件,
? ( 1)申请执行书;
? ( 2)生效的法律文书;
? ( 3)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的,应
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
,
? ( 4)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
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订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或
协议。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
的,应当提交我国驻外使馆认证或我国公
证机构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书;
? ( 5)委托人的委托书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的函;
?
? ( 6)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
申请执行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
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的副本,以及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执行的,应
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证明文件,以
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 3,申请强制执行
?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未按
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律师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损毁财产的,
律师可以申请执行人员查封、扣押或立即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 出现可变更和追加执行主体时,律师在征得委
托人同意后,可代其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和追
加被执行主体的申请。
? 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申请执行人
的律师应审查其异议是否成立。律师认为异议
不能成立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供异议不能成立
的意见和理由。
?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
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律师在征得申请执行
人的同意后,可代其向人民法院提申请,请求
人民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 律师接受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
人及被强制执行财产的第三人的委托后,
如果认为执行无误的,应根据委托人的客
观情况和利益履行代理职责;如果确有法
定事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可向执行法
院提出执行异议,律师应为其代书执行异
议书。
? 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务的,律师应征询委托人是否提出破产申请。
?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财产或主
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义务
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
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申请执
行人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
律师应代理委托人提出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
与分配的申请。
?
? 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律师应当向
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
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
据。由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转交主持分
配的人民法院。
? 参与分配的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查封、
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律师应代其主张优先受偿权。
? 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
行担保的,如果其担保不符合担保法有关规定
的,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人民
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 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
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
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
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时,律师应代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
裁定执行被执行人的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
的财产。
? 在执行中,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与对方当事人
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
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方式及期限等。
?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的和
解协议的,律师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代申请执行人提出
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
? 执行中需办理产权证照、股权等转移手续的,律师应代
委托人审查其合法性。
? 受托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律师,在收取执行款项后,应
尽快将款项转交申请执行人,不得私自动用。
? 4.律师的义务终止的情形,
? (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
行完毕;
? ( 2)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终结;
? ( 3)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 ( 4)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
行完毕。
律师实务 5
第四讲律师参加行政诉讼
第五讲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一、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要求
三、法律顾问的种类
四、法律顾问的聘任
五、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六、法律顾问的解聘
第六讲 律师代理仲裁
一、律师代理仲裁的概念
二、律师代理仲裁的委托
三、代理律师的工作
第四讲 律师参加行政诉讼
? 律师参加行政诉讼是指律师受行政案件当
事人的委托,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在代理
权限范围内代理诉讼,以维护委托人的合
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行为。
? 注意:如接受行政案件中作为被告人的行
政机关的委托以行政机关的诉讼代理人的
身份参加行政诉讼,则权利依法受到限制,
主要表现为,
? 第一,没有起诉权。
? 第二,没有反诉权。
? 第三,没有自行收集证据权。
? 第四,没有和解权。
? 接受委托时要审查,
? (一)当事人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 (二)当事人委托的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
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是否在下列范
围内,
?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
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
扣押、冻结等行政措施不服的;
?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
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
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
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
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
答复的;
?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
的。
? 此外,还有三类案件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一,确权决定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有关资
源权属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
? 第二,赔偿裁决案件。 即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就赔偿问题作出的裁
决不服提起的诉讼。
? 第三,补偿决定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强制性
补偿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
? (三)当事人委托的案件是否属于法律、
法规规定必须先行复议的案件;
? (四)当事人委托的案件是否在法律规定
的起诉期限内。
第四讲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 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
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
业性活动。
? 一、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
? 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
? 草拟、审查法律文书;
? 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 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 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要求
? (一)遵法守法 ——依法办事,不能为迎合聘
方不当要求和利益曲解法律。
? (二)忠于职守 ——职业道德使然。
? (三)保守秘密。
? (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更新知识,熟悉业
务,保持较高专业水平。
三、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种类
? 按照聘请从事的项目期限的不同,可以划分为
以下几种,
? (一)常年法律顾问和临时法律顾问
? 常年法律顾问 指聘请合同中约定期限为一年以
上,但不少于 1年的法律顾问。
? 临时法律顾问 指聘请方因某一特定事项而通过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约定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
代为处理完成。特定的事项由被聘为法律顾问
的律师完成以后,聘任关系即告终结。
? (二)专项法律顾问和综合法律顾问
? 专项法律顾问 指依聘请合同的约定,就
聘请方的某一项或某几项业务提供法律服
务。
? 综合法律顾问 工作范围不限于特定的事
项,而是要求其对聘方的业务活动提供全
面的法律服务。
? (三)政府法律顾问、单位法律顾问和个
人法律顾问
? 政府法律顾问 是指为政府决策和重大法律
事务提供服务。
? 单位法律顾问 是指为单位经营管理和其他
业务活动提供法律服务。
? 个人法律顾问 是指为公民参与社会活动,
包括处理家庭有关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四、法律顾问的受聘
? (一)受聘方
? 律师事务所 可受聘担任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
师负责为聘方提供法律服务。
? 未经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
式或名义担任法律顾问。
? 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独立担任法律顾问,但可以
协助律师完成法律顾问工作。
? (二)聘方
?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派出机构、公民、法
人、其他组织可以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 (三)对双方的要求
? 聘方 应就其所为的民事行为,所提供的法律事实及证据、
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 应就其所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
性承担法律责任。
?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在完成法律顾问工作
中,应依法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遵守诚信原则,在授
权委托范围内,依法独立提供法律服务。
?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有权拒绝聘方要求
为其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等的事项
提供服务,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
? (四)聘前调查
? 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前,应对聘方资
信进行初步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聘方为法人、其他组织时应调查,
①是否依法成立,是否合法存续;
②该法人目前的基本状况;
③证照上所核准的经营范围;
④实际上的主营业务范围;
⑤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
? 2.聘方为自然人时应调查,
①国籍及居住地;
②职业及其他自然状况;
③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
? (五)签订法律顾问合同
? 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聘请人的法律顾问,必须
签订法律顾问合同。
法律顾问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条款,
1.聘方及受聘方的名称 (姓名 )、住所、通
讯方式;
2.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履行
职责的权限;
4.聘期起止时间;
? 5.聘方为保证法律顾问职责的履行提供的必要
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
? 6.顾问律师应有的知情权;
? 7.法律顾问费的支付标准和办法;
? 8.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 9.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 10.违约责任;
?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 法律顾问的报酬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 律
师不得直接从聘请人处收取任何报酬 。
律师事务所与聘请人应在法律顾问合
同中约定法律顾问报酬的标准及计算依据。
顾问律师在为聘方提供法律服务时,必要
的 交通费、差旅费等由聘方承担 。
费用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减免或增
加条件均应在法律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
五、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 (一)工作方式
? ①咨询;
? ②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
? ③参与重大商务谈判;
? ④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和规章制度;
? ⑤代办登记注册等法律事务;
? ⑥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 ⑦ 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 ⑧经另行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
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纠纷。
? 律师事务所受聘指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
服务内容、范围、工作安排由双方在法律
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禁止性规定
? 顾问律师应 依 法律顾问合同的 规定或 聘方
的 授权委托 提供法律服务,不得超越委托
权限;
? 担任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顾问,
应根据合同规定和政府委托的权限履行义
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 顾问律师 不得 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
关的事务,不得 利用担任各级政府及其派
出机构法律顾问的便利进行不正当竞争,
也 不得 利用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他人
办理法律事务。
? 不得以 顾问律师身份从事任何盈利性活动
谋取私利。
(三)熟悉聘方情况
? 1.聘方的性质、职能、经营范围、内部结构及
负责人、隶属关系、主要关联方等;
? 2.聘方的个人及家庭的自然情况、工作简况等;
? 3.聘方近期的法律事务的性质、种类、有否特
急事项;
? 4.聘方中远期可能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性质、
种类及应进行的前期准备;
? 5.对聘方需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进行归类、
整理。
(四)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 顾问律师应当 建立 为聘方服务的 工作日记,原
则上做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顾问律师应对
聘方实行一户一卷,办理具体的法律事务,要
一事一档。
? 顾问律师应将聘方交与承办的 重大的, 疑难 的
或事关聘方重大利益的 法律事务提交律师事务
所讨论,以保证工作质量。
? 律师事务所要 定期 听取顾问律师的工作 汇报,
定期 到聘方 征求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六、法律顾问的解聘
? 在聘期内 提前解除法律顾问合同时,双方 应签
订解聘协议,并就善后事宜的处理予以书面约
定。
顾问律师应就解聘原因,善后处理应注意
的问题及法律顾问报酬是否退还,退还比例等
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书面报告。
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应及时进行总结,
对善后事宜作出预案。必要时向司法行政部门、
律师协会进行汇报。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归卷备
查。
? 法律顾问 合同期满或终止 前,律师事务所
及顾问律师 应主动就是否续聘征询聘方意
见,若聘方有意续聘,应及时就续聘条件
进行磋商,以保证法律服务的连续性。法
律顾问合同因期满或法律服务事项完成而
终止后,顾问律师要及时写出总结报告,
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归卷备查。
第五讲 律师代理仲裁
? 一、律师代理仲裁的概念
? 律师代理仲裁是律师接受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的委托,担任仲裁代理人,参加仲
裁程序中的有关活动,以维护当事人合法
权益的行为。
二、律师代理仲裁的委托
? 律师在接受仲裁案件委托时应审查下列条件,
? (一 )除劳动合同外,有无仲裁协议;
? (二 )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 (三 )委托代理的案件是否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 第二条、第三条等规定的关于提请仲
裁的条件;
? (四 )案件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关于仲裁的时效;
? (五 )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否明确;
? (六 )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是否合法、明确、
具体;
? (七 )委托人是否是本案仲裁协议的当事人;
? (八 )委托人作为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外国人或国外企业及组织时是否提供合法
的委托手续或证明。
? 律师接受委托时,应注意根据案情向委
托人询问如下事项,
(一 )除劳动合同外,当事人之间是否
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以及仲裁协议的内容
是否真实;
(二 )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内容。
? 律师接受委托时,应注意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
向委托人说明,
? (一 )除劳动仲裁外,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裁决
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上诉,也不能
再到法院起诉;
? (二 )劳动仲裁须先经过仲裁庭调解,如对劳动仲
裁裁决不服,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三 )如果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证据保全或者
仲裁裁决需要强制执行时,应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
? (四 )除劳动仲裁或独任仲裁外,选定仲裁员的程
序;
? (五 )委托人作为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时有权提出
反请求;
? (六 )委托的仲裁案件依照有关仲裁规则可能涉及
的审理时间和费用种类。
? 律师事务所受理仲裁案件,应与委托人签订委
托代理协议,办理委托授权手续,并应由接待
人员办理收案登记,编号后建立卷宗。
? 与委托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和办理授权委
托书时,代理权限应明确、具体。
? 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不能申请仲裁
或属于可以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内容有瑕
疵的案件,承办律师应向委托人做好解释
工作,并根据不同情况,经与委托人协商
后作出相应处理。
? 律师事务所受理仲裁案件,应在与委托人
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收费标准。因
办案需要而实际发生的 交通费.、住宿费、
鉴定费、翻译费和必要的伙食补助费等应
由委托人承担 。
? 律师起草的 仲裁申请书或答辩书、反请求,
特别是请求的事项和数额,应 在提交 仲裁
委员会 之前交委托人审阅和确认 。提交仲
裁委员会的文件应按照仲裁委员会规则要
求的份数准备,附件和证据应齐全。
? 律师应了解仲裁程序中各环节的时效规
定,以便及时提出申请或异议,维护委托
人的合法权益。
三、代理律师的工作
? 仲裁申请被受理后,承办律师应协同委托
人在规定期限内 指定仲裁员,并应建议委
托人指定熟悉纠纷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及相
关语言的仲裁员,并应 避免出现仲裁规则
规定的应回避的情况。
? 作为 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承办律师还应
注意能否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或就仲
裁争议提出反请求。
? 为充分维护委托人利益,承办律师有义务
提醒和帮助委托人审查是否有仲裁员应回
避的情况。 为避免裁决不能执行或准以执
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必要时,承办律师
应建议委托人 申请财产保全。
? 。
? 仲裁庭开庭审理前,承办 律师应充分与委
托人交换意见,熟悉案情,分析证据,说
明举证责任,明确请求或反请求,以便庭
审时承办律师与委托人相互配合 。承办律
师应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商业习惯和国际
惯例与实践。承办律师应事先与委托人讨
论调解的可能性及可能接受调解的方案。
对于委托人非法和无理的主张,应耐心进
行解释和说服工作。
? 承办律师 应熟悉相关的仲裁规则和仲裁程
序,特别是受理仲裁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
则和仲裁员守则。为保证仲裁裁决的顺利
执行,发现仲裁过程中任何不符合仲裁程
序的做法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并及时向仲
裁机构提出异议,充分维护委托人的权利。
? 在 涉外仲裁案件中代理外方当事人的律师
在开庭前 应了解委托人的出庭人员是否需
要翻译,并提前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联系
安排翻译事宜或自行安排翻译人员。
? 承办律师应按照法律和仲裁规则的要求准备并
向仲裁庭提交 申请文件 或 答辩文件, 并及时提
交补充文件,拟好询问提纲,认真撰写代理词。
代理词应叙述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正确,证据
确凿,理由充分。
? 书证应当提交或准备原件,物证应提交或准备
原物,外文书证应附有中文译本。证据应当在
开庭时出示或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提供。
? 在庭审期间,承办律师应按时出庭,遵守
仲裁庭纪律,认真作笔录,充分阐述,积
极辩论,引用法条或证据准确,避免不必
要的重复和人身攻击,对对方提供的证据
的 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完整性和可
信度进行分析和质证,依法适时地提出异
议或请求。
? 在仲裁庭主持调解或双方当事人希望庭外
和解时,应帮助委托人分析调解方案和最
终执行的可行性。在符合法律法规,不损
害委托人利益并征得其同意的前提下达成
和解。
? 仲裁庭只审理仲裁请求范围内的事项,如
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的问题超出仲裁
请求的范围,承办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
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或补充提出仲裁请
求,或向仲裁庭提出异议。
? 律师应注意在辩论终结时委托人一方有发
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 收到仲裁裁决后,承办律师应认真阅读,
如果发现文字或计算错误或遗漏事项,应
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在当事人收到仲裁裁
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庭提出补正的
请求。如经审查发现有, 仲裁法, 第五十
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建议委托人申请
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 律师在代理委托人参加仲裁工作中,发现
仲裁员或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有违反法律
规定的行为的,应及时向仲裁委员会、仲
裁庭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反映。
? 律师承办的仲裁活动结束时,应写出办案
总结,整理案卷归档。
? 办案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承办律师应
写出办案总结,说明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
原因,并附上相关解除委托关系的手续,
整理案卷归档
? 律师接受有关仲裁裁决执行的委托,应与
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审查仲裁裁决
的效力和有关请求的时效,并在委托人的
配合下准备有关法律文件。
? 当事人委托律师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或
调解书的,承办律师应依法确定该案的执
行管辖法院,并依, 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
规定配合法院工作。
? 律师接受被申请执行方委托后,应审案是
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法院管辖不当
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请求
移送。
? 律师接受被申请执行方委托后,经审查
发现有,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规
定之情形的,应及时写出书面材料,申请
法院不予执行。
? 律师接受被申请执行方委托后,经审查发
现有, 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之情形的,
应及时写出书面材料,申请法院撤销仲裁
裁决 (劳动仲裁除外 )。
?
? 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
决书或调解书后,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仲
裁协议,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
仲裁的,律师继续接受委托代理仲裁活动
的,应与委托人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律师实务 5
第四讲律师参加行政诉讼
第五讲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一、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要求
三、法律顾问的种类
四、法律顾问的聘任
五、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六、法律顾问的解聘
第六讲 律师代理仲裁
一、律师代理仲裁的概念
二、律师代理仲裁的委托
三、代理律师的工作
第四讲 律师参加行政诉讼
? 律师参加行政诉讼是指律师受行政案件当
事人的委托,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在代理
权限范围内代理诉讼,以维护委托人的合
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行为。
? 注意:如接受行政案件中作为被告人的行
政机关的委托以行政机关的诉讼代理人的
身份参加行政诉讼,则权利依法受到限制,
主要表现为,
? 第一,没有起诉权。
? 第二,没有反诉权。
? 第三,没有自行收集证据权。
? 第四,没有和解权。
? 接受委托时要审查,
? (一)当事人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 (二)当事人委托的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
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是否在下列范
围内,
?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
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
扣押、冻结等行政措施不服的;
?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
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
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
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
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
答复的;
?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
的。
? 此外,还有三类案件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一,确权决定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有关资
源权属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
? 第二,赔偿裁决案件。 即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就赔偿问题作出的裁
决不服提起的诉讼。
? 第三,补偿决定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强制性
补偿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
? (三)当事人委托的案件是否属于法律、
法规规定必须先行复议的案件;
? (四)当事人委托的案件是否在法律规定
的起诉期限内。
第四讲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 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
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
业性活动。
? 一、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
? 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
? 草拟、审查法律文书;
? 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 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 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要求
? (一)遵法守法 ——依法办事,不能为迎合聘
方不当要求和利益曲解法律。
? (二)忠于职守 ——职业道德使然。
? (三)保守秘密。
? (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更新知识,熟悉业
务,保持较高专业水平。
三、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种类
? 按照聘请从事的项目期限的不同,可以划分为
以下几种,
? (一)常年法律顾问和临时法律顾问
? 常年法律顾问 指聘请合同中约定期限为一年以
上,但不少于 1年的法律顾问。
? 临时法律顾问 指聘请方因某一特定事项而通过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约定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
代为处理完成。特定的事项由被聘为法律顾问
的律师完成以后,聘任关系即告终结。
? (二)专项法律顾问和综合法律顾问
? 专项法律顾问 指依聘请合同的约定,就
聘请方的某一项或某几项业务提供法律服
务。
? 综合法律顾问 工作范围不限于特定的事
项,而是要求其对聘方的业务活动提供全
面的法律服务。
? (三)政府法律顾问、单位法律顾问和个
人法律顾问
? 政府法律顾问 是指为政府决策和重大法律
事务提供服务。
? 单位法律顾问 是指为单位经营管理和其他
业务活动提供法律服务。
? 个人法律顾问 是指为公民参与社会活动,
包括处理家庭有关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四、法律顾问的受聘
? (一)受聘方
? 律师事务所 可受聘担任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
师负责为聘方提供法律服务。
? 未经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
式或名义担任法律顾问。
? 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独立担任法律顾问,但可以
协助律师完成法律顾问工作。
? (二)聘方
?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派出机构、公民、法
人、其他组织可以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 (三)对双方的要求
? 聘方 应就其所为的民事行为,所提供的法律事实及证据、
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 应就其所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
性承担法律责任。
?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在完成法律顾问工作
中,应依法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遵守诚信原则,在授
权委托范围内,依法独立提供法律服务。
?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有权拒绝聘方要求
为其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等的事项
提供服务,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
? (四)聘前调查
? 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前,应对聘方资
信进行初步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聘方为法人、其他组织时应调查,
①是否依法成立,是否合法存续;
②该法人目前的基本状况;
③证照上所核准的经营范围;
④实际上的主营业务范围;
⑤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
? 2.聘方为自然人时应调查,
①国籍及居住地;
②职业及其他自然状况;
③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
? (五)签订法律顾问合同
? 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聘请人的法律顾问,必须
签订法律顾问合同。
法律顾问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条款,
1.聘方及受聘方的名称 (姓名 )、住所、通
讯方式;
2.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履行
职责的权限;
4.聘期起止时间;
? 5.聘方为保证法律顾问职责的履行提供的必要
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
? 6.顾问律师应有的知情权;
? 7.法律顾问费的支付标准和办法;
? 8.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 9.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 10.违约责任;
?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 法律顾问的报酬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 律
师不得直接从聘请人处收取任何报酬 。
律师事务所与聘请人应在法律顾问合
同中约定法律顾问报酬的标准及计算依据。
顾问律师在为聘方提供法律服务时,必要
的 交通费、差旅费等由聘方承担 。
费用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减免或增
加条件均应在法律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
五、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 (一)工作方式
? ①咨询;
? ②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
? ③参与重大商务谈判;
? ④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和规章制度;
? ⑤代办登记注册等法律事务;
? ⑥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 ⑦ 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 ⑧经另行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
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纠纷。
? 律师事务所受聘指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
服务内容、范围、工作安排由双方在法律
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禁止性规定
? 顾问律师应 依 法律顾问合同的 规定或 聘方
的 授权委托 提供法律服务,不得超越委托
权限;
? 担任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顾问,
应根据合同规定和政府委托的权限履行义
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 顾问律师 不得 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
关的事务,不得 利用担任各级政府及其派
出机构法律顾问的便利进行不正当竞争,
也 不得 利用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他人
办理法律事务。
? 不得以 顾问律师身份从事任何盈利性活动
谋取私利。
(三)熟悉聘方情况
? 1.聘方的性质、职能、经营范围、内部结构及
负责人、隶属关系、主要关联方等;
? 2.聘方的个人及家庭的自然情况、工作简况等;
? 3.聘方近期的法律事务的性质、种类、有否特
急事项;
? 4.聘方中远期可能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性质、
种类及应进行的前期准备;
? 5.对聘方需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进行归类、
整理。
(四)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 顾问律师应当 建立 为聘方服务的 工作日记,原
则上做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顾问律师应对
聘方实行一户一卷,办理具体的法律事务,要
一事一档。
? 顾问律师应将聘方交与承办的 重大的, 疑难 的
或事关聘方重大利益的 法律事务提交律师事务
所讨论,以保证工作质量。
? 律师事务所要 定期 听取顾问律师的工作 汇报,
定期 到聘方 征求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六、法律顾问的解聘
? 在聘期内 提前解除法律顾问合同时,双方 应签
订解聘协议,并就善后事宜的处理予以书面约
定。
顾问律师应就解聘原因,善后处理应注意
的问题及法律顾问报酬是否退还,退还比例等
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书面报告。
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应及时进行总结,
对善后事宜作出预案。必要时向司法行政部门、
律师协会进行汇报。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归卷备
查。
? 法律顾问 合同期满或终止 前,律师事务所
及顾问律师 应主动就是否续聘征询聘方意
见,若聘方有意续聘,应及时就续聘条件
进行磋商,以保证法律服务的连续性。法
律顾问合同因期满或法律服务事项完成而
终止后,顾问律师要及时写出总结报告,
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归卷备查。
第五讲 律师代理仲裁
? 一、律师代理仲裁的概念
? 律师代理仲裁是律师接受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的委托,担任仲裁代理人,参加仲
裁程序中的有关活动,以维护当事人合法
权益的行为。
二、律师代理仲裁的委托
? 律师在接受仲裁案件委托时应审查下列条件,
? (一 )除劳动合同外,有无仲裁协议;
? (二 )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 (三 )委托代理的案件是否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 第二条、第三条等规定的关于提请仲
裁的条件;
? (四 )案件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关于仲裁的时效;
? (五 )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否明确;
? (六 )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是否合法、明确、
具体;
? (七 )委托人是否是本案仲裁协议的当事人;
? (八 )委托人作为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外国人或国外企业及组织时是否提供合法
的委托手续或证明。
? 律师接受委托时,应注意根据案情向委
托人询问如下事项,
(一 )除劳动合同外,当事人之间是否
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以及仲裁协议的内容
是否真实;
(二 )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内容。
? 律师接受委托时,应注意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
向委托人说明,
? (一 )除劳动仲裁外,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裁决
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上诉,也不能
再到法院起诉;
? (二 )劳动仲裁须先经过仲裁庭调解,如对劳动仲
裁裁决不服,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三 )如果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证据保全或者
仲裁裁决需要强制执行时,应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
? (四 )除劳动仲裁或独任仲裁外,选定仲裁员的程
序;
? (五 )委托人作为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时有权提出
反请求;
? (六 )委托的仲裁案件依照有关仲裁规则可能涉及
的审理时间和费用种类。
? 律师事务所受理仲裁案件,应与委托人签订委
托代理协议,办理委托授权手续,并应由接待
人员办理收案登记,编号后建立卷宗。
? 与委托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和办理授权委
托书时,代理权限应明确、具体。
? 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不能申请仲裁
或属于可以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内容有瑕
疵的案件,承办律师应向委托人做好解释
工作,并根据不同情况,经与委托人协商
后作出相应处理。
? 律师事务所受理仲裁案件,应在与委托人
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收费标准。因
办案需要而实际发生的 交通费.、住宿费、
鉴定费、翻译费和必要的伙食补助费等应
由委托人承担 。
? 律师起草的 仲裁申请书或答辩书、反请求,
特别是请求的事项和数额,应 在提交 仲裁
委员会 之前交委托人审阅和确认 。提交仲
裁委员会的文件应按照仲裁委员会规则要
求的份数准备,附件和证据应齐全。
? 律师应了解仲裁程序中各环节的时效规
定,以便及时提出申请或异议,维护委托
人的合法权益。
三、代理律师的工作
? 仲裁申请被受理后,承办律师应协同委托
人在规定期限内 指定仲裁员,并应建议委
托人指定熟悉纠纷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及相
关语言的仲裁员,并应 避免出现仲裁规则
规定的应回避的情况。
? 作为 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承办律师还应
注意能否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或就仲
裁争议提出反请求。
? 为充分维护委托人利益,承办律师有义务
提醒和帮助委托人审查是否有仲裁员应回
避的情况。 为避免裁决不能执行或准以执
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必要时,承办律师
应建议委托人 申请财产保全。
? 。
? 仲裁庭开庭审理前,承办 律师应充分与委
托人交换意见,熟悉案情,分析证据,说
明举证责任,明确请求或反请求,以便庭
审时承办律师与委托人相互配合 。承办律
师应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商业习惯和国际
惯例与实践。承办律师应事先与委托人讨
论调解的可能性及可能接受调解的方案。
对于委托人非法和无理的主张,应耐心进
行解释和说服工作。
? 承办律师 应熟悉相关的仲裁规则和仲裁程
序,特别是受理仲裁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
则和仲裁员守则。为保证仲裁裁决的顺利
执行,发现仲裁过程中任何不符合仲裁程
序的做法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并及时向仲
裁机构提出异议,充分维护委托人的权利。
? 在 涉外仲裁案件中代理外方当事人的律师
在开庭前 应了解委托人的出庭人员是否需
要翻译,并提前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联系
安排翻译事宜或自行安排翻译人员。
? 承办律师应按照法律和仲裁规则的要求准备并
向仲裁庭提交 申请文件 或 答辩文件, 并及时提
交补充文件,拟好询问提纲,认真撰写代理词。
代理词应叙述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正确,证据
确凿,理由充分。
? 书证应当提交或准备原件,物证应提交或准备
原物,外文书证应附有中文译本。证据应当在
开庭时出示或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提供。
? 在庭审期间,承办律师应按时出庭,遵守
仲裁庭纪律,认真作笔录,充分阐述,积
极辩论,引用法条或证据准确,避免不必
要的重复和人身攻击,对对方提供的证据
的 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完整性和可
信度进行分析和质证,依法适时地提出异
议或请求。
? 在仲裁庭主持调解或双方当事人希望庭外
和解时,应帮助委托人分析调解方案和最
终执行的可行性。在符合法律法规,不损
害委托人利益并征得其同意的前提下达成
和解。
? 仲裁庭只审理仲裁请求范围内的事项,如
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的问题超出仲裁
请求的范围,承办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
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或补充提出仲裁请
求,或向仲裁庭提出异议。
? 律师应注意在辩论终结时委托人一方有发
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 收到仲裁裁决后,承办律师应认真阅读,
如果发现文字或计算错误或遗漏事项,应
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在当事人收到仲裁裁
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庭提出补正的
请求。如经审查发现有, 仲裁法, 第五十
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建议委托人申请
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 律师在代理委托人参加仲裁工作中,发现
仲裁员或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有违反法律
规定的行为的,应及时向仲裁委员会、仲
裁庭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反映。
? 律师承办的仲裁活动结束时,应写出办案
总结,整理案卷归档。
? 办案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承办律师应
写出办案总结,说明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
原因,并附上相关解除委托关系的手续,
整理案卷归档
? 律师接受有关仲裁裁决执行的委托,应与
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审查仲裁裁决
的效力和有关请求的时效,并在委托人的
配合下准备有关法律文件。
? 当事人委托律师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或
调解书的,承办律师应依法确定该案的执
行管辖法院,并依, 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
规定配合法院工作。
? 律师接受被申请执行方委托后,应审案是
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法院管辖不当
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请求
移送。
? 律师接受被申请执行方委托后,经审查
发现有,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规
定之情形的,应及时写出书面材料,申请
法院不予执行。
? 律师接受被申请执行方委托后,经审查发
现有, 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之情形的,
应及时写出书面材料,申请法院撤销仲裁
裁决 (劳动仲裁除外 )。
?
? 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
决书或调解书后,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仲
裁协议,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
仲裁的,律师继续接受委托代理仲裁活动
的,应与委托人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第七讲 律师办理的几种专项
法律事务
一、律师办理金融、证券法律事务
二、律师办理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三、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事务
四、律师办理公司法律事务
一、律师办理金融、证券法律事务
? (一)律师办理金融、证券法律事务概述
? 1、律师从事金融法律业务的主要范围
? 从金融法律业务的角度讲,律师从事金融法律业务的范
围是非常广泛的,从宏观上讲注要包括银行业务、非银
行金融机构业务、票据业务、保险业务、融资租赁业务、
BOT投资业务等。从微观上讲,主要包括,
? ( 1)受聘担任各类金融机构的法律顾问或提供专项
法律咨询;
? ( 2)代理金融案件的诉讼、仲裁、调解;
? ( 3)代理涉及金融业务的大中型项目的谈判、起草
合同及签约;
? ( 4)就专项金融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
? ( 5)就专项金融法律事务提供综合法律分析报告
? 2、律师为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 律师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分为诉
讼业务和非诉业务,本节只介绍非诉业务。
? ( 1)律师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设立、变更中的法律业务。在此方面,律师的
主要任务是审查设立文件,参与起草有关申请
文件,协助完成银行的注册行为。在此过程中,
律师的主要任务是协助进行谈判,设计股东结
构,起草、修改、审查设立合同、章程,公司
文件,提供法律咨询,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等。
此业务还包括为金融机构在境内外
? 设立分支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在金融机构
的变更方面,主要是当金融机构发生合并、
分立时参与合并或分立的谈判,起草、修
改、审查合并或分立协议、合并或分立后
的存续金融机构或新设金融机构的章程及
合并或分立决议,协助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为资本的
合并或分立和财产的转移提供操作方案,
协助报批等。
? ( 2)律师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
日常经营中的法律业务。在此方面,律师的主
要业务是受聘担任专项或常年法律顾问,提供
法律咨询,依委托代办客户的资信调查,受聘
对银行业务作风险分析并提出预防措施,应邀
参与项目立项和提供法律可行性分析,参与重
大项目和新业务及海外业务发展的谈判,草拟、
审查重大借贷合同、担保合同及有关协议、章
程等法律文件,代表委托人发表声明或启示,
为委托人的法律行为见证等
? ( 3)律师在抵押贷款中的法律业务。在此方面,
律师业务主要是审查借款人的资格,审查贷款
的内容及使用情况,审查出贷机构的资产负债
比例及资本充足率是否低于 8%,贷款余额与存
款余额的比例是否超过 75%,流动性资产余额
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是否低于 25%,对同
一借款人贷款余额对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
是否超过 10%等等以及参与签订贷款合同。在
贷款担保中,律师的主要业务是审查担保人的
主体资格,审查有否担保法所规定的不能进行
担保的情况,审查是连带责任还是赔偿责任,
是共
? 同保证还是一般保证、最高额保证及保证
期间。在进行抵押担保时,要审查抵押物
是否为法律所允许的抵押物及抵押物的估
价与抵押率的确定,抵押合同的内容,还
要协助办理抵押登记,如果是其他担保方
式也应依法进行审查。
? 3、律师在票据业务中的法律事务
? 律师在票据业务中的法律事务可分为非诉业务和诉讼
业务。在非诉业务中,律师所涉及的业务包括商业承兑
汇票的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银行汇票的使用,
银行本票的使用,支票的使用及商业汇票的使用,商业
汇票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及挂失。止付业务等内容。
律师在承办有关业务时,在票据的签章等问题上要注意
以下问题:(一)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
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加盖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理人的签章;(二)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和银
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银行现行规
定使用的专用章,并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的人
名章。
? 律师除代理票据的非诉业务外,还可代理票据诉讼业务。
律师在涉及票据的诉讼中,首先应分清是票据诉讼,还
是与票据有关的非票据诉讼。两者的区别点为争议是属
于票据权利争议,还是属于与票据有关的非票据权利的
行使而产生的纠纷。其次,要确定票据诉讼的当事人。
票据诉讼的原告应当是持票人,被告是在票据上签名的
票据债务人,在票据诉讼中不存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人。再次,要注意无效票据的认定,对此,应从票据上
的记载事项是否齐全、记载方式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等方面考虑。在此还要区分无效票据与无效票据行为的
关系;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空头支票、远期支票的法
律效力及出票人签发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效力
问题。最后还要注意票据行为的丧失、代理及票据保证
和票据犯罪问题。
? (二)律师在股票发行、上市中的法律事务概述
? 1、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
? 证券业务对从业人员相关知识的要求很高,而且此业
务所具有的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特性,决定了从事此
项业务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
? 依据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
监会)于 1993年 1月 12日联合颁布的, 关于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 的规定:
凡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除必须符合律
师法和国家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资格的规定外,还必
须符合以下条件,
? ( 1)有 3年以上从事经济、民事法律业务的
经验,熟悉证券法律业务;或有 2年以上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研究、教学工作经验;
? (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以往 3年内没有
受过纪律处分;
? ( 3)经过司法部、证监会或司法部、证监会
指定或委托的培训机构举办的专门业务培训并
考试合格;
? ( 4)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必须
有 3名以上(含 3名)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
格证书的专职律师。
? 符合上述条件的律师经过司法部、证监会专门
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券业务知识
和法律知识后,才可参加司法部、证监会共同
组织的考试。 1999年的考试要求中则要求报考
律师必须具有 5年以上从事民事、经济法律业务
经验,但并未要求经过专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其余未变。取得考试成绩合格通知的律师,由
律师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经
省级司法厅(局)审核后报司法部,由司法部
会同证监会审核批准并颁发“律师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资格证书”,司法部、证监会将已取得
资格证书的律师名单予以公告。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必须有 3名或 3名以上取
得,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 的律师,才可申
请取得,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取
得了,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 才可从
事证券业务。
? 依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必须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换
言之,律师只有加入一家律师事务所才可取得执业证,
才可以取得,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也才
可以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 总之,只有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取得了, 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且律师取得了, 律师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该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
务所才可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两者缺一不可。
? 2、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主要范围
? 律师在证券法律业务中的主要工作范围
包括两部分:其一是上市公司的设立、重
组。购并及经营的法律业务;其二是证券
发行中的法律业务。鉴于上市公司设立、
重组、购并及经营中的法律业务更偏重于
公司法方面,所以在此章中不涉及,请参
见有关章节。律师在证券发行中的法律业
务主要包括,
? ( 1)受聘担任上市公司(发行人)的法律顾问,就其
发行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
? ( 2)受聘担任上市公司(发行人)的法律顾问,就
其配股出具法律意见书;
? ( 3)受聘担任主承销商的法律顾问,就招股说明书
或配股说明书出具验证笔录;
? ( 4)受聘担任可转换债券发行人的法律顾问,就其
发行可转换债券出具法律意见书;
? ( 5)受聘担任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
的法律顾问,就其发行证券投资基金出具法律意见书;
?
? (六)以境内资产到境外或香港等地发行股票和上市需
要境内或内地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律师可受聘就此
出具法律意见书;
? (七)受聘担任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的法律顾问,就
有关的证券法律业务提供咨询,制作、审查、修改有关
证券上市及 k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上市申请书、证券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收购公
告、重大事件公告等;
? (八惨与签订或审查证券承销协议;
? (九)参与签订、起草或审查证券发行和交易中收购
合同、合并协议、开户合同、委托书、授权书等合同或
文件。
? 3、律师参与股票发行、上市的依据
? 发行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
理暂行条例, 等的有关规定,申请公开发行股
票和上市时,必须聘请取得了, 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 的律师事务所的证
券从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是发
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须具
备的法律文件之一,存中国证监会备案。承销
商必须聘请取得了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的证券从业律师对招股说明书出具验证笔录。
? 4、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具体要求
? 法律意见书要根据证监会发布的, 公开发行股
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
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修订), (以下简
称,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 )的各项提示,
在对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及对发行
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表
述结论性的意见的同时,应说明得出上述结论
性意见的依据。律师应对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
据的事实和材料进行核查和验证,保证法律意
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符合证监会发布的, 法律意见
书的内容与格式, 的规定,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
的修改或增加其他内容,但应当说明修改的原因及理由。
对于,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 中未明确要求,但对
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当发表法律
意见。在法律意见书的行文中不宜使用“基本符合条
件”、“假设”、“推定”一类的措辞,对不符合条件
的事项或者律师已经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
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且
应当指出上述事项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程度。行文中
可以使用“经核查未发现”等措辞,对于某些可以依法
作出假设的事实,如对原件的真实性和对企业重要管理
人员的书面陈述的信赖等,可以直接说明没有再作进一
步的验证。
? 虽然律师可以要求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就
某些事宜作出书面保证,但并不免除律师
的勤勉尽责义务,不得出具有虚假、严重
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法律意见。
为了维护法律意见书的严肃性,防止出现
这些情况,律师在股票发行上市筹备过程
中,可以选择适当的时机以书面的形式向
发行人提供法律意见。只有等到全部工作
结束后,发行、上市申报材料正式上报时,
才可签署法律意见书。
? 律师有权及时知晓已上报材料的任何修改,
发行人必须立即通知律师审查申报材料的
修改对法律意见是否有影响,当有影响时,
律师应就该项修改的内容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上报后,律师不得对法律意见
书作出任何修改。如需作出补充、说明或
更正,应另行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 律师有权及时知晓已上报材料的任何修改,
发行人必须立即通知律师审查申报材料的
修改对法律意见是否有影响,当有影响时,
律师应就该项修改的内容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上报后,律师不得对法律意见
书作出任何修改。如需作出补充、说明或
更正,应另行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 此外,如果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
认可,承办律师可以先行提交法律意见书
的草稿,待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
作出审批决定后,再签署法律意见书。报
送证监会的法律意见书应当是由两名取得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及其所在的
律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正式文本。
(三)股票发行、上市法律意见书的
内容
? 股票发行、上市法律意见书的正式名称为,XX
律师事务所关于 XX公司 XX年股票发行、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分为引言、正文、结尾三大部
分
? 1、引言中应包括的基本内容
? 在引言中要说明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 ( 1)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在这一方面要
说明律师根据什么出具法律意见书。一般是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有关规
定及发行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 委托协议,
而出具法律意见书。
? ( 2)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律师应对以下事项进行正式
声明,
? ① 说明是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 ② 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
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 ③ 说明已经按照,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 的要求对
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及对本次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
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股票发行、上市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 ⑤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
票及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并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 (三)引言的结束段应载人下列文字:
“本所律师根据, 证券法, 第十三条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XX公司提供的
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 2、正文中应包括的基本内容
? 律师在正文中要逐一说明并发表如下各
方面的结论性意见并陈述相关的依据,
? ( 1)关于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组织形式及历史沿革
的不同,律师需要发表的结论性意见不完
全一致,
? ① 如果发行人是由企业改组设立为股份
有限公司后申请发行股票,律师在此情况
? 下法律意见应说明以下内容,a.发行人的
重组行为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b.发起人作为
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及其他使其财产
或者行为受约束的文件是否有导致发行人
设立不成或使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法
律障碍;
? c.拟投人或已投人股份公司资产的产权隶
属关系及将上述资产投入股份公司是否存
在法律障碍; d.若发起人以其全资附属企
业的资产折价人股的,说明发起人是否已
通过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上述资产
的所有权;若上述折价人股行为导致全资
附属企业注册资本减少或偿债能力降低的,
说明是否已征得相关债权人同意;若上述
折价人股行为导致全资附属企业解散的,
说明对其原有债务的处置是否合法;
? e.若发起人以其在合资或联营等企业中的
权益折价人股的,说明是否已征得该企业
其他出资人的同意; f.因发行人的设立而
引起的原企业债务的处理是否已征得大额
债权人的同意,是否存在金额较大的潜在
债务纠纷; g.有关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由
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h.发行人是否已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
资格。
? ② 如果发行人属于原定向募集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增资
发行股票,律师在此情况下的法律意见应说明以下内容:
a.发行人的设立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已依据, 公司法, 进行规范; b.发
行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及其他使其财产或者
行为受约束的文件是否有导致发行人无法增资扩股的法
律障碍; c.发行人设立至今有无合并、分立、增资扩股、
减少注册资本、收购兼并等行为,若有,则应说明是否
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已履行
必要的法律手续; d.发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
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说明发行人是否有需要终止的情形
出现; e.发行人是否已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④ 如果发行人是上市公司并向社会公开增
资发行,律师在此种情况下的法律意见应
说明以下内容,a.公司有无合并、分立、
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兼并、资
产置换等行为,若有说明是否符合当时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已履
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b.公司是否依法有效
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说明发
行人是否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c.发行
人是否已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 2)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和批准
? ① 股东大会或者发起人会议是否已经依法定
程序合法有效地作出批准发行、上市的决议。
? ② 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
议等文件,说明上述决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 ③ 如果股东大会或者发起人会议授权董事会
或筹委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说明上述授
权是否合法有效。
?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分别就不同类别的公司,对照证券法、
公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说明是
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涉及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盈利预测等内容时,应当说明
是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
述)。某些条件只有等到发行后才能明确
的,律师可以不发表法律意见。
? (4)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
? ①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是否经公司股东大
会或发起人会议审议,是否合法有效通过。
? ② 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内容是否符合现
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 ③ 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是否按证监会颁布
的,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修订或起草。对, 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 的内容进行删除或修改的,
说明修改的理由。发行人已在香港或境外上市
的,说明章程是否符合,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
必备条款, 的有关规定。
? (5)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①发行人有哪些关联企业。
? ② 发行人与关联企业间是否存在关联交易,若存在关联
交易,还需说明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和金额。
? ③ 说明关联交易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内
容。
? ④ 若关联交易的一方是公司大股东,还需说明是否已采
取必要措施对小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 ⑤ 发行人与关联企业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若存在同业
竞争,还需说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解决同业竞争。
? ⑥ 说明是否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进行充分披露。
? (6)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① 发行人拥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
及其他无形资产的数量及上述财产是否存在产
权纠纷。
? ② 发行人以何种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
使用权,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
得,还需说明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 ③ 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
使有无限制,如是否存在担保或者其他债务关
系。
?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 ① 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
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主要内容。
? ② 上述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 ③ 上述合同的主体是否变更为或拟变更为发行
人,若未履行变更程序,是否已经获得合同他
方的同意,合同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 ④ 发行人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
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
的侵权之债。
? ⑤ 发行人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债权债
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 ⑥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是
否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是否合法
有效。
? (8)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标准
①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有关环
境保护的要求。近 3年来,是否因违反环
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
? ② 发行人的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
技术监督标准。近 3年来,是否因违反有
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
而被处罚。
? (9)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
?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说明其任期。
? (10)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① 发行人及其发起人是否有尚未了结的或者可
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 ② 如上述案件存在,还应对案件的简要情况作
出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该案件的法院名称、
提起诉讼的日期、诉讼的当事人和代理人、案
由、诉讼请求、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或已生效
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等)。
? ③上述案件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 (11)发行人的税务问题
? ① 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是否符合现行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 ② 说明发行人近 3年是否依法纳税,是否
有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 (12)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 ① 说明发行人募股资金用于哪些项目;
? ② 若上述项目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应
说明合作方式及是否已订立相关的合同。
协议及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 ③如发行人是增资发行的,需说明前次募
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
果发行人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
说明该改变是否依法定程序获得批准。
? (13)发行人的收购兼并
? ① 说明发行人是否准备收购兼并其他企业;
? ② 说明收购兼并的方式及其法律依据; 3.说明
上述收购兼并行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 (14)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法律
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 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
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当发表法
律意见。
? (15)结论意见
? 概括说明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意见,
即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给予总括确
认。律师已经勤勉尽责仍不能对本次发行、
上市的合法性作总结确认的,应当发表保
留意见,并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程度。
? 3、结尾中应包括的基本内容
? 律师在结尾部分要写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日期,还要写明本法律意见书的正、副本
份数。落款处应写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并加
盖公章,写明经办律师的姓名并签字。
二、律师办理知识产权法律业务
? (一)知识产权业务概述
? 1、知识产权业务的范围
? 律师办理知识产权业务的范围,
? ( 1)就其内容来看,包括专利权(发明、实用
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实施许
可权),商标权(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驰名
商标、厂商名称权、原产地标记权、许可使用
权),著作权(作品著作权、软件著作权、邻
接权、许可使用权),防止不正当竞争权(商
业秘密权、竞业限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
权),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
识产权,并涉及与上述知识产权相关或相
交叉的科学发现权、发明人、设计人身份
权和奖励权、技术载体或作品原物所有权、
合同债权、公司股权、劳动权、姓名权、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商誉权等民事
权利。
? ( 2)就运用的法律来看,既要运用知识
产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又要运用相
关的民事、商事、经济、行政、刑事法律,
既要运用实体法,又要运用民事诉讼法、
仲裁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程序
法,既要运用国内法,又要运用我国参加
的国际公约。
? ( 3)就服务的时空来看,律师可以介入智力成
果产生、知识产权取得、管理、使用和保护的
全过程或其任何阶段,可以介入相关的各类社
会、经济、科技、文化活动,可以介入涉内和
涉外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 ( 4)就服务的方式来看,律师可以担任常年或
专项知识产权法律顾问、解答知识产权法律咨
询、参加知识产权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处理
知识产权非诉事务、办理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
辩护业务。
? ( 5)就业务发展来看,随着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的扩大和保护力度的加强,社会知识产权法律
意识的不断提高,科技第一生产力威力的日益
显现,知识产权与产业和贸易的关系日益紧密,
知识产权国际合作领域的不断拓展,律师的知
识产权业务量会大幅度上升,律师业务与商标
代理、专利代理、版权贸易代理等业务也必然
会从分割、竞争走向合作、接轨。
? 2、律师办理知识产权业务的基本要求
? ( 1)掌握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
? ( 2)熟悉知识产权法律规定。
? ( 3)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的技巧。
? ( 4)学习新的科技文化知识。
? (二)著作权业务的律师代理
? 1、版权法律顾问
? 律师担任版权法律顾问,特别要注意,
? ( 1)结合个案讲解著作权法,培植和提高作者、
著作权人、邻接权人的著作权法律意识,使其
牢记哪几条法律规定、哪几种权利、哪几项义
务是必须维护与遵守的,这样可预防纠纷发生,
减少律师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 ( 2)规范其常用的合作创作合同、委托创作合
同、改编合同、出版合同、表演合同、软件开
发合同、拍摄合同、许可使用合同及广告合同
等。
? ( 3)维权和防范侵权并举,规范其自身
行为,不违法、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不
违背公秩良序,做到事前问法、过程依法、
结果合法。
? ( 4)重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
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的维护,重视合
同义务的履行,重视相关可能发生的姓名
权、肖像权、名誉权问题。
? ( 5)重视由于计算机技术、集成电路、传感技术、光
纤通讯、卫星通讯、卫星电视直播,INTERNET等信息
技术的发展,对版权保护提出的新课题。
? 2、办理著作权非诉事务
? ( 1)起草、审查、修改著作权合同,参与合同谈判
? ( 2)受托进行侵权调查
? ( 3)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况
? ( 4)受托办理著作权集体管理、软件登记、合同登记、
纳税登记、纳税手续
? ( 5)受托进行诉前、诉外调解
? 3、代理著作权归属纠纷案件
? ( 1)分清创作人,排除非创作人
? ( 2)明确创作人有无职务身份或被委托身份
? ( 3)查证有无为创作专门所作的开发任务记录、
创作人员与分工、经费或其他物质投入等凭证
? ( 4)分析个人意志、法人意志、合作意愿或委
托意思表示
? ( 5)论证谁对作品承担责任
? 4、代理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 ( 1)审查合同效力。
? ( 2)审核合同条款。
? ( 3)查证履约过程。
? ( 4)审查种裁条款或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决
定调解、仲裁条款或起诉。
? 5、代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 ( 1)确定原告。
? ( 2)确定被告。
? ( 3)明确被侵权的作品和被控侵权的作品。
? ( 4)明确侵害事实和侵害后果。
? ( 5)明确诉讼请求。
? 6、代理著作权行政案件
? 律师办理著作权行政案件,主要应把握合法性
原则,看是否依法行政,程序是否合法,是否
属于, 著作权法, 第 46条规定的处罚范围,处
罚措施是否得当,有无超越法定权限。
? 7、代理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
? ( 1)明确保护对象。
? ( 2)调查取证。
? ( 3)做好技术对比。
? ( 4)专利撤销与无效。
? ( 5)专利保护。
? 专利保护应当特别注意四个方面的工作,
? A 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B 维持专利权有效性。
? C 重视侵权调查。
。被侵犯的专利名称、专利权人、申请日、授权日、
专利权有效期限
。涉嫌侵权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及
其财产、财务情况。
。涉嫌侵权的产品或方法名称、侵权物、侵权技术对
比结果异同情况。
。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人的主观过错。
。侵权行为地、侵权产品销售渠道、产量和销售量、
非法获利情况。
。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况。
? D 发送侵权警告信、律师函、发表律师声明。
法律文件中应引明相关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并附专利权证明文件、委托授权文件。
? E 寻求法律救济。通过对专利三性的论证,对
侵权事实的查证和诉讼时效的把握,根据侵权
行为的性质,及时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请求行
政处理、刑事制裁。
? ( 6)新技术保护。
? 2、代理专利权司纠纷案件
? 律师代理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注意,
? ( 1)界定发明人的身份。
? ( 2)界定发明人的职务范围。
? ( 3)界定专利技术方案完成时间。
? ( 4)界定是否主要利用了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
条件。
? ( 5)界定是属于自行开发、委托开发还是属于
合作开发。
? 此外,在代理专利权属纠纷案件时,律师还应
向当事人提出加强合同意识,完善岗位责任制、
成果管理、人员流动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律师建
议。
? 3、代理专利合同纠纷案件
? 律师代理专利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把握以下关键
问题
? ( 1)合同效力
? ( 2)合同性质
? ( 3)违约责任
? ( 4)侵权责任
? ( 5)其他主要问题
? 4、代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 ( 1)作为原告方律师,在代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应当考虑以下
问题,
? A 确定原被告
? B 确定被侵犯的专利权
? C 防止专利被撤销或无效
? D 审查诉讼时效
? E 进行侵权技术对比,方式步骤为,
? 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权比较、等同判断、否定重复授权的专 利。
? F 选择管辖法院
? G 请求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
? H 明确赔偿数额
? ( 2)作为被告方律师,在代理专利侵权纠纷案
件时应当考虑以下问题,
? 一是原告有无诉权,被告是否适当。二是请求
撤销专利权或反诉专利权无效。三是提起管辖
异议。四是提出反担保。五是诉讼时效抗辩。
六是公知技术抗辩。七是在先使用权抗辩。八
是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九是方法专利侵权的
举证。十是寻求和解。
? 5、代理专利行政案件
? 专利行政案件包括,
? ( 1)发明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发明专利
申请的复审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
? ( 2)发明专利权人或者撤销发明专利权的请求人对专
利复审委员会撤销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复审决定不服
提起的诉讼。
? ( 3)发明专利权人或者撤销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的请
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
明专利权的复审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
? ( 4)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关于
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或者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
使用费的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
? ( 5)对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
提起的诉讼。目前有的省市将对专利管理机关
作出的关于专利权属、专利合同、专利侵权纠
纷的调处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列为专利行政
案件。
? (四)商标业务的律师代理
? 1、商标法律顾问
? 律师、商标代理人提供商标法律顾问服务时应充分重视
以下工作,
? ( 1)强化品牌意识
? ( 2)选择设计商标
? ( 3)做好商标查询
? ( 4)重视抢先注册
? ( 5)依法使用商标
? ( 6)规范特许合同
? ( 7)打击假冒侵权
? ( 8)保护其他标记权
? 2、办理商标申请、复审、异议与争议
? 3、代理商标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 随着横向经济联合、技术合作合营、特许经营、
连锁经营、企业购并、资产剥离重组设立股份
公司等新的经营运作模式的出现,商标权的转
让、许可行为往往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交错在
一起,变得复杂和丰富多彩。但万变不离其宗,
一旦发生的纠纷涉及商标许可的,律师还是可
以从以下方面予以把握,
? ( 1)审查合法性。
? ( 2)区分许可方式。
? ( 3)查证履约过程。
? ( 4)审定仲裁条款或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
? ( 5)决定调解、仲裁或起诉。
? 4、代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 律师代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需要把握以下要点,
? ( 1)确定原、被告
? ( 2)审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 ( 3)分析侵权构成
? ( 4)其他应注意事项
? 5、代理商标行政案件
? 6、做好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 (五)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律师代理
? 1、做好企业商业秘密管理
? 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时,应当充分注意做好商业秘密保
护与管理工作,
? ( 1)强化保密意识
? ( 2)划定保密范围
? ( 3)签署保密协议
? ( 4)签署竞业限制条款
? ( 5)建立保密制度
? 2、代理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
? ( 1)确定原、被告
? ( 2)审查商业秘密的范围
? ( 3)分析侵权行为构成
? 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 10条规定,侵
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
?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
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
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
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
的商业秘密;
?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列违法行为,获取、使
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
密。
? ( 4)其他应注意事项
? 3、代理仿冒包装装潢侵权纠纷案件
? 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 5 条的规定,
经营者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损害竞争对手的,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 (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 ( 2)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
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
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
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 ( 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 (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
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
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 律师在代理这类不正当纠纷案件尤其是仿
冒包装、装潢侵权纠纷案件时,应当注意
以下问题,
? ( 1)知名商品的认定。
? ( 2)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是否特有的
认定。
? ( 3)是否足以造成误认的认定。
? ( 4)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仿冒行为之间
有无因果关系的认定。
三、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事务
? (一)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事务的概念和业务
范围
? 1、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事务的概念
? 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事务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
的委托,在当事人的房地产业务活动中,担任
法律顾问或代理人,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
以保障当事人合法经营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目的,为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提供咨询意见、
草拟审查法律文件、参与谈判及办理当事人委
托的其他非诉讼事务的法律服务行为。
? 2、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事务的范围
? 从律师的业务实践来看,其业务范围主要
包括,
? 房地产开发活动的法律事务:组建房地产
开发公司的法律事务,出让或转让土地使
用权的法律事务,房屋拆迁和安置的法律
事务,房地产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为担保的
融资的法律事务,开发项目工程建设承发
包的法律事务。
? 房地产经营活动的法律事务:商品房预售
和销售的法律事务,所有权人出售房屋的
法律事务,所有权人出租房屋的法律事务,
以房地产进行抵押的法律事务,房地产开
发项目转让的法律事务,房地产中介活动
中的法律事务,房地产物业管理的法律事
务,房地产税收的法律事务,代理进行房
地产行政复议等。
? (二)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事务的条件
? 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事务应具备如下条件,
? 1、素质条件
? 律师代理业务的专业化分工是因为社会经济活
动深层次发展的需要。首先,办理房地产法律
事务的律师应当熟练地掌握国家的法律规定,
特别是由各级立法机构制定的关于房地产方面
的法律、法规,及时了解最新的立法动态和立
法趋势。其次,律师应当全面地掌握各级政府
部门关于房地产的政策、方针和精神。这是由
房地产业务受政策影响大、历史沿袭问题多、
房地产权益状态复杂等因素决定的。
? 其三,律师应当基本了解有关土地、房屋、建
筑、设计、规划、勘探、市政供应、房地产价
格评估、物业管理等方面的基本专业知识。
? 2、形式条件
? 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事务必须有当事人(包括
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公民)的授权委托。
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事务,由于房
地产事务涉及金额大,权益移转所带来的法律
后果重大等特点,超越授权而又不能被追认的
代理行为对律师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
? 3、实质条件
? 律师办理的房地产法律事务必须是真实的、合
法的、具有法律意义的。
? (三)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事务的工作方式
? 1、提供咨询意见,出具律师意见或法律意见书
? 2、代表当事人协商谈判或起草审查法律文书
? 3、调查、查证
? 4、受托代办特定法律事务
? 5、提供律师见证
? 6、代理行政复议
? (四)几项主要的房地产法律事务的工作程序
? 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法律事务(以受让方的代理律师为例)
? ( 1)了解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目的
? ( 2)调查转让方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便了解土地
管理机关对出让该片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条件及土地使用权期限
? ( 3)调查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状况
? ( 4)委托评估土地使用权价格
? ( 5)准备谈判资料,帮助当事人测算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
? ( 6)参加土地使用权转让谈判
? ( 7)根据谈判结果起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协助当事人签署该
合同
?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双方当事人名称、地址、法人代
表姓名、联系方式;
? 转让土地的位置、面积、四至范围;
? 土地使用权属证书;
? 转让土地使用条件;
? 转让土地的现状;
?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
? 土地使用权的剩余使用年限;
? 付款方式;
? 各方责任;
? 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
? 土地上现有建筑物的产权转移登记;
? 资料移交;
? 违约责任;
? 税赋负担等。
? ( 8)协助当事人清理并接收关于转让土地使用
权的资料
? ( 9)协助或代理当事人到当地县或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 2、房地产抵押的法律事务
?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
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
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
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实现债权。律师受委托
办理该项事务,主要的工作程序为,
? ( 1)核查主合同
? ( 2)核查抵押的房地产状况
? ( 3)协助当事人设定抵押权
? 在设定抵押权时,应充分考虑到法律的特殊规
定,
? 以出让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设定
前原有地上房屋及其他附属物应当同时抵押。
以出让土地使用权地块上的全部房屋设定抵押
权的,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
押。以出让土地使用权地块上的部分房屋设定
抵押权的,该房屋所占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
随之抵押;
? 以房屋期权设定抵押权的,必须符合房屋
预售和建筑承包的有关规定;
? 以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
应当将已出租的事实明示接受抵押者。抵
押合同签订后原租赁关系继续有效;
? 按份共有的房地产以抵押人所享有的份额
为限;共同共有的房地产必须经全体共有
人同意,抵押人应为全体共有人;
?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后一个抵
押权所担保的债务履行期限不得早于前一个抵
押权所担保的债务的履行期限;
? 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
财产;
? ( 4)协助当事人对抵押房地产进行评估,以确
定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 ( 5)参加谈判,根据谈判结果草拟房地产抵押
合同
? 房地产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且应当具备如下
的主要条款,
? 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 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 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范 围等;
? 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 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 损毁、灭失的责任;
? 抵押期限;
? 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 违约责任;
? 争议解决方式;
? 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 6)办理抵押登记
? 抵押登记是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准备如下相 关材料文件,
? 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 抵押登记申请书;
? 抵押合同;
?, 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屋所有权证, 或, 房地产权证,,共有房屋还必须提交, 房屋共有权证, 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 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 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 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 抵押人要求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险合同及单据。
? ( 7)抵押权消灭
? ( 8)抵押权的行使
?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房
地产,即行使其抵押权,
? 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债务人又未能与抵
押权人达成延期清偿协议;
? 抵押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债务或其继
承人不愿履行债务;
? 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
? 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
? 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 出现上述情形后,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
协商处分抵押房地产,
? 以拍卖方式处分;
? 以折价方式处分;
? 以变卖方式处分。
? 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 3、房地产预售、销售的法律事务
? ( 1)协助开发商获取预售、销售批准
? ( 2)起草商品房预售合同和销售合同
? ( 3)审查开发商的广告,避免违反广告法和不实宣传、
虚假宣传的广告用语
? ( 4)准备预售的资料和文件
? ( 5)谈判签约
? ( 6)办理预售登记
? ( 7)监督履行售房合同
? ( 8)验收接管房屋
? ( 9)代理办理产权过户(见以下代办业务)
? 4、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中的律师代办业
务
? 国家实行房地产登记发证制度,证明对房
地产拥有财产权利的惟一形式是国家法律
认可的房地产权属证件。由于房地产权属
登记发生的法律后果的重要性,使代理办
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成为房地产律师业务的
一项重要内容。
? ( 1)签订授权委托书
? ( 2)准备房地产交易过户的文件资料
? ( 3)申请交易过户
? ( 4)代理申请测绘
? ( 5)代理申报交纳印花税、交易过户手续费、
买受人应纳的交易契税
? ( 6)领取房地产买卖契证
? ( 7)申请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交纳权证印花税、权证工本费、房屋测绘费、
土地丈测费等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