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
绪言
一, 刑法学的概念, 对象和体系
刑法学是法学中的一个部门法学, 它
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 刑事责
任和刑罚的科学 。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犯罪 刑事责任 刑罚
? 刑法学的体系是将刑法学研究的对象具
体化之后,对知识内容加以排列组合而
形成的理论上的结构形式。刑法学的体
系显示了本学科内在的理论联系和逻辑
结构,它对于整体上认识和把握刑法学
是非常必要的。
? 我国刑法学的体系是以我国刑法及其刑
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为研究对象而建立起来的。
? 本课程分上下两编。上编为刑法总论,
除绪言外,还包括刑法概述、刑法的基
本原则、适用范围、犯罪总论、刑罚总
论。下编为刑法各论。
中国刑法论
刑法总论
罪刑各论
刑法论
犯罪论
刑罚论
罪刑各论概述
各类具体犯罪及其刑罚
( 二 ) 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刑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分析的方法
2,比较的方法
3,历史的方法
4,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 刑法是规定犯罪, 刑事责任和刑罚的
法律 。 具体地说, 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
阶级, 为了维护其政治上, 经济上的利益, 根
据自己的意志, 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
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 。 并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
罚处罚的法律 。
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刑法, 体现以工人阶
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 是以马列
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 以宪法为根据
总结我国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规定
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刑法
刑法典
单行刑事法规
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刑法典
? 二、刑法的性质
? 刑法的性质有两层含义:一是刑法 的阶
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 (一)刑法的阶级性质
? 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
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
专政的工具。刑法的阶级本质是由国家
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
? 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
为广泛;
? 其二,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刑法的特征,
第一, 调整的对象和范围的特殊性 。
第二, 任务和实现任务方法的特殊性 。
第三, 强制程度的严厉性 。
第二节 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一, 刑法的根据 。
( 一 ) 刑法制定的法律根据
( 二 ) 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
二, 刑法的任务
1,保卫国家安全, 保卫人民民
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
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
权利和其他权利 。
4,维护社会秩序 。
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总则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犯罪
刑罚
刑罚的具体适用
其他规定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分则
附则
? 二、刑法的解释
? (一)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 (二)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体现刑法的性质
和任务, 贯穿于刑法始终的指导刑事立法
和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罪刑法定原则;
2、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二节 刑法基
本原则分述
一, 罪刑法定原则
( 一 ) 罪刑法定原则的渊源
( 二 )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
( 三 ) 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
( 四 ) 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二,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 一 )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渊源
( 二 )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内涵
( 三 )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立法体现
( 四 )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司法适用
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一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渊源
( 二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涵
( 三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 四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一、刑事古典学派
二、刑事社会学派
三、刑事人类学派
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 刑法适用范围的概念
刑法的适用范围也称刑法的效力范围, 是指刑法
在空间, 时间上的羁束力 。 其中刑法的空间效力是
指刑法在空间上对哪些人, 哪些地域适用;刑法的
时间效力是指刑法何时生效, 失效以及对其生效前
的行为是否有溯及力 。
刑法在空间上适用范围的原则, 概括
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属地原则
2,属人原则
3,保护原则
4,世界原则
5,折衷原则
第二节 我国刑法的
空间适用范围
一, 对地域的适用范围
1,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如何理
2,关于, 法律有特别规定, 的理解
3,关于在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问题
4,关于行为地与结果地问题
二, 对人的适用范围
1,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刑法适用
2,对犯罪的外国人的刑法适用
第三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 刑法的生效和失效
刑法的生效时间有两种,
1,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公布一段时间后生效 。
刑法的失效时间有两种情况,
1,由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废止;
2,在新法生效后旧法自然失效 。
二, 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1,从旧原则;
2,从新原则;
3,从轻原则;
4,从旧兼从轻原则;
5,从新兼从轻原则 。
第四节 我国刑法
的时间效力
一, 我国刑法的生效时间
根据我国的立法实践, 确定刑法
的生效时间有两种情况,
1,公布法律即同时生效
2,公布法律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
二, 我国刑法的失效时间
我国刑法效力的终止时间, 主要有两
种情况;
1,由立法机关明文宣布某项法规效
力终止, 从宣布之日起该法律不再适用,
可称为明示废止 。
2,某项法律实际上效力终止, 可称
为默示终止 。
三,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我国刑法对其溯及力问题采取从旧兼从轻
的原则 。 具体地讲, 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 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犯罪的, 如果现行刑
法认为是犯罪, 不能根据现行刑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
责任 。
第二, 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 现行刑法也认
为犯罪的, 并且在追诉时效之内, 适用当时的法律,
但如果现行刑法对这一行为规定的法定刑比行为时法
律规定的法定刑较轻时, 则适用现行刑法 。
第三, 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 而现行刑法不
认为是犯罪的, 适用现行刑法, 不能认定为犯罪, 不
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第四章 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一, 犯罪的本质属性
1,犯罪的阶级性
2,犯罪的社会性
3,犯罪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二, 犯罪的定义
犯罪的定义是对犯罪的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
高度概括 。 从现行各国的刑事立法情况看, 关于
犯罪的定义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
1,形式定义
2,实质定义
3,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定义
第二节 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 刑事违法性
三, 应受刑罚处罚性
第三节 犯罪的分类
一, 各国刑法中犯罪的分类,
1,国事犯罪和普通刑事犯罪
2,重罪与轻罪
3,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4,初犯, 再犯和累犯
5,白领犯罪与蓝领犯罪
6,常业犯罪, 习惯犯罪与普通犯罪
二, 我国刑法中犯罪的分类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普通刑事犯罪
2,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
3,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4,危害国家, 社会权益的犯罪和危害个人
权益的犯罪
第四节 区分罪与
非罪的界限
一, 区分罪与非罪的意义
二, 各国刑法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三, 我国刑法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1,在犯罪定义里加以规定
2,在刑法总则的其他条文中, 通过犯罪
构成一般要件和排除犯罪性行为加以规定 。
3,在刑法分则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加
以规定 。
第五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一, 犯罪构成的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 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
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
件的总和 。
二,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 一 ) 犯罪客体
( 二 ) 犯罪的客观方面
( 三 ) 犯罪主体
( 四 ) 犯罪的主观方面
三, 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第一, 只有研究和掌握犯罪构成理论, 才能
正确地理解和掌握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基本规定 。
第二, 只有研究和掌握犯罪构成理论, 才能
准确地把握住我国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的罪与非
罪界限, 才能更准确地区别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
第三, 犯罪构成理论是保障公民免受非法追
究的重要手段 。
第二节 犯罪客体
一, 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 而为
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
二, 犯罪客体的种类
( 1) 一般客体
( 2) 同类客体
( 3) 直接客体
三,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 犯罪对象是社会关系存在的前提和条件, 是
犯罪客体的物质载体或者主体承担者 。
第二, 犯罪对象在不同的场合表现为不同的犯罪客
体 。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 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能够
决定犯罪的性质, 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具有这种法律属
性 。
第二, 任何犯罪都要使一定的犯罪客体受到侵害,
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
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
一,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犯罪客观方面, 亦称犯罪客观要
件, 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活
动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
犯罪客观方面
必要要件
选择要件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
之间的因果关系
犯罪的时间
犯罪的地点
犯罪的方法
二, 危害社会的行为
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指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
度, 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
危害社会行为
的基本形态
作为
不作为
三, 危害社会的结果
危害社会的结果, 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对我
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 。
危害结果的
基本分类
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
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单一结果与复合结果
四,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社会
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
引起的关系 。
为了解决实际案件中复杂的因果关系
问题, 我们必须在辩证唯物主义的一般
原理指导下, 结合研究犯罪问题, 才能
科学地解决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 。
在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解决刑法中的因果
关系问题时, 应当注意掌握以下几点,
第一,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
第二, 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
第三, 因果关系的必然性 。
第四, 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
第五, 要注意不作为犯罪中因果关系的特殊
性 。
第六, 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是既有联系又有
区别的两个问题 。
五, 犯罪的时间, 地点和方法
犯罪的时间, 地点和方
法都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
要件 。
第四节 犯罪主体
一, 犯罪主体概述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自然人成为犯罪
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 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
第二, 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第三, 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二,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 也称责任年龄,
是指刑法规定的应当对自己实施的
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具有我国特色的
四分法规定,
( 一 ) 不满 14周岁的人,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
( 二 ) 已满 14周岁不满 16周岁的人, 只对犯故意杀人, 故
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 抢劫, 贩卖毒品, 放
火, 爆炸, 投毒罪, 承担刑事责任 。
( 三 ) 已满 14周岁不满 18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 。
( 四 ) 已满 16周岁的人, 对一切犯罪行为都应负刑事责任 。
三, 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 也称责任能力,
是指一个人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
后果和社会政治意义, 并且能够控制
自己行为的能力 。
第五节 犯罪主观方面
一, 犯罪主面方面概述
犯罪主观方面, 亦称犯罪主观要件或者罪过,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
社会的结果所抱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
二,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 或者说罪过的内容,
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人社施犯罪时, 必须
认识的事实内容和必须具有的意志状态 。
三, 犯罪故意
根据, 刑法, 第 14条规定,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
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
从罪过内容上看, 犯罪故意具有两方面特征:
其一, 在意识因素上,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
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二, 在意志因素上,
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
根据意识和意志方面的不同情况, 刑法理论将
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
心理态度。
四, 犯罪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
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
而没有预见, 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
度 。 疏忽大意的过失具有两个特点,
第一,, 应当预见, 而, 没有顾见, ;
第二, 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根本反对的 。
五,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六,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
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的认识错误 。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两大类 。
( 一 )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 二 )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第六章 犯罪的预备,
未遂和中止
第一节 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形态概述
犯罪的预备, 未遂和中止, 是故意
犯罪行为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几个不同
的形态, 有的刑法理论称为故意犯罪
的发展阶段或停顿阶段, 也有的称为
停止形态 。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
一, 犯罪预备的概念
我国, 刑法, 第 22条第 1款规定:, 为了犯
罪, 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的, 是犯罪预备 。
二, 犯罪预备行为二类刑,
( 一 ) 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 二 ) 为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 。
三, 预备犯和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规定:, 对于预备犯, 可以比照既
遂犯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第三节 犯罪的未遂
一, 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种类
二, 犯罪未遂的成立要件
三, 不能犯
四, 犯罪未遂的处罚理由与处罚原则
第四节 犯罪的中止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的中止, 是指在犯罪过程中,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行为 。
犯罪的中止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
( 一 ) 犯罪的中止不是犯罪的终止, 它必须出现在犯罪过程当
中 。
( 二 ) 必须是自动中止 。
( 三 ) 必须是彻底中止 。 关于对中止犯的处罚问题, 我国, 刑
法, 第 24条第 2款规定:, 对于中止犯, 没有造成损害的,
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 应当减轻处罚 。,
第七章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第一节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概述
一、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概念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
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
但实质上既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具有刑事
违法性的行为。
二、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种类
(一)正当防卫
(二)紧急避险
(三)其它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1、被害人承诺的行为
2、执行命令的行为
3、正当业务行为
第二节 正当防卫
一, 正当防卫的概念
所谓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
侵害, 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一定限度损害的防
卫行为 。
二, 正当防卫的条件,
( 一 ) 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 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
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才能
实行正当防卫 。
( 二 ) 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
( 三 ) 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
正当防卫 。
( 四 ) 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实行防卫 。
( 五 )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
害 。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行为人在实施防卫行为
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
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
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节 紧急避险
一, 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
在发生的危险, 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
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
( 一 ) 必须是国家, 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
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受到危险时, 才能实
施紧急避险 。
危险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 1) 自然力带来的危险
( 2) 动物侵害的危险
( 3) 来自人的生理, 病理原因的危险
( 4) 人的危害行为
( 二 ) 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
( 三 ) 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 才能
实行紧急避险 。
( 四 ) 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造
成不应有的损害 。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避险过当应
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四、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一)危险的来源不同
(二)损害的对象不同
(三)行为的条件不同
(四)限度条件不同
(五)行为主体方面的要求有所不同
第八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 共同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 25条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
上共同故意犯罪 。,
二,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1,犯罪主体要件:二人以上
2,犯罪客观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
3,犯罪主观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 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二, 有预谋的共同犯罪和无预谋的共同犯罪
三, 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
四, 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别的共同犯罪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种
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
( 一 ) 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分工
为标准
( 二 ) 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起的
作用为标准
二, 各共同犯罪人的概念,
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 一 ) 主犯
1,主犯的概念
我国, 刑法, 第 26条第 1款规定:, 组织, 领
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
要作用的, 是主犯 。,
2,主犯的种类,
( 1) 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 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 。
( 2)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
3、主犯的刑事责任
( 1)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 2)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的刑事责任
(二)从犯
1,从犯的概念,
我国, 刑法, 第 27条第 1款规定:, 在共同犯罪中起
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是从犯 。,
2,从犯的种类,
( 1)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 2)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3、从犯的刑事责任,
我国, 刑法, 第 27条第 2款规定:, 对于从犯,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三 ) 胁从犯
1,胁从犯的概念,
根据我国, 刑法, 第 28条的规定, 胁从犯是
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
2,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我国, 刑法, 第 28条规定,对胁从犯,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
罚。”
( 四 ) 教唆犯
1,教唆犯的概念,
我国, 刑法, 第 29条规定:, 教唆他人犯罪的,,
是教唆犯 。
2,教唆犯的构成条件,
( 1) 在客观方面, 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
( 2) 在主观方面, 必须有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 。
3,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 1), 教唆他人犯罪的, 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
起的作用处罚 。,
( 2), 教唆不满 18周岁的人犯罪的, 应当从重处罚 。,
( 3),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对于教唆
犯,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九章罪数形态
第一节 研究罪数形态的
意义和罪数判断标准
一, 研究罪数形态的意义
1,有助于刑事审判活动中准确定罪
2,正确适用刑罚的重要条件
3,关系到我国刑法中一些重要制度的适用
4,有利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二, 关于罪数判断的标准
( 一 ) 犯意标准说
( 二 ) 行为标准说
( 三 ) 法益标准说
( 四 ) 构成要件标准说
三、罪数的类型
(一)一罪的类型
(二)数罪的类型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一、实质的一罪
(一)继续犯
(二)想像竟合犯
(三)结果加重犯
二、法定的一罪
(一)结合犯
(二)集合犯
三、处断的一罪
(一)连续犯
(二)牵连犯
(三)吸收犯
第三节 数罪的类型
一、实质数罪与想像数罪
二、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
三、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
四、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与刑罚
执行期间的数罪
第十章 刑事责任
第一节 刑事责任概述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
二、刑事责任的特征
(一)法律关系的特定性
(二)专属性
(三)必然性
(四)严厉性
(五)法定性
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归
责基础和归责要素
一、刑事责任的归责基础
二、刑事责任的归责要素
(一)主观恶性
(二)客观危害
(三)刑事违法
第三节 刑事责任的发展过程
一、刑事责任的产生
二、刑事责任的潜伏
三、刑事责任的确认
四、刑事责任的承担
五、刑事责任的终结
第四节 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基本方式
二、辅助方式
三、特殊方式
第十一章 刑罚的概念与目的
第一节 刑罚权与刑罚概述
一、刑罚权的概念与根据
二、刑罚权的制约
(一)宪法制约原则
(二)罪刑法定制约原则
三、刑罚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掌握国家刑罚权的统治者用以
惩罚犯罪的最为严厉的制裁措施,是统治
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以国家的名义,
强制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财产、生命
或其他权利的强制方法。
(二)刑罚的特征
1、刑罚是与国家刑罚权紧密相关的制
裁措施。
2、刑罚是与犯罪现象相联系的制裁措
施。
3、刑罚是一种以剥夺特定权益为内容
的制裁措施。
第二节 刑罚功能
刑罚功能是指刑罚在社会
生活中可能发挥的积极作用。
一、剥夺功能
二、威慑功能
三、改造功能
四、安抚功能
第三节 刑罚目的
刑罚目的,实际上是指国家运用刑罚的
目的,即国家通过制定、运用、执行刑罚所期
望达到的目的。
(一)基本上否认惩罚是我国刑罚目的
(二)刑罚不再以消灭犯罪为目的
(三)预防犯罪是我国刑罚的目的
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
第十二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一节 刑罚体系和种类概述
一、刑罚体系
二、刑罚种类
(一)主刑
(二)附加刑
第二节 主刑
一、自由刑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二、生命刑
生命刑也就是死刑
第三节 附加刑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四、驱逐出境
第四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
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
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
非刑罚处理方法包括以下三类,
一、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损失
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责令赔礼道歉
三、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三章 量 刑
第一节 量刑的概念和一般原则
一、量刑的概念
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犯
罪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
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是否立即执行该刑
罚的刑事审判活动。
二、量刑的原则
(一)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1、查清犯罪事实真相
2、确定犯罪性质
3、分析犯罪情节
4、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二)量刑必须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1、依照刑法总则的规定量刑。
2、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量刑。
3、依照刑法总则、分则的规定量刑,还
应注意到严格执行刑法中有关从重、从轻、
减轻、免除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决
定刑罚的轻重或者免除。
第二节 量刑的情节
量刑情节,是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程度,作为决定处刑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
各种具体事实情况。
一、法定情节
法定情节,是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
必须予以考虑,作出特定处理的情节。
(一)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二)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三)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
(四)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五)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
(六)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七)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八)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九)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节
(十)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十一)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节
(十二)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二、酌定情节
酌定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
而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审理
具体案件时认定的,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
性程度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在量刑
时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一)犯罪的动机。
(二)犯罪的手段。
(三)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
(四)犯罪的损害结果。
(五)犯罪侵害的对象。
(六)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
(七)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的态度。
第三节 累犯、自首和立功
一、累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该刑罚执
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一)一般累犯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被判处的刑罚均是有期
徒刑以上。
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 5年以内。
(二)特殊累犯
1、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被判处
的刑罚,其种类和轻重不受限制。
3、后罪与前罪相隔的时间不受限制。
二、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如实交代自己
的罪行,接受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一)一般自首
1、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特别自首
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自首犯的刑事责任,
1、“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2、“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
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
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
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
立功的种类
一般立功
重大立功
立功犯的刑事责任,
1、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
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
者免除处罚。
3、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四章 数罪并罚
第一节 数罪并罚概说
一、数罪并罚的概念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同一犯罪分
子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根据法
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合并以后应当执行的
刑罚。
二、适用数罪并罚的条件
1、必须是一个犯罪分子犯有数罪。
2、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内。
3、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
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范围和方法,决定并
罚后应当执行的刑罚。
第二节 数罪并罚的原则
一、数罪并罚原则概述
1、并科原则
2、吸收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
4、折衷原则
二、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
1、判决宣告数个死刑、无期徒刑或最重刑
为死刑、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的,
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
第三节 适用数罪并罚
原则的相应的情形
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
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
现漏罪的并罚。
三、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
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并罚。
第十五章 缓刑、减刑和假释
第一节 缓 刑
一、缓刑的概念
根据我国, 刑法, 的规定,缓刑是指人民法
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
子,在一定条件下,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
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限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
如果没有犯新罪、发现有漏罪或者严重违反监督
管理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刑罚执行
制度。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
(一 )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 3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三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三、缓刑的考验期
根据我国, 刑法, 第 73条的规定,拘役的考
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 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 2
个月;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 5年以
下,但是不能少于 1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缓刑的撤销
1、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再犯新罪。
2、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缓刑犯在判决宣告
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即发现“漏罪”。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
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而且情节严重。
第二节 减 刑
一、减刑的概念
所谓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
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
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或者
有重大立功表现,将其原判的刑罚予以适
当减轻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
二、减刑的适用条件
(一 )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 )在刑罚的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认真遵
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立功
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这是适用减
刑的实质性条件。
三、减刑的限度和适用程序
根据我国, 刑法, 第 78条的规定,对犯罪分
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
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10年。
根据我国, 刑法, 第 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
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
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
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三节 假 释
一、假释的概念
所谓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的刑期
以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将其附条件地提前予以释放的一项刑罚执行
制度。
二、假释的适用条件
(一 )假释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 )犯罪分子必须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
(三 )犯罪分子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
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三、假释的考验期限、适用程序和撤销
(一 )假释的考验期限
根据我国, 刑法, 第 83条的规定,有期
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
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 10年。
(二 )假释的适用程序
根据我国, 刑法, 第 82条的规定,对于犯罪
分子适用假释,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对于
符合假释条件的犯罪分子适用假释,应当由执行
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由人
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审理,人民法
院认为犯罪分子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对于不符合假释条件的,不予假释。非经上述法
定程序,不得对犯罪分子予以假释。
(三 )假释的撤销
(1)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再
犯新罪。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
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即发现
“漏罪”。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
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
第十六章 时效和赦免
第一节 时 效
一、时效的概念
刑法上的时效,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已过法律规
定期限的犯罪分子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一
项法律制度。
二、追诉时效的意义
1、符合我国刑罚的目的
2、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打击现行的犯罪活动
3、有利于人民内部的安定团结
三、追诉时效
(一 )追诉时效的法律后果
1、司法机关的追诉权消灭。
2、如果司法机关已经追诉的,就应当撤销
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
宣告无罪。
(二 )追诉时效的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満 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5年;
2、法定最高刑为 5年以上不満 10年有期徒刑的,
经过 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 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 15
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 20年。
如果 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
民检查院核准。
(三 )追诉期限的计算
1、在一般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2、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
期限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
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4、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如果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
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二节 赦 免
一、赦免的概念
所谓赦免,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
关以发布命令的形式,对犯罪分子免予追诉,或者
免除执行全部或部分刑罚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我国的特赦及其特点
根据我国, 宪法, 第 67条、第 80条的规定,特
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
我国的特赦具有以下特点,
1、特赦是对于一部分特定的犯罪分子适用的。
2、实施特赦的条件是以罪犯经过一定时间关押或
服刑改造,确实改恶从善为标准的。
3、特赦的内容是免除对于服刑中的犯罪分子原判
刑罚的剩余部分,予以提前释放,或者减轻原判
刑罚。
4、特赦都是由中共中央或者国务院提议,经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设有国家主席
时,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最高人民法院或者
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章 刑法学和刑法概述
一、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刑法的概念
三、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有哪些特点
四、刑法的任务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立法体现及司
法适用。
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内涵、立法体现
及司法适用。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涵,立法体现及
司法适用。
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我国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二、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第四章 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五章 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二、犯罪客体的概念、种类。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四、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要件。
五、危害行为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六、刑法上的不作为必须具备的条件。
七、危害结果的概念。
八、解决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应注意掌握的基
本观点。
九、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十、我国刑法对几种特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的规定。
十一、犯罪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犯罪的
间接故意的概念。
十二、犯罪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
的过失的概念。
十三、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点。
十四、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及其分类。
十五、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其处罚原则。
十六、犯罪的特殊主体身份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第六章 犯罪的预备、
未遂和中止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类型。
二、犯罪预备的概念、类型、处罚原则。
三、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
四、犯罪中止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
第七章 排除社会
危害性的行为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构成条件。
二、紧急避险的概念、构成条件。
第八章 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三、主犯的概念、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四、从犯的概念、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五、教唆犯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其处罚。
第九章 罪数形态
一、想象竟合犯的概念及其处罚原则。
二、连续犯的概念、构成条件。
三、吸收犯的概念、构成特征。
第十章 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的归责要素。
二、刑事责任的发展过程。
三、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十一章 刑罚的概念与目的
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二、刑罚的目的
第十二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一、管制的特点。
二、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区别。
三、我国, 刑法, 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四、附加刑的种类: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
收财产、驱逐出境。
第十三章 量刑
一、量刑的原则。
二、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
处罚。
三、量刑情节的种类。
四、累犯的概念、分类及构成要件。
五、自首的概念、种类及其成立条件。
六、立功的概念、种类、立功犯的刑事责任 。
第十四章 数罪并罚
一、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
二、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方法及其相应
的情形。
第十五章 缓刑、减刑和假释
一、缓刑的概念、适用条件。
二、我国刑法对缓刑考验期的规定。
三、撤销缓刑的根据。
四、减刑的适用条件。
五、假释的适用条件。
六、撤销假释的条件。
第十六章 时效和赦免
一、我国, 刑法, 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
二、追诉时效的中断、延长。
三、我国的特赦制度的特点。
案例 1,
2000年 10月 20日中午 12时许, 我国北方某
高校的食堂内, 由于人多拥挤, 该校外籍留学
生甲在就餐时不小心碰翻了另一名留学生乙的
餐盘, 双方为此发生争吵进而撕打起来 。 甲用
餐刀朝乙的腿部刺了一刀, 刺中股动脉 。 乙因
流血过多, 经抢救无效死亡 。
案例 2,
王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 。 1999年 2月 13日中
午 12时许, 王某因琐事与邻居张某发生口角后,
王某便返回自家屋内, 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朝
张某头部连砍数刀, 致张某重伤 。 经查, 王某
实施伤害行为时, 精神正常 。
案例 3,
赵某 ( 男, 13岁 ) 系某校初一 ( 六 ) 班学
生 。 2000年 11月 2日中午, 赵某与同学在操场
上踢足球时, 与同年级五班的王某发生口角,
继而撕打在一起, 被同学们劝阻后, 赵某受到
了老师的严厉批评, 心里很不服气, 遂产生了
报复王某的念头 。 次日下晚自习时, 赵某趁王
某不备, 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王某腹部,
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
案例 4,
吴某与王某预谋毒害吴某的妻子张某, 然
后结为夫妻 。 某日中午, 吴某在将做好的饭菜
里投放了毒药, 然后借故离开, 告诉张某饭做
好后先吃别等他 。 张某刚将饭菜端到桌上, 吴
某的儿子 ( 10岁 ) 放学回来, 张某便先给儿子
盛好饭菜, 儿子吃了几口后, 便倒地身亡 。
案例 5,
甲 ( 男, 20岁 ) 因实施正当防卫行
为, 将不法侵害人乙重伤 。 甲误认为自
己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于是向公
安机关自首 。
案例 6,
丙将一贯为非作歹, 欺行霸市的儿子
丁杀死, 认为是大义灭亲的行为 。 但是
丙的行为, 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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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
主讲人, 李 婧 学 时,48
案例 7,
某天下午 3时许, 牛某 ( 男, 29岁 ) 替妻子在市场卖布头 。
刚饮过酒的李某走过来指着一块布头要牛某拿给他, 牛某问明
情况后告诉李说布头小, 不够做衬衣的料, 但还是将布头拿给
了李某 。 李某接过布头简单看了一下, 即扔到牛某脸上, 牛某
拿过布头也抽了李某的面部一下, 双方发生争吵, 经他人劝开 。
李某离去时, 喊到:, 有种的, 你等着, 。 牛某为避免事态扩
大, 急忙收拾部分布头离开市场 。 不久, 李某带着一个纹身的
男青年返回原地 。 纹身青年过来就拖拿牛某摊位旁边刘某摊位
的布头, 刘说:, 这布头是我的 。, 在了人劝说下, 纹身青年
才将布头放下, 然后离去 。 李某则留在市场没走 。
当天下午 5时许, 牛某返回市场收拾余下的布头, 临行
前随手揣了一把水果刀以备防身用 。 牛某正要拿着收拾好
的布头离开时, 被等候在附近的李某发现 。 李某即上前用
拳头打击牛某面部, 将牛某的近视眼镜打碎落地,
眼镜碎片划伤了牛某眼皮, 但牛某未还手, 而李某
还不罢休, 又用历臂夹住牛某的颈部, 继续殴打其
面部和身体 。 由于李某身材高大, 牛某较为瘦小,
其拼命挣脱却挣脱不开, 情急之下, 掏出水果刀朝
李某乱捅, 先将李的右手臂捅伤, 但李仍未停止殴
打, 后将李某左腹捅伤, 李某才将牛放开, 牛也就
此罢手 。 李某的腹部伤, 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
案例 8,
周某 ( 男, 20岁 ) 一日在商场闲逛时, 发现一
位中年妇女田某正在购买首饰, 其钱包里有很多钱,
便起歹念 。 周某尾随田某并趁其不备, 从田某手提
袋里将钱包 ( 内有人民币 5000余元 ) 偷出, 然后下
楼 。 一名顾客目睹了这一情景提醒田某, 并告诉她
行为人的特征 。 田某随即下楼去追, 在一楼发现了
周某, 人赃俱获 。 事后, 周某认罪态度较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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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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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9,
甲 ( 男, 23岁 ) 与乙同住一个宿舍, 二人经
常因琐事发生口角, 打架 。 某日晚, 甲乘乙熟睡
之机, 先用事先准备好的砖头猛击乙头部, 乙被
击醒 。 甲唯恐乙反击, 遂起杀人之念, 又对乙连
击数砖, 乙鲜血直流, 不省人事 。 此时, 甲深感
后果严重, 便摸了摸乙的鼻子, 觉得尚有一丝气
息, 甲认为乙不久定会必死无疑, 便离开现场,
直奔派出所投案自首 。 乙经抢救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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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0,
甲 ( 男, 22岁 ), 乙 ( 女, 21岁 ), 丙 ( 男,
28岁 ) 三人经常在某火车站盗窃铁路运输物资 。
丁经常收购他们盗窃的赃物, 共计收购 20次, 赃
物折价 4万余元 。 某日晚, 甲, 乙找到丁, 提出
要丁带车当晚到指定的地点等着拉他们盗窃的财
物, 丁表示同意 。 当晚 10时许, 甲, 乙, 丙三人
将盗出的货物同丁一起装上车, 由丁拉走转卖,
事后, 丁销赃得款 4000元, 四个人各分得 1000元 。
案例 11,
某日, 甲向其好友乙提出绑架魏某的儿子魏小东 ( 5岁 )
作人质, 勒索钱财, 乙表示同意 。 次日, 甲, 乙二人一起来
到丙家, 与丙预谋绑架人质一事, 丙也表示同意 。 甲让丙准
备绳索, 刀子等作案工具, 并让丙于约定的时间, 地点一起
行动, 但丙最终没去 。 于是, 甲, 乙又找到丁共谋绑架之事,
丁同意了 。 三天后的下午 4时许, 甲开车载着丁来到魏小东所
在的幼儿园, 由丁将小东骗出, 然后二人将人质带到丁的一
个朋友家, 由丁看守 。 甲将写有索要 20万元人民币的恐吓信
贴到魏某家的门上 。 魏某的妻子按照恐吓信指定的时间, 地
点把 10万元人民币交给了甲 。 甲分得 7万元, 丁分得 3万元 。
事后, 甲将作案经过告诉了乙并将 7万元赃款交由乙, 乙与丙
分别以自己的名义将赃款存入银行 。
案例 12,
张某系外地到 A市的打工人员 。 临近春节, 张某因无钱回
家过年, 便产生了抢劫的歹念 。 某日深液 11时许, 张某窜到 A
市某工厂值班室, 用刀威逼值班的洪某 ( 男, 61岁 ) 交出财务
科办公室的钥匙 。 洪某交出钥匙后, 张某又威胁洪某带路, 并
强迫洪某用钥匙打开财务科的门 。 之后, 又威逼洪某用他携带
的作案工具打开财务科办公室的保险柜, 张某从保险柜中取出 3
万元人民币 。 当张某要离开现场时, 洪某怕自己承担罪责, 要
求张某将自己捆起来 。 张某便用绳索将洪某捆好, 用胶布贴住
洪某的嘴 。 张某离开现场后不久, 因形迹可疑被巡警抓获 。
案例 13,
徐某 ( 男, 30岁 ) 意图报复李某 。 某日晚, 徐
某与郭某 ( 男, 28岁 ) 商量并请求郭某帮助 。 郭某
表示同意并提出用爆炸的方法毁坏李某家的财物,
以示惩戒 。 次日, 郭某与徐某察看了地形, 共同商
定放置炸药的地点, 郭某亲自告诉徐某引爆的方法 。
两天后的深夜, 二人按计划埋好炸药 。 不料, 第二
天清晨, 两位晨练的老人不慎踩到拉线而引起爆炸,
导致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 。 李某的财物受到一定程
度的损坏 。 不久, 徐某, 郭某被抓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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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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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4,
姜某 ( 女, 35) 因一条价值 5000余元的白金项链丢失,
怀疑是家中的保姆杨某所为 。 某日下午, 姜某将杨某捆绑
在家中储藏室的椅子上, 殴打并逼问杨某项链的下落 。 杨
某表示自己没拿项链 。 姜某便威胁杨某, 如果不说出项链
的下落就别想出她家的门, 并让杨某仔细想, 随即便关上
了储藏室的门 。 第二天上午, 姜某又逼问杨某, 杨某仍表
示不知道, 于是姜某又再次殴打被害人 。 由于邻居报警,
杨某才得以获救 。 经法医鉴定, 杨某的伤情为轻伤 。
案例 15,
1997年 2月 20日, 高某因盗窃罪被判处
有期徒刑 3年 。 刑满释放后, 高某由于经
济窘迫, 与某走私集团勾结, 进行毒品走
私活动, 2002年 11月 4日, 高某在与买主
交付毒品时被抓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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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 )
主讲人, 李 婧 学 时,48
案例 16,
2001年 7月 19日晚 22时许, 隋某和于某到卢某
( 男, 21岁 ) 家借游戏光盘, 卢某不借, 引起对方
不满 。 隋某先动手打了卢某, 卢某还手时, 于某又
上前打卢某, 将卢某的眼角, 鼻子打出血 。 愤怒之
下, 卢某从家中取出一把菜刀, 追上于某, 从后面
向于某的头部, 颈部连砍数刀, 致于某当场死亡 。
卢某砍杀人后, 如梦方醒, 随即到派出所投案, 如
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 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证明卢某所交代的罪行与事实完全相符 。
案例 17,
李某因受贿罪于 1983年 4月 2日被判处无期徒刑, 服刑期间, 李
某积极学习生产技术, 认真遵守监狱的规章制度, 1985年 12
月 4日被依法减为有期徒刑 14年, 剥夺政治权利 3年 。 减刑后,
李某更加严格要求自己, 积极参加劳动改造, 并发挥自己的
技术特长修旧利废, 为国家节约资金数万余元 。 在一次链条
炉出现故障, 全厂面临停产的情况下, 李某主动承担抢修任
务, 穿上湿棉衣钻入几百度高温的炉膛内, 在身上多处烫伤
的情况下, 很快排除了故障, 保证了生产的正常进行, 受到
监狱领导的表扬并给予记重大立功一次的奖励 。 经过 10年的
劳动改造, 李某的思想有了很大变化, 对自己所犯的罪行有
了深刻的认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