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二) 1
第一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一节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第三节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案例
第一节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
关系
? 一、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 (一)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
? 1.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的作用。
? 2,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
? 3,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的作用。
? (二)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
? 1,对刑法各论的概括作用。
? 2,对刑法各论的指导作用。
? 3,对刑法各论的制约作用。
? 二、研究刑法各论的意义和方法
? (一)研究的意义
? 1,通过刑法各论的学习和研究,有助于丰富和加深对
刑法总论的理解和把握,并且,能够深入理解和正确
贯彻刑法总论规定的原理、原则;
? 2,可以掌握各种具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助于在
司法实践中正确地适用刑法;
? 3,可以发现刑事立法关于具体犯罪规定中的缺陷和不
足,并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从而有助于刑事立法的
改革与健全。
? (二)方法
? 1,要注意及时把握刑事立法的发展和了解司法
实践的动态。
? 2,要注意抓住重点和难点。重点是各种具体犯
罪尤其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多发罪的犯罪
构成以及具体问题。难点问题在各罪中可能不
尽相同。这就要求在研究刑法各论时善于捕捉
难点问题,进行认真的钻研和探讨。
? 3,要注意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和研究方法。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 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根据一定
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
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
排列而形成的有机体。
? 一、犯罪的分类排列及其依据
? 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
罪共分为 10类,依次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
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
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
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
违反职责罪。
? 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是犯罪的同类客
体;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
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 (一)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

? 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 10类犯罪,正是
根据同类客体划分的结果。这是一种科
学的犯罪分类法,为构建我国刑法分则
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 (二) 以犯罪的危害程度为标准对各类
各种犯罪进行排列
? 1,各类罪的排列一般主要是以社会危害
程度的大小进行的,由重到轻依次排列。
? 2,各类罪中的具体犯罪也大体上是根据
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并适当考虑犯罪
与犯罪之间性质是否具有近似性,基本
上由重到轻依次进行排列的。
? 二、犯罪分类排列的意义
? (一)从刑法立法上讲,对犯罪进行合理的分类和排
列,既有助于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也表明立法
者对各类和各种具体社会关系进行刑事保护的价值取
向,体现了刑法打击犯罪的重点所在。
? (二)从刑事司法上讲,有利于司法审判人员较为准
确地认识各类犯罪的一般特征和各种犯罪的具体特征,
把握各类及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从而对犯罪准确适
用刑罚。
? (三)从刑法理论研究上讲,有助于从理论上阐释和
探讨各类各种犯罪的立法意图、构成特征和社会危害
程度,从而正确地解决各类各种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
第三节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 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表现形式是规定具体犯罪
和刑罚的条文,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
分组成。
? 一、罪状
?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
成特征的描述。在刑法理论上通常根据条文对
罪状的描述方式不同,将罪状分为 4种:叙明
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但在
理论上,认为根据不同的标准还可对罪状进行
其他的分类,即根据条文对罪状描述的多寡,
可以将罪状分为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
? (一)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 1,叙明罪状 。即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
详细的描述。
? 2,简单罪状。 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
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 3,引证罪状 。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
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 4,空白罪状 。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
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
? (二)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
? 1,单一罪状 。又称简单罪状。即条文仅采用叙
明、简单、引用、空白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
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分则条文中的
绝大多数罪状,属于简单罪状。
? 2,混合罪状 。即条文同时采用叙明、简单、引
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
成特征进行描述。
? 二、罪名
? (一)罪名的概念和功能
? 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
特征或者主要特有征的高度概括。
? 罪名虽是具体犯罪的称谓,但正确规定和使用
罪名,对于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
界限,正确地定罪和量刑,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 1,概括功能。罪名的概括功能表现在对
刑法分则条文所描述的具体犯罪的构成
特征概括成一个简单的名称,以便于人
们记忆。
? 2,区分功能。
? 3,评价功能。
? 4,威慑功能。
? (二)罪名的分类
? 1,根据罪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分为立法罪
名、司法罪名、学理罪名。
? ( 1)立法罪名,是指立法机关在刑法分则条
文中明确规定的罪名。
? ( 2)司法罪名,是指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
解释所确定的罪名。
? ( 3)学理罪名,是指理论上根据刑法分则条
文规定的内容,对犯罪所概括出的罪名。
? 2,根据条文罪名包含构成内容数量单复,
罪名可分为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
? ( 1)单一罪名,是指罪状包含的犯罪构
成的具体的内容单一的罪名。
? ( 2)选择罪名,是指因罪状所包含的犯
罪构成的具体内容比较复杂,罪名形式
上表现为并列特点的罪名。
? 3,以罪名在刑法中是否确定不变为标准,
可分为确定罪名与不确定罪名。
? 确定罪名,是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改
变的罪名。
? 不确定罪名,是指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
情况使用不同名称的罪名。
? 值得说明的是,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并不
具有不确定罪名。
? (三)罪名的确定
? 现代各国刑法确定罪名主要有两种方式,
? 一是在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罪名。其中具体又
可分为两种:第一,标题明示;第二,定义明
示。
? 二是包含式。即在分则中不载明罪名,只是规
定罪状,将罪名包含在罪状中,在确定罪名时
则需要分析、概括罪状的规定。
? 正确确定罪名,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 1,合法性原则
? 要做到罪名的合法性应当注意,
? 第一,必须根据刑法分则规范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确
定罪名,不能使用类罪名;
? 第二,必须根据刑法分则条文的罪状来确定罪名,不
能离开罪状确定罪名;
? 第三,必须根据罪状中最恰当的用语确定罪名,并且,
使之符合法条原意。
? 2,概括性原则
? 3,科学性原则
? 三、法定刑
?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
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刑罚种类通常
称为刑种,刑罚幅度通常称为刑度。
? 法定刑不同于宣告刑。法定刑是立法机关针对
具体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所确定的量刑标准,
它着眼于该罪的共性: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实际
运用,是审判机关对具体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人
依法判处并宣告的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它着
眼于具体犯罪案件及犯罪人的特殊性。
? 刑法理论通常将法定刑分为三种方式,
? (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 (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 (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表现方式有以下几种,
? 1,分则条文仅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其最低
限度决定于刑法总则对该刑种下限的规定。
? 2,分则条文仅规定法定刑的最低限度,其最高
限度则取决于刑法总则的规定。
? 3,分则条文同时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与最低
限度。
? 4,分则条文规定两种以下的主刑或者规定两种
以上主刑并规定附加刑。
? 5,分则条文规定援引性的法定刑。
第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国家政权和
社会主义制度安全,依照法律应当受刑
罚处罚的行为。
?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即国家
主权、领土完整、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安
全。
?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 (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且多
数是一般主体,仅有背叛性质的犯罪的主体是
特殊主体,单位不能成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
体。
?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心理
状态,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 刑法共有十二个罪名,
? 1,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
? 包括(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 3)煽动分裂国家罪、( 4)武装叛乱、暴乱
罪、( 5)颠覆国家政权罪、( 6)煽动颠覆国
家政权罪、(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

? 2,叛变、叛逃的犯罪。
? 包括( 8)投敌叛变罪、( 9)叛逃罪
? 3,间谍、资敌的犯罪
? 包括( 10)间谍罪、( 11)为境外窃取、
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
罪、( 12)资敌罪。
第二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
? 一、煽动分裂国家罪
? (一)煽动分裂国家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
统一的行为。 其构成特征如下,
? 1.客体特征
?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煽动
行为。
? 煽动, 行为人以劝诱、造谣、诽谤、迷
惑等方式蛊惑人心、怂恿、鼓动他人实
施违法犯罪的行为 。
? 在 1999年 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
布的, 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第七条还明确了组织和利
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
国家统一的行为应当依照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在 2001年 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
的, 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中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制
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的应当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 行为人实施煽动行为既包括他人产生分裂军事
家的犯罪决意,进而实施分开国家的犯罪行为,
也包括他人已经产生分裂国家犯罪意图,但尚
处犹豫阶段,通过行为人煽动,犯意进一步坚
定的情况。二者都构成, 煽动, 。
? 3,主体特征
? 煽动分裂国家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 4,主观特征
? 煽动分裂国家罪在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
? (二)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司法认定
? 1,煽动分裂国家罪与非罪的界限
? 区分煽动分裂国家罪与非罪的界限,主
要是把握煽动分裂国家罪与一般的错误
言论的界限。
? 2,煽动分裂国家罪停止形态的认定
? 3,煽动分裂国家罪与分裂国家罪的教唆
犯的区别
? 4,煽动分裂国家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 ( 1)煽动分裂国家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的界限
? ( 2)煽动分裂国家罪与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
施罪的界限
? ( 3)煽动分裂国家罪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
歧视罪的界限
? ( 4)煽动分裂国家罪与其他罪想象竞合的认

?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 103条第 2款的规定,煽动分
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 5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处 5年以上有
期徒刑。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
家秘密、情报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是行为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
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 秘密或情报的
行为。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 1,客体特征
?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犯罪
对象是国家秘密和情报。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的规
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事项,是国家秘密,
? 第一,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
? 第二,依法定程序确定的事项;
? 第三,在一定时间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
事项。
? 根据法律,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 第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 第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 第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
密义务的事项;
? 第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 第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 第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
项;
? 第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
秘密事项。
? 另外,政党的事项关系到国家国家安全
和利益的,亦属于国家秘密。
? 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 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
依照法律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对其可以从以
下方面把握,
? 第一,情报是国家秘密以外的事项。
? 第二,情报是影响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
? 第三,本罪中的, 情报, 是可被境外机构、组
织、人员用以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事项。
? 2,客观特征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为境外 的机构、
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
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 ( 1)如何理解境外机构、组织、人员?
? 本罪中的境外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
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官方机构 。
? 所谓, 境外组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
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政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
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这些组织在中国境内的
分支组织;
? 所谓, 境外人员,,是指不隶属任何境外机构、
组织的境外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
? 行为人为我国台湾地区的机构、组织、人员窃
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构
成本罪。
? 例如被告人付健原系辽宁省锦州输油管理处党
委书记。 1997年 8月,付健的台湾亲友吕逸群
(台湾军事情报局间谍,另案处理)来锦州时,
与付健商量向台湾情报机构提供情报获取报酬。
付健先后 20余次在不同的时间、地点、采取不
同的方式将其获得的国家秘密、情报非法提供
给吕逸群,再由吕逸群送达境外。
? 付健窃取、非法提供的情报中,绝密级
情报 1份,机密级情报 7份,秘密级情报
26份,其他情报 24份。台湾情报机构通
过吕逸群定期给付健发放薪酬及奖金,
总计金额 60900美元。辽宁省锦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对付健以为境外窃取、非法提
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做出判决,判处有
期徒刑 11年,剥夺政治权利 3年,没收全
部作案工具及非法所得美元 60900元。
? ( 2)如何理解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
? ① 窃取,是指采取秘密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秘密,情报。
? ② 刺探,是指用探听的方法获取国家秘密、情报的行
为。
? ③ 收买,是指利用金钱等财产性利益去换取国家秘密、
情报。
? ④ 非法提供,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将国家秘密、情报
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行为。
? 3,主体特征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
家秘密、情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 4,主观特征
?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
间接故意。其故意内容在认识因素上有三方面,
? 第一,行为人 须明知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
提供的 是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
? 第二,行为人需 明知是为境外 的机构、组织、人员窃
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
? 第三,行为人需 明知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
提供国家秘密、情报 危害国家的安全与利益。
?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
家秘密、情报罪的司法认定
? 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
密、情报 罪与非罪 的认定
? 首先,考察犯罪对象是否是国家秘密和情报;
? 其次,看行为人是否知道对方是境外机构、组
织或人员,是否明知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或情
报。
?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
密,情报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 ( 1)与间谍罪的界限
?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
及其代理人任务的,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的行为。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与间谍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和主
观方面。
? 客观方面,
? 前者:主要表现为为境外窃取、刺探、
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
? 后者:表现有三:参加间谍组织;接受
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
示轰击目标。
? 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有所不同。
案例
? 2003年 6月 3日,江苏镇江市中级人
民法院对 一起间谍案件 作出了一审判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终
审裁定,维持原判。台湾, 军事情报局,
潜伏间谍马培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15
年,剥夺政治权利 5年。
? 马培明出生在一个知识分子家庭,
受过高等教育,对军事有浓厚兴趣。他
在一家国有企业拥有一份固定工作。
1999年马培明开始迷恋上网。并渐渐萌
生了通过网络发财的念头。于是,他尝
试着在网上张贴文章,特别希望能作为
一个军事发烧友在网上发表军事评论文
章来赚取外快。
? 2000年春夏之交的一天晚上,马培明像往常一
样,在电脑前上网遨游。前不久,他在某网站
的军事论坛上贴了一篇,××× 舰大曝光, 的
分析文章。此刻,他正迫切地想看到网友的评
价。就在焦急等待之际,一封自称是海外华人
L先生的电子邮件不期而至。L先生对马培明
的文章大加吹捧,称马, 业余钻研军事专业领
域竟有如此深厚之功力,,这使马顿时飘飘然,
感觉一下子找到了人生知己。几次邮件来往,
两人成了朋友。
? 马培明他提出帮助联系在海外军事刊物发表文
章的请求。L先生迅速回复,抛出了帮忙牵线
联系,每千字给予 30~ 40美元丰厚稿酬的诱饵。
马培明即陆续向L先生投稿多篇,时隔不久便
收到L先生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寄来的 1000多美
元,这让他喜出望外。当L先生试探性地提出
邀请马培明去境外当面洽谈长期, 合作, 事宜,
并由其支付往返路费时,马培明连忙满口答应,
感到, 英雄终于有了用武之地, 。
? 2000年秋马培明随着旅行团步出了某国首都国
际机场。L先生殷勤地为马培明某国之行做了
细致周到的安排,临别前的一天,L先生又一
次来到了马培明住宿的宾馆房间,彻夜长谈,
并切入了正题。 L先生让马培明表个态,写个
书面材料,表明愿意为组织提供帮助等等,每
月的生活补助 600美元,根据实际绩效另发奖
金,并预支两个月的生活补助。对金钱的极度
渴望和自作聪明的侥幸心理,使马培明跨出了
走向罪恶的关键一步。
? 随后,搜集、编写情报、摄影和反侦察等一番
间谍工作培训便顺理成章地进行了。最后,他
接受了L先生布置的情报搜集任务和间谍活动
器材。 回国后,马培明就开始了其间谍生涯。
他很快按照L先生的指令,前往某地军用机场
搜集我新型战机的情报。通过互联网发送给L
先生。随后又将底片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寄往L
先生指定的境外秘密通讯地址。不久,L先生
就有了回音,对马培明的初次行动表示满意,
鼓励他继续努力。除报销路费外,还专门寄来
了 500美元的, 奖金, 。
? 此后马培明非常卖力地收售种军事情报,得到
了 L先生的赏识。并极力赞赏他套取情报的能
力。 2001年初春,马培明又出现在某国机场。
依旧是L先生前来迎接。这次马培明带来了在
江苏某军用机场的搜情胶卷作为见面礼,并当
场绘制了机场示意图。台湾, 军情局, 对马培
明的, 敬业, 精神和绩效欣赏有加,,总部,
的A先生专程从台湾前来接见了他,颁发了
2500美元的奖金,并专门配备了最新的高科技
间谍器材,进行了高级间谍训练。
? 2001年夏季,正当某战区三军联合演习在东南
沿海如火如荼地紧张进行时,L先生从网上发
来指令,要求马培明即刻动身前往察看军演动
态,并寄来了 1000美元活动经费。马培明从南
京某机场登机南下,到厦门,转漳州,沿途他
对演习地点、军车动态和指挥哨所等进行观测、
拍照,对机场和军用飞机集结情况拍摄了大量
照片。第三天傍晚,马培明带着丰硕的成果返
回镇江,当晚即对, 战利品, 进行整理,形成
分析报告,从网上通报L先生。
? 经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马
培明参加台湾间谍组织,接受台湾, 军
情局, 指令,曾先后 10多次前往山东、
重庆、安徽、上海、浙江和福建等省市
的我重要军事目标刺探、搜集情报,并
多方搜集我内部资料,向台湾间谍组织
报告。经鉴定,其内容涉及多项绝密、
机密、秘密级事项。
? 据马培明本人交待,台湾, 军情局, 通
过邮政特快专递、派人到大陆交接、在
马培明出国时当面签收等方式付给马培
明的薪酬和奖金总计 26000余美元,并施
以MP 3、手机和瑞士军表之类的小恩小
惠,以满足其对金钱狂热追逐的欲望。
? 马培明的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严重危害
我国家安全。镇江市国家安全机关经缜密侦查,
掌握了马培明从事间谍活动的大量证据,经镇
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 2003年 2月将马培明
依法逮捕。审理期间,马培明对其犯罪事实供
认不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3年 6月依
法一审判处马培明有期徒刑 15年,剥夺政治权
利 5年。马培明提出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
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 (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
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
密罪的界限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
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
其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
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
密罪的区别表现在,
? 第一,前者的犯罪对象只是国家秘密,而后者
的犯罪对象除了国家秘密外,还有情报;
? 第二,在客观方面,二者都具有窃取、刺探、
收买的行为表现,但后者除此方面的表现外,
还包括非法提供的行为方式。而且更为重要的
是,后者的行为目的是, 为境外的组织、机构
和个人而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
密、情报,,而前者只要具有窃取、刺探、收
买国家秘密的行为即可构成。
? 第三,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但故意的内容有所
不同。
? ( 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
家秘密,情报罪与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
件、资料物品罪的界限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是指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
料或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
? 二者的区别是,
? 行为对象不同,
? 客观表现形式不同,
? 故意的内容不同。
? ( 4)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故意泄
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 侵犯的客体不同;
? 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有差异;
? 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不同;
? 主体不同,
? 情节要求不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需情节严重的方
可构成犯罪。
?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
家秘密、情报罪的处罚
? 1,根据刑法和 2001年 1月 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
民法院, 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
财产,
? ( 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
供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 ( 2)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
提供三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
? ( 3)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
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
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
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 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绝密级国家
秘密的;
? (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机
密级国家秘密的;
? ( 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
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别严重损害的。
? 实施前款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
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
家秘密或者情报,属于, 情节较轻,,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根据刑法 56条的规定,对犯为境外窃取、
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
罪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背叛国家罪
?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
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
行为。
?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 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
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 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主观方面是故意,并
且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
整和安全和目的。
? 根据刑法第 133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
的,外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
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依照刑法第 56
条,113条第 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应
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
产。
四、分裂国家罪
?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
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和统一。
?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
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 所谓组织,是指纠集他人、网罗成员,
组建分裂国家组织的行为。
? 所谓策划,是指商讨、制定分裂国家计
划的行为。
? 所谓实施,是指将分裂国家的计划付诸
实行的行为。
? 所谓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是指割
据一方,另立政府,对抗中央人民政府
领导或者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
妄图脱离我国多民族统一国家。
?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 16周岁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能成为
本罪的主体,包括我国公民、外国人的
无国籍人。
?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只能是
直接故意。
? 本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 103条第一款、第 106条、第 113条
第 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
行重大者,处无期徒刑或者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
可以处死刑。对积极参加者,处 3年以上 10年
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 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与境
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从重
处罚。
五、武装叛乱、暴乱罪
?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
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 本罪的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
会主义制度。
?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
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 武装叛乱,是指使用武器装备进行反叛国家和
政府的活动。
? 武装暴乱,是指使用武器装备制造暴力事件从
面引起动乱。
? 武装叛乱与武装暴乱的区别表现在:叛乱以反
叛国家和政府为 内容,以投靠境外敌对势力为
目的,而暴乱则不具有投靠境外敌对势力的目
的。
?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
是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而故意实施。如
果行为人不知自己参加的是武装叛乱、武装暴
乱,则不能构成本罪,按其他犯罪处理。
? 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刑事责任
? 根据刑法第 104条的规定,犯武装叛乱、
暴乱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说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积极参加的,处 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 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根据刑法 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
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武装叛乱、暴乱
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 113条的规
定,犯武装叛乱、暴乱罪,对国家和人
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
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
刑法 56条的规定,犯本罪,除单处剥夺
政治权利的以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
利。
六、颠覆国家政权罪
? 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
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 本罪的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
会主义制度。
? 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
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的主体,
是一般主体。
?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目的是颠覆国家政
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 根据刑法第 105条第 1款的规定,犯颠覆国家政
权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
徒刑或者 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
处 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
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
治权利。根据刑法第 113条第 2款的规定,犯颠
覆国家政权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
法第 56条的规定,犯本罪,除单独判处剥夺政
治权利的以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
动罪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
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危害国家
安全的行为。
? 本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
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
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 所谓资助,是指通过提供场所、经费、物资等
进行支持和帮助。
? 本罪的主体,按照刑法的规定,是境内外的机
构、组织或者个人。当资助行为是机构、组织
实施时,实际上负刑事责任的是机构、组织的
直接责任人员,而机构、组织本身并不受处罚。
?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他人实
施的是上述犯罪行为而故意予以资助。
?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
任人员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 5年
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除
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应当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
八、投敌叛变罪
? 投敌叛变罪,指中国公民投入敌人营垒,或者被俘、被捕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
为。
? 本罪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
义制度,
?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敌叛变的行为。具
体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投奔敌人营垒,即主
动投靠与我国处于敌对关系的势力和组织。二
是在被敌人抓捕、俘虏后投降变节,进行危害
国家安全的活动。
?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
?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 犯投敌叛变罪的,处 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
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
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
处没收财产,并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九、叛逃罪
?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擅
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 本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
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
?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动机
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 根据刑法第 109条的规定,犯叛逃罪的,
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
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 5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
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从重处罚。犯本
罪,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
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学(二) 2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划过失地实
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
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犯罪。危害公共安
全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 客体 是社
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
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在 客观方面 表现
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类犯罪
大都是以作为方式实施的,其中有的犯
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但有的罪也可
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
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的
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
但却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
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的行为。
?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主体 既有一般
主体,又有特殊主体,有些犯罪的主体
也可以由单位构成,有的还只能由单位
构成。有些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主体还
可以由已满 14周岁未满 16周岁的人构成。
? (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主观上既包括
故意,也包括过失 。而且本类犯罪包括
的过失犯罪最多。
?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 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及, 刑法修正案
(三), 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
43个罪名。可以归纳为以下 6类,
? (一)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 (二)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
? (三)破坏重要公共设备危害公共安全
的犯罪。
? (四)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
物质的犯罪。
? (五)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 (六)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
? (一)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
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
为。
? 投放危险物质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 1.客体特征,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客体是
公共安全。
? 2,客观特征
? 表现为犯罪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放危险物质的
行为。
? 所谓 投放危险物质,是指将 砒霜、氰化钾、剧毒农药、
放射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 等物质投放到公用水井、
水池、出售的食品、饮料或牲畜、禽类的饮水池或饲
料等中的行为。不管使用的危险物质是什么,也不管
投放行为的具体表现怎样,只要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
已经造成多数人的人身、牲畜及其他财产的严重损害
或已经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就可
以构成本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物质包括以下几种
? ( 1)毒害性物质,如砒霜、氰化钾、各种剧
毒农药等;
? ( 2)放射性物质,是指能够发出引起人体损
伤甚至死亡的放射线辐射的物质,包括各种核
材料放射性核毒素制剂待放射性药品等;
? ( 3)传染病原体,是指传染病菌种、毒种;
( 4)其他危险物质,指除上述几种物质之外,
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其他危险物质。
? 3,主体特征
?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 14周
岁不满 16周岁的人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承担
刑事责任。
? 4,主观特征
? 投放危险物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
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不特定多数的人的
生命、健康安全,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害,
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司法认定
? 1,投放危险物质罪中止的认定
? 案例 1,
? 被告人刘某原任某乡农机配件厂车间主任,
1998年 1月 2日该厂对各车间实行招标承包,
被告人刘某先后对铸造和烘炉车间投标均
未中标。为此,被告人刘某对厂领导和工
人不满,产生报复之念。同月 20日晚,刘
某以药老鼠为名从本村周家要来一瓶
,1605”农药,并倒入玻璃眼药水瓶子,以
作伪装。次日上午 9时刘到本厂伙房,以帮
助摘菜、烧火为幌子,伺机投毒。
? 约 10时许,刘乘炊事员外出之机,将
,1605”农药倒入炒好的黄豆芽和酱油桶
内。 11点 30分左右,就餐的工人已在食
堂排起长队等候,刘某看见这么多人吃
饭,其中还有与自己关系很好的同事,
便后悔起来。当炊事员开始为工人打第
一份菜时,刘某忍不住大叫起来:, 不
要打,菜里我下毒了。, 案发后,经检
验菜里确系含有, 1605”。
? 案列 2,被告人王某于 1998年初,随其丈夫孙某
(村外工四组组长)到某采石场做饭。同年 7月 13
上午,外工四组与外工二组为采石发生口角,双
方用淫秽语言相互辱骂。被告人王某在工棚内听
到吵骂声,误认为辱骂其丈夫的是外工七组的外
工,遂起报复之念。当天 12时许,王某趁外工七
组工棚内无人之机,进入工棚,将灭蚊剩余的
,敌敌畏, 投入已做好的梅豆汤盆内。王某回到
自己工棚后,听到工人聊起与外工二组吵骂的事
才知自己搞错了。王某便急忙赶往外工七组工棚,
正碰上一外工喝了梅豆汤出现头晕、心悸等中毒
症状。王某一面告诉他人梅豆汤有毒,一面送中
毒外工去医院,经医治后脱险。被告人王某作案
后自首。
? 上述两案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具体来说就是
法定危险状态出现后能否成立犯罪中止?有以
下三种观点,
?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主要是不
符合犯罪中止的时空特征。
?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成立中止犯,是危险犯的
中止犯。
? 第三种观点认为能够成立犯罪中止,但不是危
险犯的中止犯而是危险犯相应实害犯的中止犯。
? 此处认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其主要
理由是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
? 2,投放危险物质杀人行为应如何定罪
? ( 1)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杀人罪在犯罪构成上
的界限
? 第一,二者在主观方面的界限
? 二者在认识因素的区别是,行为人所认识的是
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共安全的破坏,还是他人
生命的终结。在意志因素上,投放危险物质罪
和杀人罪均可表现为希望或放任,其不同之处
在于希望或放任的结果不同,一个是公共安全
破坏,一个是他人生命的终结。
? 第二,二者在客体上的界限
? 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杀
人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 第三,二者
在客观方面的界限
? 在行为方式上,投放危险物质罪仅限于投放危
险物质,而投放危险物质仅是杀人罪的一种行
为方式。但是当投放危险物质杀人时,从行为
方式上就无法区分了。
? ( 2)实践中投放危险物质杀人的几种情形及
定罪
? 第一,仅构成杀人罪的情形
? 例如:甲欲杀乙。有一天,甲邀请乙到饭店吃
饭,趁乙不备将剧毒药物放入乙的酒杯中,乙
没有发觉一饮而尽。两天后,毒性发作,乙死
亡。甲构成杀人罪。
? 这种情形具有几个特征,
? ①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会导致
特定个人或少数人的死亡,明知投放危险物质
行为不会导致多数人的死亡。
? ② 行为人希望或放任特定个人或少数人
死亡这种结果。
? ③ 行为人犯罪对象明确,就是指向特定
个人或少数人。
? ④ 公共安全没有受到侵害,受到侵害的
是特定个人或少数人的生命权。
? ⑤ 客观结果表现为特定个人或少数人死
亡或者没有死亡。
? 第二,仅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情形
? 例如:甲系某高校学生,由于失恋,经
常受老师批评及和同学相处不融洽,便
对同学仇恨起来,想着报复全校学生。
? 某日夜,潜入食堂将大量砒霜投入第二
天待用面粉中。结果造成 20人死亡,180
人中毒,受到轻重不同伤害。甲某构成
投放危险物质罪。这种情形的的特征是,
? ①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会造成
多数人死亡,而不是特定个人或少数人的死亡。
? ② 行为人对多数人死亡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 ③ 行为人犯罪对象不明确,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 ④ 客观结果表现不一,没有伤亡,少数人伤亡
或多数人伤亡都有可能。
? 第三,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杀人罪想象竞合的情

? 例如甲与乙有仇,欲置乙于死地。甲发现乙每
天中午在自己职工食堂吃饭,便不顾会造成其
他人中毒伤亡,向职工食堂面粉中投毒。结果
造成包括乙在内的 7人中毒死亡,12人中毒受
重伤,20人中毒受轻伤。甲的行为构成投放危
险物质罪与杀人罪的想象竞合。这种情形具有
以下特征,
? ①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不仅会造成自己所想杀死的
特定目标的死亡,而且还会造成其他多数人的死亡。
? ② 行为人对自己特定目标死亡持一种积极追求的希望
态度,对其他多数人的死亡持一种放任态度。
? ③ 行为人只实施一个投放危险物质行为。
? ④ 行为人侵害对象明确,就是特定的个人或少数人。
? ⑤ 客观结果表现是多数人的死亡。
? 第四,杀人罪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想象竞
合的情形
? 第五,杀人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法条竞合的
情形
? 例如甲某由于下岗而恨本单位领导,便发誓要
毒死本单位 24位领导。适逢本单位领导开会后
在食堂就餐,甲某瞅准机会投了毒,结果 24位
领导全部中毒死亡。由于没有其他人就餐,没
有造成其他人中毒。甲某行为既触犯杀人罪法
条又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法条,构成竞合。
? 这种情形的特征有,
? ①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
会造成特定多数人的死亡,并积极追求
这种结果的发生。
? ② 行为人侵害目标明确,即特定多数人。
? ③ 客观结果表现为多数人伤亡或没有伤
亡。
?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处罚
? 修正后的刑法第 114条和第 115第规定,
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尚未造成严惩后果
的,处 3年以上 10年以下在期徒刑;致人
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
失的,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
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

?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概念和
构成特征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
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 该罪是 1997年新刑法增设的一种犯罪,,修正
案(三), 提高了该罪的法定刑,对其成立条
件则未作修改。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具有如下特征,
? 1.客体特征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客体是
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
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
安全。
? 2.客观特征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客观方
面表现为四种行为方式,即组织、领导、
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 恐怖活动, 是指以恐吓或者要挟社会
为目的,对政府领导人、社会团体成员
或者其他无辜公民加以杀害、伤害、或
者对重大公私财产加以破坏的行为。
?,恐怖活动组织,,是危害最大的犯罪组织之一,
是指三人以上,为了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各
种恐怖犯罪行为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 。
? 恐怖组织具有以下特征
? ( 1)成员在三人以上。
? ( 2)组织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各种恐怖犯罪活
动,这些恐怖犯罪活动包括暗杀、绑架、劫持
航空器、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放火等。
? ( 3)为长期、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各
种恐怖犯罪行为,恐怖组织在其建立以
后的存续期间,必然要有组织、有计划
地实施各种恐怖犯罪行为。
? ( 4)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和稳固性。。
? ( 6)恐怖组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其成员具有极大的人身危险性。
?,组织恐怖活动组织, 是指发起、推动和组建以实施恐
怖活动为目的的活动组织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 ( 1)创立、组建恐怖组织、确定该组织的宗旨、目的。
? ( 2)确定恐怖组织的组织机构、人员安排、行为规范、
活动方式等。
? ( 3)发展恐怖组织的成员。
? ( 4)培训恐怖分子,如建立培训基地、设立培训班培
训点等。
? ( 5)奖励恐怖组织成员。
?,领导恐怖活动组织,,是指在恐怖组织中处于
领导地位,制定犯罪计划、指挥实施犯罪的。
?, 积极参与恐怖活动组织, 是指参加恐怖活动
组织成为恐怖活动的一般成员,在其中既非组
织者、领导者,又非积极参与恐怖活动并积极
实施恐怖活动的情形。
? 3.主体特征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主体是一般主
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 4.主观特征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主观方面是故
意。
? (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司法认

?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既遂与未遂的
界限
? 2.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组织、领导、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界限
?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年 4月所做的, 关于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黑社
会性质组织, 应当具备以下特征,
? ( 1)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
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 (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
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
持该组织的活动;
? (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
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 这两种犯罪组织主要有以下区别,
? ( 1)追求的目的不同
? ( 2)采取的手段不同
? ( 3)是否寻求保护体系不同
? ( 4)对社会现实的态度不同
? ( 5)政治倾向不同
? 3.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 刑法第 120条第 2款规定,,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
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处罚
?, 刑法修正案(三), 对 1997年刑法第 120条第 1款的
修改,主要是区分了组织、领导与积极参加和其他参
加这几种情况,并分别对这些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刑罚,
?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
? 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 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
刑;
? 其他参加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
夺政治权利。
三、资助恐怖活动罪
? (一)资助恐怖活动罪的概念和构成特

? 资助恐怖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资助实施恐怖活
动的个人的行为。
? 其特征如下,
? 1, 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 实施恐怖活动需要大量的资金和其他物资,恐
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利用这些
资金或者物资建立并指挥犯罪组织,训练犯罪
分子,购置具有高科技性能的犯罪工具等。如
果没有巨额的资金和物资,许多恐怖活动将无
法实施。
? 2,本罪在 客观方面表现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
者资助实施恐怖活动个人的行为。
? 首先,资助的对象是恐怖活动的组织或者实施
恐怖活动的个人
?, 恐怖活动, 是指以恐吓和要挟为目的,对政
府领导人,社会团体成员或者其他无辜公民加
以杀害、伤害或者对重大公私财产加以破坏的
行为。 行为人对实施恐怖活动的人进行了资助,
就足以构成该种犯罪。
? 其次,必须是对这些组织和个人进行了资助。
?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单位。
? 4.本罪在 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恐怖
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明知自己资助
对方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
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 (二)资助恐怖活动罪的司法认定
? 1.资助恐怖活动罪与非罪的界限
? 2.资助恐怖活动罪停止形态的认定
? 3.资助恐怖活动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 4.资助恐怖活动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 ( 1)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资敌
罪的界限
? ①侵犯的客体不同
? ②所资助的对象不同
? ③资助的方式不同
? ④犯罪主体不同
? ( 2)与窝藏包庇罪的界限
? ①犯罪客体不同
? ②对象不同
? ③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
? ④行为方式不同
? ⑤犯罪主体不同
? (三)资助恐怖活动罪的处罚
? 修正后的刑法第 120条规定:犯资助恐怖活动
罪的,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5年
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单位犯资助恐怖活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上述法定刑处罚。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
存危险物质罪
?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
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是指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
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
公共安全的行为 。
? 该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本罪的 客体是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
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 2.本罪在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
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
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4.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是在非法
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
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
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危险
结果发生。
(二)本罪的司法认定
1, 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本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
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四种行为之一
的,或者对象属于毒害性、放射性、传
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之一,均只构成一罪;
即使实施人全部四种行为,或者针对全
部几种对象实施了行为,也只构成一罪。
?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
罪的处罚
? 根据修正的刑法第 125条的规定,犯非法制造、
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处 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 10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单位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
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法定刑
处罚。
五、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
炸物、危险物质罪
? (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
危险物质罪概念与特征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
物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
密窃取的手段或者乘人不备而公然夺取
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
? 本罪的特征如下,
? 1.本罪的 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
健康和财产安全。
? 2.本罪在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窃取手段或者乘人不
备而公然夺取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在体等物质,
危害公安全的行为。
? 3.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年
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具有非法占有枪支、弹药
物、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目的地。
? (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物、危险
物质罪的司法认定
? 1.与 普通盗窃罪的界限
? ( 1)为盗窃、抢夺普通物品而误盗、误
抢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
? ( 2)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
危险物质而实施了盗窃、抢夺行为,由
于认识错误而盗得、抢得了普通物品的。
? 2.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
质罪罪数形态 的认定
? ( 1)从 行为对象 上看,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
? ( 2)从 行为方式 的角度来看,本罪属于并列
罪名;
? ( 3)实践中,许多情况属于吸收犯 。
? 3.与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界限
? (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
物质罪的处罚
? 1.修正后的刑法第 127条第 1款、第 2款规定,
犯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的,处 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
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
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 10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2,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非法制造、
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
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第 1款的
规定,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
刑,
? ( 1)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
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
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 ( 2)盗窃、抢夺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
弹 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 100以上的;
? ( 3)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 ( 4)盗窃、抢夺炸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
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
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 ( 5)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
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 该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犯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
罪的, 情节严重, 的情形,
? ( 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
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
的;
? ( 2)盗窃、抢夺军用枪支的;
? ( 3)盗窃、抢夺手榴弹的;
? ( 4)盗窃、抢夺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 ( 5)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
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六,交通肇事罪
?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
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
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行为。
? 交通肇事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 1.客体特征
?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 2,客观特征
? 交通肇事罪在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
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
重伤、死亡或者龠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本
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点,
? ( 1)行为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
行为
?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是指那些旨在保护公
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而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包括与公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
劳动纪律、交通规则、操作规程等。
? 行为人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既可以表
现为积极作为的方式,如酒后开车、无
证驾驶、闯红灯、超速、违章超车、超
载、超宽等;也可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方式,如拐弯不显示指示灯、通过道口
不鸣笛示警、通过岔路口不减速等。
? ( 2)必须有重大交通事故发生
?, 重大交通事故,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
况,
?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
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
三十万元以上的。
?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
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
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
驾驶的;
?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 ( 3)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
为与重大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3,主体特征
?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
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
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
人员。
?,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是指一切从事交通运
输业务、同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
员,而不是泛指与交通运输有关的人员,其具
体包括
? ( 1)直接操纵各种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
? ( 2)直接操纵各种交通设施的业务人员。
? ( 3 )直接领导、指挥交通运输活动的领导、
指挥人员。
? (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
?,非交通, 运输人员,是指没有合法手续却从事
正常交通运输的人员,主要包括,
? ( 1)无合法手续,但被借调或受委托从事交
通运输的人员;
? ( 2)暂没有合法手续,但为了从事交通运输
工作,正准备取得合法手续的人员;
? ( 3)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临时被指派或主
动承担交通运输工作的人员;
? ( 4)为了保证主要职业的进行或维持个人及
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而驾驶交通运输工具的人
员;
? ( 5)根据 2000年 11月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
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
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
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也可以按该罪处理。
? 另外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是 2000年 11月的解释
第五条第二款做了如下的规定,,交通肇事后,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
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
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 这一规定在理论界引起较大反响,即该罪的通
说认为只能是过失,而按照我国刑法共同犯罪
的理论通说及立法上的规定又只承认共同故意
犯罪。所以该司法解释规定上述情形构成共犯,
还有较大的研究余地。
? 4.主观特征
? 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 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
或者重大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
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
? (二)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认定
? 1,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 (1)二者区别的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
过失。如果行为主观上具有过失,可以构成交
通肇事罪;如果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
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因而不能认为是
犯罪。
? (2)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界限
? 二者都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其区
别主要在于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
? 2.交通肇事罪发生的时空范围的认定
? 交通肇事罪发生的时空范围,主要是指在什么
地点发生的事故能归结为交通肇事罪。
? 3.交通肇事罪向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转
化的认定
? 根据 2000年 11月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
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
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
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
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 (三)交通肇事罪的处罚
? 第一量刑档次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
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 根据 2000年 11月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
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的规定,适用该量刑档次的交通肇事罚
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见前面第 42、
43页)
? 第二量刑档次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 3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
? 根据 2000年 11月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
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
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符合上述量
刑档次的情形之一的,在发生交通事故
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而
按该解释第四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有其他特别恶劣
情节,,
?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
或者主要责任的;
?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
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
的。
? 第三量刑档次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 7年以上有期
徒刑。
?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
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
形。
七,重大责任事故罪
?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
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
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
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
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
? 1.客体特征
? 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厂矿等企业、
事业单位正常的生产安全 。
? 2.客观特征
?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生
产、作业活动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
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
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在客观
方面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行为在生产、作
业活动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
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即
一般职工本人直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
果的行为 。
? 另一种是行为人在生产、作业活动中,
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即
有关生产、作业指挥、管理人员利用职
权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 。
? 所谓 违章冒险作业,实际上 包括 两个方
面,即 违章冒险作业和违章冒险生产 。
? ( 1) 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即有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
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这里的规章制度不仅包
括国家发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如企
业、事业在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
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
办法、制度等,而且还包括那些虽无明文规定,
但却反映了生产、科研、设计、施工中安全操
作的客观规律,长期为群众所公认的行之有效
的正确的操作习惯。
? ( 2)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只能发生在
生产、作业过程中并与生产、作业有直接联系。
? ( 3)行为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
度的行为必须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
重后果。
? 所谓“重大伤亡”是指死亡 1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严重后果”,是指直接经济损失 5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 5万元,但
是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 3.主体特征
?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工厂、矿
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直
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 。关于本罪主体的范围,
还存在两个问题,
? (1)非国有或非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能否成为
该罪主体
? 根据 1986年 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
刑法第 114条规定的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
1988年 3月 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无照经营者能
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
? 1989年 4月 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在
押犯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主体的批复,
的内容,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
户等非国有或非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
的从业人员也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
主体 。而且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和
市场经济的发展,股份制企业、股份合
作制企业和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也应该
可以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
? ( 2)农民能否成为该罪主体
? 第一,农民在从事农业活动时,造成严重后果
的应如何处理?
? 第二,农民受人雇请或邀请,为其他农民帮忙,
从事非经营性的群体劳动,发生严重后果的,
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 4.主观特征
?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司法认定
? 1.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非罪的界限
? 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特别要正确
把握以下几个界限,
? ( 1)重大责任事故与一般责任事故的界限
? 其区别就在于两者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也就是
说,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重大责任事故,则有可能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造成一般后果的,即后果不严
重的,就属于一般责任事故,对行为人不能以犯罪论
处,只能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立案标准的规定,
具有下列之一的,即为重大责任事故,
? ① 致人死亡 1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 3人以上
的;
? ②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万元以上的;
? ③ 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
使生产、工作受到严重损害的。
? ( 2)重大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技术革新和
科学实验失败所造成的事故的界限
? ( 3)重大责任事故与意外事故的界限
? 意外事故则是由于自然原因和行为人不能预见、不能
抗拒的原因造成的。区分的关键:一是看事故发生的
原因。二是看行为人是否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
? 2.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 ( 1)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① 犯罪主体不同。
? ② 违反的规章制度不尽相同。 ③ 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
场合不同。
? ( 2)重大责任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行为。
? 两者的区别明显,
? ① 侵犯的客体不同。
? ② 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 ③ 犯罪主体不同。
? ( 3)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过失爆
炸罪的界限
? ① 客体不同。
? ② 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 ③ 犯罪主体不同。
?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罚
? 刑法第 134条规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
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情节特别恶
劣的,处 3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危险物品肇事罪
? (一)危险物品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
?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
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
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
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本罪的 客体是公共安全。
? 2.本罪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
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
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 3.本罪的主体 是一般主体,但主要是从
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
人。
? 4.本罪在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
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
故,造成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
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
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这种心理状态。
? (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司法认定
? 1.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
罪的界限
? 2.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 3.与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界限
? (三)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处罚
? 刑法第 136条规定,犯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 3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学(二) 3
第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罪
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罪概述
?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和构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
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
动中进行非法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
行为 。
? 此类犯罪有以下构成要件,
? (一)这类犯罪的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
秩序
? (二)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违反国家
经济管理法规, 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
动中进行非法活动, 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 的行为。
? (三)这类犯罪的主体,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
单位。
? (四)这类犯罪的主观方面,绝大多数是故意,
一部分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个别犯罪只能
由过失构成。
?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的种类
? 此类犯罪设在刑法分则第三章,分为八节,有
92个条文,规定了 94个罪名。此后,1998年
12月 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罪的单行刑法加了
一个罪名。而 1999年 12月 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
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又增加
了一个罪名,修改补充了 8种具体犯罪的罪状,
并将其中的一个罪名分为两个罪,从而使有的
犯罪罪名也发生了变化。现在本类犯罪共有 97
个罪名,具体分布如下,
?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 9种具体
犯罪
? (二)走私罪,包括 10种具体犯罪
?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包括 14种
具体犯罪
?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包括 25种具体犯

? (五)金融诈骗罪,包括 8种具体犯罪
?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包括 12种具体犯罪
?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 7种具体犯罪
?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包括 12种具体犯罪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概述
?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概念和特征
?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商
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规定,生产、销售伪
劣商品,依法应受刑处罚的行为 。生产、销售
伪劣商品罪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犯
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在 2002年的, 刑法修正案
(四), 中对该罪中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
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进行曲了修改,主要是将其
由结果犯修改为危险犯,并提高了法定刑。
?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本罪的客体是 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商品生产、
销售的管理秩序,又侵犯了消费者(包括实际
的和潜在的消费者)的权益。
?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 犯罪对象是伪劣商品 。
其具体范围包括,( 1)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
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
品;( 2)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失效、变
质的产品。
? 2.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在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
者、销售者违反国家关于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侵害消费者
权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 具体表现形式是,
? 第一,以假充真;
? 第二,以次充好;
? 第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 主体只要求是一般
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构成生产、销售伪劣
商品罪的自然人主体只要是年满 16周岁、以上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在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
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行为人实施该
类犯罪的目的一般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但谋
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并不是这类犯罪的构成要件。
? (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种类
? 我国刑法关于该 类犯罪规定了 11个条文,可
以概括为九个罪名,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140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141条);生产、
销售劣药罪( 142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
生标准的食品罪( 143条);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144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
准的医用器材罪( 145条);生产、销售不符
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146条);生产、销售
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147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148
条)。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特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
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行为。
? 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行
为的情况分别定为生产伪劣产品罪、销售伪劣
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章以下
各罪名,均属于这种情况,应按此处所说办法
处理,以后不再说明。
?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产品质
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 此处的, 产品,,是指, 经过加工、制作、用
于销售的产品, (不包括建设工程)。
?, 伪劣产品,,是指以假充真的产品和在产品
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合格
的产品。
? 2.本罪在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产
品,销售金额在 5万元以上的行为 。
? 3.本罪的 主体,是从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
生产者、销售者,属于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
法定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和单
位,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为
人明知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而仍然予以生
产或者销售。
?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
?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罪的界限
? 应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是销售金额是否达
到 5万元以上;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故
意。
? 2.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界限
? 此两种犯罪存在交叉的现象,但是区别也是明
显的,主要是 ( 1)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
( 2)犯罪对象的性质不同。
? 3.与本节规定的生产、销售特定种类的伪劣产
品犯罪的界限。其主要区别是,( 1)犯罪对
象是否特定;( 2)认定犯罪的要件不同。
?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 根据刑法第 140条和第 15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
处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销售金额 50%以上 2倍以下的罚金;销售金额 20
万元以上不满 50万元的,处 2年以上 7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50%以上 2倍以下罚金;
? 销售金额 50万元以上不满 200万元的,处 7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50%以上 2倍以下罚
金;销售金额 200万元以上的,处 15年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50%以上 2倍以下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
述规定处罚。
四、生产、销售假药罪
?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
规,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
康的行为。
?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药品生
产、销售秩序,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公民的生
命权、健康权,其中药品的生产、销售秩序是
主要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假药。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 48条的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 第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规定的成分标
准不符的;
? 第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
此种药品的。
?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以假药论处,
? 第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
? 第二,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销售、进口,
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 第三,变质的;
? 第四,被污染的;
? 第五,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
的原料药生产的;
? 第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主要功能主治超过规定范围的。
? 本罪所说假药专指人用药,不包括兽用药或其他动植物用药。
? 2.本罪在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药
品管理法规,非法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足
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
行为 。
? 3.本罪的主体是 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
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
罪。单位亦可成不本罪的主体。
? 4.本罪在 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生产
销售的是假药,明知要危害药品的生产、销售
秩序、侵犯不特定多数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
仍进行生产与销售。
?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司法认定
? 1,如何认定 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 生产假药,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非
法加工、制造假药的行为;销售假药,
是指将自己或者他人生产的假药非法出
售的行为。
? 2.如何认定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 具体包括,
? ( 1)制造所含成份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规
定不符合的药品行为 ;
? ( 2)将非药品加工为药品的行为;
? ( 3)将他种药品包装后冒充此种药品的行为;
? ( 4)未获取药品生产批准文号而生产的。
? 行为人 销售上列药品的行为是销售假药 的行为。
? 根据 2001年 4月 5日最高人民法院进取高
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
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第三条的规定,经省级以上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监督
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认定为, 足以严重
危害人体健康,,
? (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 (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
疹治的;
? ( 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主要功能主治
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疹治的;
? (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所必需的有效成
份的。
? 3.生产、销售假药罪与非罪的界限
? 区分生产、销售假药罪与非罪主要从以
下几个方面把握,
? ( 1)看犯罪对象是否是假药;
? ( 2)要看行为人生产、销售的假药是否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 ( 3)看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是否有罪

? (三)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 141条的规定,本罪的处罚分为以下
三个量刑档次,
? 第一,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销售金额 50%以上 2倍以下罚金 ;
? 第二,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 3年以
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50%以上 2
倍以下罚金;
? 第三,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
别严重危害的,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 50%以
上 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 根据根据 2001年 4月 5日最高人民法院进取高人
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的
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
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 对人体
健康造成严惩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
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
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惩后果的,应认
定为, 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行为 。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的规定,
劣药包括,
? ( 1)药品的成分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 ( 2)超过有效期的;
? ( 3)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 本罪是实害犯,行为人除实施生产、销售劣药
的行为之一,还必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惩危害,
始构成本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 142条
第一款、第 150条的规定,犯 本罪的,处 3年以
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50%以上 2
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10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50%以上 2
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谓后果特别严重
的,通常是指致人死亡或者致多人重伤等后果
发生。
?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
述规定处罚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和特征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
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
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
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
?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 1.本罪的 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的卫生管
理制度和不特定的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
? 2.本罪在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
管理法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
? 具体表现为两种行为,
? (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
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
? ( 2)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的食品的行为。
? 3.本罪的 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
构成本罪。
? 4.本罪在 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过失不
构成本罪。
?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
认定
?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非罪的
界限
?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界限
?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毒
罪的界限
?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责任
? 根据刑法第 144条和第 150条的规定,
? 犯本罪的,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销售金额 50%以上 2倍以下罚金;
?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患,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 5年以上 10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50%以上 2倍以下罚金;
?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
金额 50%以上 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八、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九、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
种子罪
十、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第三节 走私罪
? 一、走私罪概述
? (一)走私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逃避海关监管、检查,非法运输、携带、邮寄
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者禁止出口或者依法
应当缴纳关税而偷逃关税的货物进出国(边)
境,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依法应受刑
罚处罚的行为 。
? 走私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走私罪的 客体是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即
对外贸易管制 。该制度包括下列四方面的内容,
? ( 1)对进出口货物、物品根据其对国民经济
和社会影响大小程度实行准许、限制或者禁止
进出口的制度;
? ( 2)对非贸易物品根据该物品的性质、种类
实行限进、限出、限量、限值的制度;
? ( 3)对金融、外汇实行国家管理,控制、统
一经营、禁止私下交易、兑换的制度;( 4)
对进出口的应税货物、物品实行征收关税的制
度。
? 2.走私罪在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
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检查,
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
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偷
逃应缴关税,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 走私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大致
可分为四种,
? 一是 通关走私 ;
? 二是 绕关走私 ;
? 三是 变相走私也称后续走私 ;
? 四是 间接走私又称准走私。
? 3.走私罪的 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
然人也包括单位。单位犯走私罪的,既
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
责任人员。
? 4.走私罪在 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过
失不构成本罪。
? (二)走私罪的种类
? 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走私罪有以下 10种具体罪名,
? 1.走私武器、弹药罪 ;
? 2.走私核材料罪 ;
? 3,走私假币罪 ;
? 4.走私文物罪;
? 5.走私贵重金属罪;
? 6.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7.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8.走私淫秽物品罪;
? 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10.走私废物罪
二、走私武器、弹药罪
?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
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
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其构成特征为,
? 1.本罪的 客体,是国家海关监管制度中关于武
器、弹药进出口的监管制度和国家关于武器、
弹药的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是, 武器、弹
药, 。
? 2.本罪在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 海关法,
和枪支管理制度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运输、
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
? 3.本罪的 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 4.本罪在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 (二)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认定
? 走私武器、弹药无数量、情节上的限制,只要走私
武器、弹药,即使是情节较轻的也成立走私武器弹
药罪。
? 走私其他危险性物品,若这些危险性物品本身就是
一种武器或是武器的弹药、填充物,应直接以走私
武器、弹药罪处理;若这些危险品只是制造某种武
器、弹药的原材料,则只能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罪处理。
? (三)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 151条第 1款的规定,并结合 2000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犯走私武器、弹药罪
的,分为下列三个量刑档次,
? 第一,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
弹药罪, 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 1,走私军用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 2.走私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或
者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不满五百发的;
? 3.走私武器弹药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
具有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
罪等恶劣情节的。
? 第二,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1.走私军用枪支一支或者军用子弹五十发以上
不满一百发的;
? 2.走私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或者非军
用子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一千发的;
? 3.走私武器弹药达到上述第一个量刑档次规定
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 第三,具有下列情节之一,属于走私武器、
弹药罪, 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
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1.走私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军用子弹一百
发以上的;
? 2.走私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
一千发以上的;
? 3.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走
私武器、弹药达到第二个量刑档次规定的
数量标准的;
? 4.走私武器、弹药达到第二个量刑档次规定
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 此外,走私成套枪支散件的,以走私相
应数量的枪支计;走私非成套枪支散件
的,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按照么一款的规定处罚。
?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
武器弹药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概念和构
成特征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行为人违
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
法运输、携带、邮寄刑法第 151条、第 152
条、第 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
国境,偷逃应缴税款 5万元以上的行为 。
其构成特征如下,
? 1.本罪的 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 。
? 2.本罪在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
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
邮寄、刑法第 151条、第 152条、第 157条、
第 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国境,
偷逃应缴税款 5万元以上的行为。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包括以下三
种,
? ( 1)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刑法第 151
条、第 152条、第 157条、第 347条规定
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
? ( 2)擅自出售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
物、捐赠进口货物和物品,以及假借捐
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的行为;
? ( 3)间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
? 3.本罪的 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亦可成为本罪
的主体。
? 4.本罪在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
罪。
? 实践中,走私犯罪一般都具有牟取非法利润和
其他非法物质利益的目的,但是,我国刑法并
无此规定,所以,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牟利的目的。
?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处罚
? 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处罚规定,
?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 50万元以
上的,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偷逃应缴税额 1倍以上 5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
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 15万元以
上不满 50万元的,处 3年上 10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从偷逃应缴税额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10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 1倍以上
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 5万元以下
上不满 15万元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 1倍以上 5倍以下罚金。
?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严重的,处 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走私文物罪
? (一)走私文物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走私文物罪,是指故意违反海关法律、法规,
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
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为
? 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具体地说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有关文物出口
的管理制度。
?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文物
是指人类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在社会上或埋藏
在地下的一切有价值的遗迹和遗物。
? 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下列具有历
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法律保护,
? (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 古遗迹、古墓葬、
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 (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
具有重要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
物;
? ( 3)在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 ( 4 )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
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
资料等;
? (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
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 ( 6)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
古人类化石等。
? 2.走私文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
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
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
境的行为。
? 走私文物罪的行为方式具有单向性的特
点。也就是刑法规定只有在携带文物 出
境 的情形下,才以走私文物罪处罚。而
对于文物进境的情况则没有规定。
? 3.走私文物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
满 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可以成为走私文物罪的主体,单位也可
以构成走私文物罪。
? 4.走私文物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过失不构成走私文物罪。
? (二)走私文物罪的司法认定
? 1.走私文物罪 与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
品罪的界限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是指国有博
物馆、图书馆等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
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赠
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 走私文物罪与它的区别主要是,
? ( 1)犯罪客体不同
? ( 2)犯罪对象不同
? ( 3)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 ( 4)犯罪的主体不同
? 2.走私文物罪与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
送珍贵文物罪的界限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将收藏的
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私
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走私文物罪与
它的区别是,
? ( 1)犯罪客体不同
? ( 2)犯罪对象不同
? ( 3)客观方面不同
? 3.走私文物罪 与倒卖文物罪的界限
? 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
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 二者的区别如下,
? ( 1)犯罪客体不同;
? ( 2)犯罪对象不同;
? ( 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 (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 (三)走私文物罪的处罚
? 1.根据刑法第 151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规
定,犯走私文物罪的,处 5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和罚金;情节较轻的,处 5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按照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走私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
?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属
于走私文物罪, 情节较轻, ;
? 走私文物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处 5年以
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二件以下或者三
级文物三件以上八件以下的或者走私国家禁止
出口的文物达到前述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该
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
? 2,根据刑法第 151条第 5款的规定,单位犯走私
文物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
第 151条第 2款和第 4款的规定处罚。
? 3.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刑法第 151条第 1款、
第 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
拒缉私的,以走私文物罪和阻碍国家工作人员
依法执行职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 走私文物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文物
,情节特别严重,,
?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
级文物三件以上或是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
?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二件以下或者三
级文物三件以上八件以下,并造成该文物严重
毁损或是无法追回的;
?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二件以下或者三
级文物三件以上八件以下,并具有是犯罪集团
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辆进行走私等严重
情节的。
? 六、走私核材料罪
? 七、走私假币罪
? 八、走私贵重金属罪
? 九、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十、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十一、走私淫秽物品罪
五、走私废物罪
? 走私废物罪是指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
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
行为。 其构成特征如下,
? 本罪的 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中禁止境
外废物进境的监管制度。
? 本罪在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和
国家有关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
法将境外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 本罪的 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实践中本罪以单
位或者单位名义实施的居多。
? 本罪在主观 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
明知是境外的废物,而仍将其走私进境,
过失不构成本罪。
? 走私废物罪的处罚
? 犯走私废物罪的,和 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5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上述有关规定处理。
? 此外,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刑法第 151条第 1
款、第 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
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废物罪和妨害公务罪数
罪并罚。
? 六、走私核材料罪
? 七、走私假币罪
? 八、走私贵重金属罪
? 九、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十、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十一、走私淫秽物品罪
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
序罪
? 一、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概述
? (一)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
概念和构成特征
? 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
公司法、企业法等法律规定,妨害对公
司、企业的管理秩度,侵犯国家利益或
者公司、企业、投资人或者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构成
特征如下,
? 1.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侵犯
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
? 2.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在 客
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企业法等有
关规定,妨害国家对公司、企业管理秩
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 主体,既
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其中自然人主体,
绝大部分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但有些犯
罪的自然人主体不限于此。
? 4.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 主观方面,
绝大多数由故意构成,只有签订、履行合同失
职被骗罪以及修改后的第 168条规定的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只
能是过失。
? (二)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
? 包括以下两类,
? 1.损害社会利益的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妨害清算罪
?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
罪。
? 2.损害公司、企业利益的犯罪。具体包括,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非法经管同类营业罪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二、虚报注册资本罪
?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概念和特征
?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
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
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本罪的特征如下,
? 1.本罪的客体是我国的公司登记管理制度
?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使用虚
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
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行为。
?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申请公司登记
的自然人和单位。
?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 (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司法认定
? 1.对公司法规定的公司以外的企业登记中,虚
报注册资本的,能否依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 2,已经进行了虚假申报,但因被识破而未能获
取公司登记的,是犯罪未遂还是不构成犯罪?
? 3.虚报注册资本罪与伪造、变造国家公文、证
件、印章罪以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印章罪的关系。
? (三)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处罚
? 刑法第 158条规定,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的,
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1%以上 5%以下
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概念和构
成特征
?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
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
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
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
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本罪有如下构成特征,
?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出资方面的管理制
度。
?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
公司法的规定,在准备成立公司期间,虚假出
资,或者在公司成立之后,抽逃资金的行为,
且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资金的数额巨大,后果严
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本罪包含两种行为:其一是虚假出资行为;其
二是抽逃资金行为。
?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和股
东。其中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非
法人单位。
?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司法认定
?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非罪的界限
? (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与合法行为、民事
违约行为的界限
? 其一,抽逃出资的行为与依法撤回股款的行为
的区别。
? 其二,虚假出资行为与出资不足额的违约行为
的区别。
?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虚假出资、抽逃出
资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
? 区分二者的标准在于,是否具有, 数额巨大、
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的定罪情节。
? 2.虚假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界限
?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处罚
? 刑法第 159条规定,作为公司发起人、股东的
自然人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处 5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虚假出资或
抽逃出资金额 2%以上 10%以下罚金。单位犯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概念和
构成特征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
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
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以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数额巨大、后
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本罪的客体,是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发行
管理制度。
?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招股说明
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 隐瞒
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发行股票或
者公司、企业债券,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行为。
?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法律规
定有权发行股票、债券的单位或者个人
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 具体包括,
? ( 1)欺诈发行股票的行为主体。
? ( 2)欺诈发行公司债券的行为主体。
? ( 3)欺诈发行企业债券的行为主体。
? 4.主观特征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主观方面是直接
故意。其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司法认

?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与非罪的界限
? 关键在于是否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
者具备其他严重情节
? 2.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与集资诈骗罪
的界限
? ( 1)二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 ( 2)二者在客观方面行为方式不尽相同
? ( 3)两罪的行为主体和客体也不相同
? (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处罚
? 刑法第 14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 5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
法募集资金金额 1%以上 5%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一)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是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
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
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 本罪有如下构成特征,
?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公司财会的管理制度和
股东及其他有关人的利益。
?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向股东和社
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隐瞒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并且
严重损害了股东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 首先,行为人提供的是虚假的或者隐瞒
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 其次,行为人将编制的虚假的或者隐瞒
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股东或
者社会公众。
? 第三,必须是行为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
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严
重损害了股东和其他人的利益。
?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及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4.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
和间接故意。
? (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司法认定
? 1.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与非罪的界限
? ( 1)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与错制财会报告行
为的界限
? ( 2)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与提供虚假财会报
告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 2.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 ( 1)主观故意不同;
? ( 2)犯罪对象不同;
? ( 3)犯罪客体不同,
? (三)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处罚
? 刑法 第 161条规定,犯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
处 3的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2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学(二) 4
六、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 (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
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
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
严重的行为。其构成特征如下,
? 1.本罪的客体,是会计资料管理制度。
?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故意销毁依
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
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两类。从司法实践看,实施本罪的,往往是会
计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但也可能是其
他人员。
?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
罪。
? (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司法认定
? (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与非罪的界限
? 从三个方面考查,
? 一是行为对象;
? 二是主观上是否是出于故意;
? 三是情节是否严重。
? 2.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
会计报告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 ( 1)与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界限
? 犯罪客体不尽相同
? 犯罪对象范围不同
? 行为方式不同
? 结果要求不同
? ( 2)与偷税罪的界限
? 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 (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处罚
?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 162条规定,犯隐匿、故
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的,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 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七、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
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
巨大非法利益的行为。其构成特生如下,
? 1.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
序和竞争优势。
?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
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
业同类的营业,获取巨大的非法利益。
? ( 1)利用职务便利
? ( 2)实施了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
所任职的国有公司、企业同类营业的行为。
? 同类营业,就是指经营项目属于同一类别的营
业。
? ( 3)获取了非法利益,数额巨大。
?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
的董事、经理。
? ( 1)国有公司的界定
? ( 2)董事、经理的范围
? 此处的董事是指董事会的成员,包括董事长、
副董事长、执行董事和一般董事。
? 此处的经理应包括总经理、公司法中规定的经
理、经理空缺时代行经理职权的副经理、子公
司的经理、以及不戴经理头衔的未实行公司制
的国有企业的厂长、总裁、主席等。
? 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在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
并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
可能构成本罪。
?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司法认定
? 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 2.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 (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处罚
? 刑法第 165条规定,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处 3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
别巨大的,处 3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下罚金。
八、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一)这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经营管
理中为亲友非法牟利,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
失的行为。
?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
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的经济利益。
?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为亲
友牟利的经营管理活动,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行为。
? 具体表现形式有三种,
? ( 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
? (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
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
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
? ( 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
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
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等为亲友
牟利的行为会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但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 (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司法认定
? (三)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处罚
? 刑法第 166条规定,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 3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九、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员失职罪
? (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
失职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
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
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的管理制度和国家利益。
?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
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
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本罪是结果犯,要求有两个结果:一是造成国
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严重损失;二是致使
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的司法认定
?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非
罪的界限
?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签订、
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界限
? 相同之处,
? ( 1)犯罪客体相同;
? ( 2)客观方面才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 ( 3)犯罪结果都表现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
大损失;
? ( 4)主观方面都表现为过失;
? ( 5)犯罪主体都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的工作人员
? 不同之处,
? ( 1)犯罪发生的时间不同
? ( 2)犯罪行为方式不同
? ( 3)犯罪主体不完全相同
? (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处罚
?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 168条规定,犯国有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
大损失的,处 3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
本罪的,从重处罚。
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一、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概述
? (一)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对银行、
票据、证券、信贷、外汇、期货等有关金融法
律、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
处罚的行为。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活
动的管理秩序。
? ( 2)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以伪造、变造、或者
其他方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
罚的行为。
? ( 3)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
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 (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
故意,而且有的犯罪法律条文还明文规定了犯
罪目的。
? (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种类
? 1.破坏货币管理秩序的犯罪,有 5种
? 2.破坏金融机构管理秩序的犯罪,有 2种
? 3.破坏金融票证管理秩序的犯罪,有 6种
? 4.破坏证券、期货管理秩序的犯罪,4种
? 5.破坏外汇管理秩序的犯罪,有 2种
? 6.破坏信贷管理秩序的犯罪,有 6种
二、伪造货币罪 ? (一)伪造货币罪的概念特征
? 伪造货币罪,是指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仿照真
货币的特征,以各种手段制造出足以使人误以为
真的假货币,意图使之进入流通领域的行为。
?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
? 根据 2000年 9月 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伪
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此处的, 货币, 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
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货币面额应以人民币计算,
其他货币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
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仿照真货币的图案、
形状、色彩等特征,利用各种手段,制造出外
观上足以使人误以为真的假货币的行为。
? 根据 2000年 9月 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
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
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伪造货
币罪定罪处罚。
?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只限于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不包括单位。
? 4.伪造货币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不要求特定目的。
? (二)伪造货币罪的司法认定
? 1.伪造货币罪与非罪的界限
? 2.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的界限
? 3.伪造成货币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 (三)伪造货币罪的处罚
? 刑法第 170规定,犯伪造货币罪的,处 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
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10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并处 5万元以上 50万
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 2.伪造货币数额巨大的;
?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2000年 9月 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
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规定,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
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货币量在二百
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
照刑法第 170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罚金;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
元以上的属于, 伪造成货币数额特别巨
大, 。
三、高利转贷罪
? (一)高利转贷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货为目的,套取金融机
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
大的行为
?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金融信贷资金的管理。
? 信贷资金,是指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积
聚起来的,以偿还为条件、专供信贷使用的资
金货币。
?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套取金融机构
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
较大的行为。
? 其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 (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 ( 2)高利转贷给他人;
? ( 3)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 根据 2001年 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
发布的,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以转贷他人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
利转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
追诉,
? (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 5万元以
上的;
? (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 10万元
以上的;
? (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
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 (三)高利转贷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
单位,没有贷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
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
且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因此,间接故
意和过失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 (二)高利转贷罪的司法认定
? 1.高利转贷罪与非罪的界限
? 应注意三个方面,
? 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 二是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 套取金融机
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 的行为;
? 三是违法所得数额是否较大。
? 2.高利转贷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
? 所谓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
反金融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捏造事实、隐瞒
真相等欺诈手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
款的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 ( 1)犯罪客体不同;
? ( 2)客观特征不同;
? ( 3)犯罪主体不同;
? ( 4)主观特征也同。
? (三)高利转贷罪的处罚
? 刑法第 175条规定,犯高利转贷罪的,处 3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1倍以上 5倍以下罚
金;数额巨大的,处 3年以下 7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罚金。
?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和变相吸
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存款管理秩序
?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
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 ( 1)公众的界定。
? ( 2)非法吸收的界定
?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
和单位。
?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
且行为人不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
只能是出于其他目的,如营利目的,但
不以此限。
?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认定
?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罪的界限
?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罚
? 刑法第 176条第一款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 3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 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 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概念和
构成特征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
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
汇款凭证、银行存单及其他银行结算凭
证、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
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
度。
? 金融票证作为社会资金的融通手段和信用关系的
媒介,在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
作用。金融票证以其特有的汇兑功能、信用功能、
支付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已成为金融市场
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在我国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票据法,,银行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等规范文件中。都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做了相应的
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形成了国家对金融票证的
管理制度。一些不法之徒公然违反这一制度,通
过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影
响了票据交易中的信用的安全,严重干扰了正常
的金融秩序。
?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刑法所规
定的金融票证的行为
?, 伪造, 是指行为人仿照真实的金融票证的形
式、图案、色彩,通过印刷、复印、绘制等制
作方法,非法制造金融票证的行为。
?, 变造, 是指行为人在真实的金融票证的基础
上或者以真实的金融票证为基本材料,通过剪
接、揭层、挖补、覆盖、涂改等方法,对金融
证的内容进行改变,使其改变形态或价值。
? 根据犯罪对象的不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
行为包括以下四种,
?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
?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
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

?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

? (四)伪造信用卡
? 3.主体特征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
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 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
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
实施的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仍刻意
追求行为的发生。通常而言,行为人主观上具
有使用或者行使的目的,其动机也出于牟取非
法利益,但现行刑法并没有将本罪规定为目的
犯,因而行为人目的的存在以及内容不是本罪
成立的要件。另外,本罪的主观方面不能包括
间接故意。
? (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司法认定
? 1.本罪的停止形态的认定
? 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 (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处罚
? 刑法第 171条规定,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
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2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5年以上 10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 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 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法
定刑判处刑罚。
六、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 (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概念和构
成特征
?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
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
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的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
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
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案
情,选择适用或者并合适用。
?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期
货市场的管理秩序和其他证券、期货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行为对象是有关证券、期货发行交
易的内幕信息。
?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泄
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即在涉及证券
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
货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
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
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
为。
? 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
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期货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应是知悉证券、
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单位,以及非
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或
单位。
? 4.由于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主观方面因具体罪
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内幕交易罪只能表现为
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内幕信息而根据该信息买
卖证券或进行期货交易,并且具有为自己或者
他人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泄露内幕信息罪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表现为直接故
意,又可以表现为间接故意。
? (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认

? 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有以
下三点,
? 1.信息是否公开
? 2.行为人对内幕信息是否知情
? 3.情节是否严重
? (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处罚根据
刑法 180条第 1款、第 2款与刑法修正案第 4条
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5年以上 10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年
以下有期徒刑。
七、逃汇罪
? (一)逃汇罪的概念和特征
? 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
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
额较大的行为。
? 其构成特征如下,
? 1.逃汇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外汇的管理秩
序。
? 2.逃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擅
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
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行为。
? 该行为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 ( 1)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 ( 2)必须是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或者将
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的行为。
? ( 3)必须是数额较大的行为
? (三)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 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将逃汇罪的主体规定为 国
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1998年 12月
通过的,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
外汇犯罪的决定, 将刑法第 190条的逃汇罪的
主体又由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修
改为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
行为是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逃汇行为而故意实
施这种行为。牟利目的不是逃汇罪的构成要件。
? (二)逃汇罪的司法认定
? 1.逃汇罪与骗购外汇罪的界限
? ( 1)行为方式不同;
? ( 2)犯罪对象有所不同;
? ( 3)犯罪主体有所不同
? 2.逃汇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 ( 1)根据 1998年 12月通过的, 关于惩治骗购
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第五
条的规定,对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
构,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
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逃汇的人员通谋,为其提供
便利条件的,以共犯论,依照本决定从重处罚。
? ( 2)逃汇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独立的自然
人与其他单位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但可以构成
教唆犯、帮助犯。
? (三)逃汇罪的处罚
?,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
罪的决定, 第 3条规定,犯逃汇罪的,对单位
判处逃汇数额 5%以下 30%以下罚金,并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 5%以下
30%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年以上有期徒刑。
八、骗购外汇罪
? (一)骗购外汇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根据 1998年 12月通过的, 关于惩治骗购
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以下简称, 决定, )骗购外汇罪,是
指以虚假的或者无效的凭证或者单据向
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外负担较
大的行为。
? 骗购外汇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本罪的客体是我国外汇管理中的售汇制度。
?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外汇管理法规,骗
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 首先,必须是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行为;
? 其次,必须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行为;
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种,
? ( 1) 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
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即以虚假的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行为;
? ( 2) 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
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即以无效
的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行为;
? ( 3)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行为。
? 第三,犯罪对象必须是外汇
? 第四,必须是数额较大的骗购外汇的行

?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
位都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过
失不可能构成本罪。
? (二)骗购外汇罪共犯的司法认定
?, 决定, 第 1条第 3款规定,明知用于骗购外汇
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
?, 决定, 第 5条规定,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
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者
逃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
凭证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
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以共犯论,依
照本决定从重处罚。
? (三)骗购外汇罪的处罚
? 自然人犯骗购外汇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
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
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
?
?
单位犯骗购外汇罪的,对单位判处骗购
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九、洗钱罪
? (一)洗钱罪的概念和特征
? 洗钱罪是指明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
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
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各种
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 洗钱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
的正常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
活动。
?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掩饰、隐瞒毒
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
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
生的收益的来源的性质的行为。
? ( 1)洗钱罪与上游犯罪的关系
? 洗钱罪作为一种, 下游犯罪, (派生犯罪),
总是发生在某一具有经济目的的主罪即, 上游
犯罪, (原生犯罪)之后,其目的是要掩饰、
隐瞒, 上游犯罪, 所得的非法性质,使之披上
合法的外衣。
? 我国刑法规定的上游犯罪限定于毒品犯罪、黑
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走私犯
罪四种特定的犯罪
? ( 2)洗钱罪的行为方式
? 刑法第 191条规定的洗钱方式有以下几种,① 提
供资金帐户
? ②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
? ③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将资金转移
? ④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 ⑤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年所得及其收益
的性质和来源
? 2.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上游犯罪的行为人不应是本罪的主体,对于毒
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分子本人通过一定的方法掩饰、隐瞒
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则属
于其实施上述犯罪后果的必然延伸,属于, 不
可罚的事后行为,,不能独立成罪。
? 4.主观特征
?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毒
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期产生的收益而故意掩
饰、隐瞒其性质和来源。过失不构成本罪。
? (二)洗钱罪的司法认定
? 1.洗钱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
界限
? ( 1)客观行为不同;
? ( 2)主观目的不同。
? 2.洗钱罪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
界限
? ( 1)犯罪客体不同;
? ( 2)犯罪对象不同;
? ( 3)客观方面不同;
? ( 4)主观方面不同。
? ( 5)犯罪主体不同。
? 3.洗钱罪与上游共同犯罪的界限
? 关键是看事前有无通谋。
? (三)洗钱罪的处罚
? 刑法第 191条规定,犯洗钱罪的,没收 实施毒
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 收益,处 5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
额 5%以上 20%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 5年以
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 5%以上
20%以下罚金 。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
的,处 5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学(二) 5
第六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七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八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九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一,金融诈骗罪概述
? (一)金融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金融诈骗罪,即发生在金融领域里的诈
骗犯罪。具体来说,是 指行为人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利用非法融资、金融票据、
信用证、信用卡等金融工具或者保险手
段骗取公私财物,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
处罚的行为。
? 金融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
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
产的所有权。当然,这其中,金融管理
秩序是该类犯罪的主要客体,公私财产
所有权是次要客体。
? 2.这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 利
用非法融资、金融票据、信用证、信用
卡等金融工具或者保险手段骗取公私财
物,依照刑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 金融诈骗罪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 一是融资型诈骗犯罪
? 二是利用有价证券诈骗的犯罪
? 三是利用保险方式的诈骗犯罪
? 3.金融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
到刑事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
人实施了相应的行为,即可构成该类犯
罪。但是刑法第 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
第 194条规定的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
骗罪、第 195条规定的信用证诈骗罪、第
198条规定的保险诈骗罪的主体,除了自
然人之外,也包括单位。
? 4.这类犯罪在主观上主要表现为直接故
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即行为人明知实施金融诈骗活动,会发
生侵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私人的合法财
产权益扰乱多种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
这种结果发生。这一点完全可以从犯罪
分子采取的手段、方法上表现出来。
? (二)金融诈骗罪的种类
? 我国刑法第 192条至 198条,规定了本类
罪的各种具体犯罪行为,包括集资诈骗
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
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
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共八
种犯罪。
二、集资诈骗罪
? (一)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
?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
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 集资诈骗罪有如下构成特征,
?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
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由于这类犯罪主要发生在
资金市场,行为人采取欺骗的方法,将公众的
资金作为其直接侵害对象,以高利率为诱饵非
法集资,骗取公众的投资款。因此,它不仅严
重地侵犯了公众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扰乱了
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
?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
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 首先行为人实施的非法集资是以诈骗的
方法进行的。
? 所谓的诈骗的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
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
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 1989年至 1994年以联合经营为名,以无
锡为中心涉及大半个中国及境外的邓斌
集资诈骗案,就是以月利 5%的高利率,
吸引了 32亿元的巨资。邓斌承诺的利润
率本身就是天方夜谭,但是她的集新资
还旧资、拆东墙补西墙的伎俩使人们大
上其当。正是这一个, 骗, 字诱使公众
信以为真,错误地相信以集资的名义行
骗者的谎言,满怀着希望将资金投入邓
斌设下的陷阱,最后是血本无归,欲哭
无泪。
? 其次,这种诈骗行为具体表现为违反法
律、法规,在社会上进行非法集资的活
动。, 非法集资, 是构成本罪的实质所
在,否则,就无疑于一般诈骗罪了。非
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者其它
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向社
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
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即构
成本罪,至于行为人是否已实际将募集
的资金据为己有,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
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
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 4,本罪在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
占有的目的。
? 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是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必
要条件。如果行为人没有集资经营办企业的条
件和能力,而是以集资经营办企业为名,将集
资款移做他用或者供自己挥霍,根本不打算偿
还的,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反之,则不能认
定为该罪。
? (二)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 1.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 刑法关于集资诈骗罪的规定与诈骗罪的规定构
成法条竞合关系。凡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
都应以集资诈骗罪论处,而不再以诈骗罪论处。
二者的区别在于,
? ( 1)侵害的对象不同。
? ( 2)行为方式不完全相同。
? ( 3)犯罪主体不完全相同。
? 2,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 ( 1)犯罪行为方法不同;
? ( 2)犯罪目的不同;
? 3,集资诈骗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界

? ( 1)行为方式不同;
? ( 2)犯罪目的不同
? (三)集资诈骗罪的处罚
? 1,根据刑法第 192条的规定,集资诈骗数额较
大的,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2万
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情节的,处 5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5
万元以上 50万元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无期徒刑,并处 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
? 2,根据刑法第 199条的规定,集资诈骗数额特
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
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3,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
有其他情节的,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个人集
资诈骗数额在 20万元以上的,属于, 数
额巨大,,个人集资诈骗在 100万元以上
的,属于, 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集资
诈骗 50万元以上的,属于, 数额巨大,,
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 250万元以上的,属
于, 数额特别巨大, 。
三,贷款诈骗罪
? (一)贷款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
?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
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 贷款诈骗罪的特征如下,
?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有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
信贷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
机构的贷款。
?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
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 (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贷款。
? (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贷款。
? (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贷款。
? (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
重复担保骗取贷款。
? (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
?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
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 4,本罪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银行
等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骗取贷款,从开始就不想归还本息,应以贷款诈
骗罪论处。如果行为人虽然在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申请贷款的过程中,使用了欺诈手段,但欺诈获取
贷款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生产或经营需要,或者为了解
决某个急需款项而被迫采用一些不正当手段,只要行
为人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上具有还款意向,客
观上也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就不应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因此,有无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是认定本罪成立的
关键。
? (二)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 刑法对这两种犯罪的规定构成法条竞合
的关系,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贷款的行为应
以贷款诈骗罪而不再以诈骗罪论处。二
者的区别是,
? 1,犯罪对象不同
? 2,犯罪构成“数额较大”的标准不同
? (三)贷款诈骗罪的处罚
? 1,根据刑法第 193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
较大的,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2
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金。
?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贷款诈骗数额在 1万元以
上的,属于, 数额较大, 。
?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5年以
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5万元以上 50万元
以下罚金。
?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贷款诈骗数额在 5万元以
上的,属于, 数额巨大, ;, 其他严重情节,
主要包括:(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
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
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
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
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5万
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根据司法解释,,数额特别巨大, 具体标准是
指行为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 20万元以上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具体包括:( 1)为
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三、信用证诈骗罪
? (一)信用证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
?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用使用伪造、变,利用信用证骗取公私财物
的行为。
? 信用证诈骗罪的特征如下,
?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信用证管理制度。
?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
?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中一种常见的结算方式,其特点是,
? ( 1)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
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 ( 2)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
? 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 信用证的产生就是为了防止异地、异国
间贸易中进行欺骗行为的可能性。但是,
由于信用证只凭单付款,不看货物,其
本身的某些特点,常为犯罪分子利用来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这种行为,不仅
侵犯了国家对信用证的管理制度,同时
也侵犯了公司、银行等单位及个人的财
物所有权。
? 2,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
的行为。根据刑法第 195条的规定,信用证诈
骗罪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 (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
据、文件进行诈骗。这里所说的伪造、变造的
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可以是伪造、
变造后自己使用,也可以是伪造、变造后提供
给他人使用。
? (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进行诈骗。主要
是指使用过期的信用证、无效的信用证、
使用明知是经过他人涂改的信用证等情
况。
? ( 3)骗取信用证。是指行为人编造虚假
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银行或其
他金融机构为其开具信用证的情形。
? (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 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利用, 软条款,
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所谓, 软条款, 信用
证,又称为, 陷阱, 信用证,是指在开立信用
证时,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这些条款
实际上赋予了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主
动权,从而使信用证随时因开证行或开证申请
人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
目的。上述诈骗行为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即可构
成犯罪。
?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
然人,也包括单位。由于信用证主要用
于国际贸易中,因此,信用证诈骗罪的
犯罪主体包括相当数量的境外人员,也
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 4,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并且必须
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
为人由于工作疏忽大意或者失误,或者
是对信用证业务不熟悉,从而导致在办
理、使用信用证过程中实施了违法、违
规行为,甚至并因此实际取得了财物的
行为,也不能认定为犯罪。因为行为人
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
的。过失行为不构成犯罪。
? (二)信用证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 1,与诈骗罪的界限
? 2,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 (三)信用证诈骗罪的处罚
? 1,根据刑法第 195条的规定,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活
动的,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 5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5万元以上 50万元
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5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2,根据刑法第 199条的规定。进行信用证诈骗
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
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
财产。
? 3,根据刑法第 200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情节的,处 5年
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996年所做的, 关于
审理诈骗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 50万元以上
的,属于, 数额巨大, ;个人进行信用
证诈骗数额在 5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
额在 250万元以上的,属于, 数额特别巨
大, 。
五、信用卡诈骗罪
?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
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公
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本罪的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国
家金融制度中的信用卡管理制度,也侵害了公
私财产的的有权。
?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卡
进行诈骗活动,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的行为。根据刑法第 196条的规定,本罪
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
? (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 (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 (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 ( 4)恶意透支。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
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
罪的主体。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不能成为本罪
的主体,对于单位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只
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
公私财物的目的。
由于信用卡诈骗的手段各不相同,行为人的犯罪故
意也各有其内容。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
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其使用的
信用卡是伪造或者作废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知
道或者根据当时的情况不可能知道自己使用的信用
卡是伪造的或者是作废的,即使行为人实际上已经
取得了财物,也不能认定为犯罪。此外,如果行为
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透支超出了规定数
额和期限,经发卡银行催收后即予以归还,也不能
以本罪论处。
?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 1,恶意透支的认定
?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
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2,,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认定。
? 3,信用卡诈骗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界

?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 196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信用卡诈
骗罪的处罚分三个档次,
? 1,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 5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2万元以上 20万
元以下罚金;
?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5年以
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5万元以上 50万元
以下罚金;
?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5万
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诈骗数额在 5千元以上的,属于, 数额较大, ;
诈骗数额在 5万元以上的,属于, 数额巨大, ;
诈骗数额在 20万元以上的,属于, 数额特别巨
大, 。
六、保险诈骗罪
? ( 一)保险诈骗罪的概念
?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保险标的,或者制
造保险事故,或者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
虚假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
保险事故,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
? 保险诈骗罪的特征如下,
?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国家有关
保险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也侵害了保险人的
财产所有权。
? 保险诈骗罪的对象是保险金。所谓保险金,是指按照
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
保险费,待发生合同约定的事故后,获得一定的赔偿。
?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
大的行为。具体有以下五种行为,
? ( 1)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具体
包括,
? ① 虚构本不存在的标的骗取保险金。
? ② 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骗取保险金。
? ③ 故意增大保险标的的金额,骗取大于标的额数倍甚
至数十倍的保险金。
? (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
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
骗取保险金。
? (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
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
? (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
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 (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 此外,根据刑法第 198条的规定,行为人
实施保险诈骗活动,骗取的保险金额较
大的才能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如果行
为人虽然实施了保险诈骗的行为,但是
骗取的数额很小,则不能给予刑罚处罚。
对其违反保险法的行为,保险公司可能
以依法解除合同或由有关部门给予必要
的行政处罚。
?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包
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
支付保险费的人。
? 被保险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间届
满时依据保险合同,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补偿损失或者
领取保险金的人。
? 受益人是指由保险合同明确指定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
有权取得保险金的人。
?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
三个人。单位亦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
? 根据刑法第 198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亦可以
成为本罪的主体。
? 4,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
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行为人骗取保险金的行
为可能产生在投保之前,也可能产生于投保之
后。但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这一故意内容。
如果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有毁损、灭失保险标
的的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没有借此骗取保险金
的故意的话,则不能对其定罪处罚。本罪的犯
罪动机可能多种多样,但是动机不影响本罪的
成立。
? (二)保险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 1,保险诈骗罪共犯的认定
? 2,保险诈骗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 (三)保险诈骗罪的处罚
? 1, 行为人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罚金;
? 2,保险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其徒刑,并处2万元
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 3,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4,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按下列原则处罚,
? 1.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
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1万元以上的,属于, 数额较大, ;个人进行
保险诈骗数额在 5万元以上的,属于, 数额巨
大,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20万元以上的,
属于, 数额特别巨大, 。
?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5万元以上的,
属于, 数额较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
数额在 25万元以上的,属于, 数额巨
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100万元
以上的,属于, 数额特别巨大, 。
? 此外,金融诈骗罪中还有
? 票据诈骗罪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有价证券诈骗罪
第七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 一、危害税收征管罪概述
? 危害税收征管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法规,妨害国家税
收征管活动,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一类行为。 危害税
收征管罪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规定的犯罪。
? (一)危害税收征管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 1.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
度。 这里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是特指国家对国内税
收征收的管理制度。包括税务机关依照税法、税收征
管法的规定依法征税的管理制度以及税务机关依照税
法、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发票的
管理制度。
? 2.危害税收征管罪在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
税收法规,妨害国家税收活动,依法应受刑罚
处罚的行为。
? 首先,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
即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
? 税收法规可分为,( 1)税收法律。( 2)税收
条例。( 3)税法实施细则。( 4)地方性税收
法规。( 5)税收行政规章。
? 其次,违反税收法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必须达
到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
? 3.危害税收征管罪的 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
有些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
个人,如偷税罪,而有些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
体,如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4.危害税收征管罪在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
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当然,对于不同的罪来说,故意的内容是不同
的。
? (二)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种类
? 危害税收征管罪包括以下两小类 12种犯罪,
? ( 1)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的犯罪,即直接针对
税收征管秩序的犯罪,包括,
? 偷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
取出口退税罪;
? ( 2)危害税收票证管理秩序的犯罪,即直接
针对发票,间接危害到税收征管秩序的犯罪,
包括,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发票罪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
款发票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非法出售发票罪。
二、偷税罪
? (一)偷税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
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进行虚
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
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 偷税罪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 1.客体特征
? 偷税罪侵犯的 直接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 。
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是以国家的税收制度和税
收征管制度为基础。税收制度是指一国各种税
收及其要素的构成体系。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是指税务机关和海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指
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保障纳税人合法
权益,对日常税收活动进行有计划地组织、管
理、监督、检查的规章制度。
? 2,客观特征
? 偷税罪的 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欺骗、隐瞒等各
种虚假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
收税款。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 (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
账凭证
? 所谓, 伪造,, 是指以假充真,仿真造假的行
为 ;, 变造, 是指行为人在真实账簿、记账凭
证上,采取涂改、挖补、剪贴、拼凑等行为;
,隐匿, 是指行为人隐藏有关实际收入的账簿、
记账凭证,造成无收入或收入减少的假象 ;
?,擅自销毁, 是 指违反财会法律制度,未到法定
期限,未经法定程序,未经有关单位审核批准,
故意丢弃、烧毁账簿或记账凭证的行为。
? 根据 2002年 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 关于审
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以下简称, 解释, )第二条的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账
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
擅自销毁记账凭证的行为。
? (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 多列支出, 的情况,
? 第一,虚列预提费用,偷逃所得税。
? 第二,多提固定资产折旧。
? 第三,专用基金支出挤入成本。
? 第四,扩大产品工资成本。
? 第五,扩大产品材料成本。
? 第六,违规摊销。
?,不列、少列收入, 的情况
? 第一,隐瞒投资收入。
? 第二,减少营业外收入。
? 第三,隐瞒或少记销售收入。
? 第四,隐瞒其他业务收入。
? (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 认定, 拒不申报,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是 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即行为人出于偷
税目的,故意不申报。
? 二是 必须在法定或依法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之
后。凡是在法定或依法确定的纳税申报期之前
或期间,不存在, 拒不申报, 的情况。在法定
期限内,行为人有权选择何时申报。
? 三是 行为人存在申报可能
? 依照 2002年 11月最高人民法院的, 解释, 第二
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经税务机关
通知申报,,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
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二是依
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
依法 书面 通知其申报的;三是尚未依法办理税
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经税务机关依法 书面 通知其申报的。
? ( 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 一是利用发票等原始凭证。
? 二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 三是利用税率。
? ( 5)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
取所缴纳的税款
? 3.主体特征
? 偷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
人才能构成偷税罪。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
和个人。
? ( 1)代征人能否成为偷税罪主体
? ( 2)无证经营和非法经营者能否成为偷税罪
的主体
? ( 3)税务代理人能否成为偷税罪主体
? ( 4)承包、租赁、挂靠、联营等经营方式中
应如何确定偷税主体
? 4,主观特征
? 偷税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
己的行为违背税收法规,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损
失,而积极追求这一危害结果。
? (二)偷税罪的司法认定
? 1,偷税罪与一般偷税违法行为的界限
? ( 1)从偷税数额上区分
? ( 2)从偷税次数上区分
? 2,偷税与漏税的界限
? 漏税,是指纳税人因过失或无意识而漏缴税款的行为。
偷税与漏税的 区别 可 从两 方面 来 把握,
? 一是主观上,偷税是直接故意行为,行为人具有逃避
纳税义务,非法占有应缴税款的目的,而漏税则是过
失或无意识行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逃避纳税义务
的目的,行为人也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
税收的损失,对这一危害结果更不持希望的态度。
? 二是客观上,偷税是纳税人采取伪造成、
变造成、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
证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纲税款;而漏税
则是行为人不熟悉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
致使帐簿、记帐凭证的记录不符合有关
税法、财务制度的要求或者进行了纳税
申报。
? 3、偷税与避税、节税的界限
? ( 1)偷税与 避税 的界限
? 避税,是指纳税人通过个人或企业事务的人为安排,
利用税法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纳税义务
的行为。
? ( 2)偷税与 节税 的界限
? 节税,又称税收策划,一般是指纳税人采用合法手段
达到不缴或少缴税的目的,即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
存在许多可选择的纳税方案,纳税人选择税收负担最
低的方式来处理财务、经营、交易事项。
? (三)偷税罪的处罚
? 刑法第 201条规定,个人犯偷税罪,按以下两
个量刑档次处罚,
? ( 1)个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 10%以上不
满 30%,并且偷税数额在 1万元以上不满 10万
元的或者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
偷税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偷税数额 1倍以上 5倍以下罚金。
? ( 2)个人偷税数额占应纳数额的 30%以
上,并且偷税数额在 10万元以上的,处 3
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
1倍以上 5倍以下罚金。
? 另外,刑法第 211条规定,单位犯偷税罪,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
犯罪的规定处罚。
? 此外还应当注意的是,根据 2002年 12月最高人
民法院的, 解释,,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
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
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
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
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
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
抵罚金。
? 三、抗税罪
? (一)抗税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抗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
胁方法拒不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
? 抗税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 1.客体特征
? 抗税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税收
管理秩序和国家税收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 抗税罪的犯罪对象是应缴纳的税款和依法征税
的税收工作人员。
? 2,客观特征
? 抗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
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 ( I)暴力、威胁方法
? 对于暴力,要从两方面来界定:一是暴力的对
象;二是暴力的程度。
? ( 2)拒不缴纳应缴税款
? 拒不缴纳应缴税款,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应当缴税并且有能力缴税而公然拒不缴纳的行
为。
? 3,主体特征
? 抗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关于抗税罪的主体,并存在两点争议,
? ( 1)扣缴义务人能否成为抗税罪的主体
? ( 2)单位能否成为抗税罪主体
? 单位能否成为抗税罪的主体应从两个层面上来认识:
一是司法层面上,单位不能成为抗税罪的主体。二是
立法层面上,单位应该成为抗税罪主体。这是因为:
刑法理论上的依据;实践上的依据。
? 4,主观特征
? 抗税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应当纳
税而故意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抗拒缴纳税款。
? (二)抗税罪的司法认定
? 1,抗税罪与非罪的界限
? ( 1)抗税罪与一般抗税行为的界限
? 抗税有一个程度问题,只有其社会危害性达到
相当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 45条也规定:, 抗税情
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拒缴的
税款,并处拒缴税款 5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
是否情节轻微也就成为抗税罪与一般抗税行为
的界限。
? 另外,抗税数额影响也抗税罪的成立。因为抗
税数额的多少影响着抗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但这种影响是很小的,不会对抗税罪的成立起
决定作用。
? ( 2)抗税罪与使用暴力方法拒缴错征税款的
界限
? 错征税款是指因税务人员工作疏忽,或不熟悉
税法,或其他原因搞错征税对象、应税项目等
错误征税的行为。在纳税人明知税务人员错征
税款并向税务人员指出,而税务人员坚持征收
而引起纳税人暴力拒缴的情况。
? 不构成抗税罪,是因为行为人欠缺抗税罪的主
观要件。
? 2,抗税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 ( 1)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如何定罪,这在刑法
理论界有较大争论,主要观点如下,
? 有人认为是结果加重犯,应定抗税罪,重伤、死亡只
是抗税的情节。
? 有人认为是想象竞合犯,罪名应为故意伤害罪、过失
重伤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按从一重罪
处断。
? 有人认为属于牵连犯,应按从一重论处原则,以故意
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 第四种观点认为是转化犯。
? 这里采用第二种观点,即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
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
? ( 2)先偷税后抗税的行为的认定
? 纳税人的偷税行为构成偷税罪,税务人员在责令其补
交所偷税款时,纳税人又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缴
纳的情况。
? 先偷税后抗税的行为应数罪并罚。
? 先偷税后抗税虽然都针对同一税款,但抗税还针对税
务人员,二者虽然都侵犯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但抗
税罪还侵犯税收人员的人身权利。最后,偷税行为和
抗税行为之间也不存在牵连关系。偷税行为与抗税行
为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意义的联系,都单独分别构成
偷税罪和抗税罪,而理应数罪并罚。
? (三)抗税罪的处罚
? 刑法第 202条规定,犯抗税罪的,处 3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 1倍以上 5倍以
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3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拒缴税款 1倍以上 5倍以下罚金。根
据 2002年 11月最高人民法院的, 解释, 第五条
的规定,实施抗税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抗税罪, 情节严重, 的情形(一 )聚众抗
税的首要分子;(二)抗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的;(三)多次抗税的;(四)故意伤害致人
轻伤的;(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
?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
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 骗取出口退税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 1,客体特征
? 骗取出口退税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口退税
管理秩序。
?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对象是出口退税款。
? 出口退税,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在出口环节向出
口商品的生产或经营单位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
产、流通环节已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
退税款就是指上述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款额。
? 2,客观特征
? 骗取出口退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
关出口退税的税收法规,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
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 ( 1)实施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 骗取出口退税款的一般过程由这几部分组成,
? ① 开出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证明其确实
购买或生产了供出口的货物。
? ② 开具虚假的完税证明,即专用缴款书或税收缴款书,
证明其已缴纳了增值税款或消费税款。
? ③ 是签订虚假外贸合同,证明其货物已外销。
? ④ 是签订虚假的内贸合同。
? ⑤ 是开出虚假报关单,证明其货物, 确已出口, 。
⑥ 炒卖外汇
? ⑦ 进行外汇核销,开出虚假结汇单。
? ⑧ 申请退税。
? ( 2)骗取出口退税的手段
? ①假报出口
? 假报出口,指行为人虚构已税货物出口的事实,也即行为人根本
没有出口产品,但为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而采取伪造申请出口
退税所需的相关单据、凭证等手段,假报出口的行为。
? ②其他欺骗手段
? 根据 2002年 9月最高人民法院的, 解释,,, 其他欺骗手段, 应
当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手段: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将
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虽有货物出口,但虚
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
? 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
款的;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下面重点介绍几种在司法实践中,常见
的欺骗手段,
? 第一,虚报退税计税数额
? 第二,重复申请退税
? 第三,一货多用
? 第四,虚报退税单位资格
? 3,主体特征
?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主
要包括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和不具有出口经
营权的单位和个人。
? 4,主观特征
? 骗取出口退税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
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有关税收法规,并且能
够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而积极追求这一结果
的发生。
?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司法认定
? 1,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非罪的界限
? 划分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非罪的界限,只有, 数
额较大的, 才构成犯罪。根据 2002年 9月最高
人民法院颁布的, 解释, 的规定,骗取国家出
口退税款 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规定的, 数额较大, 。
? 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标准的, 数额, 只能是犯
罪行为可能造成国家出口退税款损失的数额,
也即犯罪分子意图骗取的出口退税款的数额。
? 2,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的界限
? 3,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 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质上也是采用虚构事实、隐
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国家税款即公共财物的行
为,其也是一种诈骗行为。二者存在法条竞合
关系,犯罪构成之间存在包容与被包容关系,
对于这种竞合情况,应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
原则适用法条,即适用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法条。
? 3,骗取出口退税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 (三)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罚
? 刑法第 204条规定,犯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较
大的,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
取税款 1倍以上 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5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骗取税款 1倍以上 5倍以下罚金;数额
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 1倍
以上 5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2002年 9月最高人民法院的, 解释, 针对
以上各种数额、情节标准作了以下规定:
第一,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5万元以上的,
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 数额较
大,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50万元以上
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 数额
巨大,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250万元以
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 数额
特别巨大, 。
? 第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
四条规定, 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
损失 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
回的;(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
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在 30万元以
上的;(三)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 第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
四条规定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
家税款损失 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
无法追回的;(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
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
在 150万元以上的;(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
形。
? 第四,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
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 根据刑法第 211条规定,单位犯骗取出口退税
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规定处罚。
2002年 9月最高人民法院的, 解释, 规定,国
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五、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对象的
犯罪
? (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对象的犯罪的概念
和构成特征
? 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对象的犯罪包括: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购买增值税
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 4
个罪。其各罪的概念如下,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为他
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
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
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
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依照国家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式样,以各种方法制造假增值税专用发票
或者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将其提供
给他人,并收取一定价款的行为。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
票管理法规,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购
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行为。
? 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对象的犯罪具有如下构成
特征,
? 1,客体特征
? 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对象的犯罪侵犯的
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秩
序和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当然,对于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发票罪,除侵犯上述秩序外,
还侵犯了国家对其他发票的管理秩序。
? 2,客观特征
? 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对象的犯罪都是行为犯,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实
施虚开或伪造、购买、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或
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 ( 1)虚开行为
? 虚开,是指行为人在没有实际商品交易的情况
下,凭空填开货名、数量、价款和销项税额外
负担等商品交易的内容,或在有一定商品交易
的情况下,填开发票时随意改变货名、虚增数
量、价款和销项税额。
? ( 2)伪造行为
? 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依照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基本内容、专用纸、荧光油墨、形状等样
式,使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等各种制作
方法,非法制造假的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 ( 3)非法出售行为
? 所谓非法出售,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管理
法规,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他人,并向他
人收取一定价款的行为。
? ( 4)非法购买行为
? 所谓非法购买,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发票
管理规定,向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 3,主体特征
? 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对象的犯罪的犯罪主体为
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该类犯罪
的主体。
? 4,主观特征
? 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对象的犯罪在主观方面表
现为直接故意,一般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 (二)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对象的犯罪的司法
认定
? 1,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对象的犯罪的罪与非罪
的界限
?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对象
的犯罪都是行为犯,其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
是区分一般的违法行为与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
对象的犯罪行为的区分。区分该类犯罪与非罪
的界限,主要依据就是作为犯罪对象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数量以及票面金额。
? 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对象的犯罪各罪的定罪数
额起点如下,
?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 1
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增值税发票致使国家税款
被骗 5000元以上者,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 对于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
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5份以上的,
或者其票面额(百元版以每份 100元,千元版
以每份 1000元,万元版以每份 1万元计算)累
计 10万元以上的,应当定罪处罚。
? 对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
值税专用发票 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百元版以
每份 100元,千元版以每份 1000元,万元版以
每份 1万元计算)累计 10万元以上的,应当定
罪处罚。
? 对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定罪数额起点是非法购
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 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 10万元以上的。
? 对于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对象的犯罪的
单位犯罪,上述司法解释也未对此作出
解释。实践中可以参照 1994年, 两高,
,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 中对单位犯罪定
罪的精神,数量达到自然人犯罪数量的 5
倍以上,可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 (三)该类罪的处罚
?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 205条的规定,对该罪处罚如下,
? ( 1)虚开的税款数额不大的,处 3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
金。
? ( 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 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5万
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金。
? ( 3)虚开的税款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
情节的,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 5年以上 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
乘法、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
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
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
没收财产。
? ( 5)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 3年以 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重情节的,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
? 2,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罚
?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2万元
以上 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处 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 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
?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
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
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 207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 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
处 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 10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5万元以上 50万元
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另外,根据刑法第 211条规定,单位犯非法出
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上述规定处罚。
? 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 208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购买增
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 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金。
? 另外,据刑法第 211条规定,单位犯非法
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第八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 一、侵犯知识产权罪概述
? (一)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知识产权
的法律法规,故意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依法
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侵犯知识产权是刑法分
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犯罪。
? 侵犯知识产权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 1,侵犯知识产权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知识产
权。
? 2,侵犯知识产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对知识
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依法应
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由此,成立本类犯罪,须符合以
下三个条件,
? 首先,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违反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
律法规的行为。
? 其次,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 再次,行为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严重危害的程度。
? 3,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
然人和单位。
? 4,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主观方面,多数情况下为
故意,且为直接故意;但在个别情况下也可以
由过失构成。
? (二)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种类
? 侵犯知识产权罪共有 8个条文,7个罪名。根据
所侵犯的知识产权类型的不同,可以将该类罪
分为以下四类,
? ( 1)侵犯注册商标权的犯罪,包括三个具体
的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
标标识罪;
? ( 2)侵犯专利权的犯罪,即假冒专利罪;
? ( 3)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包括侵犯著作权罪
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 4)侵犯商业秘密权的犯罪,即侵犯商业秘
密罪。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
?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
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 假冒注册商标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 1,客体特征
? 假冒注册商标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
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
? 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
? 2,客观特征
? 假冒注册商标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商标
管理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
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
严重的行为。
? ( 1)行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违反了
国家商标管理法规,这是假冒注册商标罪成立
的前提条件。
? ( 2)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他人注
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
假冒注册商标有下列几种:第一,在同一种商
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第二,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第三,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
相同的商标;第四,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
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但是,上述四种假冒
注册商标的行为,刑法只处罚第一种情况。
? 理解这一点,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第一,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
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
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
? 第二,同种商品,是指同品种的商品或者完全
相同的商品。
? 第三,相同商标,是指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
相同的商标。
? 第四,假冒的注册商标必须是有效的。
? ( 3)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还需要情节严重。
?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1年4月联合
颁布的, 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未经注册
商标人许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即属
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 ①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
上的;②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
十万元以上的;③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的
商标的;④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
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
标的;⑤造成恶劣影响的。
? 1994年百盛商业中心在其销售新加坡, 鳄鱼, 牌服装
的专柜上,将其购入的北京服装厂制作的, 枫叶, 牌
服装,撕去, 枫叶, 注册商标,换上, 鳄鱼, 商标,
以高出原, 枫叶, 服装数倍的价格出售。这就是国际
上常说的, 反向假冒商标, 。
? 假冒商标,一般是指在自己或销售的商品上冒用他人
享有的注册商标,而商标的反向假冒则是指把自
己或他人的商标使用到另外第三者的产品上,
? 对于反向假冒商标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完全应当按
照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
? 3,主体特征
?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
然人和单位。
? 4,主观特征
? 假冒注册商标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司法认定
? 1,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非罪的界限
? ( 1)对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
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但情
节不严重的,属于一般商标侵权行为,不构成
犯罪。
? ( 2)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
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者在
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
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 3)假冒商品装潢、厂名、厂址、产地的行
为,是否可以构成假冒商标罪?依照现行刑法,
是不应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
? 2,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 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同时,又假冒他人的注
册商标。
? (三)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处罚
? 刑法第 213条和第 220条规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
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 3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 单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 213条
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概念和构
成特征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
为。
? 1,客体特征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
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
? 2,客观特征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
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销售金额数
额较大的行为。销售既包括批发,也包括零售;
既包括自销,也包括代销。
? 销售数额较大,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于 2001年 4月联合颁布的,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
追诉标准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
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也就
是说达到上述标准就属于销售数额较大。
? 3,主体特征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体,既
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 4,主观特征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观方面,
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销售的
是假冒商标的商品。
? 在认定行为人是否, 明知, 时,可以从下面几
个方面加以综合判断 ( 1)有证据证明行为人
曾被告知所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 2)销售商品的进货价格和质量是明显低于
市场上同种商品的进货价格和质量;( 3)根
据行为人本人的经验知识,知道自己销售的是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4)销售的假冒商品
已被有关部门告知或消费者指出后仍然销售的;
( 5)销售的商品从非正常渠道获得,而这些
非正常渠道的商品在实践中大部分是伪劣品。
?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司法认定
? 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生产、销售伪
劣产品罪的界限
? ( 1)对象不同。( 2)二者侵犯的客体不同。
? 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时又是伪劣产
品,如何处理?
? 有人认为,这种情况属于法条竞合关系,有的
认为这种情况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
合犯。
? 应该说,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所谓法条竞合
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法律错杂规定,致有
数法规(或法条)同时可以适用,但只在数法
条中适用一法条而排斥其他的情况。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产品,行为同时兼具
备违反商标法和产品质量法的性质。属于想象
竞合犯,应当从一重论处,一般应当按照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定罪量刑。
? (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 214条和第 220第规定,构成销售假
冒商标的商品罪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巨大的,处
3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对单位
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四、假冒专利罪
? (一)假冒专利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假冒专利罪,是指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规,在专利有
效期限内,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 假冒专利罪有如下构成特征,
? 1,客体特征
? 假冒专利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既侵害了国家
专利管理制度,也侵害了单位或个人的专利权和消费
者的利益。
? 2,客观特征
? 假冒专利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专利管理制
度,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
重的行为。具体来说以下几个方面,
? ( 1)行为必须违反了国家专利管理法规,这是假
冒专利罪刑事违法性的具体体现。
? ( 2)行为必须发生在他人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
? ( 3)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 首先,行为人假冒的必须是, 专利,,即被授于
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
设计。
? 其次,行为人假冒的必须, 他人, 的专利。
? 再次,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 最后,假冒专利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的,才
能构成犯罪。
? 3,主体特征
? 假冒专利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
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则不以所有制性质
为限,包括国有、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也
包括中外合资经营、外资经营、公私合营、合
作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
? 4,主观特征
? 假冒专利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
假冒他专利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
积极实施此行为的心理状态。具体而言,明知
未经他人许可,而有意在自己的产品或包装上,
标注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或专利号,或实施其
他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会侵害专利权人和消费
者的利益,而积极实施假冒行为的心理状态。
? (二)假冒专利行为与假冒专利罪的界限
? 1,假冒专利罪与非罪的界限
? (1)假冒专利行为与假冒专利罪的界限
? (2)假冒专利罪与一般专利侵权行为的界限
? (3)假冒专利罪与冒充专利的界限
? 2,假冒专利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 (1)假冒专利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
界限
? (2)假冒专利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
? (三)假冒专利罪的处罚
? 刑法第216条和第220条规定,犯
假冒专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单位犯假冒专利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五、侵犯著作权罪
? (一)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锓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
反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复制发行其作品,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
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侵犯著作权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 1,客体特征
? 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著作权。 著
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
作权人依法对 作品 享有的权利。
? (1)作品
? 作品,根据,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2条的规
定,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
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 (2)音像制品
? 音像制品 是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的合称。
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声音的原始录制品,
主要是指唱片、录音磁带和激光唱片等。
录像制品,指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以
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
形象的原始制品。
? (3)图书
? 图书是指作品经出版者编辑加工、版式设计、
封面设计等技术处理并排版、印刷、装订后予
以发行的书刊出版物。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的解释,图书由许多页码连结成一册的著作和
(或)图片的书版形式,一个版次的图书通常
印刷多册,一本书至少应当有49个页码,才
能认为是图书。
? 2,客观特征
? 侵犯著作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
特定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
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实践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形式多
样。具体而言,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行
为包括以下四种,
?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
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
件及其他作品的;
?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
?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
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
?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行为;
? 3,主体特征
? 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
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 4,主观特征
? 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具
有营利的目的。
? (二)侵犯著作权罪的司法认定
? 1,侵犯著作权罪与非罪的界限
? (1)侵犯著作权罪与一般侵犯著作权行为的
界限。
? (2)认定侵犯著作权罪,应注意著作权的保护期。
? 2,侵犯著作权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
? (三)侵犯著作权罪的处罚
? 刑法第217条和第22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
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侵
犯著作权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解释, 的规定,
? 第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
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 违法所得数额较
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有其他严重情
节,,
? (一)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
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
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
? (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
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第二,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
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
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
万元以上的,属于,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节,,
?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单
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 (二)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六、侵犯商业秘密罪
?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
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
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
损失的行为。
? 侵犯商业秘密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 1,客体特征
?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是商业秘密的权利
人对商业秘密的专用权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
理制度。
?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犯罪对象是特定对象 —
—商业秘密。刑法第 219条第三款规定:, 本
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
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 1)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
息。
? ( 2)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具
有新颖性和相对秘密性双重法律含义。
? 一般从下面几个方面判断新颖性,
? 是否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
? 是否被公开使用,广泛应用于工商业、教学或
科研等部门,或者被个人展览、实施、销售、
转让等;
? 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悉,包括口头谈话、报
告发言、视听报道等方式泄露商业秘密,也包
括模拟演示使公众能够了解其商业秘密内容。
? ( 3)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
有价值性。
? ( 4)商业秘密能够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
具有实用性。
? ( 5)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具
有保密性。
? 2,客观特征
?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 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 10条规定,
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刑法第 219条列举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几种
方式,即, (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
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
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
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
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 ( 4)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
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 对于上述几类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类
型,
? ① 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这类行为具体
包括盗窃、利诱、胁迫、欺诈、贿赂等。
? 第一,盗窃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窃取商业秘
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或采用偷印、偷照、
监听等手段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第二,采用利诱方法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
人以给付物质利益或其他利益的方式引诱其他
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向其提供商业秘密。
? 第三,采用利诱方法获取商业秘密,是指对商
业秘密的权利人或者了解、掌握商业秘密的其
他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其提供商业秘密。
? 第四,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除
前述三种手段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
? ② 滥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即
,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
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 第一,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 第二,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 第三,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 ③ 滥用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 第一,行为人是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
? 第二,被侵犯的商业秘密是行为人合法知悉或掌握的。
? 第三,行为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
业秘密的要求,即违反了保密义务。
? 第四,行为人实施了使用、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商
业秘密的行为。对于这三种行为,前面已有论述,此
处不再赘述。
? ④ 以侵犯商业秘密论的行为,即,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
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
? 3,主体特征
?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
可以构成。但是,实践中,,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
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
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的行为主体,一般与商
业秘密权利人有某种特殊关系,如权利的管理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律师、会计员、经济顾问、科技成果
鉴定人、技术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等等。
? 4,主观特征
?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
但以侵犯商业秘密论的行为,主观方面
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罚
? 刑法第 219条和第 220条规定,犯侵犯商
业秘密罪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 3年以上 7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第九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 一、扰乱市场秩序罪概述
? (一)扰乱市场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扰乱市场秩序罪,是指违反市场管理法规,实
行不正当竞争 或者从事其他非法市场活动,破
坏市场交易秩序、竞争秩序、监管秩序,依法
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罪是刑法
分则第三章第八节规定的犯罪。
? 扰乱市场秩序罪具有如下的构成特征
? 1,扰乱市场秩序罪侵犯的 客体是正常的
市场秩序。
? 2,扰乱市场秩序罪的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
反市场管理法规,实行不正当的竞争和
其他非法活动,破坏市场交易、竞争秩
序或者管理秩序,扰乱市场活动,依法
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 首先,构成扰乱市场秩序罪必须以违反一定的
市场管理法规为前提。
? 其次,实行了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或其他非法活
动,扰乱市场秩序,危害严重的行为。
? 扰乱市场秩序罪中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多数是
以积极性的作为形式来实施的,少数犯罪也可
由不作为的方式来实施,但是不管是作为还是
不作为,他们都同样扰乱市场秩序,都同样具
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 该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 第一,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 第二,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
? 第三,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
? 第四,扰乱有价票证管理秩序的行为。
? 第五,扰乱土地管理秩序的行为。
? 第六,扰乱中介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
? 第七,扰乱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秩序的行为。
? 最后,该类行为必须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 如果上述行为没有达到相当严重程度就不构成犯罪,
是一般违法行为。
? 3,扰乱市场秩序罪的 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
人,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 4,扰乱市场秩序罪的主观方面大部分为故意,
但也有过失。本节中只有一个罪的主观方面为
过失,即刑法第 229条规定的出具证明文件重
大失实罪是由过失构成。
? (二)扰乱市场秩序罪的种类
? 根据行为方式和所侵犯的直接客体的不同,扰
乱市场秩序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 1,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犯罪。具体包括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
? 2,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犯罪,包括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
? 3,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犯罪,包括强迫交易罪;
? 4,扰乱有价票证管理秩序的犯罪,具体包括伪造、倒卖伪造的有
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
? 5,扰乱土地管理秩序的犯罪。具体包括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
权罪;
? 6,扰乱中介市场管理秩序的犯罪,具体包括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出具证明文件失实罪;
? 7,扰乱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秩序的犯罪,具体包括逃避商检罪。
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概念和构
成特征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执捏造并散
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
为。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声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 1,客体特征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包括市场交易秩序和商誉权。
? 2,客观特征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
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
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 1)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
? ( 2)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具体行为方式,
? 其一,通过发布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广告,散发公开
信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散布捏造的虚伪事实,恶
意贬低、底毁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 其二,组织人员以客户或消费者的名义向市场
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或新闻单位等虚假投诉,
诋毁和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 其三,在业务洽谈等公开场合故意向竞争对手
的客户或消费者散布捏造的虚伪事实,贬低和
诋毁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
? 其四,恶意诉讼,即捏造侵权事实并通过诉讼
向社会公众散布这种虚假事实,贬低和损害他
人的商誉。
? 其五,在商品包装或说明书上,贬低和
诋毁他人生产、销售的同类商品,损害
他人的商品声誉。
? ( 3), 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 或者, 有
其他严重情节,
?, 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 和, 有其他严
重情节, 是选择性要件。只要具备其一,
即构成犯罪。
? 3,主体特征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
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要表
现为两类主体:一是商誉主体的竞争对手,处
于不利地位的同行,其他生产者和经营者;二
是新闻、报刊、电视台等媒介。
? 4,主观特征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行为发生损害他人商誉、扰
乱竞争秩序的结果,仍追求结果发生的心理态
度。
? 具体包含两项内容: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
为会发生危害社会人结果;二是行为人希望这
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 (二)合法行为与损害商誉行为的界限
? (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处罚
? 刑法第 221条和第 231条规定,犯损害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罪的,处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 三、非法经营罪
? (一)非法经营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 非法经营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 1,客体特征
? 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
? 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一是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二是
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 三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指
向的对象。
? 2,客观特征
? 非经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
定,进行有关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行为。
? (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
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在我
国,专营、专卖物品主要包括烟草、食盐、金
银以及其他贵重金属等。
? (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以
及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
准文件。
? ( 3)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中的非法经营
行为
? (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3,主体特征
? 非法经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
单位。
? 4,主观特征
? 非法经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限于直
接故意,即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
国家法律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会扰乱市场
秩序,却希望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
理态度。一般而言,行为人往往具有非法牟利
的目的。
? 非法经营罪属于法定犯,以违反相应的各种市
场经营法律制度为前提。
? (二)非法经营罪与非罪的界限
? 1,非法经营罪与正当经营行为的界限
? 2,非法经营罪与一般非法经营行为的界限
? (三)非法经营罪的处罚
? 刑法第 225条规定,非法经营罪的处罚分为基本犯
和加重犯两个档次的法定刑:情节严重的,处 5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5年以
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
? 根据刑法第 231条规定,单位犯非法经营
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以自然人犯本罪的法定刑。
刑法学(二) 7
第六章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 一、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
私财物,以及挪用单位财物,故意毁坏公私财
物或者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 侵犯财产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一)本类罪的客体,主要是国家、集体和公
民的财产所有权。
? 侵犯财产罪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犯,从法律
上说,并非都表现为被害人对合法财产所有权
的丧失。根据刑法规定,对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 其一,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
物,使被害人事实上将永久不可能再对失去占
有的财物重新占有。
? 其二,行为人以非法使用为目的,使所有人暂
时丧失对财物的占有,即擅自挪用,但并非使
所有人永久丧失行使所有权的可能。
? 其三,行为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使其价值全
部或部分丧失,使所有人不可能再对财物的原
有价值实施占有、使用、收益的处分。
? (二)侵犯财产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
或者非暴力,公开或者秘密的方法,攫取公私
财物,挪用单位财物,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
为。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客观表现,
? 其一,采用各种非法方法和手段,将他人控制
之下的财物,转移到行为人世间的控制之下,
并据为己有;
? 其二,将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应当退还
而拒不退还,非法据为己有;
? 其三,非为据为己有,而擅自动用自己经手、
管理的财物;
? 其四,毁坏公私财物,使其价值全部或部分丧
? 侵犯财产罪是结果犯,即一般以财产的危害结
果发生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 (三)侵犯财产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
即年满 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但是,已满 14周岁不满 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 (四)侵犯财产罪在主观方面,全部是故意,
但犯罪目的不同,具体包括三种,
? 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二是以非法暂使用为目的;三是以毁坏财物为
目的。
? 二、侵犯财产罪的种类
? 侵犯财产罪共有 12个罪名,按照不同的标准,
可以做不同的分类。比如,按照犯罪目的的不
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其中
又可以按照犯罪方式分为以下四种具体类型:
1.公然强取型犯罪,包括抢劫罪、抢夺罪、聚
众哄抢罪、敲诈勒索罪。
? 2.秘密窃取型犯罪,即盗窃罪。
? 3.骗取型犯罪,即诈骗罪。
? 4.侵占型犯罪,包括侵占罪、职务侵占罪。
? (二)以挪用为目的的犯罪,包括挪用
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 (三)以破坏为目的的犯罪,包括故意
毁二公私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二节 侵犯财产罪分述
? 一、抢劫罪
? (一)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财物的
所有人或保管人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当场实施
暴力相威胁,或者以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
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将其财物夺走的行为。
? 抢劫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
公私财产权利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 这里有这样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 第一,抢劫罪的对象应是动产;
? 第二,抢劫罪的对象不限于合法财产,
即使抢劫的是其他犯罪分子手中的赃物,
亦可构成抢劫罪;
? 第三,债务人对债权人实施暴力,胁迫、
逼使债权人取消其债务,也可以构成抢
劫罪
? 2,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
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有
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需要注意,
? ( 1)暴力方法的认定
? 暴力,通常是指具有公然性、攻击性、强制性
的行动,包括对人的暴力和对物的暴力。
? ①抢劫罪暴力的对象
? ②为其他目的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之后利用
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条件,非法占有财物如何认
定?
? ③抢动罪的暴力有无强度的限制?
? ( 2)胁迫方法的认定
? 胁迫方法,通常叫做精神强制,即以对被害人
实施某种侵害行为相威胁,使其产生恐惧而被
迫服从行为人的意志。
? 认定行为人以胁迫方法实施抢劫,应当把握两
点:其一,行为人以一定的方式向被害人显示
或发出恐吓,如不满足其要求其将要对被害人
实施一定的侵害行为。其二,实施上述行为的
目的,是引起被害人的恐惧,以便迫使其交出
财物或者当场夺走财物。
? ( 3)抢劫罪其他方法的认定
?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对被
害人施加某种力量使其处于不知反抗或者丧失
反抗能力的状态的方法,如用药物麻醉、使用
催眠术等等。其特点是,
? ① 必须是直接对他人的身体施加的影响力;
? ②只能用于是直接控制着财物的所有人,保管
人;
? ③必须是行为人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以便
当场占有其财物而采取的。
? 3, 主体特征
? 抢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 14周岁以上
的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
事责任。
? 4,主观特征
? 抢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明知是不归其所有的公私财物而故意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抢劫。没有非
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不构成抢劫罪。
? (二)抢劫罪的司法认定
? 1,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 2,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
? 其区别是,
? ①主体要件不同;
? ②抢劫罪是复杂客体,抢夺罪是单一客体;
? ③抢劫罪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人身强制方
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抢夺罪是公然夺取在他
人控制下的财物,但是不采用上述方法。
? 3,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
? 刑法第 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
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
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是所谓的转化型
抢劫罪或者准抢劫罪。
? 适用刑法第 269条认定准抢劫罪,应当掌握以
下条件,
? ( 1)行为人必须是先, 犯盗窃、诈骗、抢夺
罪, 这是向抢劫罪转化的先决条件;
? ( 2)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 ( 3)当场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目的是窝藏
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向抢劫罪
转化的主观条件。
? 4,抢劫罪情节加重犯或者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 ( 1)“入户抢劫”的认定
? (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 ( 3), 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的认

? ( 4), 多次抢劫和抢劫数额巨大, 的认

? ( 5),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的认定
? ( 6),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的认定
? ( 7), 持枪抢劫, 认定
? ( 8),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
救济物资, 的认定
? (三)抢劫罪的处罚
? 刑法第 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
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 3上以上 10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八种加重
情形之一的,处 10提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
二、盗窃罪
(一)盗窃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
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
为。盗窃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盗窃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在本罪
犯罪对象的认定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 1)盗窃罪犯罪对象的一般特征,
第一,经济价值性;
第二,具有可支配性;
第三,属于动产范围。
? ( 2)下列财物不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 ①枪支、弹药、爆炸物;
? ②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 ③人的尸体;
? ④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和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
石;
? ⑤国有档案;
? ⑥正在生长的林木;
? ⑦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
? ⑧军职人员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构成刑法 438
条规定的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 3)无形能源能否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 ( 4)违禁品和赃物能否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

? ( 5)技术成果能否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 ( 6)对刑法第 265条的理解( 265条:以牟利
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
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
用的,依照本法第 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2,盗窃罪的客观特征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
私财物的行为。
? ( 1)盗窃罪的犯罪手段是“秘密窃取”
? ( 2)行为人必须有“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 ( 3)数额较大的认定
? ( 4)“多次盗窃”的认定
? 3,主体特征
? 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法定刑事
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
成为本罪的主体。
? 4,主观特征盗窃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
且具有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目的。
具体来说,认定盗窃罪的主观方面应注意以下
几个问题,
? ( 1)盗窃罪的犯罪目的的认定
? ( 2)对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 (二)盗窃罪的司法认定
? 1,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
? ( 1)盗窃数额的大小
? ( 2)盗窃自家或者近亲属财物的行为是否可
以盗窃罪论处?
? 2,盗窃罪与“窃取型贪污罪”的界限
? ( 1)犯罪主体不同;
? (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 3,盗窃罪未遂与既遂的界限
? (三)盗窃罪的处罚
? 1,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 3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3年以上 10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年
以上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4,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珍贵文
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根据 1997年 11月 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关
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3条的规定,
? (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 500至 2000
元以上的,为, 数额较大, ;
? (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 5000元至 2
万元以上的,为, 数额巨大, ;
? (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 3万元至 10
万元以上的为, 数额特别巨大, 。
? 盗窃罪的死刑适用
?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只有在以下两种
情况下,才可能适用死刑,
? 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 盗窃珍贵文物且情节严重的。
三、诈骗罪
? (一)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
?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
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
认识,并, 自愿, 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
大的以上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犯罪
对象限于有形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对
无形财产性利益的侵犯,则不存在构成诈骗罪
的问题。
?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虚构事
实和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
认识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诈骗罪的成立,同时应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 ( 1)行为 采用了欺骗手段
? ( 2)受害人发生了错误认识
? ( 3)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实施了处分财产
的行为
? ( 4)行为人获取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且数
额较大
? 3,主体特征
? 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是达到了刑
事责任年龄,具有了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均可成为诈骗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
主体。
?,主观特征
? 一般认为,诈骗罪是一种故意犯罪,且具有非
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 诈骗罪是一种目的型犯罪,其目的就是非法所
有他人财物,因而诈骗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
成,间接故意不能构成诈骗罪。
? (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 1,诈骗数额的认定
? ( 1)关于个人诈骗数额的认定
? ( 2)关于共同诈骗犯罪中诈骗数额的认定
? ( 3)关于连环诈骗数额的认定
? 2,诈骗罪即遂形态与未遂形态之界限
? (三)诈骗罪的处罚
? 刑法第 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3年
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抢夺罪
? 一、抢夺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暴力、
胁迫等强制方法,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
大的行为。
? 抢夺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 抢夺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应注意以下几
个问题,
? 第一,抢夺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可移动的财物。
? 第二,抢夺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财物持有人合法
取得的财物,也包括其非法取得的财物。
? 2,客观特征
? 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使用暴力、胁迫
等强制方法,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 ( 1), 趁人不备, 是不是抢夺罪客观方面的
必备要件?
? ( 2)抢夺罪的行为方式是, 公然夺取, 。
? ( 3)行为人公然夺取财物时并不使用暴力或
暴力威胁等侵犯被害人人身的手段。
? ( 4)如何理解现行刑法中抢夺罪的数额规定?
? 3,主体特征
? 抢夺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 16周
岁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 4,主观特征
? 抢夺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
他人财物为目的。
? (二)抢夺罪的司法认定
? 1,抢夺罪与其他抢夺性质犯罪的界限
? 2,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 (三)抢夺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 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
较大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
收财产。
五,侵占罪
? (一)侵占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
持有的分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
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 侵占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 1,客体特征
? 侵占罪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其他侵犯
财产罪没有任何区别。侵占罪的对象是, 代为
保管的他人财物, 。
? 其一,从财产的自然性质来看,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
产。
? 其二,侵占罪的对象是否包括公共财产?
? 公私财物都可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 其三,侵占 罪的对象是否包括非法财物?
? 不论是赃物或是用于犯罪的财物,都可以成为侵占的
对象。
? 其四,什么是, 遗忘物,?
? 其五,侵占罪的对象是否包括共有财产?
? 其六,如何理解, 埋藏物,?
? 其七,侵占罪的对象是否包括漂流物?
? 2.客观特征
? 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将自己业已
合法持有的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
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在认定时,应注意以下
几个方面,
? 第一,行为人侵占的财物必须是以合法的方式
取得对他人财物的占有权的,即该项财物已为
其预先合法持有。
? 持有他人合法财物的原因和根据是多种多样的,
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 其一,委托关系;
? 其二,租赁关系;
? 其三,借用关系;
? 其四,担保关系;
? 其五,无因管理。
? 第二,非法占为己有。
? 第三,拒不退还。
? 第四,占有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
? 3.主体特征。
? 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 16周岁,
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
主体。
? 4.主观特征
? 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其合法持有的
是他人所有的财物,应当退还而故意不退还,
意图非法占为己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
构成侵占罪。
? (二)侵占罪的司法认定
? 1.罪与非罪的界限
? 2.既遂与未遂界限
? 3.与盗窃罪的界限
? ( 1)关于受委托代他人保管财物的认定
? ( 2)关于侵占遗忘物和盗窃遗忘物的界

? (三)侵占罪的处罚
? 刑法第 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
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 2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2年以上 5年以下有某月
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财物或者埋藏物
非法占有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
六、职务侵占罪
? (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
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
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上述单位所有的各种财
物,包括有形物和无体物;已在单位控制中的
财物与应归单位收入的财物。
?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自己在职务上主管、经手或者管理的单位财
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必要条件。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必须是数额较
大的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 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的规定,一般
以 5000至 2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的标准。
? 3,主体特征
? 职务侵占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 4,主观特征,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是故
意,即明知是本单位所有的财产,而希望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而非法占为己有。
? (二)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认定
? 1,职务侵占罪与非罪的界限
? ( 1)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人员是否
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 ( 2)国家参股的混合公司中的管理人员是否可以成为
职务侵占罪主体
? ( 3)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占单位的财产是否构成职务
侵占罪
? 2,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 它们的区别是,
? ( 1)主体不同;
? ( 2)侵犯的对象不同;
? ( 3)持有财物的原因不同;
? ( 4)犯罪方法的种类不同;
? ( 5)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同。
?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 其一,个体工商户雇用的人员侵占雇主
财物的定性?
? 其二,受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委托
经手、管理单位财物的人员,利用经手、
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侵占该财物,该
如何定性?
? (三)职务侵占罪的处罚
? 刑法第 271条规定,犯职务侵占罪的,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
处 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七、敲诈勒索罪
? (一)敲诈勒索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
所有人或者保管人以日后的侵害相威胁,当场
或者日后占有其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以当场
实施暴力相威胁,迫使被害人日后交出数额较
大财物的行为。
?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公
私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等
其他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 2,客观特征
? 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者
或者保管者以日后的侵害相威胁,当场或者日
后占有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以当场实施
暴力相威胁,迫使被害人日后交付数额较大的
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来说,本罪客观方面特
征应注意以下问题,
? ( 1)本罪的犯罪手段是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
要挟。
? ① 威胁
? 要挟,可以面对被害人直接发出,也可以通过
第三者或者用书信发出。
? ②行为人一般是扬言在以后某个时候实现威胁,
但也可以是扬言当场实现威胁。
? ③威胁的内容,不仅可以用实施暴力相威胁,
也可以用揭发隐私毁坏财产等相威胁。
? 具体又包括,
? 第一,以将对人身实施暴力相威胁;
? 第二,以将揭发隐私或弱点相威胁、要挟;
? 第三,以将毁坏财物或者损害其他财产性权利
相威胁
? 第四,以将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相威胁;
? 第五,以其他方法进行要挟或威胁
? ④行为人扬言要损害的对象,不仅可以是财产
的所有者、保管者本人, 也可以是他们的近亲
属, 甚至还可以是其他与其有某种利害关系的
的人。
? ⑤行为人所实施的威胁、要挟行为,必须实际
上对财物所有者、保管者产生了精神强制,心
? ( 2)客观方面的行为内容是迫使被害人交付
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 ( 3)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三
种行为,
? ①对财物的所有者或者保管者以日后的侵害相
威胁,当场占有其财物;
? ②对财物的所有者或者保管者以日后的侵害相
威胁,日后占有其财物;
? ③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迫使被害人日后交
付财物。
? ( 4)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发出威胁、要挟的行
为与向被害人提出索要财物要求的行为之间,
在时间关系上可能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 ①在大多数情况下,二者是同时进行的。
? ②先对被害人发出威胁、要挟,在一定的时间
之后,提出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要求。
? ③先向被害人提出索取财物的要求,在一定时
间之后,施以威胁或者要挟。
? 3,敲诈勒索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 16周
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
罪的主体。
? 4,主观特征
? 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是直接故
意。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在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 (二)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 1,敲诈勒索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 2,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 其区别是,
? ( 1)从威胁的方式上看
? ( 2)从威胁的内容看
? ( 3)从威胁内容可能实施的时间上看
? ( 4)从威胁索取的财物上看
? ( 5)从非法取得利益的时间上看
? 3,敲诈勒索罪与勒索型绑架罪的界限
? 4,敲诈勒索罪与索贿型受贿罪的界限
? (三)根据刑法第 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
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 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
问题的规定, ( 2000年 5月 18日)指出:敲诈
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
点;敲诈公私财物, 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
三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幅度
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 数额
较大,,, 数额巨大, 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
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八、破坏生产经营罪
? 一、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
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
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同时侵犯了生产经
营活动的正常发展,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
权。
? 本罪的犯罪对象,在种类上没有具体限制,可
以是任何种类、任何性质的生产经营条件,这
种条件既可是有形的物品,台机器设备,也可
是无形的其他条件,如电力等能源及生产工艺。
具体来说,破坏生产活动犯罪行为的犯罪对象
就是生产资料。
? 所破坏的对象必须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有较为密
切联系的生产资料,可以是直接用于生产经营
活动,也可以是作为辅助设施或外围设施而存
在。
? 对于该类物品与生产经营活应有密切联系为一
点,不应仅仅理解为, 正在使用中,,而应作
更为广义的理解,指正在经营中使用,或者正
准备投入使用,但由于行为人的破坏却无法正
常或如期投入使用。
?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破坏生产经营罪之, 生产
经营, 对所有制没有任何限制。
? 2,破坏生产经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
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其他方法,破坏生
产经营的行为。处理该罪时应注意,
? ( 1)破坏生产经营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三
大类,
? 第一,以毁坏机器设备的方法破坏生活经营;
? 第二,经残害耕畜的方法破坏生产经营;
? 第三,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
? ( 2)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 3,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凡处满 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
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 4,主观特征
?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 (二)本罪的司法认定
? 注意区分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
界限
? 1,行为人出于破坏生产经营的目的而以故意毁
坏财物的方式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
? 如果行为人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 数额较大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而独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
罪的,上述情况构成一行为触犯二罪名的想象
竞合犯;如果行为人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不独
立构成犯罪的,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一罪论处。
? 2,行为人故意毁坏财物,但对其行为会
破坏生产经营不存在故意,以故意毁坏
财物罪一罪论处。
? (三)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 276条的规定,犯破坏生产经
营罪擤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 3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
刑。
刑法学(二) 8
第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概述
? 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所谓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社会管理活
动,破坏社会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 本类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一)本类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和社
会管理秩序。
? (二)本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妨害
国家管理社会的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具
体来说,行为人实施的妨害国家管理秩序的行为有以
下九类,
? 1.扰乱社会秩序;
? 2.妨害司法;
? 3.妨害国(边)境;
? 4.妨害文物管理;
? 5.危害公共卫生;
? 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
? 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 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 (三)此类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也
有少数特殊主体;多数犯罪的主体限于自然人,
也有少数既可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
施(如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还有个别主体只能是单位(如非法出售、私赠
文物藏品罪)
? (四)这类犯罪在主观方面,绝大多数表现为
故意,也有少数犯罪表现为过失。在有的故意
犯罪中,有的犯罪还要求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
如赌博罪、倒卖文物罪。
? 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
? 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的规定,妨害社会管理秩
序罪分为九类,它们依次是,
?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共 35个罪名,
? (二)妨害司法罪,共 17个罪名;
? (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共 8个罪名;
? (四)妨害文物管理罪,共 10个罪名;
? (五)危害公共卫生罪,共 11个罪名;
? (六)破坏环境资源罪,共 14个罪名;
? (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共 12
个罪名;
? (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共 7个罪名;
? (九)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共 5个
罪名。
? 本章涉及到刑法 91个条文,共计 119个罪名。
占刑法规定的全部罪名的四分之一强。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概述
?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
? 扰乱公共秩序罪,是指故意或过失破坏国家对
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扰乱公共秩序,依照刑
法应当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
? 本类罪的特征如下,
? 1.本类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秩序。
? 所谓公共秩序,是指根据社会规范所维持的正
常的公共状态。
? 2.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
不法手段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 此类犯罪中,大多数是作为犯,但也有个别罪
只能由不作为构成,还有些犯罪既可以由作为
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 3.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主体既有自然人,也有单
位,在自然人犯罪主体中,主要是一般主体,
但也有特殊主体。
? 4.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
可能构成此类犯罪。
? (二)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种类
? 本类犯罪共包括 35个罪名。
二、妨害公务罪
? (一)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和特征
?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
代表职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
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
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
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
社会管理秩序,次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 下列几类人员能否成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
? ( 1)在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
的人员
? ( 2)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中从事公务的
人员
? ( 3)由法律、法规授权从事公务的不具
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 ( 4)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委托的从事公务
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 2,客观特征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
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或
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的行为,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
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
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关于本罪的客观方面,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
意,
? ( 1)关于暴力、威胁的方法
? ( 2)关于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或执行任

? ( 3)关于, 造成严重后果,
? 3,主体特征
?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 16周岁、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 4,主观特征
?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体而言,行为
人明知自己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
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
职责的行为会发生扰乱国家对社会正常管理秩
序的危害后果,仍希望或者放任这一结果发生。
? 本罪的主观方面特征在实践中较易发生问题的
主要是行为人认识错误的问题,具体又可进一
步分为以下几个问题,
? ( 1)行为人对侵害对象特定身份的认识
错误
? ( 2)行为人对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合法
性的认识错误
? (二)妨害公务罪的司法认定
? 1,妨害公务罪与非罪的界限
? 2,妨害公务罪与近似犯罪的界限
? 3,妨害公务罪的罪数形态的的认定
? (三)妨害公务罪的处罚
? 刑法 277条规定,犯妨害公务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招摇撞骗罪
? (一)招摇撞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
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进行招摇
撞骗,损害国家机关威信、公共利益和公民、
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 招摇撞骗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招摇撞骗罪所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的
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其次要客体
是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
? 2.招摇撞骗罪的主观特征是冒充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进行招摇撞
骗的行为。
? 构成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须同时具
备两个基本条件,
? ( 1)行为人必须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身份或职务。
? 具体冒充的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形
? 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
? 二是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三是职级较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级较高的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的职务,或者同种类的下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上级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以及同种类同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
充其他地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
? 冒充的方式,可以是明示的方式,也可以是默示的方式。
? ( 2)行为人必须实施招摇撞骗的行为
? 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身份或者职务炫耀并骗取非法利益。
? 所谓非法利益,既包括骗取财物,出包括骗取
信任,骗取职位,骗取政治荣誉、政治待遇等。
? 3,主体特征
? 招摇撞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凡是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
罪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 4,主观特征
? 招摇撞骗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
成本罪。
? (二)招摇撞骗罪的司法认定
? 1.招摇撞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 2.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 3.招摇撞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 4.招摇撞骗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 (三)招摇撞骗罪的处罚
? 刑法第 279条规定,犯招摇撞骗罪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
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 3年以上 10年
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
的,从重处罚。
四、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 (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构
成特征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处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
规定,故意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
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处系统罪所侵犯的客体
为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 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处系统罪的客观特征表
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
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 ( 1)行为人侵入特定计算机系统的行为必须
是违反了国家规定。
? ( 2)行为人必须是实施了侵入国家事务、国
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的行为。
? 所谓, 侵入,,是指行为人未经许可,擅自进
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
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特定系统)。
? 其主要方式有,
? ①不具有合法身份者冒充合法身份者进入特定的计算
机信息系统。
? ②通过采用计算机技术破译密码、绕开特定的计算机
信息系统的安全防卫机制进入特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 3.主体特征
? 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
是年满 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本罪。在实践中,本罪的主体一般具有相当的计算机
技术和知识。
? 4.主观特征
? 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的性质是非法侵入特定的
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决意为之。
?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司法认定
? 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罪的界限
? 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近似犯罪的界

? 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特殊形态的认定
? ( 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未完成
形态的认定
? ( 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罪数形
态的认定
? (三)非法侵入信息系统罪的处罚
? 刑法第 285条规定,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
息系统罪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五、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
息罪
? (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
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 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
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
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 首先,必须要有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
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 其次,编造、故意传播的必须是虚假的爆炸威胁、生
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这里的恐怖信息具有
如下特征,
? ( 1)内容的恐怖性;
? ( 2)内容的虚假性;
? ( 3)内容的具体性;
? 第三,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社会秩序的结果。
? 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
主体,即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
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
体。
?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 (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司法认定
? 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与非罪的界限
? 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
质罪的界限
? 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罪数认定
? (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的处罚
? 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 291条的规定,犯编
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处 5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
重后果的,年 5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寻衅滋事罪
? (一)寻衅滋事罪的概念的构成特征
?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
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共财物,
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的或者在公共场
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
乱的行为。
?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无理
取闹、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或者情节
恶劣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又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 (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 (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 (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
重的行为;
? (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
乱的行为。
? 3,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
要年满 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
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成
为本罪的主体。
?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而且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 (二)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
? 1.寻衅滋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 2.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

? 3.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抢夺罪、毁坏财物罪
的界限。
? (三)寻衅滋事罪的处罚
? 刑法第 293条规定,犯寻衅滋事罪的,处 5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七、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
质组织罪
?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概念和构成特征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
领导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
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
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
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侵犯的
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或者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 ( 1)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的对象是黑社
会性质的组织
?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
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
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
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
?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2002年 4月 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
过的, 关于刑法第 294条第一款的解释, 将其归纳为,
? ①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
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 ②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
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 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 ④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
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
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 2)行为的方式是组织、领导、参加
? ( 3)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
会性质组织行为的即成立本罪。
? 3.主体特征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
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成立
本罪。
? 4,主观特征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主观方面
表现为故意,而且具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目
的。
? (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故意只限于直接故意,而不包括间接故意。
? ( 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成
立以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要件。
? (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司法认定
? 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 ( 1)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恐怖组织的界限
? ( 2)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违法小集团的界

? 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组织、
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界限
? 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数
认定
? (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处罚
? 刑法第 294条第一款规定,犯本罪,组织、领
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 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 3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
时,该条第三款规定,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
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节 妨害司法罪
? 一、妨害司法罪概述
? (一)妨害司法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妨害司法罪,是指妨害国家正常的司法
活动,破坏国家司法权的行使,依法应
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妨害司法罪的构成
特征如下,
? 1,此类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司法
活动。
? 2,妨害司法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妨害国家正常的
司法活动,破坏国家司法权的行使,依法应受刑罚处
罚的行为。
? 本类罪多为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只有两个罪只能由
不作为构成,即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和拒不执行
判决、裁定罪。
? 3.此类罪的主体,既包括一般主体,也包括特殊犯罪
主体。如伪证罪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
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
作证罪的主体只能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拒不执行
判决、裁定罪的主体是被法院判决、裁定明确指定履
行某种义务的人,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
押的罪犯。
? 4,妨害司法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
能构成此类罪。
? (二)妨害司法罪的种类
? 1,有关证据的犯罪。包括伪证罪,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打击报
复证人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2,有关执行的犯罪。包括拒不执行判决、裁
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3,有关监管的犯罪。包括破坏监管秩序罪,
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组织越狱罪,暴
动劫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 4,有关法庭秩序的犯罪。即扰乱法庭秩序罪。
? 5,连累犯。即;因自己的行为与其他已经实
施犯罪了的人或犯罪物品有关而构成的犯罪,
包括窝藏、包庇罪以及窝藏、转移、收购、销
售赃物罪。
? 妨害司法罪涉及刑法 13个条文,共有 17个罪

二、伪证罪
? (一)伪证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证人、
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
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其构成特
征如下,
? 1,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妨害司
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又往往会侵犯公民的人身
权利。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伪证罪的主
要客体。
? 2,伪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
讼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
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
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
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 构成伪证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
下列条件,
? ( 1)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伪证的行为
? ( 2)伪证的行为必须发生的刑事诉讼过
程中
? ( 3)必须是, 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作伪证
? 3,主体特征
? 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刑事诉讼
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 4,伪证罪在主观方面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实施
伪证行为必须出于直接故意,行为人一般具有
陷害他人或者包庇犯罪的目的。
? ( 1)伪证罪的故意内容
? ( 2)伪证罪的犯罪目的
? ( 3)伪证罪的犯罪动机,
? 第一,出于亲情或者报恩,试图帮助犯罪人逃
避法律制裁。
? 第二,害怕牵连出自己的问题,因而企图大事
化小,小事化了,掩盖事实真相。
? 第三,出于报复心理,意图陷害他人。
? 第四,因收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等的贿
赂或者得到将给某种好处的许诺,而作伪证。
? 第五,因受到威胁、要挟而作伪证隐瞒事实真
相。
? 犯罪动机能显示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从而
影响定罪量刑。
? (二)伪证罪与非罪的界限
? 1,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伪证行为
? 2,行为人的伪证行为是否是法定的伪证犯罪
行为
? (三)伪证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 305条的规定,伪证罪的法定刑分
为两个档次:一是犯罪情节一般的,处 3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是犯罪情节严重的,
处 3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窝藏、包庇罪
? (一)窝藏、包庇罪的概念的构成特征
?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
隐藏处所,或者为其提供钱财,帮助其逃匿或
者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意图
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 窝藏、包庇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犯罪分子作斗
争的正常活动,具体地讲,主要是司法机关对
犯罪分子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
? 2, 客观特征
? 窝藏、包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
了窝藏、包庇犯罪人的行为。
? 所谓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
所,或者向其提供钱物,帮助逃匿他处。
? 所谓包庇,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
明,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
? (三)主体特征
? 窝藏、包庇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 16周
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四)窝藏、包庇罪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即
明知是犯罪分子而予以窝藏、包庇。如果一开
始不知是犯罪分子而予以收留,资助等,但发
现其为犯罪分子或者可能是犯罪分子后,仍对
其实施帮助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 (二)窝藏、包庇罪的司法认定
? 1,窝藏、包庇罪与非罪的界限
? 2,窝藏、包庇罪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的界

? 3,窝藏、包庇罪与刑法另有特别规定的窝藏、
包庇性质的犯罪的界限
? (三)窝藏、包庇罪处罚
? 根据刑法第 301条的规定,犯窝藏、包庇罪的,
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
重的,处 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念和
构成特征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于人民
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
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审判活
动。
? 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三大类,
? ( 1)民事判决、裁定;
? ( 2)刑事判决、裁定;
? ( 3)行政判决、裁定。
?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
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
重的行为。
? ( 1)拒不执行。这里的拒不执行包括,
? ① 作为与不作为的拒不执行
? ②暴力的与非暴力的拒不执行
? ③公然的与隐蔽的拒不执行。
? ( 2)有能力执行
? ( 3)情节严重
? 3,主体特征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是有义务而且有
能力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人,
包括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
? 4,主观特征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
不但明确自己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义务,
有执行能力而拒绝执行的心理态度,目的是逃避人民
法院判决、裁定所规定的执行义务。
?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认定
? 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抗拒错误判决、裁定的界

? 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 刑法第 313条规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暴力抗
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
人员的,依照刑法第 232条、第 234条第二款规
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重伤)定罪处
罚。
第四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

? 一、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概述
?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是指违反国
(边)境管理法规,破坏国(边)境管
理秩序,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 本类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本类罪侵犯的客体是国(边)境管理
秩序。
? 2,本类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边)
境管理法规,破坏国(边)境管理秩序,
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 3,本类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中单
位可以构成犯罪的只有一个,就是骗取
出境证件罪。该罪既可以由自然人行为
构成,也可以由单位行为构成。
? 4,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过失是不能构成该
类犯罪的。尽管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往
往是出于牟利的目的,但法律并未将其作为构成要件
予以规定。
? (二)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的种类
? 1,与偷越国(边)境相关的犯罪,包括组织他人偷越
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
(边)境罪。
? 2,与出入证件相关的犯罪,包括骗取出境证件罪,提
供伪造的、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3,与特定标志相关的犯罪,包括破坏界碑、界桩罪和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
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
(边)境的管理秩序。
?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国(边)境,包括国境和边境。
? 国境是指我国与邻国划定的疆界;边境一般是指我国
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行政区划上的交界。
有时指我国与邻国尚未明确划定而双方实际控制的边
界线。
?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
境的行为。
? 3,主体特征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
满 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
罪。
? 4,主观特征
? 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被组织者没有
取得出入国(边)境的合法资格和证件,仍然实施组
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行为人一般是以营利
为目的,但也有出于亲友情面等到因素而没有收取费
用的。
? (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司法认定
?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非罪的界限
?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 (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 318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
处 2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处 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
? (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首要分子;
? ( 2)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
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一般是指十人以上)
? (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 (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 (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 ( 6)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 ( 7)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该条第二款规定,犯本罪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
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
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
罚的规定处罚。
三、偷越国(边)境罪
? (一)偷越国(边)境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
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本罪的侵犯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秩
序。
?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
的行为。
? 所谓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
非法出入国(边)境的行为。
? 偷越国(边)境是情节犯。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 1月
28日, 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等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规定,偷越国
(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 322条规
定的, 情节严重,,
? ( 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
? ( 2)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的;
? ( 3)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 ( 4)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
(边)境的;
? (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3.偷越国(边)境罪是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和外国人
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 4,偷越国(边)境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
本罪。即明知是偷越国(边)境而决意偷越的。
? (二)偷越国(边)境罪的司法认定
? 1.偷越国(边)境罪与非罪的界限
? 根据刑法规定,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只有“情节
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 1月
28日, 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等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罪所谓, 情节严
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 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
? ( 2)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的;
? ( 3)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
境的;
? ( 4)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
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 (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偷越国(边)境罪与叛逃罪的界限
? ( 1)犯罪客体不同
? (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
? ( 3)犯罪主体不同
? ( 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 (三)偷越国(边)境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 322条的规定,犯偷越国(边)境
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第五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 一、妨害文物管理罪概述
? (一)妨害文物管理罪的概念和特征
? 妨害文物管理罪,是指违反文物管理法规,妨害文物
管理,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 本类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 妨害文物管理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秩
序。
?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文物管理法规,妨害文
物管理,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各种行为。包括以下几
个方面,
? ( 1) 损毁行为
? ( 2)非法流通行为
? ( 3)盗掘行为
? ( 4)抢夺、窃取行为
? 3,妨害文物管理罪的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
主体,只有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主体
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
在妨害文物管理罪中,有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构
成,有的犯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还有的犯罪
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
? 4,妨害文物管理罪的主观方面,基本上
为故意,只有过失损毁文物罪的主观方
面为过失。至于犯罪目的,只有倒卖文
物罪要求, 以牟利为目的,,其他犯罪
都没有犯罪目的要求。
? (二)妨害文物管理罪的种类
? 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妨害文物
管理罪分为以下四种,
? 1,损毁型犯罪。包括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
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
? 2,非法流通型犯罪。包括非法向外国人出售、
赠送珍贵文物罪,倒卖文物罪,非法出售、私
赠文物藏品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3,盗掘型犯罪。包括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4,抢夺、窃取型犯罪。即抢夺、窃取国有档案
罪。
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一)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是指明知是国家保护 的名胜古
迹而加以损毁、情节严重的行为。
?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名胜古迹的管理秩序。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对象只限于国家保护的名胜古
迹。非名胜古迹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 这里的名胜古迹具有下列特征,
? 其一,具有重大的历史、艺术、科学的价值性。
? 其二,具有法定性。
? 2,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
了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 所谓损毁是指损坏与毁灭,具体表现是捣毁、拆除、
焚烧、污损、挖掘等。根据刑法规定,只有情节严重
的,才能构成本罪。
? 所谓, 情节严重, 地指以下一些情况,
? 第一,损毁重要名胜古迹的;
? 第二,使名胜古迹遭到严重破坏的;
? 第三,多次损毁名胜古迹的;
? 第四,损毁多处名胜古迹的;
? 第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 3.主体特征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
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根据现行刑法第 324条之规定,本罪的
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
的主体。
? 4.主观特征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过失不
构成本罪。从认识上看,行为人明知对国家保护的名
胜古迹实施的行为是损毁的行为,行为人明知损毁的
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
与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具有因果关系。从意志因
素上看,行为人明知对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实施的行
为是损毁行为,行为人明知损毁的是国家保护的名胜
古迹,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与损毁国家保护的
名胜古迹具有因果关系,但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
种结果发生。
? (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司法认定
? 1,故意毁损名胜古迹罪与非罪的界限
? 首先,看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是故意;
? 其次,看行为人的行为情节是否严重。
? 情节严重是指以下情形,
? 第一,损毁重要名胜古迹的;
? 第二,使名胜古迹遭到严重损坏的;
? 第三,多次损毁名胜古迹的;
? 第四,损毁多处名胜古迹的;
? 第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
? 2,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 二者的相同之处有,
? 主体相同;主观方面相同;客观表现形式相同;
? 不同之处有,
? 首先,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
? 其次,两罪侵犯的对象不同;
? 3.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 在实施其他犯罪,如盗窃罪中,损毁名胜古迹的,应
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实施了
一种犯罪行为,但触犯了两种罪名。依想象竞合犯的
原理,在行为人实施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况下,要
从一重处罚。
? (三)故意损坏名胜古迹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 324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损
坏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
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
四、倒卖文物罪
? (一)倒卖文物罪的概念和特征
? 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
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 倒卖文物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 1,客体特征
? 倒卖文物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制度。
? 倒卖文物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 按照我国, 文物保护法, 及其, 实施细
则, 的规定,文物 是具有历史、艺术和
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窟
寺、石刻;建筑物、遗址、纪念物;艺
术品、工艺美术品;手稿、古旧图书资
料;代表性实物以及古脊椎动物化石和
古人类化石。
? 依现行文物管理法,文物的经营 要由国
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单位进行,个人不能
实施文物的经营行为。至于文物经营单
位 可以经营哪些文物, 哪些文物禁止经
营,决定于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不能
认为,一般文物绝对是可以经营的文物,
也不能认为珍贵文物绝对不可以经营。
因此,本罪的犯罪对象是 既可能是珍贵
文物也可能是一般文物。
? 2,客观特征
? 倒卖文物罪的客观特征,表现为行为人
实施了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
严重的行为。
? 所谓, 倒卖,,是指为赚取买入卖出之
间的差价而买进、运输、卖出的行为。
? 对, 情节严重,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
? 第一,从倒卖国家禁止经营文物的次数上看。
? 第二,倒卖国家禁止倒卖文物数量较多或者违
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 第三,在倒卖文物过程中,造成文物严重损毁
的。
? 第四,向外国人倒卖国家禁止经营文物的。
? 3,主体特征
? 倒卖文物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责任
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
罪的主体。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单位可以成为
本罪的主体。
? 4, 主观特征
? 倒卖文物罪在主观方面的形式是故意,且主观
上有牟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 (二)倒卖文物罪的司法认定
? 1,倒卖文物罪与非罪的界限
? 首先,要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倒卖文物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倒卖文物的行为,不构成
本罪。
? 其次,要看行为人倒卖的文物是否是国家禁止
经营的文物。
? 再次,要看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否具有故意。
? 最后,要看行为人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是
否情节严重。
? 2,倒卖文物罪和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的界限
? 第一,犯罪客体不同。
? 第二,犯罪对象不同。
? 第三,犯罪主体不同。
? 第四,主观方面不同。
? (三)倒卖文物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 326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
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5年以上 10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 一、危害公共卫生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危害公共卫生罪,是指违反公共卫生管理法规,
破坏公共卫生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
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危害公共卫生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卫生管理
秩序。对于每一个罪而言,它所直接侵犯的往
往是公共卫生的某一个特定方面。
? 2.危害公共卫生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
反公共卫生管理法规,破坏公共卫生秩
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 3,危害公共卫生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
也有特殊主体,如传染病菌种、毒种扩
散罪中的主体是从事实验、保藏、携带、
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医疗事
故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 4,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
有过失。其中过失犯罪的比重比较大。
? (二)危害公共卫生罪的种类
? 根据违反的规定的不同,可以将危害公共卫生
罪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 1.违反传染病防治管理规定的犯罪。包括妨害
传染病防治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2,违反检疫管理规定的犯罪。包括妨害国境卫
生检疫罪和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3.违反血液管理规定的犯罪。包括非法组织卖
血罪,强迫卖血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
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
血液制品事故罪。
? 4.违反医疗管理规定的犯罪。包括医疗事故罪
和非法行医罪。
? 5.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犯罪。即非法进行
节育手术罪。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
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
行为。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传染病防治秩序
? 2,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
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行为。
? 传染病是指由于致病性微生物、如细菌、病毒、
立克次体、寄生虫等进行入人体,发生使人体
健康受到某种损害,以至危及生命的疾病。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法条中明确规定了以下四种行为
构成本罪,
? (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
标准的。
? ( 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
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 ( 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人、病原体携带者和类似传
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易使
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 ( 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
预防、控制措施的。
? 3.主体特征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和
个人均可构成。这里的单位,主要是指供水单
位或其他有义务执行卫生防疫主管机关规定的
应采取传染病防治措施的单位。
? 单位主体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
? 其一,犯罪行为必须是体现单位意志的行为;
? 其二,犯罪行为必须是以单位名义且由该单位
成员实施。
? 4,主观特征
?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
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
这一危害结果是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
当然,行为人对其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
定的行为可能是故意或过失,但这不影
响本罪的罪过性质。
?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认定
? 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非罪的界限
?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造成传染病的传
播,或者没有存在严重危险,就不应该
构成本罪。因为本罪的构成除行为人行
使了上述四种行为之一而且引起甲类传
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危险,才能构成
本罪。
? 2,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故意传播性病罪的界限
? 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 330条第三款的规定,犯妨害传染
病防治罪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3年以上 7年以下期徒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
然人犯本罪处罚。
三、非法行医罪
? (一)非法行医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情节严重的行为。
?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管理秩序。
? 2.非法行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
的行为。
? 所谓非法行医,是指行为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
法开展诊疗活动。无论行为人是挂牌行医、坐堂问病、
游串行医,还是挂靠医疗单位,只要没有医生执业资
格,均以非法行医罪论处。
? 非法行医属于情节犯,即情节严重的非法行医
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
? ( 1)非法行医,贻误治疗时机致使病情加重
的;
? ( 2)非法开业行医,其医疗设备和条件严重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
? ( 3)不听有关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劝告,仍然
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
? ( 4)以欺骗手段获取医生执业资格证件或伪
造医生执业资格证件而非法行医的。
? 5,在非法行医中严重违反医疗技术操作规范,
作风恶劣,不负责任造成一般医疗事故的;
? 6,雇用没有取得医生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技术
工作的;
? 7,经常乱开药方,多次使用假药劣药的;
? 8,非法行医时间较长,乱订收费标准,获利
数额较大的等等
? 3,主体特征
? 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 4,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没有医生
执业资格而对他人进行疹疗活动的人,他们对
于自己不具备医生执业资格是明知的,对其不
符合行医条件也是明知的,但为了牟利,仍对
就诊人进行治疗,对其行为的结果是放任的,
所以应该是间接故意也构成本罪。
? (二)非法行医罪的司法认定
? 1,非法行医罪与非罪的界限
? 非法行医罪是情节犯,需要情节严重的才追究刑事责
任。
? 2,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
? 3,非法行医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 非法行医是典型的职业犯或者营业犯,刑法所规定的
构成要件包括了行为人反复进行非法行医的行为。因
此,无论非法行医时间的长短,都只以非法行医罪一
罪认定。
? (三)非法行医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 336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
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
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健
康的,处 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 10年以
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七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一、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概述
? (一)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指违反环境资源法律规定,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 本类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侵犯的客体是环境资源保护秩
序。环境资源保护秩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环境保护
秩序,二是资源保护秩序。
? 2,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环境资
源法律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依照刑法 应当受到
刑罚处罚的行为。
? 3,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侵犯的主体是一
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任何破坏
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主体,都可以由单位
构成,这是本类犯罪的一大特色。
? 4,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主观方面,既
有故意,又有过失。该类犯罪中没有一
个犯罪要求有犯罪目的。
? (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种类
? 1,污染环境的犯罪。包括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
物罪。
? 2,破坏资源的犯罪
? 其中又分为破坏土地矿产资源的犯罪和破坏动
植物资源的犯罪。
? 破坏土地矿产资源的犯罪包括,
? 非法占用农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
? 破坏动植物资源的犯罪包括,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
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
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
物制品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
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盗伐林木
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
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
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有毒物质或
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
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
后果的行为。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
防治的管理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土地、大
气、水体等自然环境。
?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实施危害环境、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
为。
? 实施危害环境的行为主要是包括实施了向土地、
大气、水体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
险废物的行为。
? 本罪属于结果犯,要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才能构成本罪。无此结果也不属于一般的环境
污染纠纷的问题。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是指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
危险废物行为使环境恶化到严重危及系统的良性循环
或人类生产、生活以至健康、生命的程度。
? 3,主体特征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即
任何年满 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排放、
倾倒、或者处置的危险废物的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 4,主观特征
? 对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罪过形式,由于立法
的规定不明确导致了学术界的争议。在这里采“过失”
说。
? 因为, 事故, 一词即, 意外变故或灾祸,,与
过失的心理特征相符。而且考虑本罪的法定刑
比较轻,如果故意犯罪也可以构成本罪,则有
轻纵犯罪之嫌,有悖罪刑相适应原则。
? (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非罪的界限
? 根据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几个要件的规定,下
列几种情况是不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
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 1,行为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弃物的行为
没有违反国家规定,没有超标准或者不按标准
处置废弃物,就属于正当、合法行为。
? 2,行为人排放、倾倒、处置的废弃物必须属
于危险废物,对于一般物质或是危险物品的违
规处置不构成本罪。
? 3,行为人的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属于重大环境
污染事故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也不构成本罪。
为一般民事赔偿纠纷或对行为人处以行政处罚
即可。
,
? 4,如果发生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是由于自然事
故或技术事故,行为人不具有主观上的过失,
也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5,符合国家标准的排污行为,因为其他因素
的介入,如污染源比较集中,几个工厂一起放
水,或者由于特定气候条件如浓雾等,造成环
境污染的,也不构成本罪。
? (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 338条的规定,犯重大环境污
染事故罪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
的,处 3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三、非法狩猎罪
? (一)非法狩猎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
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非法狩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
资源的管理秩序。
? 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
生动物、水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
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水生动物。
? 2,客观特征
? 非法狩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
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 所谓禁猎区,是指国家对适宜野生动物栖息繁
殖或者野生动物资源贫乏和破坏比较严重的地
区,为保护野生动物而划定的禁止狩猎区域。
? 所谓禁猎期,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规定,禁止进
行狩 猎活动的一定时间期限。
? 所谓禁用的工具,是指足以破坏野生动
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以及破坏森林的
工具。
? 根据刑法规定,违反其中任何一种形式
或是数种形式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且情
节严重的,即可构成犯罪。
? 本罪是情节犯,即非法狩猎的行为必须
是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
?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
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构成
本罪的主体。单位亦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
进行狩猎而故意为之。至于是为了营利或者其
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过失不能构成
本罪。
? (二)非法狩猎罪的司法认定
? 1,非法狩猎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界限。
? 犯罪的对象不同;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 2,非法狩猎罪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界

? 3,非法狩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 (三)非法狩猎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 341条第二款的规定,犯非法
狩猎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
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四、盗伐林木罪
? (一)盗伐林木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盗伐林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砍伐国
家、集体或者他人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 盗伐林木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 1.盗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森林资源
的管理制度和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对林木的
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 中规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
? 森林是指大片的树木,包括原始森林和人造林。
其他林木包括防风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碳
林和特种用材林。
? 2,客观特征
? 盗伐林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砍伐国家、集体
或他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 根据 2000年 12月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 关于审
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砍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森林或者
其他林木包括三种情形,
? ( 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
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
木的;
? ( 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
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 ( 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
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
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 构成本罪必须数量较大。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
四条的规定,盗伐林木, 数量较大, 以二至五
立方米或者幼数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
? 3,主体特征
? 盗伐林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均可构成。
? 4.主观特征
? 盗伐林木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
非法占有他人林木的目的。
? (二)盗伐林木罪的司法认定
? 1,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 ( 1)侵犯的客体不同;
? ( 2)行为方式不尽相同;
? ( 3)犯罪主体不同。
? 2,盗伐林木罪的罪数认定
? 如果行为人在盗伐林木过程中,伤害、非法拘
禁护林人员或其他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
数罪并罚。
? (三)盗伐林木罪的处罚
? 刑法第 345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
林木,数量较大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
量巨大的,处 3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 7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根据 2000年 12月的, 解释, 第四条的规定,盗伐林木
,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
株为起点;盗伐林木, 数量巨大, 以二十至五十立方
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 数量特
别巨大, 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
为起点。
? 刑法 345条第四款规定,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
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 刑法第 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上述规定处罚。
第八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毒品罪
?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概述
?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概念和构成
特征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
制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其他破坏
毒品管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毒
品的管制秩序。
? 作为类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罪的犯罪对
象主要是毒品。
? 所谓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
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
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除了毒品以外,还包括与毒品有关的物和与毒
品犯罪有关的人。
?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罪的客观方面
表现为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种
植毒品原植物罪等 12种犯罪中的行为。这些行
为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 第一,生产、流通毒品和相关物品的行为。
? 第二,持有毒品和相关物品的行为。
? 第三,促成他人消费毒品的行为。
? 第四,妨碍司法机关查禁毒品的行为。
?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多是一般主
体,有个别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如非法提供麻醉
药品、精神药品罪,只能由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
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人实行,
其他人只能成为该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
?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
故意。过失行为不构成此类犯罪。
?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种类
? 1,生产、流通、持有毒品及相关物品的犯罪。包括走
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
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
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
法持有毒品罪。
? 2,促成他人消费毒品的犯罪。包括引诱、教唆、欺骗
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
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3,妨害司法机关查禁毒品犯罪的行为。包括包庇毒品
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罪
?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概念
和构成特征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
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
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进出国
(边)境,或者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贩卖、运
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
大麻或者其他毒品,破坏国家毒品管制的行为。
?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所侵
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对象
只能是毒品。
? 所谓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
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
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
醉药品的精神药品。
?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在客
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和海
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
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或者违
反毒品管制法规,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
或者其他毒品,破坏国家毒品管制的行
为。
? 所谓走私毒品,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
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
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 所谓贩卖毒品,应理解为一种有偿转让。
包括买入后卖出;自制自销;向他人出
卖父辈、祖辈遗留下来的毒品;充当毒
品交易的中介人;违规向吸毒者、走私
贩毒者提供毒品等行为。
? 所谓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其空间
范围以不超过一国的国(边)境线为限。而且还应有
一定的距离上的要求。
? 所谓制造毒品,是指对毒品或毒品原植物进行加工、
提炼、配制、或者用化学原料合成毒品的行为。
? 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四种行为,是选择性
行为,可能独立存在,也可能结合在一起。行为人只
要实施上述行为中的一种,就构成本罪。行为人实施
了上述行为中的多种行为,也只以本罪论处。
?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 16周岁,具
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已满 14周岁不满 16周岁的人也可以成为贩卖毒
品罪的主体,单位亦可以成为要本罪的主体。
?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观方
面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在认识上,明知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的是毒品,而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在意志因素上,希望或者放任危
害结果的发生。
?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司法认定
?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
的界限
?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 其一,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是故意走私、贩卖、运输、
制造毒品行为。而后者则具有潜在目的的多样性和当
前目的的不可求证性等特点。
? 其二,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上为实施走私、贩
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而后者在客观上则表现
为非法占有、携有、存有或藏有毒品的行为。
? 2,贩卖假毒品与掺假毒品的处理
? ( 1)行为人以为是真毒品而加以贩卖,实际
上贩卖的是假毒品。此种情况应定为贩卖毒品
罪,处罚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 ( 2)行为人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以谋取利益
的。此种情况行为 人主观上是想利用假毒品骗
取他人的钱财,客观上实施了隐瞒事实真相,
欺骗他人的行为,对此,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 347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
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 1000克以上、海洛因
或者甲基苯丙胺 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
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 3,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 4,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行动的。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 200克以上不满
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10克以上不满
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 7年以上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 200克、海
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
品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 3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 单位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对
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
理的,毒品数量累积计算。
? 根据 2000年 6月 6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毒
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应
当认定为本罪所谓的, 其他毒品数量大,,
?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
上;
? 2,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
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 3,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 4,吗啡一百克以上;
? 5,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
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
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 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
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 6.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
20μ 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 7.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 8.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 该解释第二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
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 其他毒品数量
较大,,
?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
上不满一百克;
? 2,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
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
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 3,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 4,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 5,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
克(针剂 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
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
千支;片剂 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
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
片);
? 6,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
剂 或者片剂 20μ 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
上不满五百支、片);
? 7,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 8,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 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
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
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 2,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
卖毒品的;
? 3,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 4,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 5,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
?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持
有一定数量的毒品,破坏国家对毒品实行管制
的行为。
? 非法持有毒品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 1,客体特征
?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
? 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为行为人所持有,无法查
明真实来源和去向的一切毒品。行为人持有的
祖传的毒品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 2.客观特征
? 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具有非法持有一定数量的
毒品的行为。
?, 持有, 应当具有以下特征,
? 其一,持有毒品罪的, 持有, 行为对于毒品的
来源并无特殊要求。
? 其二,持有行为的实质特征在于持有人对毒品
的实际支配和控制。
? 其三,持有可以是共同持有,也可以是单独持
有。
? 其四,持有毒品必须不以进行其他毒品犯罪为
目的或作为其他犯罪的延续,前者如为贩卖、
走私毒品而非法持有,后者如买进毒品为以后
贩卖而非法持有。
? 最后,持有行为必须有一定的时间段,并非一
持有即构成犯罪。
? 3,主体特征
?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具备刑
事责任能力,持有毒品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的自然人。
? 4,主观特征
?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故意犯罪,从认识上看,行为人需
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从意志上看,行为人是希望
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司法认定
? 1,非法持前毒品罪与非罪的界限
? 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非罪的界限时,可以从以下两
个方面判断。
? 第一,从持有毒品行为的合法性上;
? 第二,从持有毒品的数量上。
? 2,持有假毒品的定罪问题
? 如果行为人明知是假毒品而故意持有,并且故
意将其当作真毒品加以出卖的,应当以诈骗罪
论处。如果行为人明知所持毒品是假毒品仍然
故意持有,但持有动机不具有恶性,不构成犯
罪。如果行为人不知是假毒品而非法持有毒品,
无法查清是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
持有或是为他人窝藏毒品的,应以非法持有毒
品罪论处,但犯罪形态是未遂。
?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与窝藏毒品罪的界限
? 行为人窝藏毒品就必然要持有毒品。
? 非法持有毒品罪与窝藏毒品罪是一种法条竞合
的关系。当行为人在主观上为走私、贩卖、运
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管理、私藏毒品,构
成窝藏毒品罪;当行为人不是为进行其他毒品
犯罪而持有毒品,应认定行为人构成非法持有
毒品罪。如果行为人可能是为进行其他毒品犯
罪而持有毒品,但行为人拒不说明,宜定非法
持有毒品罪。
?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 348条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
罪分为三个罪刑单位,
? 其一,非法持有鸦片 1000克以上、海洛
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
品数量大的,处 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
? 其二,非法持有鸦片 200克以上不满 1000克、
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10克以上不满 50克或者
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 7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 其三,非法持有鸦片 200克以上不满 1000克、
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10克以上不满 50克或者
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并情节严重的,处 3年以
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根据 2000年 6月 6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毒
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的规定,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 其
他毒品数量大,,
?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
上;
? 2,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
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 3,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 4,吗啡一百克以上;
? 5,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
100mg/支规格的二千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
五千支以上;片剂 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
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 6,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
剂 20μ 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 7.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 8.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 该解释第二条规定,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
认定为, 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
上不满一百克;
? 2,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
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
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 3,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 4,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 5,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
剂 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
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 25mg/片
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
片以上不满五千片);
? 6,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 或者
片剂 20μ 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
片);
? 7,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 8,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四、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一)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概念和
构成特征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罂
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
数量较大,或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
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具有如下构成特
征,
? 1,客体特征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
醉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犯罪对象是毒品原植
物,包括罂粟、大麻、及古柯树等毒品原植物。
? 2,客观特征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
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
较大,或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
铲除的行为。
? 所谓, 种植,,是指播种、锄草、施肥、灌溉
以及收取种子的整个行为过程。无论行为人是
实施这个过程的任何一个行为,还是几个或全
部行为,无论是行为人自己实施,还是雇佣他
人实施,无论是在自己的地里种植,还是在荒
山野地种植,均视为种植。
? 所谓, 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 的,是指种
植毒品原植物,经公安机关的批评教育或治安
处罚,行为人自行铲除或被强制铲除后,仍不
思悔改,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 抗拒铲除是指行为人在执法机关实施强制铲除
时,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对抗有关
机关实施的强制铲除行为。
? 3,主体特征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 4,主观特征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
成,即行为人必须明知是毒品原植物而又决意
非法种植。
? (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司法认定
? 1,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与非罪的界限
? ( 1)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所种植的植物
是毒品原植物。
? ( 2)要看行为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数量。
如果行为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数量大,种
植罂粟 500株以上,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构
成犯罪。
? ( 3)在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
铲除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种植毒品原植物,
就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论行为人种
植毒品原植物数量的多少。
? ( 4)要看行为人抗拒铲除的抗拒程度。
?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认定中的罪数问题
? ( 1)并关于行为人自己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后收获、加工行为的罪数认定
? ( 2)关于以暴力方法抗拒铲除的罪数认定
?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 351条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具有下列
情节之一的,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罚金,
? 1,种植罂粟 500株以上不满 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
物数量较大的;
? 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 3,抗拒铲除的。
? 非法种植罂粟 3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
的,处 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
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 2000年 6月
6日)第五条规定,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
以上不满三万株,应当认定为非法种植
毒品原植物罪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 数
量较大, ;非法种植大麻三万株以上,
应当认定为本罪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
,数量大, 。
五、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一、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概念和构
成特征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故意使用
各种手段,诱使、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或者以隐瞒事实真相、制造假象等方法欺骗他
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具有如下构成特
征,
? 1,客体特征
? 引诱、教唆、欺骗他吸毒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
的管制和他人的身心健康。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未
成年人,也可以是成年人;可以是未吸过毒的人,也
可以是曾经吸过毒,已经戒毒的人。
? 2,客观特征
? 概括地讲,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在客观方面
表现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 所谓引诱,是指通过某种方式示以他人好处,
无论是宣传吸食毒品的美好感受,还是以金钱、
物质为诱饵鼓动与促使没有吸毒愿望的人吸食
或注射毒品都应理解为, 引诱, 。
? 这里的教唆,指行为人采取劝说、建议、鼓动、
怂恿、激将、请求的方法,使没有吸毒愿望的
人产生吸毒要求,或使吸毒愿望不坚定的行为
人坚定吸毒愿望。
? 所谓欺骗,是指行为人虚构事实,掩盖事实真相,使
他人在不知道毒品的情况下吸食或注射毒品。
? 3,主体特征
? 引诱、教唆、欺骗他吸毒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 4,主观特征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
成本罪。
? (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司法认定
? 1,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与非罪的认定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行为
人故意使用各种手段,诱使、唆使他人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以隐瞒事实真相、
制造假象等方法欺骗他吸食、注射毒品
的行为。从主观上看,行为人构成犯罪,
需有故意,如果行为人不具有引诱、教
唆、欺骗他人吸毒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从客观上看,行为人构成犯罪,需要实
施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
? 3,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既遂与未遂的
认定
? 只有被引诱、教唆、欺骗的人实际吸食、注射
了毒品,才构成本罪的既遂,否则,只能构成
犯罪未遂。
? (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 353条的规定,对引诱、教唆、欺
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犯罪分子,处 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情节严重的,处 3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 对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
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 根据刑法,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的,又犯引诱、
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要从重处罚。
第九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
介绍卖淫罪
? 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
概述
? (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以及
明知患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和嫖宿
不满 14周岁幼女,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的行为。
?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构成特征是,
? 1,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客体是良
好的社会主义社会风尚
?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犯罪对象是
自然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嫖宿幼女罪和引
诱幼女卖罪除外)。
? 2,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客观方面
表现与为卖淫相关的行为,具体包括组织、协助组织、
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以及患有严重性病
的人进行卖淫嫖娼和嫖宿幼女的行为。
? 3,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主观方面
都是故意。
?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种类
?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可以分为两种
类型,
? 1,促成他人卖淫的犯罪,包括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
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
诱幼女卖淫罪;
? 2,特定情形下的自己卖淫嫖娼的犯罪,包括传播性病
罪和嫖宿幼女罪。
二、组织卖淫罪
? (一)组织卖淫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
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 组织卖淫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 1,客体特征
? 组织卖淫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良好的社会主义
的社会风尚;组织卖淫罪的犯罪对象是自然人,
多数是妇女,也包括男人和未成年人。
? 2,客观特征
? 组织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
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
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 ( 1)必须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
?, 组织,,是指利用招募、雇佣、强迫、引诱、
容留等手段,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
将分散的卖淫人员集中、控制,并在卖淫活动
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
?,策划,,是指从事了为组织卖淫活动制定计划、
筹谋布置的行为。
?, 指挥,,是指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
领导、核心作用,如分配任务、决定行动等。
? ( 2)组织他人卖淫,主要采用招募、雇佣、
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进行
?, 招募,,是指征召、募集自愿卖淫的人员到
卖淫集团、卖淫窝点或者其他卖淫组织内从事
卖淫活动的行为。
?,雇佣,,是指以出资为条件招集自愿卖淫人员
到卖淫集团、卖淫窝点或者其他卖淫组织内进
行卖淫活动。
?, 强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对不愿卖淫者或者不愿参加卖淫组织者实施人
身或精神强制,迫使其加入卖淫组织,从事卖
淫活动。
? 就强迫手段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 一是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暴力,采用殴打、体罚、
捆绑以及其他暴力形式,强逼被害人卖淫。
? 二是实施威胁、要挟等手段,如采用以杀害、
伤害、殴打、破相、揭发隐私、危及家人以及
其他足以起到威胁、要挟作用的方法,迫使被
害人不敢反抗而违心地参加卖淫活动。
? 三是利用从属关系迫使被害人参加卖淫。
?, 引诱,,是指以金钱、财物、色相、娱乐等
为诱饵,引诱他人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 容留,,是指容纳、收留自愿卖淫者参加有
组织的卖淫活动。
? ( 3)组织卖淫的表现形式
? 组织卖淫的表现形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建立和
设置相对固定的卖淫场所或者卖淫窝点,组织
卖淫活动。二是专为其他卖淫组织或者组织卖
淫者提供卖淫人员。
? ( 4)被组织卖淫的人员必须是多人
?, 多人, 的, 多, 是指, 三, 以上的数(含本
数),即此处的, 多人, 应该理解为三人或者
三人以上。
? 3,主体特征
组织卖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特征
组织卖淫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道
自己是在组织他人卖淫,这种行为会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
生。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组织卖淫罪。
? (二)组织卖淫罪的司法认定
? 1,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
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也就是
说,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实际上是组织卖
淫行为的帮助行为。
?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组织卖淫罪的认定,应
当认真从分析行为人的实行行为着手。如果行
为人在组织卖淫活动中实施了招募、雇佣、强
迫、引诱、容留卖淫人员卖淫的组织行为,或
者,教唆他人已经具体实施了组织卖淫活动,
无论情节是否轻重,均以组织卖淫罪论处。如
果行为人只是在组织卖淫活动中为组织卖淫者
充当打手、保镖、管账人,或者只是从物质上、
精神上予以支助,无论其行为对组织卖淫活动
的顺利实施帮助多大,均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
罪论处。
? 2,组织卖淫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 前述司法解释第 2条规定,
?,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
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
为的,应当做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
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这些行为是对
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仍应当分别定罪,
实行数罪并罚。,
? (三)组织卖淫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 358条和刑法第 361条的规定,对组织卖淫
罪的处罚有以下四种情形,
? 1,组织他人卖淫的,处 5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2,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3,组织他人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4,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他人卖淫的,从重处罚。
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一)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物质或者精神利益为
诱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提供场所或条件容纳、收留
他人卖淫,或者采取牵线搭桥、撮合沟通等居间介绍
的手段以促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 1,客体特征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良好的社
会主义的社会风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犯罪
对象是自然人,多数是妇女,也包括男人和未成年人。
? 2,客观特征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
为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 所谓引诱他人卖淫是指利用金钱、财物、色相、
腐朽的生活方式等等物质或者精神利益为诱饵,
勾引、诱惑他人卖淫的行为。
? 所谓容留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提供场所或者便
利条件容纳、收留他人卖淫的行为。
? 所谓介绍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采取积极为卖淫者和嫖
娼者牵线搭桥、撮合沟通等居间介绍的手段使他人的
卖淫得以实现的行为。
? 3,主体特征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 4,主观特征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
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道自己所实施的引诱、容留、
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能够促使他人卖淫,并且希望他
人在自己的引诱、容留、介绍下从事卖淫活动。
? (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司法
认定
?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
的界限
? 2,引诱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界限
? 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未遂认定
? 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一罪与数

? (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 359条和刑法第 361条的规定,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处 5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 5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传播性病罪
? (一)传播性病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卖淫、嫖娼的行为。
? 传播性病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 1,客体特征
? 传播性病罪的客体是我国良好的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
和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
? 2,客观特征
? 传播性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患有梅毒、淋病
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概括起来,该罪的
客观方面有以下两个特征,
? ( 1)行为人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 (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
? 3,主体特征
? 传播性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是年满 16周
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且患有梅毒、淋病
等严重性病的自然人。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
国籍人均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
? 4,主观特征
? 传播性病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
嫖娼。
? 所谓, 明知,,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 (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
重性病的;
? (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
严重性病;
? (3)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 明知, 的。
? (二)传播性病罪的司法认定
? 1,传播性病罪与非罪的界限
? 应把握以下几点,
? 一是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 二是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行为人与他人的性
行为是否属于卖淫、嫖娼的性质。
? 三是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行为人的卖淫、嫖
娼是否被迫。
? 四是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并实施了卖淫、嫖娼
的行为人是否年满 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 2,传播性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 患有严重性病的行为人基于报复社会、报复他
人的目的,实施卖淫、嫖娼,并且出现了将性
病传染给他人的后果,对行为人应当定传播性
病罪。
? (三)传播性病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 360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知自己患
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十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
品罪
? 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概述
? (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
概念和构成特征
?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与淫
秽物品相关的,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
为。
?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具有以 下
构成特征,
? 1,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客体是
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 所谓的文化市场管理秩序,就该类罪而言,主
要包括包括图书出版、音像制品、演出方面的
管理秩序。
? 该类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淫秽物品。
? 2.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客观方面表
现为与淫秽物品的生产、流通、播放相关的行
为以及组织淫秽表演的行为。
? 具体包括,
? ( 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
品;
? ( 2)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
? ( 3)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
者其他淫秽物品;
? ( 4)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
? ( 5)组织进行淫秽表演。
? 在此类犯罪中,有 1个情节犯,即传播淫秽物
品罪。
? 3,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
包括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 4,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主观方面,基本上为故
意,只有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主观方面是过
失。
? (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种类
?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包括五个罪名,分别是 制作、
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为他人提供书
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传播淫秽物品罪,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
制品罪, 组织淫秽表演罪 。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
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的行为。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具有
如下构成特征,
? 1,客体特征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侵犯
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社会管理秩序,又包括社
会主义的道德风尚。
? 2,客观特征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制作、复制、
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 ( 1)制作淫秽物品的行为
? 制作是一个含义相当宽泛的概念,包括生产、
录制、摄制、编写、改写、加工、剪辑、绘制、
刻印、排版、印刷、洗印、修订等行为。制作
淫秽物品,是指通过上述方式使淫秽物品创造
性产生的行为。
? 制作淫秽物品的行为有以下特点,
? ① 行为具有创作性。
? ② 行为的结果是淫秽物品的产生。
? ( 2)复制淫秽物品的行为
? ① 复制以存在原有的淫秽物品为前提,是从少到多的
过程。
? ② 复制忠实于原物,没有创作性。
? ( 3)出版淫秽物品的行为
? 出版,是指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
的行为。
? 出版淫秽物品的行为有如下特点,
? ① 出版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出版单位。
? ② 出版行为 的对象只限于印刷制品和音像制品。
? ③ 出版行为是由一系列生产程序所构成,是一
种行业性的生产行为。
? ④ 出版淫秽物品必须以合法名义进行。
? ( 4)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
? 贩卖,是指买进货物后再卖出以获取利润的行
为,包括买进和卖出两个过程。
? 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有如下特征,
? ① 贩卖行为包括买进和卖出两个环节。
? ② 贩卖行为是有偿的,是以支付对价为本质的。
? ( 5)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 传播,即广泛散布。传播淫秽物品,是指通过
出租、出借、运输、携带、播放等方式使淫秽
物品或其内容在社会上流传的行为。
? 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有如下特征,
? ① 公开性。
? ② 扩散性
? ③ 广泛性。
? ④ 方式的多样性。
? 3,主体特征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4,主观特征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 在认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
品牟利罪的主观特征时,应注意把握,
? ( 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
品牟利罪是目的犯,因而排斥了间接故意构成
本罪的可能性。
? ( 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牟利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
有对犯罪对象的认识
? ( 3)对, 以牟利为目的, 的理解
? 牟利,即谋取利益,指行为人意图通过
一定行为获取非法利益,可以是金钱和
财物,也可以是其他的物质性利益。
?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
品罪的司法认定
? 1,淫秽物品的认定
? ( 1)淫秽物品的概念及特征
? 刑法第 367条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
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
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
淫秽物品。淫秽物品具有下列特征,
? ① 与性有关
? ②具有淫秽性
? ③具有违法性
? ( 2)淫秽物品的表现形式
? ①淫秽的印刷制品
? ②淫秽的音像制品
? ③其他淫秽物品
? 2,犯罪情节的认定
? ( 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
品牟利罪的一般情节
? 1998年 12月 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非法
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8条第一款对本罪的一般情节作出的明确规
定:,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
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定罪处罚,
?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
五十至一百张(盒) 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
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
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
的;
?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
(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
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
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 以上的;
?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
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
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 ( 2)本罪的严重情节
? 前述司法解释第 8条第二款对本罪的严重情节作了明确
规定,
?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二百五
十至五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五百至一千
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二千五百至五千张以上的,
?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百至一千张(盒 )以
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千至二千张(盒 )以上,淫秽扑克、
书刊、画册一千至二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千
至一万张以上的;
?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一千至二千人次以上,或者组
织播放淫秽影、像达五十至一百场次以上的;
?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三万
至五万元以上的。
? ( 3)本罪的特别严重情节
? 前述司法解释第 8条第三款对本罪的特别
严重情节作了明确规定,
?,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十三
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数量(数额)
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
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情节特别严重, 。
?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
淫秽物品罪处罚
? 根据刑法第 363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
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3年以上 10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
?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 363条的规定处罚。, 决定, 第
五条还规定,对单位制作、复制、出版、
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如尚未达
到犯罪的,对单位予以罚款。另外,行
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
销执照。
三、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概念和构成
特征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
纠集多人共同播放、观看、收听淫秽音像制品
的行为。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客体特征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音像文化
市场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 2,客观特征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多人
共同播放、观看、收听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
? ( 1)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播放淫
秽音像制品的行为。
? ( 2)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在客观上还必须存在组
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
? 在理解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客观特征时,应注
意以下两个问题,
? ① 在家庭成员内部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不构
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② 构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人仅限于实施了组
织观众或组织播放行为的人,一般的参与收看、收听
的人员应予以批评教育,但不构成犯罪。
? 3,主体特征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
然人和单位两类。
? 4,主观特征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主观方面出于故意,且一
般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是在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
品而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此外,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有主观上必须不以牟
利为目的,如果行为人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是为了
牟利,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司法认定
? 1,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犯罪情节的认定
? 组织参加的次数较少或者人数不多、范围不大,造成
的影响较小的,可不以犯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 关
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总问题
的解释, 第 10条第二款的规定:,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
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达十五至三十场以上或者造成恶
劣社会影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
定,以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定罪处罚。,
? 2,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
界限
? 3,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与利用播放淫秽音像制品
实施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 (三)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 364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组织播放淫秽
音像制品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3年以上下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
组织播放的,从重处罚。另外,根据刑法第 366条的规
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 364条
的规定处罚。
刑法学(二) 9
第八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九章 贪污贿赂罪
第八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 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 一、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法律、法规,
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危害作战和军事
行动,危害国防物质基础和国防建设活动,妨
害国防管理秩序,损害部队声誉,依法应受刑
罚处罚的行为。
?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一)危害国防利益罪侵害的客体是国防利益。
? (二)危害国防利益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
防法律、法规,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
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物质基础和国
防建设活动,妨害国防管理秩序,损害部队声
誉的行为。
? (三)危害国防利益罪的主体多为一般主体,
即年满 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且一般都是非军人。但也有少数犯罪,只能由
特殊主体构成。
? (四)危害国防利益罪主观方面多为故意犯罪,
有的犯罪还要求行为人具有营利的目的。只有
个别犯罪由过失构成。
? 二、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种类
? 刑法分则第七章分 14条规定了危害国防利益的
各种犯罪,包括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方面的犯
罪,危害国防建设方面的犯罪,危害国防管理
秩序的犯罪和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方面的犯罪。
具体包括,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
理区秩序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煽
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
罪,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伪造、变造、买卖
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
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
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战时拒绝、
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
避服役罪,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战时拒绝、故意
延误军事订货罪,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第二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
?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概念和构
成特征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
胁方法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进行妨碍、
阻挠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本罪的直接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
的活动。
?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
碍、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依法执行职务的的身
体实施打击或强制;
? 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用伤害身体、毁坏财物、
破坏名誉、揭穿隐私等手段相威胁,实行精神
强制,使军人产生恐惧心理,不能或无法履行
职责,执行任务。
?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 16
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
成为本罪的主体。
?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正
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而对其使用暴力、
威胁,迫使其停止、放弃、变更、执行
职务或者无法正常执行职务。
? (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认定
? 1.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非罪的界限
? 2,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有关犯罪的界限
? 3,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阻碍军事职务罪的
界限
? (三)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 368条第一款的规定,犯阻碍军人
执行职务罪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罚金。
?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在征兵
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入伍,情节
严重的行为。
? 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 ( 1)接送不到入伍年龄的兵员;
? ( 2)接送学历不符合征兵要求的兵员;
? ( 3)接送健康状况不符合入伍条件的兵员;
? ( 4)接送政治审查不合格的兵员;
? ( 5)接送其他不合格的兵员。
二、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一)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概念和构成
特征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是指在征兵工作中
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入伍,情节
严重的行为。
?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征兵工
作的正常活动。
? 所谓情节恶劣,一般是指由于接送不合格的兵
员严重影响部队建设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多次实施接送不合格兵员以及接送多个不合格
兵员的;接送不合格兵员在部队造成恶劣影响
的等等。
?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本罪的主体只能
是那些在征兵工作中负有征兵职责的征兵工作
人员,包括地方武装部门负责征兵工作的人员
和征兵部队的工作人员。
?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
知自己的徇私舞弊的行为是违反有关法
律规定的,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
害征兵工作的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
这种结果发生。
? (二)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认定
? 1.接送不合格兵员罪与非罪的界限
? 2,接送不合格兵员罪与有关犯罪的界限
? (三)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 347条的规定,在征兵工作中徇私
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 3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 3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特别严重后
果的是指不合格兵员到部队后严重影响完成作
战和其他重要军事任务的,实施严重刑事犯罪
的,引起重大事故,造成多人重伤死亡的等。
第九章 贪污贿赂罪
?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 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贪污贿赂罪,是指贪污、挪用、私分公
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以及其他有损
职务廉洁性,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 贪污贿赂罪具有如下特征,
? (一)贪污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的职务廉洁性。
? (二)贪污贿赂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或者拥有
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者支出
的合法来源,或者私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
以及其他人员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
? (三)贪污贿赂罪的主体,绝大多数是
特殊主体。少数犯罪是一般主体。
? (四)贪污贿赂罪的主观方面均由故意
构成,过失不能构成贪污贿赂罪。
? 二、贪污贿赂罪的种类
? 根据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规定,贪污贿赂
罪共有 12个具体罪名,这 12种犯罪根据
行为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类,
? 1.贪污犯罪,具体包括贪污罪、挪用公
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
罪。
? 2,贿赂犯罪,具体包括受贿罪、单位受
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
赂罪、单位行贿罪。
? 3,关联犯罪,具体包括巨额财产来源不
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二节 贪污贿赂罪分述
? 一、贪污罪概述
? (一)贪污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根据刑法第 382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
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处。,
? 贪污罪的构成特征
? 1,客体特征
? 贪污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工作
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 2, 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或者其他
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 ( 1)关于贪污罪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的理解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是指直接利用本人职务上的
权力,包括两种情况,
? 一是利用职务的便利条件,例如,主管和经管单位财
务的领导干部,会计员、出纳员;
? 另一种是担任其他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执行其公
务而临时经手、管理公共财物 。例如,政工干部外出
调查而经手差旅费。利用上述任何一种职务上的便利,
都可以构成贪污罪。
? 要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因工作关系而熟习作案
的环境、方便进出单位等条件区别开来。
? ( 2) 贪污的手段
? ①侵吞手段。所谓侵吞,是指行为人因职务关系合法
持有公共财物,应当上交而不上交,或者应当下发而
不下发,非法转归己有或者第三者所有。
? ②窃取手段。是指在职务上保管公共财物的人员,将
其保管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通常称之为“监守自盗”
? ③骗取手段。所谓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
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将其他工作人员管理之下
的公共财物骗取到手,非法据为己有。
? ④ 其他手段。贪污的手段多种多样,在
法条上不可能一一列举,故用“其他手
段”加以概括。
? 3,主体特征
? ( 1)贪污罪的主体范围
?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法
定特殊身份或资格的人才能构成贪污罪
的主体。其他人只能成为贪污的共犯。
? 根据刑法第 382条以及第 93条的规定,贪
污罪的主体包括两大类:其一,国家工
作人员,其中包括第 93条规定的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和,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的
人员;其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
有财产的人员。由此,贪污罪的主体应
当包括下列几种人员,
? ①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此处的 国家机关 首先 是指我国宪法规定的属于
国家机构组成部分的 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军事机关( 中央军事委
员会)。
? 中国共产党的机关 虽然在宪法上没有列入国家
机关体系,但是其在事关国家建设与发展的各
项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对各种重要事务的处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
把党委机关视为国家机关、把党委工作人员视
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适当和必要的。
? 人民政协各级机关,从法律上说,不是国家机
关,没有国家强制力,也不列入国家机构体系。
但是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是起着重要作用的,
政协机关应视为国家机关,政协工作人员视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国家出资设立的名为企业、事业单位,同时又
被授予行使一定的政府管理职能的组织机构,
如人民银行、知识产权局、烟草公司、盐业公
司、等,应视为国家机关,其有关人员应当视
为国家工作人员。
? 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
事公务的人员。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
其财产归国家所有的,以实现国家利益为目标
而建立的组织。
? 人民团体,法律没有明确界定,一种观点认为,
此处的“人民团体”,是与下文中的“社会团
体”相对应的,即主要是指最高领导机关的成
立及其活动经费,是否享受国家财政拨款。由
此,人民团体的范畴,是指工会、共青团、妇
联等团体。
? ③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 ④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
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 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
产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其一,被委托人原本不是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的国家工作人员;
? 其二,委托单位必须是国有单位。
? 其三,委托单位必须有委托某人以某种
方式从事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明确的
意思表示,并赋予其一定职权的职责。
被委托人也必须有接受委托的明确的意
思表示。
? 其四,委托行为必须有合法性。
? 其五,被委托人不因受委托而必须具有
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 在实践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
经济活动中,有时临时请单位以外的人
员帮忙联系事情,但并未以任何形式明
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更不存在行政隶
属关系,后者有的乘机骗取单位钱财,
由于这种关系与刑法上所说的受委托经
营、管理国有财产,有原则区别,因此
不能构成贪污罪,只能根据具体情况,
进行处理,一般认定为诈骗的居多。
? ⑤ 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 主要包括,
? 其一,受委托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主
要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或其
他国有单位委托从事某种公务活动的人
员。
? 其二,农村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

? ( 2)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
? 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依法执行公务,而
且这里的, 公务, 应是指国家公务,而国家公
务有以下特点,
? 其一,公务活动的管理性;
? 其二,公务活动的职权性。
? 4,主观特征
? 贪污罪是故意犯罪,并且按照通说,必须是以
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为目的,因而只能是直接
故意,不可能间接故意 。
? ( 1)贪污罪的认识因素
? 贪污罪的认识因素,表现在行为人明知自己的
行为将要侵犯的财物,是单位所有或者应归单
位所有的财物,即对于自己的行为侵犯单位财
物的所有权,具有明确的认识。
? ( 2)贪污罪的意志因素
? 贪污罪的意志因素,表现为明知是本单位所有
的财物,而希望将其非法占为己有或者第三人
所有,即通常所说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 (二)贪污罪的司法认定
? 1,贪污罪与非罪的界限
? 第一,从非法占有财物的数额和情节上
区分罪与非罪。
? 第二,根据是否侵犯公共财物区分罪与
非罪。
? 第三,二人以上共同贪污,如何根据贪
污数额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 2,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 其一,犯罪的主体不同;
? 其二,犯罪客体与对象不完全相同;
? 其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同
? (三)贪污罪的处罚
? 刑法第 383条规定,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
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 1,个人贪污数额在 10万元以上的,处 10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2,个人贪污数额在 5万元以上不满 10万元的,处 5年以
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 3.个人贪污数额在 5000元以上不满 5万元的,处 1年以
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7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
5000元以上不满 1万元的,犯罪后有悔过表现的,积极
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收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予行政处分。
?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 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 2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收其所在单位或
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三,挪用公款罪
? (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动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准备用毕归还,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挪用公款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的
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如果挪用的是公物,
则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 2003年 3月 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
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物能否定罪的请示
的批复指出,刑法第 384条规定的挪用公
款罪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
用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
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法律的相
关规定处罚。
? 2,客观特征
? 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 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 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
? 第二,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 第三,挪用公款必须归个人(含他人)使用。
? 上述三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能认定为挪用公
款的行为。
? ( 1)挪用公款, 归个人使用, 的认定与理解
? 2001年 10月 17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认定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中对两
种情况解释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即国家工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的名义将公
款供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
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或者是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
义将公款供给其他单位使用的。
? 200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
释,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
归个人使用,
? ①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 ②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 ③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
谋取个人利益的。
? (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具体用途
? ①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 这里的“非法活动”,不仅包括严重的违法活动即犯
罪活动,而且也包括一般的违法活动。
?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社会危害性大,因而这类挪用
公款的成立,刑法没有挪用数额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
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不论数额大小 一律构成犯罪。根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9年 8月 6日通过的, 立案标准
(试行), 中就规定,涉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
额在 5000元至 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立案。
? ②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 所谓营利活动,是指为谋取利润而进行的活动,包括生产性活动、
经营性活动等。
? 根据前述, 立案标准(试行), 的规定,涉嫌挪用公款在 1万元至
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应当立案。
? ③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 这是将挪用的公款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其他个人用途
的情形。此种情形的挪用公款,有两个限制,一是数额上的限制,
即“数额较大”,二是时间上的限制,即“超过三个月未还”,
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 3,主体特征
?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
员”,除此之外,其他任何自然人,包
括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
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都不能成为挪用
公款罪的主体,单独构成挪用公款罪。
? 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 93条的
规定,是指以下四类人员,
? (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 4,主观特征
? 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
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用归个人使用,目的是通
过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来获取公款带来的收
益或者满足个人挥霍等需要。
? 关于挪用公款罪的主观特征,有三个问题值得
注意,
? ( 1)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主观上想归还,但客
观上没有能力还,与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客观上
有能力归还,但主观上不想还这两种情形,应
当如何处理。
? ( 2)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
故意,且行为人具有非法挪用公款为自
己或者他人使用的目的。具体地说,行
为人挪用公款的目的是在于暂时地取得
公款的使用权,用后即还。
? ( 3)由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三种不
同的方式,在适用法律时也要坚持主客
观相统一的原则。
? (二)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认定
? 1,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
? ( 1)要正确掌握挪用公款罪的时间和数额
? ① 为了进行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多次挪用公
款,每次挪用的数额都未达到立案的标准,但
累计数额达到立案标准,或者在多次挪用中,
有的挪用数额较大,有的数额不到较大,都应
当以累计数额认定,作为定罪处罚的标准。
? ② 一次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分别用于两种或三
种活动,每种活动所使用的公款数额都未达到
立案的标准,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 ③多次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以外
的活动,累计数额较大,应以累计数额认定,
但挪用时间应按各次挪用的时间计算。
? ④多次挪用公款,用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
挪用的公款,如何计算和认定挪用公款的数额?
? ( 2)注意区分挪用公款与借用公款的界限
? 2,挪用公款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 ( 1)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 ① 犯罪对象不同。
? ② 挪用数额在犯罪成立中的作用不同。
? ③ 犯罪主体不同。
? ( 2)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 ① 犯罪侵犯直接客体的程度不完全相同。
? ② 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
? ③ 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
? (三)挪用公款罪的处罚
? 刑法第 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违法活动
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是挪用公款罪,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 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
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扰抚、
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
罚。
四,受贿罪
? (一)受贿罪概念和构成特征
?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
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行为。
? 受贿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 1,客体特征
? 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 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贿赂,就现行刑法的规定来说,
只应限定为财物,即金钱和物品。
? 2.客观特征
? 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
人财物为他谋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
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
有;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
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
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
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的
职务的便利。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
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职权, 是指本人职务
范围内的权力。, 与职务有关,,是指虽然不
是直接利用职权,但是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
形成的便利条件。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直接利用
本人职权,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
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
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况,
? 第一,公务人员以积极执行或将要执行自己的职务行
为,即实施其职务上有权实施且应当实施的行为,为
他人谋取利益,索取、约定或收受贿赂,这是较常见
的受贿方式;第二,公务人员以积极实施或将要实施
在其职务上能够实施但不应实施的职务行为,为他人
谋取利益,索、约定或收受贿赂;第三,公务人员以
消极地不实施或将不实施自己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
取利益,索取、约定或收受贿赂;第四,行为人不是
以自己的积极或消极的职务行为,而是以其职务行为
所必然产生的特定条件,直接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
索取、约定或收受贿赂。
? 第一种形式:索取贿赂 。一般索贿行为具有以下三个
特征,
? 一是主动性。
? 二是勒索性,乘人之危。
? 三是交易性。
? 第二种形式:收受贿赂 。
? 一是行为人被动接受行贿人送的财物。
? 二是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 第三种形式: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
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这是较为特殊的
一种受贿贿形式,对这种发生在经济往来中的受贿,
刑法理论称之为 经济受贿。
? 回扣 是指在商品交易中,卖方从收取的价款中
扣出一部分回送给买方或者委托代理人(经办
人)的财物 。回扣的主要特征有以下五点,
? 一是回扣发生在商品流通过程中买卖双方之间;
? 二是回扣在形式上只能由卖方支付;
? 三是回扣只能付给买方或者买方的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 四是回扣是买方支付的货款的一部分的返还;
? 五是回扣的实质是对销售利益的再分配。
? 根据刑法第 385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成立
经济受贿,除了要具备普通受贿罪的的
构成要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1)必须发生在经济往来中。
? ( 2)必须是违反了国家规定。
? ( 3)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必须
是归个人所有。
? 第四种形式: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
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
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 我国刑法理论上多将其称之为, 间接受
贿, 或者, 斡旋受贿, 。
? 间接受贿作为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因其没
有独立的罪名,其法律特征在客体、主体和主
观方面,与一般受贿罪的法律特征无异,区别
主要在客观方面,间接受贿犯罪的客观特征有
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 ( 1)行为人向请托人索取或者收受了财物,
符合一般受贿罪的两种受贿方式的特征。
? ( 2)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的必须是不正当利
益。
? ( 3)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的不正当利益
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实现的。
? ( 4)行为人必须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
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 ( 5)被行为人利用的第三者国家工作人
员,在案件中没有与行为人共同受贿的
故意和行为。
? 3,主体特征
? 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地,
就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
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由此可知,依法从事公务 是受
贿罪的本质特征。
? 关于受贿罪的主体,有三个问题需要加以特别注意,
? ( 1)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成为受贿
罪的主体?
? ( 2)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 ( 3)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独
立地构成受贿罪?具体以下几种情况,
? ① 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先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
谋取利益,然后由其家属代为收受贿赂。
? ② 家属先行接受行贿人的请托或者贿赂,而后才向国
家工作人员讲明,并要求或怂恿其利用职务之便为行
贿人谋取利益的。
? ③ 家属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地位,通过第三者
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从而收受贿赂的。
? ( 4)关于, 假国家工作人员, 能否构成受贿罪的问题。
? 4,主观特征
? 受贿罪在主观方面只能 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
知自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
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
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侵
犯国家机关、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却希望这一危害
结果的发生。
? 受贿罪是否存在事后故意问题。
? (二)受贿罪的司法认定
? 1,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
? ( 1)受贿罪与一般受贿罪违法行为的界限
? 受贿数额较小,情节较轻且社会危害后果并不
严重的,是一般受贿违法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 ( 2)关于低价购物的定性问题
? 2,受贿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 ( 1)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界限
? ① 犯罪主体不同。
? ② 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尽相同。
? ③ 犯罪客体不同。
? 2,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 ① 犯罪主体不同。
? ② 犯罪目的不同。
? ③ 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
? ④ 犯罪对象不同。
? 3,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形态
? 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可能构成受贿罪的教唆犯
和帮助犯。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作为教唆犯,
一般表现为开导、劝说、指使,甚至胁迫国家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并为他人
谋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作为帮助犯,
主要表现在,用各种方法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
贿赂创造必要的便利条件。如为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积极出谋献策;事先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
事后帮助国家工作人员转移赃物;掩盖罪行;
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向行贿人索取贿赂等。
? (三)受贿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 386条的规定,犯受贿罪的,根据
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处罚,
即,
? 1,个人受贿数额在 10万元以上的,处 10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2,个人受贿数额在 5万元以上不满 10万元,处
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 3,个人受贿数额在 5000元以上不满 5万元的,
处 1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
7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
5000元以上不满 1万元的,犯罪后有悔改表现
的,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
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
政处分。
?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 5000元,情节较重的,
处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根据情况给予
行政处分。
五,行贿罪
? (一)行贿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
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的行为,以及在经
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
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
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
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 行贿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 1,客体特征
? 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 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 2,客观特征
? 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
为。根据刑法规定,行贿罪在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以
下两类行贿行为;
? ( 1)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 ( 2)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
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
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 3,主体特征
? 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 16周岁,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4,主观特征
? 行贿罪有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同时具有谋取不
正当利益的目的。
? ( 1)故意内容
? 第一,认识因素。 ① )行贿人必须对行贿的对象即受
贿人身份有所认识,即认识到其行贿的对象具备国家
工作人员的身份; ② 行贿人对自己的行贿行为可能使
国家工作人员违背职务上的义务,并造成国家、集体、
他人利益损害有明确认识。
? 第二,意志因素
? 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在认识因素的基
础上,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
结果所持的态度。
? ( 3)犯罪目的
? 行贿罪的犯罪目的是谋求不正当利益。
? (二)行贿罪的司法认定
? 1,行贿罪与非罪的界限
? ( 1)从主观要件, 谋取不正当利益, 上界定
? 第一,非法利益均属于不正当利益
? 第二,违背不与国家法律、政策相抵触的有关
规章、制度、条例、规则、办法、命令、公约
等所取得的利益属于不正当利益。
? 第三,违背社会主义道德的利益属于不正当利
益。
? 第四,依据受贿人是否违背职务来认定
? 第五,从立法精神上来把握。
? ( 2)从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否违背职
务要求来界定
? ( 3)据刑法第 389条第三款的规定来界定
? ( 4)正确区分馈赠与行贿
? 第一,赠送财物的数量、价值大小。
? 第二,赠送财物的方式。
? 第三,赠送财物的对象情况。
? 第四,赠送人与被赠送人之间的关系。
? 第五,赠送财物前后,赠送人有无从被
赠送人那里得到利益好处。
? 第六,赠送人赠送时有无利益要求,该
利益要求与对方职务有无关系。
? ( 5)从数额和情节上把握行贿罪与非罪
? 2,行贿罪与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
界限
? 3,行贿连续犯
? (三)行贿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 390条的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
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的,处 5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
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
罚。
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和特征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
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
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并证明其来源
是合法的行为
?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客体特征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
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
? 2,客观特征
? 本罪的客观特征是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的真实来
源。
? 对本罪的客观特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
? (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前提条件
? (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行为内容
? ( 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行为方式
? ( 4)非法所得的范围
? 3,主体特征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
工作人员。
? 4,主观特征
? ( 1)罪过形式及内容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过形式只能由故意构成,其
故意的认识因素是行为人认识到其财产超过合法由入
部分巨大,明知其真实来源,明知自己有义务说明并
认识到不说明行为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意志因素是行为人不想说明,追求自己不说明行为导
致的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结果。
? ( 2)犯罪目的和动机
? 行为人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目的是
想掩盖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其动机有
两种,
? 一是逃避更重的处罚;
? 二是出于隐私。
?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认定
? 1,不属于该罪的几种情况
? ( 1)差额部分未达到“巨大”的情况
? ( 2)查明属于犯罪的情况
? ( 3)查明属于合法收的情况
? ( 4)查明属于家庭其他成员不合法收入
的情况
? 2,差额财产部分的数额计算
? ( 1)差额部分 =现有财产 +以往支出 -合法收入
? ( 2)行为人的现有财产包括房产、家具、生
活用品、学习用品及股票、债券、存款等动产
和不动产;行为人的支出包括行为人及家庭成
员的日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消耗费用以及其
他支出如赠予等到法律和政策允许的经济文化
活动收入。
? ( 3)把国家工作人员的个人财产和家庭其他
成员的分开。
? ( 4)核算时要本着实事求是和慎重的原则
? 3,,责令说明, 的有权机关是检察机关,
本人所在单位、主管机关和监察机关只
能向检察机关举报或者将有关证据材料
移交人检察机关
? 4,“不能说明, 的时间界限,法律没有明
确规定,一般认为,以在, 责令说明,
后一个月为宜;如果财产数量多、情况
复杂,可延长两个月。
? 5,定罪量刑后,又查清或被告人又讲出
巨额财产真实来源的,如何处理。
?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 395条第一款的规定,犯巨额
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七、私分国有资产罪
?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概念和构成特征
?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
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
较大的行为。
? 私分国有资产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 1,客体特征
? 私分国有资产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资产
所享有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 2,客观特征
? 私分国有资产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
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数额较大的行为。
?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指违反了国家对此类单位
的国有资产分配管理规定。
? 所谓以单位名义,是指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
策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经
手实施,公开或半公开地以单位分红、单位发
奖金、单位下发的节日慰问费等名义所进行的
活动。
? 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
资产分配给本单位全部职工或绝大多数职工。
? 构成本罪,必须数额较大。对这里所谓的数额
较大,应理解为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总额较大,
而非指每人个人所得数额较大。
? 根据 1999年 9月 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

?,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安侦查案件立案
标准的规定 〈 试行 〉,的规定,涉嫌私分国有
资产,累计数额在 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 3,主体特征
?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
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
? 4,主观特征
? 私分国有资产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
人明知是国有资产而希望以集体名义私分给个人。私
分国有资产罪不以本人非法占有为目的。
?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司法认定
? 1,国有资产的界定
?, 国有资产,系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
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
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 2,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以单位名义分发创
收款的定性问题
? 3,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 ( 1)犯罪主体范围不同。
? ( 2)犯罪方式不同。
? ( 3)犯罪对象不同。
? ( 4)犯罪目的不同。
? (三)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 396条规定,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巨大的,处 3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刑法学(二) 10
第十章 渎职罪
第一节渎职罪的概述
? 一、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
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
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渎职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
常管理活动。
? (二)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至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
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三)本类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
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构成。
? (四)本类罪在主观方面,有的出于故意,有
的出于过失。其中滥用职权型的犯罪,一般只
能出于故意,而玩忽职守型的犯罪,只能由过
失构成。
? 二、渎职罪的种类
? 渎职罪包括 35个具体犯罪,根据犯罪主观方面的不同,
可以将这些犯罪分为滥用职权型犯罪和玩忽职守型犯
罪。
? (一)滥用职权型犯罪
? 该类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
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
押人员罪,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
地罪,非法低价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滥用管理公
司、证券职权罪,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
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
私舞弊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
口退税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
舞弊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违法发放
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
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
分子逃避处罚罪,放纵走私罪。
? (二)玩忽职守型的犯罪
? 该类犯罪包括:玩忽职守罪,执行判决、裁定
失职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失职造成珍
贵文物流失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环
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
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
罪行为罪,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二节 渎职罪
分述
? 一、滥用职权罪
? (一)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行为。
? 滥用职权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 1.客体特征
? 滥用职权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
管理活动。
? 2,客观特征
? 2,客观特征
? 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身为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使公共财产、国家和
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职权,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国家处理公务
的职责和权力。, 滥用职权, 的具体表现多种
多样。
? 3,主体特征
? 滥用职权 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 4,主观特征
? 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
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其故意的具体内容
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公共
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
而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 (二)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认定
? 1,注意责任的划定
? ① 区分直接责任人员与间接责任人员
? 所谓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导致
重大损失结果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 所谓间接责任人员,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重大
损失结果虽有联系,但无内在、直接联系的因
果关系。
? ② 区分领导人员与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 ③ 区分集体研究决定与个人决定
? 2,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 由于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在犯罪构成方面
不仅主体相同,客体相同,而且客观方面基本
相同,都存在逾越职权与履行职责行为,即滥
用职权罪存在故意逾越职权行为与故意不履行
职责行为,玩忽职守罪存在过失不履行职责与
过失逾越职权两种情形。因此,滥用职权罪与
玩忽职守罪不同之处就在于主观方面, 滥用职
权罪主观方面为故意,滥用职权罪的故意形式
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而玩忽职守罪主观
方面只能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
大意的过失。
? (三)滥用职权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 397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 5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所谓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是指为了个人私利、
私情,采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手段,滥用
职权。
?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
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多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引起恶劣的社会影
响的等。
二、玩忽职守罪
? (一)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
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行为。
? 玩忽职守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 1,客体特征
? 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 2, 客观特征
?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规章制度,不履
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利益、国家和
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 玩忽职守罪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其中,
不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行为,表现为根本不履
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行为,
表现为行为人虽然履行了职责,但却不尽职尽
责,即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 构成玩忽职守罪,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致使
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
果。
? 根据 1999年 9月 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
的,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
案标准的规定, (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 1,造成死亡 1人以上,或者重伤 3人以上,或
者轻伤 10人以上的;
?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
经济损失不满 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
100万元的;
?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万元以上的;
?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
的;
?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
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情形;
? 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 3,主体特征
? 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4,主观特征
? 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
成本罪。
? (二)玩忽职守罪的司法认定
? 1,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 2,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 (三)玩忽职守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 397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玩忽职守
罪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 3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
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徇私舞弊犯玩忽职守罪
的,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 5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
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
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
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
的行为。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客体特征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
制度。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
关于国家秘密的概念、特征、以及属于国家秘
? 2,客观特征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
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
行为。
? 泄露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口头或者书面向他人
告知国家秘密的内容;为他人提供阅览、复制、
摘抄原件的机会;向他人直接提供秘密的原件
的复制品;在报刊、书籍音像等大众传媒中披
露国家秘密的内容;等等。既可以表现为作为,
又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 根据法律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必须是情节严重
的才能构成犯罪。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情节严重, 是指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
或机密级国家秘密的;泄露秘密级国家
秘密三项以上的;向公众散布、传播国
家秘密的,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严重后
果的;利用职权指使或强迫他人违反国
家保守秘密法夫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其
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3,主体特征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
员,这是由工作性质决定的。但由于非国家工
作人员也可能成为由于某种原因而知悉国家秘
密,因而也可能泄露国家秘密。所以,刑法第
389条第二款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
国家秘密的,也以本罪论处。
? 4,主观特征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
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结
果而期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 (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司法认定
? 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找失泄露国家秘密
罪的界限
? 主要是主观罪过不同
? 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
界限
? ( 1)行为对象不同
? ( 2)行为主体不同
? ( 3)行为方式不同
? ( 4)行为性质不同
? ( 5)行为后果不同
?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罚
? 刑法第 398条第一款规定,犯故意泄露国家秘
密罪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 3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
里所谓的, 情节特别严重, 是指多次泄露绝密
级和机密级国家秘密的;泄露国家秘密手段极
其恶劣的;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了或者足以造成
特别严重的后果或者特别重大的损失的,等等。
刑法第 398条第二款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这
里的所谓, 酌情处罚,,有从轻发落之意。授
于司法机关在认定处理上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四、徇私枉法罪
? (一)徇私枉法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
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
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 徇私枉法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 1,客体特征
? 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
威信。
? 2,客观特征
? 徇私枉法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枉法行为。具体而
言,
? 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
? 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
? 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
判。
? 综上所述,徇私枉法罪客观方面的本质特征体
现为刑事诉讼行为的枉法性。刑事枉法是由 违
背事实 和 枉法追诉 裁判这两个部分有机组成的。
? 其一,违背事实是行为 人的手段行为,是实现
枉法目的的重要途径。
? 其二,枉法追诉和裁判是行为人的目的行为,
是徇私枉法罪客观方面的核心与关键。
? 3.主体特征
? 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
员。
? 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
职责的工作人员。
? 关于徇私枉法罪的主体,存在一个争议问题,
即人民陪审员可否成为徇私枉法罪的主体。
? 在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中,人民陪审员占多数的
情况下,如果人民陪审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
就可能在合议庭的评议中作出枉法的裁判。
? 4.主观特征
? 徇私枉法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为直接故意,
如果是由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认识水平、工作能
力较差等原因而造成错案的,不应以徇私枉法
罪论处。
? (二)徇私枉法罪的司法认定
? 1.同一徇私枉法行为是由多人共同实施
的,罪责如何划分?
? 2.徇私枉法行为是由集体讨论决定实施
的,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 3.经过主管领导决定实施的徇私枉法行
为,领导的责任如何认定?
? 4.徇私枉法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 ( 1)主体不同。
? ( 2)行为途径不同。
? ( 3)行为方式不同。
? ( 4)情节要求不同。
? ( 5)侵犯的客体不同。
? 5.徇私枉法罪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
? 6.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 7.徇私枉法罪与伪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
罪的界限
? 9.徇私枉法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 (三)徇私枉法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 399条第一款的规定,犯徇私
枉法罪的,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 5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
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10年以上有期
徒刑。
五,民事、行政枉法裁判

? (一)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
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
重的行为。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 1,客体特征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
正常活动和威信。枉法裁判行为对国家法秩序以及公
众对法律、对司法公正的信赖具有极大的危害性。正
如那句名言所指出的,,一次不公正判决比十次犯罪
的危害还要大,因为犯罪只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
判决却污染了水源。,
? 2,客观特征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
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
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
来把握,
? ( 1)本罪只能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
这是范围的限定。
? ( 2)行为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 首先是故意违背事实的行为。
? 其次是故意违背法律的行为。
? 第三是枉法裁判的行为。
? ( 3)情节严重。
? 这里所说的, 情节严重, 是指枉法裁判致使公
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
大的;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
残、精神失常的;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
假案枉法裁判的;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
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其他情
节严重的情形。
? 3.主体特征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是审判人员,限
于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参与审判活动、行
使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委员会成员、院长。
? 4.主观特征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
为直接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 (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司法认定
? 1,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应当抗诉而不抗诉的,
如何处理?
? 2,有些法院内部非专业审判庭、非专业业务部
门和不具备办案资格的司法警察、行政人员越
权办理经济纠纷案件的,如何定性处理?
? 3,检察人员在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时徇私舞弊、
枉法犯罪的,应如何处理?
? 4,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 5.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民事诉讼活动
中的枉法调解行为,如何定性处理?
? (三)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 399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民事、
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5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执行判决、裁定失
职罪
? (一)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概念和构成特

?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法院工作人员在
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
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
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行为。
?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客体特征
?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
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威信。
? 2.客观特征
?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执
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
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
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
为。
? 所谓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裁判和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采取法律措
施,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
? 在我国,执行程序的发生,必须具备下列四个
条件,
? ( 1)必须有执行根据;
? ( 2)执行根据具有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 ( 3)执行根据必须已发生法律效力;
? ( 4)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拒绝或推脱履行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谓执行根据,是指当
事人据以采取执行措施的法律文书。
? 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以
下五种,
? ( 1)人民法院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
事判决书和调解书;
? ( 2)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
书;
? ( 3)人民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财产保全的
民事裁定书;
? ( 4)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法
院判决书、外国仲裁机构裁决书的裁定书和执
行令;
? 其他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以
下三种:( 1)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应由人民
法院执行的决定书;( 2)公证机关制作的依
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 ( 3)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
裁决书、调解书。
? 2002年 8月 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刑法第
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中指出,刑法第三百一
十三条(即有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条款)
规定的,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
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
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
? 执行裁决、裁定失职罪中的 不执行,包括不依
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
?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中的 严重不负责任,包
括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诉讼保全职责和法定
执行职责;二是不认真履行该职责,即行为人
虽然履行了一定职责,但不尽心尽力,马马虎
虎、草率行事。
? 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必须以, 致使当
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为要件。
? 3.主体特征
?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是 法院工作人员 。
包括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以及主管院领导。
? 4.主观特征
?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故意不能构成本罪。
? (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司法认定
? 1.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
定罪的界限
? 其区别主要是,
? 第一,犯罪主体不同。
? 第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 第三,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 2.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与玩忽职守罪
的界限
? (三)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处罚
?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 399条第三款的规定,犯
本罪的,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
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5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第四款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执行判决、裁定失
职,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

? (一)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和构
成特征
?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法院工作人员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
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
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客体特征
?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
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威信。
? 2.客观特征
?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
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
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有
着严格的法律规定,构成本罪首先是采取的财
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违反了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属于滥用职权。
? 其次,构成本罪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
益遭受重大损失。
,
? 3.主体特征
?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法院工作人员。尽管
刑法条文没有规定本罪的主体,但是从诉讼法
的规定看,本罪的主体只能是法院工作人员。
包括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以及主管院领导。
? 4.主观特征
?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 (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认定
? 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与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的界限
? ( 1)犯罪主体不同
? (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 2,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与滥用职权罪的
界限
? ( 1)犯罪主体不同
? (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 (三)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处罚
?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 399条第三款的规定,犯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处 5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
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5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
徒刑。
? 该条第四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
滥用执行判决、裁定的职权,同时构成受贿罪
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依照较重的
规定定罪处罚。
八、私放在押人员罪
? (一)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司法监管制度。
?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对象是刑事司法中依法被羁
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
? 2,客观特征
? 私放在押人员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私自将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或者被关押的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 首先,行为人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 其次,行为人实施了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主要包括下
列情形,
? 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
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 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以使在押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 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通风报信、
提供条件、帮助其脱逃的;
? 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
? 3,主体特征
?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
作人员。主要包括看守所、拘留所、拘役所、
少年犯管教所、监狱的看守、管教人员以及执
行刑事拘留、逮捕、押解、提审任务的司法工
作人员。
? 4,主观特征
?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在押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明知自己的行为
会使前述人员逃离监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
种结果发生。
? (二)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司法认定
? 1,私放在押人员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 以被私放的人员是否摆脱了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控
制为标准。
? 2,因受贿而私放在押人员的行为的认定
? ( 1)受贿行为未构成犯罪的,仅以私放在押人员罪追
究刑事责任;
? ( 2)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受
贿罪和私放在押人员罪。由于两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论处。
? (三)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处罚
? 刑法第 400条第一款规定,犯本罪的,处 5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 5年以
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 此处的, 情节严重, 主要是指,
? ( 1)为逃避自己罪责或者为报复、嫁祸他人
而私放在押人员的;
? ( 2)被私放人员可能会被判处或者已被判处 5
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 ( 3)私放在押人员多人多次,被私放人员尚
未重新实施犯罪的;
?,情节特别严重, 是指,
? ( 1)被私放人员可能被判处或者已经被判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 ( 2)私放人员多人多次,被私放人员又重新
犯罪的;
? ( 3)被私放人员又继续犯罪,造成严重后果
的;
? ( 4)被私放人员对被害人、证人、检举人或
者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行凶报复,进行破
坏活动的;
? (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一)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
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
为。
?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羁押秩序。
?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
重不负监管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
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所谓脱逃,是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
者罪犯在羁押场所如看守所、拘役所、监狱、
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或者押解途中或者审判场所
逃走,从而脱离司法机关或者工作人员的监管。
? 本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时才构成犯
罪。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致使重要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致使多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由于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脱逃致使案件的侦查、起诉、
审判受到严重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
罪犯脱逃后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人、证人和
司法工作人员,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等等。
?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 过失,但这是 针对
在押人员脱逃这一后果 而言的。对于其玩忽如
守的行为,则表现为明知故犯。故意不构成本
罪,构成犯罪的,应属私放在押人员罪。
? (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司法认定
? 在此主要应当注意的是分清失职致使在押人员
脱逃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界限。两者之间的
主要区别在于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过失犯罪,
而后者则是故意犯罪。
? (三)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 400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本罪的,
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
后果的,处 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所谓,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是指造成多名重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后继续犯罪,给社
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等。
十、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
监外执行罪
? (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概念
和构成特征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
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客体特征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客体是国家
的监狱管理制度以及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给社会治
安秩序的稳定带来极大的危害。
?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或者暂
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
执行的行为。
? ( 1)行为的对象不符合减刑、假释或者暂予
监外执行的条件
? 这里的, 减刑,,既包括刑法第 78条规定的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
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
减刑,” 也包括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
者有期徒刑的情形在内的减刑,即广义的减刑。
?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
判刑罚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
罪分子,实际执行 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
?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罪犯,因其具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
对其不在监管场所执行刑罚,而是暂时放在社
会由有关部门予以监管的一种措施。
? 所谓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就是指不符合上述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
行的实质条件的罪犯,以及法律和有关司法解
释规定的不得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
犯。
? ( 2)行为的方式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根据最高人民检
察院的司法解释,本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 第一,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
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 第二,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
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
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
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 第三,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
外执行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
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
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 第四,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如超过减刑、假释的法定幅度予以减刑的;缩短法定
的间隔时间予以减刑的;等等。
? 3.主体特征
? 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 4,主观特征
?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罪犯不符
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而故意对其予
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 (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的司法认定
? 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与违
反法定程序对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
执行行为的界限
? 2.对于保处就医的罪犯 不及时收监的行为的
处理
? 3.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与私
放在押人员罪的界限
? ( 1)行为对象不同;
? (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 3)主体有所不同。
? (三)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的处罚
? 刑法第 401条规定,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严重的,处 3年以上有期徒刑。
? 这里的, 情节严重,,是指多人多次实施上述
行为的,或者将重大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继续危
害社会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十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

? (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概念和构
成特征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
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客体特征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侵犯的客体是行政
执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正常管
理活动。
? 2,客观特征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伪造材料,弄虚作假、隐瞒情况,对依法应当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
节严重的行为。
? ( 1)所谓“不移交”,是否仅限于不直接向
司法机关移交
? ( 2)犯罪对象如何确定
? ( 3)情节的把握
? 3,主体特征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为行政执法
人员
? 行政执法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比较相似,二者
都是代表有关主体执行、适用法律,处理涉及
特定相对方的特定事项,而不是制定法律、法
规,都属于广义的执法人员的范围。两者的区
别是,
? ( 1)代表的主体不同。
? ( 2)执法的内容不同。
? ( 3)工作的程序不同。
4,主观特征
? (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司法认定
? 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徇私枉法罪的
界限
? ( 1)犯罪的主体不同
? (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 ( 3)有无“情节严重”的要求不同
? 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受贿罪的关系
? (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处

? 根据刑法第 402条的规定,行政执法人
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
的,处 3年以下有期限徒刑或者拘役;造
成严重后果的,处 3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
限徒刑。
十二、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
同失职被骗罪
? (一)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
家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
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
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
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这种行为的特点如下,
? 一是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 二是严重不负责任。
? 三是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
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涉
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万元以上的;
? ( 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 3,主体特征
?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工作人
员。
? 4,主观特征
?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
?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
骗罪的司法认定
? 主要是区分罪与罪的界限
? 首先应注意考察造成重大损失的原因
? 其次要考察行为人的职责
? 再次要注意考察危害结果
? (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 406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
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
失的,处 3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三、环境监管失职罪
? (一)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
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
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本罪的侵害客体是国家环境监管的正常秩序。
? 2,客观特征
? 环境监管失职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
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
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
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
职务要求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 所谓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
标准的规定(试行),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
? (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万元以上的;
? ( 2)造成人员死亡 1人以上,或者重伤 3人以
上,或者轻伤 10人以上的;
? ( 3)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
重危害的;
? 3,主体特征
? 本罪的主体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
?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故意不能
构成本罪。
? (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司法认定
? 注意区分本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
? 二罪的相同之处,
? 一是危害后果相同;
? 二是罪过形式相同;
? 二罪的区别在于,
? 一是侵害的客体不同;
? 二是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
? 三是主体不同
? (三)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 408条的规定,犯环境监管失
职罪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四、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一)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卫生
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
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传染
病防治活动。
?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导
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 所谓的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自己所负有的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 所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是指导致传染
病通过一定的传播途径播散给其他健康的人,
致使一个地区某种传染病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
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
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涉
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 ( 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 ( 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死亡
或者残疾的;
? ( 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
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 ( 5)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 2003年 5月
15日,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
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第 16条第二款规定,
?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
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
409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 ( 1)对发生突发性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
或者突发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
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
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的措施不
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 ( 2)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
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
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加重的;
? ( 3)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
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病范围扩
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 ( 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3,主体特征
?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
能构成本罪。
? (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与妨害传染病
防治罪的界限
? 1,主体不同
? 2,客观方面不同
? (三)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 409条的规定,犯传染病防治
失职罪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五、放纵走私罪
? (一)放纵走私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
反法律规定,明知是走私行为而予以放纵,使
之不受查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放纵走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监管活
动。
? 2,放纵走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
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 放纵走私,是指海关工作人员为贪图财
物、袒护亲友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对明
知是走私行为而给予放纵的行为。
? 本罪是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
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
? 多次放纵走私;放纵多名走私行为人;
放纵走私犯罪分子;放纵走私行为造成
严重后果的。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
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涉
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 1)放纵走私犯罪的;
? (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
达 10万元以上的;
? ( 3)三次以上放纵走私行为或者一次放纵 3起
以上走私行为的;
? ( 4)因收受贿赂而放纵走私的。
? 3,主体特征
? 本罪为特殊主体的犯罪,只有海关工作人员才
能构成。
? 4,主观要件
? 放纵走私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
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
后果持期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
? (二)放纵走私罪的司法认定
? 1,放纵走私罪与非罪的界限
? 2,放纵走私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的界限
? ( 1)犯罪主体不尽相同
? (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 3,放纵走私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 4,放纵走私罪与共同走私的界限
? (三)放纵走私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 411条的规定,犯放纵走私罪
的,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 5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六、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
儿童罪
? (一)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概念
和构成特征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
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
作机关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
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
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
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
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
儿童的正常活动。
?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拐卖、绑架的妇
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
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
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进行解救,
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行为人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职责,并接到“解救要求”或“举报”,是履
行解救义务的前提条件。
? 所谓不解救,是指接到解救要求或举报后,不
采取任何解救措施,或者推诿拖延解救工作。
是一种不作为的犯罪。
? 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被拐卖、绑
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以及引
起其他犯罪案件发生,等等。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 关于人民检
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
? ( 1)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
女、儿童及其亲属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 ( 2)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
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解救
的;
? ( 3) 3次以上或对 3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
女儿童不进行解救的;
? ( 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
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3,主体特征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主体是特
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
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包括各级人
民政府中主管解救工作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
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会同公安机关解救职
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法院、检察、司法、民
政甚至妇联部门等的工作人员。
? 4,主观特征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主观方面
表现为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
意。其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二)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司
法认定
? 注意区分本罪与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
童罪的界限。二者侵犯的客体和主体要件相同,
其区别是,
? 1,客观方面不同;
? 2,主观上有区别。
? (三)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处

? 根据刑法第 416条第 1款的规定,犯不解救被拐
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处 5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
十七、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
弊罪
? (一)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概念和
构成特征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
情节严重的行为
?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招
收工作制度。
? 2,客观特征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或者不依
法履行职责,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
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 所谓公务员,严格说来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中除
工勤人员以外的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但在本
罪中应是指各种国家机关包括党的机关、权力
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政治
协商会议机关等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依法从事
公务的人员。
? 所谓学生,包括大、中、小各级各类学校的学
生。如研究生、大学生、中学生、小学生等。
? 所谓招收,是指通过考试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
予以录用、录取。
? 所谓徇私舞弊,是指出于个人目的,将不符合
招收条件的人员予以录用或录取。具体作法有,
? 篡改年龄;
? 篡改考试成绩;
? 隐瞒不良表现;
? 伪造体检表、个人履历表、立功受奖记录;
? 篡改档案材料;
? 故意排挤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以便让不符合条件
的人补缺,等等。
? 本罪是情节犯,构成犯罪以情节严重为要件。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由于徇私舞弊,给国
家招考声誉造成极坏的影响,或者严重扰乱了
招考工作的正常秩序,造成人力、财力的重大
损失;严重危害考生个人身心健康,给考生或
者其家庭造成重大损失;多次实施徇私舞弊行
为等。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布实施的, 关于人民检
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
? ( 1)因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
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
生的;
? ( 2)徇私情、私利,3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 3名以
不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
? (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
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 ( 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
重新进行的;
? ( 5)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 3,主体特征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主体是特殊主
体,即是负有招收公务员、学生职责的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主要是负责招收公务员、学生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务级人民政府中的人事
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
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
的,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
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 (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司法认

?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教师能否成
为徇私舞弊罪的主体。实践中教师在招收学生
中徇私舞弊的现象确实存在,带来的后果是严
重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长会议讨论认
为,学校的教师属于文教事业单位的人员,不
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不能成为招收
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主体。这种观点符
合罪刑法定原则 的要求,但是,教师在招收学
生中徇私舞弊的现象确实存在,而且后果是严
重的,因此完全应该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
? (三)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
处罚
? 根据刑法第 418条的规定,犯招收公务员、
学生徇私舞弊罪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第十一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 一、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
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一)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
益。
? 所谓国家的军事利益,是指国家在国防建设、
作战行动、军队物质保障、军事科学研究等方
面的利益。具体来说,危害国家的军事利益,
就是破坏我国陆、海、空军的军威,军机、军
供、军纪等在平时和战时的正常状态与正常关
? (二)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
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 军人的职责包括一般职责和具体职责。军人的
一般职责,是指每一个军人都具有的职责,主
要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 内务条令, 中。军
人的具体职责,是指军队中各种不同人员有执
行各种任务的职责,规定在中央军委、中国人
民解放军各总部和各军兵种的各种条例和条令
中。
? 犯罪的时间和地点,对于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定
罪量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战
时,,, 在战场上,,, 在军事行动地区, 等
时间或地点,是许多军职的构成要件,另一方
? 3,这类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统称为军职人
员。具体可分为两类,
? 其一,现役军人,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中国人
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正在服役的军官、警官、文
职干部、士兵以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 其二,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 预备役人员是指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
预备役的人员;其他人员是指军内在编职工等。
? 执行军事任务是指执行作战、支前、战场救护
等任务。
? 4,这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少数是过
失。本章中对某些犯罪的动机作了具体的描述
和限定,如战时自伤罪是出于逃避军事义务的
动机,投降罪是出于贪生怕死的动机等。
? (二)军人违反职责军的种类
? 通常有两种方法划分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种类,
? 其一,根据各个军人违反职责罪所侵犯的客体
而加以归类,按此方法,可将军人违反职责罪
分为如下几类,
? 1,违反部队管理制度的犯罪;
? 2,违反兵役法规和国(边)管理的犯罪;
? 3,侵犯部属的人身权利、阻碍执行职务
的犯罪;
? 4,损害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军事设施
的犯罪;
? 5,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 6,危害平民、战俘的犯罪。
? 其二,按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来划分。按此
方法,可把军人违反职责罪分为,
? 1,战时的犯罪;
? 2,平时的犯罪;
? 3,军事行动地区才能构成的犯罪;
? 4,战时、平时以及非军事行动区均能构成的
犯罪。
? 我国刑法分则第十章规定的军人违反职责罪共
32个条文,其中规定具体罪的法定刑的条文共
计 28个,合计 31个罪名。
第二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分述
? 一、战时违抗命令罪
? (一)战时违抗命令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军人在战时对上级的命
令、指示故意违抗,拒不执行,对作战造成危
害的行为。
? 本罪只以发生在战时。
? 所谓战时,根据, 刑法, 第 451条的规定,是
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
或者遭受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
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 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 1,本罪的客体为作战指挥秩序。
? 所谓作战指挥秩序,是指在战时部队在上级指
挥下有条不紊地各司其职,各就各位,相互配
合,顺利完成战斗任务的状况。
?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违抗作战命令,
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 所谓战时违抗作战命令,是指在战时拒不执行
上级命令,拖延执行命令,或者故意实施与命
令内容相反的行为等等。其行为可以表现为作
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 3,本罪的主体应是接受命令或指示的部属人员。
其不应仅理解为参加战斗的人员,也包括为战
斗服务的救护人员、勤务人员等。
?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上级的
命令而予以违抗,拒不执行。犯罪动机可能是
对上级领导不满,泄愤报复或畏惧战斗等。
? (二)战时违抗命令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 42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3年以
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
大损失的,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战时临阵脱逃罪
? (一)战时临阵脱逃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指军人在战场上或在战斗状态下
贪生怕死、畏惧战斗而脱离战斗典,逃避战斗的行为。
?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1,本罪的客体是军人的作战义务。“养兵千日,用兵
一时”,国家招募和培养武装力量,就是用以抵御外
敌,保卫祖国安全。军人的使命就是在战斗、战役中
为国为民效命疆场。在战斗、战役来临之时,如果军
人临阵脱逃,这就严重违反军人使命,侵犯了军人的
战斗义务。
?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临阵脱逃的行为,即在
战场上或者在战斗状态下,行为人实施了擅自逃离战
斗岗位的行为。“在战斗状态下”不仅理解为是在战
斗进行的过程中,也指尚未参加战役、战斗,但已接
受了作战任务的情况。
? 3,本罪的主体是参战的军职人员。这里的参战
人员,包括直接战斗人员,也包括非直接战斗
人员。
?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动机是贪生怕死,
畏惧战斗。
? (二)战时临阵脱逃罪的司法认定
? 1,区分战时临阵脱逃罪与非罪的界限。并非
所有的战时临阵脱逃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实践
中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临阵脱逃的
行为。如行为人尚未逃离阵地、战场即被拦阻、
追回,而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初次参加作
战的新兵于接受作战任务后尚未进入实际作战
之时逃跑,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不以
? 2,区分战时临阵脱逃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 ( 1)主体有所不同。前者中只能是战时参战
的军职人员,后者的主体则可以是军内外人员。
? ( 2)主观目的有所不同。前者是为逃避履行
战斗义务,后者则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
? ( 3)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行为人是在战场上
或在战斗状态下脱离岗位,并非是向敌方投奔;
而后者则是投奔敌方或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
人,并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 (三)战时临阵脱逃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 24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3年以
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 3年以上 10年以
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率众临阵脱逃,指挥人员
和其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在紧要关头,或危
急时刻临阵脱逃,胁迫他人以及策动他人临阵
脱逃等等。
三、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一)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
故意泄露国家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
成事件是,
?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军事秘密的管理制度。
?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泄
露军事秘密的行为。
? 所谓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是指不遵守国家有关保
守军事秘密的法规(如,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守国家军
事机密条例,,, 国防尖端技术保密规定, 等等)。
? 所谓泄露军事秘密,是指将军事秘密透露出去。至于
以何种方式泄露,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3,本罪的主体是军职人员。
?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 构成本罪,必须是“情节严重”,所谓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机要人员或者其
他负有特殊保密义务的人员泄密的;泄
密的动机恶劣的;出卖军事秘密的;多
次泄密或泄露多种秘密的;因泄密造成
严重后果的等。
? (二)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认定
? 1,区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
密罪的界限
? ( 1)主体不同
? ( 2)客观方面不同
? 2.区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与间谍罪的界限
? ( 1)侵犯的客体不同
? ( 2)犯罪的行为不同
? ( 3)犯罪的主体不同
?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 43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5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本罪的,处
5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前述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泄露了核心秘密,
或者因为泄密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