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电力有关的犯罪
一、盗窃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 2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 3月 17日起施行)
构成要件:
1、客体: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有多次盗窃的行为。
1)对公私财物的理解
2)数额较大的起点,500元- 2000元以上
河北省盗窃罪立案标准起点是 800元
多次盗窃:一年之内入户盗劫或在公共场所扒窃 3次以上。
3、主体
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主体,如果单位集体盗窃公私财物,所盗窃的财物并由单位据为 己有的,
应以共同犯罪处罚,
4、主观方面:故意
处罚: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某日张某窜至某石材公司(私营企业,
约有员工近百人),盗走该公司一台
500kw变压器中的部分铜芯,经鉴定,该赃物实际价值为 4万元人民币,但造成了价值 9万元人民币的变压器的毁损。
问:张某构成了什么犯罪?
二、破坏电力设备罪
法律依据:刑法 119条,《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自 2007年 8月 21日起施行)
(一)概念及其构成
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
犯罪对象: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电力设备是指用于发电、供电、输电、变电的各种设备,包括火力发电厂的热力设备,如锅炉、汽轮机、燃气机等;
水利发电厂的水轮机和水利建筑物,如水坝、
闸门、水渠、隧道、调压井、蓄电池、压力水管等。
供电系统的供电设备,如调相机、变波机、变压器、高压线路、电力电缆、配电箱、断路器等等。
2、客观方面:
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电力设备,是指:
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
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
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破坏行为必须危及公共安全
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故意
(二)处罚
1、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造成严重后果是指:
(一 )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
(二 )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三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 )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三)对于本罪的认定
1、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区别
构成本罪的破坏行为除一般破坏手段外,
也可以使用防火、爆炸等方式进行。此时由于本罪属特别法条,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规则,应当以本罪治罪,
而不适用放火罪、爆炸罪等定罪量刑。
2、与盗窃罪的区别
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如果不能危及公共安全,
以盗窃罪论处;或者盗窃的是还未投入使用的电力设备的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3、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区分
主要看被破坏的电力设备是否处于正在使用中,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案例:
2004年 3月 23日晚 11时许,犯罪嫌疑人陆某携带竹梯、铁剪刀、布口袋窜至某村,采用架梯爬杆的方式,从电线杆两端剪割了 16根低压农用裸铝线,所盗裸铝线系三十几亩苹果树林的抗旱而集体出资架设的。陆某在运赃途中被联防队员抓获,经鉴定陆某盗割的电线价值人民币 325元。
1998年程某窜至某村张某自办的冶炼厂,
向张兜售其制作的窃电器。因张厂内的计量表系双向表,张没有购买程的窃电器,后程又向张某建议,到变电站搞假铅封,倒电表。 1998年 9月 18日晚,程指使其子(在逃)伙同张某在当地一变电站,将电表遥控回拨 8万千瓦,时。 1998年
10月 12日,程某窜到某白灰厂现场制作窃电器一套,以 2000元的价格出售时被
该市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问:张某构成何罪?
三、传授犯罪方法罪
以语言、文字、动作或其他方法把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技术技能、步骤方法传授给他人的行为。
客体:社会的治安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具有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
主观方面:故意
主体:一般主体
深圳金田房产将上海国际花园底层铺面出租,
由承租人经营花园酒家,闵行供电所在用电检查中发现该酒家有窃电及违章用电行为后,开具了用电处理通知书,但窃电方上海国际花园酒家和房屋出租方深圳金田房产对此置若罔闻,
互相推诿,拒不接受处理,闵行供电所根据
,合同法,,将用电人深圳金田房产告上了法庭。深圳金田房产则辩称实际用电人是承租人上海国际花园酒家,窃电行为人也是该酒家,
所以深圳金田房产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分析:深圳金田房产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供用电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深圳金田房产和闵行供电所,
违约责任应由 深圳金田房产承担。其承担后,再向上海国际花园酒家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