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
2001年 1月 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对高压电的定义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处的“高压”包括高压力,也包括高电压。
司法解释规定的高电压是 1千伏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压。
区分高压电、低压电的法律标准是以电对人体的危害性,而不是电力行业的标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行业技术标准(特别是输电电压)在不断的提高。而人体所能允许通过的电流是不变的,即人体电阻基本上是不变的。
电必须有一定的载体才能存在,高压电对周围环境的危害是以电的载体衡量的。
没有载体,就没有“周围环境”。高压电的载体应当包括高压电变压器、高电压电力线路、高电压电力设备等。
二、责任主体
解释第三条规定:“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确定电力设施产权人,首先必须确定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
电力设施的产权分界点通常如下划分:( 1)
低压用户,以用户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最后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2) 10KV及以下高压用户,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配电室进线套管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 3) 35KV及以上高压用户,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企业。( 4)采用电缆线路供电的用户,以供电点或受电点的电缆接线头为分界点。( 5)供电线路产权属于用户的,以公用供电线路上的分支点或公用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在侵权责任中,侵权行为应当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一般侵权中这种因果关系必须由受害人证明,但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情况下,由高度危险作业人证明作业活动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如果作业人无法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则推定作业活动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造成触电事故的因果关系是复杂多样的,
既有一因一果,又有多因一果的现象,
而且不少触电事故都不是由单一的原因引起的。按照民法原理,在一个损害结果是由包括行为人的行为在内的诸多原因引起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是不同的,按照原因力的大小来确定触电损害赔偿责任。
三、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况:
(一)不可抗力
(二)是受害人的故意。
1、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2、从事与电有关的犯罪行为,包括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
3、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电力法律、
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4、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的事故,产权人不负法律责任。
四对赔偿范围的明确
1,医疗费
2,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3、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4、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
5、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制假肢、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8、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9、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
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
10、交通费:是指救治触电受害人实际必需的合理交通费用,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交通费。
11、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费用,其数额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五、诉讼时效
1年
六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原告提出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2001年 1月 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对高压电的定义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处的“高压”包括高压力,也包括高电压。
司法解释规定的高电压是 1千伏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压。
区分高压电、低压电的法律标准是以电对人体的危害性,而不是电力行业的标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行业技术标准(特别是输电电压)在不断的提高。而人体所能允许通过的电流是不变的,即人体电阻基本上是不变的。
电必须有一定的载体才能存在,高压电对周围环境的危害是以电的载体衡量的。
没有载体,就没有“周围环境”。高压电的载体应当包括高压电变压器、高电压电力线路、高电压电力设备等。
二、责任主体
解释第三条规定:“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确定电力设施产权人,首先必须确定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
电力设施的产权分界点通常如下划分:( 1)
低压用户,以用户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最后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2) 10KV及以下高压用户,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配电室进线套管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 3) 35KV及以上高压用户,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企业。( 4)采用电缆线路供电的用户,以供电点或受电点的电缆接线头为分界点。( 5)供电线路产权属于用户的,以公用供电线路上的分支点或公用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在侵权责任中,侵权行为应当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一般侵权中这种因果关系必须由受害人证明,但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情况下,由高度危险作业人证明作业活动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如果作业人无法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则推定作业活动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造成触电事故的因果关系是复杂多样的,
既有一因一果,又有多因一果的现象,
而且不少触电事故都不是由单一的原因引起的。按照民法原理,在一个损害结果是由包括行为人的行为在内的诸多原因引起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是不同的,按照原因力的大小来确定触电损害赔偿责任。
三、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况:
(一)不可抗力
(二)是受害人的故意。
1、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2、从事与电有关的犯罪行为,包括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
3、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电力法律、
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4、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的事故,产权人不负法律责任。
四对赔偿范围的明确
1,医疗费
2,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3、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4、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
5、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制假肢、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8、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9、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
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
10、交通费:是指救治触电受害人实际必需的合理交通费用,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交通费。
11、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费用,其数额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五、诉讼时效
1年
六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原告提出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