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侵权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
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1、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
2、侵害的是绝对权
二、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1、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
违约行为违反的是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2、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
违约行为侵犯的是相对权
3、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违约行为的财产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
三、一般侵权行为
1、行为具有违法性
2、损害事实的存在
3、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四、特殊侵权
1、产品缺陷致害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
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
销售 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属于无过错责任
抗辩事由: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案例:某日下午,刘某用刚买来不久的“高山”
牌高压气筒给自行车打气。打了几下后,猛的
“嘭”的一声,高压气流的强推力将气筒的拉杆和活塞飞弹了出来,造成拉杆与手柄脱节,
而脱出的拉杆则将刘某的眼部击伤,造成左眼失明。经查,刘某使用的“高山”牌高压气筒是某汽件厂生产的,经专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刘某使用“高山”牌高压气筒前,没有检查气筒的拉杆与手柄连接是否稳固牢靠;被告生产的“高山”牌高压气筒未能在设计上增加合理的保护装置,在外界压力增强,内部气路不畅的情况下,强烈的气流将拉杆及活塞反弹出筒外。
,产品质量法》第 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无论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在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视情况向对方追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污染环境致害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 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1)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受害者自身的责任
案例:原告唐某与余某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在调查虾塘周围环境时,发现被告某市造漆厂的工业用废水排入塘内,这将严重威胁虾苗的生长和生命。为此,唐、余二人要求造漆厂采取排污措施。造漆厂以所排废水量有限不致于毒死虾苗及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唐、余二人的要求。在唐余二人的再三要求下,造漆厂同意根据国家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与唐、余二人签订防治废水污染虾塘的协议。协议规定:造漆厂与 1993年年底前对排污渠道作改道处理。在此之前,唐余二人投放虾苗时,
应事先通知造漆厂派员观看,其后如有虾苗
死亡,应及时通知厂方,由双方验证是否为厂方所排废水毒死。否则,造漆厂不负任何责任。
1993年 5月,唐、余二人在未通知造漆厂的情况下,投放虾苗 30000尾。投放后,唐、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 10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厂检验。造漆厂虽然对唐余二人没有通知厂方即投放虾苗的行为表示不满,但仍派员一同到现场查看。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
死虾约 1000尾。厂方将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证明确系造漆厂所排废水中毒而死。但是,经化验,造漆厂排放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
由于唐、余与造漆厂之间关于如何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唐余二人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造漆厂赔偿损失。
分析:造漆厂应该承担责任。其与唐余二人所订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没有效力,违背唐余二人的意愿,不能成为免责事由。从法律上讲,唐余二人没有事先通知的义务。
造漆厂排放的废水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不具有行政法上的违法性,不受行政法上的处罚,但由于造漆厂的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了唐余的虾苗损失而具备了民法上的违法性,因而应承担民事上的责任。
3、地面施工致害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故意
3)第三人的过错致使有关标志和安全措施遭到破坏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的,只要施工人能够证明已尽到了必要的维护义务,则可以免责。
4、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 塌、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过错推定责任
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的过错
3)第三人的过错
案例:吉祥大酒店在其店门前设置了一块介绍本酒店各种菜肴的广告牌。广告牌高 2.5米,宽 1.2米,重达 12公斤。一日下午,吉祥大酒店所在地刮起了七八级大风,此广告牌被大风刮倒,酒店服务员随即将广告牌靠墙立好,服务员走后不久,一阵大风将广告牌刮起达 2米多高,
广告牌随风沿街向南漂移 10余米后下落,
击中正在向南行走的李某的头部,致其
当即昏迷,路人急速送往医院治疗。李某共住院 10天,医疗费用共计 1000余元,
误工费 300元。出院后,李某便要求吉祥大酒店赔偿,遭到拒绝后,李某以吉祥大酒店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分析:酒店应当承担责任。
酒店为招揽生意,在门前竖立广告牌无可非议,但当广告牌被大风刮倒后,酒店服务生只是简单的将其靠墙放置,而并没有妥善的加以处理,这是有过错的,
酒店没有免责事由因为广告牌击中李某头部,既不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也不是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
5、动物致害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 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
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
1)受害人的过错
2)第三人的过错
3)免责约定
例如驯兽员与马戏团之间事先存在免责的约定。
案例:某集贸日,屠夫李某在菜市场卖肉,本镇王某的一条狗趁隙偷吃案板上的猪肉,李某发现后抄其起木棍朝狗猛击,狗遭打后急速逃窜。狗在逃窜中踩到了一睡觉的张某的母猪身上,引起母猪惊跑而撞倒了正在买菜的一老妇黄某,
致其腿部骨折,花去医疗费若干。受害人黄某找打狗人李某要求赔偿,李说:
,我是因为狗偷吃猪肉才打狗的,撞伤你是狗引起的,应当找养狗人王某赔偿。”黄某找到养狗人王某,王某则说:
“直接撞到你的是猪,不是狗,应找养猪人赔偿”黄某找到张某,张某则以
“我的猪是受狗惊吓而逃窜的,是因为打狗人的行为引起的,与我没有关系”
为由拒绝赔偿。无奈,受害人黄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三人赔偿。
分析:黄某的损害是由张李王三人的行为造成的李和王的行为是造成黄的损害的间接原因,三人构成了共同侵权,应当承担共同责任。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
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1、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
2、侵害的是绝对权
二、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1、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
违约行为违反的是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2、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
违约行为侵犯的是相对权
3、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违约行为的财产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
三、一般侵权行为
1、行为具有违法性
2、损害事实的存在
3、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四、特殊侵权
1、产品缺陷致害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
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
销售 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属于无过错责任
抗辩事由: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案例:某日下午,刘某用刚买来不久的“高山”
牌高压气筒给自行车打气。打了几下后,猛的
“嘭”的一声,高压气流的强推力将气筒的拉杆和活塞飞弹了出来,造成拉杆与手柄脱节,
而脱出的拉杆则将刘某的眼部击伤,造成左眼失明。经查,刘某使用的“高山”牌高压气筒是某汽件厂生产的,经专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刘某使用“高山”牌高压气筒前,没有检查气筒的拉杆与手柄连接是否稳固牢靠;被告生产的“高山”牌高压气筒未能在设计上增加合理的保护装置,在外界压力增强,内部气路不畅的情况下,强烈的气流将拉杆及活塞反弹出筒外。
,产品质量法》第 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无论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在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视情况向对方追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污染环境致害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 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1)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受害者自身的责任
案例:原告唐某与余某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在调查虾塘周围环境时,发现被告某市造漆厂的工业用废水排入塘内,这将严重威胁虾苗的生长和生命。为此,唐、余二人要求造漆厂采取排污措施。造漆厂以所排废水量有限不致于毒死虾苗及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唐、余二人的要求。在唐余二人的再三要求下,造漆厂同意根据国家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与唐、余二人签订防治废水污染虾塘的协议。协议规定:造漆厂与 1993年年底前对排污渠道作改道处理。在此之前,唐余二人投放虾苗时,
应事先通知造漆厂派员观看,其后如有虾苗
死亡,应及时通知厂方,由双方验证是否为厂方所排废水毒死。否则,造漆厂不负任何责任。
1993年 5月,唐、余二人在未通知造漆厂的情况下,投放虾苗 30000尾。投放后,唐、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 10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厂检验。造漆厂虽然对唐余二人没有通知厂方即投放虾苗的行为表示不满,但仍派员一同到现场查看。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
死虾约 1000尾。厂方将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证明确系造漆厂所排废水中毒而死。但是,经化验,造漆厂排放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
由于唐、余与造漆厂之间关于如何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唐余二人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造漆厂赔偿损失。
分析:造漆厂应该承担责任。其与唐余二人所订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没有效力,违背唐余二人的意愿,不能成为免责事由。从法律上讲,唐余二人没有事先通知的义务。
造漆厂排放的废水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不具有行政法上的违法性,不受行政法上的处罚,但由于造漆厂的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了唐余的虾苗损失而具备了民法上的违法性,因而应承担民事上的责任。
3、地面施工致害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故意
3)第三人的过错致使有关标志和安全措施遭到破坏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的,只要施工人能够证明已尽到了必要的维护义务,则可以免责。
4、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 塌、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过错推定责任
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的过错
3)第三人的过错
案例:吉祥大酒店在其店门前设置了一块介绍本酒店各种菜肴的广告牌。广告牌高 2.5米,宽 1.2米,重达 12公斤。一日下午,吉祥大酒店所在地刮起了七八级大风,此广告牌被大风刮倒,酒店服务员随即将广告牌靠墙立好,服务员走后不久,一阵大风将广告牌刮起达 2米多高,
广告牌随风沿街向南漂移 10余米后下落,
击中正在向南行走的李某的头部,致其
当即昏迷,路人急速送往医院治疗。李某共住院 10天,医疗费用共计 1000余元,
误工费 300元。出院后,李某便要求吉祥大酒店赔偿,遭到拒绝后,李某以吉祥大酒店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分析:酒店应当承担责任。
酒店为招揽生意,在门前竖立广告牌无可非议,但当广告牌被大风刮倒后,酒店服务生只是简单的将其靠墙放置,而并没有妥善的加以处理,这是有过错的,
酒店没有免责事由因为广告牌击中李某头部,既不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也不是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
5、动物致害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 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
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
1)受害人的过错
2)第三人的过错
3)免责约定
例如驯兽员与马戏团之间事先存在免责的约定。
案例:某集贸日,屠夫李某在菜市场卖肉,本镇王某的一条狗趁隙偷吃案板上的猪肉,李某发现后抄其起木棍朝狗猛击,狗遭打后急速逃窜。狗在逃窜中踩到了一睡觉的张某的母猪身上,引起母猪惊跑而撞倒了正在买菜的一老妇黄某,
致其腿部骨折,花去医疗费若干。受害人黄某找打狗人李某要求赔偿,李说:
,我是因为狗偷吃猪肉才打狗的,撞伤你是狗引起的,应当找养狗人王某赔偿。”黄某找到养狗人王某,王某则说:
“直接撞到你的是猪,不是狗,应找养猪人赔偿”黄某找到张某,张某则以
“我的猪是受狗惊吓而逃窜的,是因为打狗人的行为引起的,与我没有关系”
为由拒绝赔偿。无奈,受害人黄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三人赔偿。
分析:黄某的损害是由张李王三人的行为造成的李和王的行为是造成黄的损害的间接原因,三人构成了共同侵权,应当承担共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