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
一、概念
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合同法,176条- 184条
二、特点
1、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与用户之间签订的合同。
2、具有很强的计划性
3、标的物是特殊商品,其产生方式和客观存在形式特殊。
4、连续供货的特殊买卖合同。
5、格式合同
制定合同的一方制定出一个合同的范本,
其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等内容普遍适用于其交易的对象。适用于频繁而类似的交易行为,目的是节约成本、方便管理和减少漏洞。
6、违约责任的特殊性
1)违约责任的追究具有单方强制的特征。
2)违约责任的形式是法定限额赔偿责任。
7、供用电双方都负有保证电能质量的义务。
三、供用电合同的订立程序
1、用电方提出用电申请。
2、供电企业确定供电方案。
3、用户设计建设受电工程,供电企业认可。
4、签订供用电合同。
四、供用电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一)供电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用户受电端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的标准)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频率允许的偏差:
1)电网装机容量在 300万千瓦及以上的,
为 ± 0.2Hz 。
2) 电网装机容量在 300万千瓦以下的,
为 ± 0.5Hz 。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企业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的偏差为:
1、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
2、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
±7%;
3、220伏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
-10%。
2、中断供电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的义务。
供电人可以中断供电的情形是:
1)供电设施检修(计划检修、临时检修)
2)依法限电
3)用户违法用电
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抢修的义务。
(二)用电人的权利和义务
1、依约交付电费
2、安全用电
3、用电人自行安装电气设备的,必须经过供电人检查合格后,才可以投入使用。
4、用电人超负荷用电或者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用电的,应当事先通知供电人。
5、用电的功率因数应当达到规定的标准
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人功率因数为 0.9以上,
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 0.8。
其他电力用电人功率因数应为 ± 0.85以上。
五、供用电合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66条
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67条
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68条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一古老的交易原则的确认和发展。
构成要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照约定正确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供用电合同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构成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当事人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应该先履行的债务有可能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是否适用于供用电合同?
在供用电合同的履行中,一般情况下先由供电人供电,然后用电人支付价款;现实中也出现了先由用电人支付价款,然后供电人供电的情形。对于先供电的情形,如果供电人未如约供电,用电人有权拒绝其支付价款的请求;如果供电人的供电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用电人可以拒绝供电人相应的履约请求。反之,如果用电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电价,供电人有权拒绝
其供应电力的请求;如果用电人支付电价不符合合同约定,供电人可以拒绝用电人相应的履行合同的请求。
3、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1、须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
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