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法一,与电力有关的犯罪一、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2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
构成要件:
1、客体: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有多次盗窃的行为。
1)对公私财物的理解
2)数额较大的起点:500元-2000元以上河北省盗窃罪立案标准起点是800元多次盗窃:一年之内入户盗劫或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3、主体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主体,如果单位集体盗窃公私财物,所盗窃的财物并由单位据为?己有的,应以共同犯罪处罚.
4、主观方面:故意处罚: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某日张某窜至某石材公司(私营企业,约有员工近百人),盗走该公司一台500kw变压器中的部分铜芯,经鉴定,该赃物实际价值为4万元人民币,但造成了价值9万元人民币的变压器的毁损。问:张某构成了什么犯罪?
二、破坏电力设备罪法律依据:刑法119条、《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7年8月21日起施行)
(一)概念及其构成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
犯罪对象: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电力设备是指用于发电、供电、输电、变电的各种设备,包括火力发电厂的热力设备,如锅炉、汽轮机、燃气机等;
水利发电厂的水轮机和水利建筑物,如水坝、闸门、水渠、隧道、调压井、蓄电池、压力水管等。
供电系统的供电设备,如调相机、变波机、变压器、高压线路、电力电缆、配电箱、断路器等等。
2、客观方面:
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电力设备,是指:
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
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
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破坏行为必须危及公共安全
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故意
(二)处罚
1、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造成严重后果是指: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
(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三)对于本罪的认定
1、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区别构成本罪的破坏行为除一般破坏手段外,也可以使用防火、爆炸等方式进行。此时由于本罪属特别法条,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规则,应当以本罪治罪,而不适用放火罪、爆炸罪等定罪量刑。
2、与盗窃罪的区别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如果不能危及公共安全,以盗窃罪论处;或者盗窃的是还未投入使用的电力设备的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3、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区分主要看被破坏的电力设备是否处于正在使用中,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案例:
2004年3月23日晚11时许,犯罪嫌疑人陆某携带竹梯、铁剪刀、布口袋窜至某村,采用架梯爬杆的方式,从电线杆两端剪割了16根低压农用裸铝线,所盗裸铝线系三十几亩苹果树林的抗旱而集体出资架设的。陆某在运赃途中被联防队员抓获,经鉴定陆某盗割的电线价值人民币325元。
1998年程某窜至某村张某自办的冶炼厂,向张兜售其制作的窃电器。因张厂内的计量表系双向表,张没有购买程的窃电器,后程又向张某建议,到变电站搞假铅封,倒电表。1998年9月18日晚,程指使其子(在逃)伙同张某在当地一变电站,将电表遥控回拨8万千瓦.时。1998年10月12日,程某窜到某白灰厂现场制作窃电器一套,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时被该市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问:张某构成何罪?
三、传授犯罪方法罪以语言、文字、动作或其他方法把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技术技能、步骤方法传授给他人的行为。
客体:社会的治安管理秩序客观方面:具有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主观方面:故意主体:一般主体深圳金田房产将上海国际花园底层铺面出租,由承租人经营花园酒家,闵行供电所在用电检查中发现该酒家有窃电及违章用电行为后,开具了用电处理通知书,但窃电方上海国际花园酒家和房屋出租方深圳金田房产对此置若罔闻,互相推诿,拒不接受处理,闵行供电所根据《合同法》,将用电人深圳金田房产告上了法庭。深圳金田房产则辩称实际用电人是承租人上海国际花园酒家,窃电行为人也是该酒家,所以深圳金田房产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分析:深圳金田房产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供用电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深圳金田房产和闵行供电所,违约责任应由 深圳金田房产承担。其承担后,再向上海国际花园酒家追偿。
二,电力侵权一、侵权行为的概念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1、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
2、侵害的是绝对权二、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1、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
违约行为违反的是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2、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侵犯的是相对权
3、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财产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三、一般侵权行为
1、行为具有违法性
2、损害事实的存在
3、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四、特殊侵权
1、产品缺陷致害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 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属于无过错责任抗辩事由: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案例:某日下午,刘某用刚买来不久的“高山”牌高压气筒给自行车打气。打了几下后,猛的“嘭”的一声,高压气流的强推力将气筒的拉杆和活塞飞弹了出来,造成拉杆与手柄脱节,而脱出的拉杆则将刘某的眼部击伤,造成左眼失明。经查,刘某使用的“高山”牌高压气筒是某汽件厂生产的,经专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刘某使用“高山”牌高压气筒前,没有检查气筒的拉杆与手柄连接是否稳固牢靠;被告生产的“高山”牌高压气筒未能在设计上增加合理的保护装置,在外界压力增强,内部气路不畅的情况下,强烈的气流将拉杆及活塞反弹出筒外。
《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无论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在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视情况向对方追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污染环境致害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1)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案例:原告唐某与余某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在调查虾塘周围环境时,发现被告某市造漆厂的工业用废水排入塘内,这将严重威胁虾苗的生长和生命。为此,唐、余二人要求造漆厂采取排污措施。造漆厂以所排废水量有限不致于毒死虾苗及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唐、余二人的要求。在唐余二人的再三要求下,造漆厂同意根据国家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与唐、余二人签订防治废水污染虾塘的协议。协议规定:造漆厂与1993年年底前对排污渠道作改道处理。在此之前,唐余二人投放虾苗时,应事先通知造漆厂派员观看,其后如有虾苗
死亡,应及时通知厂方,由双方验证是否为厂方所排废水毒死。否则,造漆厂不负任何责任。1993年5月,唐、余二人在未通知造漆厂的情况下,投放虾苗30000尾。投放后,唐、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10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厂检验。造漆厂虽然对唐余二人没有通知厂方即投放虾苗的行为表示不满,但仍派员一同到现场查看。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
死虾约1000尾。厂方将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证明确系造漆厂所排废水中毒而死。但是,经化验,造漆厂排放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由于唐、余与造漆厂之间关于如何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唐余二人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造漆厂赔偿损失。
分析:造漆厂应该承担责任。其与唐余二人所订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没有效力,违背唐余二人的意愿,不能成为免责事由。从法律上讲,唐余二人没有事先通知的义务。
造漆厂排放的废水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不具有行政法上的违法性,不受行政法上的处罚,但由于造漆厂的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了唐余的虾苗损失而具备了民法上的违法性,因而应承担民事上的责任。
3、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2)受害人故意
3)第三人的过错致使有关标志和安全措施遭到破坏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的,只要施工人能够证明已尽到了必要的维护义务,则可以免责。
4、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 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 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责任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2)受害人的过错3)第三人的过错案例:吉祥大酒店在其店门前设置了一块介绍本酒店各种菜肴的广告牌。广告牌高2.5米,宽1.2米,重达12公斤。一日下午,吉祥大酒店所在地刮起了七八级大风,此广告牌被大风刮倒,酒店服务员随即将广告牌靠墙立好,服务员走后不久,一阵大风将广告牌刮起达2米多高,广告牌随风沿街向南漂移10余米后下落,击中正在向南行走的李某的头部,致其当即昏迷,路人急速送往医院治疗。李某共住院10天,医疗费用共计1000余元,误工费300元。出院后,李某便要求吉祥大酒店赔偿,遭到拒绝后,李某以吉祥大酒店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分析:酒店应当承担责任。
酒店为招揽生意,在门前竖立广告牌无可非议,但当广告牌被大风刮倒后,酒店服务生只是简单的将其靠墙放置,而并没有妥善的加以处理,这是有过错的,酒店没有免责事由因为广告牌击中李某头部,既不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也不是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
5、动物致害责任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 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
1)受害人的过错
2)第三人的过错
3)免责约定例如驯兽员与马戏团之间事先存在免责的约定。
案例:某集贸日,屠夫李某在菜市场卖肉,本镇王某的一条狗趁隙偷吃案板上的猪肉,李某发现后抄其起木棍朝狗猛击,狗遭打后急速逃窜。狗在逃窜中踩到了一睡觉的张某的母猪身上,引起母猪惊跑而撞倒了正在买菜的一老妇黄某,致其腿部骨折,花去医疗费若干。受害人黄某找打狗人李某要求赔偿,李说:
“我是因为狗偷吃猪肉才打狗的,撞伤你是狗引起的,应当找养狗人王某赔偿。”黄某找到养狗人王某,王某则说:“直接撞到你的是猪,不是狗,应找养猪人赔偿”黄某找到张某,张某则以“我的猪是受狗惊吓而逃窜的,是因为打狗人的行为引起的,与我没有关系”为由拒绝赔偿。无奈,受害人黄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三人赔偿。
分析:黄某的损害是由张李王三人的行为造成的李和王的行为是造成黄的损害的间接原因,三人构成了共同侵权,应当承担共同责任。
三,供用电合同一、概念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合同法》176条-184条二、特点
1、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与用户之间签订的合同。
2、具有很强的计划性
3、标的物是特殊商品,其产生方式和客观存在形式特殊。
4、连续供货的特殊买卖合同。
5、格式合同制定合同的一方制定出一个合同的范本,其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等内容普遍适用于其交易的对象。适用于频繁而类似的交易行为,目的是节约成本、方便管理和减少漏洞。
6、违约责任的特殊性
1)违约责任的追究具有单方强制的特征。2)违约责任的形式是法定限额赔偿责任。
7、供用电双方都负有保证电能质量的义务。
三、供用电合同的订立程序
1、用电方提出用电申请。2、供电企业确定供电方案。3、用户设计建设受电工程,供电企业认可。4、签订供用电合同。
四、供用电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一)供电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用户受电端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的标准)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频率允许的偏差:
1)电网装机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的,为±0.2Hz 。
2)电网装机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的,为±0.5Hz 。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企业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的偏差为:
1、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
2、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
3、220伏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
2、中断供电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的义务。
供电人可以中断供电的情形是:
1)供电设施检修(计划检修、临时检修)2)依法限电3)用户违法用电
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抢修的义务。
(二)用电人的权利和义务
1、依约交付电费2、安全用电3、用电人自行安装电气设备的,必须经过供电人检查合格后,才可以投入使用。4、用电人超负荷用电或者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用电的,应当事先通知供电人。5、用电的功率因数应当达到规定的标准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人功率因数为0.9以上.
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
其他电力用电人功率因数应为±0.85以上。
五、供用电合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66条 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67条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68条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一古老的交易原则的确认和发展。
构成要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照约定正确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供用电合同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构成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当事人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应该先履行的债务有可能履行先履行抗辩权是否适用于供用电合同?
在供用电合同的履行中,一般情况下先由供电人供电,然后用电人支付价款;现实中也出现了先由用电人支付价款,然后供电人供电的情形。对于先供电的情形,如果供电人未如约供电,用电人有权拒绝其支付价款的请求;如果供电人的供电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用电人可以拒绝供电人相应的履约请求。反之,如果用电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电价,供电人有权拒绝其供应电力的请求;如果用电人支付电价不符合合同约定,供电人可以拒绝用电人相应的履行合同的请求。
3、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1、须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四,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
200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对高压电的定义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处的“高压”包括高压力,也包括高电压。
司法解释规定的高电压是1千伏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压。
区分高压电、低压电的法律标准是以电对人体的危害性,而不是电力行业的标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行业技术标准(特别是输电电压)在不断的提高。而人体所能允许通过的电流是不变的,即人体电阻基本上是不变的。
电必须有一定的载体才能存在,高压电对周围环境的危害是以电的载体衡量的。没有载体,就没有“周围环境”。高压电的载体应当包括高压电变压器、高电压电力线路、高电压电力设备等。
二、责任主体解释第三条规定:“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确定电力设施产权人,首先必须确定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
电力设施的产权分界点通常如下划分:(1)低压用户,以用户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最后支持物属供电企业。(2)10KV及以下高压用户,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配电室进线套管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3)35KV及以上高压用户,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企业。(4)采用电缆线路供电的用户,以供电点或受电点的电缆接线头为分界点。(5)供电线路产权属于用户的,以公用供电线路上的分支点或公用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在侵权责任中,侵权行为应当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一般侵权中这种因果关系必须由受害人证明,但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情况下,由高度危险作业人证明作业活动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如果作业人无法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则推定作业活动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造成触电事故的因果关系是复杂多样的,既有一因一果,又有多因一果的现象,而且不少触电事故都不是由单一的原因引起的。按照民法原理,在一个损害结果是由包括行为人的行为在内的诸多原因引起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是不同的,按照原因力的大小来确定触电损害赔偿责任。
三、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况:
(一)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的故意。
1、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2、从事与电有关的犯罪行为,包括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
3、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电力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4、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的事故,产权人不负法律责任。
四对赔偿范围的明确
1、医疗费
2、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3、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4、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
5、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制假肢、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8、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9、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
10、交通费:是指救治触电受害人实际必需的合理交通费用,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交通费。
11、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费用,其数额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五、诉讼时效
1年六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原告提出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