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讲
对临床试验中心的稽查
Ms,Barbara O’Neill
大家好,我叫Barbara O’Neill,是质量标准的高级经理。我的工作经历包括参加临床试验和代表制药公司进行稽查,今天讲课的内容是对临床试验单位的稽查。
在今天的课程中,我们主要讲的内容是:稽查的定义,FDA 视察,申办者稽查以及视察和稽查中常见的问题。ICH-GCP对稽查的定义如下:稽查是对试验相关的活动和文件进行系统的、独立的检查,以确定这些试验相关的活动和数据的记录、分析和准确的报告是否与试验方案、申办者的标准操作规程、GCP以及相关的法规要求相符。
在这里我要对定义做更进一步的解释。“系统的检查”是指稽查员有一个稽查的计划,并且按照稽查计划进行稽查。“独立的检查”是指稽查员与负责临床试验的人员,即那些对临床试验产生的数据负有责任的人没有关系。“相关的法规要求”指对研究者的稽查和视察将以当地的法规为标准。
有两种类型的稽查方式。常规稽查:用以确证遵守了申办者的要求、国家和当地法规。这常常是申办者对临床试验预先计划的稽查活动的一部分,针对那些须提交给药政管理机构以支持其上市申请的临床试验,。申办者也可以进行“究因”稽查 (for-cause audit),有时也可以称为指导性稽查。它们通常是在申办者有理由相信研究者没有遵守临床试验的要求并且担心该中心试验数据的质量时进行的。
谁来进行这些稽查呢?对于申办者而言,可以是来自于其法规管理部门、质量保证或质量标准部门的一个独立于临床试验的人。国际权威管理机构如美国FDA、日本厚生省或欧盟的药政管理机构也可以视察某一研究单位。你也可能受到当地管理机构的视察。
稽查可以在试验中或试验后进行。在试验中稽查的优点是,结果反馈给申办者,有利于了解试验进行的情况并与其他研究单位分享共同改进试验质量。如果稽查是在试验结束后进行的,申办者须要求研究者在指定的时间内保存所有的试验相关文件。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试验结束后的数年内都有可能进行稽查和视察。
下面两张幻灯显示的是在美国和美国以外所进行的对临床研究者的视察。这张从1992-1997年,可以看到视察次数有上升的趋势。下一张幻灯是对美国以外的视察情况,可以看到在美国以外进行的视察占视察数目的10%左右。美国FDA说过,如果临床试验是遵从ICH-GCP原则进行的,那么他们将同意接受这些国外的试验数据用以支持在美国的上市申请。上述要求中很重要的几点包括在试验中保护受试者的安全,即是这张幻灯片上的前两点,另一个是伦理学的原则以及遵照赫尔辛基宣言的原则。
试验必须是按照科学的原则有良好的设计,并且很好实施。必须是由有资格的临床研究者进行的。所谓有资格的,是指研究者须有该治疗领域的专业知识。试验应该得到独立的伦理委员会的批准,研究者也必须同意,在需要时接受FDA的视察以证实该研究中心的数据。
第一部分的内容到此结束,第二部分将讨论一些在稽查中常见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