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国际金融机构及协调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清算银行、半区域性和区域性国际金融机构等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掌握国际金融协调的含义、内容与形式;深刻理解国际金融协调的两个突出成果,巴塞尔协议,和,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内容与意义。
学习要求第一节 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第二节 区域性国际金融机构第三节 国际金融协调第四节,巴塞尔协议,与,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
第一节 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国际金融机构指从事国际金融管理以及国际金融活动的超国家性质的组织机构。可以分为:
① 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
② 半区域性国际金融机构;
③ 区域性国际金融机构。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s,IMF)
1944年 7月,44个国家在美国新罕布什尔洲的布雷顿森林 ( Bretton Woods) 召开了联合国货币与金融会议,决定成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 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 1946年 3月 IMF正式成立 。
最初,IMF仅有 29个成员国,此后数量逐年增加,截止 2005年 4月,成员国达到 184个 。
我国是国际货币 IMF的创始国之一,并于
1980年 4月 18日正式恢复了在 IMF的合法席位。
( 一 ) 宗旨及职能
1,宗旨
① 通过设置常设机构就国际货币问题进行磋商与协作,从而促进国际货币领域的合作;
② 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平衡发展,从而有助于提高和保持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入,并增强各成员国生产性资源的开发,并以此作为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
③ 促进汇率的稳定,保持成员国之间有秩序的汇率安排,避免竞争性通货贬值;
④ 协助在成员国之间建立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体系,取消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外汇限制;
⑤ 在具有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向成员国提供暂时性普通资金以增强其信心,使其能有机会在无需采取有损本国和国际经济繁荣的措施的情况下,纠正国际收支失衡;
⑥ 缩短成员国国际收支失衡的时间,减轻失衡的程度 。
2,主要职能
① 为成员国提供国际货币合作与协商的场所;
② 实施汇率监督;
③ 提供资金融通;
④ 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⑤ 督促执行 IMF条款 。
( 二 ) 组织机构
IMF的组织机构由理事会,执行董事会,总裁和若干业务职能机构组成 。
1,理事会 (Board of Governors),IMF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职能是接纳新成员,决定或调整成员国的份额,分配特别提款权以及处理国际货币制度的重大问题 。
2.执行董事会 (Board of Executive
Directors):理事会下面的常设机构,它负责处理 IMF的日常事务。
3,总裁 ( Managing Director),由执行董事会选举产生,兼任执行董事会主席,总管
IMF的业务工作,是 IMF的最高行政领导人 。 任期五年 。
4.发展委员会( Develop Committee):
是,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关于实际资源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联合部长级委员会,的简称。致力于发展政策及发展中国家关注的其他问题的磋商讨论。
( 三 ) 资金来源
1,份额 ( Quota)
IMF的资金主要来自成员国缴纳的份额 。 份额在性质上类似于股份公司的股东缴纳的股本金,凡参加 IMF的成员国都必须认缴一定的份额,份额一旦认缴,就成为 IMF的资产 ( 资本 ) 。
缴纳办法,25%最初以黄金缴纳,1978年 4月 1日
,牙买加协议,生效之后,改用可兑换货币或 SDR
缴纳; 75%以本国货币缴纳,或以成员国凭券支付的,无息的国家短期有价证券 。
2,借款,IMF有两个借款安排:借款总安排和新借款安排 。
3,信托基金( Trust Fund)
( 四)业务活动
1.政策建议和全球监督
IMF以三种方式实施监督,① 国别监督
② 区域性监督 ③ 全球监督
2,资金融通
IMF最主要的业务活动是向成员国提供资金融通,以协助成员国改善国际收支状况。
IMF设有多种类型的贷款:
( 1) 普通贷款 ( Normal Credit Tranches),又称基本信用贷款 ( Basic Credit Facility),是 IMF最基本的贷款形式,主要用于弥补成员国国际收支逆差的短期资金需要,期限为 3~ 5年,贷款额度最高为成员国缴纳份额的 125%。 IMF将 普 通 贷 款 又 分 为 储 备 部 分 贷 款
( Reserve Tranche ) 和 信 用 部 分 贷 款 ( Credit
Tranche) 。
( 2 ) 补 偿 与 应 急 贷 款 (Compensatory &
Contingent Financing Facility,CCFF),其前身为 1963
年 2 月 设 立 的 出 口 波 动 补 偿 贷 款 ( Compensatory
Financing Facility,CFF 或 Compensatory Financing
of Export Fluctuating) 。
( 3 ) 缓 冲 库 存 贷 款 ( Buffer Stock
Financing Facility,BSFF)
( 4 ) 扩 展 贷 款 或 中 期 贷 款 ( Extended
Financing Facility,EFF)
( 5) 补充贷款 ( Supplementary Financing
Facility,SFF) 。
( 6) 信托基金贷款 ( Trust Fund Facility)
( 7) 临时性信用贷款 ( Temporary Credit
Facility,TCF)
( 8 ) 结构调整贷款 ( Structural
Adjustment Facility,SAF)
3,技术援助和培训二,世界银行集团世界银行集团 (World Bank Group)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等 5个机构组成 。
( 一 )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 际 复 兴 开 发 银 行 ( 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IBRD),简称世界银行,
1945年 12月 27日正式成立 。 总部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 。 我国是创始成员国之一,于 1980年 5月 15日恢复在世界银行的合法席位 。
1,宗旨
① 对用于生产性目的的投资提供便利,
以协助成员国的复兴与开发;
② 以担保或参加私人贷款和私人投资的方式,促进私人的对外投资;
③ 用鼓励国际投资以开发成员国生产资源的方式,促进国际贸易的长期均衡发展,并维持国际收支平衡;
④ 与其它方面的国际贷款配合提供贷款担保 。
2,组织机构与 IMF类似,由理事会,执行理事会和行长,副行长等组成 。
( 1) 理事会 ( Board of Governors),是世界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职责是:批准接纳新成员,决定普遍地增加或者调整成员国应缴股本,决定银行净收入的分配及其它重大问题 。
( 2) 执行董事会 ( Board of Executive
Directors),是世界银行负责日常事务的机构,
行使由理事会授予的职权 。
( 3) 行长 ( President),是世界银行的最高行政长官,由执行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领导世界银行的日常工作及任免世界银行的高级职员和工作人员 。 任期 5年,可以连任 。
各成员国的投票权是根据持有股份决定的,
每个成员国都享有基本投票权 250票,此外,每认缴股金 10万美元增加 1票 。 一般情况下,成员国认缴股份的多少是根据该国的经济和财政力量并参照其在 IMF认缴份额的多少来决定的 。
目前,美国持有的份额最多,占总股份的
17%,因此享有最大的表决权 。 西方七国 ( 美国,
英国,德国,加拿大,法国,意大利,日本 ) 拥有世界银行总股份的 45%,因此在重大国际经济事务及贷款业务中拥有很大的决定权 。
3,资金来源
( 1) 成员国缴纳的股金 。
( 2) 向国际金融市场借款 。
( 3) 债权转让 。
( 4) 利润收入 。
4,贷款业务
( 1) 贷款的条件:世界银行的贷款条件是相当严格的 。
( 2) 贷款的特点:
① 贷款的重点是各种基础设施
② 贷款期限长,利率低 。
③ 贷款程序严密 。
④ 贷款数额不受借款国股份数额的限制 。
( 3) 贷款的种类:
① 项目贷款 ( Project Loan),又称为投资项目贷款,是世界银行最主要的贷款,用于资助成员国的具体发展项目 。
② 非项目贷款 ( Non-project Loan) 。 由世界银行为支持成员国进口物资,设备所需外汇提供的贷款,或是为支持成员国实现一定的计划所提供的贷款 。 如 1980年设立的结构调整贷款 。
③ 联合贷款 (Co-financing)。 世界银行与借款国以外的其它贷款者联合起来,为世界银行贷款资助的某一项目共同筹资和提供贷款 。
④,第三窗口,贷款 ( The Third Window
Facility ),亦 称 中 间 性 贷 款 (Intermediate
Financing Facility)。 是指世界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提供的两项贷款 (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一般性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的优惠贷款 ) 之外的一种贷款 。
( 二 ) 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开发协会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IDA) 是一个专门从事对欠发达国家提供无息长期贷款的国际性金融组织 。 于 1960
年 9月正式成立,总部设在美国华盛顿 。
宗旨是向欠发达地区的协会成员国发放比一般贷款条件更优惠的贷款,以此作为世界银行贷款的补充,从而促进世界银行目标的实现 。
1,组织机构
IDA的组织机构及其管理方式与世界银行相同 。 IDA与世界银行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2,资金来源
( 1) 成员国认缴的股本 。
( 2) 各国提供的补充资金 。
( 3) 世界银行的业务净收入 。
( 4) 国际开发协会本身的业务经营净收入 。
3,信贷业务国际开发协会的贷款只提供给低收入国家 。
IDA的贷款称为信贷,以区别于世界银行的贷款,其最大的特点是具有高度的优惠性 。 IDA
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是长期无息的优惠贷款,统称为,软贷款,( 世界银行的贷款称为,硬贷款,),主要用于发展农业,工业,运输和电力,
电讯,城市供水,以及文教卫生和计划生育等,
从 20世纪 70年代开始,IDA发放的最大信贷是用于农业和农村发展 。
( 三 ) 国际金融公司
1956年 7月国际金融公司 (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IFC) 正式成立 。
宗旨: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国私人企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提供贷款资金和技术援助,促进发展中国家中私营经济的增长和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 。
1,组织机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日常业务的组织机构是董事会,由总经理,若干副总经理和工作人员组成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公司的日常业务 。 公司的正副理事,正副董事也就是世界银行的正副理事和正副执行董事 。 公司的总经理由世界银行行长兼任 。
2,资金来源
① 成员国认缴的股本 。
② 从世界银行借入资金和通过发行债券从国际金融市场筹资 。
③ 公司历年累积的利润收入 。
3,业务活动特点:
① 主要向成员国的私人公司提供贷款或直接投资于私人企业 。
② 常常与私人商业银行等联合贷款 。
③ 一般只对中小型私人企业提供贷款 。
④ 往往采取贷款与资本投资相结合的方式,但公司并不参与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
⑤ 贷款具有较大灵活性 。
IFC的贷款期限一般为 7~ 15年,还款须用原借入时的货币,贷款的利息率不统一,视投资对象的风险和预期收益而定,但一般高于世界银行的贷款利率,对于未提取的贷款资金,
公司收取 1%的承担费 。
IFC在进行投资时,还向项目主办企业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向成员国政府提供政策咨询服务,以协助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从而达到促进私人资本投资的目的 。
( 四 )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 决 投 资 争 端 国 际 中 心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ICSID) 成立于 1966年,是世界银行为成员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在投资,结算等方面发生的纠纷提供仲裁和调解的机构 。
ICSID作为一个国际性的常设机构,设有一个行政理事会和一个秘书处,并分别设立一个调停人小组和一个仲裁人小组 。
(五 )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多 边 投 资 担 保 机 构 (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MIGA) 成立于
1988年,是世界银行集团中最新成立的一个机构 。
宗旨:鼓励生产性的外国直接投资向发展中国家的流动以及资本在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流动,从而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并以此补充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的业务活动 。
1,组织机构
MIGA设理事会,董事会,总裁 。 机构的一切权力归理事会,理事会由成员国按其自行确定的方式指派理事和副理事各一名组成 。 董事会负责机构的一般业务,董事人数可由理事会根据成员国的变动进行调整,但不应少于 12
人,世界银行行长兼任董事会主席,总裁在董事会的监督下处理机构的日常事务 。
2,业务
(1) 担保业务 。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对以下四类非商业性风险提供担保,① 货币转移险 。 ② 征用险 。
③ 违约险 。 ④ 战争和内乱险 。 另外,MIGA公约规定,
应东道国和投资者的申请,该机构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公约的担保范围扩大到上述四项风险以外的政治风险 。
MIGA提供的保险合同期限通常为 15年,在特殊情况下为 20年,保险费的收取依照项目的类型和所需保险的类型而定,每项保险的年保险费通常在承保额的 0.5~ 1.25%范围内,最高保险限额为 5000万美元 。
(2) 中介和咨询业务 。
三,国际清算银行国 际 清 算 银 行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BIS),是指在 1930年 5月,由英,法,
德,意,比,日等国的中央银行与美国的三家大商业银行 ( 摩根银行,纽约花旗银行和芝加哥花旗银行 ) 组成的集团联合组建成立的国际组织 。
是世界上最早成立的国际金融机构,总部设在瑞士的巴塞尔 。 组建时只有 7个成员国 。 截止到 2005年 4月,BIS共有 55个成员国 。
( 一 ) 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当局三部分组成 。
股东大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国际清算银行的实际领导机构,董事长兼行长由选举产生 。
董事会下设经理部,经理部下设四个业务机构:
银行账号部,货币经济部,秘书处和法律处 。
( 二 ) 资金来源
① 成员国缴纳的股金 。
② 借款 。
③ 存款 。
( 三 ) 业务
① 处理国际清算事务 。
② 为各国中央银行提供服务 。
③ 定期举办中央银行行长会议 。
④ 进行国际货币与金融问题的研究 。
第二节 区域性国际金融机构一,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 ( Asian Development Bank,
ASDB),简称亚行,是一个类似于世界银行,
但只面向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国际金融机构 。
1966年正式成立,总部设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 。
我国于 1983年 2月正式申请加入亚洲开发银行 。 1986年 3月 10日,亚行正式宣布中国为亚行成员 。
( 一 ) 亚行的宗旨
① 向其成员国或地区成员提供贷款,进行证券投资,以促进其经济和社会发展;
② 帮助协调成员国在经济,贸易和发展方面的发展政策和计划;
③ 促进以发展为目的的公共和私人投资;
④ 为成员国发展项目和规划提供技术援助和地区咨询;
⑤ 同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进行合作,以促进亚太地区的经济发展 。
此外,亚行在其中期战略框架中还确定了五个战略目标:促进经济增长,减少贫困,提高妇女地位,开发人力资源,促进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有效管理 。
( 二 ) 亚行的组织机构亚行的组织机构由理事会,董事会和亚行总部组成 。
理事会是亚行的最高权力机构 。 理事会下设董事会负责亚行的日常运作,行使亚行章程和亚行理事会所授予的权力 。 理事会选举出的亚行行长是亚行的最高行政负责人,在董事会指导下处理亚行的日常业务并负责亚行官员和工作人员的任免 。
( 三 ) 亚行的资金来源
1,普通资金
① 股本 。
② 普通储备金与特别储备金 。
③ 借款 。
2,特别基金
① 亚洲开发基金 ( Asian Development
Fund)
② 技术援助特别基金
③ 日本特别基金协议,该基金以赠款的形式对成员的公,私营部门进行技术援助或支持私营部门的开发项目 。
( 四 ) 亚行的业务活动
1,贷款业务按贷款条件划分,亚行的贷款可分为硬贷款,软贷款和赠款三类 。
亚行的贷款方式与世界银行相似,主要有项目贷款,规划贷款,部门贷款,开发金融机构贷款,综合项目贷款等 。
2,技术援助二,非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 银行 (African Development Bank,
ADB),简称非行,是非洲国家在联合国帮助下成立的政府间国际金融组织,它成立于 1964年 9月,
1966年 7月正式开业,总部设在科特迪瓦首都阿比让 。 非行创建时只有 23个成员国,目前除南非以外,非洲国家全部参加了该行 。
宗旨:向非洲成员国提供贷款和投资,或给予技术援助,以充分利用本大陆的人力和资源,
促进各国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尽快改变非洲贫穷落后的面貌 。
( 一 ) 非行的组织机构与亚洲开发银行类似,非行也是股份制的金融机构 。
非洲开发银行的最高决策与权力机构是理事会 。 理事会选举出董事会负责非行的日常经营活动 。 董事会选举非行的行长非行的日常业务工作 。
为广泛动员和利用资金,解决贷款资金的来源,非行先后建立了以下四个机构:
1,非洲投资开发国际金融公司 。
2,非洲开发基金 。
3,尼日利亚信托基金 。
4,非洲再保险公司 。
( 二 ) 非行的业务活动非行经营的业务分普通贷款业务和特别贷款业务 。
三,欧洲投资银行欧洲投资银行 ( European investment Bank,
EIB) 于 1958年 1月成立,总部设在卢森堡 。
宗旨:利用国际资本市场和共同体内部资金,促进共同体的平衡和稳定发展 。
欧洲投资银行是股份制的企业性金融机构 。
其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各成员国财政部长组成的董事会 。 理事会负责主要业务的决策工作,如批准贷款,确定利率等;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业务的管理 。
四,泛美开发银行泛 美 开 发 银 行 ( Inter-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IDB) 是拉美国家和一些西方国家合办的国际金融机构,1959年 12月成立,
1960年 10月正式开业,行址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 。
宗旨:组织吸收拉丁美洲内外的资金,通过为拉美成员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提供贷款或为它们的贷款提供担保以及提供技术援助的方式,促进拉丁美洲各成员自身的和共同的经济与社会发展 。
( 一 ) 组织机构泛美开发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
董事会讨论决定银行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 。 董事会下设执行理事会,负责银行的日常业务工作 。 董事会选出行长 1名,行长兼任执行理事会主席,在董事会指导下处理日常业务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
( 二 ) IDB的资金来源泛美开发银行法定资本金分为普通资本和特种业务基金两种 。
以后随着资本金的增加,资本金又划分为普通资本,区际资本和特种业务基金 。
除了资本金以外,IDB还通过发行债券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筹借资金 。
( 三 ) IDB的业务活动泛美开发银行的主要业务活动是提供贷款 。
该行的贷款可分为普通业务贷款和特种业务基金贷款 。
除贷款之外,银行还向成员国提供技术合作援助 。
第三节 国际金融协调一,国际金融协调及其理论基础
( 一 ) 国际金融协调的基本含义国际金融协调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ordination & Cooperation) 是指世界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金融机构为促进国际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在国际磋商和国际协议的基础上,在国内政策方面相互进行的配合,或对国际金融活动进行的联合行动 。
狭义:国际金融协调与合作是指各国在制订国内金融政策的过程中,通过各国的磋商等方式对某些金融政策进行共同的设置 。
广义:凡是在国际范围内能够对各国国内金融政策产生一定程度制约的行为均可视为国际金融协调与合作 。
主体:是各国政府和主要的国际金融组织目的:保持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维护各国的经济利益 。 国际金融协调的对象是国际金融活动特征:各国保持一致的立场或采取联合的行动,协调成败的关键是各国能在多大程度上对国内的金融政策做出牺牲,以及政府愿意动用多少国内资源进行干预
( 二 ) 国际金融协调的理论基础
1,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的一般性理论
( 1) 经济政策的溢出入效应
( 2) 结构性相互依存性理论
2,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的主要方式
( 1) 规则性协调
( Rule-based Coordination),是指通过制定明确的规则 (包括原则,协定,条款及其他指导性条文等 )来指导各国采取政策措施从而达到国际间协调的一种协调方式 。
优点:
① 规则清晰,明了,有利于协调各方理解,
参考与执行;
② 在较长时期内可保证政策协调的连续与稳定进行;
③ 这些规则一般都是通过全球性金融组织或其成员共同制定的,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可信性,受到更多的重视;
④ 主要协调方还可参与制定这些规则,在此过程中可以反映本国的情况,体现本国在金融监管协调上的思想,理念和价值观 。
( 2 ) 相 机 性 协 调 ( Discretion-based
Coordination),是指有关协调主体根据世界经济变化趋势和各国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并不明文规定各国应采取何种协调措施的规则,
而是通过某种方式 (如召开会议,主持论坛等 )
协商确定针对某一特定情况各国应采用的政策组合和共同行动措施 。
优点,① 灵活性 。
② 时效性强 。
③ 针对性更强 。
缺点,① 协调成本较高 。
② 可信性相对较弱 。
③ 该协调对各国政府的制约效力相对有限,容易产生竞相违约及搭便车现象,缺乏可持续性二,国际金融协调的内容与形式
( 一 ) 国际金融协调的内容
1,国际货币体系本身的国际协调 。
2,国际收支失衡的国际协调 。
3,汇率的国际协调 。
( 二 ) 国际金融协调的形式主要从地域范围和参加国的构成情况来看,有全球性国际金融协调,区域性金融协调,国家间的双边与多边协调等三种形式 。
1,全球性国际金融协调是世界各国通过签订国际协议,成立有关国际金融组织,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国际经济交往的国际金融体系等方式来解决那些仅靠少数几个国家或个别地区无法解决的国际金融问题的一种国际金融协调方式 。
2,区域性国际金融协调是一个地区内的有关国家在货币金融领域内所实行的协调 。
3,国家间双边或多边国际金融协调主要包括两大类:
发达国家间的金融协调:主要体现在完善制度,政策协调与信息交换等三个方面 。
发展中国家间的金融协调:主要是通过建立合作银行,设立发展基金,创建汇兑机制,协调财政货币政策来实现 。
三,国际金融协调的实践
( 一 ) 第一阶段,1974—1978年
( 二 ) 第二阶段,1980—1985年
( 三 ) 第三阶段,1985—1996年
( 四 ) 第四阶段,1997年以后第四节,巴塞尔协议,与,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
一,,巴塞尔协议,
( 一 ) 巴塞尔委员会的成立
1975年 2月,经英格兰银行总裁查理森提议,在国际清算银行 ( BIS) 主持下成立了监督银行国际活动的协调机构 —“国际清算银行关于银行管理和监督活动常设委员会 ( 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Practices),,即巴塞尔委员会 ( The
Basel Committee),负责对国际银行的监管 。
巴塞尔委员会由十二国金融当局的银行监督官组成,它是一个常设机构,每年召开三次例会,讨论有关银行国际监督的事宜 。
宗旨:使国际银行机构受到充分的监督,
其成员相互合作以便协调对国际银行制度的监督,并担任制定适应各自国内监督制度的计划,
以便有效地应付银行业务的变化 。
( 二 ),巴塞尔协议,
1.,巴塞尔协议,的产生与演变
1975年,巴塞尔委员会成立不久,第一个
,巴塞尔协议,,即,对银行的外国机构的监管,
出台 。 该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问题,突出强调了两点:
① 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监督的职责 。 ② 东道国为主监督外国分行的流动性和外国子银行的清偿能力,
总行为主监督其在外国分行的清偿能力,外国子银行的流动性主要向东道国负责 。
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存在严重不足,如合作范围过于狭窄,各国监督仍缺乏有效的协调统一等等 。 针对前者暴露出的问题,1983年 5月,第二个,巴塞尔协议,,即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 —,对银行国外机构监督的原则,推出 。
第二个,巴塞尔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两个巴塞尔协议因此也就沒有实质性差异 。
巴塞尔协议的实质性进步体现在 1988年 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Proposal for
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也就是第三个,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银行业统一监管的一个划时代文件,
该协议对银行的资本比率,资本结构,各类资产的风险权数等都作了统一规定 。
主要目的:
① 通过制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
规定出计算方法和标准,以保障国际银行体系健康而稳定地运行;
② 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以消除国际金融市场上各国银行之间的不平等竞争 。
2.,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有四部分内容:即资本的组成,
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资本充足率规定,过渡期与实施安排 。
( 1) 资本的组成 。,巴塞尔协议,把资本分为两级,
即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 。
核心资本作为资本基础的第一级,是银行资本中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 它包括股本和公开储备,核心资本占银行资本的比例至少要占银行资本基础的 50%。
附属资本作为资本基础的第二级,包括非公开储备,
重估储备,一般储备金或普通呆帐准备金,长期次级债务和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其总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总额的 100%。
( 2) 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 。 银行的管理层需要防备各种不同的风险,对大多数银行来说最主要的风险是信贷风险 。 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
,巴塞尔协议,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 0%,20%,50%和 100% 四个风险档次 。 风险越大,加权数就越高 。
( 3)资本充足率规定。为长期保证国际银行拥有一个统一稳健的资本比率,巴塞尔委员会要求,从文件公布之日起,银行要逐步建立起所需的资本基础,到 1992
年年底,银行的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应达到 8%,
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 4%(该比率称为资本充足率)。
( 4)过渡期与实施安排。为了保证顺利、
平稳地过渡到新的监管体系,巴塞尔委员会同意设置一个过渡期,让各银行调整和建立所需的资本基础。,巴塞尔协议,规定,从 1987年底到 1992年为过渡期,1992年底必须达到 8%的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目标。
3.,巴塞尔协议,的缺陷及其完善
( 1) 容易导致银行过分强调资本充足的倾向,从而相应忽视银行业的盈利性及其他风险,这样,即使银行符合资本充足性的要求,也可能因为其他风险而陷人经营困境 。
( 2) 从具体的风险资产的计算看,,巴塞尔协议,
没有考虑同类资产不同信用等级的差异,从而不能十分准确地反映银行资产面临的真实的风险状况 。
( 3) 对于国家信用的风险权重的处理比较简单化 。
( 4) 仅仅注意到信用风险,而没有考虑到在银行经营中影响越来越大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等 。
( 5),巴塞尔协议,难以有效约束日益增长的国际银行界的资本套利现象 。
正是由于,巴塞尔协议,在实际应用中日益显现出来的局限性,巴塞尔委员会在 1996年年初推出了,〈 巴塞尔资本充足协议 〉 的补充协议,,在 1997年 4月提出了,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并于同年 9月下旬在香港举行的 IMF和世界银行的年会上正式通过,要求世界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 1998年 10月之前进行认可。巴塞尔委员会将与其它有关组织一起,督促各国加快实施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的进程。
( 三 ),巴塞尔核心原则,
,银行有效监管核心原则,包括 25条原则,
主要从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发照和审批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 。
1,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
2,发照程序和对机构变化的审批
3,持续银行监管手段
4,监管者的正式权力
5,跨国银行的监管
( 四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1988年,巴塞尔协议,发布以后,全球银行业经历了重大的变化,促使巴塞尔委员会着手对其进行全面的调整与修订 。 2001年 1月 16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经过长期研究和探讨,发布了新资本协议草案第二稿,在全球范围内征求意见 。 2001年 6月
25日,巴塞尔委员会发表了经过两度修正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三个征求意见稿,决定将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推迟到 2002年初,同时决定将原定
2001年末完成新协议的制定并在 2004年实施新协议的安排分别推迟到 2002年和 2005年 。
1.,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2001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继续延续 1988
年巴塞尔协议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突出强调国家风险的风险监管思路,并吸收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的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
市场约束等三个支柱的原则,进而提出了衡量资本充足比率的新的思路和方法,以使资本充足比率和各项风险管理措施更能适应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 。
新资本协议的目标是:
① 继续促进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至少维持金融体系目前的资本总体水平 。
② 促进公平竞争 。
③ 提供更全面的处理风险的方案 。
④ 使处理资本充足率的各种方法更为敏感地反映银行头寸及其业务的风险程度 。
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主要特点
( 1) 新资本协议使资本水平能够更真实地反映银行风险 。 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8%)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 。
( 2) 进一步强调了银行内控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和基本要求 。
( 3) 更强调监管当局的准确评估和及时干预 。
( 4) 更强调银行资本管理的透明度和市场约束 。
新的巴塞尔协议已于 2003年 4月最终定稿,各家银行和监管当局可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来调整,适应和发展必要的匹配系统与程序,以便符合新协议的标准要求 。 2006年新巴塞尔协议将正式生效,预计届时它将广泛应用于现已执行旧规则的 100多个国家 。
二,,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
( 一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出台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国际服务贸易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迅猛发展,但与此同时,各国服务贸易的磨擦也日益激烈 。 经过艰苦的谈判,各国最终在 1993年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
( General Agreement for Trade of Service,GATS) 。
,服务贸易总协定,共包括 6大部分,29条和 8个附件,其中,金融贸易服务附件,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
1995年 1月 1日,管理多边贸易体制的常设性机构 —
世界贸易组织 (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 正式启动,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取代 1948年以来作为临时性机构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从此,多边贸易体制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 。
( 二 ),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主要包括一个核心文件以及成员国提交的承诺表和豁免清单,这些承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关于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
2,关于提供服务的方式
3,关于开放的具体金融部门
( 三 ),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世界经济的影响
,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是第一个规范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多边协议,对未来全球金融体系,对世界经济的发展必然产生深远的影响 。
掌握国际金融协调的含义、内容与形式;深刻理解国际金融协调的两个突出成果,巴塞尔协议,和,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内容与意义。
学习要求第一节 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第二节 区域性国际金融机构第三节 国际金融协调第四节,巴塞尔协议,与,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
第一节 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国际金融机构指从事国际金融管理以及国际金融活动的超国家性质的组织机构。可以分为:
① 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
② 半区域性国际金融机构;
③ 区域性国际金融机构。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s,IMF)
1944年 7月,44个国家在美国新罕布什尔洲的布雷顿森林 ( Bretton Woods) 召开了联合国货币与金融会议,决定成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 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 1946年 3月 IMF正式成立 。
最初,IMF仅有 29个成员国,此后数量逐年增加,截止 2005年 4月,成员国达到 184个 。
我国是国际货币 IMF的创始国之一,并于
1980年 4月 18日正式恢复了在 IMF的合法席位。
( 一 ) 宗旨及职能
1,宗旨
① 通过设置常设机构就国际货币问题进行磋商与协作,从而促进国际货币领域的合作;
② 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平衡发展,从而有助于提高和保持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入,并增强各成员国生产性资源的开发,并以此作为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
③ 促进汇率的稳定,保持成员国之间有秩序的汇率安排,避免竞争性通货贬值;
④ 协助在成员国之间建立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体系,取消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外汇限制;
⑤ 在具有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向成员国提供暂时性普通资金以增强其信心,使其能有机会在无需采取有损本国和国际经济繁荣的措施的情况下,纠正国际收支失衡;
⑥ 缩短成员国国际收支失衡的时间,减轻失衡的程度 。
2,主要职能
① 为成员国提供国际货币合作与协商的场所;
② 实施汇率监督;
③ 提供资金融通;
④ 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⑤ 督促执行 IMF条款 。
( 二 ) 组织机构
IMF的组织机构由理事会,执行董事会,总裁和若干业务职能机构组成 。
1,理事会 (Board of Governors),IMF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职能是接纳新成员,决定或调整成员国的份额,分配特别提款权以及处理国际货币制度的重大问题 。
2.执行董事会 (Board of Executive
Directors):理事会下面的常设机构,它负责处理 IMF的日常事务。
3,总裁 ( Managing Director),由执行董事会选举产生,兼任执行董事会主席,总管
IMF的业务工作,是 IMF的最高行政领导人 。 任期五年 。
4.发展委员会( Develop Committee):
是,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关于实际资源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联合部长级委员会,的简称。致力于发展政策及发展中国家关注的其他问题的磋商讨论。
( 三 ) 资金来源
1,份额 ( Quota)
IMF的资金主要来自成员国缴纳的份额 。 份额在性质上类似于股份公司的股东缴纳的股本金,凡参加 IMF的成员国都必须认缴一定的份额,份额一旦认缴,就成为 IMF的资产 ( 资本 ) 。
缴纳办法,25%最初以黄金缴纳,1978年 4月 1日
,牙买加协议,生效之后,改用可兑换货币或 SDR
缴纳; 75%以本国货币缴纳,或以成员国凭券支付的,无息的国家短期有价证券 。
2,借款,IMF有两个借款安排:借款总安排和新借款安排 。
3,信托基金( Trust Fund)
( 四)业务活动
1.政策建议和全球监督
IMF以三种方式实施监督,① 国别监督
② 区域性监督 ③ 全球监督
2,资金融通
IMF最主要的业务活动是向成员国提供资金融通,以协助成员国改善国际收支状况。
IMF设有多种类型的贷款:
( 1) 普通贷款 ( Normal Credit Tranches),又称基本信用贷款 ( Basic Credit Facility),是 IMF最基本的贷款形式,主要用于弥补成员国国际收支逆差的短期资金需要,期限为 3~ 5年,贷款额度最高为成员国缴纳份额的 125%。 IMF将 普 通 贷 款 又 分 为 储 备 部 分 贷 款
( Reserve Tranche ) 和 信 用 部 分 贷 款 ( Credit
Tranche) 。
( 2 ) 补 偿 与 应 急 贷 款 (Compensatory &
Contingent Financing Facility,CCFF),其前身为 1963
年 2 月 设 立 的 出 口 波 动 补 偿 贷 款 ( Compensatory
Financing Facility,CFF 或 Compensatory Financing
of Export Fluctuating) 。
( 3 ) 缓 冲 库 存 贷 款 ( Buffer Stock
Financing Facility,BSFF)
( 4 ) 扩 展 贷 款 或 中 期 贷 款 ( Extended
Financing Facility,EFF)
( 5) 补充贷款 ( Supplementary Financing
Facility,SFF) 。
( 6) 信托基金贷款 ( Trust Fund Facility)
( 7) 临时性信用贷款 ( Temporary Credit
Facility,TCF)
( 8 ) 结构调整贷款 ( Structural
Adjustment Facility,SAF)
3,技术援助和培训二,世界银行集团世界银行集团 (World Bank Group)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等 5个机构组成 。
( 一 )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 际 复 兴 开 发 银 行 ( 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IBRD),简称世界银行,
1945年 12月 27日正式成立 。 总部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 。 我国是创始成员国之一,于 1980年 5月 15日恢复在世界银行的合法席位 。
1,宗旨
① 对用于生产性目的的投资提供便利,
以协助成员国的复兴与开发;
② 以担保或参加私人贷款和私人投资的方式,促进私人的对外投资;
③ 用鼓励国际投资以开发成员国生产资源的方式,促进国际贸易的长期均衡发展,并维持国际收支平衡;
④ 与其它方面的国际贷款配合提供贷款担保 。
2,组织机构与 IMF类似,由理事会,执行理事会和行长,副行长等组成 。
( 1) 理事会 ( Board of Governors),是世界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职责是:批准接纳新成员,决定普遍地增加或者调整成员国应缴股本,决定银行净收入的分配及其它重大问题 。
( 2) 执行董事会 ( Board of Executive
Directors),是世界银行负责日常事务的机构,
行使由理事会授予的职权 。
( 3) 行长 ( President),是世界银行的最高行政长官,由执行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领导世界银行的日常工作及任免世界银行的高级职员和工作人员 。 任期 5年,可以连任 。
各成员国的投票权是根据持有股份决定的,
每个成员国都享有基本投票权 250票,此外,每认缴股金 10万美元增加 1票 。 一般情况下,成员国认缴股份的多少是根据该国的经济和财政力量并参照其在 IMF认缴份额的多少来决定的 。
目前,美国持有的份额最多,占总股份的
17%,因此享有最大的表决权 。 西方七国 ( 美国,
英国,德国,加拿大,法国,意大利,日本 ) 拥有世界银行总股份的 45%,因此在重大国际经济事务及贷款业务中拥有很大的决定权 。
3,资金来源
( 1) 成员国缴纳的股金 。
( 2) 向国际金融市场借款 。
( 3) 债权转让 。
( 4) 利润收入 。
4,贷款业务
( 1) 贷款的条件:世界银行的贷款条件是相当严格的 。
( 2) 贷款的特点:
① 贷款的重点是各种基础设施
② 贷款期限长,利率低 。
③ 贷款程序严密 。
④ 贷款数额不受借款国股份数额的限制 。
( 3) 贷款的种类:
① 项目贷款 ( Project Loan),又称为投资项目贷款,是世界银行最主要的贷款,用于资助成员国的具体发展项目 。
② 非项目贷款 ( Non-project Loan) 。 由世界银行为支持成员国进口物资,设备所需外汇提供的贷款,或是为支持成员国实现一定的计划所提供的贷款 。 如 1980年设立的结构调整贷款 。
③ 联合贷款 (Co-financing)。 世界银行与借款国以外的其它贷款者联合起来,为世界银行贷款资助的某一项目共同筹资和提供贷款 。
④,第三窗口,贷款 ( The Third Window
Facility ),亦 称 中 间 性 贷 款 (Intermediate
Financing Facility)。 是指世界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提供的两项贷款 (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一般性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的优惠贷款 ) 之外的一种贷款 。
( 二 ) 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开发协会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IDA) 是一个专门从事对欠发达国家提供无息长期贷款的国际性金融组织 。 于 1960
年 9月正式成立,总部设在美国华盛顿 。
宗旨是向欠发达地区的协会成员国发放比一般贷款条件更优惠的贷款,以此作为世界银行贷款的补充,从而促进世界银行目标的实现 。
1,组织机构
IDA的组织机构及其管理方式与世界银行相同 。 IDA与世界银行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2,资金来源
( 1) 成员国认缴的股本 。
( 2) 各国提供的补充资金 。
( 3) 世界银行的业务净收入 。
( 4) 国际开发协会本身的业务经营净收入 。
3,信贷业务国际开发协会的贷款只提供给低收入国家 。
IDA的贷款称为信贷,以区别于世界银行的贷款,其最大的特点是具有高度的优惠性 。 IDA
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是长期无息的优惠贷款,统称为,软贷款,( 世界银行的贷款称为,硬贷款,),主要用于发展农业,工业,运输和电力,
电讯,城市供水,以及文教卫生和计划生育等,
从 20世纪 70年代开始,IDA发放的最大信贷是用于农业和农村发展 。
( 三 ) 国际金融公司
1956年 7月国际金融公司 (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IFC) 正式成立 。
宗旨: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国私人企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提供贷款资金和技术援助,促进发展中国家中私营经济的增长和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 。
1,组织机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日常业务的组织机构是董事会,由总经理,若干副总经理和工作人员组成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公司的日常业务 。 公司的正副理事,正副董事也就是世界银行的正副理事和正副执行董事 。 公司的总经理由世界银行行长兼任 。
2,资金来源
① 成员国认缴的股本 。
② 从世界银行借入资金和通过发行债券从国际金融市场筹资 。
③ 公司历年累积的利润收入 。
3,业务活动特点:
① 主要向成员国的私人公司提供贷款或直接投资于私人企业 。
② 常常与私人商业银行等联合贷款 。
③ 一般只对中小型私人企业提供贷款 。
④ 往往采取贷款与资本投资相结合的方式,但公司并不参与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
⑤ 贷款具有较大灵活性 。
IFC的贷款期限一般为 7~ 15年,还款须用原借入时的货币,贷款的利息率不统一,视投资对象的风险和预期收益而定,但一般高于世界银行的贷款利率,对于未提取的贷款资金,
公司收取 1%的承担费 。
IFC在进行投资时,还向项目主办企业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向成员国政府提供政策咨询服务,以协助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从而达到促进私人资本投资的目的 。
( 四 )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 决 投 资 争 端 国 际 中 心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ICSID) 成立于 1966年,是世界银行为成员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在投资,结算等方面发生的纠纷提供仲裁和调解的机构 。
ICSID作为一个国际性的常设机构,设有一个行政理事会和一个秘书处,并分别设立一个调停人小组和一个仲裁人小组 。
(五 )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多 边 投 资 担 保 机 构 (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MIGA) 成立于
1988年,是世界银行集团中最新成立的一个机构 。
宗旨:鼓励生产性的外国直接投资向发展中国家的流动以及资本在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流动,从而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并以此补充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的业务活动 。
1,组织机构
MIGA设理事会,董事会,总裁 。 机构的一切权力归理事会,理事会由成员国按其自行确定的方式指派理事和副理事各一名组成 。 董事会负责机构的一般业务,董事人数可由理事会根据成员国的变动进行调整,但不应少于 12
人,世界银行行长兼任董事会主席,总裁在董事会的监督下处理机构的日常事务 。
2,业务
(1) 担保业务 。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对以下四类非商业性风险提供担保,① 货币转移险 。 ② 征用险 。
③ 违约险 。 ④ 战争和内乱险 。 另外,MIGA公约规定,
应东道国和投资者的申请,该机构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公约的担保范围扩大到上述四项风险以外的政治风险 。
MIGA提供的保险合同期限通常为 15年,在特殊情况下为 20年,保险费的收取依照项目的类型和所需保险的类型而定,每项保险的年保险费通常在承保额的 0.5~ 1.25%范围内,最高保险限额为 5000万美元 。
(2) 中介和咨询业务 。
三,国际清算银行国 际 清 算 银 行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BIS),是指在 1930年 5月,由英,法,
德,意,比,日等国的中央银行与美国的三家大商业银行 ( 摩根银行,纽约花旗银行和芝加哥花旗银行 ) 组成的集团联合组建成立的国际组织 。
是世界上最早成立的国际金融机构,总部设在瑞士的巴塞尔 。 组建时只有 7个成员国 。 截止到 2005年 4月,BIS共有 55个成员国 。
( 一 ) 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当局三部分组成 。
股东大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国际清算银行的实际领导机构,董事长兼行长由选举产生 。
董事会下设经理部,经理部下设四个业务机构:
银行账号部,货币经济部,秘书处和法律处 。
( 二 ) 资金来源
① 成员国缴纳的股金 。
② 借款 。
③ 存款 。
( 三 ) 业务
① 处理国际清算事务 。
② 为各国中央银行提供服务 。
③ 定期举办中央银行行长会议 。
④ 进行国际货币与金融问题的研究 。
第二节 区域性国际金融机构一,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 ( Asian Development Bank,
ASDB),简称亚行,是一个类似于世界银行,
但只面向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国际金融机构 。
1966年正式成立,总部设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 。
我国于 1983年 2月正式申请加入亚洲开发银行 。 1986年 3月 10日,亚行正式宣布中国为亚行成员 。
( 一 ) 亚行的宗旨
① 向其成员国或地区成员提供贷款,进行证券投资,以促进其经济和社会发展;
② 帮助协调成员国在经济,贸易和发展方面的发展政策和计划;
③ 促进以发展为目的的公共和私人投资;
④ 为成员国发展项目和规划提供技术援助和地区咨询;
⑤ 同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进行合作,以促进亚太地区的经济发展 。
此外,亚行在其中期战略框架中还确定了五个战略目标:促进经济增长,减少贫困,提高妇女地位,开发人力资源,促进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有效管理 。
( 二 ) 亚行的组织机构亚行的组织机构由理事会,董事会和亚行总部组成 。
理事会是亚行的最高权力机构 。 理事会下设董事会负责亚行的日常运作,行使亚行章程和亚行理事会所授予的权力 。 理事会选举出的亚行行长是亚行的最高行政负责人,在董事会指导下处理亚行的日常业务并负责亚行官员和工作人员的任免 。
( 三 ) 亚行的资金来源
1,普通资金
① 股本 。
② 普通储备金与特别储备金 。
③ 借款 。
2,特别基金
① 亚洲开发基金 ( Asian Development
Fund)
② 技术援助特别基金
③ 日本特别基金协议,该基金以赠款的形式对成员的公,私营部门进行技术援助或支持私营部门的开发项目 。
( 四 ) 亚行的业务活动
1,贷款业务按贷款条件划分,亚行的贷款可分为硬贷款,软贷款和赠款三类 。
亚行的贷款方式与世界银行相似,主要有项目贷款,规划贷款,部门贷款,开发金融机构贷款,综合项目贷款等 。
2,技术援助二,非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 银行 (African Development Bank,
ADB),简称非行,是非洲国家在联合国帮助下成立的政府间国际金融组织,它成立于 1964年 9月,
1966年 7月正式开业,总部设在科特迪瓦首都阿比让 。 非行创建时只有 23个成员国,目前除南非以外,非洲国家全部参加了该行 。
宗旨:向非洲成员国提供贷款和投资,或给予技术援助,以充分利用本大陆的人力和资源,
促进各国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尽快改变非洲贫穷落后的面貌 。
( 一 ) 非行的组织机构与亚洲开发银行类似,非行也是股份制的金融机构 。
非洲开发银行的最高决策与权力机构是理事会 。 理事会选举出董事会负责非行的日常经营活动 。 董事会选举非行的行长非行的日常业务工作 。
为广泛动员和利用资金,解决贷款资金的来源,非行先后建立了以下四个机构:
1,非洲投资开发国际金融公司 。
2,非洲开发基金 。
3,尼日利亚信托基金 。
4,非洲再保险公司 。
( 二 ) 非行的业务活动非行经营的业务分普通贷款业务和特别贷款业务 。
三,欧洲投资银行欧洲投资银行 ( European investment Bank,
EIB) 于 1958年 1月成立,总部设在卢森堡 。
宗旨:利用国际资本市场和共同体内部资金,促进共同体的平衡和稳定发展 。
欧洲投资银行是股份制的企业性金融机构 。
其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各成员国财政部长组成的董事会 。 理事会负责主要业务的决策工作,如批准贷款,确定利率等;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业务的管理 。
四,泛美开发银行泛 美 开 发 银 行 ( Inter-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IDB) 是拉美国家和一些西方国家合办的国际金融机构,1959年 12月成立,
1960年 10月正式开业,行址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 。
宗旨:组织吸收拉丁美洲内外的资金,通过为拉美成员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提供贷款或为它们的贷款提供担保以及提供技术援助的方式,促进拉丁美洲各成员自身的和共同的经济与社会发展 。
( 一 ) 组织机构泛美开发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
董事会讨论决定银行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 。 董事会下设执行理事会,负责银行的日常业务工作 。 董事会选出行长 1名,行长兼任执行理事会主席,在董事会指导下处理日常业务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
( 二 ) IDB的资金来源泛美开发银行法定资本金分为普通资本和特种业务基金两种 。
以后随着资本金的增加,资本金又划分为普通资本,区际资本和特种业务基金 。
除了资本金以外,IDB还通过发行债券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筹借资金 。
( 三 ) IDB的业务活动泛美开发银行的主要业务活动是提供贷款 。
该行的贷款可分为普通业务贷款和特种业务基金贷款 。
除贷款之外,银行还向成员国提供技术合作援助 。
第三节 国际金融协调一,国际金融协调及其理论基础
( 一 ) 国际金融协调的基本含义国际金融协调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ordination & Cooperation) 是指世界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金融机构为促进国际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在国际磋商和国际协议的基础上,在国内政策方面相互进行的配合,或对国际金融活动进行的联合行动 。
狭义:国际金融协调与合作是指各国在制订国内金融政策的过程中,通过各国的磋商等方式对某些金融政策进行共同的设置 。
广义:凡是在国际范围内能够对各国国内金融政策产生一定程度制约的行为均可视为国际金融协调与合作 。
主体:是各国政府和主要的国际金融组织目的:保持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维护各国的经济利益 。 国际金融协调的对象是国际金融活动特征:各国保持一致的立场或采取联合的行动,协调成败的关键是各国能在多大程度上对国内的金融政策做出牺牲,以及政府愿意动用多少国内资源进行干预
( 二 ) 国际金融协调的理论基础
1,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的一般性理论
( 1) 经济政策的溢出入效应
( 2) 结构性相互依存性理论
2,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的主要方式
( 1) 规则性协调
( Rule-based Coordination),是指通过制定明确的规则 (包括原则,协定,条款及其他指导性条文等 )来指导各国采取政策措施从而达到国际间协调的一种协调方式 。
优点:
① 规则清晰,明了,有利于协调各方理解,
参考与执行;
② 在较长时期内可保证政策协调的连续与稳定进行;
③ 这些规则一般都是通过全球性金融组织或其成员共同制定的,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可信性,受到更多的重视;
④ 主要协调方还可参与制定这些规则,在此过程中可以反映本国的情况,体现本国在金融监管协调上的思想,理念和价值观 。
( 2 ) 相 机 性 协 调 ( Discretion-based
Coordination),是指有关协调主体根据世界经济变化趋势和各国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并不明文规定各国应采取何种协调措施的规则,
而是通过某种方式 (如召开会议,主持论坛等 )
协商确定针对某一特定情况各国应采用的政策组合和共同行动措施 。
优点,① 灵活性 。
② 时效性强 。
③ 针对性更强 。
缺点,① 协调成本较高 。
② 可信性相对较弱 。
③ 该协调对各国政府的制约效力相对有限,容易产生竞相违约及搭便车现象,缺乏可持续性二,国际金融协调的内容与形式
( 一 ) 国际金融协调的内容
1,国际货币体系本身的国际协调 。
2,国际收支失衡的国际协调 。
3,汇率的国际协调 。
( 二 ) 国际金融协调的形式主要从地域范围和参加国的构成情况来看,有全球性国际金融协调,区域性金融协调,国家间的双边与多边协调等三种形式 。
1,全球性国际金融协调是世界各国通过签订国际协议,成立有关国际金融组织,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国际经济交往的国际金融体系等方式来解决那些仅靠少数几个国家或个别地区无法解决的国际金融问题的一种国际金融协调方式 。
2,区域性国际金融协调是一个地区内的有关国家在货币金融领域内所实行的协调 。
3,国家间双边或多边国际金融协调主要包括两大类:
发达国家间的金融协调:主要体现在完善制度,政策协调与信息交换等三个方面 。
发展中国家间的金融协调:主要是通过建立合作银行,设立发展基金,创建汇兑机制,协调财政货币政策来实现 。
三,国际金融协调的实践
( 一 ) 第一阶段,1974—1978年
( 二 ) 第二阶段,1980—1985年
( 三 ) 第三阶段,1985—1996年
( 四 ) 第四阶段,1997年以后第四节,巴塞尔协议,与,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
一,,巴塞尔协议,
( 一 ) 巴塞尔委员会的成立
1975年 2月,经英格兰银行总裁查理森提议,在国际清算银行 ( BIS) 主持下成立了监督银行国际活动的协调机构 —“国际清算银行关于银行管理和监督活动常设委员会 ( 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Practices),,即巴塞尔委员会 ( The
Basel Committee),负责对国际银行的监管 。
巴塞尔委员会由十二国金融当局的银行监督官组成,它是一个常设机构,每年召开三次例会,讨论有关银行国际监督的事宜 。
宗旨:使国际银行机构受到充分的监督,
其成员相互合作以便协调对国际银行制度的监督,并担任制定适应各自国内监督制度的计划,
以便有效地应付银行业务的变化 。
( 二 ),巴塞尔协议,
1.,巴塞尔协议,的产生与演变
1975年,巴塞尔委员会成立不久,第一个
,巴塞尔协议,,即,对银行的外国机构的监管,
出台 。 该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问题,突出强调了两点:
① 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监督的职责 。 ② 东道国为主监督外国分行的流动性和外国子银行的清偿能力,
总行为主监督其在外国分行的清偿能力,外国子银行的流动性主要向东道国负责 。
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存在严重不足,如合作范围过于狭窄,各国监督仍缺乏有效的协调统一等等 。 针对前者暴露出的问题,1983年 5月,第二个,巴塞尔协议,,即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 —,对银行国外机构监督的原则,推出 。
第二个,巴塞尔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两个巴塞尔协议因此也就沒有实质性差异 。
巴塞尔协议的实质性进步体现在 1988年 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Proposal for
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也就是第三个,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银行业统一监管的一个划时代文件,
该协议对银行的资本比率,资本结构,各类资产的风险权数等都作了统一规定 。
主要目的:
① 通过制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
规定出计算方法和标准,以保障国际银行体系健康而稳定地运行;
② 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以消除国际金融市场上各国银行之间的不平等竞争 。
2.,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有四部分内容:即资本的组成,
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资本充足率规定,过渡期与实施安排 。
( 1) 资本的组成 。,巴塞尔协议,把资本分为两级,
即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 。
核心资本作为资本基础的第一级,是银行资本中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 它包括股本和公开储备,核心资本占银行资本的比例至少要占银行资本基础的 50%。
附属资本作为资本基础的第二级,包括非公开储备,
重估储备,一般储备金或普通呆帐准备金,长期次级债务和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其总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总额的 100%。
( 2) 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 。 银行的管理层需要防备各种不同的风险,对大多数银行来说最主要的风险是信贷风险 。 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
,巴塞尔协议,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 0%,20%,50%和 100% 四个风险档次 。 风险越大,加权数就越高 。
( 3)资本充足率规定。为长期保证国际银行拥有一个统一稳健的资本比率,巴塞尔委员会要求,从文件公布之日起,银行要逐步建立起所需的资本基础,到 1992
年年底,银行的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应达到 8%,
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 4%(该比率称为资本充足率)。
( 4)过渡期与实施安排。为了保证顺利、
平稳地过渡到新的监管体系,巴塞尔委员会同意设置一个过渡期,让各银行调整和建立所需的资本基础。,巴塞尔协议,规定,从 1987年底到 1992年为过渡期,1992年底必须达到 8%的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目标。
3.,巴塞尔协议,的缺陷及其完善
( 1) 容易导致银行过分强调资本充足的倾向,从而相应忽视银行业的盈利性及其他风险,这样,即使银行符合资本充足性的要求,也可能因为其他风险而陷人经营困境 。
( 2) 从具体的风险资产的计算看,,巴塞尔协议,
没有考虑同类资产不同信用等级的差异,从而不能十分准确地反映银行资产面临的真实的风险状况 。
( 3) 对于国家信用的风险权重的处理比较简单化 。
( 4) 仅仅注意到信用风险,而没有考虑到在银行经营中影响越来越大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等 。
( 5),巴塞尔协议,难以有效约束日益增长的国际银行界的资本套利现象 。
正是由于,巴塞尔协议,在实际应用中日益显现出来的局限性,巴塞尔委员会在 1996年年初推出了,〈 巴塞尔资本充足协议 〉 的补充协议,,在 1997年 4月提出了,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并于同年 9月下旬在香港举行的 IMF和世界银行的年会上正式通过,要求世界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 1998年 10月之前进行认可。巴塞尔委员会将与其它有关组织一起,督促各国加快实施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的进程。
( 三 ),巴塞尔核心原则,
,银行有效监管核心原则,包括 25条原则,
主要从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发照和审批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 。
1,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
2,发照程序和对机构变化的审批
3,持续银行监管手段
4,监管者的正式权力
5,跨国银行的监管
( 四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1988年,巴塞尔协议,发布以后,全球银行业经历了重大的变化,促使巴塞尔委员会着手对其进行全面的调整与修订 。 2001年 1月 16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经过长期研究和探讨,发布了新资本协议草案第二稿,在全球范围内征求意见 。 2001年 6月
25日,巴塞尔委员会发表了经过两度修正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三个征求意见稿,决定将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推迟到 2002年初,同时决定将原定
2001年末完成新协议的制定并在 2004年实施新协议的安排分别推迟到 2002年和 2005年 。
1.,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2001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继续延续 1988
年巴塞尔协议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突出强调国家风险的风险监管思路,并吸收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的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
市场约束等三个支柱的原则,进而提出了衡量资本充足比率的新的思路和方法,以使资本充足比率和各项风险管理措施更能适应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 。
新资本协议的目标是:
① 继续促进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至少维持金融体系目前的资本总体水平 。
② 促进公平竞争 。
③ 提供更全面的处理风险的方案 。
④ 使处理资本充足率的各种方法更为敏感地反映银行头寸及其业务的风险程度 。
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主要特点
( 1) 新资本协议使资本水平能够更真实地反映银行风险 。 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8%)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 。
( 2) 进一步强调了银行内控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和基本要求 。
( 3) 更强调监管当局的准确评估和及时干预 。
( 4) 更强调银行资本管理的透明度和市场约束 。
新的巴塞尔协议已于 2003年 4月最终定稿,各家银行和监管当局可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来调整,适应和发展必要的匹配系统与程序,以便符合新协议的标准要求 。 2006年新巴塞尔协议将正式生效,预计届时它将广泛应用于现已执行旧规则的 100多个国家 。
二,,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
( 一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出台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国际服务贸易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迅猛发展,但与此同时,各国服务贸易的磨擦也日益激烈 。 经过艰苦的谈判,各国最终在 1993年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
( General Agreement for Trade of Service,GATS) 。
,服务贸易总协定,共包括 6大部分,29条和 8个附件,其中,金融贸易服务附件,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
1995年 1月 1日,管理多边贸易体制的常设性机构 —
世界贸易组织 (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 正式启动,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取代 1948年以来作为临时性机构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从此,多边贸易体制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 。
( 二 ),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主要包括一个核心文件以及成员国提交的承诺表和豁免清单,这些承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关于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
2,关于提供服务的方式
3,关于开放的具体金融部门
( 三 ),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世界经济的影响
,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是第一个规范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多边协议,对未来全球金融体系,对世界经济的发展必然产生深远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