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明代法律制度第一节 法律概况一、立法概况法律形式包括以下:
1、律
,大明律,共 30卷,7篇,460条。加重了对政治、经济犯罪的处罚。
( 1)名例律是首篇,有关定罪量刑的原则规定;
( 2)吏律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行为的规定;
( 3)户律是关于户籍年、赋役、田宅、钱债、婚姻方面的规定;
( 4)礼律是关于祭祀和礼仪方面的规定;
( 5)兵律是关于警卫宫廷和保卫关津要塞大军方面的法律;
( 6)刑律为法典的主体部分,有关刑事犯罪的法律;
( 7)工律是关于工程兴造与河防方面的法律。
2、令
,大明令,共 145条,是明初与律并行的综合性法令。其中刑令 71条,基本上是刑法总则性质上的规定。
3、大诰朱元璋亲自编定
,大诰,4编,即
,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共计 236条。由于
,大诰,是御制圣书,
故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区别律与诰
( 1)诰所举的案例,绝大多数是轻罪重刑;
( 2)无罪也处重刑;
( 3)刑罚上,有十几种是律所没有的酷刑;
( 4)突出了重典治吏的精神。
4、例例,就是,判例,或
,事例,。主要条例:
( 1),钦定律诰条例,
( 2),问刑条例,
二、法制思想
1、立法轻重适宜,务求至当;
2、立法因时制宜;
3、立法重在预防犯罪;
4、立法贵在简洁明确;
5、立法必须礼律结合。
第二节 行政法律一、中央官制的变化六部即吏、户、礼、兵、刑、工。
1、吏部管理选授考课官吏;
2、户部管理全国户口、田赋、财政;
3、礼部管理科举、礼仪、祭祀;
4、兵部管理武官选授、军队调遣和训练;
5、刑部的职责 ⑴总理两京和地方的刑政;
⑵审定和执行大明律例;⑶审理罪犯、
断案定刑;⑷管理罪囚;
6、工部管理营造和水利。
二、地方官制的改革承宣布政使司既是官府的名称,又是省一级的行政区划组织。
下设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三个衙门。三司的设立,一方面使地方机关职权趋向专一化,从而加强了统治效能;另一方面,由于三司地位平等,
虽然共商一省政务,但是互不统属,直接受皇帝领导。因此不仅分散了省级长官的职权,而且造成三机关之间的互相牵制,以便于皇帝操纵。
第三节 刑事法律一、刑法原则
1、等级不平等原则
2、法定罪行与有限类推并存原则
3、连带责任二、刑名
(一)法定刑笞、杖、徒、流、死
(二)律外之刑朱元璋在,大诰,中承认的律外刑名就有二十余种
(三)赎刑有“收赎”与“纳赎”之分,区别在于:
收赎是赎余罪,纳赎是赎全罪。
三、刑法的实施特点
(一)重制朝臣,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
1、首创,奸党,罪
2、设廷杖制
(二)严惩贪官污吏
(三)厂卫操纵刑狱
(四)宽纵最高特权阶层的犯罪第四节 民商法律一、户籍制度与民事主体二、土地所有权制度明的土地所有制分为官田和私田。
三、契约制度
(一)借贷契约
1、央中借贷:借款人通过中人说合担保向他人求借
2、典当物品借贷:以物换钱
(二)买卖契约
1、动产买卖中
⑴强调公平交易,两相合同,禁止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⑵确立了卖方瑕疵担保责任原则,质量不合格产品要求不得上市交易。买卖畜产,如有病欺,
买主可以退畜索款。⑶禁止买卖不许流通的财物。
2、不动产买卖中
⑴ 法律要求买卖田宅必须订立契约
⑵法律重视对田宅买卖关系中产权转移的调整四、婚姻继承制度明代法律对丈夫逃亡三年以上妇女的再婚问题,(失踪三年以上,经告官司,
许其改嫁再婚)。订婚五年后无故不娶妇女(或在外年久不还,失踪三年以上者)听告官改嫁。
五、商事法律制度
(一)税制
1、土地税(田赋)
朱元璋依据两册(即黄册:户口;鱼鳞册:全国地图)征税。
2、专卖税主要有盐税和茶税。
3、交易税包括田宅过割税和商税两种。
(二)专榷法律制度
1、盐法
2、茶
(三)奉行海禁政策,阻止对外贸易第五节 司法制度一、皇帝的最高司法权
(一)重案的最终裁决权
(二)死刑的复核权
(三)特别审判的直接裁决权
(四)奉旨推问案件
(三)特别审判的直接裁决权明朝的司法部门要定期向皇帝汇报审判结果,形成了“岁报”和“日报”制度。
特别审判有廷审、圆审、热审、大审:
1、廷审:皇帝亲自审讯犯人的一种特别审判。
朱元璋规定武臣犯死罪必须亲自审判。
2、圆审:又称九卿会审,是三法司的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以及通政使司的长官通政使详审。
3、热审:由太监和两京法司负责进行,每年小满后十余日进行恤刑的制度。
上页二、行政中枢对司法的干预明太祖设立内阁制,明代的阁臣无定员定制,其编制大约在 3——7人之间,分为首辅、次辅、群辅,他们之间的差距明显拉开。内阁的最大权利是票拟,即为皇帝预拟诏旨。明代的三法司直接向皇帝负责,与首辅无统属关系,因此首辅不能直接干预司法,但是首辅有票拟权,他通过对三法司题本的票拟可以对案件施加一定的影响。
三、中央司法监察机构
(一)三法司职权及其相互关系
1、刑部专司审判之职,受理地方上诉案件,
审核地方徒以上重案,审理京师地区和中央百官的案件。刑部下分四部:总部、
比部、司门部、都官部;
2、都察院又称“风宪衙门”,掌纠察,对官吏的违法失礼行为有权纠察弹劾。对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也有权进行监督。
3、大理寺大理寺不主管审判,专掌复核。凡是刑部、都察院审判的案件,均由大理寺复核,有权驳令更审或请旨发落。
(二)厂卫参与司法的组织与权限明代握有司法审判权的特务系统有两个,
一是由保卫皇帝人身安全的侍卫亲军组成的锦衣卫,二是由服侍皇帝以及后妃的宦官把持的东厂、西厂、内行厂等。
锦衣卫和东西厂等合称“厂卫”。
厂卫的司法权
1、侦缉和羁押
2、司法管辖权
3、审判监督权
4、弹劾权
5、代行最终裁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