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唐朝法律制度制作人 — 吕武第一节 唐朝的法律概况一,立法概况
( 一 ) 武德时期
,武德律,十二篇,五百条 。
( 二 ) 贞观时期
,贞观律,仍为十二篇,五百条还编定,贞观格,十八卷,,贞观令,
三十卷,,贞观式,二十卷 。
(三)永徽时期
,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年间,
以,贞观律,为基础编纂出,永徽律,,此后又对 500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称,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后人又称之为 〈 唐律疏议 〉
( 四 ) 开元时期
,唐六典,三十卷
( 五 ) 大中时期
,大中刑律统类,
二、唐朝的法律形式
1、律 --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
2、令 --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
3、格 --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
4、式 --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5、敕 — 是以皇帝的名义发布的行政命令。
6、典 — 本身就具有法的意思
7、例 — 是由国家肯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办案成例三、唐律的主要特点与历史地位
1、唐律的主要特点
( 1)规范详备、科条简要
( 2)中典治国、用刑持平
( 3)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 4)依礼制刑、礼法合一
2、唐律的历史地位
( 1)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处于承先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
( 2)唐律对亚洲许多国家的封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第二节行政法律一、行政法规的主要形式与行政立法
(一)形式
,令,,,格,,,式,之外,
礼也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的补充
(二)立法
,唐六典,是唐代行政立法最重要的成就二、以法治官的行政体系
(一)中央政府 (三省六部)
中书省 --是中枢决策及最高出令机关,掌管国家机要。
门下省 — 专司对各类文书、奏章及召旨的审核。还拥有重要的封驳权。
尚书省 — 最高行政执行机关。六部为尚书省所属(吏、户、礼、兵、
刑、工)
(二)州、县两级机构的设置州设刺使,掌管全州的事务。
县设县令,掌管全县事务三、官吏制度
1、科举制度
2、门荫制度四、官吏的任用、考课、奖惩和监督任用:身、言、书、判考课:对官吏在任期间行为与政绩的考察奖惩:根据考课成绩,中上以上者加禄;
中中者守本禄;中下以下者则夺禄监督:御使台是专门的独立于一切机构之外的监察机关,除此之外还设有谏议制度。
五、官吏的休致
,假宁令,是关于官吏休假的专门法确定了严格的官吏致仕制度,法定致仕年龄是七十岁第二节 刑事法律制度一、唐律十二篇的内容:
1、第一篇名例,57条,是关于刑罚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为,唐律疏议,的总纲,
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
2、第二篇卫禁,33条,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定。
3、第三篇职制,59条,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
4、第四篇户婚,46条,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
5、第五篇厩库,28条,是关于牲畜、库藏管理方面的规定。
6、第六篇擅兴,24条,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及兴造方面的规定。
7、第七篇贼盗,54条,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
8、第八篇斗讼,60条,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方面的规定。
9、第九篇诈伪,27条,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规定。
10、第十篇杂律,62条,不便编入其它各篇的犯罪,皆归入此篇,包括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以及奸情方面的犯罪。
11、第十一篇捕亡,18条,是关于追捕逃犯、捕捉罪人和逃丁的规定。
12、第十二篇断狱,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规定。
二、刑法的原则:
(一),八议,为代表的 特权原则
,请,,,减,,,赎,,,官当,,
,免,等
(二)刑事责任年龄;划分公罪和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
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 累犯加重;同居相隐;比况类推;老小废疾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同罪异罚;区分故意和过失。
三、主要罪名十恶 —
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
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
内乱。
四,,五刑,及其刑罚制度
,笞、杖、徒、流、死,
第三节民事法律一,关于物权的规定关于动产方面,,唐律疏议 ·贼盗,
规定:,诸盗公取窃取皆为盗 。,
关于不动产方面,唐律有,盗耕种公私田,,,妄认盗卖公私田,,
,在官侵夺私田,等罪名 。
二、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一)婚姻制度
1、订婚的原则:
同姓不婚;亲戚不婚;良贱不得为婚;监临官不得与所监临女为婚。
2、离婚的形式:
( 1)强制离婚:包括,义绝,,,七出,
( 2)协议离婚:,和离,
( (二)家庭制度
1、家长制家长由家庭中辈分最尊的男性担任
2、继承制
,诸子均分,,遗嘱优先,
三、关于债的规定
1、买卖关系
2、借贷关系
3、赁庸关系
4、寄托关系
5、债务担保问题第四节 司法制度一、中央与地方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
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
2、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机关兼理 。
二、诉讼制度
(一)起诉,一般有两种方式
1、举劾和告发举劾:是由监察机关或各级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提起诉讼。
2、告诉告诉:当事人就所受伤害或所涉纠纷,
向官府提起诉讼
(二)审判
1、根据犯罪发生的区域、罪行的轻重,被告的身份,划分了各级审判机关的管辖权。
2、审判以原告的诉状为准;
3、审讯时先采取,五听,;
4、口供是判决的主要根据,所谓
,罪从供定,。
5、规定了回避制度。
6、司法官判决,要,具引律、令、格、
式正文,。
7、保证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
8、规定判决的执行制度。
四、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唐朝的监察机关是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辅佐。其下并设台院、殿院、察院。
五、三司推事(三司会审)
唐代遇有特别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个机构的长官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
第六章唐朝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