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秦代法律制度第一节 秦代的法律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以,法,为主,,法,,
,术,,:,势,
综合为治的原则
(二)刑赏兼备,重刑轻罪二、秦朝的法律形式
(一)律
(二)令、制、诏
(三)式
(四)法律答问
(五)廷行事
(一)律包括律典和律条上页
(二)令、制、诏令是秦以国家或君王名义发布的各种命令后来,秦始皇改皇帝的命令为制诏,也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三)式一般泛指公文程式
(四)法律答问是一种以答问方式表现出来的,秦官方对法律所做的正式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五)廷行事它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是秦律的补充形式。
第二节 行政法律的主要内容一、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二、维护封建官僚体制三、注重官吏任免、考核与奖惩方面的规定二、维护封建官僚体制
1、秦中央政府
2、秦地方政府
1、秦中央政府皇帝宰相 御史大夫 太尉奉常 郎中令 卫尉 太仆 廷尉典客 宗正 治粟内史 少府
2、秦地方政府郡 —— 郡守 —— 郡尉县 —— 县令 —— 县丞三、注重官吏任免、考核与奖惩方面的规定
“因能而授官,循名而责实,
,审民能,以任吏,
第三节 刑事法律一、犯罪成因与犯罪构成
(一)犯罪成因
(二)犯罪构成
(一)犯罪成因
1、犯罪的经济原因
2、犯罪的政治原因
3、犯罪的生理原因
(二)犯罪构成
1、犯罪的主体方面
2、犯罪的客观方面
3、犯罪的主观方面
4、犯罪的客体方面二、主要罪名
(一)不敬皇帝罪
(二)诽谤妖言罪
(三)盗窃罪
(四)盗徙封罪
(五)以古非今罪
(六)妄言罪
(七)非所宜言罪
(八)投书罪
(九)乏徭罪
(十)不得兼方罪三、刑罚体系
(一)死刑
(二)肉刑
(三)劳役刑(作刑)
(四)流刑
(五)耻辱刑
(六)财产刑
(七)连坐刑
(一)死刑枭首、弃市、腰斩、车裂、
戮、定杀、具五刑、囊扑、
凿颠、抽肋、镬烹
(二)肉刑黥、劓、刖、宫
(三)劳役刑(作刑)
1、城旦舂
2、鬼薪,白粲
3、隶臣妾
4、司寇
5、罚作
6、候
(四)流刑包括迁、谪、徙等
(五)耻辱刑髡刑、完刑、耐刑
(六)财产刑包括有赎刑、赀刑。
(七)连坐刑
1、亲属连作的族刑
2、上下级之间的职务连作
3、军队内部的军事连作
4、邻居之间的邻里连作四、刑罚的适用原则
(一)刑事责任年龄
(二)原心定罪原则
(三)区分故意与过失的界限
(四)共犯罪从重,集团性犯罪从重
(五)累犯从重,二罪从重原则
(六)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的原则
(七)诬告反坐原则
(八)自首减刑原则第四节 民商法律一、民事法律
(一)名籍制
(二)物的占有、使用与处分方面的规定
(三)债权
(一)名籍制官府把百姓名姓、财产登记到簿籍上称为名籍。
人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或身高)才能取得登记名籍的权利。
(二)物的占有、使用与处分方面的规定原物、孳息物的区别主物、从物的区别
(三)债权
1、因契约所生之债
2、因非法侵害所生之债
3、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
4、因损失公物所生之债
5、因行政措施所生之债二、商事法律
(一)农牧业与自然资源立法
(二)手工业立法
(三)市场交易与金融立法三、婚姻法律制度
(一)在婚姻成立的要件方面,特别强调
,经官,才为法律上的有效婚姻。
(二)在限制结婚的各项条件中,有些后世有的限制,在秦律中却未加限制。
无后世良贱身份地位的限制
(三)秦规定有,弃妻,制度,弃妻时也要去官府登记,否则即构成犯罪。
第五节 秦代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二)地方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1、丞相
2、御史大夫
3、廷尉
(二)地方司法机关郡县两级,司法行政合二为一。
二、主要诉讼制度
(一)诉讼程序
(二)诉讼原则
(一)诉讼程序
1、诉讼的提出
2、告诉的限制
3、案件的审理
4、案件的判决和再审
1、诉讼的提出
( 1)官诉
( 2)举发
2、告诉的限制
( 1)限制子告父母及奴隶告主人
( 2)禁止诬告和轻罪
3、案件的审理
( 1)原、被告双方到庭
( 2)讯问
( 3)调查
( 4)审讯记录
4、案件的判决和再审
( 1)读鞫秦律规定,审讯之后须做出判决,并公开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鞫。
( 2)乞鞫判决以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要求重新审判,称为乞鞫。乞鞫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以由他人提出,但乞鞫必须在一审判决的提出才能审理。
(二)诉讼原则
1、有罪推定原则
2、依法律和事实判决的原则
3、有条件的刑讯原则
4、证据原则
4、证据原则
( 1)以被告人口供为定罪依据原则
( 2)官吏举告与民人告奸必须举证原则
( 3)广泛收集证据原则
( 4)各种证据必须祥载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