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中国港台地区现行土地制度第一节 中国香港地区现行土地制度第二节 中国台湾地区现行土地制度第一节 中国香港地区现行土地制度一、香港地区的土地所有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
二、香港地区的土地使用制
香港土地使用制是土地租用制 ( Leasehold sy
stem) 。 其特点之一是只租不买断 。 政府将土地租给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土地使用者,承租者要支付一笔,地价,,同时要签订土地契约 ( 俗称租约 ) 。 租约规定了土地的用途,租用年限和每年应缴的地租 。
一般而言,租约有效期为 75年,租户可以于租约期满后续约 75年,但须缴纳相当于地段租约价格的金额作为土地补价 。
三、香港地区的土地出让方式
香港特区政府出让土地的方式有拍卖、招标、私人协议、无偿划拨和临时出租五种。
四、香港地区的土地出让年限
香港特区政府出让土地的年限因用途而异。
五、香港地区的土地契约
香港特区政府作为行政管理者和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管理主要通过土地契约来实现 。 香港特区政府根据每幅土地的不同情况,在土地契约中规定了不同的限制条件 。 土地契约一经签订,未经政府和承租者双方同意,不得改变 。 即使土地经过多次转手,最终的承租者也必须遵守最初批地时的土地契约条款,不得违反,这叫做,认地不认人,原则 。
土地契约的基本内容
( 1) 土地详情,包括地段号数,位置,范围,面积等 。
( 2) 一般条款,是通用性的规定,如应课差饷租值金额,土地契约生效日期,违反契约条款的处置等等 。
( 3) 特别条款,主要是根据每幅地块的具体情况,
规定不同的容积率,楼宇覆盖率,以及应兴建的各种辅助建筑,公用建筑,包括交通,
环境保护,消防,绿化等方面的设施和工程 。
六、香港地区的土地管理机构
香港特区政府的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序列是司、局、署、处。
七、香港地区的土地租税制度除了向房地产开发商征收的所得税外,香港特区政府在土地上的租税有下列九项:
( 1)土地批租所收取的一次性地价;
( 2)已批租土地续期的一次性补地价;
( 3)改变土地用途的一次性补地价;
( 4)批租土地按年收取的象征性地租(也称地税 );
七、香港地区的土地租税制度
( 5)短期临时租出土地收取的地租;
( 6)对房地产交易征收的印花税;
( 7)对物业出租向拥有人征收的物业税;
( 8)对物业使用人征收的差饷;
( 9)房地产遗产税。
八、香港地区的土地法律香港土地法律的主要特点是:
( 1)法律规定明确、具体,透明度高,便于执行和检查。
( 2)不断修改、补充和完善。香港许多现行法律都是经过了若干次修改,不断加以完善的。
( 3)已形成了一套内容各不相同,但又彼此衔接,较为完整的土地法律。
( 4)立法的同时设立相应的执行机构。
第二节 中国台湾地区现行土地制度一、台湾地区的基本土地制度
台湾地区现行的土地制度,是,平均地权,
的土地制度,,既非单一的土地公有制,
亦非纯粹的土地私有制,而是二者之综合发展 。 盖民生主义土地政策之理想,在于地尽其利,民广其生,故何种土地之应为公有或私有,全视其如何方克达成此理想以为断,是即以公有为宜则公有之,以私有为宜则私有之也 。,
一、台湾地区的基本土地制度
,因此,为建立平均地权的土地制度,农地是宜于农有 ( 农民私有 ) 的,市地是宜于市有 ( 市民公有 ) 的,富源地是宜于国有 ( 全体国民公有 ) 的 。
换言之,农地农有,市地市有,富源地国有,系构成平均地权体系的三大要目 。,
,平均地权之实施方法,即是 (A)规定地价; (B)
照价征税; (C)照价收买; (D)涨价归公 。 四者是相互联系,交互为用的 。,
二、台湾地区的土地权利
台湾地区在土地上设置的权利有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土地他项权包括地上权、
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典权、耕作权、
租赁权等七种。
三、台湾地区的地权限制
(一)禁止私有的土地
(二)矿产不得私有
(三)私有土地面积最高额的限制
(四)私有土地所有权移转的限制
(五)土地细分的禁止
(六)公有土地的管理
(七)外国人土地权四、台湾地区的土地使用管制
(一)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
(二)都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五、台湾地区的地政机关
台湾地区将土地管理机构习称为地政机关,全称是土地行政机关 。 台湾地区
,土地法,规定,,中央,,省,市,
县均应设立专管地政的机关 。
六、台湾地区的土地税制
台湾地区对土地的课税,主要有地价税、
田赋、土地增值税、工程受益费、空地税、
荒地税、不在地主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
二、香港地区的土地使用制
香港土地使用制是土地租用制 ( Leasehold sy
stem) 。 其特点之一是只租不买断 。 政府将土地租给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土地使用者,承租者要支付一笔,地价,,同时要签订土地契约 ( 俗称租约 ) 。 租约规定了土地的用途,租用年限和每年应缴的地租 。
一般而言,租约有效期为 75年,租户可以于租约期满后续约 75年,但须缴纳相当于地段租约价格的金额作为土地补价 。
三、香港地区的土地出让方式
香港特区政府出让土地的方式有拍卖、招标、私人协议、无偿划拨和临时出租五种。
四、香港地区的土地出让年限
香港特区政府出让土地的年限因用途而异。
五、香港地区的土地契约
香港特区政府作为行政管理者和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管理主要通过土地契约来实现 。 香港特区政府根据每幅土地的不同情况,在土地契约中规定了不同的限制条件 。 土地契约一经签订,未经政府和承租者双方同意,不得改变 。 即使土地经过多次转手,最终的承租者也必须遵守最初批地时的土地契约条款,不得违反,这叫做,认地不认人,原则 。
土地契约的基本内容
( 1) 土地详情,包括地段号数,位置,范围,面积等 。
( 2) 一般条款,是通用性的规定,如应课差饷租值金额,土地契约生效日期,违反契约条款的处置等等 。
( 3) 特别条款,主要是根据每幅地块的具体情况,
规定不同的容积率,楼宇覆盖率,以及应兴建的各种辅助建筑,公用建筑,包括交通,
环境保护,消防,绿化等方面的设施和工程 。
六、香港地区的土地管理机构
香港特区政府的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序列是司、局、署、处。
七、香港地区的土地租税制度除了向房地产开发商征收的所得税外,香港特区政府在土地上的租税有下列九项:
( 1)土地批租所收取的一次性地价;
( 2)已批租土地续期的一次性补地价;
( 3)改变土地用途的一次性补地价;
( 4)批租土地按年收取的象征性地租(也称地税 );
七、香港地区的土地租税制度
( 5)短期临时租出土地收取的地租;
( 6)对房地产交易征收的印花税;
( 7)对物业出租向拥有人征收的物业税;
( 8)对物业使用人征收的差饷;
( 9)房地产遗产税。
八、香港地区的土地法律香港土地法律的主要特点是:
( 1)法律规定明确、具体,透明度高,便于执行和检查。
( 2)不断修改、补充和完善。香港许多现行法律都是经过了若干次修改,不断加以完善的。
( 3)已形成了一套内容各不相同,但又彼此衔接,较为完整的土地法律。
( 4)立法的同时设立相应的执行机构。
第二节 中国台湾地区现行土地制度一、台湾地区的基本土地制度
台湾地区现行的土地制度,是,平均地权,
的土地制度,,既非单一的土地公有制,
亦非纯粹的土地私有制,而是二者之综合发展 。 盖民生主义土地政策之理想,在于地尽其利,民广其生,故何种土地之应为公有或私有,全视其如何方克达成此理想以为断,是即以公有为宜则公有之,以私有为宜则私有之也 。,
一、台湾地区的基本土地制度
,因此,为建立平均地权的土地制度,农地是宜于农有 ( 农民私有 ) 的,市地是宜于市有 ( 市民公有 ) 的,富源地是宜于国有 ( 全体国民公有 ) 的 。
换言之,农地农有,市地市有,富源地国有,系构成平均地权体系的三大要目 。,
,平均地权之实施方法,即是 (A)规定地价; (B)
照价征税; (C)照价收买; (D)涨价归公 。 四者是相互联系,交互为用的 。,
二、台湾地区的土地权利
台湾地区在土地上设置的权利有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土地他项权包括地上权、
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典权、耕作权、
租赁权等七种。
三、台湾地区的地权限制
(一)禁止私有的土地
(二)矿产不得私有
(三)私有土地面积最高额的限制
(四)私有土地所有权移转的限制
(五)土地细分的禁止
(六)公有土地的管理
(七)外国人土地权四、台湾地区的土地使用管制
(一)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
(二)都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五、台湾地区的地政机关
台湾地区将土地管理机构习称为地政机关,全称是土地行政机关 。 台湾地区
,土地法,规定,,中央,,省,市,
县均应设立专管地政的机关 。
六、台湾地区的土地税制
台湾地区对土地的课税,主要有地价税、
田赋、土地增值税、工程受益费、空地税、
荒地税、不在地主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