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
一、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求了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深刻理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意义;了解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及其内容和原则,自觉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二、重点、难点重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内涵及其重大意义;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社会的民主、自由和人权。
难点:政治体制改革;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西方多党制的区别;对社会主义民主、自由和人权是理解。
三、基本概念依法治国 人民代表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自由 人权四、课时安排 6课时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民主首先而且主要是指一种国家制度,是国体和政体的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这既是我党执政经验总结,也是对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所做出的规律性认识,是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
所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首要的就是要处理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第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我们党领导人民推翻剥削阶级的统治,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就是要组织和支持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当家作主,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人民利益的广泛性和实现人民利益的复杂性、艰巨性,必然要求有一个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坚强的政治核心,来广泛地动员、领导和组织人民掌握好国家权力,管理好国家、社会事务和各项事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斗争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在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离开了共产党的领导,就不可能把全国人民的力量和意志凝聚起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也就无从谈起。邓小平早就指出:“在中国这样的大国,要把几亿人口的思想和力量统一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没有一个由具有高度觉悟性、纪律性和自我牺牲精神的党员组成的能够真正代表和团结人民群众的党,没有这样一个党的统一领导,是不可能设想的,那就只会四分五裂,一事无成。这是全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的奋斗实践中深刻认识到的真理。我们人民的团结,社会的安定,民主的发展,国家的统一,都要靠党的领导。”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坚持我国民主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才能有可靠的保证。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核心在于坚持党的领导。
第二,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中国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健全民主和法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我们党执政的根本目的和可靠基础。发扬人民民主,又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有效途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是通过党的领导体制实现的,集中反映在党与国家以及人民群众关系的具体形式上。党只有领导人民创造各种有效的当家作主的民主形式,坚持依法治国,才能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巩固和发展党的执政地位。
第三,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与人民民主、党的领导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依法治国不仅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且也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保障自己当家作主的各项民主权利,这是依法治国的实质。依法治国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在党的领导下,维护人民主人翁地位的过程,保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过程。党坚持依法执政,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各项法律,又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保证法律的实施,从而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总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之中,不能把它们分割开来或对立起来。
二、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表明了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政权。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主要表现在:
第一,性质相同。人民民主专政同无产阶级专政一样,都是以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都是新型民主、新型专政的国家政权,是绝大多数人享有民主权利而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
第二,作用、职能相同。都承担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扩大人民民主,镇压敌对势力反抗,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的职能。
第三,历史使命相同。都是大力发展生产力,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逐步消灭一切阶级差别和社会不平等,为国家的最后消亡、过渡到共产主义创造条件。这样的政权实质上只能是无产阶级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第一,从政权组成的阶级结构来看,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和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参加国家政权的不仅有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在一定历史时期中还有民族资产阶级。进入社会主义以后,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阶级、一切拥护社会主义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属于人民的范畴,在最广大的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只对极少数人实行专政。
第二,从党派之间的关系看,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不同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只有一党的情况。这种新型的政党关系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一个成功的创造,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
第三,从概念的表述上看,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全面、更明确地表示出人民民主和人民专政这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更确切在表示出了我国政权的民主性质,因此更符合我国的国情。邓小平所说: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也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适合于我们的国情”。
在我国现阶段,要坚持、巩固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这就需要发挥民主和专政两方面的职能。正如邓小平所说:“只有绝大多数人民享有高度的民主,才能够对极少数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只有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才能够充分保障绝大多数人民的民主权利。”
首先,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就要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护人民的利益,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统一与稳定。
其次,要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保证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第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还必须充分履行国家政权的专政职能。任何国家要保持政权巩固和社会稳定发展,都要履行专政的职能。从当今国际形势看,世界范围内的社会主义力量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会弱于资本主义,国际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渗透、分化和颠覆的图谋没有改变。从国内形势看,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不可能短期内消除,有时还会很尖锐;在社会生活中,还存在也不可能杜绝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因此,要在充分发挥人民民主的基础上,加强国家政权的专政力量,对西方敌对势力的破坏和渗透活动,对敌对分子颠覆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图谋,对民族分裂主义势力的分裂活动,对暴力恐怖活动,对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对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腐败现象,等等,依法坚决予以防范和打击,用人民民主专政来维护人民的政权,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政体。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
中国共产党对建立新型人民民主政权及其组织形式进行了长期探索和实践。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和“农民协会”,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工农兵代表苏维埃”,到抗日战争时期根据“三三制”原则建立的参议会制度,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初期各地普遍召开的“人民代表会议”,都是我们党为实现人民民主而进行的探索和创造。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部具有临时宪法地位的重要文献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正式确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全体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定期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国家政权机构,实现人民对国家事务的管理;人民代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意志决定国家及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务。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同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根本不同。所谓“三权分立”,就是把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法院和政府独立行使,同时又相互制约,维持权力均衡。这种制度相对于封建专制统治与个人独裁是一种进步,有利于调整资产阶级内部各党派、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矛盾,有助于维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和保持资本主义社会的稳定。但这种制度是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私有制经济基础、资产阶级国家性质、阶级关系和政党制度相适应的,是为维护资产阶级统治服务的。“三权分立”制度常常造成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缺乏效率和稳定的政策。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鲜明的特点和独特的优势。在我国,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人民可以统一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我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也有必要的分工,但不同于“三权分立”。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三权之中立法权居于首位,行政、司法均从属于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既是最高立法机关,又是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合理分工、协调一致地工作,保证了国家统一有效地组织各项事业,保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种制度体现了“议行合一”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国在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既要解决各种复杂的矛盾和问题,又要追赶发达国家,更需要集中和效率。因此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符合我国国情。邓小平指出:“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制度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社会主义的一个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做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这方面是我们的优势,我们要保持这个优势,保证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得到完善。主要表现在:第一,加强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1982年新宪法增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在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此前人民代表大会只在全国和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常委会),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这都有利于人大发挥立法和监督政府的实际作用,并有利于加强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建设。第二,选举制度逐步完善。1979年和1982年两次修改选举法,把人民代表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把人民代表的选举由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在投票方式上由过去的举手表决改为实行无记名投票制。在1986年的选举法修正案中,提出各政党可以提名自己的候选人,并强调要充分尊重选民意愿,不硬性规定代表的构成和各种代表的比例,不得由上级或领导人指定候选人。1992年颁布的人民代表法,对代表与选民的关系作了规定,赋予了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权与罢免权。人民代表大会的逐步制度化,使得人大的能力和在中国政治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步增强。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0多年来,已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最高实现形式,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康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障,党和国家的事业就顺利发展;这个制度受到破坏,人民当家作主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的事业就会遭受损失。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巩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措施,这就是: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优化组成人员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这就为巩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指明了方向。
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形式。
除中国共产党外,我国大陆现在还有8个民主党派,他们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和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他们原来的社会基础主要是民族资产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以及同他们相联系的知识分子和爱国民主人士,也有一批革命知识分子和极少数共产党员参加。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在共同政治要求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逐步建立起了亲密合作、风雨同舟的关系。
1949年9月,中国共产党创建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这一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专门机构。从新中国成立至1954年首届全国人大召开的5年期间,人民政协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第一届全国人大召开以后,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成为社会各界参与国家事务、促进民主发展的重要活动场所。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国内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各民主党派已经成为以社会主义劳动者为主体的、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劳动者和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成为在共产党领导下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根据新的形势,在总结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合作的历史经验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毛泽东在1956年提出了共产党和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使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进一步确立起来。此后,各民主党派在社会主义建设中都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并且经受了考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根据新时期的总任务和各民主党派的现状,1982年党的十二大把“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八字方针,发展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作为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根据邓小平的批示,1989年12月,中共中央经与各民主党派多次协商,制定和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即“14号文件”)。党的十五大把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们党的基本纲领的重要内容,强调要继续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加强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更好地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的新任务,这就是: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责,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参政议政实效;加强政协自身建设,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
我国多党合作的主要方式有: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通过参加人大、政协,参与管理国家和参政议政;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通过多渠道实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吸收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中的优秀人才到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实行多党合作共事。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一种社会主义的新型政党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党制或多党制有根本的不同。
第一,在我国的政党制度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
第二,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有着共同的根本利益和共同的目标,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共同准则,以实现不同时期的总任务为共同纲领,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共同理想。第三,各民主党派都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第四,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各民主党派都受到宪法的保护,享有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具有重要作用。
判断一个国家的政党制度究竟好不好,要从它的基本国情出发来认识,要从它的实践效果来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实践表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政党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优势。正如江泽民指出:同一党制和多党制相比,我国政党制度“既避免了多党竞争、相互倾轧造成的政治动荡,又避免了一党专制、缺少监督导致的种种弊端。我国政党制度的巨大优势就在这里,同国外一党制和多党制的根本区别也在这里。”我国政党制度的优势还在于:既能实现广泛的民主参与,集中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智慧,促进执政党和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又能实现集中统一,统筹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利益要求。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就充分彰显出我国政党制度的优越性。
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实行这种制度,体现了我国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合作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世界上的多民族国家在处理民族问题方面有不同的制度模式,如联邦制、邦联制、民主自治等,中国采用的是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在统一而不可分离的国家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的权利。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独特的制度安排的原因是什么?中国为什么没有采用联邦制等制度模式?
简单地讲,这是根据中国的实际国情作出的制度选择。周恩来在1957年曾说:“我们是根据中国民族历史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和革命的发展,采取了最适当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而不是采取民族共和国的制度。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单一体的多民族的国家,而不是联邦国家,也无法采取联邦制度。”邓小平也指出:“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具体地说,第一,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和发展,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依据。第二,近代以来在反抗外来侵略斗争中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近代以来,在共同反抗外来侵略的浴血斗争中,中国人民体会到,各族人民只有紧密地团结和联合起来,才能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只有实现国家的独立自主和繁荣富强,各民族才能拥有真正的自由、平等、发展和进步。第三,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各地区资源条件和发展的差异,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条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我国各民族频繁迁徙,逐步形成了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这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人口分布状况,决定了在一些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不同类型和不同行政级别的民族自治地方,有利于民族关系的和谐稳定和各民族的共同发展。
截至2003年底,我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
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我国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三是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四是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按照传统风俗习惯生活及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此外,还拥有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其他各项权利。
六、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基层民主是我国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各阶层人士,在城乡基层政权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的民主权利,包括政治民主、经济民主、文化民主、教育民主等内容,具有全体公民广泛和直接参与的特点。它不仅是一种基层自治和民主管理制度,而且作为国家制度民主的具体化,是社会主义民主广泛而深刻的实践。
党的十七大首次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范畴,明确指出:“人民以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这是因为:一方面,发展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另一方面,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发展基层民主,有利于提高全民的民主素养,为发展直接民主创造条件。
现阶段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
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是以农民直接选举组成村民委员会,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组织制度。按国家民政部的界定,它是“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载体,在基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即由村民依法自己办理自己的事情的制度。”
村民自治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发展于80年代,普遍推行于90年代,已成为在当今中国农村扩大基层民主和提高农村治理水平的一种有效方式。1982年宪法规定,在农村按居民居住区,建立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和群众自治。这是国家第一次对村民自治进行法律规范,也一开始就把“民主”和“自治”的原则作为了这个基层社会组织的核心内容。随后,开始进行村民委员会建立的试点。到1985年,全国建立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基本完成,共建立村民委员会948628个。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标志村民自治制度正式建立。1997年,村民自治的“四民主”内容(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首次写进党的十五大报告。一年之后,1998年10月,十五届三中全会把“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目标。11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制定或修订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或村委会选举办法,使村民自治有了更加具体的法律法规保障。
以村民直选村委会为突破口的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使中国农村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民主训练班,中国村民自治的实践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美国《华盛顿邮报》称之为“了不起的民主实践”。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
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是在城市基层实现直接民主的重要形式。城市社区居民自治主要通过城市居民委员会来实现,居委会是市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新中国成立后,即在全国各个城市普遍建立居民委员会,实现城市居民对居住地公共事务管理的民主自治。1982年,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首次写入中国宪法。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1999年,全国26个城区开展了社区建设的试点和实验工作。此后,在全国开展了社区建设示范活动。到2004年底,全国城市已经建立了符合新型社区建设要求的71375个居民委员会。目前,城市社区建设正在由点到面、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由东部地区向西部地区推进,以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正在全国展开。
和农村村民自治一样,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主要内容也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民主选举方面,选举的形式经历了由候选人提名到自荐报名,由等额选举到差额选举,由间接选举到直接选举,并打破了地域和身份的限制,民主程度不断提高。有关部门对26个试点城区的调查表明,居委会直选投票率超过九成。在民主决策方面,社区居民通过社区居民会议、协商议事会、听证会等有效形式和渠道,对社区内公共事务进行民主决策。在民主管理方面,居委会依法办事,按照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规约规范工作。在民主监督方面,实行居民委员会事务公开,并通过召开居民评议会,听取居民意见,接受居民监督。
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是保证职工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职工在企事业单位中享有的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主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来实现。宪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劳动法、工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了相应规定。改革开放以来,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制度在实行民主管理、协调劳动关系、保障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二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亲自领导起草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6年党的八大提出:“由于社会主义革命已经基本上完成,国家的主要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的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充分地受到国家的保护。”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通过对我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封建专制主义传统的深刻批判和建国后实际存在的“人治”现象的深刻反思,并根据改革开放出现的新情况,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思想。他指出:“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邓小平的法治思想,为新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科学指南,也为我们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奠定了理论基础。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思想,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把依法治国提到了“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的高度,第一次深刻地阐述了依法治国的含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科学界定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
深刻理解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应注意把握: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也就是党领导人民实行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依法治国就是要保证对所有这些事业、事务的管理工作都要依法进行。依法治国所依的法,最重要的是宪法和法律。
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第一,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同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完全一致的。
第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第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江泽民指出:“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市场经营活动的运行,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以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都需要法律的引导和规范。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也需要按国际惯例和国与国之间约定的规则办事。这些都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实行依法治国,才能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发展开放型经济的需要。
第四,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社会稳定、安定团结是我们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前提。
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法制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都离不开法制的健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早在1978年三中全会召开之前,邓小平就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16个字的基本要求,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核心,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保障。
“有法可依”就是要建立统一、完备、科学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这是依法治国的前提。
“有法必依”就是要保证法律效力的普遍性和有效性,尽量排除和杜绝随意性、偶然性和腐败现象;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执法必严”就是要确保严格公正的执法和司法。
“违法必究”就是对一切违法行为都要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给予惩处,不容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政府机关严格地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完善司法体制,切实做到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加强执法、司法队伍建设,加强对执法活动和司法工作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
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民主和法制都是逐步建立、发展和完善的。我国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民主和法制的传统,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具有特殊的迫切性;又因为我国生产力水平和人民群众政治文化素质水平还比较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又具有特殊的艰巨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的法律体系仍有待于健全和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包括干部队伍在内的全民的法律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这就需要我们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实践中积极探索,逐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不断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第三节 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民主政治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
政治体制,是指政治制度的具体表现和实施形式,主要是指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工作制度等具体制度。邓小平指出:“评价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政治结构和政策是否正确,关键看三条:第一是看国家的政局是否稳定;第二是看能否增进人民的团结,改善人民的生活;第三是看生产力能否得到持续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好的,符合中国的国情,具有独特的优势,但还需要不断完善。党和国家现行的具体领导制度、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还存在一些缺陷。为实现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多次指出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以及改革的主要目标、内容和原则。1980年8月,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讲话中,通过对中国历史上封建专制主义全面而深刻的批判,提出了全面改革建立在人格化基础上的领导体制的任务,这是一个政治体制改革的纲领。需要重点改革的方面包括家长制、领导职务终身制、权力过分集中于党的领袖个人、干部特权和官僚主义等等,指出要通过政治体制的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1984年中国经济改革的重点从农村转向城市。市场取向改革的深入,使得政治体制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要求的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邓小平以极大的注意力研究了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的关系,在1986年提出了“政改必须与经改相适应”的思想。
邓小平在提出要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的同时,始终强调要保持政治秩序和政治稳定。邓小平认为,稳定和秩序是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基础,是选择改革方案、步骤和时机的基本前提。对于处于现代化过程之中的发展中国家而言,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必要先决条件,也很难设想在一个混乱和动荡的社会环境中,会生长出成熟的民主果实。,如果离开四项基本原则,抽象地空谈民主,那就必然会造成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的泛滥,造成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彻底破坏,造成四个现代化的彻底失败。”在强调政治体制改革紧迫性的1986年,邓小平说:政治体制改革这个问题太困难,“每项改革涉及的人和事都很广泛,很深刻,触及很多人的利益,会遇到很多的障碍,需要审慎从事。我们首先要确定政治体制改革的范围,弄清从哪里着手。要先从一两件事上着手,不能一下子大干,那样就乱了。国家这么大,情况太复杂,改革不容易,因此决策一定要慎重,看到成功的可能性较大以后再下决心。”邓小平一再强调,“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中国正处在集中力量发展经济的进程中,“如果追求形式上的民主,结果是既实现不了民主,经济也得不到发展,只会出现国家混乱、人心涣散的局面。……民主是我们的目标,但国家必须保持稳定。”从保持稳定的理念出发,邓小平明确反对在中国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我们要坚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而不是美国式的三权鼎立制度。”“中国如果照搬你们(美国)的多党竞选、三权鼎立那一套,肯定是动乱局面。”可见,只有稳定,才能有发展(经济发展和政治发展),是邓小平一以贯之的思想。这一点,也成为其后党中央领导集体的共识。
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为此应做到:完善法律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加快行政管理制度改革,建设服务行政府;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然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推进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三、社会主义社会的民主、自由和人权
1.民主的实质与形式民主、自由、人权是人类的普遍追求。千百年来,人们前仆后继,为之付出了艰苦的努力,不断取得重大进展。但是,民主、自由、人权是历史范畴,由于历史条件和阶级利益不同,各个国家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状况不同,人们对于民主、自由、人权的认识和实践往往并不一致。科学理解和正确处理民主、自由和人权问题,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面临的重要课题。
“民主”的概念最早出现于公元前6世纪的古希腊。由“人民”和“权力”两词合成,意为“人民的政权”,“人民的统治”,也就是由人民行使权力共同治理国家,指与个人独裁或少数人统治相对立的多数人统治。
那么,马克思主义是怎样理解民主的呢?列宁指出:“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民主就是承认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所以,民主首先而且主要是一种国体。第二,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作为上层建筑,它的本质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列宁指出:“任何民主,和任何政治上层建筑一样,归根到底是为生产服务的,并且归根到底是由该社会中的生产关系决定的。”因此,任何民主都是阶级的民主,这是民主的实质即民主的阶级性。在民主政治发展进程中,存在着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为多数人服务的民主和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为多数人服务的民主。不管是资产阶级民主,还是社会主义民主,都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权益,并不存在唯一的、普遍适用的和绝对的民主模式。邓小平说:“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江泽民说:“世界上从来就没有什么抽象的超阶级的民主,也没有什么绝对的民主。民主的发展总是同一定的阶级利益、经济基础和社会历史条件相联系的。”
社会主义民主是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最高形态的民主,它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民主是真实的民主。它公开承认自身的阶级性,认为统治阶级的民主就意味着对于被统治者的专政,民主和专政,两个方面,相辅相成。在中国,人民真正当家作主,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只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才成为现实。看不到这点,就不能从根本上正确认识中国政治制度和人民民主的本质。
民主的形式是多样性的,没有统一的标准。没有特定的形式,民主的实质性内容就体现不出来。但是同民主的实质相比,形式毕竟是第二位的。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之上,只是在“少数服从多数”的政治程序上可以被称作民主制度的,在政权性质上则只是统治阶级内部的民主,少数剥削者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政治程序和政权性质相一致,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是为广大劳动人民所享有的民主。资本主义民主,只标榜民主,不承认专政,极力掩盖其剥削和压迫劳动人民的阶级实质。表现在理论形态上的西方民主理论只强调民主的形式方面,不讲它的实质,企图用比较完备的民主形式掩盖其资产阶级专政的实质。
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形式仍不够完备,还有许多地方需要丰富和完善。如民主制度不够健全,人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家作主的权利在某些方面还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官僚主义作风、腐败现象在一些部门和地方滋生和蔓延;对权力运行进行制约和监督的有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全社会的民主观念和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尚需扩大等。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需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为此,必须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探索符合我国当前社会历史条件的社会主义民主形式。
2.自由的本质
,自由”作为政治概念是相对于奴役和专制而言的。和民主、平等、人权等一样,自由也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有其实际的内容,任何政治自由都是具体的、历史的。马克思深刻地揭示了生产资料所有制与自由之间的内在联系,指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自由的并不是个人,而是资本”。自由是以财产关系为基础的政治自由。资产阶级能够享有广泛的政治自由,根本原因就在于其垄断了生产资料。马克思说:“不要受自由这个抽象字眼的蒙蔽!这是谁的自由呢?这不是一个普通的个人在对待另一个人的关系上的自由。这是资本压榨劳动者的自由。”西方标榜是自由世界,但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劳动人民只能说具有形式上的自由权利,实际上真正通行的是财富的自由,谁占有金钱、财富,谁就拥有权利和自由。这就是自由所具有的阶级性,超越阶级的自由是没有的。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人民当家作主,政权在人民手中,这是最大的政治自由;公有制为主体,从经济基础上铲除了金钱对自由的束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开辟了人类自觉创造历史的新时代,使人们在思想上获得了空前自由。马克思预言,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将是以生产者自由平等为基础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
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的自由,必须不断克服官僚主义、家长制、以权谋私和利用职权对人民自由的践踏。人民要珍惜自己的权利,不断提高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的能力和觉悟。
3.社会主义人权
,人权”泛指人身自由和其他民主权利,主要包括生存权、经济权、政治权、文化权等。而公民在政治上应该享有的自由和民主权利,一般也被称作为“人权”。人权,最初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为反对神权和封建特权提出的。人权作为权利的一般表现形式,是社会的产物。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人权不能局限于个人的政治权利,而应当扩大范围。人权的基础是生命的生存和发展,没有生存权,其他人权均无从谈起。邓小平曾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西方发达国家人权理论强调的主要是个人的政治权利,而不大讲经济和社会权利。我们强调,人权不仅包括个人权利,还包括集体人权,不仅包括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权利。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根本最重要的人权。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这就决定了,实现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我们维护人权最基础、最首要的工作。”
人权是具体的、相对的,不是抽象的、绝对的,与一个国家的政治状况、经济发展、历史传统、文化结构和整个社会的发展水平有很大关系。经济文化落后,即使有了先进的社会制度,人权的实现程度也会受到限制。由于我国经济文化比较落后,我们现在建设的社会主义还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实现社会主义民主、自由、人权的经济文化条件很不充分,我们必须集中力量发展生产力,集中力量提高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因此,邓小平反复强调,稳定压倒一切,经济发展压倒一切,什么人权、民主问题,都管不住这个问题。江泽民也指出:“在一个国家里,实现民主、自由和人权的根本途径是社会的进步、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公民权利的实现和发展,都要通过国家政权,依赖国家政权。只有人民掌握政权,巩固和发展政权,人民才会拥有真正属于自己的民主、自由和权利。西方国家打着“人权高于主权”的旗号,利用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甚至颠覆别国政权。对此,邓小平曾明确指出:“人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他还说,人权重要,还是国格重要?国格是关系国家独立、主权和尊严的问题,是压倒一切的。任何一个人都是国家的一个成员,连自己国家的独立、主权都能背叛的人,值得信任和尊重吗?没有国权和国格,个人的人权就没有保障。江泽民指出,“人权要靠主权来保护,不是人权高于主权,而是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如果失去了国家主权、民族独立和国家尊严,也就失去了人民民主,并且从根本上失去了人权。”有鉴于此,必须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要求国际民主,坚决维护国家主权。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揭开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篇章。今天,中国人民享有着过去从未有过的全面、真实和充分的人权。
第一,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保障。中国共产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解决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方面作出了巨大努力,人民生活基本实现了从贫困到温饱、再从温饱到小康的两次历史性飞跃。特别是我国的扶贫开发工作成效显著,解决了几亿人口的温饱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当然,我国的扶贫工作仍然面临不少挑战。第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得到保障。中国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言论出版自由、结社自由等权利,对公民的财产权、名誉权、姓名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及住宅不受侵犯权等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1998年,我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得到保障。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对保障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男女平等权、男女同工同酬权、知识产权、社会保障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结婚和离婚自由权,以及从事和参加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等,作出全面规定。1997年10月,我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该公约,中国政府于2003年如期向联合国提交了首次履约报告,并于2005年4月接受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审议。要指出的是,中国政府重视国际人权公约在促进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包括上面两个条约在内,我国已参加21项国际人权公约,并采取多种措施认真履行公约义务。第四,妇女、长者、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第五,少数民族权利得到保障。
总之,社会主义的民主、自由和人权本质上优于和高于资本主义,但如同社会主义本质的充分实现需要一个过程一样,社会主义的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充分实现也需要有一个历史过程,需要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逐步创造条件,同时需要不断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具体实现形式,以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当家作主。
思考题:
1、在阶级矛盾不再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后,为什么要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
2、依法治国的含义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3、如何理解社会主义社会的民主、自由和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