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ge of modern exploitation and objectivity of its existence
MA-YAN
Abstract,In the modern economic society,the exploitation relationship has greatly changed comparing with that of Marx Times and there have been many new characters,In spite of this,the nature of exploitation relationship has not changed,and what objectively caused exploitation relationship still exists.
Key Words,modern exploitation relationship change objectivity
论现代“剥削”关系的变异及其存在的客观性
马 艳摘要:在现代经济社会里,剥削关系或剥削现象与马克思时代相比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异,呈现出了某些新的特征。但是,尽管如此,剥削关系的本质并没有变,其生成的客观条件仍然存在。
关键词,现代剥削关系 变异 客观性
毋庸质疑,由于时代的变化,在当代西方经济社会和我国经济社会中存在的“剥削”关系和“剥削”现象有了一些新的变化和新的特征。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现代社会中“剥削”关系的本质特征并没有变,我们绝不能因为现代“剥削”的一些新变异便进入否认“剥削”存在或无视“剥削”存在的理论陷阱之中,这既不利于我们对当代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的正确认识,也不利于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剥削”现象的正确理解。
一 现代经济社会中“剥削”关系的新变异
当今的经济社会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创立时期的经济背景有了很大的不同,其中与“剥削”相关系的那些重要的条件也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异,因此,现代“剥削”有了一些新的特征:
(一)相对“剥削”率降低了。
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建立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一方面在极大地推动社会生产力进步的同时,另一方面又与“私人资本雇佣劳动,剥削劳动”的经济关系自身的狭隘性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并且社会生产力越发展,其矛盾就深化,越激化。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要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途径就必须消除“私人资本雇佣劳动,剥削劳动”的经济关系,由一种更适用日益发展的社会生产力需要的经济关系来替代。但是,资本主义经济学却一直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永恒的,资本主义内部的这一矛盾可以在资本主义制度的范围内进行消化。为此,30年代的世界性大危机后,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经济社会着力对私人占有制的生产关系作了一定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私人资本雇佣劳动,剥削劳动”与社会化大生产的矛盾。如通过股份制经济的途径,加之社会福利制度的作用和工会的力量,使得以劳动者工资形式存在的V和以剩余价值形式存在的M在相对量上有了很大的变动。就劳动者而言,包括体力劳动者,智力劳动者等的收益即V的量绝对和相对地增加了,表现为:一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劳动力自身价值(V1)的最低限度提高了;二是劳动者通过企业期权、年新制、分红制等形式增大了劳动力的延伸价值(V2);三是劳动者通过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公共事业等途径参与剩余价值再分配,间接地扩大劳动力的公共福利价值(V3);四是劳动者通过储蓄,参与股票、证券交易等经营活动分割剩余价值,增大了劳动力资产价值(V4)。如此同时,剩余价值的相对量却相对减少了,反映在私人资本收益上其收益率也相对地减低了。
在社会主义经济社会中,V与M的比例在理论就应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不同。马克思原来设想,在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经济里,社会对劳动者创造的社会总产品,作了必要的扣除之后(扣除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产品,扣除用于社会共同消费的产品),剩下的部分按劳动的多与少进行分配。这样,实际上,社会的新价值或新产品中V与M相比,其比重要大,并且,最终劳动者劳动创造的价值都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现在或未来的渠道转化为了劳动者的个人收益。
当今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于初级阶段,并采取了市场经济的形式,按劳分配仅存在公有制经济内部。但是,就全社会而言,V与M的分割比例也是倾向于V,这是因为公有制经济的存在以及在全社会范围内的主体地位,劳动主体通过劳动力的延伸价值(V2),劳动力的公共福利价值,劳动力资产价值(V4)等途径也相对增加了V的比重,减少了M的比重。
(二)“剥削”关系的直接对立减弱了。
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中,私人资本通过股份制经济的途径日益社会化、分散化和分离化。其一是股份制经济通过发行股票把私人资本转化为了社会资本或公众资本,企业的资本不再是各个相互联系的资本所有者的私人资本,而是联合起来的资本所有者的资本或企业法人资本,即直接社会资本。其二是通过发行股票和交易股票,出现股权多元化和分散化的趋势,股票的持有者有自然人、企事业法人、政府部门和普通公众等。其三是股份制使资本所有者分散化的同时也使传统的一元产权主体变为了所有者、经营者甚至劳动者多元产权主体,私人资本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或控制权较彻底地分离了。体现特征:一是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由股东会、董事会、经理人组成,相互独立分权制衡,公司的股东资本一旦形成为公司法人资本,股东就不能以个人身份支配和控制公司的资本,公司破产与股东的其他的个人资本无关。二是生产经营管理权完全由职业经理阶层管理,而且行使资本所有权职能的董事会阶层也逐步与资本所有权分离,开始职业化了。这样私人资本所有者与公司的经营活动越来越没有直接的关系了,所有者与雇佣者的对立也就越来越不直接了。
股份制经济形式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采取的主要经济形式,并且股份制也将多种不同的所有制经济(国家所有、劳动所有、私人所有、联合所有)联合起来形成了社会资本。在公有制股份经济内部,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与使用者通过市场经济方式,经过国家、企业和个人三种经济形式使他们联系起来,三者之间没有根本性的对立和利害冲突。在私人经济关系中,由于社会主义的多元所有制关系并不是完全私人所有制形式下的多元化,而是以公有制为主体条件下,并受公有制经济制约与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因此,劳资关系会处理的十分恰当,加之股份制经济中资本的多元化和分散化,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逐步分离等原因,工人与资本的矛盾冲突便不会直接和尖锐化。
(三)非劳动收益与劳动收益之间的质的区分和量的界定变得并不十分重要。
马克思时代,所有者和劳动者一般不会集为一体,因为西方资本主义建立初期劳动者丧失生产资料,成为一无所有者是这一经济制度建立的前提条件。随着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调整和V与M在量上的变动,以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特殊性,现代经济社会中的阶级和阶层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资本阶层、经营管理阶层和劳动者阶层也都相融相合,难分彼此,出现利益主体的多重角色或多元角色。一个劳动者或管理者,往往不仅是劳动者和管理者,同时又可能是所有者,这两重身份交互融合。体现在收益上,则是在现代社会V与M的结构中,V的比例增大了,而且劳动者的收入除了工资部分外,还有一部分是资本收益;在股份合作制经济中,由于资本和劳动的联合,劳动者的收益直接包含劳动收益与资本收益;企业的管理者,在企业经营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其V的收益也在日益增大,除此,所有者为激励经营管理者也将一部分股权通过期权的方式转移给了他们,这样,经营管理者不仅是本企业的所有者,也可以将所获得的股权收益进行资本投资,以便获得更大的收益。因此,现代社会的劳动和非劳动收益往往集一个利益主体之上,其间的质的区分与量的界定也变得并不十分重要了。
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中,“剥削”关系发生了如此的变异,自然使“剥削”的本质特征,即凭借各种私有权利无偿占有剩余价值的剥削行为没有马克思时代那么显著。为此,理论界有些学者不仅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剥削”现象不存在了,而且也否认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剥削”。
二 现代“剥削”关系存在的客观性
由于现代社会“剥削”关系的上述新变化,很容易使人们生成不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存在“剥削”现象,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也不存在“剥削”的认识,其实不然。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意义上的“剥削”应是经济主体自己不劳动凭借各种私有产权无偿占有别人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种经济行为。因此剥削的存在应具有三个条件:(1)剥削”必须以剩余价值的存在为其必要前提条件,应是对剩余价值的分配或无偿占有。(2)“剥削”必须以私有产权(包括私有资本或私有资产)和雇佣劳动关系为根本性前提条件。(3)剥削必须以非劳动收益为重要前提。这三点是判断现代经济社会“剥削”关系存在与否的基本标准。
在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经济中和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都在不同的程度上具备了“剥削”存在的上述基本条件。
首先,现代西方经济社会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剩余价值。
“剥削”作为剩余价值分配的一种方式必须以一定量的剩余价值存在为其前提,没有一定量剩余价值的存在,就不会有这种分配关系的存在。诚然现代经济社会(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社会,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中,与工人工资部分的价值量相比,剩余价值量是相对减少了,私人资本获得的相对剩余价值率或相对剥削率是降低了。但是,无论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还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剩余价值。正如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所认为的,从一般意义上讲,剩余劳动(或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称为剩余价值)这一经济范畴在资本主义和未来的社会主义都必须始终存在的,因为“为了对偶然事故提供保险,为了保证必要的、同需要的发展以及人口的增长相适应的累进的扩大再生产……就需要一定量的剩余劳动。”这也就存在了对剩余价值无偿占有的可能。
其次,现代西方经济社会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私有产权。
剩余价值与“剥削”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直接的联系,也就是说有剩余价值存在,并不一定就必然有“剥削”现象。实际上,剩余价值存在与剩余价值的分配方式之间还有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就是生产关系。在剩余价值存在的条件下,剩余价值分配的方式取决于生产关系,而不取决于剩余价值量的多与少。
现代社会,尽管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已经较为彻底地分离了,资本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劳动者之间的控制与被控制的直接关系淡化了,但是,私人占有关系和私人资本雇佣劳动这一“剥削”产生的根本性前提条件还存在。马克思认为,在本质上,分配关系和生产关是同一的,它不过是表示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是生产关系的反面。马克思指出:“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在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社会中,私人资本所有制仍占统治地位,由此就派生出了私人资本雇佣劳动,剥削劳动的这种分配关系。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里,生产关系中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构成也是多元的,除了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主体的公有制经济,还包括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各种非公有制经济。在公有制经济里,每个社会成员除了向社会提供劳动以外,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因而,这就决定了个人消费品的分配要“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即按劳分配。而在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中,作为收入的各种形式则由生产资料的私有权决定的,即在收入分配中所奉行的原则是凭借对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按照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规律进行分配。而工人的工资也“总是先要以资本形式同工人相对立,然后才取得收入的形式。”这样,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雇佣劳动都存在的条件下,自己不劳动凭借对生产资料私有权而无偿占有别人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这样一种剥削关系就存在了。可见,“剥削”是与生产资料私有制相联系,或是私有产权派生的一种分配关系。
当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私人货币所有者的存在也不一定就存在剥削,判定一个私人经济主体有无剥削行为有一个量的界限。马克思曾作分析到:“假设这个工人自己占有生产资料,并且满足于工人的生活,那么只要有再生产他的生活资料的必要劳动时间,比如每天8小时,对他来说就够了。因而他也只需要够8小时用的生产资料。但是资本家除了这8小时外还要工人再进行比如说4小时剩余劳动,这样,他就需要一个追加的货币额,来购置追加的生产资料。按照我们假设,他必须使用两个工人,才能靠每天占有的剩余价值来过工人那样的生活,即满足他的必要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他的生产的目的就只能维持生活,不是增加财富;而在资本主义生产下,增加财富的前提。为了使他的生活比一个普通工人好一倍,并且把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一半再转化为资本,他就必须把预付资本的最低限额和工人人数都增加为原来的8倍。” 可见,马克思认为,如果拥有资本或生产资料的个人的生产目的只是维持生活,不增加财富就不会存在具有“剥削”意义上的雇佣关系,也不会产生“剥削”,如果,个人拥有的私人资本或生产资料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一半可以转化为资本,这时,货币所有者就变成了不折不扣的资本家,完全脱离了劳动,靠剥削雇佣工人生活,剥削关系就产生了。
再次,现代西方经济社会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非劳动收益。
根据马克思关于“剥削”的质与量的规定,我们可以获得这样的认识,就是判定一个人的经济行为有无“剥削”的指标应有两个,一是他是否参与劳动,二是他是否拥有私人资产或资金。如果一个人不拥有私人资本,他的收益都是劳动所得,他就不会有“剥削”行为;如果一个利益主体并没有参与劳动,其收益完全是由于他拥有的私人资本而获得的(以马克思上述量的规定为前提),其收益就是剥削收益;如果一个利益主体既参与劳动又拥私人资本(即是劳动者又是资本家),这时划分“剥削”的量的界限是,他们的总收益超出他们的总劳动所得(V+M量)那部分就是私人资本所得,即剥削收益。
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都存在凭借私有资本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的分配关系,因此,社会成员除了凭借劳动获得的收益外,还存在凭借对生产要素私有权的占有获得的非劳动收益,如果,这个收益超出了个人对整个社会提供的劳动总量,其收益就是非劳动收益。
劳动收益与非劳动收益,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还有些特殊性。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劳动者不拥有私人资本或私人的生产资料,凭借劳动获得的收益不是“剥削收入”是劳动收益外。劳动者凭借人力资本获取的利润,或者通过职工持股的方法取得红利,参加储蓄获取利息,还有一些劳动者参与股票、债务券交易,从中获取的股息、红息等等的这些收益如果没有超出他们为社会提供的总劳动收益的部分,虽然来源于剩余价值,也不能算是剥削,属于对剩余价值的再分配,反之,如果他们的这些收益超出他们为社会提供的总劳动的收益就是非劳动所得的“剥削”收益。
三 现代“剥削”关系存在的意义与暂时性
“剥削”只是作为社会发展阶段的一些过渡经济形式,具有历史的暂时性。而这种“暂时性”在于它自身在一定的条件下具有一定的革命意义——能够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它又绝不是一种永恒的经济范畴,因为,它只能在生产力有了一定发展,但又不十分发展时的产物,如果社会生产力真的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它又会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
“剥削”作为一个分配范畴是由生产关系决定的,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生产力水平决定的。因此,就这个意义上和这个层面上看,分析和理解“剥削”这一经济范畴的理论和现实的出发点都应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而不应受社会意识形态、伦理道德或国家政策的约束等。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本人就十分严谨的,马克思在莱因报做主编时遇到了对有关物质利益问题发表意见的难事时就曾认识到,任何“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的人类精神文明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而马克思在面对小资产阶级蒲鲁东的“财产就是盗窃”“著名论点”时也谈到“决不能根据肤浅的、片面的想象去批判,只有在不断的、深入的研究之后才能加以批判。”
在当代经济社会中,对“剥削”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也应当学习马克思研究现实经济问题的认真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其理论和现实的依据也只能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运动规律和现实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现状。马克思指出:“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马克思也一直认为,这些是受一定自然规律支配的自然历史过程,这些规律不仅不以人的意志、意识和意图为转移,反而决定人的意志、意识和意图。马克思还认为,社会经济发展与变化总是从生产力的发展变化开始的,一般而言,生产力的发展,使旧的生产关系与它不相适应,要求建立新的生产关系,从而引起生产关系的相应变化。他指出,“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上,就会有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随着新的生产力的获得,人们便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而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他们便改变所有不过是这一特定生产方式的必然关系和经济关系”所以,从根本上说,历史上每一种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的出现归根到底都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会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与它相适应。但是,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也不是消极或被动的因素,它一旦形成,便会积极地反作用于生产力。同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会促进生产力发展,反之会阻碍生产力发展。
以“私人资本雇佣劳动和剥削劳动”为核心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恰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就其确立而言,18世纪60年代以蒸汽机技术为代表的第一次产业革命才使这种“劳动完全隶属于资本”,“资本剥削劳动”的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得以确立,所以,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生产,事实上,是在这个地方开始,在这个地方,同一资本同时雇佣较多数的劳动者,以至劳动的过程扩大了它的范围,而以较大量的规模来供给生产物。”“手工磨产生的是封建主为首的社会,蒸汽机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为首的社会”如果,没有第一次产业革命,也就没有资本雇佣劳动剥削劳动的经济关系。而以电气化技术为代表的第二次产业革命,以电子技术、航天技术、材料科学和生物科学为主要内容的第三次科技革命或产业革命则扩大了这种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的范围。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资本主义以“私人资本雇佣劳动,剥削劳动”为本质特征的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与封建社会的经济关系相比具有极大的优越性和进步性,表现在它“在历史上曾经起到非常革命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它极大地焕发了生产力的内在活力,在它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
尽管如此,以“私人资本雇佣劳动,剥削劳动”为基础的经济关系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以“私有制和剥削”为基础的经济关系一样并不具有永恒性,是“暂时的和历史性形式”。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一方面具有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进步性,另一方面这种极大地发展了的社会生产力又与“私人资本雇佣劳动,剥削劳动”的经济关系自身的狭隘性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并且社会生产力越发展,其矛盾就深化,越激化。所以,在客观上,要解决这一矛盾就必须消除“私人资本雇佣劳动,剥削劳动”的经济关系,由一种更适应日益发展的社会生产力需要的经济关系来替代。这种经济关系“是以自由劳动者的协作以及他们对土地和他们自己劳动所生产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在分配关系上“每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应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己本身的主人——自由的人。”这样,也就消除了“私人资本雇佣劳动,剥削劳动”的经济关系和劳动对私人资本的依附关系。因此,马克思、恩格斯这些经典作家认为,以公有制、计划经济和按劳分配为本质特征的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在逻辑上是在由于“私人资本雇佣劳动和剥削劳动”经济关系成为社会生产力发展桎梏的背景下,“剥夺者被剥夺”的产物。它的进步性和优越性在于能够以比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更快的速度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同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将推翻资本主义“私有制”以及“剥削”关系,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平等的分配关系作为其根本任务。而我国的社会主义也是将“消灭剥削、消灭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作为根本目标。
但是,现实的社会主义经济关系是在生产力还没有获得极大发展的较落后的半封建或半殖民地的国家成功的,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虽然社会主义各国生产力水平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生产力总体水平还不很高,且也不很平衡。在生产力没有充分发展甚至还有些落后的条件下建立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与经典作家的设想相差甚远,受生产力水平的限制,在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方面,除了采用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外,“私人资本雇佣劳动,剥削劳动”仍还在一定范围存在。
遵循生产关系或分配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的规律来评价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那么只要有利于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所有制形式和与之相应的分配关系都应是进步的和优越的。我国的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都是“私人资本雇佣劳动,剥削劳动”的载体,我国积极引进外资,允许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共同发展,鼓励收益分配多元化,“允许”剥削”现象存在,就是因为这种经济关系和分配关系“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核心是为了实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一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
但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剥削”关系仅具有暂时性而不具有永恒性。当我国的生产力水平获得极大的发展,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成为马克思所描绘的那种全社会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存在以“私人资本雇佣劳动的关系”时,与此相应,“剥削”关系赖以存在的经济关系也就不存在了,“剥削”现象也就不复存在了。所以,剥削关系并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而消灭“剥削”恰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社会主义允许“剥削”关系的存在是为了完成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一旦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高度,这种分配关系作为一种旧的或不再适应生产力的落后经济关系也就被废除了。当然,这可能是一个长期的、艰苦的过程,可能要经过几代人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