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信用证结算方式
第一节 信用证
第二节 信用证种类
第三节 如何把握单证一致第一节 信用证一、跟单信用证概念:
跟单信用证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向受益人开出的,承诺自己在收到满足预先规定的相关单据后付款的一种书面约定。
国际商会 ICC的定义:
跟单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更详细地说,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单据,在指定地点支付的书面凭证。
二、《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UCP500
– 国际商会第 500号出版物,自 1994年 1月 1日实施。
– 具有普遍接受性,而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 注明:,Subject to UCP500”
三、信用证 516格式:
国际商会依据 UCP500推出的跟单信用证最新格式。
1、申请书
2、给受益人的通知书 *
3、给通知行的通知
4、修改书格式四、信用证的形式
信开本
电开本
– 简电本
– 全电本
– 证实书
SWIFT信用证:
– 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1973年成立。 1985年在我国建立 SWIFT处理站。
– 固定格式与代码五、信用证的内容 *
(一)关于信用证本身
– 开证行、性质、号码、申请人、受益人、金额和有效期
(二)关于汇票
– 出票人、付款人、付款期限、出票条款等
(三)单据部分
– 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及其他单据
(四)货物描述部分
– 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包装等
(五)关于运输部分
– 装运港、接货地、装运期限、可否分批转运等
(六)其他事项六,信用证示意图申请人 *
① 合 同 受益人 *

申请开证

付款

赎单
⑿ 提货 轮船公司 ⑤ 装船

通知

交单

垫付开证行 *
偿付行 *
通知 /转递行 *
议付行 *
③ 信用证
⑧ 汇票单据
⑨ 偿 付七、信用证的特点 *
– 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 信用证是独立于贸易合同的文件;
– 银行只处理单据而非货物本身。
八、优点 *
– 对出口商收款有利;
– 减轻了对进口商的资金占用;
– 开证行风险小收益大。
九、缺点 *
– 只处理单据而不考证货物,易导致欺诈;
– 手续繁琐,费用又高。
信用证案例
开证行,英国麦加利银行
通知行,伦敦西敏寺银行
受益人,河南某外贸企业
金额,USD373,200.00
疑点,该证没有按常规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而是由申请人直寄受益人;格式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无法辨认从何处寄出;信用证限定通知行为英国银行议付,有违常规;信用证声明使用 UCP400,而非世界通行的 UCP500;
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签,无法核对;要求将货空运至尼日利亚,而该国为诈骗案件多发地 。
结果,经当地银行核实,发现此证为假证 。
启示对具有以下要求的信用证应提高警惕:
信用证未经通知行而直达受益人的;
来证的装运期和有效期较短,逼迫仓促发货,或者要求将一份正本提单交给申请人代表;
格式陈旧,签字不流畅或为印刷体;
防范信用证中加列,软条款,或,陷阱条款,。
开证申请人
向银行提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当事人,
通常指进口商。其义务是:
1.按合同规定及时向银行申请开立与合同规定一致的信用证
2.交付押金或作质押
3.及时付款赎单开证行
应开证申请人要求开出信用证的银行,
一般为进口方银行。其权责如下:
– 根据申请书内容开证
– 第一性付款责任
– 终局性付款责任
– 取得质押或者押金的权利
– 付款或拒付的处理通知行或转递行
将开证行开出的以该行为收件人的信用证或开证电报的内容,照转或另拟通知书通知受益人的当事人。
– 检验信用证的真伪
– 及时澄清疑点
– 通知或转递完毕后向开证行收费受益人
是信用证下权利的合法享受者,也是汇票的出票人,通常是出口商。
– 履行合同义务
– 按要求制单
– 修改信用证权利
– 做到“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有权收款议付行
是根据信用证开证行的邀请,并根据受益人的要求,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对单据进行审核,核实相符后向受益人垫款,
最后再向指定的银行索回垫款的银行。
– 有权不议付
– 必须严格审单
– 对受益人有追索权其他当事人
偿付行
– 是开证行的出纳,不审单
付款行
– 是被开证行指定为汇票付款人或代开证行执行付款责任的银行。付款行有权决定是否付款,一旦付款就无权追索。相当于无追索权的议付。
保兑行
– 接受开证行的邀请,对信用证加注保兑的银行。承担同开证行相同的付款责任。
案例:拒付合理吗?
国内某出口公司收到由香港某银行开立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为香港某进口公司。信用证中有关货物包装条款与合同有不同之处:,合同中规定除正常包装外还需外套麻袋,而信用证无此要求。” 受益人按信用证要求没套麻袋。货物达港后,进口商向开证行提出拒付。
案例,开证行能否以质量问题拒付?
国内某出口公司收到日本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金额的 75%即期付款,
所剩部分货到后 60天付款。出口公司按要求提交单据后,开证行即付 75%款。
但货到 60天时,开证行以货物质量欠佳为由拒付余款。
案例:,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必须付款吗?
1941年美国进口商与印度出口商签订一份羊毛买卖合同。进口商申请开立了一张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受益人在交单期内提交表面正确的单据,
但实际上装运的不是羊毛而是垃圾。进口商通过确切渠道证实这一消息后,向法院申请禁付令,要求解除开证行付款义务。
信用证案例
开证行,英国麦加利银行
通知行,伦敦西敏寺银行
受益人,河南某外贸企业
金额,USD373,200.00
疑点,该证没有按常规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而是由申请人直寄受益人;格式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无法辨认从何处寄出;信用证限定通知行为英国银行议付,有违常规;
信用证声明使用 UCP400,而非世界通行的 UCP500; 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签,无法核对;要求将货空运至尼日利亚,而该国为诈骗案件多发地 。
结果,经当地银行核实,发现此证为假证 。
启 示对具有以下要求的信用证应提高警惕:
信用证未经通知行而直达受益人的;
来证的装运期和有效期较短,逼迫仓促发货,或者要求将一份正本提单交给申请人代表;
格式陈旧,签字不流畅或为印刷体;
防范信用证中加列,软条款,或,陷阱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