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学士学位论文
混业经营——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The mixed operation,which is the necessary choice of Chinese finance trades
学生姓名:陈圣广
专业班级:国际贸易9801班指导教师:金巧兰
二ОО二年六月
目录:
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模式演变过程及其原因;
混业经营是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从中国金融业的现状来分析实行混业经营的必要性;
实行分业经营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
选择混业经营是满足我国经济对金融多样化的需要;
实行混业经营是金融业实现规模经济、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需要。
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改革步骤
(一)、维持金融分业经营总体格局,用好、用足现有的法律和政策。
(二)、边规范边放松管制,对原先业务范围过窄的要适度放松,对相对风险较小、绩效明显的业务交叉或混业优先考虑。
(三)、最终过渡到近似美国的混业经营模式。
摘要:当前国际金融业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是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并将成为世界金融业发展的主流,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好似分业经营,本文通过分析中国金融业现状之后,认为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随着外国金融集团的不断介入界入,竞争也将日趋激烈,选择混业经营将成为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但就目前来看,金融业的分业经营是符合我国的国情的,而且混业经营在我国也不可能一蹴而就,还会有几年的过渡期,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有限的时间,从加强风险控制和增强国内金融业竞争力着手,完善法律体系,做好实施混业经营的准备工作。
关键词:混业经营 中国金融业 分业经营
Abstract,At present,a very important tendency o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ircles is changing to the mixed operation from divided operation,which will become mainstream of the world finance trades,But our country has enforced divided operation,After analysing the current finance situation of China,the article believe that after China entry into WTO,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will come to China gradually,competition will become shaper,It is necessary to choose mixed operation for China,but nowadays divided operation is fit for our country conditions,and we can't reach the goal in one step,on the contrary,there is the transition period of a few years yet,We should fully utilize limited time to set about enhancing the risk controls and strengthening competitiveness of the domestic financial circles,perfecting the legal system,and doing well the preparation managed of mixed operation.
Key words,mixed operation China Finance trades divided operation
引言:
随着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不断加强,信息处理和传输手段的不断进步,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允许金融机构实行混业经营。面对金融业的这一发展大趋势,我国业内人士对“金融业是否可以实行混业经营”的声音开始多了起来。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我国金融业健康持续的发展。能否实行混业经营,要看其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影响及其特定的国情。美国和其它发达国家的经验都证明了混业经营对提高金融竞争力、促进金融体系稳定发展是有利的。我们也注意到混业经营对金融监管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为应付这些挑战,国际组织和各个国家都在进行探索,并且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可资借鉴。
西方金融模式的演变过程及其原因
目前,金融界关于“混业经营”的概念界定尚未定论,但关于混业经营的框架性概念似乎已成共识。狭义上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机构与证券机构可以进入对方领域进行业务交叉经营。广义上的理解是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都可以相互进入对方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目前多数国家转向广义的混业经营,通常讨论的金融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也是基于广义理解之上的。
20世纪30年代以前,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国家都实行金融混业经营制度。1929年爆发了全球性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在这次危机中,仅美国就有 5000多家银行倒闭,银行、证券混业经营对此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西方金融混业经营制度由此受到质疑。为了防止灾难的重演,美国国会 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汀格尔法》,该法案规定,商业银行,不管是本土的还是外资的,可以经纪的身分,在美国债券市场活动,但禁止参与包销、证券买卖及集团证券业务 ;商业银行不得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分支机构 ;商业银行员工不得在各种证券机构兼职。其后,美国国会又先后颁布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1968年威斯法》等一系列法案,逐步形成了金融分业经营制度的基本框架。进入 20世纪 70年代以后,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经济从二战之后的高速增长开始转入“滞胀”,经济增长速度的放慢使企业对资金需求相对减少,客观上要求银行重新配置资源,寻求新利润增长点。同时,企业更愿意发行股票和债券在资本市场上筹资,传统银行业受到证券及投资银行业的强烈挑战。因此,金融服务一体化、金融自由化就成为大势所趋。在这种情况下,以美国、日本、英国为代表的于 2 0世纪 3 0年代起开始实行的西方金融分业经营制度开始动摇。英国最早对此做出反映,于 1 986年完成“大爆炸”式金融改革,允许银行兼营证券业务,形成多元化综合金融企业集团。在金融监管方面,则将原有银行、保险、住房贷款等 9个金融监管机构合为一体,设立新的单一巨大的金融监管机构FSA,以集中权限,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灵活性并降低监管成本。日本经济的高增长自2 0世纪 70年代中期以后开始放缓,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减弱,而国内储蓄则大幅增长,剩余资金急需出路。同时,随着日本企业向海外发展,与世界各国的金融联系不断增强,客观上要求改变长期封闭、禁令诸多的日本金融体系。 1985年5月,日本大藏省发表了《金融自由化与日元国际化》的报告标志着日本金融自由化正式启动。1997年至 1998年,桥本政府开始实施“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案”改革,该法案由证券交易、银行法、投资信托法、保险法等 20多个相关法律组成,允许金融机构跨行业经营各种金融业务。美国国内要求改变传统金融分业经营制度的呼声,进入80年代后期特别是90年代愈来愈高,美国国会于 1999年11月初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新法案允许银行、证券、保险互相跨行业经营及竞争。
二、混业经营是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20世纪西方金融业发展的基本轨迹是“混业——分业——混业”,之所以出现此种世界性发展趋势,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出于金融业竞争的需要。因为随着金融市场本身的发展,国内国际金融竞争更加激烈。混业经营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降低信息搜集成本和金融交易成本,增强盈利能力 。同时,科技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运用,不仅使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交叉呈现综合化,而且也使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世界各类金融机构之间强强联合的兼并浪潮又直接推动了坚守分业经营的国家最终确立混业经营制度。那么,我国的金融业又该何去何从,其选择的依据又是什么?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目前中国金融业的经营模式。1993年之前,我国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商业银行是中国证券市场创立的初始参与者。1980年,国务院下达的《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中指出,“银行要试办各种信托业务”。同年,中国人民银行又下发了《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各家银行陆续以全资或参股的形式开办了大量金融信托机构。20世纪80年代末,国家开创了证券的发行市场与流通市场,随后各家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相继成立了证券兼营机构。1990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和1991年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后,才出现了独立于银行的专营证券公司。我国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主要形式是建立全资或参股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从事的主要业务是企业证券的发行、代理买卖和自营。从1992年下半年起,社会上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银行大量信贷资金通过同业拆借进入证券市场,导致了金融秩序的混乱,因此从1993年7月开始,党和国家大力整顿金融秩序。“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规定,最早见于1993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决定》中明确提出“银行业与证券业实行分类管理”。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对“分业经营”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国有商业银行不得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国有商业银行对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一定比例,并要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从其资本额中扣除 ;在人、财、物等方面与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 1995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我国的分业经营制度,把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的业务范围分别限制在一个狭窄的范围内,金融业的风险实际是更加集中和扩大。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单一,信贷资产在总资产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证券资产与其他资产所占的比重很小,信贷资产、投资与证券类资产、其他资产的比例大约是 77:3∶20,而且在信贷资产中 80 %左右投向了国有企业。在当前国有企业不景气的情况下,导致了国有商业银行经营风险剧增、经营效益下降,迫使国有商业银行处于高风险运行之中。与西方主要国家的全能银行相比,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从而影响了其抵御风险的能力。以 1 998年底为例,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的资产回报率分别为 0,1 1、0,1 4、0,60、0,0 5,而美国的花旗银行公司、第一银行公司,英国的汇丰银行,德国的德意志银行,资产回报率分别为 1,39、1,71、1,36、0,64。近几年来,尽管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不断深化改革,采取多种措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但经营效益没有得到明显改善,其原因固然不少,而业务范围狭小则是一个重要原因。实行混业经营,是提高经营效益的有效途径,因为随着业务范围的扩大,多样化的业务具有内在的平衡特征,可利用内部补偿机制来稳定银行的利润收入,分散金融风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促使商业银行许多优质客户进入资本市场,对商业银行的负债规模、资产规模与结构产生了重大影响。1999年底,我国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突破 960家,市价总值达 2,85万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 1 / 3左右。以直接融资为特征的资本市场的发展,凭借其较高的资产收益和便利的融资条件,与商业银行争夺金融资源,从而影响商业银行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极大地加剧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加大了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这也必然会影响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益。商业银行要适应市场的变化,应对资本市场发展对商业银行造成的冲击,就必须调整经营战略,实行混业经营。
其次,实行混业经营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组成金融市场的两部分即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及各子市场之间必须通过合理的方式相互沟通,协调发展,我国的分业经营,使得商业银行、证券商、保险公司分别处于无差异经营和无差异竞争的状态,包括机构发展和市场定位在内,还没有形成一种有层次、有分工、有竞争、有合作的良性发展格局,对金融业资源的总量利用造成了极大浪费。
再次,选择混业经营时满足我国经济对金融服务多样化的需要。传统计划经济中,财政在储蓄向投资转化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金融的主要职能是调剂资金余缺,银行的存贷业务基本上满足了社会对金融的需求。在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后,经济生活日益丰富,多种经济主体对金融的需求不仅仅停留在资金供给上,社会需要更多的金融服务。而银行传统存贷业务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对金融服务多样化的需求,解决这一问题有两种途径,一是新建和发展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另一种方法是在大力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同时,鼓励商业银行向综合化、多功能方向发展。我国商业银行相对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人才、资金、机构、设备、技术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银行员工占金融从业人员的90%,网点占 95%,资产占 80 %,存贷业务占 75%。由此可见,选择后一种方法是目前改革成本最小、效率最高的方式。
最后,实行混业经营是金融业实现规模经济、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需要。随着金融市场自身的发展,我国金融业面临着来自发达国家成熟金融业的激烈竞争,而竞争的动力来源于金融业所提供的服务是否全面。我国分业经营条件下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各行其是,缺乏统一的领导和综合协调,缺乏竞争力。从国际上看,在竞争激烈的国际金融市场上,经营业务单一的美国银行与综合化经营的日本和欧洲银行相比明显处于劣势。70年代世界最大的 2 5家银行中,美国尚有 5家,80年代不断减少,到 90年代初完全消失。经过近十年的努力,美国银行重振雄风,2 0 0 0年世界最大的 2 5家银行中美国占据 1 0家。美国的混业经营所带来的竞争力的增强已经初步显示了其对美国金融业发展的作用。
以上四方面解释了为什么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必然会选择混业经营。但是,我国是否可以立即实行混业经营,金融改革又将从何着手又是我们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
三、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改革思路
金融自由化改革应该能够带来巨大利益,但改革本身却是一个代价颇大的变革过程。为此,改革需要时间、政治意愿和金融资源的投入,改革的速度、条件、过渡时期的管理等对改革的成功十分重要。即使发达国家的金融开放和自由化改革都经历了长短不一的过渡时期,如美国的金融分业维持了60年,其金融自由化改革从1970年算起到《金融现代化服务法案》生效历经了近30年左右时间,更不用说象中国这样金融基础比较薄弱的发展中国家。这样,我国面向“允许金融混业经营”方向的自由化改革必须采取“渐进过渡”的方式 。按照渐进过渡的要求,本文认为分三步走比较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第一步,维持金融分业经营总体格局,用好、用足现有的法律和政策。从国外经验看,从严格分业经营体制向金融混业经营体制转变过程很少搞“一刀切”,如美国在相当长时期是通过在分业经营格局下搞“个案处理”和“特批处理”方式来推进金融混业经营试点的。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长时间处于金融混业经营状态,这样,尽管1993年底以来推行金融分业经营,但决策层还是为金融机构拓展新业务空间留有一定余地,因此,目前不宜在基本制度上“动大手术”。按照目前的政策和法律框架,以下几方面还有灵活操作的余地:首先,我国现有政策和法律允许中资境外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中资金融机构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可以按照当地法律(如果法律允许)开展多元化金融业务。工商银行在香港已收购了东亚证券,中国银行在伦敦组建了中银国际;此外,对银行与境外投资银行组建合资公司在政策上也有灵活性,如几年前中国建设银行就与摩根斯坦利组建了中国国际金融公司。其次,目前对金融机构之间交叉持股和以子公司形式进行金融业务适度交叉经营,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条款。对银行、保险机构和信托机构脱钩、银行与证券机构脱钩等做法都是以部门规章或内部政策等形式进行,可以进行灵活性处理。而且从实际操作也可以看出,到1997年底,银行、保险机构和信托机构脱钩、银行与证券机构脱钩基本完成,但这种脱钩也只是对原有权属关系的进一步规范而已,做到人、财、物、帐等分立,从而建立“风险防火墙”;但从股权关系上,许多脱钩的附属机构实质上还是原先母公司(行)的子公司。这说明,实际操作中,我国对金融分业经营一直采取灵活和务实态度。另外,现有的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对银行、保险的资金运用尽管作了限制性规定,但还是授权国务院有关监管部门一定灵活处理的权力。1999年以来,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进入股市就开了政策的口子;人民银行对银行为券商融资和股票抵押融资等问题也出台了支持性政策。这些力度很大的改革措施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和金融分业管制总格局下进行的。
第二步,边规范边放松管制,对原先业务范围过窄的要适度放松,对相对风险较小、绩效明显的业务交叉或混业优先考虑。由于中国金融业历史遗留问题很多,金融体系比较脆弱,这样,必须进一步加大规范经营的力度,化大力气清理不良资产,不能再回到1993年以前的老路上去。但与此同时,对一些原先业务范围过窄的要适度放松,对相对风险较小、绩效明显的业务交叉方式要放松管制,必要时要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在这个阶段,以下几个方面的分业管制可以在条件合适时放开:(1)信托业的业务范围明显过于狭窄,限制过多,可以考虑放松管制。不断完善《信托法》,给信托业一个宽松的市场环境。从外国经验看,日本长期来实行信托业分业经营模式,其它国家对信托业务限制不多,信托业进入证券市场、资产管理领域和共同基金领域、风险投资领域等是国外普遍做法,而且,从实践效果看,相对风险较小,绩效明显。(2)银行和保险的业务交叉可以适度放开,尤其是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参与保险索赔清算保险单质押贷款等不仅风险很低,而且范围经济和协同效应明显,可以更好利用银行的机构网点和信息优势及清算效率优势,较低银行和保险的经营成本,增强业务竞争力。(3)对保险投资的限制可以适当放松。从国际经验看,目前全球保险业普遍处于“靠投资收益养活主业”的境地,由于竞争性保费费率很低,单纯保险业务已很少能盈利,向投资管理型转变是一个大趋势。而且保险业务本身具有期权性质,保险资金不同于银行资金,期限长,稳定性好(保险人一般不能随时支取),进入证券市场带来的系统性风险要远低于银行与证券的混业经营模式。
第三步,最终过渡到近似美国的混业经营模式。德国全能银行模式不适合我国情况,因为一方面,全能银行可以直接经营各种业务,不利于发挥分工优势和竞争优势;另一方面也会由于缺乏内部的风险隔离机制,而给金融监管造成很大困难。美国的金融体制结构的变化历程类似于我国,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的过程,为此,美国在推行混业经营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继承和保留了原先金融分业制的一些好做法,在金融集团内部建立风险“防火墙”。我国也应借鉴美国经验,建立风险“防火墙”型的业务交叉模式。考虑到历史因素和现实可行性,当前相当一部分专家学者主张我国应考虑通过建立金融控股公司(集团)的形式实现金融混业经营,但应在控股公司(集团)内部建立风险隔离机制,仍旧维持分业经营格局。不过,我国当前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法律地位和监管方式等还缺乏明确规定,因此,在第三阶段,应根据形势需要,对原先法律框架作较大的调整,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的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
以上是笔者在分析我国分业经营的现状之后提出的一些见解。我们在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还要依据国情进行改革创新,确保我国金融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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