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
德国法形成的历史条件及其发展中的主要变化
德国宪法的主要特点,其宪法法院制度有何意义
德国民法典的基本内容、特征及其对世界法律发展的影响学习要点德国法的形成与发展一、德国法的形成
(一)神圣罗马帝国时期
(962-1806)
1、法律渊源习惯法--,萨克森法典,,士瓦本法典,
帝国立法-,黄金诏书,,加洛林纳法典,
罗马法--
一是神圣罗马帝国以罗马帝国的正宗继承人自居,接受罗马法为“理所当然”;
二是在德皇与教皇和贵族的争权斗争中,
德皇需要用罗马法来支持其拥有最高权力的正当性,因为罗马法是主张君权至上的法律;
三是在14世纪后,德意志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城市经济的发展,原有的以农业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封建习惯法已充分显露其规范的简陋和不合时宜,已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
而罗马法对商品关系的周密系统的规范,
以及其内在的严格的逻辑性,足以对当时社会进行有效的法律调整。以致罗马法被认为是一种普遍真理。
13世纪时,德国宣布“继受”罗马法之后,有两个措施:
其一是1495年设立帝国法院,确认罗马法是其适用的主要法律;
其二是宣布凡是取得罗马法博士头衔的,
均可按贵族来对待。
地方法--在局部地区生效的法律--各封建领地成为独立的邦国,自有一套法律规范体系--邦法。1555年,符腾堡新邦法,1751年,巴伐利亚刑法典,
1794年,普鲁士邦法,,城市法有,克伦法,,卢卑克法,等。
2、法的特点
(1)法律发展的两条线索:封建领主拥有实际统治权,地方法占主要地位;在整个帝国都适用的法律,被称为“普通法”起着拾遗补阙的作用,据次要地位。
(2)分散性:各地都有自已的立法和习惯,
法律体系也不完整,法律渊源多种多样等。
(3)法律在确认原有的封建制度及其特性的同时,也有一些近代法的内容,如契约自由、所有权不可侵犯,禁止类推等。
(4)在皇帝、教会和贵族间错综复杂的政治斗争中,形成了一些类似于宪法的法律文件或规范。
(二)德意志帝国建立和德国法形成
1806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被迫退位,
帝国灭亡。但各邦国仍存在。
1834年普鲁士 奥地利成立“德意志邦国联盟”,向统一走近了一步。
1834年以普鲁士为首成立“德意志关税同盟”
工业化浪潮各邦制定一些新法律,如
1850年普鲁士宪法、1867年的北德意志联邦宪法、1861年的普通德意志商法典。这些法典的制定,使得德意志各邦的法律逐渐走向统一。
1815年以来展开了一场大辩论-是否要制定法国民法典式的统一法典。促进了德国法学研究的蓬勃发展,为统一法制提供了理论基础。
经王朝战争统一德国,1871年德意志帝国成立。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建立了君主立宪的近代德国宪政制度。同年又颁布,德意志帝国刑法典,,确立起一系列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制度。1877年,又相继颁布了刑事诉讼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
经20多年的制定,1896年德国终于通过了,德国民法典,,1897年通过了
,德国商法典,,都于1900年实施。
这样,在19世纪末,德国的6部基本大法制定守毕,并付诸实施。
德国法最终形成。
二、德国法的发展
(一)德意志帝国时期
(二)魏玛共和国时期
(三)法西斯统治时期
(四)东西德共存时期
1、联邦德国的法律 2、民主德国的法律
(五)重新统一时期三、法律渊源
1、国际条约
2、联邦宪法
3、联邦法律法规
4、各州的法律法规
5、判例
6、习惯法
7、学说四、德国法对世界各国的影响德国法在形成之际针对当时社会现实所作的一些规定,与近百年前形成的法国法有明显不同和改变,被看成是大陆法系的又一重大发展,并成为其第二个代表性国家,形成大陆法系中“德国法支系”。
受德国法影响的国家主要有瑞士、奥地利、希腊、土耳其、日本等。
东欧的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俄罗斯,
美洲的巴西、墨西哥,中东的埃及等都程度不同地受到德国法影响。
德国法产生的影响,实际上是包括各个法律领域的。
最主要的影响还在于理性论的法律,在于其精确的法律概念、严密的法律逻辑、严谨的法律风格,在于其学理性。构成德国法理论基础的德国法学的影响,远远超出其具体制度的影响。
德国法的主要内容一、宪法
1848年,法兰克福宪法,
1850年,普鲁士王国宪法,
1867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
1,主要内容:
(客法由14章,78条组成)
宪法规定:帝国实行联邦制,由22个邦、
3个自由市、1个直辖区组成。
规定了帝国实行君主立宪制。
帝国立法权由邦议会和帝国国会共同行使。
帝国国会议员由选民按比例选举产生,共
397人,任期5年。
还规定了一些具体国家制度,如邮电制度、
关税制度等。军事制度规定组成统一军队,
归皇帝统一指挥,全帝国实行普鲁士的军事警察制度,实行普遍义务兵役制。
2、主要特点:
第一,名义上实行君主立法,实质上是君主专政。
第二,名义上实行联邦制,实质上普鲁士具有霸主地位。
第三,宰相的职位在整个帝国机构中处于中轴地位。
第四,宪法对公民权利只字未提,许多具具体的实务上的制度都写进了宪法。这是德国传统的国家至上主义的反映。对公民权利的漠视,正是德意志帝国是一个军事警察专制国家的表现。
造成原因是:王朝战争实现的普鲁士的实力
“铁血政策”
1919年魏玛宪法
(主文两编,181条)主要内容:
1、宪法规定德意志共和国实行联邦制
2、宪法规定德国实行共和制
3、规定了十分广泛的公民权利
4、规定了进行经济活动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经济制度主要特点:
1、虽然宣布建立共和制度,但在国家机构设计和国家权力的分配上,仍继承了德意志帝国的传统,具有强烈的权威主义色彩。
2、对社会经济领域的规范,突破了传统宪法的理论局限,导引了新一代立宪活动潮流。
3、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多是前所未有的,并确立了社会化原则,体现一种“社会主义”色彩。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波恩宪法)
(11章,146条)主要特点:
1、对公民的权力的保障有所加强
2、重视维护和平,限制国家主权
3、设立了联邦宪法法院
4、首次规定政党制度
5、政治制度上较魏玛共和国有所改进和发展波恩宪法吸取了德国纳粹统治的教训,强调了自由民主的基本权利不可侵犯,强调了国家制度的民主原则,突出了反法西斯化集权的机制,贯彻了民主主义、联邦主义和社会立宪主义的基本原则。宪法对人权的不可侵犯性规定,削减总统权力,使总理权力受制于议院,设立宪法法院,规定政党活动原则等等,都具有极明显的防法西斯暴政再度出现的针对性。此外,在基本制度上仍继承了魏玛宪法的传统精神,同时又有许多创新的宪法制度。
波恩宪法实施至今,有过多次的修改,
但基基本精神和特征未变。在1990年两德统一后,其效力又扩展至整个德国,也没有按其规定被统一德国的新宪法所取代。
二、民法
1900年德国民法典
( 5编,2385条)主要特点;
1、是一部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的民法典。
2、在结构上采取,学说汇纂,的体例。
设有总则一编 把债法放在物法之前
3、在编纂的技术风格上,也体现了罗马法学派的深刻影响,从而明显别于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的意义:
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的又一个民法发展的里程碑。法典是近代民法的最完善的表现和发展的最高峰。同时法典也预示着近代了法向现代民法的转变,有相当多的现代民法的理念已在民法典中萌芽。
从世界了法结构格局来讲,,德国民法典,
表示着一种全新风格的了法流派的形成。这一表示着“科学”的民法流派以严谨、抽象、
逻辑性著称,影响了一批国家的民法发展,
为法律世界增添了一道亮色。大陆法系从此法、德并立,各有所长。
,德国民法典,既是德国法长期发展的结果 也是德国民法学发展 的成果,对德国法的统一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又奠定了进一步发展的基础,至今民法典仍是德国国法的核心。虽然民法典已被多次修改,但基基本精神和原则仍然存在。
经济法德国之所以较早地出现经济法的概念,主要原因:
1、德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比较晚,经济相对英、法等国落后。
2、经济危机和战争强化了对经济调控的需求。
3、德国传统的国家权威主义思想观念促进了国家对经济实行调控。
1896年,向不正当竟争行为斗争法,
190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1957年,反对限制竞争法,
1967年,促进经济稳定和发展法,
1871年帝国刑法典
(总则和两编,370条)特点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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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刑法典
( 总则和分则,33章,3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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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与法国法的共性和差异两者的共性:第一两者的本质和基础相同,
都是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都是以商品经济模式为其法制的客观基础;第二其基本法律原则是共同的,这些原则可以是整体的法制原则,也可以是各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甚至还有某些法律理论原理是双方共同奉行的;
第三两者的表现形式也相同,以成文法为原则,以习惯和判例为另外,同时在法的分类标准和方法上也大致相同;第四,两者的历史渊源相同,都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
第五,对世界各国法的影响力也是大致相当的,形成大陆法系中并列的两大支系。
其差异:社会历史条件 国家制度环境形成和发展的学术传统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