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系及主要国家法律制度第1章民法法系的形成与发展一、何谓法系?
简单说,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或传统的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划分为一类法律。
法系是依据法的外部联系所作的划分,对于了解各国法的历史传统和特征具有一定意义,但它不能揭示法的本质。
法系划分不一,说法不一:
美国法学家威格莫尔(1863-
1943)将古今各国法律划分为16个法系:埃及法系、美索不达米亚法系、希伯来、
中国、印度、希腊、罗马、日本、伊斯兰、
凯尔特、斯拉夫人、日耳曼、海商、英国、
大陆法系。
1978年法国人达维和英国人布赖尔把当代世界主要法系划分三类:罗马-德意志法系、普通法系、苏联法系。
一般把各国法律分为五大法系:
中国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
阿拉伯法系(伊斯兰法系)、大陆法系、英吉利法系。
前三种法系基本上是法制史上的概念;
后两种法系是现代资本主义法律中具有代表性的两大法系。
13世纪,欧洲大陆上一系列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由于罗马法复兴运动而具有了明显的共同特征或传统。其标志如下:
(1)各大学均讲授罗马法,各国法学家均承认注释法学派的权威。
(2)形成了统一的法观念。
(3)形成了“欧洲普通法”(共同法)
(4)西欧多数国家接受了以“普通法”为表 现形式的罗马法。
二、民法法系开始形成的标志: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毁亡,拉丁文明遭逢蛮族浩劫。西欧从此进入中世纪时代,查士丁尼法典亦湮没无闻达600年。
自12世纪始,人们关注罗马法的热情被重新唤起。注释法学派视,国法大权,为正典,对其深加研究,析文释义。罗马法复兴运动从此以意大利波伦那大学为中心在欧陆蓬勃展开。
13世纪以来,经过评论法学派、人文法学派的薪火传递,,国法大权,和复兴运动诸流派发展起来的法学一起,逐渐形成
“欧洲普通法”。普通法有着共同的法律体系和法学思想;共同的法律语言;共同的法律教学和研究方法。借助于经济活动的扩展,
法律学家传播罗马法的热情以及永续罗马帝国的观念,“欧洲普通法”成为欧洲大部分地区的基本法。
15世纪之后,各民族国家的君主在致力于统一本国的过程中,将“欧洲普通法”
纳入其中,使之成为国家法的组成部分。编纂法典是这场继受罗马法为目的的运动之必然归宿,这一使命由18世纪的法国资产阶级成功地担当起来。最终,罗马法之花,结出了法国近代六法体系之果。
新的法制模式和法律思想经由两个途径迅速向世界各地传播开来。第一个途径是法国在其占领地或殖民地强行推行。比利时、
德国、瑞士、荷兰等邻国以及亚洲、非洲、
美洲的法属殖民地国家,多是通过这个途径被迫接受法国体系的。第二个途径是一些国家,如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
日本、旧中国、埃及、埃塞俄比亚等国基于对法国体系优越性的认同,自愿仿效的结果。
18、19世纪民法法系发展变化主要有:
(1)在性质上发生了根本变化,从封建法律制度转变为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2)公法私法划分在实践中的贯彻及公法的变化。
(3)通过系统的法典编纂,将各种分散的法律统一为国家法律体系。
(4)俄国及东欧各国加入民法法系。
(5)民法法系的范围向欧洲以外扩展。
从以上述叙可得出--
三、民法法系的定义:
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
罗马-日耳曼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
,拿破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它是在法国继受罗马法传统,建立自已的近代法典化体系,并将其强制向外推行,
同时其他国家竞相仿效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20世纪民法法系的发展变化有:
(1)公法私法的互相渗透,以及一些公私混合法律部门的出现。
(2)分权原则的动摇。
(3)民法法系的发源地--西欧大陆各国法制发展的统一趋势,以及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接近。
四、民法法系的特点:
1、在法律渊源上,以法典为主要的法律渊源。该法典是建立在理性主义基础上,
系统地按逻辑联系起来的成文法规的整体。
它有别于英美法系简单罗列式的法规汇编。
2、在法律传统上,从成文法形式、各项制度和原则,乃至概念、思维方式等方面,
民法法系全面继受罗马法传统。
3、在法官职能方面,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依照大陆国家习俗观念,法官不过是法学家设计、立法者制造的法律机器的操作工而已。法国法官不如英美法官声名显赫、受人尊重,是由于其权力和创造力相对较小的缘故。
4、在司法组织和程序方面,民法法系国家一般都采用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分离的两套系统。相对英美法系注重程序法而言,民法法系更注重实体法的作用。
第2章 法国法学习目标了解法国成为民法法系的发祥地的法律演进史。通过对法国法沿革、渊源、各种法律制度、原则及特征的学习,既可从整体上把握法国法律文化的独特性,亦可从中窥知民法法系的共同特征。
第一节 法国法的形成和发展一、法兰克王国以前的高卢法律
1、罗马入侵前的高卢法律
2、罗马入侵后的高卢习惯法二、法兰克王国时期的法律三、法兰西王国时期的法律法兰西王国承袭法兰克王国的法律渊源,
即日耳曼法、罗马法、教会法和王室法令。
纵观法兰西王国千年法制:
以地理为界-南为罗马法区,北为习惯法区。
以时间为界-封建割据时期(9-12世纪)
习惯法为主,法源颇分散;
等级代表君主制时期(12-16世纪)
罗马法影响渐大,王室法令地位上升,教会法作用先扬后抑;
君主专制时期(16-18世纪),王室法令高于其他法源之上,大有一统天下之势;
以僧俗标准划分-教会法与世俗法各行其道,
但因教权与皇权的势力消长而彼此时有僭越。
其实,12世纪以后,罗马法影响自南往北推进,差异在缩小 …… 。最后,实务法律家阶层与国王结盟,折衷习惯法与罗马法,
调和教会法与世俗法,以法典形式颁布系列王室法令,使法国法由南北对峙、僧俗相争局面,逐步趋于统一化、民族化、系统化,
为民法法系的形成奠定基础。
经过多次改革和调整,到近代之初,私人和官方编纂的习惯法仍多达360部,国王法令也有多部,加之刑法的严酷,要求统一法律和市民的强烈不满,是大革命爆发的因素之一。
四、近代法国法律体系的形成
1789年法国大革命敲响了封建制度的丧钟,宣告了资本主义社会的诞生。近代法国法律体系由此经两个阶段形成:
(一)初创阶段(法国革命爆发-雅各宾专政结束):通过1789年的,八月法令,,
,人权宣言,,1791年宪法、1793
年宪法等一系列法律法令,废封建土地所有制,代之以所有权无限私有;废行会制代以商业自由。并在自然法学基础上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行法定、无罪推定等一系一系列资产阶级法治原则。如此急风骤雨式的法制变革,确定了法国法的发展方向。
(二)全面立法阶段(第一帝国时期):拿破仑以其罕有的胆识和卓越的智慧邀集一批思想稳健的法学家结合革命原则和传统,用十年时间建构起包括宪法典、民法典、商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在内的完备的六法体系。全面规定了资产阶级法律制度,贯彻了个人主义平等和自由主义法制原则。这是一个以罗马法为蓝本、以民法典为基础、
以宪法为根本法的有机整体。标志以法国法为代表的民法法系的形成。
五、现代法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
19世纪下半叶以来,为适应法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法律制度相应作了调整。出现了法律社会化的倾向,强调对社会利益的维护。
如在民法方面对所有权的行使和契约自由进行了必要限制。
出现了在大量行政立法、经济立法和社会立法,主生了介乎公、私法之间的亲法规。
判例的作用开始得到重视,有一定法律效力。
六、法律渊源法国当代法形成于近代,通过现代的修改和补充得以发展。其法律渊源有:
1、欧洲联盟法
2、宪法
3、法律和法令
4、判例法
5、习惯法 6、法学著作第二节 法国法的主要内容一、法国宪法立法概况:
(一)大革命时期的宪政立法
1789年,人权宣言,,它首先宣布了天赋人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提出了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无明文禁止不为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原则,还确立了“主权在民”
宪 法
、“权力分立”的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建设的基本原则,表达了资产阶级的理想和憧憬,
奠定了新社会秩序的基础,成为日后法国一系列宪法的组成部分,对世界宪政史主生了深远影响,历久不渝。
1791年宪法
1793年宪法(“雅各宾宪法”或
“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宪法”)
1975年宪法(“共和三年宪法”)
(二)、拿破仑时期的宪政活动
1799年宪法(“拿破仑宪法”
,共和八年宪法,)
1802年宪法 (“共和十年宪法”)
1804年宪法(“帝国宪法”)
1815年,帝国宪法补充法案,
(三)1814-1870年期间之宪政立法:
1814年,钦定宪章,
1830年,七月王朝宪章,
1830年,法兰西第二共和国宪法,
1848年宪法
1852年宪法“法兰西第二帝国宪法”
1870年宪法
(四)1875年宪法和1946年宪法
1875年宪法
1946年宪法“法濡西第四共和国宪法”
(五)1958年宪法 (“第五共和国宪法”或“戴高乐宪法”)
其宪政精神表现在:
稳定政府地位加强总统权力削减议会权力完善宪法委员会制度这部宪法后经9次修改,施行至今。
二、立法制度与立法机构:
议会制政体之下的立法至上原则立法权居于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首
1958年宪法第34条规定:“一切法律,皆由议会通过。”
国民议会议会两院 (依规定立法的范围)
参议院立法的创议权--属于政府总理和议员但在现行立法实践中又限制议会立法,
表现在:总统负责颁布法律;政府在立法上享有种种特权。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是一个总统制特点突出的半总统制国家。其总统拥有很大的权力,
如领导内阁权、任命总理和内阁部长、护宪权等等。
法国宪法的主要特征:
(1)变更频率高且变更方式激烈
(2)成文宪法和刚性宪法
(3)以,人权宣言,确立的原则为宪法基础
〔 民法法系宪法精神的三个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2、政府向议会负责原则 3、分权原则 〕
(一)行政法院的形成与发展行政法是管理公共行政的法律,
发轫于法国。由于行政法的主要渊源是由行政法院的判例构成,因此,行政法与行政法院的演进历程是相伴而行的。可以说行政法院造就了行政法。
行 政 法
17世纪以来法国普通法院各高等法院拥有重要权力,常利用法规登记权和审判权干预或僭越立法权和行政权,
致使普通法院成为行政部门行使权力的严重障碍。
大革命爆发后,旧法院遂成为革命攻击目标之一。1790年8月制定了关于司法组织的法律中规定,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分离。经漫长发展过程,行政审判制得以确立,它与最高行政法院的演变关系至为密切,可分为 四个阶段,
1、行政诉讼和行政管理混同阶段
(1790-1799)
2、参政院兼管行政审判阶段
(1799-1872)
3、参政院成为专门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机构的阶段 (1872-1889)
4、行政审判制度创建完成阶段
(1899以后)
(二)行政法院的组织系统
1、国家(最高)行政法院
2、上诉行政法院
3、行政法庭和行政争议庭
(三)行政法制度
1、行政行为和法治行政行政行为是行政机构所为的法律行为行政行为是发生行政效果的法律行为一些非行政机关所为的行为也包括在行政行为的范畴内行政行为必须根据法律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
2、赔偿责任布朗哥案所确立的原则-国家赔偿责任赔偿主体是个人还是国家的规定及适用何种法律规则的规定
(四)法国行政法的主要特征
1、行政法院自成独立的法院系统
2、行政法自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3、判例是行政法的主要渊源
4、法国行政法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5、法国行政法更偏重实体法民 商 法欧陆国家里,公法与私法之分是基本的法律分类形式。私法主要包括民法与商法。
民法是调整私人间的一切非专业关系的法律,
商法是调整商人间商事关系的法律。
拿破化的执政,使编纂统一的民法典的条件完全成熟。
1804年,法国民法典,
一、民法典的制定
1800年拿破仑组成法典编纂委员会,
在4个月内完成了草案。在参政院为审议草案举行的102次会议中他亲自主持的竞超过半数,保证了法典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
结果,36个单项立法于1803-180
4年陆续获得通过。最后由1803年3月
31日的法令将它们合为一体,并冠以“法国人民的民法典”的名称公布生效。
二、民法典的内容:
民法典由序言和3编正文构成,正文凡
35章,计2281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1、民事主体 2、婚姻与家庭
3、继承和赠予 4、所有权
5、契约、准契约和侵权行为三、民法典的特征:
1、确立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民法原则如第8、第488条确立了民事权利主体自由和平等原则;第1101、第1134
条确立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或契约自由原则;
第1382条等条款确立了过失责任原则。
以上诸原则均建立在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观念的基础之上。
2、是大革命与旧制度妥协的产物如有关所有权和继承制度来自革命时期的法规;有关婚姻和亲属主要来自教会法;有关债权制度主要来自罗马法;有关夫妻财产制度主要来自习惯法。
拿破化仑的务实精神实质上就是妥协精神。
民法典这种兼容并包的妥协性,是其具有长久生命力的奥秘。
3、注重实际运用实用 方便 易懂 简洁 明确
4、具有巨大的扩散力
,法国民法典,声名远播欧洲美洲非洲和亚洲,成为各国竞相仿效的对象。如此大的影响力是因为:
△法典参照盖尤斯,法学阶梯,的编制体例,更易被深具罗马法传统的欧陆国家普遍接受。
△法典所蕴含的自由平等的自然法观念与反封建的革命精神,有着极大的感召力;
△法典精炼抽象的结构和弹性灵活的表达,
使之不易受时空的局限;
△法典简单明晰的文风易为民众所理解,
并且在移译过程中不致发生理解和表达的障碍,因而易为外国人所通晓;
△法典在革命理想与传统制度间达到的微妙平衡,使之能较好地适应19世纪市民社会的利益和需要。
四、法国民法的发展法典颁布后的发展表现如下,
(1)民事主体与民事客体之范围扩大。
民事主体从自然人延伸至合伙、法人、公司、
国家。民事客体由物质财富扩展至非物质财富。
(2)削弱所有人对其财产的绝对权。如对草原森林土地的地面权和上空权等绝对所有权给予限制。
(3)契约自由日益受到限制。出现了新的契约类型。诸如“定式契约”“强制契约”、“集体契约”等。
(4)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由过失责任原则转向兼采过失与严格责任原则。
(5)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削弱了父母对子女婚姻的支配权;夫权亦大受限制,妻逐渐获得完全权利;非婚生子女获得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
民法典颁布迄今已两个世纪,仍是法国民法的重要支柱,是保持民法统一性的重要因素。法典的文字和精神虽经多次修改,但其结构和阐述方法仍然未变,法国民法的基础的各项原则仍然要到民法典中去寻找。
1870年商法典及商法之发展欧洲商法大致形成于10-12世纪,
由于欧洲商业的复兴始自意大利,故而意大利商法遂成为欧洲商法的“母法”。
法国最早的商事立法是12世纪的,奥列隆海法,。16世纪以后,商法成为国家法的组成部分。
1673年法国王室颁,商事法令集,
其内容包括商人、票据、破产、商事裁判、
管辖诸方面。
1681年王室又颁海事法令集,,涉及海上裁判所、海员及船员、海事契约、港口警察、海上渔猎等内容。
1807年,法国商法典,在上述王室法令基础上被制定出来。它分为4编,共计
648条:第一编为商人的法律地位、交易所、商业中介人和票据等;第二编为海上贸易、商船和海上保险等;第四编为破产;第四编为商事法院组织和诉讼程序。
法国创立的民法商法分立体制为欧陆国家广为仿效。
商法典颁布至今两个世纪,社会和经济发生巨大变化。商法典面临:
一私法结构的变动和法典自身的修改;
二商法的发展趋势是划分不同分支,如票据法、银行法、证券法、公司法、航空法等;
三是国际商法的统一趋势。国际公约的出现,
要求各国国内商法同它们保持一致。
在这种情况下,商法典因此仅能起到通则的作用。
劳动法和经济法
19世纪末-20世纪初,新兴的法律部门。
劳动法(曾被称为社会立法、工业立法、
工人法、工人保护法等)主要调整劳资关系,
内容包括工资、工时、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职业团体、集体谈判、劳动纠纷、社会保险等。以单行法、条例和规章构成。
法国于1901年开始编纂,劳动及社会预防法典,。
经济法,是以国家干预经济为其重要手段而产生的一门崭新的法律部门。
1948年法国开始厘定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诸如,农业法,,矿业法,
,国家财政法,,国有市场法,,计划经济法,,环境保护法,等。这些法规调整的对象为各种介于公私之间的新型的经济法律关系,并且不注重理论性和系统性,
类似特写领域具体法规的汇编。
刑 法
1789年,人权宣言,确立了罪刑法定主义、
罪刑等价主义和刑法人道化等一系列重大刑法原则,为近代刑法制度奠定了基础。
1790年和1791年制宪会议先后颁布有关刑罚的法律,合成法国第一部统一刑法法典,史称“1791年刑法典”。
其主要内容:
1、构成了完整的近代刑法体系。
2、确定了法律只能禁止有害行为的原则。
3、废除了宗教犯罪的概念,取消了宗教罪名,对刑法规范与宗教戒律、道德准则作了明确区分,使世俗刑法脱离宗教控制。
4、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方法。
5、建立绝对刑制度。为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保障刑罚公正,对绝对大部分犯罪的法定刑作了惟一选择的限定。该制度实为对罪刑擅断的矫枉过正。
6、确立以自由刑为主体,体现刑罚人道化的刑罚体系,废除终身监禁刑、残废刑、羞辱刑和执行死刑前的断腕制度。
1810年刑法典主要内容:
1、关于法典的体例和分类。
2、对未遂犯作了精确定义。
3、体现重罚主义倾向。
4、以相对确定刑制度取代绝对确定刑制度,赋予法官更大的刑罚裁量权。
在刑法典颁布之前,于1808年先行颁布法国史上第一部统一完整的刑事诉讼法典。为统一刑法典的实施奠定坚实的程序基础,,创造较为完善的司法环境。
1810年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拿破仑六法体系的完成。它与其他拿破仑法典具有同样简明实用的编纂风格。该法典在法国施行竟达183年之久,足见其生命力强大。
诉 讼 法民事诉讼法
1、1806年民事诉讼法典其内容特征:第一实行当事人诉讼自由和民事权利平等原则,体现绝对的当事人主义。
第二规定了公开审判、言词辩论、自由心证等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第三规定了检察官有权对案件进行干预。第四在维护债权人利益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在历时169年之后,又颁行了
1975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适应了现代社会的需要,是一部典型的现代民事诉讼法典。
刑事诉讼法
1808年刑事诉讼法 的主要特征:
1、采取纠问式和控辩式相结合的综合性程序制度。
2、确立诉讼职权分立原则。
3、设立等级管辖制和庭审合议制。
4、确定“自由心证”的证据原则。
1957年又颁布了新刑事诉讼法典,
既承袭了旧法典的大量原则和制度,也在诸多方面进行了变革。
后又经过多次修改。以至于“到了90
年代,法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依旧必须在社会和个人之间奔波救援,依旧在纠问与控辩、
强制与自由之间徘徊彷徨”,也许刑事诉讼本身就是矛盾的集合体。
既如此“寻求自由与惩罚之间的合理平衡关系的绝对必要”当然是日后改革之不变主题。
法国法的基本特征一、近代法国法以启蒙思想为理论基础二、近代法国法烙下法国大革命的深刻印记三、法国法是法兰西民族精神的体现本章小结法国古代法是罗马传统和日耳曼传统的融合物。法国近代法是旧制度传统和大革命精神妥协的产物,其根本制度和原则并未因两个世纪的巨变而动摇。
法国宪法不仅是成文宪法和刚性宪法的代表,而且以频繁变更而著称于世,但,人权宣言,昭示的原则却是法国宪政史上不变的精神。民法是法国法的核心。
其他部门法所运用的概念、研究方法、结构体例、基本制度的原则,多由民法中推衍发展而来,犹如枝杈发于树干。源自法国法的大陆法系因此被称为“民法法系”。法国最先实行普通司法权与行政裁判权的分立,由此形成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两套司法系统。
源自行政法院判例的行政法的产生,使法国成为“行政法母国”。法国的法律体系以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为基础,法国公法的变动性与私法的稳定性恰成对照。法国古来形成的民族精神和法国革命期间的时代特征对法国法律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