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日耳曼法第一节 日耳曼法是西欧封建法律的起点一、日耳曼法的形成古日耳曼人 分布在 东-维斯杜拉河西-莱茵河 南-多瑙河 北-波罗的海长期过着游牧征战的氏族生活,至公元3
世纪结成较大的部落联盟:东、西哥特人法兰克人 伦巴德人 盎格鲁 ·撒克逊人等在长达二个世纪之久的“民族大迁徙”
中流动转战,乘罗马帝国陷入危机之际一举入侵西罗马帝国,于476年摧毁之,并在西罗马帝国的废墟上相继建立了许多日耳曼王国,史称“蛮族”国家。它们主要是:
东哥特王国--意大得 西西里岛西哥特王国--西班牙 高卢南部法兰克王国--高卢北部勃艮第王国--高卢东南部盎格鲁撒克逊人的英吉利王国--不列颠日耳曼人在入侵西罗马的过程中,形成以地域关系为基础的农村公社组织-马尔克制度,氏族部落转变为国家,氏族习惯也发生了本质的变化,转变为法律,日耳曼法由此形成。
〔 以上王国经过长期割据和战争,先后为东哥特王国、西哥特王国和法兰克查理曼帝国所兼并。法兰克存在时间最长,最后成为西欧最强大的封建王国,统治西欧大陆达360年之久。814年查理曼的三个孙子三分帝国,后发展成法、德、意三国。 〕
对“日耳曼法”可从三方面理解:
1,时间范围 …… 公元5-9世纪适用于日耳曼各民族的法律制度。
2、空间范围 …… 适用于现今的法
、德、意等古日耳曼人建国的主要地区,还有斯堪的纳维亚各国和不列颠岛国在内。
3、其形成发展和特征 …… 在马尔克制度基础上、在罗马法和基督教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原有的氏族部落习惯发展形成的早期封建法律制度。
二、日耳曼法的发展日耳曼法从形成发展经历了几个世纪,
可分成三个阶段:
1、“蛮族法典”的编纂编纂的原因在于--日耳曼人征服西罗马后,各部族的社会经济发生很大变化,面临新的政治问题,仅靠原有不成文的习惯法已深感不足;改信基督教后,需要使原有的习惯同基督教教义教规协调起来;受到罗马的法典编纂传统的影响所致。
众多“蛮族法典”中的典型代表--
-,撒利克法典,由于法兰克加洛林王朝的统治,成了当时具有广泛适用性和权威性的一部法典。
2、封建化普通法原则的形成日耳曼王国建立后,一方面源于氏族制度时期的习惯,另一方面是为了缓和民族矛盾,在适用法律方面一开始采用属人主义原则,对日耳曼人适用日耳曼法,对被征服的罗马人则适用罗马法。
日耳曼法较罗马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这种“二法并存”的属人主义的法律制度使得在各族杂居的情况下,没有可供一般适用的地域法,不可避免地发生“法律冲突”。
各族人民经长期交往,逐渐寻找到了一系列解决冲突的共同原则或惯例。由于是约定俗成的普通原则,法律效力是相对的,但其法律精神为西欧封建制法律罗马化产生影响。
3、法兰克帝国的法律统一运动
8世纪中期封建制完全形成,是日耳曼法发展的最后阶段。
查理经过50多次战争 形成版图辽阔的封建大帝国 教皇利奥三世加冕为“查理大帝” 又称“罗马人皇帝”
查理曼通过提高中央立法权,修订和颁布成文法,实现法律统一。
第二节 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财产法-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的效力非常有特色债权法-不发达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夫权父权有一定限制,只有法定继承制度刑法-犯罪与侵权行为没有明确界定诉讼制度-实行自诉原则司法组织-较完备第三节 日耳曼法与其他法律体系的关系日耳曼法与罗马法 …… 并存 融合罗马化日耳曼法与教会法 … 交融 部分补充日耳曼法与地方习惯法 … 分散 固有罗马化第四节 日耳曼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1、对中世纪西欧封建法律的影响--
是西欧封建法律制度的起点,又是后期西欧封建法的主要渊源
2、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的影响--大陆法系对日耳曼法的继承(法律渊源之一、
对其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的全面引入等);英美法系对日耳曼法的继承(普通法和判例法形式及内容的直接继承)。
第七章 天主教教会法第一节教会法的形成与发展一、教会法的概念一般是指中世纪的罗马天主教会的法规;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包括基督教三个主要分支-罗马天主教-东正教-新教及其他一些由这三种教派派生的各教派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规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
教会法--是指以基督教神学为思想基础,规定基督教会的组织、制度、教徒信仰与生活守则、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继承、犯罪、刑罚、诉讼等方面法规的总称。
(由于教会法的主要内容是一些宗教规则、
章程的法规,因而亦称“寺院法”或“宗规法”,同时,教会法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继承、刑法、诉讼等都有涉及,因此它的适用范围不限于教会事务,也适用于许多世俗事务。)
二、基督教与西欧社会
1,古罗马帝国境内的基督教 -- 早期基督教 教会组织形成 教义的变化和广泛传播 统治阶级从迫害到扶持利用的变化 313年“米兰敕令”取得合法地位
380年确立国教地位
2,天主教势力在中世纪西欧的扩张及其与世俗的关系 -- 两个中心:君士坦丁堡和罗马 政教合一与政教分离 正统自居
1054年分裂 东部教会称东正教或希腊教西部教会称罗马公教(习惯称天主教)
在西罗马帝国被毁之时脱离世俗政权的控制与新建的蛮族国家没有隶属关系一个落后的部落摧毁了一个高度的文明,
惟一保存下来的就是基督教。为什么?
1、从混乱无序中找到治理社会的经验
2、其教义主张服从上帝,逆来顺受和君权神授等符合统治需要
3、教士是唯一受过教育的阶层,能写会算,懂拉丁文和法律日耳曼国家别无选择地扶持天主教作为统治的工具 各国的教会广泛传播 在帮助治理国家中获取种种政治经济特权 势力不断扩大 教权与王权的对抗,丕平献土” 教皇国建立 教皇是宗教领袖又拥有世俗君主权力 权势膨胀 法兰克加洛林王朝时期 王权与教权结成联盟 互相利用 促进了西欧封建制度的完成三、教会法的形成与发展教会法产生于基督教会的形成和演变过程中,它的产生与发展始终与基督教相联系,
是基督教发展的结果。其中,教权与世俗政权的关系左右着教会法的发展方向。与此相适应,教会法大致经历了形成、极盛、衰落三个时期。
1、形成期(4-5世纪):
◆ 325年,尼西亚信经,◆ 主教裁判权的确认
2、极盛期(10-14世纪):
◆教会法经改革地位得以提高
◆教会法内容不断完善,形成独立法律体系
◆教会法院管辖权不断扩大
3、衰落时期(15-18、19世纪):
宗教改革运动 ◆新教(路德教 加尔文教圣公会教)◆脱离罗马教庭 ◆教会法适用范围缩小 资产阶级革命后缩小到信仰道德领域第二节 教会法的渊源
,圣经,
宗教会议的决议、法令罗马教廷教皇法令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第三节 教会法的基本内容教皇国家制度教阶制度财产制度契约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刑法制度诉讼制度第四节 教会法的基本特征以基督教神学为理论来源的神权法是披着宗教外衣的世俗封建法与中世纪其他世俗法相比有着较完备的体系第五节教会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 教会法与罗马法、
日耳曼法并列是中世纪欧洲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会法学家的贡献对后世婚姻家庭制度对国际法中战争性质问题刑法犯罪主观因素诉讼方面,良心原则,
消极方面第八章 城市法和商法第一节 城市法的兴起及演变
11-16世纪新城和旧城的建立发展--集贸点交通要道 商人 手工业者 逃离庄园的农民 市民阶级的形成 争取自治权的斗争城市立法的渊源-商人公会章程 行会规章市政机关运行过程的经验等,巴黎习惯汇编,
商品经济的发展 -共和自治的模式和各国城市法 地方性 超地区性-同盟-共同体第二节 商法发展概况古代商业法规 -,罗得海法,罗马法中对银钱业 运输业 各地商栈的专门规定,对借贷契约 海险投货 承担海损等海上法规范中世纪欧洲大陆商法 -意大利的商法是综合性的、详细的和统一的法律,具有领先地位。
中世纪英国商法 -通过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的机制,并通过商业律师的辩护、咨询等活动发展起来的。(英国商法创制人曼斯菲尔德研究了大量罗马法文献,特别是契约原则)
第九章 罗马法复兴一、罗马法复兴的进程罗马法复兴--是指 12-16世纪欧洲各国和自治城市所开展的研究罗马法的典籍,并将其基本原则和概念适用到法律实践中去的学术运动。
三个阶段:1、注释法学派时期 (1100-
1250)-创始人 伊尔内留斯“法律之光”
对,国法大权,原文甄别、整理和初步探讨
2、评论法学派时期 (1250-1400)-用推理评注等方法将罗马法和中世纪各法的原则联结和适用,还注重法律冲突的解决。
3、人文主义法学派时期 (1400-1600)--以人文主义 为指导,着重研究罗马法的本意和历史沿革关系,并将其应用于现实生活。
〔 法律研究 人文化 -对于资本主义化的法制建立-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
代表-阿西亚特等人 功绩-“回到罗马法原文” 为新型的商品货币关系服务二、罗马法的适用罗马法的适用是指各种罗马法学派,国法大权,的研究及其成果普及和推广到欧洲各国,付诸司法实践的情况。
经过一批批罗马法学者的研究评释,罗马法具有普及性通俗性公平性的特点,被认为是最具说服力的法律,在欧洲各国重新扎根。
在加强封建中央集权和商品经济发展条件下,
在宗教改革运动、文艺复兴运动、资产阶级革命到来之际,罗马法表现出空前的魅力。
三,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其适用和影响,使欧洲法律制度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融入人文主义而具有鲜明的反封建意义
●为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