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是法制史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研究外国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的科学。它是通过历史上外国各种法律制度的表现形式、基本内容和主要特点,了解其阶级实质,探讨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
外国法制史与法学基础理论、外国法律思想史、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学科一样,具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但又与其他部门法密切联系 。外国法制史是研究法学理论的基础,它与各部门法学是历史与现实、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它可涉及各部门法,并通过各种部门法及理论,综合研究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整个法律制度,揭示其最本质的特点和规律。
外国法制史学科研究的基本法法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同时,也需要采用分析和比较的方法。
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 范围决定了它的体系。一般来说,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是外国法制史体系的划分依据。有的也按照世界历史分期,将外国法制史划分为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四个部分,这与按照四种历史类型进行划分是相对应的:古代法律制度即奴隶制的法律制度;中世纪法律制度即封建制的法律制度;近代为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现代则包括现代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两种法律制度。我们的教材就采取了第二种体系,按照法律制度、中世纪法律制度、近代法律制度和现代法律制度的顺序编写。以下就各编的主要内容和线索做简要的介绍。
在古代法律制度一编里包括了楔形文字法律、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古代希腊法律制度和古罗马法律制度。楔形文字法和古印度法都长期保留着土地公有制形式、保留着原始公社的许多残余、借神权维护奴隶制专制君主制的统治,是世界历史上奴隶制早期阶段的法律制度。以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为代表的楔形文字法,是至今世界上保存比较完备的最早的成文法典,对后来西亚等地区的法律制度有巨大影响;古印度的《摩奴法典》则以具有浓厚的宗教法色彩为特点,对东南亚地区法律制度的发展,有重要影响。希腊是欧发展,斯巴达的法律制度,则与奴隶主贵族寡头政治密切相联系。其中,雅典法对于早期的罗马法有着一定的影响。罗马法高于雅典法,是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对后世资本主义法律有重大的影响。
中世纪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因世界各国历史发展的不平衡,进入封建社会的时间先后不一,它们既有封建法律制度的共同特点,相互之间也有很大差异。我们的教材选择了日耳曼法、法兰西王国法律制度、英吉利王国法律制度、中世纪西欧罗马法、城市法和商法、教会法和伊斯兰法。在早期阶段,因日耳曼人于公元5世纪入侵罗马帝国,并在其废墟上建立了一系列的“蛮族国家”;同时,日耳曼人的另一支即盎格鲁? 撒克逊人侵入不列颠,建立了许多封建王国。在这些国家中盛行日耳曼人各部落的习惯法,并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了《撒利法典》、《盎格鲁? 撒克逊法典》等一系列“蛮族法典”。由此形成的日耳曼法,对西欧各国法律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西欧法律制度进入封建制的发达时期和后期,各国的法律制度出现很大差异。在西欧大陆,因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广泛地采用了罗马法,促使日耳曼法和罗马法相融合,为后来形成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奠定了基础。在不列颠,则因公元11世纪诺曼人的入侵,在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创立了“普通法”,奠定了英吉利法系的基础。另外,中世纪西欧因天主教会居于至尊地位,教会法对于西欧各国法律制度的发展,无不发生重大影响。中世纪封建社会中,别树一帜的法律制度是创建于阿拉伯地区的伊斯兰法。它以伊斯兰的《古兰经》为主要法律渊源。随着阿拉伯国家对外扩张淮南形成横跨欧、亚、非三洲的阿拉伯封建帝国的过程中,伊斯兰法得到广泛传播,形成了阿拉伯法系。
近代法律制度讲述了英、美、法、德和日本的法律制度,现代法律制度除了英、美、法、德和日本的法律制度,还包括了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苏联法律制度。在学习这两编的法律制度时,要运用横向和纵向的比较方法。近代资产阶级各国法律制度,虽各有特征,却仍有其共同点:与“自由”资本主义相适应,宣扬“民主”、“自由”、“平等”,强调主权在民、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资产阶级法制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确立了资产阶级民法、刑法和司法等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同封建法律相比较,资产阶级法律制度无疑是一大进步。但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际上的不平等,以更为隐蔽的形式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 。就资产阶级各国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的外部特征而论,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可区别为两大主要法系L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前者,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包括仿效法、德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后者,指主要以源于日耳曼法的普通法为基础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国家的地区的法律制度。
十九世纪七十年代以后,“自由”资本主义开始转变为垄断资本主义即帝国主义。帝国主义时期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主义变化,一般是:委托立法盛行;立法大量增加;英美法系出现了成文法排挤判例法的趋势,二大陆法系中判例的作用有所提高;私有财产无限制的原则逐步为限制财产权和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原则所代替;“契约自由”原则日益受到限制;适应统治的需要,颁行了大量的刑事特别法,普遍出现了司法之外的镇压;在工人运动压力下,实行了一些改良措施,减少了对选举权利的限制,增加了社会立法;妇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权利有所扩大,地位有所提高。这些变化,在现代时期尤为明显。
5,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后,开始了世界现代历史的新时期,世界上建立起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和新型的法律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了一系列人民民主国家,它们的法律制度既有共同特点,也各有特色。
对外国法制史这门课程就介绍这些,以后我们会陆续向大家讲讲外国法制史中重要的知识,以便了解一些外国的法律制度,提高我们的法学基础素质。下次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