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本 法学习要点日本法的总体特征就是继受外来法。
奈良时代全面继受中国隋唐的律令制,明治维新以后全盘移植欧洲大陆的法制,二战后又接受英美法系的影响。
但日本“固有法”如影随形,与外来法有机融合,使日本法走上独特的发展道路,在世界法制史中占有一席之地。
第一节 日本法的形成与发展一、固有法日本法制史发端于弥生式文化时代。
AD.2前后中国青铜器传入。
AC.3邪马台国统治九州等地,不久本州兴起大和国,于AC.5统一了日本,当时的朝廷是以最大的氏族--天皇氏为中心
,由统合起来的各大豪组成。
日本这一时期,法与宗教并未分离:
其法律主要是受古代宗教规范强烈影响的不成文的命令和习惯为表现形式的氏族法。
此时由于没有受外来法的影响,也不存在成文法,因此称为
--不成文固有法时期。
二、律令法日本成文法的开端。
574-622年圣德太子摄政,为建立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国家,实行政治改革:
603年制定了“冠位十二阶”
604年颁布,宪法十七条,
豪族-国家官吏 遵守的政治道德准则第一部成文法典 不具现代意义的宪法
645年仿效中国隋唐制度进行政治经济改革--“大化革新”:
1、废除皇室、豪族对土地和人民的私有
2、设立国、郡、里三级地方行政区划
3、制定班田收授法
4、确立租庸调的税制开始了以中国的隋唐法律制度为模式的法典编纂。
仿效隋唐律、令、格、式的表现形式,建立了本国的成文法体系。
关于律令格式的关系,,弘仁格式 ·序,总结为:“律以惩肃为宗,令以劝诫为本,格则量时立制,式则补缺拾遗,四者相须足以垂范。” 这表明,律令是国家的基本法,
格式是对律令的补充。
668年,近江令,第一个令
670年,庚午年籍,第一个户籍法规
701年,大宝律令,(P118)
718年,养老律令,
大宝律令、养老律令制定后一百年左右,
格式在法律渊源中逐渐居于主要地位,如
820年,弘仁格式,
868年,贞观格式,
在律令格式的成文法体系之外,实际上还存在习惯法,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进入平安时代,习惯法影响的范围逐渐扩大。
这一时期由于主要是从中国继受律令制的时期,所以称为--律令时代。
三、中世纪法
(一)镰仓和室町幕府时期的法律
(1192-1336年-1603年):
“武家政治”时期
1232年颁布,御成败式目,又名“
贞永式目”--明确和加强幕府和御家人之间的关系,内容涉及身份、权限、领地、行政、民事、刑事和诉讼等方面。被认为是武家法律的基础。1336年颁,建武式目,
等,其后各地方的武家法律也不断出现。
(二)德川幕府时期的法律
(1603-1867):主要法律形式是幕府法和藩法。
武家法度 诸士法度
(P120)
“法度”
幕府法 公家法度 寺社法度
“御定书”,公事方御定书

藩法,主要有,盛冈文化律,等,受中国明代法律的影响。
武家时代固有法复活,但武家法的底蕴仍是中国思想的法制。
以上法律,是日本的古代法。
四、日本古代法的基本特点
1、深受中国隋唐律令及律学的影响
,属中华法系的组成部分,被公认的三大主要渊源--,大宝律令,,,御成败式目,
和,公事方御定书,更是明显、集中体现了对中国封建法的模仿。因此,大部分日本法学家莫不公认日本近代以前的法律是中华法系的组成部分。
2、在日本古代的各个发展阶段,习惯法始终占据一定的地位。
3、日本近代以前的法律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而且公法较私法发达。
4、日本古代法律内容上都体现了公开的等级不平等、维护家族利益、刑罚残酷、
男尊女卑等特点,,但由于日本古代社会主要分为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和以幕府为中心的武家政治两个时期,因此日本古代法律的内容还具有阶段性的特点,即前一时期主要维护天皇为首的王室特权,
后一时期主要保护以将军为首的武士集团利益。
五、日本近现代法立法概况
(一)明治维新和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
1、明治维新运动:
西方列强入侵 被迫签订不平等条约
1868年发生反侵略反幕府还政于天皇的倒幕运动,即“明治维新”,使日本从封建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转变,完成了国家统一,保持了国家主权的独立。
这场运动,直接影响了近代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创立的发展,也由于保留了许多封建残余而为后来日本走上军事封建的帝国主义埋下隐患。同时不平等条约的存在,仍面临着殖民地化的危机。
2、条约修改与法典编纂
1871年岩仓使团出访欧美试图修约,
交涉的结果是西方列强提出,包括投资在内的交易安全,预见性风险,生命、身体、财产之安全的法律保障是修改条约的最低限度的要求,由此日本展开了法典编纂。
3、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
1868-1875年明治政府为确立以天皇为中心的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进行了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更广泛的改革,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也为日本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准备了条件。
1875-1907年,开始以法国法为模式,后转以德国法为蓝本进行法典编纂
。故创立的日本法律是属于大陆法系,而且更加接近德国法。
1889年颁布“明治宪法”,随后编纂颁布了商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法院构成法,至1907年刑法典颁布,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主要法典均告完成。
这标志着日本近代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最终确立。
(二)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法律制度的变化
1、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至1932年:针对形势进行了一些法律的修改,同时又颁布了许多单行法规,如民商事法规中的,租地法,,破产法,等、经济法规、刑事法规及以英国陪审制度为依据的,陪审法,。
2、1932年后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日本法律的法西斯化:在确立法西斯政权的过程中法律制度也逐渐法西斯化。
制定一系列法西斯化的法规:
,战时行政职权特例,,赋予首相有禁止、限制或废除法律的权力国家主义统制立法:,临时资金调整法,,国家总动员法,等刑事特别法:,思想犯保护观察法,
,战时管制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法,等剥夺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利,迫害进步分子。
(三)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法律的发展战后,废除法西斯立法,进行法制改革
,由于国际社会尤其是美国的压力所致,改革一方面体现了民主与法治的精神,另一方面表明对英美法律部分内容的吸收,同时日本固有的法律传统的特色也没有被完全抛弃
。1952年日本获得独立,从此以后,日本进行了自主的法律制度改革,一方面对已有法典继续修改,另一方面制定了大量的法规,建立并完善高度发达的现代法律制度。
(四)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律的新变化行政法--伴随行政改革的立法方向禁止垄断法制--重视市场自生性秩序的形成能力民事再生法--重组型破产处理环境立法--社会运行状态及国民生活方式
2000年,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的制定,标志日本跨入循环经济法制的先进国家行列。
第二节 近现代日本法的主要内容一、宪法
1、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
又称“明治宪法”,是以1850年,
普鲁士宪法,为蓝本的钦定宪法,依次由天皇、臣民权利和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和补则7章组成,
共76条。其内容特征主要有下列方面:
(1)确立天皇专制制度宪法确立天皇主权原则宪法确立天皇居于国家统治权的中心宪法确认天皇拥有独立的军事统帅权
(2)宪法规定了有限的自由权利采用“臣民”而非“公民”
规定的自由权利范围较狭窄、种类也少对自由权利作了较多限制性的规定
2、1932-1945年宪法的法西斯化表现:
,大日本帝国宪法,中消极的、封建军国主义的内容被强调和利用,议会成为摆设,
宪法中仅有的民主制度被破坏,至1943
年,战时行政职权特例,赋予首相有禁止、
限制或废除法律的权力,从而使得法律完全置于法西斯政权的操纵之下。
3、1947年日本宪法:
有序言、正文11章,依次为天皇、放弃战争、国民的权利和义务、国会、内阁、
司法、财政、地方自治、修订、最高法规。
补则,共103条。它与明治宪法相比,在内容上大大前进了一步。
(1)否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天皇,确立国民主权原则宪法序言明确了国家主权原则宪法规定了国民行使主权的基本制度宪法规定了一些国民直接行使主权的制度
(2)宣布放弃战争,体现和平原则
(3)扩大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强调对人权的保障规定国民的权力的义务达31条规定的国民的自由权利范围较广规定国民权利现在和将来都不可侵犯、剥夺的永久权力,有关的法律限制较明治宪法要少
(4)明确三权分立原则与责任内阁制二、行政法日本近代行政法制是相当保守且不完善
。二战后,英美某些行政法律制度和原则传入日本,形成了具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混合的行政法制度。大致可分为行政组织法
、行政作用法、行政救济法三大体系。有关行政法的原则和制度体现在宪法、法律、命令、规划、条约等成文法源和习惯、判例、
条理等不成文法源之中,没有制定系统独立的行政法典。行政诉讼法比行政实体法薄弱

三、民商法
1、1898年日本民法典:
共36章1146条,体例为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债权、率四编亲属
、第五编继承。在日本,一般称前三编为财产法、后二编这家族法。其特点:
(1)资产阶级民法的内容和原则主要集中体现在法典的财产法部分
(2)家族法则大量保留了封建时代的内容颁行一个世纪以来,已多次被正式修订,
其内容的发展变化如下:
民法原则已发生了演变:所有权无限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公共福利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人格平等原则等。
财产法中某些具体的民法制度已得到发展:公益法人的范围已扩大;物权种类增多等。
婚姻家庭制度、继承制度有较大变化。
2、商法的发展明治商法施行至今没有被废除,经多次修改,法典的体例和内容发生了较大变化。
其特点:
调整对象专门化;通则作用;适应经济发展而具有先导性;国际化的倾向。
四、经济与社会立法日本经济法的兴起和发展资本主义初期,政府就开始扶持经济的发展;
19世纪末垄断资本形成;
面对第一次世界大战、三十年代的经济危机,国家加强干预和统制经济,涉及农业、工业、外贸等经济生活的各主要领域;
二战时期,为实现集中一切人力、物力投入战争,颁布一系列“战时统制立法”。
战后,在恢复和发展经济的过程中,非常重视利用法律手段加强对经济的宏观控制
,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规。
战后日本的“复兴经济法”,被看成是资本主义经济法比较成熟的形态。
日本经济法的基本内容,按,现行公司六法,的体例分为交易、企业、金融与财政
、工矿能源业、公害、土地与建设、运输、
邮政与通信、警察等编,涉及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
最重要、最基本的是1947年颁布的
,禁止垄断法,,它对于维护战后日本经济秩序、繁荣企业活动、确保消费者的利益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充分利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是日本宏观管理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日本经济的成功经验之一。
日本的社会立法
1、劳动法:
战后,日本国宪法,规定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为劳动法三个组成部分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它们是:
劳动团体法-,劳动关系调整法,
劳动保护法-,劳动基准法,
失业者保护法-,职业安定法,等
2、社会保障法国家扶助救济义务 国家福利保障社会保险等等这方面的立法是与经济急速增长、国力增强紧密联系一起的五、刑法
1、1880年刑法典-“旧刑法”
2,1907年刑法典-“新刑法”
新刑法典的特点:
基本上贯彻了近代资本主义刑法原则,但又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
与旧刑法相比,内容上有下列变化;
废除了重罪、轻罪的划分;改变了许多法律用语和刑种;规定了缓刑,完善了假释制度;以侵犯皇室罪和内乱罪为最重大的犯罪等

3、刑法的发展
1907刑法至今仍然有效,但日本的刑法制度已发生了许多变化。
二战前的修改,1
923年颁布少年法;1925年颁布与1
941年修改,治安维持法,;42年战时刑事特别法,。
二战后的修改,全部删除危害皇室罪;废除41年增加的妨碍安宁秩序罪;放宽缓刑条件;规定法律上的复权制度等。
70年代以后的修改:
重新明确肯定罪行法定主义原则;废除杀害尊亲属罪,按一般杀人罪论处;量刑上主观主义更加突出。
在修改过程中又颁布具有刑罚内容的其他部门法规。
纵观其发展,日本刑法基本上是符合时代发展的,保障了社会的安定。战后的日本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犯罪率较低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刑犯罪的出现,日本的刑事法律和政策仍将有待改革和调整。
六、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典近代民事诉讼法典,制定于1890年
,1891年施行,1926年修改,19
29施行。称为旧民事诉讼法典。贯彻“当事人进行主义”;和解裁判;后采用职权主义和书面审理等。
1990年全面修改,于1998年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典。旨在实现案件的迅速判决。
刑事诉讼法典
1880年与“旧刑法”同时公布的,
治罪法,是日本最早的西方式的刑事诉讼法典,1890制定,刑事诉讼法,。
1924年施行新的刑事诉讼法典;法西斯统治时期的一系列刑事特别法;
1949年又施行新的刑事诉讼法典-
-其特色有:体现了保障人权的原则;贯彻了以庭审为中心和辩论原则等。这个法典体现了大陆刑诉制度和英美刑诉制度的结合。
第四节 日本法的基本特征一、日本法与大陆法系从近代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创制至今,总体上仍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
表现在:传统“六法”仍然对社会各种关系起着调整作用;制定法的主导地位并未改变;法官仍不具有正式造法的功能;传统的概念、术语仍被使用,严谨的法学研究受重视,法律教育中仍以掣抽象的法律原则的理论为主,制作判决时仍用演绎推理形式;
诉讼制度中职权中心主义并没有完全被抛弃

二、日本法与英美法系二十世纪20年代对英美法系的部分吸收,主要体现在,22年制定,信托法,2
3年的,陪审法,22年,少年法,等。
二战后的吸收则是范围较广,主要表现在:,日本国宪法,基本上采取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废止明治宪法体制下的行政法院制度;行政法方面仿美国的独立规制委员会;刑法方面仿美国制定,缓刑者保护观察法
》,少年法,等;商法方面吸收美国公司法中的一些原则和制度;等等。
二战后对英美法系的这种吸收,无法与创建近代法律制度时对大陆法系的仿效和接受相比,不可能改变日本法的法系属性,
而只能使日本法在继续保持原本具有的大陆法系基本特征的基础上掺入英美法系的部分特色。
三、日本法的基本特征
1、现代的日本法既体现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融合,又保持了自己独有的传统法律要素和习惯,体现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有机结合。 2、日本法的发展说明了法律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3、在日本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中
,形成了较为发达、完整的法学理论。
4、日本法的发展促进了国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有利于日本社会的安定。
四、日本法对中国近代法律的影响
1、翻译介绍日本法典和法学著作。
2、聘请日本专家参与立法。
3、派员赴日本实地考察。
4、聘请日本教习讲授法学。
5、留学日本,接受日本法学教育、
6、日本法律用语的采纳。
日本法成为中国法律改革借鉴模仿最重要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