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的法律手段一,环境法的作用与地位二,环境法律关系三,环境法的体系与实施四,环境法律责任五,我国环境法律制度概述第一节 环境法的作用与地位
一,基本概念
– 20世纪 60年代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
中国,环境保护法
日本,公害法
欧洲,污染控制法
前苏联,自然保护法
美国,环境法
– 定义:协调人类与自然的关系,行为规范
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
保护人体健康
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二,环境法的目的、功能和地位
– 环境法产生的根本原因
环境问题的严重化
国家环境管理的需要
– 目的
强调兼顾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
强调在保护和改善自然资源的基础上,保护人体健康,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 1969)
目的在于防止环境恶化,保护人体健康,使人口和资源使用平衡,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舒适度,
提高再生资源的质量,使易枯竭资源达到最高程度的再利用
– 日本和匈牙利
唯一目的和任务是保护环境资源、保障人体健康
– 功能和地位
保护对象
– 整个人类环境和各种环境要素、自然资源
本身符合技术、经济和社会状况
遵循自然客观规律,特别是生态学规律
在保护自然资源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方面具重要作用第二节 环境法律关系
由环境法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环境法律关系
– 主体、内容和客体三部分组成
主体:依照环境法律规定,在环境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内容: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依照环境法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的强制性的环境法律责任
客体:环境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如空气、水体、土壤等第三节 环境法的体系与实施
一,环境法的体系
– 环境法体系的含义与分类
各种具体法律法规组成的完整的有机体系。
– 内在的协调性、统一性
– 互相联系、互相补充
分类
– 按国别分
– 按照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分
– 按主要功能分:预防法、行政管制法、纠纷处理法
– 按传统法律部门分:行政法、刑法、民法
– 我国国家级环境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
宪法规定: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立法依据
– 宪法第 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
– 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报为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环境保护基本法:重大问题,综合性立法
– 1989年 12月 26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我国环境保护法,。
环境资源单行法:针对特定环境要素
– 土地利用规划法
– 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法
– 自然资源保护法
– 自然保护法
环境标准:控制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和环境质量
其他部门法律中有关环境保护资源环境的法律规范:
– 在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劳动法等部门民法中也有一些有关保护环境资源的法律规范
缔结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我国共计 20多项
环境法的实施
– 整个环境法制的关键环节,决定性实践意义
– 公力实施:国家强制,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凭借国家暴力进行的环境法的实施活动,包括:
行政机关通过依法行使行政权对环境资源进行监督管理
司法机关通过行使司法权进行的实施活动
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进行的实施活动以及立法机关通过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等尊守环境法情况的监督所进行的实施活动。
– 私力实施:公害事件的受害者
私力实施的主要形式包括:
– 依法参与环境行政决策
– 依法对违反环境法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提起环境诉讼或者进行检举、控告
– 与排污者签订污染防治协议
– 通过立法机关的民意代表对行政机关等遵守和实施环境法的活动进行监督
– 针对环境犯罪、环境侵害行为实施正当防卫和其他自力救济等。
第四节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法主体因违反其法律义务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 环境行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环境刑事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
– 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行使
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刑事责任第五节 我国环境法律制度概要
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 大气
大气污染防治法
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
关于发展民用型煤的暂行办法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 水
水污染防治法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噪声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有毒有害物质
化学品、农药和放射性物质
–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 农药登记规定
–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 海洋
海洋环境保护法
自然资源保护法律规定
– 土地资源
土地管理法
土地复垦规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水土保持法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管理办法
– 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法
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煤炭法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 水资源
水法
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
城市供水条例
河道管理规定
– 森林资源
森林法
植树造林
森林和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森林防火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 草原
草原法
草原防火条例
– 渔业资源
渔业法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自然保护法律制度
– 生物多样性
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几个条例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植物检疫条例
– 水土保持和荒漠化防治
水土保持法
其他相关法律中相关规定
– 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条例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 风景名胜区和文化遗迹
文物保护法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地址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其他相关法律的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