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 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它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   行政法具有以下特征:    1、 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行政法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内容复杂,技术性、专业性较强,且行政关系变动较快,因此,制定行政法典是非常困难的,    2、 行政法调整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易变性。   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需要行政法加以调整,问题复杂而具体,社会生活又日新月异地在发生变化,因而,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易于发生变化。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行政法之中,是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基本准则。    1、 行政合法性原则   指行政活动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违法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我国,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活动必须遵循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行政规章、地方规章等。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必须合法。    2、 行政合理性原则   指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的自行决定权,即对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的选择权。为了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或行政裁量显失公正,在坚持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同时,通过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自由裁量行为进行规范,即要求其内容不仅合法,而且要合理。    3、 行政应急性原则   指在某些特殊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在限制条件下,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者同法律抵触的措施。 二、行政法律关系 【案例】1998年5月,某市技术监督局稽查队得到该市A企业的举报和帮助,在该市B印刷厂查封了大量未经授权而印制的A企业某知名产品的商标标志,同时查封了B印刷厂的设备和厂房。1998年6月,市技术监督局对B印刷厂和厂长李某分别作出罚款4万元和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B印刷厂和李某对市技术监督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法院该如何处理。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1、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2、国家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3、国家性真个机关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   4、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 1、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存在于两个以上主体之间。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行政主体可以是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并对其承担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也可以是经授权行使行政职权并对其行为承担责任的组织。   行政相对方在我国可以是组织、公民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及无国籍人。 ??? 2、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智力成果、行为三种。 ??? 3、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除具备一般法律关系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1、 从主体上看,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机关或得到授权的其他组织。   2、 从内容上看,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   3、 从双方当事人所处的地位上看,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4、 从解决争议的方式上看,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一般由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程序,或者有行政制裁机关依司法程序解决。 【案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第39条明确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因此,本案从主体上来看,应该由该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来处理,而技术监督局是无权处理的,该行政强制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也是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撤消市技术监督局所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并作出司法建议,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来进行处理。 三、 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 (一) 国家行政机关 1、 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和属性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根据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和授权,按照宪法、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的,依法对国家行政事务行使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等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具有执行性和从属法律性、合法性和相对独立性、统一性和层级性、适应性和创造性、专业性和服务性。 2、 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 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利。   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监督权。 ?(2) 国家行政机关的义务。   包括:执行法律、依法办事的义务;保护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积极高效地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承担法律责任,依法接受监督,纠正不当、违法行为和依法应诉、赔偿、补偿的义务。 3、 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   国家行政机关的机构,又称政府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基本要素的组合方式,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纵向的层级构成形式和横向的分支单位构成形式。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分为宏观体系结构和微观内部结构两个部分。 我国行政机关大致分为: 中央人民政府  国务院  地方人民政府 ?一般地方人民政府   省、区、县人民政府 ?市、区、县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县(自治旗)人民政府    特别行政区政府    (二)国家公务员 1、 国家公务员的概念   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益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和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2、国家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 ?(1) 国家公务员的义务。   包括:⑴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⑵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⑶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⑷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⑸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⑹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⑺公正廉洁,克己奉公;⑻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2)国家公务员的权利。   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辞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和管理 ? 1、 考试录用制 ? 2、 全面考核制 ? 3、 功过分明的奖惩制 ? 4、 职务升降制 ? 5、 正规培训制 ? 6、 公正的回避制度 第二节 行政行为与行政法制监督 一、 行政行为 【案例】某市一国有企业是一家生产机械设备的大型企业。1995年1月,该厂行政办公室发布了一个分房通知,将该厂新购买的20套住宅分给有关人员。该厂工作人员张某认为,他在该厂已工作十余年,工作业绩突出,符合分房条件,且一家三代人至今仍挤在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平方里,急需改善居住条件,但该厂最后公布的分房的名单上,没有他的名字。在向该厂有关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多次申诉未果的情况下,于1996年3月以该厂行政办公室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张某的起诉。问:该厂的分房行为是否是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的简称,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行政行为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  1、 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只有行政机关才能作出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其授权范围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其委托的范围内,也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2、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   行政机关在从事民事活动的时候,只能以平等的民事主体出现;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时,这种活动才是行政行为。 ?  3、 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所作出的直接、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被管理的一方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影响,但行政机关证明、鉴定等行政行为只对被管理的一方的权利义务产生间接的影响,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的方向。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效力 ?  1、 行政行为的内容   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是指行政行为作用与行政相对人所产生的影响或效果。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有:设定权利和义务,撤消权利和免除义务,赋予能力和剥夺能力,变更法律地位,确认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或行为的合法,赋予特定物以法律性质。 ?  2、 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一经合法成立,便对相对方和行政主体等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主要表现在⑴确定力;⑵拘束力;⑶执行力。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 ? 1、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这是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来划分的。   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对象,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 2、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这是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约束的程度为标准来划分的。 3、 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这是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案例解析】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本案中,企业内部的“行政”是否是行政法中的“行政”,是一个关键的问题。行政的概念在我国日常生活中运用得相当广泛,人们往往把行政等同于管理,凡是有管理的地方即被冠以行政。这些均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的准确定义,在行政法上,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职能的社会组织及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或个人,对国家与公共事务所进行的决策、组织、管理与调控的活动。本案中,该厂行政办公室分房的行为并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仅仅是该厂的内部管理行为,张某对该分配行为不满,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只有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以该厂为被告的民事诉讼。 二、 行政法制监督 (一)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和特点 ?  1、 概念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群众组织、社会舆论、人民群众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所进行的监督。 ?   2、 特点   (1)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具有广泛性。   (2)行政法制监督对象具有特定性。   (3)行政法制监督是法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4)行政法制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将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提高行政管理水平,防止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二)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和种类 ?  1、 内容   行政法制监督包括对各级政府指定各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对国家公务员是否守法、廉洁奉公进行监督。 ?  2、 种类   (1)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2)国家司法机关监督   (3)政党监督   (4)社会监督   (5)行政机关自我监督 第三节 行政责任和行政赔偿 【案例】1995年4月12日,某派出所民警谢某在家休假。上午10时,谢某骑车上街购物,行至一路口时与迎面骑车而来的张某相撞(事后查明张某当时系违章逆行)。因谢某出言不逊,双方遂发生激烈争吵,谢某出手将张某打伤。张某经医院治疗共花去700余元。后来,经旁人告知,张某知道谢某系派出所民警,遂要求谢某所在派出所解决,但派出所未予理睬。张某便到该区人民法院以派出所民警执行公务期间殴打他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派出所赔偿其损失。问:法院该如何处理本案? 一、 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特征 ?? 1、 概念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 2、 特征   (1)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的责任,而不是行政相对人的责任。   (2)行政责任是一种外部责任,不包括内部责任。   (3)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而不是道义责任。   (4)行政责任是行政违法或不当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它基于行政关系而发生。   (5)行政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二)行政责任的构成   1、 行为人已构成行政违法(及部分行政不当)。   2、 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3、 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如动机、目的、事后的态度等。   4、 行政违法的情节与后果。 (三)行政责任的追究   行政责任是行为人行为违法或不当所引起的一种法律后果,是行为人必须履行的一种消极义务。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中,有权追究行政责任的组织有三个,即权力机关、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 (四)行政责任的形式   行政责任的责任形式主要有下列几种:⑴承认错误,赔礼道歉。⑵恢复名誉,消除影响。⑶履行职务。⑷撤消违法。⑸纠正不当。⑹返还权益。⑺恢复原状。⑻行政赔偿。 二、 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和范围 ?? 1、 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依法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 ?? 2、 范围 ? (1)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包括:A、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B、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C、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D、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违法行为;E、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 (2)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包括:A、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行为;B、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行为;C、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D、违法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 (3)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不可抗力等。 ㈡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 1、 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包括:   (1)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3)受害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2、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接受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以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或实施侵害的工作人员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㈢行政赔偿的程序和方式 ?? 1、 赔偿程序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当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赔偿请求人才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赔偿应当依法定内容递交申请书,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定方式和标准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行政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 2、 赔偿方式和标准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赔偿标准。 【案例解析】《国家赔偿法》第5条第1项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行政侵权行为一般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一种职务行为。本案中,谢某虽系派出所民警,但事发当天谢某休息,而且从事情的经过也可以判断出,他不是在执行职务。因而,谢某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故派出所不应对谢某的个人行为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建议张某以谢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谢某不同意,则应当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