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诉讼法   所谓诉讼,就是人们将纠纷、争议向国家专门司法机关控告,以求得纠纷解决的活动。那么纠纷如何解决、诉讼怎样进行,需要设计一套完整的程序,以保证经过这样一个公开、公正的程序过程,当事双方的纠纷能够解决,权利得到实现,法律秩序得以维护。诉讼法,又称为程序法,就是关于规定当事人任何进行诉讼的程序、并调整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由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不同性质,在这三个领域中诉讼的任务和诉讼法律关系构成有所不同,于是我们分别制定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行政诉讼三大诉讼程序,分别适用于这三个不同的司法领域。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 一、 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是当事人之间由于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而提请法院进行裁判的诉讼。民事诉讼和民事法律关系相对应,当我们的生活中发生了民事纠纷、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我们就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和方法打官司,以获得权利的救济。   民事诉讼法,是指调整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事诉讼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民事诉讼法典,即我国于1991年制定并施行至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广义上的民事诉讼法,除了民事诉讼法典之外,还包括其他法律、司法解释中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等。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三大诉讼制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有一些共有原则,包括: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原则;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原则。下面,主要介绍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他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同等的诉讼地位。   民事诉讼法的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也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3、法院调解原则   法院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由审判人员主持,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本着互相谅解的精神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准则。 4、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制度。辩论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都可以就有争议的事实进行互相辩驳,通过辩论论证案件事实,揭示案件的具体情况。只有通过辩论核实的事实才能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的根据。 5、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即是自由支配,对于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行使,或者放弃。如果当事人在处分自己权利的时候违反法律的规定,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利益,其处分行为是无效的。 6、检察监督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此原则,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1)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在民事经济案件中,如果原告、被告或者其他人对审判中的不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2)对人民法院做出生效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监督。根据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认为有错误,应提出抗诉,使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7、支持起诉原则   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害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则。支持起诉的主体,仅限于对受害者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支持起诉原则的意义在于调动社会力量支持受害者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秩序。 (三)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由三名以上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制度是相对于独任制度而言的,合议制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审判集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并做出裁判;独任制是由一名审判员代表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基层人民法院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才适用独任制;除此之外,其他的所有民事案件都采用合议制。 2、回避制度   回避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的审判制度。 【案例】赵某起诉钱某债务纠纷一案由某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其中审判员甲是赵某的叔叔,审判员乙曾经审理过由钱某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书记员丙在大学时与赵某为同寝室室友且关系非常要好。显然这样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很难在审理中做到公正和中立,也不能够让当事人信任。回避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它可以使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合法的退出本案,可以消除当事人的顾虑,保证审判的公正性。   适用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判。因此在本案中,审判员甲和书记员丙应当回避。   回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遇有上述法定情形时,自动退出本案的审理。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回避条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回避。本案中,审判员甲的回避由该法院院长决定,书记员丙的回避由该合议庭庭长决定。 3、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庭审过程和结果必须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公开审判意味着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审判过程也向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审理的结果必须公开宣判等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些案件不宜公开审判。不公开审判的案件有以下几种情况:(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国家秘密包括党的秘密、政府的秘密和军队的秘密。(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判。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也必须公开进行。 4、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两次审判后即告审判终结的制度。我国的人民法院分为四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两审终审制度,一个民事诉讼案件经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依法向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由上级法院进行第二审。二审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即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二、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一)民事案件的主管   民事案件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案件的权限,也就是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如下:   1、民法、婚姻法调整的因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所引起的争议。如财产所有权、担保物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身份权、人格权等纠纷;婚姻、赡养、扶养、抚育、继承等纠纷。   2、经济法调整的因经济关系所发生的各类纠纷。如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等。   3、劳动法调整的因劳务关系所发生的纠纷。   4、其他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纠纷,法律明文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如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等。   5、由最高人民法院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案件。 (二)民事案件的管辖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与主管的区别在于:主管是确定法院和其他机构之间的分工和职权;而管辖是法院在自己的主管范围内确定各个法院之间的分工和职权。管辖可以分为四类,即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级别管辖 【案例】原告李某于2004年6月10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称:被告宋某于2000年11月租用原告房屋二间,每月租金800元,租期3年。现租期已过,原告要求被告迁出,收回房屋自用。王某认为区法院的审判员水平不高,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水平高,更能公正审理案件,于是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原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没有受理原告的起诉,依法让其到区人民法院起诉。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前文提到,我国法院分为四级,级别管辖就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确定哪一级法院对哪一类第一审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此条,绝大多数第一审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不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对本辖区内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审理不服中级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因此,高级人民法院不宜审理过多的第一审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一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另一类是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 【案例】孙某家住青羊区,某天孙某到位于武侯区的甲商场购买了暖风机一台,此暖风机由重庆乙电器公司生产。后来孙某在使用暖风机时,因暖风机质量缺陷导致短路爆炸,造成孙某受伤。根据《产品质量责任法》,孙某可起诉甲商场或者乙电器公司要求人身损害赔偿。那么,孙某究竟应该到青羊区法院、武侯区法院还是重庆乙公司所在的基层法院起诉?这就要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的确定。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民事诉讼法》将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就是“原告就被告”,即被告在哪个法院辖区,原告就应该到哪个法院起诉,案件就归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也有特殊情况,适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例如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及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特殊地域管辖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是法律对某些特殊案件的管辖法院所作的特殊规定。 3、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而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法律规定如果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行移送。 4、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指定管辖一般适用于下列情况:一是,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法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二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三是,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有争议的两个法院又自行协商不成的,应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三、民事诉讼参加人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与其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称为原告、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1、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指为了维护合法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2、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各为二人以上的诉讼。原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在共同诉讼中,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共同诉讼人。 3、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第三人有下列特征:(1)第三人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独立请求权”是指第三人认为案件中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其合法权益全部或者部分是自己的。(2)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3)第三人是在他人诉讼已经开始后,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的。   根据第三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在一定权限内代替或者协助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诉讼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所产生的终极结果(指法院对案件的最后判决),由被代理人承担。   在案例中,孙某后来向武侯法院起诉甲商场和乙电器公司,并聘请成都某律师所律师李某代理自己的诉讼。这样,本案中,孙某就是原告,甲商场和乙电器公司为共同被告,李某为诉讼代理人。 四、民事诉讼的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所在,是法庭进行裁判的依据,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关键。民事诉讼证据要具备以下基本特征:(1)客观性。证据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它本身首先应该是真实而客观存在的,任何想象的、揣测的或者臆造的东西都不能够成为证据。(2)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3)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有两层含义:一是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存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7种形式的证据种类;二是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程序,非法证据即使具备客观性和关联性,也应当排除。 1、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7种:   (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就是书证。   (2)物证。物证是指以自身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质量、特征等标志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者痕迹。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图形、音响及电脑贮存反映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种证据。   (4)证人证言。人民法院传唤证人到庭,其就知道的本案事实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这里的证人是指受在民事诉讼中受当事人调查和人民法院询问或传唤到庭作证的人。   (5)当事人陈述。它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表述。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针对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做出科学分析,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常见的鉴定结论有医学鉴定结论、文书鉴定结论、痕迹鉴定结论、事故鉴定结论、产品质量鉴定结论、行为能力鉴定结论等。   (7)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验检查,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案例】原告周某诉被告吴某汽车肇事侵权赔偿一案中,有下列几个证据:1、甲某说,他在2005年7月8日听乙某说吴某开车撞了周某;2、交通警察出具的肇事现场的照片;3、乙某说,我看见两段拍摄的录象,上面有这起肇事发生的全过程;4、原告周某向法庭作了陈述,周某说,我在2005年7月8日开车正常行驶在路上,吴某闯了红灯,撞了我;5、周某向法庭提交了事后修理自己汽车的发票。在此案证据中,1、3项为证人证言,2为视听资料证据,4为当事人陈述,5为书证。 2、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又称为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出证据,以证明其真实的责任。举证责任有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二是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如果不能举证或者拒绝举证,则导致其主张不能成立的不利后果。   确定当事人谁承担举证责任非常重要。我国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这样,在民事诉讼中,一般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原告不举证或者举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理由,法院将不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当然,“谁主张,谁举证”也不绝对,有关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做出一些规定,即举证责任倒置。例如,患者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而起诉医院,就不由原告(即患者)举证,而是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以及其他事实的证明所应达到的程度。当事人举出的证据证明了自己的主张,达到了证明标准,法院就认为其主张是成立的。我国民事诉讼,采用的是“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其中一方的证据与另外一方的证据相比较是否具有明显优势,并对优势证据予以确认,做出有利于优势证据一方当事人的裁判。 五、民事诉讼的程序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 1、民事案件的起诉和受理 (1)起诉   起诉,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我国法院奉行“不告不理”原则,无人起诉,法院不会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原告起诉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是指被控告的相对方,应是明白、确切、具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是指原告通过人民法院向被告方提出的民事权益要求。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须向法院陈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原告起诉,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启动诉讼程序的行为。通常我们又把受理称为立案。   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起诉审查。起诉审查的内容主要看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经过审查,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即立案受理,否则裁定不予受理。 2、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将为开庭审理做下列准备工作: (1)在法定期间及时送达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向原告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向被告发送应诉通知书。同时,法院应在立案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并要求被告在15日内提出答辩。被告可以自己决定是否答辩。如果被告提出答辩的,法院应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其副本发送给原告。同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2)成立审判组织并告之当事人诉讼权利。   法庭根据案情成立合议庭。为便于当事人行使申请回避权,在合议庭人员确定后,应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法院在案件受理时还应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3)认真审核诉讼材料。 (4)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材料。   民事诉讼主要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当事人提供证据有困难,人民法院又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收集证据。 (5)其他准备工作。   包括追加当事人、移送案件、预收诉讼费用、组织开庭审理前的证据材料交换等。 3、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全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并依法做出裁判或者调解的活动。开庭审理的程序如下: (1)庭审准备   法院在庭审准备阶段主要有两项工作:第一,依法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日期。法庭应当在开庭3日前用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按时出庭;对于当事人,则采用传票传唤。第二,发布开庭审理公告。凡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至迟在开庭审理3日前公告案由、当事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2)宣布开庭   首先,由书记员查明原告、被告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接着,由审判长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宣布案由,核对当事人。核对完毕再次告之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最后,审查诉讼代理人资格和代理权限。 (3)法庭调查   宣布开庭以后,审理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的中心任务是听取当事人对案情的充分陈述和提供证据材料,听取证人提供的证言,出示各种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全面核实证据、揭示案件真相。法庭调查的顺序是:①当事人陈述。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依次进行;②证人作证;③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④宣读鉴定结论;⑤宣读勘验笔录。   在法庭调查中,审判人员起主持和引导的作用,但不能改变法庭调查的顺序,也不能随意剥夺他人的发言权。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 (4)法庭辩论   法庭调查结束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是当事人、第三人以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向法庭阐明观点、申明理由的活动。法庭辩论的顺序是:①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②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③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④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时,审判人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任何意见,也不得与当事人辩论。法庭辩论终结时,由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依次征询他们的最后意见。 (5)法庭辩论后的调解   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如果事实清楚的,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如果当事人愿意调解,则在法庭主持下进行。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可以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但是调解并不是开庭审理的必经程序,如果调解难以进行的,法庭应该及时判决。 (6)合议庭评议   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认为该案难以调解时,应立即进入评议室评议。评议是秘密进行的,评议的主要内容是: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案件如何认定,责任如何划分,适用何种法律,诉讼费用如何分担以及如何执行等。评议由审判长主持,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对案件的评议结论。 (7)宣告判决   凡是开庭审理的案件,无论是公开审理还是依法不公开审理的,都必须公开宣告判决。宣告判决有两种形式:一是当庭公开宣判,即在合议庭评议结束后立即宣告判决。宣判后,判决书应在10内向有关人员发送判决书。二是定期公开宣判,即在开庭审理后的某个日期公开宣告判决。凡定期宣判的,宣判完毕立即向有关人员发送判决书。合议庭在宣告判决时,还应当告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如是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4、 撤诉和缺席审判 (1)撤诉   撤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取消已向法院提出的起诉。撤诉包括申请撤诉与按撤诉处理两种情况。 (2)缺席审判   缺席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一方不出庭的情况下做出判决。在下列三种情形出现时,法庭可以缺席审判:第一,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第二,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后,被告提出反诉的,可就反诉缺席审判;第三,人民法院裁定不许可原告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缺席审判的判决书具有和正常判决书同等的效力。 5、 反诉   反诉,是指在原告起诉后,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对原告的起诉。原告提起的诉,称为本诉。反诉体现了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告提起反诉,可以随同答辩状提起,也可以另行用反诉状提起。被告提起反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2)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3)反诉必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4)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5)反诉必须与本诉有联系,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者诉讼理由,应当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有牵连关系。 6、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是民事诉讼一审中的独立的诉讼程序,与普通第一审程序相比,简易程序具有以下特点:(1)起诉方式简便。原告可以口头起诉,不附加任何其他条件。(2)受理程序简便。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审判人员经过检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当即受案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3)传唤当事人、证人的方式简便。法庭可以用电话通知、口头通知、托人捎信,以及广播等形式传唤当事人、证人。传唤的时间,也不受开庭前3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时间限制。(4)实行独任制审判方式。(5)审理程序简便。开庭审理的各个阶段可以不作严格的划分。(6)审理期限较短。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就适用主体而言,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中级以上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就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而言,必须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二)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即上诉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提起上诉,是第二审程序启动的根据。上诉需具备以下条件:(1)提起上诉的主体应当是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即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2)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和裁定。(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即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是10日。超过上诉期限的,原一审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当事人就丧失了上诉权。(4)应当提交上诉状。   上诉审法院对二审案件的审理有以下特点:(1)开庭前的准备,主要是组成合议庭、审阅第一审案件材料、询问当事人等。(2)上诉案件的审查范围,只对上诉人的是上诉请求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不必对整个第一审案件进行全面审查。(3)上诉审的审理方式。上诉审一般要求开庭审理,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和裁定。(4)上诉审的审理地点可以灵活,即可在第二审法院进行,也可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5)上诉审法院在审理时,同样可以适用调解。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有以下的审理结果:(1)判决驳回上诉。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依法改判。二审法院对原判决改判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的,二审法院应当做出变更原判决的判决;二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审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直接予以改判。(3)裁定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审理后,做出发回重审裁定的情形也有两种:一是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般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二是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此类情况例如原审法院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做出判决的等。   二审法院的裁判是终审裁判,其效力是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当事人如果不服二审法院裁判,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只能在法定期间依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为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有错误而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包括:(1)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审结的案件确有错误,依其审判监督权对案件提起再审;(2)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以抗诉的方式依法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3)当事人申请再审,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请求,并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再审的案件,法院应当首先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若原生效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再审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若原生效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做出的,再审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都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应当一律开庭审理,审理的范围不受原判决、裁定处理的范围和当事人申请再审请求范围的限制,应当进行全面审理。 (四)其他民事诉讼程序 1、 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适用特别程序的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并非有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只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因此特别程序中没有原告和被告,实行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较短,当事人也免交诉讼费用。 2、 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特殊程序。督促程序适用于债务关系明确,只是逾期不清偿的债务纠纷,此时若通过普通的审判程序则费时费力,而使用督促程序可简易迅速的催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督促程序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开始,人民法院经审查受理后,应当在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应当清偿债务,若到期未清偿的,债权人有权向受诉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公示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主张权利,如无人主张权利,经申请人的申请,做出除权判决的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因合法持票人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开始的。 4、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指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在全体债权人中按比例进行分配的特定程序。 六、民事执行程序   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依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的法律文书付诸实现的活动。执行程序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执行而开始,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而开始。人民法院可采取以下的强制执行措施:(1)冻结、划拨、扣留和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和收入;(2)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3)搜查;(4)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和票证;(5)强制迁出房屋和土地;(6)强制完成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超过这个时间,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节 行政诉讼 一、 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由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裁判的诉讼活动。行政诉讼体现了国家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同时也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所以人们也把行政诉讼通俗的称为“民告官”。   行政诉讼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规定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就是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行政诉讼法,是指我国现行的1989年4月4日由第七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简称《行政诉讼法》),共11章、75条。《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社会经济的发展对行政诉讼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因此我国正在对1989年的这部《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不久新的《行政诉讼法》将颁布实施。广义上的行政诉讼法,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外,还包括其他所有涉及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要遵循下列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5、民族语言文字原则;6、辩论原则;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8、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二、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争议的范围;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是对哪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法院起诉,获得司法救济的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同时也规定对下列四类案件法院不予受理: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案件的管辖   管辖是确定在法院受案范围内的案件,其第一审的审判权具体由哪一级或者哪一个法院行使。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 1、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个审级,行政诉讼法分别规定了它们各自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   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为一般原则,即在一般情况下的行政诉讼案件第一审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只对下列特殊的行政案件拥有一审管辖权: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只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 地域管辖 ??? 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确认同级别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同一个案件,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此外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况:一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裁定管辖有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三种情况。   移送管辖是指某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发现自己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将该案件主动移送到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行政诉讼法规定,为防法院互相推诿损害原告利益,受移送的法院一律不得再行移送。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一个下级法院管辖某一行政案件。指定管辖有两种情况:一是出现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使得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时,上级法院可以指定其他法院管辖;二是法院之间对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当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基于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下级法院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转交上级法院审理,或者上级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的管辖形式。 三、 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因提起诉讼或者应诉参加到行政诉讼活动中的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以及诉讼代理人。其中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被称为“当事人”。 1、 原告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行政诉讼的原告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 被告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被告有以下特征:一是被告只能是掌握公共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或由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二是被告是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三是被告必须是被指控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四、 行政诉讼的证据及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的证据包括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43条又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这样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应当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违法,如果被告不举证或者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自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那么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我国都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都由原告(在刑事诉讼中是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比较而言,我国在行政诉讼中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不由原告而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因为被告是掌握公共权力的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主动地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具备举证的条件。而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原告,往往无法获得行政主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和法律依据,在同行政主体的力量对比中处于下风。 五、 行政诉讼程序 (一)起诉与受理   原告起诉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原告适格,即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时间上的限制:1、原告在起诉前申请了行政复议的,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超过以上法定期限的,当事人将丧失起诉权,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原告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要对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决定立案审查,这就是受理。法院审查后,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受诉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正式受理。对于不符起诉条件的,受诉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法院的裁定为终局裁定。 (二)第一审程序   法院受理案件后,就进入第一审程序。法院首先要做一些审理前的准备,包括:1、组成合议庭;2、当事人交换诉状;3、当事人若有管辖异议的,处理管辖异议;4、审查诉讼文书和调查收集证据;5、审查其他内容。   做好以上准备工作后,行政诉讼案件进入庭审程序。庭审程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一个完整的庭审程序包括以下部分:1、开庭准备。在开庭前3日传唤、通知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按照开庭日期参加诉讼。公开审理的,应贴出公告,载明开庭时间、地点、案由,方便公民到庭旁听;2、宣布开庭。开庭前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然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宣布案由,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书记员及本案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3、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由审判人员主持,在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审查判断各项证据的诉讼活动;4、法庭辩论。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的事实、证据以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使自己的辩论权利,阐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针对对方提出的主张进行反驳,进行相互辩论。辩论终结时,当事人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5、合议庭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全体成员秘密的对本案进行评议。评议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评议结果;6、宣读判决或者裁定。合议庭评议以后,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定期宣判,并下达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在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并明确说明上诉的期限和方式。   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除有法定事由外,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一审判决。 (三)第二审程序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上诉。超过以上期限的,一审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二审法院在收到当事人上诉状后,将依法决定是否作为上诉案件立案审理,这就是上诉的受理。二审法院决定受理后,行政诉讼案件进入第二审程序。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二审案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均适用第一审的程序进行审理。但是,二审程序同一审程序比较,仍有一些特殊之处:1、就审理方式而言,二审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即法院只就当事人的上诉状及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不需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之外的其他人参加,也不向社会公开。2、二审应当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而不受当事人上诉范围的限制。3、二审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2个月,自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状之日起计算。 (四)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为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其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因此审判监督程序并不是每个行政诉讼案件的必经程序,而是只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违反法律、法规的错误裁判,为保障法律的公正而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   具有审判监督权,能够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限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地方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审判监督权;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有权提请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必须再审。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可以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2年内向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申诉,但当事人的申诉不能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是否再审或者抗诉,须由法院或者检察院决定。   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如下:原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审判监督程序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原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做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和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 一、 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是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具体的说,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罚处罚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关于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诉讼的方式、内容及其效力的各项规定的总称。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7月1日制定、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广义上的刑事诉讼法,是指一切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法律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调整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司法解释等。 (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为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我国刑事诉讼原则有以下内容:1、职权原则;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3、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4、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6、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7、诉讼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原则;8、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则;9、检察监督原则;10、法院统一定罪原则。 二、刑事案件管辖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即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刑事诉讼的管辖可以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一)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案例】某市政府机关职员王某,因涉嫌犯有间谍罪被立案侦察。那么,本案的的侦察机关应该是哪个? 1、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负责对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此外,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因此,在案例中的侦察机关应该是国家安全机关。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一般来说,刑事案件须由检察院代表国家、以公诉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但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一些允许由被害人以原告的身份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即自诉案件。例如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等就是自诉案件。 (二)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享有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审判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职权分工。具体规定如下:(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所有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性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按照各自的辖区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实施地、犯罪结果地和销脏地等。同时,《刑事诉讼法》又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刑事诉讼法》第26条还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3、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同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我国目前建立的专门人民法院主要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等。军事法院管辖的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刑事犯罪案件。铁路运输法院所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严重破坏火车和交通设施,在火车上实施的犯罪,违反铁路运输的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案件。海事法院不具有刑事案件的管辖权。 三、刑事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依法参加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刑事诉讼参与人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当事人;二是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当事人   当事人是与案件的结果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1、被害人   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我国大多数刑事案件实行国家公诉,即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此被害人不是原告人。被害人有权向司法机关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起,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不服的,被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2、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因涉嫌犯罪而面临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在公诉案件中,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换言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只是受刑事追诉者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不同称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权利有:及时获知被指控的内容和理由;有权自行辩护或在辩护人的帮助下获得辩护;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向法庭申请相关人员的回避;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对法院一审裁判不服,有权提起上诉;其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受保障等等。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在法院经过审理并做出有罪裁判以前不能认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就是罪犯。 (二)其他诉讼参与人 ???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当事人外,参与诉讼活动并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1、辩护人   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辩护人的作用,一是弥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能力的缺陷,更好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协助法院全面查明案情,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避免冤假错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的范围主要是律师,另外还包括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等。 2、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是指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其活动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诉讼参与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和辩护人的范围一致。 【案例】甲某,男,17岁。乙某,男,16岁。甲某与乙某因故发生口角,经丙某劝说无效,继而打斗,王某将冯某头砸伤,经法医丁某鉴定为重伤。公安机关在讯问甲某时,通知甲的父亲到场。在法院审理此案时,乙某的母亲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甲某赔偿。王律师接受委托出庭为乙某提供法律服务。李律师也受甲某委托出庭。丙也被法院通知出庭。在此案中,甲某是被告人,乙某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丙某为证人,丁某为鉴定人,甲父、乙母分别是甲和乙的法定代理人,王律师为诉讼代理人。李律师是辩护人。 四、刑事诉讼的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7种形式: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刑事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公诉案件中,举证责任由控方(公安检察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一般不承担举证责任(唯一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也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如果控方不能举出足够的证据达到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无罪释放。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即原告人)负有举证责任。此处之证明标准,是指控方运用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所要达到的程度,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五、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手段。采取强制措施的作用在于保障证据的有效收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者继续犯罪,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类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没有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方法,是强制措施中最为轻微的一种。   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则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者被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即刑事拘留,是司法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留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或者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并签发《拘留证》,然后指派两名以上公安人员执行。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该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一般应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30日),人民检察院应在7日内做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逮捕是指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适用逮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适用逮捕在程序上也很严格,是否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然后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并立即派员执行。 六、 刑事诉讼的程序   完整的刑事诉讼活动一般包括立案、侦查、提起公诉、法庭审判、执行这五个阶段。 (一)立案   立案是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者审判的活动。立案是办理刑事案件必经的一个诉讼程序,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 (二)侦查   决定立案后,刑事诉讼就进入侦查阶段。侦查是指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措施。我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其他由法律特别授予其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分别行使不同性质和种类的刑事案件侦查职能。侦查活动主要围绕证据进行,一般有以下内容: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坚定、通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 ??? 如果侦查机关具备以下条件,即告侦查终结: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手续完备。侦查终结后,分别对案情做出不同的处理决定: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侦查机关应当将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在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有其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应当将案件撤销。 (三)提起公诉   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行使公诉权的司法机关是人民检察院。 1、 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   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 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依法做出提起公诉的决定后,“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发生了变化,成为“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在决定提起公诉后,应制作起诉书,连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一并向有管辖权的同级人民法院移送起诉。 3、 不起诉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以及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做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四)审判   人民法院受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后,刑事诉讼便进入法庭审判阶段。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刑事案件先进入第一审程序,对于第一审的结果,如果当事人不服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或者抗诉,从而进入第二审程序。二审(又称为上诉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做出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和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上诉或者抗诉。所以二审即是终审。如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还可以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 1、 第一审程序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书和检方移送的案件材料后,认为具备开庭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外,人民法院都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案件的审理。按照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7人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其中一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2)在开庭10日前,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对其未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之可以委托辩护人,或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3)将开庭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以便于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做好开庭准备工作。(4)对必须到庭的当事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以传票或通知的形式最迟在开庭3日以前要求其出庭,使其做好准备。(5)公开审判的时间,在开庭3日以前,贴出布告,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以便公民到庭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   开庭审判后,刑事案件进入法庭审判。法庭审判一般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1)开庭   开庭时,书记员先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读法庭规则。然后,由审判长依次进行以下工作:宣布开庭并传唤被告人;审判长公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理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以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当庭公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名单;用通俗语言告之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2)法庭调查   开庭后即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在合议庭主持下,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当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诉讼活动。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一个中心环节,其步骤如下:①公诉人宣读起诉书。②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和审讯被告人。其顺序是先由被告人、被害人陈述,接着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然后由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代理人发问。经审判长许可,辩护人可向被告人发问。最后,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③出示、核实各种证据。其程序是:询问证人、鉴定人,控辩双方都可以向对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人员也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出示物证、宣读和核实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并由当事人进行辨认。 (3)法庭辩论   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是在审判长主持下,控、辩双方对案件的证据和案件事实,以及法律适用的问题,提出论点、发表意见,进行论证和互相辩驳的活动。通过控辩双方的辩论,进一步揭示案情,明确如何适用法律,为案件的裁判奠定基础。   法庭辩论的程序是:第一轮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言(此处公诉人发言称为公诉词),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自行辩护,再由辩护人发言(此处辩护人发言称为辩护词);控辩双方进行辩论。第一轮辩论后还可以进行第二轮、第三轮等依次发言和辩论。在辩论中,合议庭如果发现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审判长可以恢复法庭调查,待查清后再行辩论。直至审判长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犯罪性质、罪责已明确,双方意见得以充分发表,审判长可宣布辩论结束。 (4)被告人最后陈述 ???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法庭审判的一个独立阶段,也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这是被告人在法庭判决前为自己充分辩解的最后机会,审判人员应认真听取其陈述,在陈述时间上也往往不加以限制。 (5)评议和宣判   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是秘密进行的,由合议庭在法庭审理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评议由审判长主持,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但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记入笔录。合议庭的评议结果有以下三种情形:①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有罪判决;②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做出无罪判决;③对于经过审理和评议,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评议的结果应当公开宣布,即宣判。宣判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当庭宣判,并在宣判后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二是定期宣判,即人民法院另行确定日期宣告判决书。判决书宣告后立即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时,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有权依法提出上诉,判决书应当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1个月。 2、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自诉是对国家公诉的重要补充,是指法律规定的某些案件,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三大类:(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侮辱、诽谤案;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此类较常见有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等等。(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人民法院对于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时,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也可以进行调解。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可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判决宣告前,自诉人(原告人)可以同被告人进行和解或撤回自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3、 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依法适用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一种审判程序,即简易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刑事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简易程序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适用,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不出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大大简化。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依法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 4、 第二审程序   如果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结果而在法定期限内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有错误而抗诉,刑事案件就进入第二审程序。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二审案件由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二审时,法院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的范围限制。二审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1)原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原裁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原裁判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可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重审。   为了保障被告人能够毫无顾忌的行使上诉权,保证其处境不因为上诉而更加恶化,我国法律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根据此原则,凡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不得加重他的刑罚。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5、 死刑复核程序   为了正确适用死刑,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我国法律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一个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其适用对象只能是判处死刑的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案件一般除了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才能生效交付执行。 6、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其提起一般不受时间的限制。   再审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则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对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7、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解决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的诉讼活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范围包括: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和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对于被害人因犯罪的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当附带民事诉讼的解决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及时处理时,才允许先解决刑事诉讼,再解决附带民事诉讼。 七、执行   执行是将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现的活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三机关分别行使不同的刑罚执行权。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罚金刑、没收财产刑、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等的执行。公安机关负责管制、拘役、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的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则由看守所、监狱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