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法的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我国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只限定在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这种关系包括占有、支配、交换、分配和消费关系。占有与支配关系在民法上的表现为财产的所有权关系;交换、分配和消费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合同债权及其他债权等财产流转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人身权,它包括: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生命权、健康权、知识产权和监护权等。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为:(一)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相独立,各自自由的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的保护,平等的原则是与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要求相一致的,在市场经济的规则中,市场交易无须国家权力的介入,只需交易双方自愿和合意及可完成,在这种情形下,交易双方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可见平等是交换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交换得以实现的保障。没有平等就没有市场经济。没有平等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和以市场经济作为自身存在依据的民法,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平等原则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二)自愿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求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愿望,自主地从事民事活动。因此,民事主体自愿进行的各项自由选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个人和国家的非法干预。(三)公平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公平的原则是道德上的进步和正义观在法律上的体现。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的民事活动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不得损害对方利益。(四)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原则在民法上的体现,这一原则要求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诚实、善意、行使权利时不侵害他人与社会利益。当事人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要求当事人从事民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五)守法原则 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及解决民事纠纷中必须遵守法律,没有法律规定的遵守国家政策,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以行使民事权利为由,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事情。这种规范为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范,一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将作出否定评价,而民事主体将不会在民事活动中得到其预期的相应的法律效果。(六)遵守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民事权利为宪法赋与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它并非是绝对的,如果当事人滥用其权利,损害社会公德,侵害其他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法所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在我国能成为民事主体的主要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民事义务是指负有义务的主体为使对方权利得以实现,在法律的范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它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承受基础。(二)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事件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后果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人的死亡等情况。 行为是民事主体进行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多由人的行为引起。
四、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主体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判断民事主体是否具有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及行为是否有效的标准。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条件。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是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下,通过主体的自身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互相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法律概念,前者是由法律赋予的,后者是由民事主体自身的能力依法决定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必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自然人 民法所指公民是指取得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则指因出生而获得生命处于生存状态的人类个体。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它始于人的出生,它终止于人的死亡,在生命存续期间,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从民法上讲,死亡因其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自然死亡,是指公民的生命的终止。对如何鉴定自然死亡的时间,学术存在不同的说法,即包括脉搏停止说,心脏搏动停止说,呼吸停止说等。在我国一般采用以呼吸和心脏均停止为公民的自然死亡时间。 (2)宣告死亡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因公民长期离开其住所,长时间下落不明的状况,这就会导致其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对其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我国民法针对这种情况规定了宣告死亡的制度。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下落不明满2年的,或因意外事故失踪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其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其计算时间一般情况下为其离开其住所地后获知其最后消息之日。死亡的宣告由被宣告人的利害关系人向其住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发出寻找该下落不明公民的公告。死亡宣告的公告期为1年,公告期满后由人民法院根据失踪的事实宣告其死亡,或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判决中确认的死亡日期或宣告判决之日为下落不明公民的死亡时间。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还只是使其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有了可能性,而要将这种可能性转变为现实则必须通过公民自己的行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来实现。而公民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则必须对事物有正确的识别和判断能力,即有意思能力。公民的意思能力,取决于一方面须达到一定的年龄,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另一方面其精神状态应处于正常的状态,能理性地处理其民事活动。为此,我们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表述为,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的资格。
【案例】13周岁时,万某患上的白血病,但他仍然坚持学习、写作,经常在各种书画竞赛和征文比赛中获奖。1998年2月,就在他的自传体小说《生命的歌声》即将出版时,他的病情也急剧恶化。于是他在写给出版社的一封信中说:“如果他死了,希望出版社能将这笔稿费捐献给他所在的中学。同年4月30日,万某去世,年仅17周岁。5月,小说出版,出版社将7000元稿费捐献给万某所在的中学。万某的父母对此表示异议,坚持这笔稿费应当由他们获得,而出版社则认为自己是在实现万蔷的遗愿,合理合法。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公民年龄阶段和理智是否正常,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为三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精神健全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则由其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代理人同意。(3)无民事行能力。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能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三)监护【案例】9岁男童丁某用父母及亲戚在节日所给押岁钱,到某电脑商城购买手提电脑一台,花去9千多元,丁某父母发现后不同意,找商城退货,商城不同意,并辩称是小孩自 购买并不是商城强迫他买的,因而不应退货。 由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人的民事活动受到限制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为了更好保护其合法权益,在民法设立保障其权利的监护制度。监护是指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而设立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监护分为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两种。法定监护指监护人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立的监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如其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与未成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在的民委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下列人员担任。(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与精神病人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所在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担任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所在地的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监护人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教育照顾被监护人,并承担被监护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四)法人1、法人的概念和条件 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依法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组织;(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与公民具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样法人同样具备这两种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具有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权利能力的范围由其成立的宗旨和批准的业务范围决定。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和法定代表人来实现。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产生于法人成立之时,终止于法人的消灭。
五、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之时就具有法律效力,除非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得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任何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都必须具有合法的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的表示行为一致,是行为人自愿作出的,不是受他人期诈、胁迫或在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因此,确定行为人的行为的性质和效力,应根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同行为人的内心意愿是否一致来确认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意思自治的原则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案例】王某与张某系朋友,1988年2月,张某因结婚需要钱,遂从王某处借款5000元。张某结婚后宴请一些好友。 在宴席上,其他朋友对王平开玩笑说:“都是朋友,这5000元还借什么,干脆给张某算了。“王某也随口讲:“算就算了。”张某遂笑着讲:“那我就不还了,算你送的。” 时隔数月后,王某因事需用钱,向张某催还借款。张某对王某讲:“这钱你已当着大家说过送我的,不用还了,现在怎么又向我要?”王某向张某解释,那是随口开玩笑。张某表示,他是当真的。王某多次催要之后,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归还借款。 凡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的行为,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都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1、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论当事人意愿如何,从行为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都是无效的。无效民事行为包括:(1)行为人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与其年龄,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2)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其真实意思情形下所为的行为;(3)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4)违反法律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2、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案例】某照相器材店将价格为1880元的相机误标为880元,顾客扬某看到这麽便易,便买了两部,后来,售货员发现价格标错,经多方查找,找到扬某。但扬某讲,两部相机已被他买掉,共得款2000元,如商店要追回相机,去找买这两部相机的人。?商店迫于无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这一买卖关系。? 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形式上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实质上违背自愿原则,一部份意思表示不真实所为的民事行为。可对撤销、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所实施民事行为。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标的物的品种、规格、质量和数量及法律关系主体等重要事项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行为人的意思相悖,造成重大损失的。(2)民事行为显失公平。指一方利用他方无经验或急需实施的对他方过分不利的民事行为。3、民事行为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集体或返还第三人。(三)代理1、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2、代理的种类 代理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委托代理以委托合同和委托授权为基础。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指依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3)指定代理,指根据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
第二节 民事权利
一、物权(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法律确认的主体, 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权利。人与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而财产进入流通领域在不同主体之间交换而进行流转表现为债权。物权的范围广泛,概括起来包括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以及《担保法》中关于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等物权。(二)财产所有权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及内容: 财产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财产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1)他是一种绝对权利。所有权人不需要任何其他人的协助,通过自己的行为,直接实现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2)他具有强烈的排他性;(3)他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的内容:(1)占有,是指所有人对其财产的实际控制。占有分为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占有是所有人依法实施占有权的活动。非所有人占有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合法占有是指非所有人依法或经所有人同意的占有。非法占有指非所有人未经所有人同意又无法律依据的占有,非法占有又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指非法占有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占有为非法。恶意占有指非法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2)使用,指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3)收益,指利用财物获取某种经济利益。(4)处分,指对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处理,处分权是所有权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原则上处分权只能由所有人享有。2、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所有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1)原始取得,指依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劳动生产、收益、添附、没收、遗失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2)继受取得又叫传来取得,指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继受取得方式包括: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继承遗产、接受遗赠其他合法原因。 所有权的消灭包括:(1)因所有权客体的消灭而消灭。(2)因所有权的转让或放弃而消灭;(3)因国家机关或法院的强制程序而消失(4)因所有权主体的消灭而消灭。
二、债权(一)债权的概念和特征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享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与其他财产法律相比较,债权具有以下特征: 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债反映的是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个主体的财产流转关系。 2、债的主体双方都是特定的。 3、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或智力成果,也可以是行为。 4、债可以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二)债发生的根据 债产生的根据是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债发生的根据分为两类;一是基于合同;二是基于法律规定。可以生债的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1、合同之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最常见、最主要的债的发生原因。2、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间就发生债的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偿还义务。3、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依据而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利益损失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4、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因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致人损害而引起的债。侵仅行为包括对他人的所有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侵害。(三)债的但保 债的担保,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措施。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债的担保方式主要有:1、保证 指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退偿。2、抵押? 指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事前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从而担保履行债务的制度。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3、定金? 指为确保合同履行,一方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的担保方式。给付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4、留置? 指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因合同关系已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并依法以留置财产拆价或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的制度。5、质押?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债权人占有,而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四)债的消灭债的消灭指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止。债因如下法律事实而终止。1、债因履行而消灭,这是债消失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方式;2、债因抵消而消灭;3、因提存而消灭;4、债同双方协议而消灭。
三、人身权(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人身权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没有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其特征为: 1、人身权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 2、人身权是专属权,人身权具有专属性,不能转让给他人。 3、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二)人身权的种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1、人格权指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 2、身份权指因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包括亲属权、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监护权等。
第三节 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它的特征为: 1、民事责任主要以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一方不履行民事义务给他方造成财产和精神损失的。一般通过财产性赔偿方式承担责任。 2、民事责任主要是补偿性的责任。 3、民事责任是平等主体间的责任。 4、民事责任可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当事人自由协商处分。(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构成民事责任的要件多种多样。从中可以概括出构成民事责任的一般要件。包括: 1、存在民事违法行为,这是构成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 2、存在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违法行为人有过错。 在这四个要件中,违法行为人的过错起着关键性作用,因此在民事责任的认定上主要适用“过错原则”。
二、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因主观过错而认定的一种责任的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为严格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一种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3、公平责任原则又称为绝对责任原则,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使受害人遭受重大损失得不到赔偿。而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依照“公平合理负担”确定双方分担损失的原则。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四、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的法定期间届满、权利就丧失。请求诉讼保护的权利是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一当法定期届满法院一般不再给予保护。但权利人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并未丧失。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消除的是诉讼保护权,实体权利仍然存在。(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1、一般诉讼时效,指民法统一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期间为2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民事权利的保护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 2、特殊诉讼时效,指民法特别规定的短期时效和各种单行法规定的时效期限。《民法通则》规定下列4种性质的案件,诉讼时效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物被丢失毁损的。(三)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 1、诉讼时效的开始。诉讼时效期间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债权订有期限的,时效期间自期限到来时起算,未订履行期限的,时效期间自债发生之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4、诉讼时效延长。诉讼时效延长指因特殊情况权利人不可能按诉讼时效期限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一、婚姻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 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于这些关系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 3、男女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5、实行计划生育
二、结婚(一)结婚的法定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鼓励。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2、禁止结婚的条件 (1)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直系亲属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的亲属。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主要指具有遗传性和传染性疾病(二)结婚的法定程序 指男女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所必须履行的程序。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即确立婚姻关系。 结婚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案例】范某与同村未婚女青年吕某已相恋半年多,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在父母的操办下,两人于1994年2月8日举行了婚礼,此后便一直共同生活,互以夫妻相称,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10月,吕某以性格不和、感情确已破裂为理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范某离婚。本案所提出的问题是:对范某与吕某的关系是按非法同居对待还是应定性为事实婚姻。所谓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定婚姻而言的,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民政部于1994年2月1日发布并实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可见我国已不承认事实婚姻。在本案中,虽然范某与吕某的关系符合过去我国法律、政策规定的事实婚姻条件,但由于他们是在1994年2月8日以后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后开始同居关系的,因此对他们的关系应依该条例第24条的规定定性为非法同居关系。基于以上认识,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解除范某与吕某的非法同居关系。
三、家庭关系(一)夫妻关系 指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之间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和核心。 1、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2、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二)父母子女关系 1、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3、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4、非婚生子女、继父母继子女的权利义务。 继父母继子女之间不得歧视和虐待,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有关关系的规定 5、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四、离婚(一)离婚的原则 1、保障离婚自由 2、反对轻率离婚(二)离婚的程序 1、离婚登记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离婚诉讼 3、复婚(三)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处理 1、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 离婚后子女不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父母对子女仍有抚育和教育的义务。 2、离婚后的财产处理 离婚时父母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五、继承(一)继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有: 1、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2、养老育幼的原则 3、和睦团结、互谅互让的原则 4、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二)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1、遗产的概念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 2、遗产的范围 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3、继承的方式 (1)法定继承 (2)遗嘱继承 (3)遗赠 (4)遗赠扶养协议(三)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均按法律规定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 2、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 我国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另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代位继承 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四)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 1、遗嘱成立的实质条件 (1)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 2、遗嘱成立的形式条件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 3、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1)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 (2)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订立的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取得遗赠财产权利的协议。(五)遗产处理 1、有继承人后受遗赠的处理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2、继承的诉讼时效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四节 合同法
一、合同法的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叫契约、协议等。本章所称的合同,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所规定的平等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他类型的合同,诸如劳动合同、行政合同以及民事领域内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分别适用其他的法律规定。合同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非常普遍,从生产经营到日常消费,不论是工程建设、买卖、租赁、借贷、代理、出行、赠与、保管等活动,我们总要与其他人发生一定的合同关系。
(二)合同法概念和基本原则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担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合同的一些内容,成为我国规范合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后来我国于199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比较全面的对有关合同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调整。
为了指导合同法的贯彻执行,适应复杂的社会生活,《合同法》确立了以下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贯彻于合同的全部过程中,它要求合同当事人以平等、协商的方式,设立、变更或消灭合同关系,避免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的情况发生。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又叫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享有出于内心真实想法而自愿订立合同的自由。合同自愿原则赋予合同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一定的意志自由。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
?3、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基本平衡,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要等值性。
4、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最基本原则,它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活动时,应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应公平衡量并兼顾双方利益,以善意的心理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规避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
(四)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就合同条款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订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一般由一方当事人先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然后当事人之间可能要经过若干次讨价还价的协商,最后双方达成一个明确的协议。经过合同订立这个复杂的过程后形成了明确的静态的协议,才标志着合同成立了。合同订立的过程主要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案例】甲商场是一家主要经营电器的商场。2004年1月20日,某电视机厂向甲商场发函称:愿以每台电视机2400元的价格卖给甲商场300台某型号的电视机。甲商场回函:要以每台2100元的价格买200台。电视机厂收到商场函后又发一函称:愿以每台2200元的价格卖给甲商场200台电视,且函到发货。甲商场因对条件不满意,故未予理睬。1月30日,该电视机厂将200台电视运至商场,商场拒绝接收。后该电视机厂到法院起诉甲商场。
问题:甲商场与某电视机厂是否存在买卖电视机的合同?为什么?
(一)要约
?1、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即订约提议,是一方当事人向他人提出的希望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要约要具备以下条件:
(1)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的意思表示。如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要约。
(2)要约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提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可能是未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所以发出要约的人应是确定的,以便于受要约的人作出答复。同时受要约的人应是要约人的相对人,只要经该相对人同意,合同即可成立。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一旦为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就已经成立。因此要约应该包含订立合同的主要条件,如合同的标的、质量、价金、履行期限等,以便受要约人了解要约的真实含义,从而决定是否要作出承诺。
(4)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约束。受要约人的承诺表明合同已经成立,要约所包含的条件转化成为合同的内容,此时要约人必须遵守合同义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只是表示了订约愿望而没有提出合同的主要条件,则不构成要约,只能视为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要约邀请的直接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生活中常见的要约邀请如商业广告、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但商业广告如果符合要约条件的视为要约,例如广告注明本身就是要约的,又如广告写明相对人只要作出规定行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
【案例分析】案例中某电视机厂向甲商场第一次发出的函即是希望同甲商场订立电视买卖合同的要约。
?2、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对要约人的法律效力
要约自送达受要约人时起生效。要约可规定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期限,这个期限就是要约的有效期;若要约中未规定期限的,则以合理的期限为要约的有效期。在要约有效期内,如果受要约人接受要约,要约人必须与其订立合同。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变更或撤销要约而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法律效力
受要约人自要约生效时起取得作出承诺的资格。受要约人是否要作出承诺从而订立合同,是受要约人的权利,因而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事先另有约定外,受要约人没有答复的义务。即使要约人单方面在要约中规定受要约人不答复即视为承诺,该规定对受要约人也没有法律约束力。案例中某电视机厂第二次所发的函中就规定了“函到即发货”,其要约表明不须甲商场承诺该买卖合同就生效,因此对受要约人甲商场没有效力。
3、要约的生效时间
根据《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针对数据电文的特殊性,采用数据电文发出的要约,如果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的,以该数据电文(即要约)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如果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失效
要约在一定条件下会失去其法律拘束力,这就是要约的失效。根据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会导致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可以承诺也可以拒绝。如果受要约人拒绝接受要约的,则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失效。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先于要约到达或同时到达。要约也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以及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要约有效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有的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了承诺的期限,这样承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超过期限,则该要约自行失效。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中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办法等内容的变更,就视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这种变更就不再是承诺,而是原受要约人向原要约人发出的一个新的要约了。合同的达成,往往就是对最初的要约进行反复的讨价还价,站在有利自己的立场上不断修改对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向对方抛出新要约的过程。最后其中一方对某个磋商后形成的新要约作出承诺,才宣告合同成立。
【案例分析】案例中,甲商场的回函把价格由2400元变为2100元,数量由300台减为200台,已经对电视机厂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所以甲商场的回函并非承诺,而是向电视机厂发出一个新的要约。
(二)承诺
1、承诺的条件和方式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人一旦作出承诺,则双方都要受合同的约束。承诺通常要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生效:
(1)承诺应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和承诺是典型的相对人之间的行为,因此非受要约人所作的意思表示,不是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向要约人作出,否则也不是承诺。
(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作为受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是与要约的内容一致的。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只是部分接受,或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实质性变更包括对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办法等内容的变更),则不构成承诺,而是成为一个新的要约。为了方便人们生活,便于交易,合同法同时也规定承诺在对要约进行非实质性变更后也生效的情况,即如果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该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本身规定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3)承诺应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要约规定了期限的,意味着要约在其存续期间才有效力,承诺必须在此期间内作出。要约没有规定期限的,承诺应在以下期限内作出: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立即承诺;要约以非对话的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承诺。凡是在要约有效期满后的答复,是迟到的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不发生承诺的的法律效力,只能构成一个新的要约。
承诺的方式,是指承诺人采用何种办法将承诺的通知送达要约人。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一般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同时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也可以行为的方式进行承诺。其中通知的方式可以口头的、书面的;行为一般是合同履行行为,如预付价款、装运货物等。生活中如在超市购物,看到货架上的商品实物及其价格,你愿意购买,于是取下该商品然后直接到收银台付款,买卖成功。超市货架上摆放的商品及其标明的价格就是超市向顾客发出的要约,顾客则以付款的行为来作出承诺,这样顾客和超市之间的买卖合同就成立并履行了。
?2、承诺的法律效力
承诺的法律效力,是指承诺引起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的效力在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于此时开始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承诺的生效,一般应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应于有符合交易的性质、习惯所确定的方式或者要约表明的其他方式的情形时生效。
合同法规定了承诺有下列情形时不发生效力:
(1)承诺被撤回。承诺撤回,是受要约人在其作出的承诺生效之前将其撤回的行为。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先于承诺或者与其同时到达要约人;否则,已作出的承诺仍然有效,合同已经成立,双方当事人要受合同内容的约束。承诺被撤回,视为承诺未发出。
(2)迟到的承诺。受要约人超过要约期限发出的承诺,为迟到的承诺。迟到的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迟到承诺仍然有效的以外,都不发生承诺的效力;但因其又符合要约的条件,所以构成一个新的要约。
承诺的迟到如因意外的原因而导致的,并不一概无效。我国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案例分析】案例中,由于甲商场的回函为一个新要约,而此时作为受要约人的电视机厂又没有承诺,因而甲商场和某电视机厂的协议没有达成,买卖电视的合同没有成立。既然合同没有成立,甲商场当然没有接受电视机厂所发的货物并付款的义务。电视机厂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损失。
(三)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例如保险合同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后文关于合同的无效和可撤消处会涉及到),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合同的内容及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表现为合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条款。合同内容应该是当事人依照合同订立程序自由商定的,当事人在这方面享有最大的决定权。但是为了示范较为完备的合同条款,以便于当事人操作,《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应当具备如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质量和数量;
4、价款或酬金;
5、履行的期限;
6、履行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办法。
在现实生活,各种合同由于性质不同,其内容也会差异,合同条款并非一模一样。再由于合同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的私人行为,因此合同不因欠缺上列的某些条款而无效,同时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增补新的条款来完善合同。
(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记载合同内容的方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的合同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1、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以文字记载当事人所订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可以表现为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书面形式的优点是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便于分请责任。因此重要的、内容复杂的合同最好采取书面形式。2、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当事人只用语言进行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经常被采用,但不足之处是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一般现货交易、商店零售等数额较小、能及时结清的合同多采用口头形式。例如到饭店吃饭消费、到日杂商店购买日用品等都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3、其他形式。其他形式是指以书面和口头以外的形式订立的合同,包括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推定形式是当事人只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以一定或指定行为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如校园里的自动售货机,顾客将规定的货币投入机器内,买卖合同就成立。默示形式是指当事人以不作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此形式仅限于有法律规定、商业惯例或者当事人预约承认的情况下采用。
合同应该尽可能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因此具体采用何种合同形式,一般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的,也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特别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了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仍然成立。
四、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 合同的订立尽管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但它还只是体现当事人意思自由的结果,成立了的合同是否生效还要经过法律的评价,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要求则生效,与法律的要求相抵触的,则要么无效,要么被撤销,要么效力待定。
【案例】甲某为满足自己的毒瘾,而同乙某达成购买20克海洛因的协议。此买卖合同经过甲乙双方的要约承诺在形式上已经成立,但法律能够承认此买卖合同的效力并进而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吗?显然,贩卖毒品是我国法律禁止的行为,甲乙的合同虽然符合合同成立的条件,却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反而是要被禁止的。由此可见,成立了的合同,不一定有效而被法律承认和保护。
按照《民法通则》第55条和合同法第55条和合同法第44条规定,合同的生效要件一般为以下几个:
1、订约当事人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其订立合同,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只有在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时订立的合同才生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事活动须由其监护人代理。但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自己纯获利益的或者义务完全免除的合同(如接受赠与而获得压岁钱、玩具等),和与其智力状况、年龄相适应的满足其日常学习、生活需要的合同则有效。例如一个7、8岁的小学生,他购买一般文具、小零食等合同是有效的;但是他若欲购买一部手机,则支配这么一笔钱已经超出了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购买手机的合同就应该由他的监护人来进行。
如果当事人是法人,则情况有所不同。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原则上要求法人在开展经营活动中订立合同须受其章程及经营范围的限制。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般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只要没有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仍然认为是有效的。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而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
【案例】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在民法上根据自然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态的条件,自然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内在真实意志的表示,即当事人行为的外部表示与内心意思是完全一致。
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范及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社会上多数人的利益,凡是我国的政治基础、社会秩序、道德准则和风俗习惯等都包括在内。
4、合同标的要确定和可能
标的确定,即合同标的明确、具体。标的的可能,即标的存在客观上的现实性,交易目的是当事人能够实现的。
【案例】2005年,北京惊现一家自称“月球大使馆”的公司,以“298元/英亩(约合6亩)”的价格向市民兜售月球土地。公司称将发给购买者月球土地证书。购买者拥有月球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以上及地下3公里以内的矿物产权。公司10月19日正式开盘后,3天内共有34名顾客购买了49英亩月球土地,总金额为1.4万余元。
该公司首席执行官说,买卖月球土地在美国已经炒得沸沸扬扬,自己在1997年就开始关注此事,并与卖月球土地的美国月亮大使馆(公司)总裁进行过交流,并与美国总公司签了代理协议,专门向中国人销售。美国月亮大使馆的总裁发现联合国1967年制定的《外层空间条约》有漏洞,即在这份外太空条约中,所有联合国成员都签署并同意外太空天体的主权不为任何一个国家所有,但该条约却没规定私人不可以拥有外太空星体。于是该总裁向当地法院、美国、前苏联和联合国递交了一份所有权声明,宣布自己为月球、太阳系除地球外的8大行星及其卫星的土地拥有者。如今月球大使馆拥有230万名客户。
根据我们所学的合同生效条件,你认为顾客与“月球大使馆”公司签订的购买月球土地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以上为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此外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出现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出现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也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合同的无效
无效合同,是指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法定生效条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订立时起就具有法律效力,产生了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内容,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无效合同从其订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无约束力,不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无效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合同和部分无效合同。全部无效合同,又称合同绝对无效,是指合同的全部条款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的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其中某些条款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但其他部分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无效的确认,应由当事人提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
1、合同绝对无效的具体情形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绝对无效的情形有下列五项:(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2)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在这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捏造虚假事实,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得对方当事人限于错误认识而作出不合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胁迫则是一方当事人以施加肉体或者精神压力的方式,使对方当事人陷入恐惧而作出不合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2、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
按照合同法第53条规定,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下列免责条款,该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三) 可撤销合同
【案例】2003年7月,甲在某电器商场购买了一部商品标签上表明产地为欧洲、价格为8000元数码摄象机一部。甲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此摄象机性能不佳,怀疑是假货。甲便将该摄象机送至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坚定,坚定结论是该摄象机并非欧洲所产。甲认为某电器商场在买卖中对其故意隐瞒了产品的真实情况,自己是在被误导的情况下购买的摄象机,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电器商场退货并加倍赔偿。后法院审理认为,在甲与商场的买卖摄象机的合同中,商场隐瞒真相做了虚假的宣传,损害了甲的权益,其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法院判决双方互相返还财产,即原告甲将所购摄象机退还被告,被告将购机款8000元返还给甲,同时被告赔偿原告8000元。
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欠缺生效条件,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通过法定机关或者程序,使合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2、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
按照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或者条款在理解上存在重大的错误,并使自己遭受较大损失。
? (2)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对自己明显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此种合同违反了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合同法原则,使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经济利益上明显不均。
? (3)乘人之危的合同
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指行为人面临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的情形,在没有价格竞争的条件下,迫于对方压力订立的不符合事实意思表示的合同。
? (4)欺诈、胁迫的合同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在构成条件上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是有区别的,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损害的利益不同,无效合同的欺诈、胁迫,在其构成要件上须损害国家利益,因而构成合同的当然无效,而此处的欺诈、胁迫则不以此为构成要件。
??? 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的合同,在不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可撤销的合同,否则为无效合同。
3、撤消权的行使
合同符合可撤销的情形时,合同的受害人获得撤销权,即受害人通过可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合同的失去法律效力。撤销权的实现须是在受害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向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由仲裁机构和法院认定。可撤销的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法律效力的,在被权利人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在受害人获得撤销权的同时,为保持生活和经营的正常秩序,充分考虑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规定如果受害人在1年内不行使撤销权,或者明确放弃撤销权的,其撤销权归于消灭。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在合同出现可撤销的原因时,合同中的受害人也同时具备了合同的变更权。受害人可以就合同中有瑕疵的部分(即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之处)要求改变合同的相应内容。行使变更权的方式、期限与撤销权一样。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不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拒绝才能确定效力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是有区别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在成立时并没有生效,其法律效力是悬而未决的,之后权利人追认就有效,拒绝则无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究其原因主要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瑕疵所造成的,一般有如下:
? (1)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的有效要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订立合同,因而其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3)以无权处分形式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财产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无权处分人不能取得处分权或权利人不予追认的合同无效,但其无效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五)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的法律后果
【案例】被告崔某为一个体户,长期在外经商。1993年5月初被告返回家乡时发现原告(某街道幼儿园)房屋年久失修,拥挤不堪,便主动提出愿捐款一百万元为原告盖一栋小楼,但原告同时也必须为此投入一笔配套资金。原告当即表示同意。同年 5月25日,原告又与被告协商确定资金到位时间和开工时间,被告提出其捐款将在9月底到位,在此之前请原告作好开工准备,包括准备必要的配套资金。同年7月初原告开始将其原有5间平房拆除,并于7月找到一家信用社贷款50万元,期限为1年。同年9月初,原告找倒被告催要捐款,被告提出因其生意亏本暂时无力捐款。原告提出可减少捐款,但被告表示仅能捐出数万元。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诺言,否则赔偿原告遭受的全部损失。被告辩称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他没有义务必须捐款,至于原告遭受了损失是由于其自己原因造成,他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此案中,崔某和某街道幼儿园之间没有完成合同的订立,但是在订立此赠与合同的协商过程中,由于崔某的过错导致幼儿园为此付出了一定的代价,造成该校的经济损失。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摧某应当为此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
???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的,只是不发生订约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力,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后果,这些法律后果包括返还财产、缔约过失责任和行政处罚等。
返还财产,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到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按照缔约过失责任承担责任。合同无效还可能产生追缴财产、罚款等行政处罚。
五、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全面、适当的完成其合同义务。合同履行的结果,是债务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债权人实现了其合同权益的统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将合同所约定的权利转化为一定经济利益,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所期望的经济利益能否实现,就取决与合同债务人的履行情况。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履行时的一些原则,这些原则除了诚实信用、公平、平等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外,还有以下专属于合同履行的原则:
??? 1、适当履行原则。
此原则又叫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的义务。
??? 2、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全面履行自己合同债务的同时,应当基于诚实信用的要求,在必要的限度内,配合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这个原则表明,合同的履行不仅仅是债务人的单方面的事,它需要双方积极配合、相互协作才能使合同的内容得以实现。
??? 3、经济合理原则。
合同履行本身也需要一定成本的支出,比如标的的运输方式,履行期的选择等,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债务人在完成合同义务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好的合同利益。
??? 4、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合同成立的基础或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继续执行合同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当事人一方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对抗对方当事人要求履行合同的请求,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显然,先履行抗辩权是为保护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义务打算人的合法权利。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目的是保护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六、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一) 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照法定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的修改或补充。
合同的变更可分为协议变更和法定变更两种情况。协议变更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合同内容。法定变更是在合同成立以后,当发生法定的可以变更合同的事由时,经一方当事人的要求而对合同的内容作的变更。前文提及的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受害方诉请法院变更合同就属于法定变更的情形。
(二) 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就是在合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来行使合同的债权或者承担合同的债务。比较于合同变更而言,合同的转让是内容不变而合同主体改变,合同的变更则是主体(即双方当事人)不变,而合同内容变更。合同的转让,可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移、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即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三) 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消灭,当事人不再受合同关系的约束。
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是三类:一是基于合同目的达到而终止,例如合同得以清偿、混同等;二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终止,例如合意解除合同、债务人义务被免除;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终止。合同的终止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同时也使合同的担保以及其他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终止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合同终止的情形主要有以下7种:(1)清偿(2)合同解除(3)抵销(4)提存(5)免除债务(6)混同(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七 、违约责任? 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义务,非经双方协商或者法定事由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构成违约,应该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一)违约及违约形式?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违约形式包括:? 1、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履行期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可以分为:?
(1)明示预期违约 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对方表示其不履行合同义务。? (2)默示预期违约 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 2、实际违约 实际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届满时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1)不履行 不履行是指当事人不能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不能履行是指债务人事实上不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拒绝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而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2)不适当履行 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没有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如质量、数量、期限、地点、方法等履行合同义务。?(二)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制度在合同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不仅可以促使合同当事人双方自学地履行合同义务,起到避免和减少违少违约行为发生的预防作用,而且在发生违约时,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从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经济损失。? 1、 违约责任的成立必须以合同有效的合同为前提。?
2、违约责任的产生必须有违约事实的存在。?
3、 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
4、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只发生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5、违约责任的目的在于补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定金责任。合同法赋予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履行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违约救济措施。? 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采取补救措施 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请示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给予对方的经济补偿。当事人违约,在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应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要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在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既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违约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特定情况下的惩罚性。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通过变动违约金数额,保持与受害方的损失大体相当,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当违约金高于但不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违约方不能请求减少,这时,高于实际损失的部分即具有惩罚性。? 5、定金 定金具有双重功能。一方面,定金由债务人向债权人预先支付,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收回,这就表明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起着保证债务履行的作用。另一方面,按照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又表明定金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既可以约定违约金,又可以约定定金,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即二者不能同时适用。当事人执行定金条款后,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害的,仍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四)违约责任的免除? 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从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在发生违反合同的事实后,当事人主张免除自己违约责任的事实和理由,被称为免责事由。免责事由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法定的免责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的免除责任的事由,主要是指不可抗力;约定的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的免除责任的事由,主要是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的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1)一般而言,不可抗力包括:?
A、 自然灾害,例如火灾、地震等。?
B、政府行为,例如政府征用,发布新政策法规等。
C、 社会异常事件,例如罢工、战争等情形。?
(2)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责。? (3)当事人的义务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同时负有两项义务。? A、及时通知义务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向对方通报自己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和理由,使对方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损失,否则应赔偿扩大的损失部分。? B、提供证明义务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提供有关机构的书面证明,以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 2、免责条款
(1)免责条款的概念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排除或限制其未来民事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具有以下法律性质:? A、免责条款是合同条款 免责条款已被订入合同,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B、免责条款以排除当事人未来的责任,如某商店规定“货已售出,恕不退换”;但常见的是可能限制当事人未来的责任,如某洗衣店规定“衣物洗涤毁损,赔偿额不超过洗涤费的三倍”。 C、免责条款多数属于格式条款 在一般情况下,免责条款由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预先拟订,相对方往往是无奈地接受,这种免责格式条款是我国法律规制的重点。? (2)对免责条款的规制
A、免责条款的制定应遵守合同订立的规则 免责条款的订立,原则上应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也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并且,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在实践中,有一些发生争议的免责条款,甚至尚未订入合同之中。另外,法律也允许免责条款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订,但这类免责的格式条款,应遵守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规定。? B、确认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