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宪法
第一节 宪法概述
【案例】1995年12月,浙江医科大学决定,从1996年起该学校不招收吸烟的学生,其理由是:吸烟是当今世界公认的三大不良生活习惯之一,为保护公共洁净环境和人类健康,应该积极提倡不吸烟,而培养健康卫士的医学院更应该带头。
此消息被国内几家有影响的文摘报纸转摘。在此后的1996年初在北京召开的第10届世界烟草和健康大会组委会上,大会发出了《全国医学院校开展禁烟活动的倡议》,倡议从1996年开始医学院校不招收吸烟的学生。
问题:1、学校决定能否与宪法规定相违背?能否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和平等权?
2、宪法基本权利和公共道德冲突时应该如何处理?
3、关于《宪法》的适用,《宪法》是如何规定的?
一、宪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宪法的概念
在通常的意义上宪法是作为与普通法律之间不同来使用的,一般比较强调的是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在研究宪法和使用宪法中过多的强调其政治意义上的作用,而忽略宪法作为一种法律,它与普通法律一样具有同样的功能和作用,只有在具备普通法律的功能之后,宪法才能完成它的特殊使命。正是宪法被赋予了过多的政治含义,使宪法处于一个高高在上的地位,使公民对宪法的认识产生偏差,认为宪法仅仅规定国家的重要大事,而与自己的关系不大,对宪法产生不应有的忽视,因而敬而远之。其实强调宪法的政治性很强并没有错,这种政治性表现在宪法规定了国家制度、公民权利等政治性内容。但这些规定和其他法律一样具有规范性、操作性和可诉性的特征。法院和律师可以在诉讼中引用,公民也可以用宪法来保护自己。这样宪法才能真正的起到根本性的作用。另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是宪法的产生和使用是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强调对人的权利的尊重,因此,宪法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此基础上对国家机构的组成、其权力与义务的划分、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作出了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以宪法为依据,政府权力的行使被限定在宪法的范围内,公民可以据此来监督国家机关是否越权,同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也使政府明确哪些公民的权利政府不能侵犯和剥夺。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的权利条款为公民提供了基本保障,同时也进一步限制了政府的权力,换言之,就是说宪法增加了政府对公民权利尊重和保护的义务。
(二)宪法的特征
1、从内容上看,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这些规定主要包括国体、政体、政府权力的划分与行使、国家的结构、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关系等。
2、从法律的效力上看。虽然宪法同普通法律一样具有相同的特征,但相对于普通法律来讲,宪法是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它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普通的法律、法规的创制都必须依据宪法的规定而产生,必须符合宪法的要求,如果与宪法相抵触,就应当宣布其违宪,同时应对其进行修改或废除。当然如何认定法律违反宪法的规定,对其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就必须有被授予独立权力的机构依据宪法来作出判断,这种具有司法性质的独立机构应当是具有最高权力的机构,它对是否符合宪法作出权威性的解释。只有这样才能保护政府行为符合法律,所有的法律符合宪法的规定。这种司法审查的存在,可以使宪法和普通法律一样具有实际效力,能够赋予当事人权利或义务,因此也就能被法院直接引用而作为判案的依据。这实际上涉及宪法司法化的问题。国外通常是由宪法法院来作出判断和解释。
3、从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普通法律具有更为严格的规定。对普通法律来讲,普通的立法只需要受到多数人的赞同就可以获得通过,因而立法所代表的是多数人的利益,而非全体人的利益。而宪法则不同,它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绝大多数人的赞同,因而比普通法律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民主合法性。宪法作为“母法”,它直接来自于全体人民,代表所有人的基本利益,宪法权力来自于人民。这充分体现了主权在民的思想。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宪法的概念,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并且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更为严格。
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部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
(一)《共同纲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是我国建国初期的一部临时宪法。
(二)1954年宪法
在《共同纲领》实施几年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民主革命遗留的任务已经完成。《共同纲领》中的许多规定已不适应当时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制定一部正式宪法的条件已经完全成熟。在1954年召开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在1954年9月20日正式通过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的第一部宪法。
(三)1975年宪法
1975年宪法是文化大革命这一特殊历史条件下制定的,这部宪法总体上强调的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所谓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思想,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专政的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错误理论,在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规定上取消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这一部写法与1954年宪法相比,是一次大倒退。
(四)1978年宪法
1978年宪法是在极左势力被粉碎,开始拔乱反正,于1978年3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这一部宪法一定程度上纠正了1975年宪法的极左倾向,但由于当时在理论上和政治许多是非问题并未彻底搞清,因此,这部宪法也未能完全摆脱极左思想的影响。
(五)1982年宪法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在改革开放方针的指引下,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取得巨大的成就,1978年的宪法与当时的现状已不相适应,对其进行全面的修改是非常必要的。在1982年12月4日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了1982年宪法。
三、我国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精神
(一)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
我国现行宪法是以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而制定的。在2004年3月对宪法修改的过程中,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作为宪法的主要指导思想写入宪法。
(二)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精神
???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利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通过行使选举权选举人大代表的方式委托自己选出的代表,在人代会上代表自己行使权力。并通过其他各种途径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
??? 2、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我国在建设现代化的过程,需要大力发展物质文明,而且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必须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两者互为条件,相互促进。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我国建设物质文明具体内容,还规定了建设精神文明的基本方针和任务。
??? 3、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自由和权利,同时还规定了公民实现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法律上的保障,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的享受自己的权利和自由,任何人或国家机关都不得非法的干涉。当然具体实施中如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使宪法在实施过程真正发挥其效力,使其真正成为名符其实的根本法,这就要求宪法司法化,在我国宪法司法化在具体的案件中有所体现,如1990年山东齐玉苓的受教育权被侵犯的案件,就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而最终得到判决的。另一个案就是孙志刚案所引发的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违宪审查的问题。这些个案的出现在实践中就给宪法的审查及如何在违宪的过程由具有司法性质的独立机构进行宪法的解释,提出了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节 宪法的主要内容
一、我国的基本宪法制度
(一)我国的国体
国体是指国家的性质,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它的领导阶级是工人阶级,这是由工人阶级的阶级本质和历史使用使命的决定。
(二)我国的政体
政体是指政权的组织形式,是统治阶级组织国家政权机关、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它是与国体紧密相连的。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总是会体现国家的性质。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在《宪法》第2条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为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大会制是由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直接或间接的选举代表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国家机构、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的,人民通过选举自己信任的代表,来实现自己对国家的管理职权,人民代表将人民的意见以及对国家生活中的所有问题发表意见,并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我国的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方法及各项制度的总称。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它是以选民的选举行为作为基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民通过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并且通过公务员和国家机关的具体活动实现其意志。选民不仅有选举权,而且选民有权行使监督和罢免权,以保证国家政权的人民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权力运作受宪法和法律监督,尊循合宪性原则。选民的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三权的统一,在权力监督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 在我国的选举制度中体现着以下的基本原则:
??? 1、选举的普遍性。
选举权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在我国除少数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
??? 2、选举权的平等性。
所有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每一位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任何人都不得具有特权。
???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在我国的选举制度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 4、无记名投票。
为了体现选举制度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我国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无记名投票方式是尊重选民自由选择意志的重要保障。
(四)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与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同属国家形式,政权组织形式侧重解决权力机关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权力机关同人民之间的关系。在而国家结构形式解决的是国家的整体由哪些部分、什么原则构成及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现代国家结构形式主要采用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结构形式。复合制主要包括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
我国采用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在宪法中规定我国是各族人民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构,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我国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是由我国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所决定的。
(五)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指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的总和。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生产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制度的基础、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权利义务的概念与特征
权利在具体意义上一般指人所具有的自由行动之能力。也可指宪法与法律赋予的能力,是受到宪法保护的国家不可侵犯关系并有义务保护的一种活动能力。也可表述为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被法律认可的一种资格。
权利表现为如下特征:
1、权利反映主体之间的对等的法律关系。
在权利关系中双方是对等的关系,一方不能凭借外力制约对方,这种对等的关系表现为,主体一方在享有某种权利而他方则承担某种义务。
2、权利是法律规范认可的。
在权利关系中,主体自身某种要求首先是以其主观意愿方式存在,这仅仅反映实现权利的可能性,这种主观的意愿和要求往往不是有效的,能够通过自我完成的权利,要使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则必须通过法律的确认才能完成其有效性,从而使其转化为现实。只有通过法律的认可才能使权利真正的实现。
(二)公民权利义务的内容
【案例】2002年1月7日,四川大学法学院1998级学生蒋韬一纸诉状,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告上法庭,理由是该银行招聘限制身高,违反了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其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
??? 该案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媒体竞相报道,被称为“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
??? 1、公民的基本权利
对于基本权利世界各国一般都以宪法的方式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予以确认和表述,并给予保障。因此,基本权利又称为宪法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益,是公民实现某一行为可能性。一般意义上包括生命、自由、财产三种最基本的权利。据此,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
??? (1)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在宪法意义上的平等不仅需要保障形式上的平等,而且需要实质上的平等。我国宪法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依法予以追究和制裁。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 (2) 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以及表达自己意见的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需注意的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判刑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正在劳动教养或受拘留处罚的人可以行使选举权。
政治自由。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实质上是一种表达自由或是一种见解自由,这种言论自由的表达是人的基本权利,它是人类个性在社会中的最直接的表现,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当然,这种表达言论的自由是和新闻出版自由直接相关的,新闻与出版是言论的载体,在现代社会,新闻媒介是人们交流思想和信息的主要工具。因此作为一种保障,言论自由即隐含着新闻与出版自由。在某种意义上游行示威和集会也是属于广义的言论,因为,游行和集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表达某种见解并期望获得广泛的支持和同情。
??? (3) 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 (4) 人身权利
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一系列与个人直接相关的权利,如生命权、人身活动自由、隐私权、住宅权、名誉权、信息自决权。因此,它比严格意义上的人身自由更为宽泛。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权。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以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人格尊严主要指公民的名誉、声誉、隐私等权利。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就是说,任何机关或个人未经法律的许可,不得非法检查和进入公民的住宅。即使是有搜查的司法机关人员,也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5) 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 (6) 社会经济权
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利益方面的权利,它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的权利主要包括:
财产权。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和有财产的继承权。
??? 劳动权。公民的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休息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制度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
物质帮助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以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这一权利。
??? (7) 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每个公民都平等的享有受教育权力,国家有义务为公民接受教育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条件。
??? (8) 公民进行科研、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制定和实施各种法律、法规,保障公民享有这些权利和自由,保障学术民主。
??? (9) 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特殊保护。
宪法规定,我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都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国家制定和实施婚姻法,规定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和破坏,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儿童和老人。虐待儿童和老人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婚姻法还规定,严禁家庭暴力。
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离退休制度。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和的保障。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 (10) 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
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这对于团结和调动广大爱国华侨、归侨和侨眷的积极性,支援和促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改革开放,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 2、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国家和社会对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 (1) 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 (2)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 (3)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 (4)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这是维护国家独立和安全的需要,是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必需的,也是保卫人民的幸福生活所必需的,每个公民都必须自觉地履行这一义务和职责。
??? (5) 依照法律纳税
三、我国的国家机构
(一)我国国家机构的概念与组织活动原则
??? 1、国家机构的概念
国家机构是指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互有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和。我国国家机构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的总称,是人民民主专政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有力工具。
??? 2、我国国家机构组织活动原则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国家机构组织活动原则主要有:
??? (1) 民主集中制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宪法的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精神,正确地解决了国家机构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相互关系,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既民主又统一,有力地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了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步伐。
??? (2) 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 (3) 责任制原则
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要对人民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要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下级机关要对上级机关负责,地主机关要对中央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内部也有各自的责任制。
??? (4) 精简和效率的原则
这也是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我国国家机构组织活动的重要原则。精简和效率两者是统一的、相互促进的,只有精简才能提高效率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要求,必须积极稳妥地进行,特别是政府的职能要加快转变,以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
??? (5) 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我国宪法和有关组织法将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规定为国家机构组织活动的重要原则和根本宗旨。
(二)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机构主要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 1、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5年。它的职权包括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选举、决定和罢免有关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决定国家重大问题,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划分,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监督由其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它每届任期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它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它的职权包括: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除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解释法律;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等。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根据宪法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且年满45周岁的我国公民,可以当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主席的职权包括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提名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任免政府领导人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发布动员令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 3、国务院
国务院是我国的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每届任期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的职权包括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发布权;行政措施的规定权;提出议案权;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监督权;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等。
??? 4、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是我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央军委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副主席、委员由主席提名,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央军委每届任期5年,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1)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决定重大的地方性国家事务;选举和罢免本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行使对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等。
??? (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它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也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它的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任期相同,它的主要职权包括执行本级权力机关的决议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以及其他行政性规范;管理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行政工作;依法保护和保障公民各方面的权利;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并监督其下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任免、考核、奖惩行政机关工作队人员;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是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包括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如果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和命令不适合本地情况,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变通或者停止执行;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的经济建设事业和教科文卫事业;可以依法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等。
???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 (1)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它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国家审判机关,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 (2)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国家检察机关,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