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Ⅲ—保险法学 练习题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1.受益人 2.再保险 3.人寿保险合同 4.保险代理人 5.保险金额 6.保险标的 7.保险代位求偿权 8.超额保险 9.被保险人 10.保险经纪人 11.保险人 12.保险合同 13.保险委付 14.意外伤害保险 15.保险代理人 16.保险利益 17.保险单 18.重复保险 19.责任保险 20.保险业法 21.保险公积金 22.健康保险合同 23.生死两全保险合同 24.终身死亡保险合同 25.定期死亡保险合同 26.暂保单 27.保险期间 28.保险价额 29.保险事故 30.投保 知识点:每个题目本身即为该题知识点之所在。 难度:皆为中 答案: 总括答案,按序号排列如下: 1.指由权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 2.也称“分保”,是指将原始(即第一次)的保险责任再予投保的保险。 3.人寿保险合同,是以人在一定期限内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其中单纯以生存为保险事故的,是生存保险合同;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包括死亡保险合同及生死两全保险合同。 4.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5.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负保险给付义务的最高限额。 6.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7.保险代位权,即追偿权的代位,又称“代位求偿权”,系被保险人因保险人依约负有保险给付义务的责任损失发生而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于履行保险给付义务后,代被保险人之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 8.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9.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为投保人。 10.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11.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按合同约定有权收取保险费,并承担危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经营保险的组织。在我国,经营商业保险的保险人只能是保险公司。 12.保险合同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给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则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其核心内容在于:在投保人一方,投保人须承担给付保险费的义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在保险人一方,保险人享有受领投保人给付保险费的权利,承担约定的危险,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3.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于保险人,从而得以请求支付全保险金额的权利。 14.伤害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及其所致残废或死亡时,依约负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身保险合同。 15.保险代理人,系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代理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 16.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损失或丧失的利益。故拥有保险利益者以保险标的现状的维持为其所愿求,反之,现状的破坏则为其所担忧,非其所愿求。拥有保险利益者因保险标的的有关危险发生而受有损失,因危险不发生而继续保有其利益。 17.系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以载明当事人双方的保险合同权利、义务。保险单由保险人制作,经签单后交付给投保人。 18.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又称重复保险,相对于单保险(simple insurance)而言,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利益,就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期间,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 19.责任保险合同系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以被保险人向第三人依法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0.保险业法,又称保险业监督法,指对保险企业以及保险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分为广狭两义。狭义的保险业法,指规定国家对保险业的组织、经营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专门法律;广义的保险业法指除了保险业的专门法律外,还包括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21.保险公积金是指保险人为了增强自身财产能力,扩大经营范围以及预防意外亏损的目的,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从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部分资金积累。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22.健康保险合同,指保险人于被保险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残废或死亡时,负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身保险合同。 23.指当事人约定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一定期间死亡的,保险人应给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额,若该期间届满而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保险人亦应给付约定数额的保险金的人寿保险合同。 24.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事故发生的人身保险合同为终身死亡保险合同。 25.定期死亡保险合同,又称期间死亡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与保险合同所订的期间内死亡时,保险人应给付约定保险金额的人寿保险合同。 26.暂保单亦称临时保险单,是指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保险人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暂保单的内容较为简单,一般只包括被保险人姓名、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责任范围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暂保单与正式保单的法律效力相同,待正式保单签发后,自动失效 27.保险期间是保险人承担保险给付义务的时间段限,即保险人承担保险给付义务的起迄期限,亦即从这一时刻起,保险人应当依合同负保险给付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表现为危险承担;保险事故发生后,表现为保险金给付义务的履行。 28.保险价值又称为保险价额,是指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者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实际价值。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价值的,称为定值保险;反之,则称为不定值保险。保险价额的法律意义在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以保险价额作为保险人履行保险给付义务数额的判断标准。此时,即使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额,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义务的数额亦不能超过保险价额。 29.保险事故系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保障范围内的危险。 30.投保,即保险要约,是为未来的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的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在保险法上称为投保或要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