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Ⅲ—保险法学练习题第四部分简答题
1.简述保险人的义务。2.复保险的构成要件。3.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要件。4.可保危险的构成要件。5.保险与赌博的区别。6.简述保险利益。7.保险合同的特征8.简述投保的法律效力。9.保险金先予给付义务的构成要件10.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知识点:各题题目中包含的内容难度:难答案:依次如下:1.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义务主要有两项:(1)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保险赔偿金是针对财产保险而言的,保险金是针对人身保险而言的。给付保险赔偿金是保险人的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保险的归宿。保险人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金或者保险金。(2)支付其他合理必要的费用。其他合理必要的费用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或者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为了保险人的利益而支付的费用。它包括:A.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必要费用。B.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合理、必要的费用。C.诉讼费或者仲裁费以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2.(1)须投保人对“同一保险利益”为投保,同一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有相同的保险利益。 (2)须投保人的保险事故相同才能构成复保险,即针对同一保险事故。(3)须向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重复保险须保险人是复数,保险合同亦必须是复数。如投保人与一个保险人订立一个保险合同或数个保险合同,皆是单保险而不是复保险。如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一个保险合同,此为保险人的联合负给付义务,属共同保险,而非复保险。 (4)须有保险期间的重叠性。复保险的构成以时间有重叠性为要件。时间上的重叠包括“全部重叠”和“部分重叠”两种。3.(1)被保险人须因某种原因事实(保险事故)发生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2)被保险人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原因事实须属于保险事故的范围内。(3)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为保险给付。(4)保险人代位权,系以保险人自己名义对第三人行使。(5)得代位行使的权利,以该权利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为限。(6)代位权应向对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人行使。4.可保危险须具有一定条件,包括:(1)可保危险须为纯粹危险。保险人承保的危险为纯粹风险,即仅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机会的风险。(2)可保危险须为偶然危险。可保危险的偶然性是对个别而言,在总体而言,则表现为必然性。其包括两重意义:1.危险具有发生的可能性; 2.危险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即发生的载体,时间、空间、损失范围及程度等无法确定。(3)可保危险须是非故意危险。其含义包括:1.危险的发生或其所致的损失不是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危险的发生是当事人不可预知的,而对个体而言,可预知的风险带有必然性。(4)可保危险须是有重大损失可能性的危险。。(5)可保危险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可能性的危险。这是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的要求。(6)可保危险须为未来危险。5.其差别之处在于:(1)保险的目的是谋求个人生活的安定,同时亦是除去社会全体的不安,其手段是利己利人,其结果共存共荣;赌博的目的在于侥幸获利,其手段是损人利己,其结果是损人损己。两败俱伤。(2)保险的结果,变无定(偶然事件)为一定(获得保险金),排除危险;赌博的结果,变一定(原有的赌本),为不定(或赢或输),创造危险。(3)保险形成为一种经济制度,由国家大力推行,而赌博则常成为违法行为,为法律所抑制。6.(1)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具有适法性、经济性、确定性。(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和有效的重要条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此即保险利益原则。,(3)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在于限制损害填补的适用,避免赌博行为和防范道德危险。尤其在人身保险中,能更好地维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4)投保人的保险利益存在时间。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时间要求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合同订立之时可以暂不具有,但在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至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是否仍然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同。7.(1)保险合同是债权合同;(2)保险合同是非典型双务合同;(3)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4)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5)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6)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8.(1)保险要约一旦到达受约人,要约人即不得撤回或进行变更扩张。(2)受要约人在保险要约到达后失效前即取得承诺权。(3)保险要约一般以其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9.保险金的先予给付,又称“预付赔款”,是指保险人对给付请求权人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认定后,认为事故属于保险给付义务范围,在最终确定给付金额之前,预先给付其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的金钱。(1)须已经认定事故属于保险给付范围内。若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范围尚不能确定,须先认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范围,此时,则不能适用预先给付。(2)须满足在收到给付请求或有关证明、资料60日内不能最终确定给付金额的条件。保险金的先予支付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即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对赔偿或者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3)预付金额是可以确定的给付的最低数额。(4)预付金额须从最终给付金额中抵销。10.保险合同的成立不同于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保险协议存在的事实,即保险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虽然亦受法律的规范引导,但遵循着意思自治的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由的结果。对于已经存在的保险合同进行何样的法律评价,是合同效力等制度所调整的内容。保险合同的生效是国家通过法律评价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合意的表现,是法律肯认其意思的结果。成立的保险合同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生效,否则,或无效,或得撤销,或效力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