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Ⅲ—保险法学练习题第六部分案例分析题
1.某厂女工王某于1996年6月22日为贺某投保(贺某与王某为婆媳关系)。经贺某同意后购买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5份,指定受益人为贺某之孙,王某之子甲,时年12岁。保险费从王某的工资中扣交。交费1年零8个月后,王与被保险人之子乙离婚,法院判决甲随乙共同生活,离婚后王仍自愿按每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1999年2月20日被保险人贺某病故,4月王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乙提出被保险人是其母亲,指定受益人甲又随自己共同生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王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甲的母亲,也是甲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王某因离婚而对贺某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问:(1)王某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2)乙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3)保险公司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知识点:保险合同难度:难答案:1.(1)王某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不合理。因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本案中,受益人不是王某,故王某无权请求给付保险金:(2)乙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合理:因为乙虽然不是保险金受益人,但其是甲的抚养人和法定代理人,故乙虽然无保险金请求权,却能够代替甲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3)保险公司的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人身保险利益在时间上的效力与财产保险不同,只要求在订立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即可,事故发生时有无保险利益则在所不问。本案王某投保时已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视为对贺某具有保险利益;因而事故发生时。王某因离婚而对贺某无保险利益并不影响该合同效力。(4)这笔保险金应付给甲。因为甲是未成年人,而乙既是其监护人,又是其抚养人,故由乙代替甲接受保险公司的给付2.李某1999年6月10日购买一栋别墅,价值120万元,同月15日,李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火灾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并于当日交清了保险费。2000年2月10日,李某将该别墅以125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李某并没有经A保险公司办理批单手续。2000年3月10日,因意外发生巨大火灾,房屋全部被烧毁。问:(1)若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2)若周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知识点:保险合同难度:难答案:2.(1)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因为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本案中,一方面,李某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别墅转让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办理批单手续,保险合同失效;另一方面,别墅转让后,被保险人李某对该别墅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自别墅转让时起失效。(2)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因为周某同A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