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 Ⅲ~ 保险法学
徐卫东 主讲
吉林大学法学院
第一编 保险法绪论
? 第一章 保险之范畴
? 第一节 保险的缘起
一、危险
危险是指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致损失发
生的未来不确定的客观状态。其特征如下:
1.客观性。
2.不确定性。
3.可测定性。
4.损失性。
? 二、危险的处理
? (一)预防危险,是在危险发生前采特定方法,
以避免或减少因危险发生所致损失。
? (二)自留( retention or assumption)也称
“自担危险”,简称“自留”,指自己承担危
险。
? (三)抑制( contronl),当危险发生时,采一
定方法力求损失程度减轻。
? (四)集合危险,是集合处于同类危险
中的多数单位,直接分担因危险发生所
致的损失,使每一单位损失相对减少。
? (五)中和 (neutralization),指将损失机
会与获利机会予以平均的危险处理方法。
? (六)分散危险( segeration),是一定
数量危险单位的疏散( segeration)或复
制( dupication)。
? (七)转移危险,将自身承载的危险转
移于他人的危险处理方法。
? 三、危险与保险
? 保险是处理危险的人类最精巧的制度设
计。
?
第二节 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 一、保险的法律涵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 2条规定:, 本
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
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
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
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我国保险法上
的保险是指约定的商业保险行为。
? 学理定义:受同类危险威胁之人为分散
风险而组成的、双务性且具有独立的法
律上请求权的共同团体、为满足其成员
损失填补的需要,而为的商行为。
? ( 一 ) 共同团体
? ( 二 ) 危险
? ( 三 ) 同一性
? ( 四 ) 补偿的需要性
? ( 五 ) 有偿性
? (六)独立的法律上的请求权
? 二、保险的性质
? (一)损失说
? 1.损失赔偿说
? 2.损失分担说
? 3.风险转嫁说
? (二)非损失说
? 1.技术说
? 2.欲望满足说
? 3.共同财产准备说
? 4.相互金融机关说
? (三)二元说
? 1.否定人身保险说
? 2.择一说
? (四)保险性质的学说在立法上的运用
? 三、保险与相关概念
? (一)保险与储蓄
? (二 )保险与赌博
? (三)保险与保证
? (四)保险与共同海损
第三节 可保危险
? 一、可保危险的涵义
? 所谓可保危险,指能够被保险人承保的
风险,或可向保险人转移的风险。
? 二、可保危险的构成要件
? (一)可保危险须为纯粹危险。
? (二)可保危险须为偶然危险。
? (三)可保危险须是非故意危险。
? (四)可保危险须是有重大损失可能性
的危险。
? (五)可保危险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
损失可能性的危险。
? 三、可保危险的种类
? (一)财产上的危险,即财产上发生直
接或间接损害的可能性。
? (二)人身上的危险,指与人的生命和
身体有关的一切危险,即不可抗力与意
外事故发生在人身上的可能性 。
? (三)责任上的危险。指对他人的财产
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对他人负赔偿责
任的可能性。
? 四、可保危险与道德危险
? (一)概念:道德危险是当事人意图获取保险
金而故意促使危险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及
当事人未尽注意义务而怠于对被保险标的实施
保护或相应救助的作为或不作为。
? (二)控制:对道德危险的法律控制,有如下
情况:
? 1.故意行为
? 2.保险事故发生前的防险义务
? 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减损义务
? 五, 追溯保险
? (一)概念:追溯保险,是指保险责任期间追
溯到保险期间开始前的某个时点开始的保险,
包括法定追溯保险和约定追溯保险。
? 法定追溯保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
对于保险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危险事故承担
保险责任的保险。
? 约定追溯保险是指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
同当时,特别约定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
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危险事故也要承担保
险责任的保险,多用于海上保险合同。
? (二)关于追溯保险的立法例
? 1,主观主义,即以保险合同当事人主观
上是否知悉保险事故已经发生或不曾发
生为准,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
?2, 客观主义,即不论当事人主观上是
否知悉,只要保险事故的发生或不发生
已经确定,保险合同即为无效 。
?
? (三)追溯保险的法律后果
? 我国现行保险法中未确立关于追溯保险的规
则,但在, 海商法, 中采主观主义,设立了相
关规则。该法第 22条规定:“订立合同时,被
保险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因发
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
任,但是有权收取保险费;保险人已经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不可能因发生保险事
故而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收回已经支付
的保险费。”
第二章 保险法之范畴
?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 一、保险法的概念
? 保险法有广狭两义,亦存在形式与实质意义之
分。广义保险法,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
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保险公法与保险私
法。狭义保险法,仅指保险私法而言,即保险
合同法与保险公司法。关于保险的私法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 形式意义上的保险法, 指以保险法命名
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如 1995 年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实质意义
上的保险法, 指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体, 包括形式意义上的保险法以
及包含在其他法律中的调整保险关系的
法律规范, 有时还包括保险的惯例, 判
例和法理 。
本书中所说的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大体上指广义上
的保险法,亦指形式意义上的保险法,
即包括调整保险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
以及国家对保险营业行为进行监管的法
律规范。
? 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 保险法的调整对象限于商业保险关系, 不包括
社会保险关系 。 主要包括:保险私法关系:
? 1,保险合同关系;
? 2,保险中介关系;
? 3,保险组织关系;
? 另外,还有国家与保险人、投保人与保险中介
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三、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 (一)保险合同法
? (二)保险特别法
? (三)保险业法
? 四、保险法的体例结构
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将保险法纳入商法典中, 主要有法国,
日本, 比利时, 西班牙等;
2,制定单行保险法律, 主要有德国, 瑞士,
瑞典, 丹麦, 英国, 美国等;
3.将保险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放在民
法债编中,采此体例的国家主要有意大
利、原苏联及东欧一些国家。
第二节 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保险法的形成
? 二、大陆法系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法国法系国家的保险法
? (二)德国法系国家的保险法
? 三、英美法系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英国保险法
? (二)美国保险法
? 四、我国保险法的演进
? (一)清末的中国保险法
? (二)民国时期的中国保险法
? (三)新中国的保险法
第二编 本论
第三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 保险合同的语义分析
合同一语视运用的不同场合而有多种不同
含义 。 如有行政法上的合同, 劳动法上的合同
以及民法上的合同等 。 民法上的合同亦有物权
合同, 债权合同, 身份合同等 。
二, 保险合同的特征
? 保险合同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关于保险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投保人向保险人给
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则由保险人给
付约定的保险金。
? 其核心内容在于:投保人须承担给付保险
费的义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享有保险金给
付请求权;在保险人一方,表现为保险人享有
受领投保人给付保险费的权利,承担约定的危
险,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 保险合同的特征是在保险合同与其他民法上合
同相区别而言所表现出来的不同于其他民法上
合同的属性。
? (一)保险合同是债权合同
? 保险合同不能直接促使权利发生、变动或消灭,
是债权合同非物权合同。
? 保险合同属债法上合同的一种,但因保险合同
所生之债系属特种之债,故民法上有关债的
? 一般规定亦适用于保险合同。然,须以
保险法无特别规定者为限。
? (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 合同,以当事人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为标准,可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 若一方负有给付义务,他方不负对待给
付义务,则只是当事人单方面负担义务,
故称单务合同 。
? 保险合同作为双务合同,其内容一方面
表现为投保人负有给付保险费于投保人
的义务,对于保险人所负义务,主要表
现为金钱给付说与危险承担说 。
? 按金钱给付说,保险人的给付义务是附
有停止条件的保险金给付义务。保险合
同中保险人所负义务以保险事故发生为
要件。
? 危险承担说认为,保险人的义务并非只是保险
事故发生时才负给付保险金义务,而是在整个
保险期间,保险人均有危险承担的义务。
? 危险承担的义务表现为:一方面,若不发生保
险事故,权利人免于精神上或物质上的担忧,
为此的殚精竭虑因而省却;另一方面,表现为
若发生保险事故,则负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以填补因此所受损失。
? (三)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 合同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出相应代价为
标准,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两种。若当
事人一方取得合同约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
人偿付相应代价,则为有偿合同。若当事人取
得约定的权益,无须向对方当事人给付相应代
价,则是无偿合同,。
?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订立合同主体的
要求不同。其二,当事人的责任轻重不同。
? 保险合同是强制性的有偿合同。给付保险费是
投保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在保险合同中,无给
付保险费的约定或约定免除投保人给付保险费
义务的,保险合同无效。
? (四)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 合同以当事人的给付义务的内容(应为给付或
给付范围)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可分为
确定合同和射幸合同。
?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险合同
中,投保人给付保险费的义务在合同成
立时即已确定,但,保险人是否应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主要的合同义务)以
及应给付具体数额,则须待不确定事实
(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以及发生结果而
定。其不确定者,包括以下含义:一是
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二是将来会确定
发生但发生迟早不确定。
? 须注意的是,保险合同作为一种不确定合同,
是就各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并且仅就保险人
的主要合同义务为分析标准的。
? (五)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 合同成立以是否须采用法律或当事人要求的形
式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法律
或当事人要求合同成立必须采取一定方式或完
成一定程序的合同是要式合同,反之,法律或
当事人不要求合同成立须具备一定形式或经过
一定程序的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 区分的意义在于不具备一定形式或经过一定程
序,该合同不成立。
? 保险合同性质上定义为非要式合同的理由在于:
其一,若采不要式合同说,通过将签发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作为合同义务,亦可保证保险
权利义务的明确,不至于发生当事人间权利义
务关系混淆。其二,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
系只限于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
之间,并无向社会公示的必要。其三,若采要
? 式合同,实务中有利于便捷地完成交易,
切合效率价值的要求,亦能满足当事人
的实际生活需要。若必须等到签发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单证后才能成立,则不利
于上述价值的实现。其三,若采要式说,
在实务中则必须等到签发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单证后合同才能成立。
? (六)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 格式合同是指由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多数人
订约而预先拟定,并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
进行变更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
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
? 格式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定式合同、定型化
合同,法国称其为附和合同 。
?
? 保险合同的订立,并非投保人与保险人
自由协商的结果,而是投保人对保险人
事先确定的合同内容条款表示“同意”,
亦即投保人对保险单的内容不能自行拟
定,也不能对其修改。在某些情况下,
若需要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投保人也
只能采用保险人事先拟定的附加条款或
附属单据,也就是说,投保人仍然只能
表示“同意”。
? 立法控制;司法控制;行政控制;社会
组织控制。
? 我国, 合同法, 规定:“第 39条采用格式条款
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
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
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
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
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 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
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
? 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
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 41
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
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
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
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
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
格式条款。”
蔡敦煌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厦门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 1996年 4月,原告蔡敦煌经朋友介绍,决
定为其自有汽车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厦门分公司投保。原告取出 4000元,委
托陈永群办理汽车投保的一切事宜。
1996年 4月 25日,陈永群到中国太平洋保
险公司厦门分公司承保科职员王鹭珍家
中办理了投保的手续,为蔡敦煌的车号
为闽 D— T1494拉达营运车办理了车损险、
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司机险。其中,车
? 损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75000元,保险期限为 1
年。王鹭珍将填写完整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厦门分公司的保险单交给陈永群,收取了 3700
余元的保险费,就此完成了投保手续。其时,
投保人与保险人均未注意到该保险单背面印就
的,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中的规定“由于火灾
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自然、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
赔偿”(自然应为“自燃”)
? 1996年 10月 18日上午,该车辆在行驶途中,突
然起火,虽经奋力扑救,该车仍整车烧毁。后
经厦门公安局开元分局消防科鉴定,该车起火
原因系汽车化油器漏油遇电火花引起,原告蔡
敦煌遂向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
要求赔偿车损险人民币 75000元,中国太平洋
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以该车着火“不属于保险
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偿。原告遂向厦门市开
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辩
称,原告所投保汽车着火系因汽车化油
器漏油遇电火花而引起,根据保险合同
及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
险条款费率解释的通知,,该车属于
“自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而
被告拒绝赔偿是合理的。
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制
? 第一,关于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
? 第 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
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
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
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第二, 保险合同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 在保险合同的内容发生争议时, 应作出
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 。
? 第 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
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
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 (即本章第
二节)
? ( 一 ) 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 根据保险价值在保险合同中是否事先予以确定,
保险合同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
同。保险价值指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的价值
(又称保险价额)。由于人身保险中的保险标
的(人的生命、健康)无法估价,不存在所谓
保险价值,所以,该种分类只适用于财产保险
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我国, 保险法,
第 40条第 1款对此予以规定:“保险标的的保

? 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
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
实际价值确定。”
? 1,定值保险合同
? ( 1) 涵义
? 定值保险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缔约时,已经事
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载于保险单中,作
为保险标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价值的保险合
同。
? 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若发生保险事故,双方
在合同中事先确定的保险价值即应作为保险人
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计算依据。若保险事故
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无论该保险标
的的实际损失如何,保险人均应给付合同所约
定的保险金额的全部,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
价;若保险事故发生仅造成保险标的的部分损
失,则只需确定损失的比例,该比例与双方确
定的保险价值的乘积,即为保险人应给付的赔
偿金额,亦无须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的价值
? 进行估量。
? ( 2)存在价值
? 第一,避免保险事故发生后定价的困难。
? 第二,具有主观价值的保险标的预先约定保险
标的的价值,可避免定价之争。
? 第三,在客观上,可提高保险人于决定承保前
评估保险标的的价值的审慎程度。
? 第四,防止保险人于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定价
偏低。
? ( 3)存在的问题
? 第一,以约定价值作为保险标的于保险事故发
生时的价值只是一个原则,根据保险法的规定
来看,定值保险合同的约定价值,是被推定为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标的的价值的,而
不是作为“缔约时”的保险标的的价值的。但
在比较法的意义上,约定价值若远逾保险事故
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为贯彻财产保
险以损失填补为原则的功能,仍不得以“约定
价值”作为“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价值”
? 第二, 定值保险合同仍有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不同的问题 。 定值保险合同中, 固然以约定保
险价值 ( 即缔约时预先约定保险标的于保险事
故发生时的价值 ) 作为保险金额, 而投保, 全
部保险,, 但约定的, 保险金额亦有较当事人
约定的, 保险价值, 为低的;此时, 保险人所
负担的义务, 应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
来决定 。 我国保险法第 40条第三款规定:, 保
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

? 责任 。,
? ( 4) 适用范围
? 主要适用于财产损失保险中。
? ( 5) 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的撤销权与拒绝请
求权
? 保险人因受欺诈致使保险标的定价错误,而为
定值保险合同的缔约人,得撤销该保险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故意促使保险事故发生的,
保险人不负给付义务,若被保险人为给付保险
金请求,保险人得拒绝其请求。
? 2,不定值保险合同
? 不定值保险合同,指保险标的的价值,
于保险合同订立时并未约定,须保险事
故发生后,再评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
标的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 我国, 保险法, 第 40条规定:“保险标的的保
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
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
的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保险金额
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
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
任。”此即为关于保险人投保人投保不定值保
险合同以及在不定值保险合同情形下,保险人
的保险给付义务的履行数额计算的规则。
(二)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
性保险合同
? 根据设立保险合同的目的不同,可将其分为补
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 1,补偿性保险合同
? 补偿性保险合同又称为, 评价保险合同,, 其
设立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
的经济损失, 即保险事故发生时, 由保险人对
被保险人所受损失进行评定, 并在保险合同确
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补偿 。
? 2,给付性保险合同
? 给付性保险合同属于非补偿性保险合同,
绝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为给付性保险合
同。因为,人身保险合同标的的人的生
命或健康等无法用货币价值来加以衡量,
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所遭受
的人身伤害客观上是不能获得真正“补
偿”的。
(三)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
险合同
? 根据保险标的的性质的不同, 可将保险
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
? 1,财产保险合同
? 财产保险合同指以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
的保险合同 。
? 2,人身保险利益合同
? 人身保险合同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
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四)特定危险保险合同与一
切危险保险合同
? 根据保险人所承保的危险的不同范围, 保险合
同可分为特定危险保险合同与一切危险保险合
同 。
? 1,特定危险保险合同
? 特定危险保险合同指保险人仅承保特定的一种
或数种危险的保险合同 。
? 2,一切危险保险合同
? 一切危险保险合同又称“综合合同”,指保险
人承保的危险为合同列举规定的不保危险之外
的一切危险的合同。
(五)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

? 根据两个以上互相牵连的保险合同的相互关系
即保险人承担责任的不同次序, 保险合同可分
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
?
? 1,原保险合同
? 原保险合同又称, 第一次保险,, 在两个以上
互相牵连的保险合同中,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订
立的保险合同为原保险合同 。
? 2,再保险合同
? 再保险合同又称, 第二次保险合同,,, 分
保,, 指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将其承担的原保
险责任的一部或全部转而由再保险人承担所达
成的协议 。 原保险人又称, 分出人,, 再保险
人又称, 分入人, 。
? 3,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关系
? ( 1) 联系:原保险合同是再保险合同得以建
立的基础 。 因此, 再保险合同的内容均受原保
险合同的限制 。
? 再保险合同对原被保险人不发生效力 。
? 第一, 再保险人无权直接请求被保险人
向其交付保险费;
? 第二, 原被保险人无权请求保险人履行
保险给付义务;
? 第三, 再保险合同的无效不影响原保险
合同的效力 。
? ( 2) 区别:
? 第一, 主体不同;
? 第二, 两者标的不同;
? 第三,两者性质不同。
? 4,再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与意义
? 由海上保险扩及各种财产保险与人身保
险 。
? ( 1) 有利于分散危险, 稳定保险业经营;
? ( 2) 有利于扩大保险企业的承保能力;
? ( 3)有利于克服巨灾危险造成的困难。
5.再保险合同的种类
? ( 1) 固定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与预约再保险
? 固定再保险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事先订立再
保险合同, 依合同, 原保险人应按约定的条件
和限额自动将保险业务转入再保险人, 再保险
人须接受, 双方不得有其他选择 。
? 临时再保险合同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临时订
立的分保合同 。
? 预约再保险,指再保险双方当事人事先订立合
同,确定再保险的条件,凡属合同约定的种类
? 和范围的保险业务,原保险人可以分给
再保险人,也可以不予分保。但原保险
人一办理分保,再保险人必须接受。
? ( 2) 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
? 比例再保险, 是按保险金额比例分担原
保险责任的再保险 。
? 非比例再保险,是保险责任及保险费与
保险金额之间无固定比例的再保险合同。
? ( 六 ) 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
? 依是否以同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
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分别订立几个保
险合同为标准,可分为单保险合同与复
保险合同。
第四章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
?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定义与作用
? ( 一 ) 保险利益原则的定义
?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
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
发生时,可能遭受到损失或失去的利益。我国
保险法第 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
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 保险利益的法律意义: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
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保险利益是保险合
同生效的依据。
?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
? 1,区分保险与赌博, 以消除赌博的可能性;
? 2,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 3.决定真正受有损失的人,限制保险人的损
失填补额度。
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 ( 一 )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
所具有的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 。 其具备的成立
要件包括:
? 1,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即是法律所允许的利
益 。
? 2,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
? 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
? 所谓确定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
利益(具体财产的价额)或因现有利益而产生
的期待利益已经确定。
(二)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认

?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包括现有利益, 基于现
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和基于某一法律上的
权利基础而产生的期待利益 。
?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即有保险利益:
? 1,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
? 2,占有
? 3,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利益
? 4,期待利益
? ( 1) 积极的期待利益
? 积极的期待利益, 指投保人对于其经营
中的事业或现有财产的安全存在而可获
得的利益 。
? ( 2) 消极期待利益
? 消极期待利益,即指基于现有利益而期
待某种责任不发生的利益。
保险利益认定的案例分析
? 如某企业甲欠企业乙贷款 30万,后,甲将自有
的轿车作价 30万抵付给乙。车辆尚在办理过户
手续的过程中,乙企业向该市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公司向乙企业出具了保险单,保险单上注
明了投保人为乙企业,保险车辆为该轿车。后
在保险期间内,车辆出险全损。乙企业向保险
公司提出索赔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
乙企业不是车辆的所有人,对其无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无效。
? ( 三 ) 财产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
? 我国保险法第 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
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
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
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
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据此,我国
保险法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须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 其实,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受有损失的是被保
险人,实际上是对被保险人损失的填补,因此,
应要求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不是投保人。
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结果是相同
的,但不是投保人有保险利益的结果,而是被
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结果。从防止赌博或防止
道德危险上来说,投保人若无保险利益,损失
发生时,自不能获得补偿,在投保时,投保人
无保险利益,因而亦不会发生道德危险或赌博。
? 一般来说,财产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订
立时可以不存在,但在事故发生时则必
须存在。若保险利益在合同订立时存在,
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丧失,则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对于合同标的已无利害关系,
自然无损失和补偿而言,故保险合同失
效。
?
关于保险利益的案例分析
? 如某企业甲欠企业乙贷款 30万,后,甲将自有
的轿车作价 30万抵付给乙。车辆尚在办理过户
手续的过程中,乙企业向该市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公司向乙企业出具了保险单,保险单上注
明了投保人为乙企业,保险车辆为该轿车。后
在保险期间内,车辆出险全损。乙企业向保险
公司提出索赔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
乙企业不是车辆的所有人,对其无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无效。
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 ( 一 ) 人身保险利益及特点
? 人身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
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保
险事故发生的对象即为人,而非物或其
他具有财产价值的客体,非经该本人同
意,即以其为危险发生的对象,显然违
反道德观念,应为法律所禁止。
? 1,人身保险利益不能以金钱来估量, 故
不发生双重受益问题, 代位权问题 。
? 2,财产保险利益于事故发生时必须存在;
人身保险利益须于合同成立时即存在,
至于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是否存在保险
利益, 在所不问 。
? 3.投保人以第三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
保险,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 我国, 保险法, 第 55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
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
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
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 56条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
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
? 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
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
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
? ( 二 ) 人身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
? 人身保险按投保方式不同, 可分为投保人以自
己的生命或身体投保的人身保险或投保人以他
人的生命或身体投保的人身保险两种 。
? 具体而言, 可分为四种情况:
? 1,投保人 A 被保险人 A 受益人 A
? 2,投保人 A 被保险人 A 受益人 C
? 3,投保人 A 被保险人 B 受益人 A
? 4.投保人 A 被保险人 B 受益人 C
? 我国, 保险法, 第 52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
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本节中的人身保险合同,除特别指明的外,简
称合同。”第 53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
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
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
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
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
益。”
? 这是我国现行保险实证法关于人身保险
合同的保险利益的有关规则。
? 1,亲属关系 。 其主要包括配偶关系, 血
亲关系与姻亲关系 。
? ( 1)对于配偶,各国法律一般规定,配
偶之间互有保险利益。美国少数州规定,
妻子为丈夫投保死亡保险时,无须获得
丈夫的同意或书面承认。
? 关于拟制血亲的保险利益认定产生的问题:甘
肃某地一对夫妇于当地派出所领养了一弃婴,
并为其办理了蓝印户口。之后不久,夫妇俩分
别在不同的保险公司为该婴儿购买了以自己为
受益人的数份人身保险契约,保险金额达 35万
元。两个月以后某天,养母带养女到公园游玩,
小孩溺水于次日死亡。事故发生时小孩的养母
并不在船上。该养父母因此向保险公司索赔,
遭保险公司拒绝,双方争执不下遂对簿公堂。
? 法院认为,由于该夫妇收养弃婴时均未
满 30岁,不符合我国, 收养法, 关于收
养人条件的规定,加之未履行民政部门
登记义务,所以收养关系不成立。
由于合同主体地位丧失,保险合同亦
随之无效。最后判决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成立,同时保险公司承保时由于未尽足
够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过错,退还保
险单现金价值
? 2,债权债务关系
? 3,合伙人
? 4,其他情形
? ( 三 ) 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
? 一般认为,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
与财产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不同,须于
合同订立时存在,至于在保险事故发生
时是否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问。
? 四, 保险利益的转移
? 保险利益的转移,又称保险利益的变动。不同
的变动方式对于不同的保险合同有不同的影响。
主要指在被保险人死亡而发生继承关系、保险
标的物易主而发生所有权转移关系、投保人破
产时其财产归入破产财团以备分配于破产债权
人等情形下,保险利益是否继续存在。即,在
出现上述情形时,保险合同是否仍应为继承人、
受让人或破产管理人而存在。
? 1,继承
? 在财产保险,被保险人死亡,而被保险
人的财产未遭受事故损害,则有保险利
益的继承问题。我国, 保险法, 未有规
则,国外保险法多采“同时移转主义”
的立法例,即在被保险人死亡时,财产
保险合同仍为继承人利益而存在。
? 2,转让
? 因保险标的的让与所生保险利益是否继续的问
题, 仅限于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则无 。 在财产
保险, 保险利益是否因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转移,
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 有三种立法例:
? 属人主义的立法例:认为保险合同是对人合同,
以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认识及信任为基础,
故保险合同以不得转移为原则 。 受让人与保险
人间并未有合同关系, 若受让人未取得保险
? 人的同意或承认, 原保险合同即终止 。 属人主
义立法例的国家多规定: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
合同不因标的的转移而转移 。
? 从物主义的立法例:认为保险标的若已转让他
人,则保险利益亦应随之存在,以维持合同效
力。采此立法例的国家多规定:除另有约定外,
合同于标的转移后,保险合同仍为受益人的利
益而存在。
? 折衷主义立法例:认为保险标的若为不
动产的转让,则采“同时移转主义”,
保险合同仍为受让人的利益而存在;若
为动产的转让,则为保险合同终止的原
因。因为顾及保险人的责任较重,所以
仅允许在不动产的移转方面采“同时移
转主义”。
? 我国采折衷主义。我国, 保险法, 第 33条规定: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
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
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除外。”
? 在人身保险中,除因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订立
的人身保险合同可随债权一同转让外,其他人
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得因转让而转移 。
? 一般规定, 被保险人破产时, 保险合同仍为破
产债权人利益而存在 。 但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
我国台湾, 保险法, 第 28条规定:, 要保人破
产时, 保险契约仍为破产债权人之利益而存在,
但破产管理人或保险人得于破产宣告三个月内
终止契约 。 其终止后之保险费已交付者, 应返
还之 。,
? 在人身保险中,其合同为受益人利益而存在,
而非为破产债权人利益而存在。
? 五, 保险利益的消灭
? 在财产保险, 保险标的的灭失, 保险利
益即归消灭 。
? 在人身保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间丧失
构成保险利益的关系,原则上保险利益
随之消灭。
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
? 一, 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与作用
? 保险关系的特殊性,法律对于其诚信程度的要
求远大于其他法律行为的要求。因保险合同承
保的危险主要是依据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告知
义务或保证来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什么样的保险
费率承保。若投保人的欺诈,极易导致保险人
判断失误,保险亦无从存续发展。故保险合同
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
? 没有诚意就没有保险;至少回改变它的
结构,大大增加了保险人调查每一件保
险业务情况的费用。实际上,保险人不
可能实地调查每一保险标的,也不可能
通过实际询问了解每一与投保风险有关
的重要事实,以便决定应该收取的保费
和是否承保。
? 最大诚信原则体现于保险合同由订立,
履行, 解释乃至终止的整个过程 。 主要
有: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保证义务, 危
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出险后的通知义务;
对保险人的要求表现在缔约之际保险人
的说明义务, 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弃权与失权, 如实履行保险给付义务等 。
关于告知义务的案例分析
? A与 Y之间签定了以 A自己为被保险人的生命保
险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后一年,A因尿毒症
死亡。 A的保险金受益人 X(原告),向 Y 提
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权。但是,Y在理赔的过
程中发现,A在投保时,隐瞒了患有梅毒性脊
椎炎的既往病史,违反了投保时须如实告知的
义务。 Y因此以 A违反了告知义务为由,解除
了保险合同,拒绝向其给付保险金。为此,X
向裁判所提出诉讼请求,提出 A死于尿毒症,
并非死于隐瞒没有告知的梅毒性脊椎炎,这两
者间没有因果关系。
? 我国, 保险法, 第 17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
出询问,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
?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
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
? 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
?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
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
?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的事故。”
二、告知义务
? ( 一 ) 告知义务的概念
? 所谓告知义务, 即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投保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的有关重要事
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或回答 。
? ( 二 ) 告知义务的根据
? 五种学说:诚信说;合意说;射幸说;
担保说;危险测定说。
? ( 三 ) 告知义务的性质
? 告知义务的性质是先合同义务 。
? 缔约之际基于诚信原则而发生的说明、
告知、协力等义务。
? 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和不真正义
务 。
? 主给付义务, 合同关系固有的, 必备的, 并用
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
? 从给付义务, 不具有独立的意义, 仅有补充主
给付义务的功能, 其存在目的, 不在于决定合
同类型, 而在于确保债权人利益能最大程度满
足 。 法律明确规定的;约定的;基于诚信原则
及补充合同解释产生的 。
? 附随义务, 以诚信原则为依据, 随着合
同关系发展而逐渐产生的照顾, 协力,
通知等义务 。
? 附随义务,指当事人无约定,但根据诚
实信用原则而应作为的。即在合同关系
中,在法定或当事人约定之外,依诚信
原则所产生的义务。如忠告、忠实、说
明、照顾和协力义务等。
? 1,辅助债权人实现利益给付的义务;
? 2,避免侵害债权人的人身或财产上利益的附
随义务 。
? 促进主给付义务的实现;维护对方的人身, 财
产利益 。
? 不真正义务, 也称间接义务, 其特征在于权利
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 违反它也不发生损害赔
偿责任, 仅使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损
或丧失的不利益 。
? 甲出售车给乙, 交付车并转移所有权为
主义务;提供必要文件为从义务;告知
该车危险性为附随义务 。
? ( 四 ) 告知义务的主体
? 在财产保险合同, 仅投保人负告知义务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 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告知
义务人, 受益人一般不负告知义务 。
? ( 五 ) 告知的时间
? 1,合同订立时, 投保人负有告知义务;
? 2,订立后
? ( 1) 复效时, 是否应履行该告知义务
? ( 2) 续约时, 是否应履行告知义务
? 3.合同变更时,是否应履行告知义务
? ( 六 ) 告知的方式
? 关于告知的方式,各国法律无特别规定。因保
险人赖告知义务了解承保危险的状况,至于方
式若何,再所不问,故不拘泥于一定方式。因
次,义务人履行告知义务可采书面,亦可采口
头形式。实务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若无约
定,告知义务人可采上述方式履行。但告知义
务若主张自己已履行告知义务,则须负举证责
任。
? ( 七 ) 告知的范围
? 重要事实
? 1,判断标准:其存在与否成为保险人决定是
否承保的因素;其存在与否是保险人决定须以
提高的保险费来承保的因素
? 1,告知范围:
? ( 1) 自动申告主义
? ( 2) 书面询问主义
? 第一, 避免举证困难;
? 第二,限缩投保人告知义务范围及推定
重要事实的含义
? 第三, 限于知道或应知的事项, 采过失
主义归责
? 客观上重大
? 主观上应知
? 3.免予告知的事项
? 保险人所知或应知的
(八)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
? 主观要件,须可归责于告知义务人。
? 客观要件,有危险评估说、因果关系说
和危险评估说兼因果关系说。
? 危险评估说认为, 告知义务人只要未对
重要事项如实告知, 保险人即得解除合
同, 至于保险事故发生与未如实告知的
事项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在所不问 。
采此说的立法例为意大利 。
? 因果关系说认为,保险事故须基于未如实告知
事项而发生,若告知义务的违反与保险事故发
生致损之间无因果关系,则保险人不得解除合
同。
? 危险评估说兼因果关系说认为,若告知义务人
不如实告知,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于危险
的估计,保险人得解除合同,危险发生后亦同。
但若义务人证明未如实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
发生所致损失之间如因果关系存在,则保险人
不得解除合同,不构成告知义务的违反。
? 我国保险法第 17条到 2款规定:, 投保人
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
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
同。, 从其规定来看,在客观要件上似
采危险评估说。
? ( 九 ) 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 违反告知义务, 赋予保险人合同解除权
? 1,因果关系说
? 2,非因果关系说
三、保险合同中的保证
( Warranty)
? ( 一 ) 保险合同中的保证
? 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是指被保险人或投
保人在保险合同中以书面约定形式或法
律规定形式作出的,确认某一事实状态
是否存在或是否持续存在的真实性,以
及确保为或不为某种行为。
(二)保证的构成
? 保险合同中的保证必须是书面的, 保险保证须
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 保险保证可以作为保险
合同的重要条款记载于保险单的任何部分 。
? 在海上保险中,若保证是以书面形式出现在保
险合同中,就是明示保证( express warranty);
若保证不是以书面形式出现在保险合同中,而
是规定在法律条文中,就是默示保证( implied
warranty)。
(三)保证的种类
? 1.明示保证( express warranty)与默示
保证( implied warranty)
? 明示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
合同中,对于某一特定事实明确表示担
保其真实性的保证,亦称为, 特约条款,
或, 保证条款, 。明示保证又有确认保
证与承诺保证之分。
? 默示保证是为海上保险法律所直接规定,
而不以书面形式出现于海上保险合同的
保证。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某一事
实虽未明确的确保其真实性,但该事实
的存在是保险人决定承担危险的依据,
而当然的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的一部分。
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海上保险中的默示保证通常包括合法性保证,
适航保证和不绕航保证 。
? ( 1) 合法性保证要求承保的船舶的不得用来
为非法行为, 而应从事合法的行为 。 合法性默
示保证适用于包括航程保单与定期保单的任何
海上保险单 。
? ( 2) 适航保证要求船东确保承保船舶在开始
航程时, 在各个方面能够适合航海过程中遭遇
的正常危险, 船舶的构造, 运送设备, 装载
? 能力, 给养, 人员等均合乎要求, 具有适航能
力 。 对于货物本身而言, 不存在适航的默示保
证 。 适航作为默示保证只适用于航程保单, 不
适用于定期保单 。
? ( 3)不绕航保证,即被保险人保证其船舶不
应驶离两个港口之间的通用航道,除非为了紧
急避难或救助其他船舶的人身、财产,或经保
险人同意。
? 2,事实保证 ( affirmative warranty) 与
承 诺 保 证 ( promissory/continuing
warranty )
? 明示保证可分为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
? 事实保证,又称确认保证,是投保人对过去或
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或不
存在的真实性所作的保证;即投保人确保其申
明的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与否的具体事实的
真实准确性。
? 承诺保证是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实的作为
或不作为的保证。即投保人确保某种事实不仅
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之时,而且将持续存在于
保险期间,或确保在保证期间为或不为某行为。
? 由于该种保证须持续存在于整个保险合
同的有效期间,所以亦称持续保证。
? 违反确认保证,保险合同自始无效;而
违反承诺保证,仅自违反之时起,使保
险合同归于无效,即违反承诺保证,与
保险合同解除效力(在合同解除不具溯
及力的情形)同。
? 区分事实保证与承诺保证的必要性在于,
若是事实保证,只要所申明事实在合同
订立之时完全准确即可,之后发生变化,
不构成对事实保证的违反。若是承诺保
证,则保证的状况须在整个保险期间不
能发生变化,任何变化均构成对承诺保
证的违反。
(四)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 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违反保证,即使合同
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因此,从英美等国的法律
和判例来看,若当事人的申明或承诺构成了保
证,则必须严格履行。否则,保险人可以以违
反保证为由自违反保证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一般来说,违反保证的后果是自违反保证之时
起解除保险合同。自违反保证之时起发生的任
何损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即使是承保危
险所造成的损失与保证的情况完全无关,亦是
如此。
四、弃权与失权
? ( 一 ) 弃权
? 1,弃权及其构成
? 弃权, 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明知其享有权
利而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 通常指保险
人故意抛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而言的 。 构成
弃权, 须具备如下条件:
? ( 1)当事人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
? ( 2)当事人须于意思表示的当时知有权利的
存在
? 2,弃权范围
? 除非下列情形, 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抛
弃基于合同产生的任何权利:
? ( 1) 保险人不能放弃涉关社会公共利益
的权利, 如关于保险利益的抗辩权不得
抛弃;
? ( 2)权利虽可放弃,但事实不能改变,
当然亦不能放弃。
(二)保险合同中的失权
? 1,概念
? 保险合同中的失权, 是指保险人对某种事实向
投保人作了错误的说明, 投保人基于合理信赖
该该错误的说明从而为或不为某行为, 则保险
人须受其说明的约束, 而失去以此向对方主张
抗辩的权利 。
? 2.构成要件
? ( 1)保险人一方对于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
现时事实做了虚假陈述 。
? ( 2)从保险人一方来讲,他能预见的到,
在其做出这种陈述时,会对相对人的行
为有所影响。
? (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一方
的虚假陈述予以合理信赖
? ( 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为合理信赖而
受有损害
3.弃权与失权的区别
? 弃权与失权的法律效果相同,即保险人无法使
用本应享有的抗辩理由拒绝承担保险给付义务。
但其区别是主要的:
? ( 1) 性质与基础不同 。 弃权属于合同领域,
其基础是双方的协议 。 而失权本质上属于侵权
的范畴, 其基础是某一错误的陈述 。
? ( 2)目的和效果不同。弃权是放弃权利一方
的意思产生效力,而失权的目的和效果在于使
失权一方的可能对对方产生不公平效果的意思
无效。
? ( 3) 在英美法上, 两者适用的原则亦不
同 。 弃权受口头证据原则的约束, 而失
权则不适用口头证据规则 。
第三节损失填补原则
? 一、损失填补原则的概念与作用
? 1,损失填补原则
? 损失填补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
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其承担的保险给付义
务范围内履行合同义务,对其所受实际损失进
行填补;而保险人履行给付义务旨在弥补被保
险人因承保危险发生所失去的利益,被保险人
不能因保险给付义务的履行而获得额外利益。
损失填补原则是贯穿于保险合同法立法、司法
以及当事人订立到履行保险合同的整个过程中
的一项基本准则。
? 2,损失填补原则的作用
? ( 1)当被保险人只有受到保险事故所致
损失时,才能得到补偿;( 2)补偿与损
失在量上应相当,即保险人的补偿使被
保险人的损失恢复至承保危险发生前的
状况,在保险人方面而言,不得于损失
额度以下履行保险给付义务;在被保险
人一方而言,禁止不当得利
二、损失填补的范围
? 1,保险事故发生时, 保险标的的实际损

? 实际损失, 通常以损失发生时, 受损财
产所在地的市场价格为准 。 在人身保险
中, 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 。
? 2,合理费用
? 主要指施救费用与诉讼费用 。 我国保险
法第 42条第 2款规定:,” 第 51条规定:
“” 。
? 3,其他费用
? 为确定保险人给付义务的范围内的损失
所支出的关于受损标的的检验, 估价等
费用 。
? 保险标的的自身损失与费用是不同的,
费用支出的最高限额根据我国保险法的
规定,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三、损失填补的方法
? 1,金钱给付
? 多数情形下, 保险人采此方式, 通常由保险人
用现金或支票的方式履行给付被保险人应得的
保险金额 。
? 2,修理
? 在汽车保险中, 保险人以修理为履行保险给付
义务的方式 。 在此情形下, 保险人通过自己的
汽车修理厂, 对被保险人车辆的修理为保险义
务的履行 。
? 3,更换
? 即以新的标的替代已受损失的标的。在
玻璃保险中,保险人损失填补的方式体
现在以给被保险人换装玻璃窗等为合同
义务的履行。
? 4,重置
? 即保险人通过修复或重建被毁损的财物
来进行损失填补。该方法以保险人将财
产恢复至损失前的状态为给付义务的履
行。
第四节近因原则
? 一、近因原则的意义
? 近因原则在我国法律上称为因果关系,
在英美法中才称为近因原则。虽然解释
和确立近因原则的诉讼多于海上保险有
关,但这一原则适用于所有的保险。保
险中的近因原则是经过了几个世纪才被
普遍接受的。
? 近因是一种原因,近因原则是一种准则。根据
近因的标准去判定数个原因中,哪个是近因,
哪个是远因的准则就是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确
定近因,近因为近因原则提供标准。在实践中,
须运用近因原则去分析各种原因,最后找出损
失近因的。
? 近因,非指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而是指
直接促成结果的原因,效果上有支配或有效的
原因。
二、具体运用
? 二, 具体运用
? ( 一 ) 单一原因造成损失
? 若造成损失的原因 ( 危险 ) 是单一的, 若其属
于承保危险, 即为近因, 保险人应负保险给付
义务 。
? ( 二 ) 多种原因造成损失
? 多种原因致损的情况下,一般而言,持续地起
决定或支配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只有当同时有
几个原因造成损失,损失可能只归于某一个原
因时,才需要使用近因原则。
?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
? (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而无先后之分,若同
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原因皆为承保危险,则保险
人承担全部损失的保险给付义务;若同时发生
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承保危险范围内,
则应严格区分何种原因属于承保危险,何种原
因不属于承保危险,保险人只对其承保危险所
致的损失承担保险给付义务。
?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
? 若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前因与后因
间有因果关系,且各后因间因果关系没
有中断,则最先发生并致后续危险的原
因即为近因。又分不同情况:
? 第一种情况:若连续发生致损的原因皆
属于承保危险,则保险人应负对损失的
全部保险给付义务
? 第二种情况:若连续发生致损的多种原
因皆属于承保危险之外,则保险人不负
保险给付义务。
? 第三种情况:若连续发生致损的多种原
因不全属于承保危险,而最先发生的原
因属于承保危险,则后因属于承保危险,
保险人负保险给付义务。
? 第四种情况:最先发生的原因不属于承保危险,
后因却属于承保危险,则近因是不承保危险,
保险人不负保险给付义务。
?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
? 在致损原因有多个,且是间断发生的,在一连
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独立的因素介
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条断裂,并致损失,
则新独立的介入原因是近因。
(三)多种原因都是近因
? 以上分析的前提是无论损失原因有几个,
而造成损失的近因只有一个 。 但若有几
个原因, 都是近因的时候, 则须重新考
虑 。
? 若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损失原因,同
时对损失发生作用,两者都是近因,或
无法区分哪个是近因,只能将其都看作
近因时,有三种情况:
? 第一,两个原因都属于承保危险或除外危险;
第二,其中一个原因属于承保危险,另一个不
属于承保危险;第三,其中一个原因属于承保
危险,另一个原因属于除外危险。
? 1.在第一种情况下,若两个原因都属于承保
危险,保险人应依约负保险给付义务;若两个
原因都属于除外危险,保险人则不负任何保险
给付义务。
? 2.在第二种情况下,若损失的原因都是近因,
其中一个属于承保危险,而另一个不属于承保
危险,保单未明确约定其为除外危险,则保险
人一般要对其所致全部损失负保险给付义务。
? 3.在第三种情况下,两个近因一个属于承保
危险,一个属于除外危险,又有两种情况:
( 1)两个原因同时发生并相互依存,无另一
个原因,任何一个原因都不会单独致损,此时,
除外危险优于承保危险,保险人不负保险给付
义务。
? ( 2)若两个原因同时发生且都为近因,
其一属于承保危险,另一个属于除外危
险,当两者互相独立,无其一都会致损
时,则被保险人对于承保危险所致损失
负保险给付义务。
三、分析近因的方法
? 在分析近因的过程中,须注意无论如何,近因
是指除非存在着这种原因,否则,损失根本不
可能或几乎不会发生的原因。亦即正是由于该
原因的存在,损失才会发生;损失的原因是必
然的和自然的结果和延续,而原因是损失的先
决条件。若无此条件,则不会发生损失,这个
条件就是近因。若该原因仅增加了损失的程度
或扩大了损失的范围,则其不能构成近因。
? 在美国内战期间,一批咖啡从里约热内卢运往
纽约,保单中约定, 敌对行为引起的损失不
赔, 。当时,南部联邦军队处于军事目的熄灭
了海特拉斯角上的灯塔,由于船长的判断失误,
船的方位出现问题,船冲上礁石,断成两截。
船上的 120包咖啡获救,后又被南部军队没收;
若没有军事干预,还会有 1000包咖啡获救。其
他留在船上的咖啡 5380包全部灭失。法庭判决
120包被没收的和 1000包遭军队阻止未能获救
? 的咖啡,其损失的近因为敌对行为,属
于除外危险。因此,保险人不负给付义
务。但,其他 5380包咖啡的损失原因是
海难所致,保险人负给付义务。因该批
咖啡损失的近因是船舶偶然触礁,灯塔
的熄灭仅仅是损失的原因,不属于除外
危险。
?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若疾病是除外危险,则当
伤害与疾病皆为近因时,除外危险由于承保危
险,保险人不负保险给付义务。但须明确:
( 1)当事人的伤害或死亡,是由疾病造成的;
在此种情况下,疾病属于除外危险,保险人不
负保险给付义务;( 2)疾病只是加重了伤害
原因而造成损失结果;此种情况下,疾病只是
加重了伤害原因而发生损失结果,疾病即使
? 属于除外危险,保险人亦应负保险给付
义务,即疾病仅使被保险人身体衰弱,
结果使被保险人更易受到意外伤害,则
疾病不是致伤害或死亡的近因。但,意
外伤害只是加重了已经患有的疾病,疾
病仍是近因。
第五章 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订立保险合同,享有保险
合同权利,负担保险合同义务的人,包括投保
人与保险人。
? 在保险合同法上,应注意保险合同主体与保险
合同关系人是有不同指称的范畴。保险合同关
系人指虽非保险合同主体,但因保险合同的订
立而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被保险人与受益人。
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消灭的过程中,尚
? 涉及保险辅助人,指非保险合同主体,
亦非保险合同关系人,但对保险合同的
订立、履行起辅助作用的人,包括保险
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估人等。
一、保险人
?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按合同约
定有权收取保险费,并负担危险,在保险事故
发生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经营保险的组织。
? 我国, 保险法, 第 10条第 3款规定:, 保险人
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 70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股
份有限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
? 二, 投保人
?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向保险人发
出投保请求,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依合同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 我国, 保险法, 第 10条 2款规定:, 投保
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
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 投保人的法律特征在于:
? 1,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缔约人 。
? 2,投保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与
民事行为能力
? 3,投保人依合同负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 ( 一 ) 被保险人
? 1,概念
?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为投保
人 。 在财产保险中, 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
时真正受有损失的人 。
? 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2.被保险人的资格以及限制
(二)被保险人的同意权
? 1.被保险人同意权的根据
? 而在人身保险,由于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对
象,若无限制,无异于以他人生命为赌注,易
引发道德危险,故各国法律皆加限制。将保险
利益的存在与否系于被保险人同意与否的基础
上。其优点在于:
? 首先, 由于人身保险合同中, 人与人之间的
? 关系颇为复杂,多变,赋予被保险人的
同意权,使其自己决定是否参加保险,
将具有主观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客观化。当然其建立的前提是人的意志
自由,人能够认识判断并选择自己的行
为。
? 其次, 当第三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
保险条件的合同时, 由于以他人生命身体为对
象, 涉及他人人格权, 仍恶犬的要旨在于维护
个人仍额的完整, 独立与不可侵犯, 因此, 由
被保险人同意权的行使, 实质上让其自己决定
是否愿意以自己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 体现
了对人格权的尊重 。
? 再次,对于保险金额的同意上,其主要目的是
凭借保险金额的约定,使被保险人自己来决定
? 自己的风险状况,另一方面也凭此来推
察投保人的动机,可以在实际上更有效
地控制风险。保险金越大一般危险率越
大,保险金额越小危险率较低。
? 2,同意权的性质
? 在民法上, 同意权分为事前的同意 ( 允许 ) 与
事后的同意 ( 承认 ) 。
? ( 1) 允许
? A允许的性质
? 允许的性质为单独行为单独行为即由当事人一
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行为 。 允许的性质一般
认为是由相对人的单独行为 。 允许是事前所为
同意的意思表示, 须以积极的方式为之 。
? B允许的方式
? 允许的方式原则上为不要式行为 。
? ( 2) 承认
? A承认的性质与方式
? 承认是事后的同意,其性质为单独行为。承认
权是一种形成权。形成权,即依权利人一方的
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
利 。
? B承认的方式
? 承认的方式在民法上,若无法定或特别约定的
情况,为非要式行为。
? 我国保险法规定的同意权系要式行为,以书面
同意方式为之。同意包括是否为被保险人的同
意;保险金额的同意。这与一般民法上的同意
以不要式为原则的立法不同。一来可促使当事
人慎重;二来可免除了举证之累。
? 3.同意的内容包括:同意为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金额。
? 4.被保险人同意权的适用范围
? 5.被保险人同意权同意权的种类
?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
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 在合同订立时的同意权;被保险人还有对指定
受益人的同意权;投保人在变更受益人时应经
其同意 。
? Y1(企业,投保人,保险金受益人,被告 )分别
同 Y2—— Y10(9家生命保险公司,保险人,被
告,以下简称为, Y2等, )签订了以该企业职
工为被保险人,以企业为保险金受益人的团体
生命保险合同。保险费由 Y1负担。 Y1加入保险
的目的是,一方面是当企业职工发生意外时,
企业可以通过取得保险金,来减轻企业支付给
遗属职工退职金以及抚恤金而产生的负担。另
一方面也可以从保险公司那里得到一部分的
? 保险金来填补企业的损失。 Y1在加入保险时,
向企业职工做过说明,取得同意后,统一由 Y1
办理了投保的手续。在上述保险的有效期间内,
A(企业职工,被保险人,诉外人 )因病身故。
Y1为了向 Y2等请求支付 A的死亡保险金,要求
X(A)的妻子,原告 )填写文件时,遭到 X的拒绝。
X向 Y1提出,Y2等支付给 Y1的保险金是归属于 X
的,请求 Y1将保险金的受益权交还给 X。遭到
了 Y1的拒绝。为此,X遂向名古屋地方裁判所
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保险金的归属。名古屋地
方裁判所审理以后,认可了 X的大部分请求。
? ( 二 ) 受益人
? 1,受益人
? ( 1) 概念
? 受益人是由权利人在保险合同当中指定
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 ( 2) 受益人的法律特征:
? 第一, 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
? 第二, 受益人须由权利人在保险合同中
指定;
? 第三,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
身保险合同中,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 ( 3)受益人的种类
? 可撤销受益人
? 不可撤销受益人
? 2.受益权
? ( 1) 受益权及其性质
? 受益权, 是受益人基于保险合同而行使的权利,
是保险法上基于合同所享有的请求权 。 受益权
是基于合同而行使的权利, 而非继受的权利,
无须收取遗产税或个人所得税 。
? 受益权是期待权, 非既得权 。 依其实现要件
? 是否已经全部具备,可分为既得权与期
待权。既得权指全部要件已经具备,权
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期待权是实现要
件尚未全部具备,待其余要件发生发生
后才能实际享有的权利。
? ( 2) 受益权的产生
? 受益权因受益人的产生而存在,因此,
受益人的产生即为受益权的产生。
? A,指定权的主体
? 须明确的是谁有指定权,指定权行使方式如何。
指定权是保险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享有的确定
受益人的权利。
? B,指定权的行使
? 受益人的指定权的行使是一种单方行为,对所
指定的受益人,无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亦不
须与保险人达成意思的合致,但须在保单中载

? ( 3) 受益权的变更
? 受益权可因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因受益份额的
变更而变更。
? ( 4) 受益权的放弃
? 若指定受益人之后, 而受益人放弃享有的受益
权, 为受益权的放弃 。 放弃为单方行为, 自作
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后即成立并生效 。
? ( 5)受益权的移转
? ( 6) 受益权的丧失
? 受益权丧失至指定受益人之后,若受益
人为不法加害行为,则剥夺其受益权,
其先前的受益权不再存在。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 保险合同订立、履行乃至消灭的过程中,
尚须其他人辅助当事人为相应行为,以
期保险目的的圆满达成。与保险合同的
订立或履行具有一定辅助关系的人,即
为保险合同辅助人,亦称补助人。
? ( 一 ) 保险代理人
? 1.保险代理人的概念及特征
? 保险代理人,系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
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
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或个人。因此,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
代理人,代理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
? ( 1) 保险代理人为代理行为时, 是以保险人
的名义办理保险业务的, 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
为法律行为 。
? ( 2) 保险代理人所办理的所有保险业务, 其
权利义务都由保险人享有与承担, 而与保
? 险代理人无关 。 所谓的保险业务, 主要是围绕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所为的行为 。 也就是说,
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合同中, 既不能享有任何权
利, 亦不承担任何义务, 合同的履行与其亦无
? 直接关系 。
? (3)保险代理人须在保险人的受权范围内
为代理行为 。
? (4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须独立为意思表
示 。
? ( 5)保险代理人既不是保险合同的当
事人,也不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仅是
辅助保险人开展保险业务之人。
? 第一, 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 一般是依
据保险人的授权产生的 ( 仅有委托代
理 ), 即保险代理人是受保险人的委托
而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 然, 一般民事代
理人的代理权, 既可由被代理人的授权
而生 (委托代理 ),也可以因法律的直接规
定而产生 (法定代理 ),还可以因国家主管
机关的行政命令或法院的裁定而产生 (指
定代理 )。
? 第二, 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一般是有偿的,
其可向保险人收取约定的费用;一般民事代理
人的代理活动, 既可以是有偿的, 亦可为无偿 。
在法定代理中, 不存在收取报酬的问题 。
? 第三,一般民事代理只包括代理为法律行为,
而不包括事实行为,而在保险代理中,除代理
为法律行为外,兼及事实行为与侵权行为
? 第四,保险代理人在业务范围内所知道
的有关订立保险合同的重要事项,即使
实际上并未告知保险人,也都假定为保
险人所知,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
如实告知义务而拒绝履行自己的保险给
付义务。
2.保险代理人的资格
? A,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
具备下列条件:
? 第一, 要求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并且具有
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其筹建负责人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保险代理或
相关工作经历;无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不良记
录 。 ;
? 第二,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 这是合伙
企业存续的基础;
? 第三, 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 50万元的实收货币,
? 这是关于其最低资本额的要求;
? 第四, 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名称和住
所, 其法定名称中应当包含, 保险代理, 字样;
? 第五, 须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
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即应有适格的合伙企业的
负责人 。 合伙企业的负责人除应持有, 资格证
书, 外, 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经济,
金融, 保险, 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从事
? 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三年以上;具有非经济,
金融, 保险, 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从事保
险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 若其从事保险代理或
相关工作 10年以上的, 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
? 第六, 营业人员方面要求持有, 保险代理从业
人员资格证书, ( 以下简称, 资格证书, ) 的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
一;
? 第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 B.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第一, 应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要求,
即须具有 2个以上至 50个以下的股东, 其筹建
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具有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经历;无违法犯罪记
录或其他不良记录 。 ;
? 第二, 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这是公
司的组织规则与行为规则;
? 第三, 应符合最低资本额的要求, 即须满足注
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50万元的实收货币的条
件;
? 第四, 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 组织机
构和住所, 这是公司取得独立的主体资格, 对
外为各种营业行为的组织前提和物质基础, 其
法定名称中应当包含, 保险代理, 字样;
? 第五, 从业人员的条件, 要求持有, 资格证书,
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
之一, 以保证保险代理业务的正常进行;
? 第六,须有适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七,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特
别要求的,还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
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 C,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专业代理人
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第一, 在发起人人数条件上, 须有 5个以上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 其筹建负责人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保险代理
或相关工作经历;无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不良
记录 。
? 第二, 在公司章程条件上, 须有符合法律规定
的公司章程;
? 第三, 在最低资本额的条件上, 须满足注册资
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的要求;
? 第四, 在名称, 组织机构和住所方面的条件上,
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 组织机构和住
所, 其法定名称中应当包含, 保险代理, 字样;
有符合我国, 公司法, 规定的相应的组织机构;
? 第五,从业人员方面,须满足持有, 资格证书,
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
之一的条件,这是正常进行保险代理业务的客
观要求;
? 第六,高级管理人员条件须具备适格的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七,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要
求,还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
的其他条件。
( 2)保险兼业保险代理人
? 第一, 须具有法人资格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
且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 第二, 须有与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
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即其经营主业中所涉财产
及其利益或人的身体, 健康须通过保险合同来
获得保险保障 。 如货物运输部门为保险人代理
货物运输保险业务 。
? 第三, 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这是兼业代理人
为主营业务的物质条件, 也是为保险代理行为
的基础 。
? 第四, 须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
的便利条件, 如具有为代理保险业务的设备 。
? 第五, 具有持有, 资格证书, 的专人从事保险
代理业务 。 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
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 并获得保监会颁发的
,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
? 第七,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和社
会团体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 B.获得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亦应符合如
下程序条件
?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保险兼业代理人
资格的核准机关。兼业代理资格的取得
须经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请,
应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中国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核
准。
? ( 3) 个人代理人
? 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
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
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个
人代理人是其他保险代理人的基本组成
单位,其他保险代理人是在个人代理人
基础上形成的。
? 个人代理人的条件。第一,须获得, 保险代理
资格证书,,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参
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保监会颁发的
,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 资格证
书, );第二,向拟代理的保险人申请个人代
理人的展业证书,凡获得, 资格证书, 自愿从
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将, 资格证书, 交
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就统一授
权后,应留存, 资格证书, 并向代理人员核发
,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以下简称, 展业
? 证书, );第三,须与保险人订立保险代理合
同,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凡持有, 资格证书,
并申请从事个人代理业务者,必须与保险公司
签订, 保险代理合同书, 。然后,持资格证书、
展业证书、代理合同书向保险人申请为个人代
理业务,由保险人代其向所在地审批机关报请
备案,才成为个人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因此,个人代理人的资格取得,须经两次申请,
? 首先,向保险人申请个人代理展业证书,
其次,向保险人申请个人代理备案报请。
持有所代理保险公司核发的, 展业证
书,,并由所代理保险公司报保监会备
案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 3.保险代理人的权限
? 机构代理人的权限 。 系指采合伙企业, 有限责
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保险代理人
的权限 。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保险代理机构可
以经营下列业务:
? ( 1)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
? ( 2) 代理收取保险费, 保险代理业务的保费
收入可以由投保人直接交付保险公司, 或由保
险代理机构代收 。 保险代理机构代收保费的,
? 应当开设独立的保费代收帐户, 保险代
理机构不得挪用, 侵占该帐户上的资金,
保险代理机构对代收的保费, 应在约定
的时间内进行解付 。 ;
? ( 3)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相关业
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 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人委托代理人从事
保险代理业务而与保险代理人签订的确
定保险代理权利义务的协议。
? 兼业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包括代理推销保
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兼业代理人
只能代理与本行业直接相关,且能为投
保人提供便利的保险业务。
? 由于人员力量的单薄及财产能力的相对
弱小,其所从事的保险代理业务的范围
也是极为有限的。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
围仅限于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
保险费。个人代理人不得办理企业财产
保险业务和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任何个
人不得兼职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个
人代理人不得签发保险单。
? ( 二 ) 保险经纪人
? 1,保险经纪人的概念
?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
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有限责任公司
与股份有限公司
? 保险经纪人是居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从中
撮合订立保险合同的人。因此保险经纪人所为
的行为具有, 居间, 的性质。经济即是居间,
俗语称为中介。民法上的居间指受托人接受委
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
机会或为媒介行为。为居间行为系基于居间合
同。居间合同系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
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获得报
酬的协议。
? ( 1)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保险
经纪行为的。
? ( 2)保险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保险经纪行
为,并独立承担其法律后果。
? ( 3)保险经纪人的行为内容是为投保人呢与
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包括直接
保险经纪服务与再保险经纪服务
? ( 4)保险经纪人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有限公司。
? ( 5)保险经纪人收取佣金的方式与保险代理
人不同。
? 2.保险经纪人的资格
? 3,保险经纪人的权限
?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保险经纪公司可以经营下
列业务:
? ( 1) 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 选择保险人,
办理投保手续;
? ( 2) 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
? ( 3) 再保险经纪业务;
? ( 4) 为委托人提供防灾, 防损或风险评
估, 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 ( 5)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 三 ) 保险公估人
? 1,保险公估人的概念
? 保险公估人,是指受当事人委托,专门
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
损、理算等业务的组织。
2.保险公估人的资格
( 1)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
公估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第一, 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并且具有相应
民事行为能力, 依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
国保监会的规定不能投资于保险公估机构的单
位和个人, 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的发起人或
合伙人;
? 第二, 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 这是合
伙企业存续的前提和基础;
? 第三, 在最低资本限额上, 要求合伙人出资
? 不得低于人民币 50万元, 为实际交付的
资本额;
? 第五,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名
称和住所,这是取得独立主体资格,能
够正常进行保险公估业务的必然要求。
保险公估机构的法定名称中应当包含
,保险公估, 字样;
? 第六,在高级管理人员条件上,须具有符合中
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七,在从业人员的条件上,要求持有, 保险
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
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三分之二,这是正常进行
保险公估业务的人员要求。
? 若取得保险公估从业资格, 须满足如下条件:
? A,实质条件
? 首先,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的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具有大学
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凡通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者,
均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领取, 保险公估
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 资格
证书, )。
? 其次,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年满 18周岁且具有
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 正直诚实,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申请前五年未受过刑
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 。
? B,程序条件
? 通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同时符合上
述条件的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领取, 保
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符合中国保监会
规定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的,中国保
监会可直接授予其,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
? 证书,,取得保险公估人资格。
? ( 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人应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第一, 在股东人数条件上, 须有 2个以上至 50
个以下的股东, 依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
国保监会的规定不能投资于保险公估机构的单
位和个人, 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的股东或发
起人;
? 第二, 在公司章程的要求上, 须有符合法律规
定的公司章程, 这是公司对内对外活动的组织
规则与行为规则;
? 第三, 最低资本额的要求上, 须满足注册资本
不得低于人民币 50万元的最低资本额, 其出资
额为实收货币资本总额;
? 第四,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 组织机构
和住所, 保险公估机构的法定名称中应当包含
,保险公估, 字样;
? 第五, 持有, 资格证书, 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
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三分之二;
? 第六,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
? 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保监会审查 。 其保险公
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 总经理, 副
总经理 。
? 第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 ( 3) 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人应同时
具备下列条件:
? 第一, 有 5个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
? 依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
的规定不能投资于保险公估机构的单位
和个人, 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的股东,
发起人;
? 第二, 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 第三, 在最低资本额的条件上, 须满足
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最低资本额为实收货币资本总额;
? 第四, 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 组织机
构和住所, 公司名称以和其他主体相区别的标
志, 公司组织机构是公司对内对外活动的组织
保证, 住所是公司正常营业的物质前提和必要
空间条件;
? 第五, 人员条件, 要求持有, 资格证书, 的保
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三分之二;
? 第六, 高级管理人员条件, 要求须具有符合
? 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七,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
条件。
? ( 3) 保险公估人的权限
?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
列业务,(1)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
险评估; (2)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
估损及理算; (3)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客体
? 一, 保险合同的客体
?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
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 学界对于该种认识并无疑
义, 有争议的是该共同指向的对象为何物 。
? 有以下四种不同的观点:其一, 保险合同的客
体的保险标的说, 认为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
险利益, 而是保险标的, 即作为保险对象的物
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
? 其二,保险合同客体的给付行为说,认为保险
合同既然是一种债,而债权的客体为给付行为,
因此,保险合同的客体亦应是保险人对保险标
的上利益提供保障的给付行为。
? 其三,保险合同客体的保险标的与给付统一体
说,认为保险合同的客体应是保险标的与给付
行为的统一体,是体现一定经济利益的行为,
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损失进行补
偿的行为。
? 其四,保险合同客体的保险利益说,主张保险
合同的客体既非保险标的本身,亦非给付行为,
而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
利益,即体现于该标的之上的保险利益。
? 二, 保险合同客体的保险标的说
? 按保险合同的客体的保险标的说认为,保险合
同的客体,即为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双方当
事人的行为所指向的对象
? 三, 保险合同的客体的给付行为说
? 保险合同客体的给付行为说认为,保险
合同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
象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约定的保险
保障行为。
? 四, 保险合同客体的保险利益说
? 保险合同客体的保险利益说主张保险利
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 在保险合同关系中, 投保人的保险利益又是通
过与他有利害关系的保险标的体现出来 。 保险
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 如果没有具体的保险
标的, 保险利益将无所依附;反过来, 如果不
将保险标的放在保险关系中, 不与保险合同规
定的权利义务发生联系, 它也就不成其为保险
标的 。 由此可见, 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是既有
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范畴, 既不能因二者有联
系而相互混淆, 又不能因二者有区别而否定其
? 关联性 。
? 保险标的本身不是保险合同的客体,因为保险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并不能保障保险标的本身不
受损失,而只是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
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于该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
益不受损失。所以,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
体。法律上的客体与自然界的客体不能完全对
应,只有与人存在利益关系,才有纳入法律的
视野之内,成为法律的关注对象。
第六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

?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
? 一, 保险合同的订立
? 保险合同的订立系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
间为保险的意思表示并达成合致的状态。
其所揭示的是缔约人自接触、洽商直至
达成关于保险的合意的过程,是动态行
为与静态的保险协议的统一。
? 保险合同成立与订立是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
的成立是合同订立的一部分,标志保险合同的
产生与存在,是静态的协议结果;订立包括了
成立,还有投保人与保险人接触和洽商的其他
动态过程。保险合同的成立是认定其效力的前
提。确定保险合同的效力,首先要确定保险合
同是否已经成立,即在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一个
合同关系存在。如果没有合同关系存在,诸如
保险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解释等问题就
无从谈起,保险合同的有效或无效的认定也就
失去了最基本的前提。
? 保险合同的订立不同于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
合同的成立指协议存在的事实,即保险合同的
成立只是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虽然亦受
法律的规范引导,但遵循着意思自治的原则,
是当事人意思自由的结果。对于已经存在的保
险合同进行何样的法律评价,是合同效力等制
度所调整的内容。保险合同的生效是国家通过
法律评价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合意的表现,是法
律肯认其意思的结果。成立的保险合同符合法
律的要求采能生效,否则,或无效,或得撤销,
或效力未定。
? 保险合同作为动态过程,始于其订立、
终结于适当履行或责任承担。其间可能
涉及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复效、解
除、消灭等环节。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启
动其它环节的前提。保险合同的订立的
质量亦影响着后续环节。
? 二, 保险合同的成立的一般程序
? 合同的本质是合意,合同的成立,是双
方当事人的意思表一致。根据我国, 合
同法, 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
要约、承诺的方式,承诺的内容应与要
约的内容一致,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
致,合同就成立。
? 我国, 保险法, 第 13条第 1款规定:“投
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
立。”导致保险合同成立的合意就是当
事人对合同的条款达成的一致的协议。
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有缔约人,即投保
人与保险人,关于保险保障的意思表示
一致。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条
款达成合意,保险合同才成立。
? ( 一 ) 要约 ( 要保或投保 )
? 1,含义及构成要件
? 要约是要约人向受约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
表示。表现在保险合同中订立过程中,是未来
的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的订立保险合同的意
思表示,在保险法上称为投保。此时未来的投
保人是实际上是要约人(常称为, 投保人, 或
,保险申请人, )。
? ( 1)要约是由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
示,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体现为由未来的
投保人向特定的保险人发出订立保险合同的意
思表示,通过填写并交付投保单的行为来完成。
( 2)须以缔结保险合同为目的。( 3)要约内
容具体确定。确定到足以成为合同,并非细致
周密到什么程度,能使对方明白要成立一个合
同,要我做什么很明确即可,不必是毫无遗漏。
( 4)要约须达到受要约人。要约能够达到受
要约人合理控制的范围之内。
? 2,保险要约的方式
? 投保人的要约固然可以口头方式为之,但常由
投保人填写投保书(或, 投保申请书, )的方
式来进行要约。
? 3,要约的法律效力
? ( 1)一旦到达受约人,要约人不得撤回,或
进行变更扩张。( 2)受约人在要约到达后失
效前即取得承诺权。( 3)要约的生效时间,
一般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 4,要约的存续期间
? 自要约生效至效力消灭之间的这段时间是要约
的存续期间, 也是承诺的有效期间 。
? 5,要约因下列事实而终止:
? ( 1) 承诺期限届满, 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 ( 2) 没有约定时间的, 经过了一个合理期间,
受约人没有承诺视为终止;
? ( 3) 受约人明确拒绝要约, 拒绝要约的
通知到达要约人;
? ( 4) 受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
变更:
? ( 5) 要约人死亡;
? ( 6)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 要约可以撤回, 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
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要
约的撤销 。 要约的撤销与撤回不同, 它是指要
约送达受要约人生效后, 在受要约人承诺以前,
要约人将要约取消, 使其效力归于消灭 。 如给
对方造成损失, 负缔约过失责任 。
? 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
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
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
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
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
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
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
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 要约引诱,又称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
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价目表的
寄送、拍卖公告、招标公告、说明书、
商品广告为要约邀请。商品广告的内容
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一般将保险
人的投保书视为要约邀请。
? ( 二 ) 承诺
? 1.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完全接
受的意思表示。英美法上用发盘,接盘来表示。
受要约人一旦作出承诺的表示,就不得随意变
更承诺的内容。承诺在保险合同中称为承保,
是保险人完全接受要保人提出的保险要约的意
思表示,即保险人接受投保人在投保请求书中
提出的全部条件,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承
担保险给付义务。
? 2,承诺的基本要求:
? ( 1)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 ( 2)须向要约人作出。
? ( 3) 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
? ( 4) 承诺与要约应一致 ( 实质规定 ) 我国
,合同法, 第 12条 。
? 不适用合同解释, 完全一致后发生争议时才能
用 。
? ( 5)承诺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
合同的意思。
? 3,承诺的方式
? ( 1) 若法律规定须以一定方式作出, 则按确
定方式作出 。 否则, 承诺无效, 那么承诺人作
出的承诺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 。
? ( 2)若要约规定以某种方式作出,但没有规
定非如此不可,只要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方式在
合理性方面不比要约规定的差,不违反法律的
相应规定,那么承诺有效。
? 保险人事先拟订保险条款或以一定的方式招揽
保险业务,如通过其从业人员或保险代理人向
客户发放关于保险的宣传材料等,不是要约,
而是要约邀请。若将保险人的上述行为作为要
约,则要约的效力是使相对人取得承诺权,这
样,只要相对人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合同成
立,剥夺了保险人对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的机
会(通常所说的核保)。这不符合保险经营的
基本原理。
? 4.承保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一旦承诺,
即产生成立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
? 三, 保险合同订立中应注意的问题
? ( 一 ) 关于保险合同缔约中的要约人与
承诺人
? 并不是所有保险合同的订立都以投保人
为要约人,以保险人为承诺人。
? ( 二 ) 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费交付
? 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费交付的关系在我
国保险实证法上而言无必然的联系,保
险合同成立不因保险费未交付而在法律
上认为其不成立。我国的保险法规定的
保险合同不是要物合同。
? (三)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单交付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生效
? 保险合同成立,才有所谓合同生效与合同不生
效力的问题。若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本质上
最低限度的要求尚不具备,合同根本无法构成,
不发生拘束力。
? 一, 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
? ( 一 ) 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的涵义
? 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系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
的保险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强制力。
? 保险合同的效力包括对合同当事人的效
力与对第三人的效力 。
? 合同的效力原则上局限在合同当事人之
间,这不仅是由合同的相对性所决定的,
而且也是由合同在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
的合意所决定的。
? 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各方的拘束力包括,(一 )当
事人负有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 (二 )违约方依
法承担违约责任; (三 )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
解除合同,不得擅自转让合同权利义务; (四 )
当事人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保有给付的权利、
自力实现债权的权利、处分债权的权利、保全
债权的代位权和撤销权、担保权等; (五 )法律
规定的附随义务也成为合同效力的内容。
? 保险合同除了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外,对第三
人也有约束力。保险合同中的第三人包括一般
民事合同上的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还有保险
合同中的特定指称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也称
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 (二)保险合同法律效力的根据
?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受合同的拘束的依据在于
意思自治的原则,及其派生的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的效力,是因当事人基于意思自主,自我
决定并自我拘束的逻辑结果。
? 二, 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
? 法律评价当事人各方的合意,在保险合
同效力方面,是规定保险合同的有效要
件,作为评价标准。对符合有效要件的
合同,按当事人的合意赋予法律效果,
对不符合有效要件的合同,则区分情况,
分别按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处理。
? (一 )保险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
? 1.缔约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在保险人,法律要求其必须经国家允许经营保
险业务,且必须在其营业执照核准范围内为保
险业务。
? 在投保人,要求其有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能力,
并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既可以
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 2,意思表示真实
? 意思表示真实,系指保险合同缔约人的
表示行为应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
思,即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相一致。其
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是意思自治
原则在保险合同中的当然要求。
? 3,内容合法
?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内
容须合法。当事人须将自己的意志符合
于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只有内容合法
的保险合同,才受法律保护,才能达到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预期目的。
? (1)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及
其他法律, 法规的强行性规则相抵触 。 如约定
投保人免交保险费的保险合同 。 约定交付保险
费是保险法上的强行性规则, 当事人不能以约
定的方式排除 。 在此领域, 法律限制当事人的
意思自治 。
? (2)保险标的须是法律允许保险的财产及其利益
或人的身体, 生命 。
? (3)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不
得损害他人的利益 。
? ( 4)保险合同所承保的危险须不属于不存在
的危险。
? (二 )保险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
? 包括附条件和附期限情况下的特别生效要件与
保险法规定的特别生效要件 。
? 1.所谓条件,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系于将来成否客观上不确定事实
? 附条件,是指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一定的
条件 (不确定的将来事实 ),把条件的成就 (发生
或出现 )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终止的依据。
? 以条件成就的法律效力不同,可将所附条件分
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延缓条件是限制合同
效力发生的条件。将决定合同生效依赖于所附
条件成就,即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条件不成
就时,合同不生效力。解除条件是限制合同效
力消灭的条件。
? 所谓延缓条件,也称生效条件,是指合同效力
的发生取决于所附条件的成就。
? 2.所谓期限,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系于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附期限,指保险合
同当事人约定以一定的期限 (确定的将来事实 )
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终止的依据。期限
的特点在于将来事实肯定会发生,尽管发生的
时点可能不确定。根据所附期限对保险合同效

? 限制的方式不同,可分为始期与终期。
始期决定合同效力开始的时间,而终期
则决定合同效力结束的时间。所谓始期,
也称生效期限,是指所附期限到来之时,
保险合同始发生效力的期限。附生效条
件的合同,以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
期限的合同,以期限届至时生效。
? 3, 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评价所
规定的特别要件, 包括:
? 全部无效的情形,(1)损失补偿性保险合
同,保险事故发生时,权利人无保险利
益的,合同无效。非损失补偿性保险合
同,投保时,权利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
利益的,合同无效
? (2)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
同无效 。
? ( 3)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
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
不得承保。即当投保人以无行为能力人为被保
险人订立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的,合
同无效。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
的除外。
? 部分无效的情形,(1)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
除条款的义务,其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生法律效力。 (2)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
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
的部分无效;( 3)父母以其未成年子女为被
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
金条件,其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该规则属于强行
性规则,违反的,其超过部分无效。
? 三, 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与保险期间
? (一)生效的时间
? 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保险合同效力
开始产生的时间。在一般情形下,保险
合同成立即生效,此为合同生效的原则。
保险合同以所附条件成就、所附期限到
来始生效力为例外。
? 四, 保险合同的无效
? ( 一 ) 保险合同无效的概念
?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成立的,
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原因,自始不
发生效力。保险合同无效不同于保险合
同失效,无效是指合同成立时即不具有
法律拘束力,不存在复效的问题。
? (二)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 1.承保危险不存在。
? 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
利益。
? 3.在复保险中,除另有规定外,投保人故意
违反通知及告知义务或企图以此获得不法利益
的,保险合同无效。
? 4.在超额保险中,如果是因投保人欺诈而订
立的保险合同,则保险合同全部无效。
? 5.在人身保险中,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
益,各国一般对以他人生命为标的而订
立的死亡保险合同加以限制。
? 6.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如果被保险人真
实年龄与保险合同所记载的年龄不符,
且其投保时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
定的保险限度者,保险合同无效。
? ( 三 ) 保险合同无效的确认及法律后果
? 保险合同一经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灭,可视为合
同未成立。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
履行的应恢复原状。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 一, 形式
? 保险合同的形式是保险当事人双方合意
的表现形式,是保险合同内容的外部表
现,即保险合同内容的载体。
? 保险合同书面凭证大体分为两类:一是
保险单证,这是保险实务和惯例中所采
用最多的保险合同形式;二是保险单证
以外的其他书面形式。
? (一 )投保单
? 投保单亦称投保申请书,是指投保人为订立保
险合同而向保险人发出的书面要约。
? (二 )暂保单
? 暂保单亦称临时保险单,是指保险人在签发正
式保险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
? (三 )保险单
? 保险单,简称保单,有人称保险证券,系指保
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正式
? 书面凭证,载明当事人双方的保险合同权利、
义务。
? (四 )保险凭证
? 保险凭证亦称, 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
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
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 (五 )其他形式
? 其他形式的保险凭证,是指除保险单和其他保
险凭证以外的以书面形式表现的保险合同凭证。
? 二, 内容
? 保险合同的内容,系指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
约定的权利义务。表现为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成为
法律关系意义上的合同内容。
? ( 一 ) 基本条款
? 1, 基本条款的意义内容
? 保险合同的条款,可分为基本条款及特约条款。
? 通常所谓, 基本条款,,是指保险合同
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它,合同就不成
立。其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确定当事人
各方权利义务的质和量。
? (1)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的名称
及住所。
? (2)保险标的。
?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 (4)保险期间。保险期间系指保险合同的有
效期限,即保险合同从生效到终止的时间段限。
? (5)保险价值。保险价值又称之为保险价额,
是指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的保险标的
的实际价值或者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标的所
具有的实际价值。
? (6)保险金及其给付方法。保险金是指保险
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依约
给付权利人的一定金钱。
? (7)保险费及其给付方法。保险费简
称保费。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获得保险人
承担的保险保障,依约向保险人给付的
对价。
? (8)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违约责任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
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 (9)关于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 2, 基本条款的效力
? (1)原则
? 主要看其漏列或欠缺的事项,是否损害该保险
合同的实质。倘有害于保险合同的实际存在,
保险合同不生效力,如无害于保险合同的实质
存在,保险合同不因此而受有效力上的影响。
? (2)漏列或欠缺法定事项,而事后补充的效
力。
? ( 二 ) 特约条款
? 1, 特约条款的意义及内容
? 特约条款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在已经拟定
的基本条款的基础上,为满足各自的特殊需要
而约定的合同内容。
? 2, 特约条款的性质
? 特约条款是保险人控制危险的方法。无论何种
事项,无论其本质上是否重要,一经特约,即
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产生相应效力。该特
约不得违反保险法的强制规定。
? 特约条款与除外条款及不包括条款的不同 。 特
约条款与除外条款及不包括条款, 虽均在控制
并确定其所承担的危险, 但有如下的不同:
? 第一,意义不同。特约条款,是指当事人在保
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外,约定特定权利义务的条
款;除外条款,是指将原包括保险合同之内的
危险,明文加以排除的条款。
? 第二,效力不同。第三,内容不同。
? 3, 特约条款的形式
? 常见的形式, 大约有下列2种:
? (1)附加条款。又称为追加条款或补充条款
或附加条款。附加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
合同基本条款的基础上,约定的补充条款,以
增加或限制基本条款所作的补充。
? (2)共保条款。共保条款 (CO— insurance
clause),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就保险标的
的一部分,由投保人自行负担因合同承保危险
所致的损失。
? (3 )协会条款
? 协会条款是指同业组织之间根据实际需要,经
协商一致而制定的保险合同条款。
? (4 )保证条款
? 保证条款是指投保人保证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或
某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条款。
? 四, 保险条款的标准化
? 保险条款的标准化即, 保险条款, 格式化或定
型化, 是指保险人事先拟就的保险条款 。
第七章 保险合同的效力变动
?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
? 一, 保险合同的变更
?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系指当事人间享有的权利、
承担的义务发生变化,而合同当事人并未改变,
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化。
? 二, 保险合同的变更要件
? (一)原已存在着保险合同关系
? ( 二 ) 保险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 (三 )保险合同的变更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协
议或依法直接规定或法院裁决,有时依
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 (四)保险合同变更须遵守法律要求的
方式
? 三、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转让
? 一, 保险合同转让的概念
? 所谓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
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
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根据我国, 合同法, 的规
定,保险合同的转让主要包括为以下三种形态:
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和合同权利
义务的概括转让。
? 保险合同的转让不同于保险合同的变更,(1)保
险合同的转让是合同当事人的改变,而并不
? 改变保险合同的内容,而合同变更是改变合同
内容,当事人并不发生变化。 (2)保险合同的转
让,可产生两个法律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
? 二, 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
? 我国保险法的规定 。 保险合同转让分为以下两
种情形:
? 1,投保人变更
? (1)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
? 财产保险人合同的转让分为法定与约定两种。
法定转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死亡或破产时,
? 发生的转让。我国保险法无襄定。约定转让是
指合同订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为保险标的
或风险转移等事实发生通过合意将合同的权利、
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继续享受合同权
利并承担合同义务。
? 关于保险标的转让是否会引起保险合同的转让,
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 根据我国, 保险法,
第 34条规定:, 保险标的转让应通知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 依法变更合同 。
? 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我国法律关于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 采
取了另一种立法例, 包括两重含义:
? 一是保险标的转让并不当然引起保险合同转让
为一般原则。
? 二是保险标的转让引起保险合同当然转让为例
外。根据我国, 保险法, 第 34条的规定,只有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转让不需经过
保险人的同意,即可发生保险合同转让的效力。
旨在促进交易便捷,为交易提供相应保险保障。
? 三, 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
? 因保险人资格的消灭而引起人寿保险合同权利
义务的概括转让。
? 我国, 保险法, 第 88条规定:, 经营有人寿保
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的, 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
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
司 。 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 由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
保险公司接受 。, 据此, 因保险人的原因导致
的人寿保险合同转让包括如下涵义:
? (1)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是引起人寿保险合同转让的法定原因 。
? (2)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包括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
宣告破产的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简称
终止保险公司, 即转让人 ) 和接受转让的经营
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受让人 )。 转让人不
得将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转让给没有经营人
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
? (3)转让的对象包括人寿保险合同及其根据该
? 合同而提取的准备金 。
? (4)受让人的接受包括自愿接受和强制接受。
? 国外保险立法大都对引起保险标的转让的原因
加以区分, 主要将其分为两类:
? 第一,法定原因,即法律规定的原因所致的转
让。第二,意定原因,即当事人的约定而导致
的转让,系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通过与第三人
的约定而转让保险标的的,该转让被称为意定
转让。
? (1)关于法定转让,英美法系国家采取绝
对继受主义,保险合同当然转让,注重
保护受让人的利益;大陆法系国家则采
取相对继受主义,保险合同当然转让,
但附加了一定的条件,对保险人较为有
刊。 (2)关于意定转让,两大法系均赋予
保险人重新评价风险以决定是否维持原
保险合同效力的机会。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中止
? 一, 保险合同中止的涵义
? 所谓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
限内,因某种事由出现而使合同的效力处于暂
时停止的状态。从保险合同中止到效力恢复时
为止,保险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而保险
合同亦从一个已生效的合同而变成一个效力待
定的合同,其效力可能恢复,亦可能不再恢复。
? 二、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立法目的
? 针对长期保险合同,难免投保人因疏忽或经济
一时变化而不能按时交付保险费。为了不轻易
? 使其合同失其效力,在投保人而言,尽力保障
其获得保险保障,这是其最大的立法价值取向。
其中包含有伦理因素,涵盖着法律中的情理。
二是避免一时的合同义务不履行而导致所有的
合同适当履行化为乌有,完全失去效力,对受
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有失公允。表面上看合乎公
平,实质上给当事人的公平产生不公平的效果。
三是可以使保险人继续保有合同业务,巩固其
已有的业务,但最基本的是前两者,这不是其
主要的追求价值取向,只有附带价值。
? 三、保险合同中止的构成要件
? ( 1) 在我国, 仅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而不
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
? ( 2) 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方式采
趸交方式, 而不是一次性清偿保险费债务的交
付方式 。
? ( 3) 投保人已经交付了首期保险费, 保险合
同已经发生效力 。
? ( 4)投保人超过合同约定期限 60日未交付当
期保险费。
? ( 5)保险合同没有约定其他补救办法,事后
亦未达成其他协议的。
?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复效
? 一, 保险合同的复效
? 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导致保险合同中止的法
定事由消除后,具备相应的条件,其效力即行
恢复如未中止前的状态,恢复效力的合同是效
力中止之前的保险合同的继续。
? 二、保险合同的复效条件
? 1.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复效请求
? 2.投保人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效申

? 3.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 4.被保险人请求复效时须符合投保条件
? 5.保险人和投保人就复效条件达成协议
?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解除
? 一,保险合同解除的涵义
?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有
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向他方作解除合同的意思
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
? 二、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之一 —— 投保人解除
合同的条件
? 我国, 保险法, 第15条规定:, 除本法另有
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
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 三, 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之二 —— 保险人法定
解除合同的条件
?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可分为法定解除条件和
约定解除条件 。
? (一)法定解除条件的立法依据
? 法定解除条件是指法律规定的保险人可以解除
合同的事由。它是保险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内
容。各国保险法一般都对此作出明文规定。归
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投保人或
? 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2.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违反特约条款; 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以诈欺保险金为目的为某种行为; 5.投保人未
交付保险费。我国的, 保险法, 规定的保险人
的法定解除条件有六个,1.投保人违反告知义
务; 2.谎称卑生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3.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
全应尽的责任; 4.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5.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6.保险
合同经过复效期。
? ( 三 ) 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 1.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性质
? 2.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 3.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时间
? (四)保险合同解除的溯及力
? 四, 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之三 —— 保险人约定
解除合同的条件
? 约定解除条件是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另一
? 依据,也是保险合同贯彻合同自由原则的重要
体现。约定解除条件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事先
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
? 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终止
? 一, 保险合同终止
?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在其存续期间
内,因一定事由的发生,使合同的效力自终止
时起归于消灭,有广义与狭义之别。
? 二,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 (一)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而终止
? (二)保险合同因保险人终止而终止
? (三)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人适当履
行保险给付义务而终止
? (四)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
而终止
? (五)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

? (六)因法律规定的情况出现而终止
? 三, 保险合同中止的法律效果
? 1.保险合同的终止,其效力自终止时起
向将来消灭而不再继续,并不溯及既往,
所以双方当事人均无恢复原状的义务。
? 2.保险合同的终止在性质上与保险合同
的无效不同。
? 第八章 保险合同的履行
? 第一节 投保人义务及履行
?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分析其义务即为对方权
利的澄明, 而无须另论其权利 。
? 一, 如实告知义务
? 二,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 (一)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的设置目的与立法
现状
? 各国保险法把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作为一种法
定义务加以规定, 但其具体内容却不尽相同 。
我国现行保险法在第 37条用两款加以规定:
? 第 1款:在合同的有效期内, 保险标的的
危险程度增加的, 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
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要
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
? 第 2款: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的, 因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
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构成要件
? 1,积极要件 。
? 危险增加义务首先须具备危险增加的客观事实,
此为积极要件。
? 1)程度要件,危险增加须达致严重超过缔约
初的程度,使保险人非增加保险费不足以承保
或以何种条件都不能承保。
? 2)时间要件,一指危险增加发生于合同订立
之后;二指危险增加事实本身在时间上应具持
续性。
? 3)主观要件,在风险评价上要求具有未被评
价性。
? 2.消极要件
? 1)为履行道德义务而致危险增加。
? 2)为减轻或避免损害的必要行为。
? 3)保险人所知。
? 4)依通常注意义务,危险增加为保险人应知
或无法推委为不知的情形。
? 5)经声明不必通知。在
? (三)危险增加的类型化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 (四)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
? 1.义务人通知义务的适当履行。
? 2.义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保险人有增加保
险费和解除合同的权利
? 一是义务人及时通知,保险人有增加保险费和
解除合同的权利;二是怠于通知,依当然解释,
保险人当然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和解除合同,
并且无论是要求增加保险费还是解除合同,
? 保险人对因危险增加而致保险事故发生皆不负
赔偿责任。
? 3.义务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 三, 防险减损的义务
? ( 一 ) 防险义务的涵义
? 防险的义务,即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避免危
险发生或减少危险发生可能性而为或不为一定
行为。
? (二 )防灾减损义务的履行
? (三 )违反防灾减损义务的后果
? 四、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 (一 )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的主体
?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出险通知义务人是投
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
? (二 )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的履行时间
? (三 )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的履行方式
? (四)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的通知内容
? (五 )违反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的后果
? 五,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施救义务
? ( 一 )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施救义务及其立法目

? 所谓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施救义务,是指保险合
同约定的危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被保险人
除及时通知保险人外,亦应采取积极合理的措
施,抢救出险的保险对象,以避免或减少损失。
? ( 二 ) 施救费用补偿范围
? 关于施救费用的补偿范围有全部补偿说
与不能超过保险金额说。
? ( 三 ) 义务人履行施救义务的法律后果
? 若义务人履行施救义务,则产生保险人
须承担补偿其施救费用的义务。
?(四 )违反施救义务的法律后果
? 六, 提供资料或其他证据的义务
? 保险事故发生之后,通知义务人须在法
定或约定期限内将事故的发生通知保险
人,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履行保险给
付义务。保险人为确定保险事故的发生、
发生的原因及给付范围或保全其代位权
等所需的资料,应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
协助提供。
? 七、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 ( 一 ) 保险费的法律性质
? 在实务中,主要有三种情形,1.保险费约定
是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 2.保险费交付是合
同的生效要件(停止条件); 3.保险费约定
是成立要件。
? (二)交付保费通知与宽限期间
? (三)保险费怠于给付的法律后果
? 1.怠于给付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费的法律后果
? 2.怠于给付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的法律后果
? (四)保险费的返还
? 1, 保险合同无效
? 无效的保险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 1 ) 我国, 保险法, 第12条中规定,, 投保
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合同无
效 。
? 2 ) 投保人恶意投保或保险人恶意承保的保险
合同无效 。
? 3 ) 财产保险的投保人重复保险, 超额
保险的, 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 。
? 4 ) 保险合同订立时, 保险标的危险已
经发生或已经消灭的, 该合同无效 。
? 5)保险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
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
无效。
? 2, 保险合同解除
? 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是否应当将已收取的
保险费返还,应依保险法的有关条文视情况而
定。
? 3, 保险合同终止 。
? 保险合同终止时,其效力自终止之时起消灭。
保险人对于已收取的保险费中属于终止前的既
已承担危险,因而无须返还。至于属于终止后
的保险费是否应予返还,则应视具体情形而定。
? 4.其他情形下,保险费的返还
? 1) 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 除合同另有约
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 并按日计算退还
相应的保险费 (我国, 保险法, 第38条第1
款 )。
? 2)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 除合同
另有约定外, 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 并按日
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我国, 保险法, 第38
条第2款 )。
?
? 3) 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
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年龄限制的, 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并在扣除
手续费后, 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但是自合同
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此外, 投保人申报
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
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
险费退还投保人 (我国, 保险法, 第54条 )。
? 4) 以死广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被
保险人自杀的, 而合同成立未满二年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对
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人应按照
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保险法, 第 65
条 )
? 5)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
亡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投保
人己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
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保险法第67条 )。
? 6) 台湾保险法第26条规定依保险契约所载
增加危险之特别情形计算保险费的, 自情形消
灭时, 得请求比例减少保险费, 超收之保险费
应予返还 。 我国保险法中未有相类规定, 但在
保险实践中, 确实存在有关问题, 因此在法律
? 上有必要作出相关的规范 。
? 7)保险标的物遭受部分损失而双方当事
人均未终止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如何收
取,保险法未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保
险标的既然已经部分损失,则保险人应
按比例收取以后的保险费,超额收取的
保险费应予返还。
? 第二节 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 保险合同依其本质为双方当事人互负对价的
双务合同, 在此分析其义务即为对方权利的澄
明, 而无须另论其权利 。
? 一、保险人的先合同义务 —— 说明义务
? ( 一 ) 说明义务的概念及根据
?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订立
保险合同时,须对合同内容作确定的解释和澄
明,使投保人能够了解合同的内容。
? (二)说明义务的性质
? (三)与告知义务的区别
? (四)说明义务的内容
? (五)说明的时间和方法
? (六)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 二、保险人的通知义务
? (一)陆续到期保险费未交付的通知
? (二)保险标的一部受损失的终止合同通知
? (三)行使保险标的的勘查权而终止合同的通

? 三、保险人在危险减少时,有减少保险费的义

? 四、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保险给付义务 —— 危
险承担的义务
? 四、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保险给付义务 —— 危
险承担的义务
?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人有权取得
保险费,与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是合同的
主给付义务相对的是保险人有危险承担
的义务,该危险承担的主给付义务分为
两个阶段,一个是危险发生之前,一个
是危险发生之后,潜在的危险承担义务
显现为保险金给付义务。从各国保险法
的合同法的发展过程来看,其附随义务
又逐渐扩大的趋势。
? ( 一 ) 保险人承担的危险范围
? 1, 基本危险
? 危险,系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料的事故
所致的损失。
? 2.特约危险
? 五、保险事故发生之后的保险给付义
务 —— 保险金给付义务
? (一)保险金给付范围
? (二)给付保险金的期限
? 2.给付保险金的数额
? (三)保险金的先予给付
? 六, 保险事故发生之后的其他保险给付义务
? ( 一 ) 承担必要合理费用的义务
? 1, 承担必要合理费用的义务的涵义
? 保险人承担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是基
于保险产生的基本义务,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保险人除了承担基本义务以外,在某些情况下
还要承担支付必要合理费用的义务。
? 2.保险人施救费用给付义务的要件
? 3.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的限额
? (二)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
的、合理的费用
? (三)仲裁或者诉讼费用
? 七、保险人的保密义务
?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
? 一, 保险合同解释的涵义及其必要性
? 保险合同的解释, 系对保险合同的内容 ( 表现
为格式条款或其批注 ) 的理解和说明 。
? 合同解释的必要性在于合同的条款内容具有抽
象性
? 合同用语是通过自然语言来表述的,而自然语
言本身具有多义性
? 二, 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
? ( 一 ) 文意解释
? 文意解释,保险合同内容若其用语与合同目的
无明显的冲突或违背,一般应按该用于的最常
用、最普遍的含义进行理解。
? ( 二 ) 目的解释
? 目的解释,即当合同中的用语含混不清时,而
按其文意解释会背离合同目的时,应根据合同
内容与合同订立时的背景材料进行逻辑分来
? 推断缔约时的当事人的真意,由此来说
明和理解合同内容。
? ( 三 ) 疑义不利解释
? 疑义不利解释,即在保险合同当事人对
合同条款内容发生争议,运用文意解释、
目的解释等不能合理解决时,对保险合
同的用语应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第三编 保险法各论
? 第九章 财产保险合同
? 第一节财产保险合同通论
? 一, 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 财产保险合同,系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
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以填补损失
为原则。财产保险合同除具有保险合同的特征
外,与人身保险相较,又具有其不同于人身保
险合同的特性,主要有:
? (一)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所涉及的法益与
? 人身保险不同,所负载的载体在性质或外观上
亦非一致。
? (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损失填补原则,而在
人身保险,损失填补的理念原则上无法贯彻。
? (三)保险价值的概念只有在财产保险中才有
存在的必要。
? (四)保险代位权于财产保险合同领域内才能
得以贯彻。
?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分类
? 我国, 保险法, 第 92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
务范围:(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
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
务; ……”,据此,财产保险合同在我国法律
上,以其保险标的以及保险人承担的危险性质、
范围为标准,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
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等。
?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 保险利益应为合法利益。一般包括财产权利以
及有关利益,可具体分为现有利益、期待利益
和责任利益三类。
? 第二节 保险代位
? 保险代位是损失填补原则的派生原则, 系指保
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致推定全损或保险标的因
第三人责任致损, 保险人依约为保险给付后,
依法获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取得对加害
? 第三人的代位追偿权 。 其主要包括权利代位与
物上代位 。
? 一, 权利代位
? ( 一 ) 权利代位的含义
? 保险代位权,即追偿权的代位,又称“代位求
偿权”,系被保险人因保险人依约负有保险给
付义务的责任损失发生而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
偿请求权,保险人于履行保险给付义务后,代
被保险人之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损害
赔偿请求权的权利。
? ( 二 ) 代位请求权的行使要件:
? 1.被保险人须因某种原因事实(保险事
故)发生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的存在。
? 2.被保险人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原因
事实须属于保险事故的范围内。
? 3.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为保险给付。
? 4,保险人代位权, 系以保险人自己名义
对第三人行使 。
? 5,得代位行使的权利, 以该权利性质上
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为限 。
? 6.代位权应向对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
任的人行使。
? 7.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利,其数额以不超
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给付金额为限。
? (三)代位权的功能
? 代位权的立法宗旨在于:
? 1.避免被保险人或双重补偿。
? 2.避免轻慢与放纵第三人责任。
? 3.保险人通过减轻保险人的给付义务而降低
保险团体的保费。
? ( 四 ) 保险代位权的本质
? 保险代位权系债权的法定移转。
? ( 五 ) 代位权的行使内容与限制
? 保险代位权的内容对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
偿请求权而言具有从属性,表现在其内容与其
相同,其范围受给付金额的限制。这使得第三
人不致因保险人行使代位权而改变其义务范围;
亦为保险代位权实质上源自被保险人对第三人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债权的法定移转所使然。基
于代位权而行使的权利应以无专有性为限。即
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失赔偿请求权是财产权,
才有代位权的适用。
? (六)保险人代位权与被保险人对加害第三人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冲突
? ( 七 ) 保险人代位权的维护
? 在保险人已经履行保险给付或其未为给付情形
下, 保险法皆设有相应规则以维护保险人的代
位权 。
? 1.保险人已为保险给付情形下的代位权的维
护。
? 2.保险人尚未给付情况下的代位权的维护。
? (八)保险代位权的诉讼时效
? 二, 物上代位
?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给付义务范围
内的损失, 保险人依保险金额完全给付后, 依
法取得该标的的所有权 。
? ( 一 ) 物上代位的立法宗旨
? 物上代位源于对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所谓推
定全损系指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尚未达到
完全损坏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
? 不可避免或修复、施救费用将超过其价值,或
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全损处理的一种推
定性损失。
? ( 二 )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
? 我国, 保险法, 第 44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
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
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全部权利
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
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标
的的部分权利。”
? (三)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围
? 第三节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额
? 一, 保险金额的意义
? 保险金额为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所负保险给付义
务的最高限额。保险人应在承保前查明保险标
的的市价,避免超额承保。
? 二、保险价额的意义与种类
? 保险价额,又称, 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在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价值。
? 三, 超额保险, 不足额保险与足额保险
? 财产保险,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是否一致而
分为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保险
金额符合保险价值是足额保险,依该保险价值
计算得出的损失数额即为保险人应负的保险给
付数额。当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学理上
称其为超过保险。当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
称其为不足额保险,亦即部分保险。
? 第四节复保险
? 一, 复保险的概念与立法目的
? 复保险 (double insurance),又称重复保险,
相对于单保险 (simple insurance)而言,是
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利益,
就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期间,分
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
? 二, 重复保险的适用范围
? 我国法律以保险标的的不同将保险划分为财
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关于重复保险的适用范围,
依我国, 保险法, 的规定,重复保险被规定于
财产保险合同项下而非总则中,从立法技术的
解释上说,复保险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
用于人身保险 。
? 三、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
? 1.须投保人对, 同一保险利益, 为投保,同
一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有相同的保险利益
? 2.须投保人的保险事故相同才能构成复保险,
即针对同一保险事故。
? 3.须向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
? 4.须有保险期间的重叠性
? 四, 复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通知义务 (第三十一
讲开始 )
? (一 )通知
?
? 我国, 保险法, 第 40条规定:, 重复保险的投
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
人。,
? (二 )立法目的
? 复保险的调整规则的设立无非是避免投保人利
用复保险合同, 使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
价值, 从中渔利 。 故, 复保险中投保人的通知
义务的意义在于杜绝投保人恶意利用重复保险
图谋不当得利的机会 。
? (三 )不为通知的法律效果
? 五、复保险中保险人的保险给付义务分担
? 第十章 责任保险合同
? 第一节 绪说
? 一, 责任保险的含义与特征
? 责任保险系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当被保险
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时,负保
险给付义务的保险。我国, 保险法, 第 50条第
2款规定:,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
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二、责任保险中的责任
? 三, 责任保险的种类
? 我国自 1979年开始办理责任保险,随着
经济的发展险种逐步增加,主要有公众
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
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
? 第二节 责任保险的第三人
? 一, 责任保险第三人的法律含义
? 责任保险的第三人, 是指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
当事人和关系人以外的, 对被保险人享有赔偿
请求权的人 。
? 二, 责任保险第三人的范围
? 责任保险合同中的第三人因责任保险的类别有
异,但均已对被保险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为限。
? 三, 第三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

? 第三节 责任保险合同义务及其履行
? 一, 被保险人义务
? 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
? 被保险人在其致第三人损害的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在受害第三人对被保险人
起诉时,被保险人亦应通知保险人。
? 二, 保险人义务
? ( 一 ) 保险人给付义务的发生
? 保险给付义务的开始, 当被保险人有致人损害
行为时, 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 保险人即开始
负有给付义务 。
? 当被保险人受到损害赔偿时, 保险人开始负有
给付义务 。
? 被保险人为致害行为,但经保险人同意赔偿责
任之前,或在法院确定其赔偿责任而作出判决
之前,保险人尚不负给付义务。只有被保险人
对第三人责任确定时,始负有给付义务。
? ( 二 ) 给付义务范围
? 责任保险人是否对其损害负有给付义务, 取决
于该事故发生的事实是否属于保险事故范围内 。
? (三)责任保险保险金的给付对象和方式
? 三, 责任保险的保险人的参与权
? 系指当责任保险的保险人的给付义务发生后,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协商赔偿责任的有
无、大小,享有决定、和解以及为抗辩的权利。
? 第四节 再保险合同
? 一, 再保险的概念
? 再保险也称, 分保,,是指将原始 (即第
一次 )的保险责任再予投保的保险。我国, 保
险法, 第 28条规定:,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
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
为再保险。,
? 二、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 三、再保险与类似制度比较
? 四, 再保险合同的概念
? 再保险合同是相对于原保险合同而言的一
种保险合同分类,又称为分保合同,是指保险
人以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或者全部为保险
标的,向他保险人转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 五, 再保险的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
? 再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依照原保险
合同承担的给付保险金责任。
? 六、再保险合同的种类
? 七、再保险合同的性质
? 九、再保险合同的功能
? 十、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的关系
? 十一、再保险人合同义务的履行
? 第十一章 保证保险合同与信用保险合同
? 第一节 保证保险合同
? 一, 保证保险合同的含义
? 保证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指由作为保证
人的保险人为作为被保证人的被保险人向权
? 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
作为或不作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遭
受经济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
赔偿责任。
? 二, 种类
? 确实保证保险,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投保人
(同时亦是被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费,保险
人以保证人的资格向特定的权利人以保险的方
式提供担保的一种保险。
? 第二节 信用保险合同
? 一, 涵义
? 信用保险是权利人要求保险人对他方信
用担保的保险。信用保险的投保人为信
用关系中的权利人,由其投保他人信用。
如出卖人为防止买受人不能清偿届期债
务而要求保险人保险,保证其在上述情
况受有损失时,由保险人给予补偿。
? 二、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的关系
? 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的关系在于:在联系上,
两者皆属于财产保险, 具有财产保险的共同特
征, 如:
? 1,保险标的都是无形的经济利益, 承保信用
风险其他有形载体, 具体某一物质财产 。
? 2,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时,
须以被保险人不能履行赔偿损失义务为前提,
如被保证人能够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则不能
? 代为履行, 即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证或信用事
件发生而导致权利人遭受损失时, 只有在被保
证人不能赔偿损失时, 才由保险人代为赔偿 。
? 3,保险合同从属于主合同, 无主合同, 两者
无从谈起, 成立, 履行上具有从属性 。
? 4.当保险人代为履行赔偿义务后,被保证人
须对保险人所支付的任何补偿承担返还义务,
即取得代位求偿权,获得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
人的一切权利。
? 1.其投保人不同
? 2.投保人与受益人的关系来看,保证保
险和信用保险的投保人与受益人是不一
致的,
? 第十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通论
? 第一节绪说
? 一, 人身保险合同的涵义
? ( 一 )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 人身保险合同,指以被保险人生存、死亡、疾
病或疾病导致的伤害、残废或死亡或伤害导致
的残废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协议。
?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 1.保险标的的人格化。
? 2.保险金定额给付。
?3.保险费的非讼性。
?4.以生命表或伤残表作为保险合同的技
术基础。
?5.不得代位求偿性。
? 二, 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
? 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各国法律规定
不一,但通常包括人寿保险合同、健康
保险合同和伤害保险合同三种。
?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
? (一)保险利益的法律性质
?(二)甄别保险利益的标准
? 我国在立法上规定人身保险利益的评判标准方
面,既强调, 利益主义,,也在某些情形下实
行利益与同意相结合。我国, 保险法, 第 52条
规定:,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
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
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
人具有保险利益。,
? ( 三 ) 保险利益与合同效力
?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同样无例
外的约束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以自己身体和
生命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合同,无疑具有保险
利益,若投保人以他人身体或者生命为保险标
的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
益,无保险利益的,所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无
效。
?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常用条款
? 人身保险合同除应订明保险标的、保险责任、
除外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的交
纳与保险金的给付等基本事项外,保险人在人
身保险单上还往往订有以下常见条款。
? ( 一 ) 不可争议条款
? 不可争议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两年后不
? 否定条款。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违反告
知义务行为的抗辩权,在保险合同生效 2
年后不得行使的合同约定。
? (二) 不丧失价值条款
? 投保人交纳保费达 2年的,投保人请求退
保时,保险单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因此
而丧失的条款。
? ( 三 ) 垫付保险费条款
? 垫付保险费条款,又称, 自动垫交保费条款, 。
系指投保人如果在宽限期内为未交付保险费,
除非投保人有相反的声明,保险人得在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中自动扣除一定金额用以抵交保险
费,使合同继续有效,直到累计的垫交数额达
到保险单上现金价值的数额为止,若投保人届
时仍不交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的
一种合同约定。
? ( 四 ) 保单贷款条款
? 保单贷款条款,又称, 保单质借条款, 或, 保
单质押贷款条款, 。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约
定,保险费交付满一定期间具有现金价值后,
投保人可凭保险单上现金价值为质向保险人申
请贷款,其贷款的数额连同利息不得超过该保
险单上的现金价值,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
若贷款本息达到保单上现金价值的数额时,合
同效力终止。
? ( 五 ) 自杀条款
? 自杀条款,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
人,在投保一定期间内自杀的,保险人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仅退还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但经过法定期间后自杀
的,保险人则应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的
一种约定。
第十三章 人身保险合同分论
? 第一节 健康保险合同
? 一, 涵义
? 健康保险合同,指保险人于被保险人疾病、分
娩以及由此所致的支出、残废或死亡时,负给
付保险金义务的人身保险合同。
? 其特征如下:
? ( 一 ) 健康保险合同的承保危险具有综合性
? 健康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包括被保险人因疾病,
? 分娩所致的费用支出, 以及因疾病, 分
娩所致伤残, 死亡等, 而不是单一的危
险 。
? (二)健康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
体健康
? (三)被保险人的资格受到一定限制
? 二、健康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
? 健康保险的保险事故
? 疾病, 系发自身体本身内部或外部, 逐渐形成
的反生理或反心理的客观状态 。 疾病的原因来
自身体内部或来自身体外部, 须经过致病因素
的相当时间酝酿而逐渐形成 。 而伤害保险合同
的保险事故来自自身身体以外, 具有偶发性,
剧烈性的结果反应不同 。 疾病以后天发生的为
限, 若先天性的盲, 聋或哑等则非在承保之列 。
? 疾病具有偶然性, 人随年龄增长, 身体器官自
然老化系事理所必然, 非健康保险合同所承保
的疾病 。
? 分娩系指胎儿脱离母体 。 分娩作为健康保险的
保险事故, 只有女性才能作为被保险人 。 分娩
不以活产为限, 死产或流产亦属之 。
? 因疾病、分娩致残、致死,即包括因疾病致残;
因疾病致死;因分娩致残;因分娩致死。
? 第二节 伤害保险合同
? 一, 涵义
? 伤害保险合同,又称为意外伤害保险合
同,系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在被保
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由此所致伤残、死
亡时,由保险人依约负保险金给付义务。
? 二、特征
? (一)合同所承保的危险为意外伤害。
? (二)超额保险的规则不适用于人身保
险。
? (三)被保险人的受限制性
? (四)保险代位权的排除适用
? 第三节 人寿保险合同
? 一, 意义
? 人寿保险合同, 是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
故的保险合同 。 其中单纯以生存为保险事故的,
是生存保险合同;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 包括
死亡保险合同及生死两全保险合同 。
? 二, 种类
? 生存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至一定期日仍
然生存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给付受益人
(通常与被保险人合一)约定数额的保险金的
人寿保险合同。
第四编 别论
? 第十四章 保险业法绪说
? 第一节 保险业法的意义
? 一, 保险业法的含义与性质
? ( 一 ) 保险业法立法模式
? 保险业法,又称保险业监督法,指对保险企业
以及保险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分为广
狭两义。狭义的保险业法,指规定国家对保险
业的组织、经营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专门法律;
广义的保险业法指除了保险业的专门法律外,
还包括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其他规
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二、保险业法的体例
? ( 一 ) 综观各国保险业法的立法实践, 主要有
三种立法体例:
? 1.采用单行法的形式独立制定保险业法。
? 2.保险业法纳入保险法典或商法典。
? 3.以单行的保险业法或保险法为主,同时以
其他调整保险业的单行规定为补充的模式。
? (二)我国保险业法的体系
? 我国, 保险法, 是一部综合性保险法典,它集
保险合同法及保险业法于一体。
? 三, 保险业法的内容
? 保险业法的内容取决于保险业法的调整对象。
保险业法的调整对象一般包括,1.国家在监督
和管理保险企业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2保险
企业相互间因合作、竞争而发生的关系; 3.保
险企业内部的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4.国
家在监督管理保险中介人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关
系。
? 包括下述内容:
? 1.关于保险企业组织的法律制度
? 2.保险经营规则法律制度
? 3.保险中介人的法律制度
? 4.监管机构的汕律制度
? 第二节 保险业法的流变
? 一, 形成
? 保险业法即保险监管法。
? 保险监管始于 16世纪后半期。此前,无论是保
险公司的设立,还是保险合同的缔结,皆依自
由竞争的原则进行,国家不强行干预。
? 最早建立保险监管制度的国家是保险业最先发
展起来的英国。 1575年英国成立了保险商会。
当时的英国政府要求海上保险单必须向该商会
办理登记。这是政府对保险业进行管理的开端。
? 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保险监管法规
也在进行不断地修改和完善。英国是保险立法
最为先进的国家之一
? 有些国家按保险监管的不同内容分别立法,构
成保险监管法体系,如英国、日本等;有些国
家则将保险监管法与保险合同法合并立法,如
美国的纽约州、中国等。
? 我国保险监督法的制定较晚,但发展较快。为
适应保险业恢复初期和发展需要,我国于 1985
年颁布了建国以来第一部保险业法规,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 。
? 1995年颁布了, 保险法,,虽然该法是一部将
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合二为一的法律,但对
保险监管作了比较充分的规定。
? 二, 发展
? 现代保险监管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国家授权
给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使之专司保险监管之
责。这种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
? 现代保险监管制度的另一进步体现在保险监管
法规的不断完善。在这一方面比较先进的国家
是英国。
? 第十五章 保险组织
? 第一节 保险组织的设立
? 一, 保险组织的类型
? 保险人的资格,根据我国保险法与公司法的规
定,保险人资格的取得,采许可主义(核准主
义)原则。
? 二, 保险公司的设立
? ( 一 ) 设立条件
? 保险公司的设立,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保险
公司的各种条件,并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保 71)保险公司的设立要件,指保险法
规定的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的必须具备的条件,
保险公司系特种公司,因此,除适用保险法的
特别规定外,尚须符合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
的规定。
? 1.合法的公司章程
? 2.符合法定数额的资本额
? 3.适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 4.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5.适于保险营业的营业场所与设施
? (二)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
? 设立保险公司, 对设立人来说, 应经过筹建申
请和正式申请, 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来说, 要
进行相应的初步审查与许可审查二个阶段 。
? 1.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
? 2,拟设立保险公司的筹建
? 据, 保险法, 第 5条, 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经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初步审查合格后, 申请人应
依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保险公司的筹建 。
因保险公司所采取的组织形式的不同, 其筹建
内容亦有区别:股份有限公司的筹建, 设立申
请人应为以下行为:
? ( 1) 由发起人制定保险公司章程;
? ( 2)认购保险公司股份。
? ( 3)组建公司机关
? 3,正式申请
? 据我国, 保险法, 75条,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
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初步审查合格后,申请人
亦依保险法与公司法的规定完成了保险公司的
筹建后,若具备, 保险法, 第 72条规定的设立
保险公司条件的,应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
正式申请文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其申请进
行许可审查。
? 4,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批准部门颁发经营
保险业务许可证。否则,保险公司不能进行登
记与开展保险业务。
? 5.保险公司的设立登记
? 第二节保险公司的变更
? 保险公司变更,指保险公司因合并、分立、类
型转换,以及其他事项的变化所致的公司实体
的变化。
? 一, 保险公司的合并
? ( 一 ) 保险公司合并的概念与形式
? 保险公司的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
司依法或依约定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
的保险公司的法律行为。
? (二)保险公司合并的程序
? 1.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
? 2.达成保险公司合并合意,签订合并协议
? 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4.通过合并决议
? 5.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6.通知、公告债权人
? 7.保险公司的资本合并与财产转移
? 8.为合并登记
? ( 三 ) 保险公司合并的法律效力
? 1.合并保险公司的消灭、变更和新设
? 合并保险公司因合并形式不同可导致保险公司
的消灭、变更和设立三种后果。
? 2.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
? 二, 保险公司的分立
? ( 一 ) 保险公司分立的概念和种类
? 保险公司的分立,指一个保险公司又设立另一
保险公司或一个保险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保险
公司的法律行为。保险公司分立有新设分立与
派生分立两种形式。
? ( 二 ) 保险公司的分立程序
? 依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 保险公司分立应依
下列程序进行:
? 1,由原保险公司的董事会提出分立方案;
? 2.股东会决议
? 3,分立应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涉及发
行新股的须经证券管理机构批准 。
? 4.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 5.签订分立协议
? 6.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7.分立登记
? (三)分立的法律效力
? 保险公司的分立行为可导致公司发生解散、变
更和新设。
? 三, 保险公司的组织变更
? 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变更,指不中锻公司的法人
资格而将保险公司由一种法定形式转变为另
? 一种法定形式的行为。与保险公司合并、分立
不同之处在于,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变更中,保
险公司不经解散、清算、重新设立等程序而改
变为另一种保险公司。
?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变更 。 究其内容,
要点如下:
? 1,先由董事会作出变更方案;
? 2,经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部门决定;
? 3.修改公司章程等变更程序按公司法关于
?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经创立会通过,经有
关部门批准办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为变更登
记。
? 保险公司变更的法律效力,1.保险公司形式
发生变化; 2.原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
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保险公司承继。
? 四, 其他事项的变更
? 保险公司其他事项的变更,指除保险公司合并、
分立、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变更以外的其他的公
司实体变化。
第三节 保险公司的解散、清算
? 一, 保险公司的解散
? ( 一 ) 概念与分类
? 保险公司的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保险公司因
其章程或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而停止营业,
并处理未了结业务,逐渐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
为,这是保险公司主体资格消灭的必经程序。
? 保险公司解散因其原因的不同分为两种,即任
意解散和强制解散。
? 1.任意解散
? 自愿解散的条件包括:
? ( 1) 须法定解散事由发生
? ( 2)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2,因命令解散
? 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
? 3,破产解散
? 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 ( 二 ) 保险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
? 1.保险公司原来的代表机关和业务执行机关
(董事会、经理等)均丧失其地位和职权,不
能再对外代表公司行使其职权,其地位由清算
组代替。
? 2.保险公司经解散后,其权利能力即受到限
制,除未清算的必要外,公司不得进行任何业
务活动,不得处理公司财产。
? 二, 保险公司的清算
? ( 一 ) 概念与种类
? 保险公司的清算,是指保险公司解散时,
清理其债权债务,处分其财产,终结其
法人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
律程序。
? ( 二 ) 清算组的产生:
?1.因自愿解散而产生的清算组。
?2.因破产所致解散产生的清算组。
?3.因保险公司被撤销而产生的清算组。
? 第十六章 保险监管
? 第一节 保险监管绪说
? 一、保险监管的意义与宗旨
? 二, 保险监管的模式
? 一个国家究竟应采用何种方式对保险业实施监
管, 没有固定的标准, 不同的国家根据其不同
的经济背景和法律环境选择不同的方式 。 其监
管模式通常有以下三种:
? (一 )公示监管模式
? 公示监管模式是指政府对保险业的经营不作直
接监督,只是规定保险人按照政府规定的格式
及其内容,将其营业结果定期呈报给主管机关,
并予以公布。
? (二 )准则监管模式
? 准则监管模式,又称规范监管方式或形式监管
方式,是指国家对保险业的经营制定一定的准
则,要求保险业者共同遵守的一种监管方式
? (三 )实体监管模式
? 实体监管模式,亦称严格监管方式或许可监管
方式,是指国家订有完善的保险监督管理规则,
主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对保险市
场尤其是保险公司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的一种
方式。
? 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内容
? 一, 偿付能力监管
?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清偿其到期
债务的能力。
? 1.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 2.缴纳保险保证金
? 3.保险公司须按法定比例提取未到期保
险责任准备金
? 4.保险公司须按法定比例提取未决赔款
准备金
? 5.保险公司应依法提取保险公积金
? 6.保险公司应依法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 ( 三 ) 维持偿付能力的措施
?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付其到期保险给付债
务的能力。
? 二, 资金运用监管
? ( 一 ) 资金使用的合法界限
? 1.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
? 2.保险资金运用的形式及限制
? 3.保险资金运用的结构
? 三, 风险防范监管
? 为防范经营危险,现代保险公司承保风险分
解为自留风险与分保风险。保险法从风险的自
留额与再保险两个方面设计风险防范的制度构
造。
? 四、竞争行为监管
? 六, 账簿监管
? 保险人的商业帐簿,系指保险人依法制作的用
以表明其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提供会计信
息的文件资料。
? 七, 保险组织监管
? ( 一 ) 保险公司的整顿
? 1,保险公司整顿的发生原因
? 保险公司的整顿,是指保险公司不能在限期内
执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纠正其不法行为的措施,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成立整顿组织,监督保险公
司清理整治其业务、财务或资金运用状况以及
经营管理状况的措施。整顿目的在于监管保险
公司,使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合法经营状态。
? 2.整顿组织的成立与权力
? 3.整顿保险公司期间的保险业务
? 4.整顿程序的结束
? ( 二 ) 保险公司接管
? 1.保险公司接管的发生原因
? 2.接管的期限
? 3.接管的终止
? 第三节 保险监管的机关
? 一, 保险监管的机构设置
? 1.我国的保险监管机构
? 保险监管机构是一国保险业的主管机关。不同
国家有不同的机构设置与称谓。
? 2, 外国保险监管机构设置
? 国外保险监督机构的设置分为两种情况:一是
设立直属政府的保险监管机构;二是在直属政
府的机构下设立保险监管机构,执行保险监管
的部门隶属于财政部、商业部、中央银行、金
融管理局等。
? 二, 中国保监会的性质及职权
? 中国保监会, 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
门, 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
院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依照法律,
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 。 中国
保监会下设 8个部, 具体负责行使保险监
管职能 。
? (二)保监会的权力与工作方式
保险法考试模拟试题
? 下列选项中, 为财产保险合同所特有而人身保
险合同中没有的是 ( )
? A,保险期间 B,保险金额
? C.保险价值 D.保险责任免除条款
?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
证明、资料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对其赔偿或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的
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子支付 ( )
? A,60 日 B,30 日
? C,3个月 D,6个月
? 李某为自己的汽车购买了盗窃保险, 后来他把
汽车卖给了朋友刘某, 根据我国的保险法的规
定,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 A,自李某通知保险公司之日起, 保险合同变

? B,不需要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即自行变

? C,在刘某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同意的情
况下, 保险合同才依法变更
? D.这属于一种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 依据保险的标的进行分类, 保险可分为 ( )
? A,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B,寿险与非寿

? C,陆上保险与海上保险 D,商业保险与
社会保险
? 我国保险法中的保险定义采用的是以下哪一种
学说 ( )
? A,损失说 B,非损失说
? C.二元说 D.国家保险说
? 在保险合同中, 有属于补偿性的, 也有属于给
付性的, 下列哪一种合同属于给付性的保险合
同 ( )
? A,财产保险合同 B,责任保险合同
? C.人身保险合同 D.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 保险合同属于下列哪一种合同 ( )
? A,要式合同 B,议商合同
? C.交换合同 D.附合合同
? 保险合同成立后,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
另有约定外, 可解除合同的人是 ( )
? A,被保险人 B,保险人
? C.投保人 D.受益人
? 下列关于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说法, 正确的
是 ( )
? A,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价值
? B,保险价值是指保险当事人约定的保险标
的的价值
? C,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应当赔偿的保险金的
数额
? D.保险金额是指被保险人应当交付给保险
人的保险费用
? 对于重复保险而言,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 ( )
? A,各个保险人都应当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

? B,各个保险人都应当按照保险标的损失时
的实际现金的价值进行赔偿
? C,只能由其中的一个保险人进行赔偿
? D.由各保险人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赔

? 15,从性质上说, 再保险合同是 ( )
? A,从属于原保险合同的性质 B,属于
损失保险合同
? C,属于责任保险合同 D,属于财产
保险合同
? 人身保险合同的不可争条款是指 ( )
? A,迟交宽限条款 B,误告年龄条款
? C.不丧失价值条款 D.两年后不可否定
条款
? 我国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
权利, 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日起几年内不行
使而消亡 。 ( )
? A,1年 B,2年
? C,5年 D,7年
? 下列对于保险的认识正确的是 ( )
? A保险法中所说的保险仅仅是指商业保险
? B,保险法中所说的保险既包括商业保险也包
括社会保险
? C,保险合同实质上就是一种买卖合同, 都需
要订立合同才能成立
? D.商业保险往往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福利性
? 1998年, 我国安康地区发生特大洪水, 某公司
的一个香烟仓库一楼已被洪水浸泡, 二楼以上
存放着一批已投保的香烟 。 该公司为了避免损
失扩大, 果断地将处于危险状态的香烟调到各
县削价处理, 事后该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因
削价销售而受到的损失 。 你认为下列哪一判断
正确 ( )
? A,因为削价而拒赔
? B,因为洪水而赔偿
? C,因为洪水与削价共同所致, 而赔偿
部分损失
? D.因事故未发生而拒赔
? 下列四种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的有 ( )
? A,生存保险 B,死亡保险
? C.疾病保险 D.生死两全保险
? 李某为自己的汽车购买了盗窃保险, 后来他把
汽车卖给了朋友刘某, 根据我国的保险法的规
定,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 A,自李某通知保险公司之日起, 保险合同变

? B,不需要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即自行变

? C,在刘某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同意的情
况下, 保险合同才依法变更
? D.这属于一种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 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 ( )
? A,运输货物的过程 B,运输过程中的货

? C,运输工具 D,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
? 某医院同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 承保本院医
生因工作上的过失或疏忽而致他人遭受损害的
经济赔偿责任, 这实质上是一种 ( )
? A,雇主责任保险 B,职业责任保险
? C.第三者责任保险 D.人身伤害保险
? 保证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 ( )
? A,债权人
? B,被保证人
? C,投保人
? D.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被保证人
? 投保人在交纳保险费的宽限期限届满后, 仍然
不能交纳保险费的, 保险公司对该人身保险合
同可按以下哪种方式处理 ( )
? A.终止 B.中止 C.解除 D.撤销
? 被保险人死亡后,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又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保险人应向下列哪些人
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
? A,投保人指定的人 B,受益人的继承人
? C.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D.投保人
? 某保险公司在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后 90天
内未开业, 则 ( )
? A,保险公司终止
? B,保险公司解散
?
? C,保险公司应被撤销,
? D.应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其限期开业
? 以下对保险经纪人的认识中哪些叙述是不正确
的 ( )
? A,保险经纪人可以同时经营寿险和非寿险
经纪业务
? B,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
规定的资格条件, 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
发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 C保险经纪人既是投保人的经纪人, 又是保险
人的代理人
? D.保险经纪人的报酬应向保险人收取
? 公民甲为某保险公司的合法保险代理人, 甲在
授权内的行为, 应 承 担 责 任 的 主 体 是
( )
? A,代理人甲 B,保险公司
? C.投保人 D.甲和保险公司
? 9,关于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下列说法正确的
是 ( )
? A,保险人签发了保险单, 保险合同方可视为
成立
? B,只要投保人按规定填写了投保单, 保险合
同即可视为成立
? C,只有投保人交付了保险费, 保险合同方可
视为成立
? D.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可视为
成立
?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核定, 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 ( )
? A,短期人寿保险业务
? B,中期健康保险业务
? C,中期人寿保险业务
? D,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 答案,D
? 根据:, 保险法, 第 92条
?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被保险人自
杀的, 保险人 ( )
? A,一律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B,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被保险人
自杀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 C,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被保险人
自杀的,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 D,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答案,C
? 根据:, 保险法, 第 66条
?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
亡, 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向被
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 ( )
? A,保险人有权向第三者追偿, 被保险人或受
益人无权向第三者追偿
? B,保险人无权向第三者追偿, 被保险人或受
益人无权向第三者追偿
? C,保险人无权向第三者追偿, 被保险人或受
益人有权向第三者追偿
? D,保险人有权向第三者追偿, 被保险人或受
益人有权向第三者追偿
? 答案,C
? 根据:, 保险法, 第 68条
? 王某曾因患肠癌住院治疗, 其亲友未将事实告
诉他, 慌称他患了肠炎 。 王某手术出院后, 向
某保险公司投保简易人身保险, 填写投保单时
未将其患癌症的事实告知保险公司 。 后王某旧
病复发死亡, 其妻以受益人的身份请求
? 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应当 ( )
? A,给付保险金, 因王某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
? B,不给付保险金, 因王某未将其患癌症的事
实告知保险公司 。
? C,不给付保险金, 因明知王某投保的王某之
妻未将王某患癌症的事实告知保险公司 。
? D,不给付保险金, 因王某未将其曾经患病和
动手术的事实告知保险公司 。
? 答案,D
? 下列有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说
法正确的是 ( ) 。
? A,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 50万元
? B,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 30万元
? C,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 20万元
? D,科技开发, 资金咨询, 服务性公司人民币
20万元
? 答案,A
?, 公司法, 第 23条
? 公司甲欲为某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公司注册资
本为 50万元, 下列哪项不符合出资标准 ( ) 。
? A,甲的银行存款 25万元
? B,甲拥有所有权的房屋 25万元
? C,甲拥有的专利使用权, 价值 25万元
? D,甲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价值 25万元
? 答案,C
? 根据:, 公司法, 第 24
? 下列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
让出资的论述, 正确的是 ( ) 。
? A,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 B,必须经全体股东四分之三以上多数同意
? C,必须经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
? D,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 答案,D
?, 公司法, 第 35
? 甲向 A公司投保人身保险, 根据下列情况回答
问题:
? ( 1) 如果甲以其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 则 ( )
? A,必须征得其妻子的同意, 同意的形式在所
不问 。
? B,必须征得其妻子的书面同意 。
? C,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必须征得
其妻子的同意, 同意的形式在所不问 。
? 我国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 A,股份有限公司
? B,有限责任公司
? C,国有独资公司
? D,中外合资公司
? 答案,AC
? 根据:, 保险法, 第 70
? 甲为其子乙投保人身保险, 以下论述正
确的是,( )
? A,甲对乙有保险利益, 可以为乙投保人
身保险 。
? B,甲申报乙的年龄不真实, 保险公司可
以解除合同 。
? C,若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甲不能为
乙投保人身保险 。
? D,甲因过失造成乙死亡, 保险人应当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答案,AD
?, 保险法, 第 53条, 第 54条, 第 55条,
第 65条
? 下列关于保险业的法律制度论述正确的是,( )
? A,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设立保险公司的
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 3个月内, 应当作出批准
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
? B,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核定, 可以经营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
伤害保险业务 。
? C,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均受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的监管 。
? D,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
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保险公司, 处
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答案,CD
? 根据:, 保险法, 第 76条、第 92条、第
13条、第 148条
? 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险, 后其住宅着
火, 甲向保险人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下
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保险人应当在 10日内及时作出核定, 并将
核定结果通知甲 。
? B,保险人应当在与甲达成赔偿保险金额的协
议后 10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
? C,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请求应当口头
通知甲 。
? D,保险人自收到甲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
有关证明, 资料起 60日内, 对给付的保
险金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
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行支付 。
? 答案,BD
? 根据:, 保险法, 第 24条, 第 25条, 第
26条
? 下列保险合同中, 保险责任开始后, 合同当事
人不得解除的是 ( )
? A,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 。
? B,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
? C,船舶保险合同 。
? D,航空保险合同 。
? 答案,AB
?, 保险法, 第 35条
? 甲以下列人员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
身保险, 请选择保险公司可以承保的人员范围
( )
? A,甲的祖父母 。
? B,与甲同住并由甲赡养的祖父母 。
? C,甲的成年子女 。
? D,甲自己 。
? 答案,BCD
?, 保险法, 第 53条
? 1997年 4月, 某果品公司为其委托铁路公司承
运的 400吨苹果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
保险, 保险条款中未明确约定苹果腐烂造成的
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 但在保险合同的附件
中规定保险公司在以下四种情况下, 对保险标
的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1) 保险货物的
自有缺陷; ( 2) 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 3) 货物运输过程发生盗窃; ( 4) 其他不属
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 保险合同签订后,
该果品公司当日交纳
? 了保险费。当果品公司运输的苹果到达
目的地时,发现苹果已经腐烂。根据技
术鉴定部门对苹果损失原因的鉴定,鉴
定结论为苹果腐烂非因自有缺陷,而是
由于装载不当及气温异常所致。果品公
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请回答下
列问题:
? 1,对保险合同双方,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损失不赔偿, 约定的效力如何认定? 4

? 2,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4分
? 答案:
? 1,该约定不明确, 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
人未向果品公司明确说明, 根据我国, 保险法,
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
除责任条款的,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
向投保人说明, 未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
? 效力 。 2分 ) 故此, 保险公司与果品公司的这
条约定无效 。 2分 )
? 根据:, 保险法, 第 17条
? 2,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2分 ) 保险合
同中有关,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的约定并不明确, 对于保险条款的内容发生争
议, 根据我国, 保险法, 第 30条的规定, 应当
作出有利于投保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 2分 )
? 根据:
?, 保险法, 第 30条
? 为了谋求公司职员的福利, B公司和 Y(保险公
司, 保险人 )签订了团体定期生命的 B型保险合
同 。 被保险人是全体职 I。 A(团体生命保险的
被保险人, 诉外人 )是 B公司的职员, 也是其中
的一位被保险人 。 但是, 在该团体保险合同中,
A没有指定保险金的受益人, 是空栏 。
? A在生前,曾自己书写了, 遗嘱,,将该保险
金的受益人指定为 6名法定继承人中的两人,
X1和 K2(原告,以下简称, X等, )。 A死亡之后,
X等凭遗嘱向 Y请求死亡保险金。 Y拒绝将 A的
? 死亡保险金支付给 X等。其理由是:第一,
被保险人 A不能根据遗嘱来指定保险金受
益人;第二,在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保
险金的受益人的情况下,只能平均支付
给全体法定继续人,而非遗嘱中指定的
两位。 X等不服,向东京地方裁判所提起
诉讼。一审败诉,在东京高等裁判所的
二审中亦没有能挽回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