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Ⅲ(保险法学)本科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
课程名称:商法学Ⅲ
课程英文名称:Commercial LawⅢ—Insurance Law
授课对象:普通高校法学本科学生学时数:34
学分数:2
执笔人:高宇
编写日期:2005年4月20日
第一部分:大纲说明一、课程的对象和性质按我国目前高等院校法学课程体系的设置,保险法学是以保险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的四级学科。保险法是调整危险团体与专门经营风险的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商事法,作为研究对象的保险法包括有关保险的法律规范及其制订、执行、适用和遵守的动态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其主要内容包括保险法绪论、保险合同法、保险组织法以及保险监管法。经济发展与社会生活需要分散危险、消化损失,法律对保险关系的调整愈加重要,全面系统学习和把握保险法学的知识和理论是各类法律专业和经济专业人才不可缺少的要求。本学科的学习有助于上述目标的实现。二、课程目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生活需要分散危险、消化损失,法律对保险关系的调整愈加重要,全面系统学习和把握保险法学的知识和理论是各类法律专业和经济专业人才不可缺少的要求。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识别、掌握保险法的基础概念,基本理论,运用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分析和解决一般性的实践问题,培养学生初步运用基本知识和概念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三、本课程与其它课程的联系与分工商法学是一门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与民法学、国际法学、诉讼法学、仲裁法学等有着较为紧密的联系。根据我国法学学科体系的划分,民商法学是法学之下的二级学科,商法学是民商法学之下的三级学科,保险法学是商法学之下的四级学科,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知识体系是商法学研究和学习的基础。在保险法学的教学或学习中应注意本部分内容与上述学科的课程间的相互衔接,以便更好地学习和掌握本门课程。四、教学的基本要求 在保险法学教学中,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应当注意并处理好商法与其它部门法特别是民法的关系。一般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我们在认识到民法的基础性的同时,还要注意商法不同于民法的特殊性。2.应当处理好保险法学中的必学内容与选学内容的关系。保险法学的内容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组织法和保险监管法等,内容广泛,因此要在短时间内详尽地讲授保险法的所有内容比较困难。这就要求教师要根据具体的教学情况来安排来授课,重点讲授保险合同法、保险组织法的基本原理和法律知识体系,使得学生通过学习能够理解和把握保险法的精髓。3.应当将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保险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必要的案例讲解是学好本门课程的重要条件。因此,教学中应当以理论教学为主,但应当穿插案例说明和案例分析。五、教学方法与教学形式建议 本课程的显著特征是和保险的经济运行密切相关,理论性和实践性强。在教学应注意:1.应当注重保险法的实践性和实务性。保险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保险法理论与实务联系密切,保险法理论的发展又往往促进对保险法律实务问题的解决,因此,在商法学教学中,实务和理论的结合是十分必要的。2.应当关注世界上其他代表性国家的保险法研究和立法、执法,以及司法上的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将其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使得学生理解和把握其理论和实践的前沿动态,提高对保险法新问题的分析、解决能力和对新理论的理解能力。推荐阅读书目:1.徐卫东:《保险法》,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2.徐卫东:《保险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3.徐卫东主编:《保险法学》,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4.梁宇贤:《保险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5.梁宇贤:《保险法实例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6.江朝国:《保险法论文集(一)》,瑞星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7.江朝国:《保险法论文集(二)》,瑞星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8.邓成明等:《中外保险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9.沙银华:《日本经典保险判例评释》,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10.本书编译委员会:《各国保险法规制度译编》,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11.施文森:《保险法判决之研究(上、下》,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76年3月初版。12.桂裕:《保险法论》,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1年版。六、参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此门课程的讲授和学习应当参考以下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7.台湾保险法8.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9.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10.保险公司管理规定1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12.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13.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14.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15.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16.《保险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17.关于执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8.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19.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界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21.关于修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2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2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通知2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团体投保个人持有保险单归属问题的批复25.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6.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索赔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2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员工抵押贷款的批复28.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向保险公司配售有关问题的通知29.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有关报表的通知3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重要事项变更报批程序的通知31.关于修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20030723)32.关于财产保险投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83号)3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团体投保个人持有保险单归属问题的批复
第二部分 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
第一章 保险之范畴(4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主要阐述保险的基础概念和基本知识,这是理解和把握保险法的逻辑前提。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识别、了解商业保险的概念、特征及其功能,这对掌握和熟悉保险法的基础概念和基本理论的具有重要意义。本章重点是保险法上的保险的构成要素、可保危险的构成要素、道德危险、追溯保险的法律内涵及其意义。
教学内容第一节 保险的缘起一、危险二、危险的处理三、危险与保险第二节 保险的概念及特征一、保险的法律含义二、保险的性质三、保险与相关概念四、保险的功能第三节 可保危险一、可保危险的涵义二、可保危险的构成要件三、可保危险的种类四、可保危险与道德危险五、追溯保险考核要求了解:危险、可保危险、保险的概念;危险的处理,危险与保险之间的关系。理解: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客观性,危险与保险之间的关系是学习保险法应掌握的基础知识;保险的法律含义;保险的性质;保险与相关概念;保险的功能。掌握:可保危险的内涵与外延、可保危险的构成要素,以及可保危险与道德危险的区别,追溯保险问题。
第二章 保险法之范畴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主要阐述保险法的基本范畴,这是学习和了解保险法知识和理论的必要条件。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理解和掌握保险法的基本概念、保险法的产生、发展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特别是了解我国保险法发展的历史与保险法发达国家的异同。
教学内容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法的概念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三、保险法的效力范围四、保险法的体例五、本书的体系与研究方法第二节 保险法的历史流变一、保险法的形成二、大陆法系保险法的历史流变三、英美法系保险法的历史流变四、我国保险法的演进
考核要求
了解: 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保险法的效力范围、保险法的体例,以及本书的体系与研究方法。理解: 保险法形成的一般过程,大陆法系保险法、英美法系保险法的历史发展以及我国保险法的发展情况。掌握: 保险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第三章 保险合同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主要阐述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以及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法属于私法,其私法属性最鲜明的体现在保险合同法上,保险合同法是保险法的重心。严格意义上说,私法意义上的保险法只包括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组织法。因此,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和把握保险合同的内涵与外延。采用分析的方法可以加深对保险合同的认识。本章是学习保险合同法部分内容的重点。
教学内容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一、保险合同的语义分析二、保险合同的特征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二、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三、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四、特定危险保险合同与一切危险保险合同五、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六、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七、为自己利益的保险合同与为他人利益的保险合同
考核要求了解:保险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的相异之处,。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特定危险保险合同与一切危险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为自己利益的保险合同与为他人利益的保险合同。掌握:保险合同法的精神在于以被保险人利益为重心来配置保险合同权利;从不同视角理解和认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性。
第四章 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主要阐述了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及其对保险合同订立、履行等诸环节的意义和作用。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和掌握保险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理论基础。本章内容是保险合同法的重点,是学生深入了解和掌握保险法知识和原理的基石。
教学内容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定义与作用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四、保险利益的转移五、保险利益的消灭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作用二、告知义务三、保险合同中的保证四、弃权与失权第三节损失填补原则一、损失填补原则的概念和作用二、损失填补的范围三、损失填补的方法第四节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意义二、近因原则的具体运用三、分析近因的方法
考核要求了解: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的意义,及其具体内容和在保险法立法、司法中的地位。理解: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填补原则和近因原则原则的内涵和发展变化,及其相互关系。掌握:保险合同法的核心范畴——保险利益,以及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合同命运的影响,包括保险利益和保险利益原则的法律意义及其法律功能;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异同;保险利益的转移;保险利益的消灭;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作用;该原则所涵盖的告知义务;保险合同中的保证;弃权与失权;损失填补原则的概念和作用;损失填补的范围;损失填补的方法;近因原则的意义;近因原则的具体运用;以及分析近因的方法。
第五章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主要阐述保险合同法对于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通过对本章的学习,使学生理解和掌握保险合同的不同主体在保险合同法上的主要权利义务,以及保险合同的客体内容,力图让学生能够利用保险合同法上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解决一般性的保险合同问题,分为五节。本章是保险合同法部分内容的重点。
教学内容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保险人二、投保人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一、被保险人二、受益人及其受益权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一、保险代理人二、保险经纪人三、保险公估人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客体一、保险合同的客体二、保险合同客体的保险标的说三、保险合同客体的给付行为说四、保险合同客体的保险利益说
考核要求了解: 保险合同当事人与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理解: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一般民事合同主体在合同中的不同地位及其对各自权利义务的影响;关于保险合同的客体的不同理论主张,及其合理性;保险合同的客体的涵义;保险标的说、保险合同客体的给付行为说和保险合同客体的保险利益说的良劣。掌握: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基本概念及其主体要件,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法上的意义;关系人在合同中与当事人的不同法律意义及权利义务,保险合同最大的特点在于以被保险人利益为重心来分配主体的权利义务,而分配权利义务时,并不因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而令其当然享有合同利益,而是由被保险人来支配和控制合同利益,其内容包括被保险人及其权利;受益人及其受益权;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资格、法律意义。
第六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教学目的与要求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之间关于危险转移、危险承担而形成的意思表示的合致。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和发展的起点。本章主要阐述了保险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以及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问题。通过对本章的学习是学生理解和掌握投保、承保的法律意义,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先合同义务的履行对保险合同命运的影响以及保险合同的成立、有效、无效和生效之间的关系等重要范畴,这是分析保险合同实践问题的重要概念,对其精确的理解可以有助于我们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学内容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订立的涵义二、保险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三、保险合同订立中应注意的问题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生效一、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二、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三、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与保险期间四、保险合同的无效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一、保险合同的形式二、保险合同的内容三、保险合同条款的标准化
考核要求了解: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对保险合同履行的影响。理解: 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意义,及其在保险合同存续中的地位。掌握: 保险合同订立的涵义;保险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保险合同订立中应注意的问题;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与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关系,以及保险合同形式对内容的影响。其主要内容包括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条款的标准化。
第七章 保险合同的效力变动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主要阐述了保险合同的动态变化,是从动态意义上理解和把握保险合同关系。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使学生理解和掌握保险合同效力变动的一般样态,以及保险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区别于一般民事合同的特殊样态。其主要内容包括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转让、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保险合同的复效、保险合同的解除和保险合同的终止。本章内容是本门课程的重点。
教学内容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一、保险合同的变更二、保险合同变更的要件三、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转让一、保险合同转让的概念二、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三、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中止一、保险合同中止的涵义二、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立法目的三、保险合同中止的构成要件四、保险合同中止的法律效果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复效一、保险合同复效的概念二、保险合同的复效条件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解除一、保险合同解除的含义二、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条件三、保险人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四、保险人约定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终止一、保险合同终止二、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三、保险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
考核要求了解:保险合同成立后至终止之间的各种不同变化形态。理解: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转让、保险合同的中止、保险合同的复效、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终止之间的关系。掌握: 保险合同变更的要件;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保险合同转让的涵义和类型。保险合同中止的涵义;保险法设置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立法目的;保险合同中止的构成要件;保险合同中止的法律效果;保险合同复效的概念;我国保险法上规定的保险合同的复效条件及其存在的问题;保险合同解除的含义;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条件;保险人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保险人约定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保险合同终止的法律意义;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保险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
第八章 保险合同的履行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主要阐述了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终止前,保险合同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理解和掌握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权利主体的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上应该包括的基本内涵。该部分内容是本门课程的重点。
教学内容第一节 投保人义务及履行一、如实告知义务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三、防险的义务四、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五、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施救义务六、提供资料或其他证据的义务七、交付保险费的义务第二节 保险人义务及履行一、保险人的先合同义务——说明义务二、保险人的通知义务三、保险人在危险减少时,有减少收取保险费的义务。四、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保险给付义务—危险承担的义务五、保险事故发生之后的保险给付义务—保险金给付义务(危险承担的具体化)五、保险事故发生之后的其他保险给付义务七、保险人的保密义务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一、保险合同解释的含义及其必要性二、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
考核要求了解:投保人义务及履行和保险人义务及其履行之间的对应关系,以及保险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伴随着保险合同的解释问题。理解: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保险合同的订立而应履行的主要义务;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主要义务。掌握: 交付保险费的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防险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施救义务;提供资料或其他证据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保险给付义务—危险承担的义务;保险人的通知义务;保险人在危险减少时,有减少收取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之后的保险给付义务—保险金给付义务(危险承担的具体化);保险事故发生之后的其他保险给付义务。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
第九章 财产保险合同
教学目的与要求
保险合同各论部分内容是从保险标的的不同性质出发对保险合同所做的逻辑分析。由于保险标的的不同性质而缔结的不同保险合同因而体现为不同的法律意义和特征。本章着重阐述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一般理论问题。通过对本章的学习,使得学生能够建立和把握关于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一般概念,进而提高分析和解决财产损失保险合同问题的能力。本章是保险合同法部分内容的重点。
教学内容
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通论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二、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分类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第二节 保险代位一、权利代位二、物上代位第三节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额一、保险金额的意义二、保险价额的意义与种类三、超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与足额保险第四节 复保险一、重复保险的概念与立法目的二、重复保险的适用范围三、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四、重复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通知义务五、重复保险中保险人的保险给付义务分担
考核要求了解: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分类;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理解:保险代位的分类;权利代位的法律意义;物上代位的法律意义;保险法上重复保险的概念与立法目的;重复保险的适用范围;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重复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通知义务;重复保险中保险人的保险给付义务分担。掌握:保险金额的意义;保险价额的意义与种类;超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与足额保险;权利代位的法律意义;物上代位的法律意义;保险法上重复保险的概念与立法目的;重复保险的适用范围;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重复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通知义务;重复保险中保险人的保险给付义务分担。
第十章 责任保险合同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主要阐述了一种重要的财产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的法律意义及其特点。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和把握责任保险合同与一般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不同法律内涵和特点。本章是保险合同法部分内容的重点。
教学内容第一节 责任保险合同绪说一、责任保险合同的含义与特征二、责任保险合同中的责任三、责任保险合同的种类第二节 责任保险合同的第三人一、责任保险第三人的法律含义二、责任保险第三人的范围三、第三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节 责任保险合同义务及其履行一、被保险人义务二、保险人义务三、责任保险的保险人的参与权第四节 再保险合同一、再保险合同的概念二、再保险的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三、再保险合同的种类四、再保险合同的功能五、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的关系六、再保险人合同义务的履行
考核要求了解:责任保险合同的含义与特征;责任保险合同中的责任;责任保险合同的种类。理解:责任保险合同中第三人的法律含义;责任保险第三人的范围;第三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冲突与法律解决。掌握:责任保险合同义务及其履行。其主要阐述了责任保险合同履行中与一般财产损失保险的相异之处,主要包括被保险人义务及履行;保险人义务及履行;责任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的参与权。第四节,再保险合同。其主要讨论了再保险合同的概念;再保险的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再保险合同的种类;再保险合同的功能;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的关系;以及再保险人合同义务的履行。
第十一章 保证保险合同与信用保险合同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主要阐述了保证保险合同与信用保险合同的异同。通过对本章内容的学习,使学生对其有恰当的理解和掌握。教学内容第一节 保证保险合同一、保证保险合同的含义二、保证保险的种类第二节 信用保险合同一、信用保险合同的含义二、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的关系
考核要求了解:保证保险合同与信用保险合同基本涵义与作用。理解:保证保险合同的含义及其保证保险的种类。信用保险合同的含义;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的关系。掌握:我国保险法上的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内容及两者的关系。
第十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通论
教学目的与要求人身保险合同是与财产保险合同相对立而存在的一种保险合同。本章主要阐述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的不同内涵、外延。通过对本章的学习,使学生理解和把握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内涵。本章是保险合同法部分内容的重点。
教学内容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绪说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含义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三、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一、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法律性质二、甄别保险利益的法律标准三、保险利益与合同效力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常用条款一、不可争议条款二、不丧失价值条款三、垫付保险费条款四、保单贷款条款五、自杀条款考核要求
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含义;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理解: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的不同性质;甄别保险利益的法律标准;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中的内容以及存在的相应问题,包括不可争议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垫付保险费条款;保单贷款条款;自杀条款。
第十三章 人身保险合同分论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主要阐述了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种类及其基本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健康保险合同、伤害保险合同和人寿保险合同的不同内涵、外延。本章是保险合同法部分内容的重点。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健康保险合同一、健康保险合同的含义二、健康保险合同的特征三、健康保险保险人的保险给付义务范围四、健康保险合同的订立五、健康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二节 伤害保险合同一、一、伤害保险的含义与特征二、伤害保险合同的订立三、伤害保险合同的内容第三节 人寿保险合同一、人寿保险合同的含义二、人寿保险合同的种类
考核要求
了解:健康保险合同三种人身保险合同的联系与区别。理解:健康保险合同的含义;健康保险合同的特征;健康保险保险人的保险给付义务范围;健康保险合同的订立;健康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等问题;伤害保险合同的含义与特征;伤害保险合同的订立;伤害保险合同的内容;人寿保险合同的含义;人寿保险合同的主要种类。掌握:健康保险保险人的保险给付义务范围;伤害保险合同的内容;人寿保险合同的含义;人寿保险合同的主要种类和内容。
第十四章 保险业法绪说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主要阐述了保险业法的意义、性质、基本内容,以及保险业法的产生、发展和未来趋势。教学内容第一节 保险业法的意义一、保险业法的含义与性质二、保险业法的体例三、保险业法的内容第二节 保险业法的历史流变一、保险业法的形成二、保险业法的发展考核要求
了解:保险业法的历史流变。主要内容包括保险业法的形成;保险业法的发展。理解:保险业法的含义与性质、保险业法的体例和保险业法的内容。掌握:保险业法的体例和保险业法的内容。
第十五章 保险组织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主要阐述了保险人的组织形式及其条件,保险公司的设立、变动和终止,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了解和掌握保险人的不同组织形式、运行特点。
教学内容第一节 保险组织的设立一、保险组织的类型二、保险公司的设立第二节 保险公司的变更保险公司的合并二、保险公司的分立三、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变更四、保险公司其他事项的变更第三节 保险公司的解散、清算一、保险公司的解散二、保险公司的清算考核要求了解:了解和把握保险公司与一般公司运行中的不同之处。理解:保险组织的类型;保险组织的主要形式——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及设立的基本程序;保险公司的合并;保险公司的分立;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变更;保险公司其他事项的变更;保险公司的解散、清算。掌握:保险组织的主要形式——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及设立的基本程序;保险公司的合并;保险公司的分立;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变更;保险公司其他事项的变更;保险公司的解散、清算。
第十六章 保险监管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主要阐述了保险监管的产生、发展以及未来趋势。通过对本章的学习是学生理解和掌握对保险人的营业进行监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章重点是保监会的机构设置及其性质,以及保险监管的基本内容。
教学内容
第一节 保险监管绪说一、保险监管的意义与宗旨二、保险监管的模式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内容一、偿付能力监管二、资金运用监管三、风险防范监管四、保险市场竞争行为监管五、合同内容监管六、账簿监管七、保险组织监管第三节 保险监管的机关一、保险监管的机构设置二、中国保监会的性质及职权考核要求了解:保险监管的意义与宗旨,在保险监管的基本理念支配之下的不同保险监管的模式的特点及优劣。理解:保险法上规定的关于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基本包括偿付能力监管、资金运用监管、风险防范监管、保险市场竞争行为监管、合同内容监管、账簿监管、保险组织监管掌握: 世界上主要国家和法系的保险监管的机构设置及其运行机制;我国保险监管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设置、权限及其运行机制,包括保险监管的机构设置、中国保监会的性质及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