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民事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概说
第二节 法定诉讼代理人
第三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概说
? 一、诉讼代理制度的本质、内容和作用
? (一)诉讼代理制度的本质和内容
? 概念,以当事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
权的范围内,代理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活动,称为
诉讼代理。
? 本质,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借助
他人帮助获得司法保护的一种诉讼制度。
? (二)诉讼代理制度的作用
? 二、诉讼代理人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 (一)概念: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
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
为诉讼代理人。
? (二 )诉讼代理人的特征
? 1 有诉讼行为能力;
?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且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
利益进行诉讼活动;
? 3、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
?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 5、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三)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观点一:应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
托诉讼代理人两种;
?观点二:应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指
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三种;
?观点三;应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法
定代表人、指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
讼代理人四种。
? 民事诉讼法规定:分为法定诉讼代理
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种
? 三、民事诉讼代理人与民事代理人、刑事辩
护人的区别
? (一)民事诉讼代理人与民事代理人的区别
? 1、代理的内容和后果不同; 2、代理的对象不同;
3、代理的法律依据不同。
? (二)民事诉讼代理人与刑事诉讼辩护人的
区别
? 1、适用对象不同; 2、产生原因不同; 3、职责
不同; 4、诉讼地位不同; 5、介入的时间不同;
6、法律依据不同。
? 四、诉讼代理制度的沿革和立法概况
第二节 法定诉讼代理人
? 一、法定诉讼代理概说
? (一)法定诉讼代理人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 根据 法律的直接规定 而发生的诉讼代理
? 适用范围:代理不满 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诉讼;
代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进行诉讼。
? (二)法定诉讼代理的特点
? 1、代理权产生的基础特殊;
? 2、代理的对象特殊;
? 3、代理人的范围特殊。
? (三)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 民事诉讼法, 第 57条规定:, 无诉讼行为能力
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
?, 民法通则, 第 16条 和 第 17条 分别对未成年人和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先没
有确定代理诉讼的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
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
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 (四)法定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异同点
相同点:
1、两者的代理权或代表权都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发生的,而不
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2、两者都以被其所代理或代表的当事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
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
3、两者行为的后果均归属于被代理或被代表的当事人,而不
由代理人或代表人承担。
不同点:
1、产生的基础不同。
2、代理或代表的对象不同。
3、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同。
4、法定诉讼代理人不能被其所代理的当事人更换;法定代表
人可以被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更换。
5、法定诉讼代理人与其所代理的自然人是两个独立的主体,
他们之间存在着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法定代表人与其所
代表的法人不是两个独立的主体,他们之间不存在代理与
被代理的关系,法人是拟制的,其权利能力必须通过法定
代表人来体现。
?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
? (一)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 法定诉讼代理人既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也可以代理当
事人处分实体权利。
?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 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处于与当事人类似的诉讼地位
? 三、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
? (一)法定诉讼代理权取得的方式
? (二)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 第一,被代理人具有或者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法定诉讼代理人丧失或者被依法撤销了监护人的资格。
? 第三,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 第四,被代理的当事人死亡。
? 四、解决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诉讼代
理责任的方法
? 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诉讼代理责任的,由
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三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
? 一、委托诉讼代理概说
?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 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的诉讼代理,称为
委托诉讼代理。接受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
诉讼活动的人,称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 委托诉讼代理人适用于代理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进
行诉讼。
? 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只限于当事人和法定代
理人,其他人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 (二)委托诉讼代理的特点
? 1、诉讼代理权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产生。
? 2、诉讼代理事项和诉讼代理权限,除法律有特别
规定外由委托人决定。
? 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有诉讼行为能力。
?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和人数
?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 律师
? 当事人的近亲属
? 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 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
?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委托人的授权。
?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
参加人
? 四、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变更、解除和消灭
? (一)委托诉讼代理权取得的方式:向法院提交由委托
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 (二)变更和解除委托诉讼代理权的要求
?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
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否则,诉讼代理权的变更
或解除对人民法院和对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在诉讼代理权未变
更、解除前,委托诉讼代理人已经实施的诉讼代理行为仍然有效。
? (三)委托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 1、诉讼结束,代理人已经履行完毕诉讼代理职责;
? 2 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 3 被代理人死亡;
? 4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双方自动解除委托诉讼代理关系。
? 五、关于转委托诉讼代理
? 含义:所谓转委托诉讼代理(简称转委托),是指委托诉
讼代理人接受代理诉讼的委托后,在诉讼过程中,依照法
定程序又将诉讼代理事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再委托他人代
理。
? 条件,1、转委托人须有合法的诉讼代理权; 2、须是转委
托人基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便履行诉讼代理职责; 3、
须取得委托人的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认可; 4、须转委托诉
讼代理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5、转委托代理的权限不得
超越委托人原来授予的权限。
? 适用转委托诉讼代理应当注意的问题
? 1、在转委托诉讼代理中,转委托诉讼代理人仍
然是原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而非转委托人的
诉讼代理人,因此,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仍归
属于原委托人,而不能归属于转委托人;
? 2、发生转委托诉讼代理时,应由原委托人与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就转委托代理事项另行签订诉
讼代理合同;
? 3、发生转委托诉讼代理时,应当书面告知法院,
即向法院递交转委托代理事项的授权委托书,
并由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 六、关于代理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我国
?, 民事诉讼法, 第 62条对离婚案件的代理作了
如下特别规定:,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
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
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
面意见。,
?, 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
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
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
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
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 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 配偶;
(二 ) 父母;
(三 ) 成年子女;
(四 ) 其他近亲属;
(五 )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
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
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
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
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