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论
第二节 执行的开始与执行措施
第三节 执行阻却和执行回转
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论
一、执行及执行制度
(一)执行的概念
? 概念: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据申
请人提交的或审判组织移送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或调解书,以及其他机构制作的、具有民事执
行效力的法律文书,行使司法执行权,按照法律规
定的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实现上述法
律文书内容的活动。
? 特点:一是执行主体的特定性;二是执行依据的有
效性;三是执行手段的强制性;四是执行过程的法
定性。
(二)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的关系
? 联系:它们都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有机组成
部分。对于民事诉讼而言,审判程序是执
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执行程序是审判程
序的继续和保障。
? 区别,1、程序设立的基础不同; 2、功能
和目的不同; 3、诉讼阶段不同。
(三)执行程序设立的意义
1,维护人民法院的裁判和法律的尊严。
2,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彻底地
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3,法制宣传和一般预防的作用。
二, 执行的原则
( 一 ) 执行必须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
( 二 ) 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 三 ) 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 四 ) 执行标的有限原则
( 五 ) 人民法院执行和协助执行相结合原则
第二节 执行的开始与执行措施
一, 执行的主体和客体
( 一 ) 执行主体
? 1,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及组成人员
? 2,执行当事人
? 3,执行参与人
( 二 ) 执行客体
? 执行客体又称为执行对象 。 包括被申请执行人
的财物和行为, 不包括义务人的人身 。
二, 执行的开始
( 一 ) 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 裁定, 调解书
以及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 裁定, 由第一审人民
法院执行 。
2,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 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执行 。
3,仲裁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 以
及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的住
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4,在 国内仲裁 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
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
在地的 基层人民法院 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
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在 涉外仲裁 过程中,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
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 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
法院裁定并执行。
( 二 ) 执行开始方式
1,申请执行
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
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
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2、移送执行
3、委托执行
( 三 ) 不予执行的情况
1,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2,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形
3,不予执行判决, 裁定和调解书的情形
一, 执行措施
( 一 ) 执行措施的概念
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 依法采
取的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的手段和方法 。
( 二 ) 执行措施的种类
1,查询, 冻结, 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 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3,查封, 扣押, 冻结, 拍卖, 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5,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所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7,强制办理有关证照转移手续
8,对行为的执行
9,责令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10,继续执行
第三节 执行阻却和执行回转
? 一、执行阻却
? 执行阻却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
殊情况的发生,使执行程度暂时无法继续
进行执行或者是无需进行的各种状态的总
称。
? 执行阻却包括:执行异议、执行和解、执
行担保、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 (一)执行异议
?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程序中,除了执行当事
人和参与人以外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
实体权利请求。
? 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
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即没
有参加诉讼的人。( 2)必须是案外人对本
案的执行标的主张部分或全部实体权利。
( 3)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工作结束之前提
出。
? 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
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 二 ) 执行和解
? 概念: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 双方当
事人就执行标的物的一部分或全部, 自愿协
商, 达成和解协议, 从而终结执行程序的活
动 。
? 条件,1,自愿; 2,合法; 3,双方当事人应
当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
? 效力,1,当事人自觉履行和解协议时的效力;
2,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的效力 。
( 三 ) 执行担保
?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 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为了保
证生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得以实现, 而向人民法院
提供保证的行为 。
? 条件,( 1) 必须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 2)
担保的方式, 可以是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
也可以由第三人担保 。 ( 3) 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的,
应当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 。 ( 4) 被执行人申请执行
担保的, 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许可, 才能成立 。
? 后果:执行担保成立后, 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 。
暂缓执行的期限, 如果有担保期限的, 应与担保期限一
致, 但是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
( 四 ) 执行中止
?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 由于特定情况的出现而导致
执行暂时不能继续进行, 需要等到这种状况消失后, 再行
恢复的情形 。
? 导致执行中止的情形有: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
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
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
担保的。
( 五 ) 执行终结
? 在执行过程中, 由于出现了特殊情况, 使得执行程
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 从而结束执行程
序的情形, 称为执行终结 。
? 引起执行终结的情况有:
1,申请人撤销申请;
2,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3,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 无遗产可供执行, 又无
义务承担的人;
5,追索赡养费, 抚养费, 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6,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 无力偿还借款,
又无生活来源, 并且丧失了劳动能力的;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的其他情况 。
二, 执行回转
? ( 一 ) 概念
? 指在执行程序结束后, 原据在执行的法律文书经过法定程序
被撤销, 以至于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丧失了取得财产的合
法依据, 人民法院重新采取执行措施, 将已经执行的财产退
还给原被执行人, 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的情形 。
? 应当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
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应重新立
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
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
抵偿。
? ( 二 ) 原因
1,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 裁定书, 调解书在执行完毕后,
依审判监督程序被撤销 。
2,人民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的裁定, 在执行完毕后, 被本院
的生效裁判或上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所撤销的, 因先予执
行而取得财物的一方应当返还 。
3,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在执行完毕后,
被制作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依法撤销的 。
( 三 ) 条件
1,必须是原法律文书已经被依法撤销, 作
出了新的法律文书 。
2,必须是原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由人民法院
按照执行程序执行完毕, 执行程序已经终
结 。
3,必须是新的法律文书中明确否定了已经
获得财产的人具有取得财产的依据, 并且
拒不返还所得财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