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涉外民事诉
讼程序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
第三节 涉外诉讼送达、期间和财产
保全
第四节 司法协助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一、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和涉
外民事诉讼法的渊源
(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
? 涉外因素包含三方面内容:
1、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
外国企业和组织;
2、诉讼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
灭的法律事实存在于外国;
3、诉讼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在外国。
? 涉外民事诉讼与国际民事诉讼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程序
? 涉外民事诉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
审判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民事案件,
以及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定
程序。
?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由于具有涉外因素,
所以与一般的国内民事诉讼程序相比,
存在一定的差异。
(三)涉外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 1)国内法渊源,
1,制定法
2,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3,法律的原则性规定
4,法院判例
( 2)国际法渊源
1,条约
2,国际惯例
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 一 ) 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
( 二 ) 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
原则
( 三 ) 司法豁免原则
( 四 ) 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 文字原则
( 五 )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
一、确定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一)概述
1、概念
2、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一般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
(2)属人管辖原则
(3)专属管辖原则
(4)协议管辖原则
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制度
(一)一般管辖
(二)特殊管辖
(三)专属管辖
(四)协议管辖
(五)推定管辖
(六)关于涉及国外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民事案件的管辖
1、涉及国外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
第一,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
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和一方在国内的最
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第二,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
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
居住地法院管辖;
第三,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
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
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
民法院起诉的,受诉法院有权管辖;
第四,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
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2、涉及港、澳、台同胞民事案件的管辖
( 1)涉及港、澳同胞民事案件的管辖
( 2)涉及港、澳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
( 3)涉及台湾同胞离婚案件的管辖
? 下列三类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 一是大陆一方要求与在台湾一方离婚的案件;
? 二是大陆一方与在台一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
方或双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
事人(大陆一方)提出与其配偶离婚的案件;
? 三是回大陆定居一方要求与在台一方离婚的案件。
第三节 涉外诉讼送达、期间和财产保全
一、涉外诉讼送达
(一)按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
( 四 ) 向有权代收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 五 ) 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
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 业务
代办人送达
( 六 ) 邮寄送达
( 七 ) 公告送达
二, 涉外的诉讼期间
( 一 ) 关于被告, 被上诉人答辩期间
( 二 ) 关于上诉期的规定
( 三 ) 关于审结期限的规定
三, 涉外财产保全
( 一 ) 涉外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特点
( 二 ) 涉外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四节 司法协助
? 一, 司法协助概述
( 一 ) 司法协助的概念
( 二 ) 司法协助的形成方式
( 三 ) 司法协助的意义
? 二, 一般司法协助
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取证;代为提供有关法律
资料
? 三, 特殊司法协助
对外国法院裁判, 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1、互相承认与执行对方国家法院的判决
( 1)我国人民法院的裁判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条件:第一,必须是我国法院已生效的裁判;第二,
被申请执行人或其被申请执行的财产不在我国领域
内。
( 2)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和执行。
条件:第一,必须是已生效的外国法院裁判;第二,
该外国法院裁判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
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2、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 l)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条件:一是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二是只能由当
事人向外国法院提出申请。
( 2)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应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
法院提出申请,我国法院是否办理,应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
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互惠原则决定。
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需要由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有
三种情况:
1、如果其所在国是, 纽约公约, 的成员国,应当按照该公约的
规定办理;
2、如果不是, 纽约公约, 的成员国,但同我订有双边司法协助
条约的,按条约规定办理;
3、如果既不是, 纽约公约, 成员国,又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条
件关系,则按互惠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