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普通程序
第一节 普通程序概述
? 普通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
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
也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进行第一审民事诉
讼通常所遵循的程序。
? 普通程序的基本特征,
第一,基础性;
第二,完整性;
第三,独立性;
第四,适用的广泛性。
第二节 起诉和受理
? 一、起诉
? (一)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争
议时,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予以司
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 (二)起诉的条件和方式
? 1、起诉的条件
? ( 1)有适格的原告。
? ( 2)有明确的被告。
? (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
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2.起诉的方式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09条规定,起诉方式以
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
? 二、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和受理
? (一)对起诉的审查
? 1.审查起诉的内容和范围
? 审查起诉的形式要件
? 审查起诉的实质要件,即民事诉讼法第
108条规定的起诉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
? 2.审查起诉的期限
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期限为 7日。
? 3.对几种不予受理的案件的处理
? (二)立案受理
? 根据最高法院, 民诉法适用意见, 的规定,
对几种特殊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产生以下法律
后果:
? 1、受诉法院取得对该案的审判权。
? 2、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 3、诉讼时效中断。
第三节 审前准备程序
? 一、审前准备程序的概念和作用
? 审前准备程序,也称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为开庭审理所进行的一
系列诉讼活动。
? 一方面,审前准备程序使当事人了解对方掌握的证
据和对案件事实的看法,为参加庭审作好充分准备,
充分发挥当事人在庭审中的作用;另一方面,人民
法院通过审前准备程序,特别是争点整理和证据交
换,对案件事实和争执的问题有了初步了解,更好
地 发挥庭审的功能,提高诉讼效率,保障诉讼公正
和诉讼效益价值的实现。
? 二、审前准备程序的内容
? (一)在法定期间内及时送达诉讼文书
? (二)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议庭
的组成人员
? (三)指定举证时限
? (四)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 (五)审核诉讼材料,整理争点
? (六)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 (七)追加当事人
第四节 开庭审理
? 一, 开庭审理概说
? (一)开庭审理的含义和意义
? (二)开庭审理的任务、方式和地点
? 二、开庭审理的程序
? (一)庭审准备
? (二)法庭调查
? 1.当事人陈述; 2.出示证据和质证
? (三)法庭辩论
? (四)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 三、法庭笔录
? 四、审结期限
第五节 撤诉、缺席判决和延期审理
? 一、撤诉
?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到判决宣告前,
原告撤回其起诉的行为。撤诉权是与起诉权相对
应的一种诉讼权利,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
诉讼权利的一种体现。
? (一)申请撤诉
? 1、撤诉的主体只能是原告; 2、要有申请撤诉
的具体行为,即必须向人民法院明确提出撤诉的
请求; 3、申请撤诉必须是原告的自愿行为; 4、
申请撤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 5、原告的撤
诉申请必须在受诉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
? ( 二 ) 按撤诉处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按撤诉处理:
? 1,原告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 2,在法庭审理过程中, 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
途退庭的;
? 3,原告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 其法定代理
人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又不委
托诉讼代理人到庭的 。
? 4、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
知后仍不预交的,又没有申请免交或者缓交理
由的。
? 二、缺席判决
? 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它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
当事人无故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
依法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缺席判决:
? ( 一 ) 被告经人民法院合法传票传唤, 无正当事由拒不到
庭,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 ( 二 ) 被告反诉, 原告经人民合法传票传唤, 无正当事由
拒不到庭,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 ( 三 )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又不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 ( 四 )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的, 原告经法院传票
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 ( 五 )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
由拒不到庭,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
? 三、延期审理
?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确定了案件的审理期
日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
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使开庭审理无法如期或继
续进行,而将开庭审理期日推延的制度。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
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六节 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 一、诉讼中止
? (一)诉讼中止的概念
?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而使本案诉讼活动
难以继续进行,受诉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 (二)诉讼中止的原因
?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尚未确定权利义务
承受人的;
?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 不能参加诉讼的;
?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 二, 诉讼终结
? (一)诉讼终结的概念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
由于法定的原因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进行下去没
有意义,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
? (二)诉讼终结的原因
?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
利的。
?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的。
?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
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 ( 三 ) 诉讼终结裁定的效力
? 诉讼终结的原因出现时, 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终
结诉讼的裁定 。 诉讼终结的裁定一经送达当事
人, 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既不得上诉, 也
不得申请复议 。
? 诉讼终结的法律后果,一是人民法院不再对案
件进行审理;二是当事人不能基于同一事实、
同一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