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说
第二节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说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
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
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
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征
(一)程序的非讼性
1、公示催告程序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而
只是确认一定的法律事实,并由权利人根据确认的事实主
张权利。
2、公示催告程序没有双方当事人,只有申请人一方。
3、公示催告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且不适用再审程序。
(二)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
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
告的其他事项。
(三)程序制度的独特性
1、公示催告程序由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两个阶段构成。
2、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均由申请人申请启动。
3、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可以由两个不同的审判组
织进行审理。
4、公示催告程序主要适用书面审查和公告的方式进
行审理。
三、公示催告程序的功能
(一)维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
(三)确保票据流通的安全
第二节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世界各国(地区)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
范围
二、我国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根据我国票据法
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二)依法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1、股票
2、提单
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一、公示催告的申请
(一)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主体即申
请人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或法
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的拥有人。
(二)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
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必须属于公示催告程序的
适用范围。
(三)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
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事由只能是票据被盗、遗失或者
灭失。
(四)案件管辖
从级别管辖来看,公示催告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
辖从地域管辖来看,公示催告案件由票据支付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申请公示催告的方式
申请公示催告应当采取书面方式
二、对公示催告申请的审查与受理
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和
程序,即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通知受理,并同
时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
当在 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三、发出停止支付通知和权利申报公告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同时通知
付款人停止支付。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在
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这就是公示催告公告。
四、申报权利
(一)申报权利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与票据存在利害关系
2、必须是持票人
(二)申报权利的地点与期间
利害关系人应当向发出公示催告公告的人民法院
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及公示催告期
间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
(三)申报权利的形式与内容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写明申报权利请求、理由
和事实等事项,并应当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正
本或者法律规定的证据。
(四)申报权利的法律后果
一是驳回申报,二是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五、除权判决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者申
报被依法驳回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
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这种判决称为除权判决。
(一)除权判决的申请
申请除权判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即必须在申
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 1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二,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依法
驳回;
第三,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法院提
出。
(二)除权判决的作出与公告
合议庭经审查和评议,确信除申请人外没有
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
票据无效。
(三)除权判决的效力
1、票据失去效力
2、失票人恢复权利
3、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六、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
没有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宣告票
据无效的除权判决,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向作出
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利害关系人在判决前没有向人民法院申报权
利。
第二,利害关系人没有申报权利有正当理由。
第三,利害关系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判决公
告之日起 1年内另行起诉。
第四,利害关系人必须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五,利害关系人只能以公示催告申请人为被告另
行起诉。
市商业公司将一张号码为 DW298740、金
额为 120万元的银行转账支票遗失后,于
2000年 9月 3日向甲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
告,甲区法院于 9月 4日受理案件并指派张
审判员审理此案。 9月 9日,张审判员向付
款人甲区某银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并发
出公示催告公告,公告期 60天。公示催告
期间届满后,因没有人前来申报权利,张
审判员就于 2000年 11月 17日作出判决宣告
市商业公司所遗失的银行转账支票无效。
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哪些程序性
错误。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说
第二节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说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
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
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
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征
(一)程序的非讼性
1、公示催告程序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而
只是确认一定的法律事实,并由权利人根据确认的事实主
张权利。
2、公示催告程序没有双方当事人,只有申请人一方。
3、公示催告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且不适用再审程序。
(二)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
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
告的其他事项。
(三)程序制度的独特性
1、公示催告程序由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两个阶段构成。
2、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均由申请人申请启动。
3、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可以由两个不同的审判组
织进行审理。
4、公示催告程序主要适用书面审查和公告的方式进
行审理。
三、公示催告程序的功能
(一)维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
(三)确保票据流通的安全
第二节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世界各国(地区)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
范围
二、我国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根据我国票据法
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二)依法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1、股票
2、提单
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一、公示催告的申请
(一)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主体即申
请人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或法
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的拥有人。
(二)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
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必须属于公示催告程序的
适用范围。
(三)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
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事由只能是票据被盗、遗失或者
灭失。
(四)案件管辖
从级别管辖来看,公示催告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
辖从地域管辖来看,公示催告案件由票据支付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申请公示催告的方式
申请公示催告应当采取书面方式
二、对公示催告申请的审查与受理
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和
程序,即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通知受理,并同
时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
当在 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三、发出停止支付通知和权利申报公告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同时通知
付款人停止支付。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在
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这就是公示催告公告。
四、申报权利
(一)申报权利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与票据存在利害关系
2、必须是持票人
(二)申报权利的地点与期间
利害关系人应当向发出公示催告公告的人民法院
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及公示催告期
间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
(三)申报权利的形式与内容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写明申报权利请求、理由
和事实等事项,并应当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正
本或者法律规定的证据。
(四)申报权利的法律后果
一是驳回申报,二是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五、除权判决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者申
报被依法驳回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
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这种判决称为除权判决。
(一)除权判决的申请
申请除权判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即必须在申
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 1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二,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依法
驳回;
第三,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法院提
出。
(二)除权判决的作出与公告
合议庭经审查和评议,确信除申请人外没有
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
票据无效。
(三)除权判决的效力
1、票据失去效力
2、失票人恢复权利
3、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六、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
没有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宣告票
据无效的除权判决,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向作出
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利害关系人在判决前没有向人民法院申报权
利。
第二,利害关系人没有申报权利有正当理由。
第三,利害关系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判决公
告之日起 1年内另行起诉。
第四,利害关系人必须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五,利害关系人只能以公示催告申请人为被告另
行起诉。
市商业公司将一张号码为 DW298740、金
额为 120万元的银行转账支票遗失后,于
2000年 9月 3日向甲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
告,甲区法院于 9月 4日受理案件并指派张
审判员审理此案。 9月 9日,张审判员向付
款人甲区某银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并发
出公示催告公告,公告期 60天。公示催告
期间届满后,因没有人前来申报权利,张
审判员就于 2000年 11月 17日作出判决宣告
市商业公司所遗失的银行转账支票无效。
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哪些程序性
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