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适用范围    【案情】琼山县桂林洋振家村农工、高山村农工、道立村农工诉国有桂林洋农场出让土地赔偿纠纷案。三起诉人振家村、高山村、道立村原系琼山县美兰人民公社所属的三个大队。1962年,中共海南区党委第33号文件决定,将该三个大队划归国有桂林洋农场管辖,该三个大队由集体所有制改变为全民所有制,原所有的土地、山林、水库等土地资源转归为国家所有,由国有桂林洋农场统一管理;原社员随之转为全民所有制农工,由国有桂林洋农场发放工资,享受农场工人生活福利、医疗费等劳动保护、福利待遇。该三个村并入农场后,其具体分配方式是实行自负盈亏、以产计资的分配制度,自1972年至1981年实行工资制;1981年后,实行联产承包制,不再发工资,但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1992年后,因经济开发的需要,国有桂林洋农场将其部分土地出让给有关单位,并对三个村的农工进行了补偿,但有部分农工还未领取补偿费用。由于少数人作梗,三个村的农工不让进行开发,后经有关部门说服教育,不再阻挠开发。1993年11月底,三个村的农工以再已不是农场工人,国有桂林洋农场非法毁坏其自留地为理由,起诉至海南省高级法院,要求国有桂林洋农场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1333080元。 【问题】本案是否属于法院主管范围? 【案情】贵西县甲公司与贵东县乙公司于1985年9月在贵西县签订了苹果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贵西县甲公司向贵东县乙公司供应苹果10吨,需方先交定金8000元,货到立即付清全部货款。同年10月,需方收货后,以苹果质量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为由,拒付货款。纠纷发生后,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1986年2月4日,贵东县乙公司遂向贵西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贵西县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向甲公司发出了应付通知书。甲公司不同意仲裁委员会解决,拒绝应诉,并于1986年2月11日,向贵西县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解决。 【问题】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是否正确?法院是否可以受理甲公司的起诉? 【案情】1988年11月23日,潞西县第一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与孟文光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建安公司为孟文光建造私人住宅,合同对建筑面积、造价及工程质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都作了规定。合同签订后,于同月23日经潞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签证生效。 工程开工后,双方对建筑材料和工程质量发生争议,致使工程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双方于1989年4月21日达成协议,终止合同,并对已完成部分的工程款和逾期造成的损失作了解决,协议书报原合同鉴定机关备案。次日,双方又重新订立了合同,仍由原鉴定机关进行了鉴证。工程进行过程中, 又因质量发生争议,而停止施工,致使合同期满时未能竣工。 1990年3月4日,孟文光以建安公司违约及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理由,向潞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终止合同。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并主持双方调解,达成以下协议:(1)双方同意终止合同:(2)…。合同终止后,仲裁调解协议未得到履行。1991年1月23日,建安公司派人到孟文光的工地,强行拆除了一道窗框,并损坏了门框、窗框各一道。之后,孟文光又重新找人对未完成的工程继续施工,并对已完成工程中不合质量的部分进行了返修,为此,孟文光支付了后期工程款4万多元。1991年7月18日,孟文光向潞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安公司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后期支付的工程款、违约金等。 对此案法院是否能受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法院无权受理此案,理由是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效力,一经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不能另行起诉。另一种意见,认为是否受理应视原告请求的具体内容而定,如果诉讼请求内容是仲裁机关已经仲裁的事项,法院则不予受理,如果诉讼请求是未经仲裁机关仲裁的事项,法院应予受理。本案孟文光的诉讼有的经仲裁处理,有的则没有经仲裁处理,如违约责任、建安公司派人破坏造成的损失等,对这些请求应予立案受理。 【问题】你认为该案法院应否立案受理? 【案情】刘某在农贸市场出售水果,工商局干部谢某认为刘某的水果摊位影响交通,要求另找位置,但刘某坚持不同意,于是双方发生争议。在争执中,谢某要拿走刘某的秤杆,但刘某却抓住不放,谢某为拿走秤杆,便用右手用力猛砍刘某的一只手腕,致使刘某右桡骨中段骨折。刘某打算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问题】刘某提起何种诉讼? 【案情】一艘名为乔伊斯(JOYCE)巴拿马籍货轮,受泰国黄春发有限公司及其他13家公司委托,满载价值280万美元的货物,从泰国起航,驶往新加坡。货轮在航行中失踪,承保这艘船及船上所有货物的泰国新罕布什保险公司,多主寻找,未果。于是决定悬赏寻找这艘货轮,悬赏额为找到货物全部价值的25%。不久,黄春发先生接到了此悬赏令,并着手进行查找。在中国上海港,黄春发发现一艘货轮“永泰号”非常可疑,于是请求上海海事法院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查明乔伊斯轮在航行中途接到一项秘密指令,要求销毁所有能明该轮身份的一切资料,将货轮更名为“永泰号”,并驶往中国。事实真相查清后,黄春发先生要求泰国新罕布什保险公司给付悬赏金,遭保险公司拒绝。黄春发先生抱着一丝希望来到中国,以泰国悬赏合同的履行地和结果地在中国为由,向上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泰国新罕布什保险公司给付悬赏金。 【问题】中国法院有无管辖权?   管 辖    【案情】张艳丽与胡志华于1988年结婚。胡从事推销业务,经常外出,性好酗酒,回到家则对张施暴,且讽刺张名字起得美,人却长得出奇的丑。1993年5月,张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玉明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胡离婚。A区法院受理后,查明原告张艳丽(女)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和户籍均在B区。被告胡志华虽然婚前曾住A区父母处,但其工作单位和户口却在湖北省C县,他与张艳丽结婚后家安在B区。因此,A区法院认为该案不属于自己管辖,遂将案件移送B区人民法院处理。 ????B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家虽然安在B区,但被告的工作单位和户口都在湖北C县,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湖北C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C县法院接到此案不久,给B区法院复函称:“我院受理此案后,经两次传唤胡谈话,认为此案主要事实难以查清,胡志华本人亦要求回到原籍处理,同时,被告单位现已迁至河北省D县,因此,特将全部材料移送给你院查办。” ????B区法院以“被告单位既然从你县迁至河北D县,则应由你院直接将案件移送D县法院审理”为由,又将案件退回湖北C县法院。不久,河北省D县法院以胡志华已回玉明市治病为由,将案件退回玉明市B区法院。B区法院以胡志华一直住在A区其父母处为由,将案件转送A区法院审理。 【问题】1、本案应由哪一个法院管辖?本案中法院几次移送管辖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 ????【案情】1991年6月,飞达汽车配件商店(以下简称“飞达商店”,地址:北京西城区西内南小街58号)与珠海恒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公司”,地址:珠海拱北区金山大厦F座)签订了一份书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恒昌公司(供方)给飞达商店(需方)提供价值16万元的汽车配件,同时,自合同订立起一个月内由恒昌公司负责将货物由广州火车站发运至北京广安门车站。合同还规定,合同签订后,飞达商店先向恒昌公司给付定金5万元,合同实际履行后,飞达商店将全部货款给付恒昌公司。因恒昌公司违约未按期发运汽车配件,双方购销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发生纠纷。1991年12月13日,飞达商店向其住所地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恒昌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问题】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 【案情】上海市日用化工厂退休工人郭汉先有子女五人:长子郭松林、长女郭朋娣和二女郭朋英在上海市工作,次子郭松根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工作,三女郭朋秀在河南省郑州工作。五个子女均已完婚成家。 1996年8月郭汉先病故后,在上海市某区遗有一楼一底的瓦房一栋(四间卧室、一间厨房、一个阳台)及家具等物。女子五人在办理丧事之后 ,为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了分歧。兄妹五人多次开家庭会议协商,并经街道调解,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郭松林向上海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以其弟郭松根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自己继承房屋的三分之二。 某区法院立案后,因被告郭松根接单位电报返回重庆,便以“被告不在我市居住,现已返回重庆”为由,将案件移送给重庆沙坪坝区法院审理。 【问题】1.本案移送是否正确? ????????2.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案情】A市中级法院因一幢办公楼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与本市司法局发生争执,经多方协商未果,引起诉讼。该争议的办公楼位于B区。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因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A市中级法院作为原告,以A市司法局作被告,向B区法院提起诉讼,B区法院受理了该案。 【问题】1.B区法院是否应当受理A市中级法院提起的诉讼? ????????2.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案情】汪某与李某在上海静安区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二年李某去澳门定居。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又相互不信任,导致感情完全破裂,双方已谈妥去办协议离婚手续。但不久,李某在澳门的工作地点与居住地已改变,汪某无法与他取得联系。现汪某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问题】汪某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案情】上海A公司(位于上海市徐汇区)与苏州市B公司的驻沪办事处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由A公司借给B公司驻沪办事处人民币10万元,五个月内归还,借款利息根据银行货款利率计算。A公司将10万元人民币通过银行划拨到B公司驻沪办事处上海市静安区一家银行的账号上。由于B公司驻沪办事处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因此引起纠纷。于是,A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驻沪办事处立即归还借款本息。上海静安区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口头答复,此案应由苏州市某法院受理,上海法院无管辖权。 【问题】1.静安区法院的答复是否正确? ????????2.此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案情】日本和美国两艘海轮在我国秦皇岛海域发生碰撞事故,受害船舶(日轮)被碰伤后驶抵大连港。双方因碰撞事故后的赔偿问题发生纠纷,现日方船舶欲起诉。 【问题】1.中国法院有无管辖权? ????????2.如果有,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案情】A县与C、D、E、F四县相邻。A县某加工厂和B县某食品厂于1998年9月10日在C县签订一真空食品袋加工承揽合同。其中约定:“运输方式: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加工厂在D县的仓库。”“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在E县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C县和E县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加工厂即在其设在F县的分厂进行加工,并在F县东站发货。食品厂收货后即投入使用。因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厂已封装入库和销售出去的袋装食品大量腐败变质,损失10多万元。两厂几经协商未果。食品厂厂长即找到律师王某咨询。最后提出“怎么起诉都可以,但必须在我们B县法院打官司,你能办到就委托你,否则我另请高明”。 【问题】1.本案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途径解决? ????????2.A、C、E、F、D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3.如果你是王律师,能否满足食品厂的要求? 【案情】1998年8月7日,春城出版社与个体书店经营户李光签订一份购销挂历合同,合同规定,李光购买春城出版社的风景画对开挂历一万册,每册单价8.80元,共计货款8.8万元,同年9月底前交货。合同签订后,春城出版社按定于9月13日将一万册风景画挂历送到李光处,并收到其书写的收条。事后,李光以种种借口不将货款给付春城出版社,但一万册挂历还未开始到外地销售,存放于李光的书库里,春城出版社欲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保护,但在起诉前先申请财产保全。 【问题】应向哪个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案情】居住甲市A区的冯小刚与乙市B区的马丽于1990年结婚,1992年3月,冯小刚被送往异地劳动教养3年。1995年2月,马丽向乙市B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冯小刚离婚。在B区人民法院受理后,马丽调往甲市D区工作,B区法院遂将案件移送到D区法院。D区法院接案后,冯小刚结束了劳教,回到乙市B区原工作单位。于是D区法院以冯小刚结束劳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由,将案件移送到乙市B区法院。乙市B区法院认为,冯小刚工作单位在B区,但其户籍在甲市A区,遂将案件移送到A区法院。 ????【问题】1.本案应由何地法院受理? 2.本案上述移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案情】1996年8月,甲市星光厂采购员与乙县木材供应站法定代表人贺玉在丙县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按合同规定,星光厂当即交付定金10万元,木材站必须于同年11月发货。合同约定,验收地为乙县火车站,到站地为甲市邻近之县丁县,然后由供方以汽车运输至甲市,交货地点为甲市。一旦双方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和原告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星光厂准备向法院起诉。 ????【问题】1.合同协议管辖的内容是否有效? 2.合同履行地应如何确定? 3.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案情】1997年10月8日,成都市星星服装厂与兰州市锦华贸易公司在西安签订了100万套儿童服装购销合同,合同标的总额为300万元,履行期限自1997年1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底,履行方式在合同第7条约定为提货或送货,供方送货在需方所在地验收合格双方应予认可,需方提货在供方所在地验收合格双方亦应认可。合同在履行中,既有供方送货需方接受的行为,又有需方亲自提货的行为。后因市场发生变化,锦华贸易公司在接收了40万套服装后,于1998年6月拒绝接收服装,星星服装厂认为锦华贸易公司严重违约,给其造成很大经济损失,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权? ????????2.本案履行地如何认定? 【案情】王老汉于1997年12月在某市甲区住所内死亡。死亡后留下如下遗产:乙区有一幢平房共5间,面积约一百多平方米;丙区某银行存有约10万元存款;丁区银行有11万元存款;甲区住所地之家中有大量生活用具。王某有两子一女,大儿王玉在甲区某公司工作,二儿与三女均在外地工作。后兄妹三人因继承遗产发生纠纷,大儿王玉、二儿王石、三女王晖分别向甲、乙、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乙、丙区人民法院立案时间均在1998年8月7日。 【问题】1.该案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2.可否以不动产所在地确定该案管辖权? ????????3.该案最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案情】1998年7月,兰新油漆厂生产的新建牌油漆在西安上市。碑林区所在地的星星油漆销售公司独家在西安销售。1998年9月17日,家住莲湖区的陈玉明购买了20公斤的油漆装修房屋。在漆刷地板的过程中,陈玉明出现头晕呕吐,进而昏迷,经住院检查,诊断为中毒。出院后,陈玉明认为是油漆不合格造成大量有毒气体的挥发,致使其自己中毒,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该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案情】998年9月安康化工厂从湖北某市硫酸厂购买了10吨硫酸,由湖北某市汽车运输公司一辆载重10吨的硫酸运输车运往安康。当车行至山阳县境内31公里处时,由于车速过快,驾驶员道路不熟,运输硫酸的车辆发生了翻车事故,满车的硫酸全部倾倒于农民王木实的承包田中,毁坏了庄稼和农田。经交警部门处理后,双方不能就赔偿达成协议,王木实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与此同时,由于翻车致使安康化工厂的硫酸损失并影响了化工厂的生产,安康化工厂也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1.王木实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2.安康化工厂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3.上述案件可否合并管辖?   审判组织与回避制度    【案情】某市宇航服装厂与万家乐百货商场是两家相邻的企业单位。1998年5月,万家乐百货商场为装修门面,经宇航服装厂同意,在该外墙安装有“万家乐百货商场”字样的霓虹灯。1998年7月,宇航服装厂为扩大生产,在原有基础上施工加层,该工程承包给某区房屋修建公司。房屋修建公司的职工在施工中不慎将百货商场的霓虹灯损坏,宇航服装厂厂长得知后表示愿意承担新装霓虹灯的费用。数月后,宇航服装厂加层工程完毕,由于该厂领导发生变更,新上任的厂长不愿承担为百货商场新装霓虹灯所需费用。为此万家乐商场向法院起诉,要求宇航服装厂赔偿2000元。鉴于该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双方争执金额不大,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那天,原告百货商场和被告宇航服装厂都准时到庭,审判员方明也来了,但书记员李甲却因昨晚突发急病不能来。当事人双方均认为该纠纷标的不大,要求审判员开庭当即了结此案。方明见双方同意,于是决定自己多辛苦一点,自己一边审问,一边记录。审理结束后,经原告申请,追加房屋修建公司为共同被告,继续审理。在第二次开庭审理中,仍由方明担任审判员,张乙暂代李甲任书记员。庭审中,三方各执已见,调解不成。法庭考虑到一案审理中,情况发生变化,争议较大,于是将审判组织改为合议庭,由方明担任审判长,王军、赵刚担任审判员,书记员由病愈后的李甲担任。在未征求对合议庭成员回避意见的情况下,当天法庭宣判由房屋修建公司赔偿原告1500元,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据查,李甲与百货商场总经理是同父异母兄弟。 ????二审审理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法院由张亮担任审判长,王军、赵刚为合议庭成员,张乙为书记员,重审此案。 ????【问题】1.法庭在独任审判中有无违法之处? ????????????2.由独任制改为合议庭审判是否还须征询当事人的回避意见? ????????????3.重审时的合议庭有无违法? ???? ????【案情】某甲1994年4月—1997年建造270㎡住房,未用。某乙的住房位于该13m处。1997年1月,某乙在某甲新房后墙3m处挖一肥水井,某甲曾予以制止,但某乙坚持挖井并使用。1998年6月5日发生特大洪水,水利工作人员曾让某乙填井以防险,但其未听。同年6月6日早8时许,某甲房前(20m处)的河水上涨,水位高达1.5m,高于水井口2.5m,水井开始泛水,涌沙,至下午2时许,镇村领导组织人员用碎石、沙包填井,至晚六时方堵死水井,此时已涌沙23?,同时,某甲新房出现裂缝、下陷,后成为危房,某甲对该房不能居住使用,损失5万5千余元。经房管部门鉴定认为:某甲新盖新房的设计、施工均符合要求,某乙的水井所挖水井泛水、涌沙,使某甲新房地基被掏空,致使该房被损坏。对此,某甲诉至法院,要求某乙赔偿全部损失约6万元。某乙以自然灾害所致,拒绝赔偿。 法院受理后,认为这一起复杂、疑难的案件,处理不好,可能导致矛盾激化。为此,该法院民庭进行集体研究,发挥集体智慧,做到集体把关,该案在事实查清之后,庭长决定先在庭内集体讨论。全庭审判人员(包括该案三名合议庭成员)共同参加,确定处理此案的基本原则,然后由合议庭出面调解。事后,该院民庭庭长在总结该案的经验教训时指出:“今后,凡是遇到重大、复杂、疑难的民事案件,不论是独任审理,还是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都要坚持集体‘会诊’的方法,群策群力,发挥集体智慧,均实做到集体把好政策、法律关”。 【问题】本案的处理程序及庭长的言论有何不妥之处? ????【案情】原告北方电镀厂,从1996年起,为该县汽车方向盘厂加工电镀零配件,到1998年7月,汽车方向盘厂欠北方电镀厂的加工费已达8万余元。1998年8月,汽车方向盘厂与汽车油箱厂合并,改名东风汽车制造厂。北方电镀厂向东风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时,该厂法定代表人以“原厂已撤销,厂长已换人,汽车方向盘厂所欠的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债务。为此,北方电镀厂在多次追索欠款均遭东方汽车制造厂拒绝的情况下,于1999年起诉到某区法院。 ????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参加合议庭成员之一的陪审员王小梅回避,理由是:王小梅是被告东方汽车厂厂长张大林的妻妹。经法院决定,准予原告的回避申请。对此,被告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理由是:1.王小梅是陪审员而非法院审判员,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2.本案当事人是东风汽车制造厂不是东风汽车制造厂的厂长,陪审员王小梅虽说是与张厂长有姻亲关系,但这里有个公私分明的问题。法院经复议,仍维持原决定。 【问题】1.被告申请有无道理? 2.法院决定是否正确?   诉讼参加人    【案情】周书礼是红星小学三年级学生,10周岁。张明强是红星小学三年级学生,12周岁。1998年12月15日下午放学后,周书书礼与张明强以及其他几个小朋友同行,一路上打打闹闹,做游戏。周书礼用一个小石子打伤了张明强的头部,张明强即捡起石子还击,因没有打着,张明强即解下腰间的皮带追赶周书礼,追上后,乘周书礼不备,用皮带朝周书礼的头打去,结果打伤周书礼的右眼,当即致周眼角出血。回家后,周书礼的父母立即将其送进医院。经检查,打伤了视网膜,住院做了手术,支付医药费9000元。经医生诊断,周书礼右眼视力受到严重损害,下降到0.3。出院后,周书礼的父亲周刚明以张明强的父亲张礼华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礼华赔偿损失。 【问题】如何确定本案当事人? 【案情】王红与其母谢玉芳在临近年关时上街购置年货,途经一个十字路口,当从人行横道上穿过时,谢玉芳被李华驾驶且系李华所有的出租车撞倒,左腿骨折。事故发生后,李华和王红迅速将谢玉芳送进附近医院治疗,交警迅速处理了现场。100天后,谢玉芳伤愈出院,共花医疗费7000多元。经交警部门调解,王红和其母要求李华赔偿7000元医疗费;王红在其母住院期未能上班的误工费1800元;王红奔波于家庭与医院之间乘坐的出租车交通费用1200元。李华认为医疗费用太多,表示只承担部分医疗费;对王红的误工费和交通费,李华认为是王红的自愿行为,不愿承担。双方协议不成,交警部门终结调解。之后,王红与谢玉芳作为共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两项请求:1.赔偿谢玉芳医疗费7000元;2.赔偿王红的误工费1800元,交通费1200元。 【问题】该案当事人是否正确? 【案情】顾经权外出打工,1990年10月外出以后,一直杳无音信。两年多后,顾经权的姐姐顾经霞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宣告顾经权失踪。经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于1995年底宣告顾经权失踪,并指定顾经霞为顾经权的财产代管人。1996年3月,王秀荣找到顾经霞,拿出顾经权在1990年8借款1万元的借款条,要求顾经霞偿还,顾经霞以顾经权已经失踪为由拒绝偿还。于是王秀荣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在诉讼中,顾经霞在顾经权家中发现了王秀荣借款给顾经权却以顾经权两台6千瓦的电动机为抵押担保的凭据,凭据写明还款必须返还电动机。顾经霞据此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原告返还电动机。 【问题】1.本案被告应当是谁? 2.本案反诉能否成立?应由谁提出? ????【案情】1993年5月15日,洛阳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委托洛阳市价格事务所(以下简称“价格所”)拍卖“152?500MHZ”无线传呼频率,双方签订了委托合同,明确了授权范围。根据委托协议,价格所在《洛阳日报》刊登了拍卖无线传呼频率的公告,并于同年5月18日下午在洛阳笑天影城歌舞厅进行“152?500MHZ”无线传呼频率公开拍卖。拍卖会由价格所主持,在拍卖会上宣读了拍卖的有关细则。5月18日下午,洛阳市电业局、洛阳市开拓仪器仪表公司(以以简称“仪表公司”)、洛阳市神州旅行社三家参加竞拍。洛阳市公证处派员到现场进行拍卖公证。拍卖开始时,主拍人宣布起价为18万元,加价幅度为5000元或5000元的倍数,仪表公司首先举牌报价18万元。之后神州旅行社举牌报价20万元,电业局举牌报价22万元。在电业局报价22万元后,无人举牌报价,主拍人重复道:“电业局报价22万元,还有报价没有?我最后再问三遍……”。主拍人在连问四遍“还有人报价没有”之后,敲响了锣声;并举手宣布“成交”。在锣声响后余音中,仪表公司代表喊了声有“有”,并举起了报价牌。对于主拍人敲响锣宣布成交,仪表公司提出了异议,公证人员认为“由主拍人规定最后电三次敲锣定音,但叫了四次,这次拍卖无效,重新再拍”。对此,电业局根据拍卖规定向公证人员提出异议,但未被采纳。电业局在明确表示不放弃已取得的无线传呼频率使用权的前提下,离开了拍卖现场。主拍人根据公证人的意见,继续进行拍卖,起拍为22万元。仪表公司报价24万元后,再无其他单位报价,主拍人敲锣定音,宣布以24万元成交。同年6月7日,管理办按照价格所所的拍卖通知,以洛市无办字[1993]06号文,批准仪表公司使用“152?500MHZ”无线传呼频率,并同仪表公司签订了频率使用缴费合同。 ????为此,电业局与价格所和管理办发生纠纷,并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以电业局为原告,价格所为被告,公证处管理办和仪表公司为第三人,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裁判,认定管理办与仪表公司签订的频率使用合同无效。 【问题】本案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是否存在问题。 ?? ????【案情】刘向华居住在甲市A区,有一幢一楼一底祖遗楼房共10间。1997年11月,刘向华去南京女儿处探亲,临行前将房屋交由自己的大儿子文学代管。1998年1月,文学家的邻居陈平向文学介绍了工商局干部王初存,并以居间人的身份要求文学将10间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初存。文学认为有利可图,便与其弟文才商量,同时征得文才的同意将其母所有的房屋10间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王初存。王初存购得房屋本欲住人,后发现房屋出租更为合算,又以每间房租500元的价格出租给陈丰收,租赁期限5年。1998年10月,刘向华从女儿处探亲归来,文学、文才向其母叙说房屋买卖经过,刘向华表示坚决不同意,于同年11月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该案的被告是谁? 2.陈平、王初存、陈丰收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案情】通东市共有A、B、C、D四个县和E、F两个区,市工会于1998年5月1日在位于E区的市工会礼堂举办了一场文艺演出。5月3日,《通东晚报》刊登了由该报记者王小声采写的一则消息:“——著名歌星林申申因不满市工会用国产汽车将其从通东宾馆接送到演出现场,演出时迟迟不肯出场,导致冷场达30分钟之久——”。林申申见此消息十分气愤,认为内容失实。该消息见报后,A、B、C、D四县的县报在征得《通东晚报》的同意后,均作了转载。《通东晚报》社位于通东市F区,《通东晚报》的发行范围为市属各区县。林申申以侵害其名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本案应以谁作为被告? ????【案情】刘天兵在农贸市场出售蔬菜,工商局干部谢为东认为其摊位影响交通,要求其另找位置,因刘天兵不肯,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中,谢为东因刘天兵抓住秤杆不放,使用右手猛砍其手腕,致使刘天兵右桡骨中段骨折。刘天兵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问题】该案被告应当是谁? ????【案情】1998年10月8日上午,王小兰女士抱着其刚满4个月的小孩,在经过一楼房时,突然发生天然气爆炸,致使王小兰和小孩均严重受伤,原来是吴刚家(二楼)天然气爆炸,其原因是,吴刚在家居住时间不多,长期在外出差,天然气塑料管被老鼠咬坏,发生漏气,从而引发爆炸。王小兰找到吴刚,要求其赔偿损失,吴刚则认为,自己的财产也遭受损失,同样是受害人,不同意赔偿。查明:吴刚所住房屋系所在甲公司所有;天然气供气单位是乙天然气公司。现王小兰欲起诉。 ????【问题】1.应当以谁作为被告? 2.吴刚、甲公司、乙公司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案情】1998年10月,刑警小王和小李追捕一抢劫案的逃犯张三,在与逃犯张三的搏斗中,刑警小李受重伤,最后制服逃犯,将其抓获。搏斗现场是陈木的一块萝卜地,由于搏斗激烈,致使萝卜苗被踩坏几十棵,现陈木要求赔偿。 【问题】应以谁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 ????【案情】李大仙(男)、刘晓美(女)夫妇共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1958年,李大仙在浦东临江区建有瓦房4间(二上二下)和一间披屋,其中东房底层一间由长子甲结婚居住使用;西屋底层一间,由次子乙结婚居住使用;李大仙刘晓美居住东屋楼上一间;女儿居住西层楼上一间;披屋作灶间使用。1967年女儿出嫁后居住在丈夫家。长子因其儿子A和女儿B都已近成年,底层一间不够使用。征得父母同意,又使用了西屋楼上一间。长子甲平时为人厚道,又孝顺父母,孙子A、孙女B也待两位老人不错,故长子甲一家深得李大仙、刘晓美夫妇偏爱。夫妇俩生前曾多次与邻居谈话时,夸奖长子甲一家,并说等他们百年之后,西楼上一间和东屋楼上一间给孙子A、孙女B结婚使用。虽然多数口头这样说,但未立遗嘱。1973年、1974年李大仙、刘晓美相继去世后,他俩原居住的楼上东间被孙女B结婚使用。1985年3月,甲和乙为门前场地使用发生矛盾,加上对甲一家占用父母房屋3间,而自己儿子结婚却无房屋,感到心中不平。于是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甲平等继承父母遗有的5间房屋和6件红木家具。诉讼中甲辩称:他对父母所尽义务多,且父母生前有意愿将东西楼上2间和6件红木家具给他的儿子A的女儿B。因此,他应继承东屋上下2间和西屋楼上1间以及红木家具。法院通知被继承女儿丙和孙子A、孙女B谈话,女儿丙明确表示不要父母遗产,A、B认为祖父生前有口头遗嘱,将楼上两间房屋和红木家具赠给他们,且他们实际上已接受。因此,楼上2间和红木家具归他们所有。一审法院认为,女儿明确放弃继承,不作为诉讼当事人;遗嘱不合法律要求,不具有遗嘱效力,故孙子A、孙女B不具有当事人资格。 【问题】法院确定当事人资格是否正确? ????【案情】沈炳之与付启星原系夫妻关系,1997年8月,沈炳之为同他人做生意,由付启星出面,向其朋友借款15000元。1998年8月,沈炳之与付启星因情感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在判决准予离婚的同时,判决15000元债务由沈炳之负责偿还。之后,债权人王高文多次向沈、付两人催要欠款,但沈、付二人相互推诿。付启星称,他与沈炳之离婚时,债务15000元,法院已判决由沈炳之负责偿还,对此欠款他无偿还义务。沈炳之则称,此笔借款,虽是我做生意用的,但不是他直接借的,这笔钱只能由付启星直接向他要。1999年1月,债权人王高文因催款无着落,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该案的法院即是审理沈、付二人离婚案件的法院。王高文的起诉请求是,要求沈炳之立即给付欠款15000元,同时给付利息。该法院立案后,追加付启星为共同被告。 【问题】法院追加付启星为共同被告是否正确? ????【案情】陈勇(男)、刘冬(女)系夫妻关系,生一子陈小礼。陈小礼6个月时被送到刘冬的母亲周小平处帮助抚养,现年5岁。陈勇、刘冬都想把儿子接回家自己抚养。周小平不同意,认为陈勇曾因盗窃罪服刑一年,其品德不端,可能影响小孩成长。陈勇、刘冬多次与周小平协商,均遭周小平拒绝,为此,陈勇提起诉讼,主张对陈小礼的抚养权,要求法院判令周小平送还陈小礼。刘冬向审判人员表示,反对其母继续抚养小孩,但碍于情面,不愿与其母对簿公堂。 【问题】本案当事人应如何确定? ????【案情】王忠、王金、王英、王兰、王龙和王风是同胞兄弟姐妹。其父母曾对6个子女在不同场合说过,他们老夫妻坐落在上海市新民街的房屋八间,由两个儿子各住一面,1990年和1992年其父母先后去世。1998年2月,王忠将北房三间,西北角房一间以16万元价款卖给徐小东。胞兄王金以王忠无权出卖房屋并要求继承此房为由,于同年6年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将王英、王兰、王龙和王风追加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徐小东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问题】1.追加王英、王兰、王风、王龙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正确? 2.徐小东能否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案情】李刚和范英系夫妻,有两个儿子,一个是李贵,在工厂当工人,另一个儿子李龙在内蒙古当兵。李刚和范英夫妇生活困难,又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多次要求其子李贵给付赡养费,遭拒绝,于是以李贵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贵给付赡养费。法院在审理中询问原告,是否要当兵的儿子李龙给付赡养费,原告亦要求李龙给付赡养费。法院便把李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问题】法院做法是否正确? ????【案情】常中兵在甲市有一幢160㎡的瓦房,共计10间,常中兵有两个亲生儿子常武和常文,常中兵在死亡前6年收养一女,取名常小兰。1996年常中兵去世时,以儿子常武、常文不孝敬自己为由,暗地写下自书遗嘱,遗嘱将10间房屋全部归常小兰继承。在常中兵去世后不久,常武捷足先登,将其父所遗房屋占为已有。常文得知后,要求与常武共同继承,一人继承一半,遭常武拒绝。常文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常武共同继承其父的遗产。人民法院立案后,常小兰闻讯从外地赶回,拿出常中兵生前亲自书写的遗嘱,要求自己一人继承全部遗产。 【问题】常小兰在诉讼中应处于什么诉讼地位? ????【案情】刘汉维于1997年8月,以购买汽车搞个体运输为由,向甲县工商银行贷款6万元,由其朋友李生庆和王伟立为保证人。李生庆和王伟拳头产品在与工作银行订立的书面担保合同中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刘汉维拿到银行贷款后即购置了汽车跑运输。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刘汉维跑运输刚满3个月,便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与其他车辆相撞,致使车辆报废。为了躲避银行追偿贷款,刘汉维自从车辆发生事故报废后,一直外出躲避不归。1998年8月,银行贷款归贷履行期届满。因找不到贷款债务人刘汉维,银行便找到保证人李生庆和王伟立,要求其履行保证责任,替刘汉维归还贷款,但遭到保证人拒绝,银行便以李生庆和王伟立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本案应当以谁为被告? ????【案情】胡为民在甲有住房一套。1988年胡为民调往外地工作,临行前,将该住房委托其弟胡为军代为照管。1998年2月,胡为民以信函委托其弟胡为军将自己所有的住房出售。依照胡为民的委托,胡为军以15万元的价格将该住房卖给刘冬成。事后,原来长期租赁居住该房的李长海提出,他因是该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要求胡为军解除与刘冬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将房屋出让给自己。胡为军以房屋已经出卖为由,拒绝了李长海的要求。为此,李长海以胡为军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他对该房的优先购买权,同时认定胡为军与刘冬成签订的协议无效。 【问题】应如何确定本案的当事人? ????【案情】1998年4月25日,河南路小学组织一年级学生到本市海城动物园春游。当天中午2时许,一年级一班教师李甲和王乙将学生带到小动物园门口,该小动物园对儿童免票,教师让学生进入园内游玩。该小动物园内有一正修缮的猴笼(已基本完工),笼内未装有动物,动物园也未给予上锁,亦未设置其他明显标志。教师李甲和王乙见学生们进入笼内玩耍也未予制止。同时,笼内还有其他学校的约二三十名学生。由于部分学生在笼内攀登笼内假山石,拉扯假山石之间的软梯,使与软梯连接的一块70cm×70cm的假山石被拉下,河南路小学一年级学生张明被挤压在石头缝中造成重型颅脑损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于是,死者张明之父张山江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河南路小学及教师李甲和教师王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问题】1.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 2.本案当事人应如何确定? 【案情】刘志雄与王小敏于1990年结婚,次年生一女孩,1997年4月,双方因经常发生争吵打架而分居。同年5月刘志雄因行骗被劳动教养3年。1998年3月,王小敏以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刘志雄离婚。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同时将双方婚后生子女判归刘志雄抚养。因刘志雄尚在劳教期间,其女便由刘志雄的母亲李玉英代为抚养。1999年2月,王小敏又以刘志雄正在劳动教养,抚养女儿既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又有害于女儿成长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由自己抚养女儿,诉讼中,刘志雄的母亲李玉英则提出,她要求坚持抚养小女孩。法院于是把李玉英追加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问题】1.法院追加李玉英为第三人是否正确? 2.本案当事人应如何确定? 【案情】1995年某村委会将苹果园平均分给各户承包,规定承包期5年。其中韩甲承包了40棵苹果树。1997年,村委会又决定全部收回果园,搞专业承包,发包给鲁乙为首的6人专业队,合同约定承包期10年。后因管理不便,经村委会同意,鲁乙等6人又将其中原来韩甲承包过的40棵苹果树转包给了刘丙。一年后,韩甲以其与村委会1995年的合同未到期为由,强行抢摘这40棵苹果树的苹果400多公斤,故引起纠纷。村委会调解不成,即宣布解除与鲁乙等6人的承包合同,准备重新平均分包到各户。鲁乙等6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刘丙则向法院起诉,请求韩甲返还400多公斤苹果。一审法院将韩甲列为被告,将村委会和刘丙列为第三人。判决后,村委会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认为应将村委会和韩甲列为共同被告,将刘丙列为第三人。 【问题】1.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2.对本案纠纷应如何处理? ????????3.韩甲、鲁乙等6人、刘丙及村委会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案情】曾东方与王冬美系再婚,各有两个小孩,曾东方所带的两个孩子为:曾光文、曾光武分别为13岁和11岁,两个均是男孩。王冬梅所带两个女孩:王桂花、王桂秀,分别为9岁和7岁。曾东方与王冬梅结婚后,于次年又生一男孩,取名曾光兵。3年后,曾东方因公死亡,其时曾光文已17岁。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召曾光文进其父所在单位当了工人。王冬梅一直不喜欢曾光文、曾光武二兄弟,现曾光文已当上工人,便借口其能自食其力,家中有困难,把曾光文、曾光武赶出家门。曾光文、曾光武无处栖身,只能与独身生活的爷爷曾舟平一起暂住。而王冬梅则与自己所带的两个女儿和再婚后所生一个儿子共同生活。 曾东方死后,留有一楼一底房屋6间,在曾东方与王冬梅再婚时有书面约定,6间房屋为曾东方个人所有。王冬梅把曾光文、曾光武赶出家门后,为生活之计,将6间房屋以12万元价格卖给了韩来东。曾光文得知后,便与其弟弟一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父亲遗留的6间房屋。诉讼中,吴向木向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诉称曾东方死亡前不久,曾将楼上三间房屋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自己,双方签订有房屋买卖协议,且已全部交清了房款(有曾东方亲笔书写的收条),只是由于曾东方突然死亡,未来得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经人民法院查证,曾东方确实在死亡前两天,往银行存入5万元现金。 【问题】以上人员将以什么身份参加诉讼? 【案情】五星音像出版公司和太空音像发行部协商,签订协议共同出版发行一盘由张甲、李乙、王丙、赵丁演唱的磁带。1998年6月,上述两个单位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后,在一县文化馆灌制了歌曲磁带。制作完成以后,根据协议,由太空音像发行部在A、B、C县进行发行。发行中,张甲、李乙得知自己的歌曲被灌制,以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他们的著作权为由,要求太空音像发行部予以赔偿,因赔偿费的多少难以达成协议,张甲、李乙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该案当事人如何确定? 2.本案是否为共同诉讼?如果是,属何种共同诉讼? 【案情】1998年10月的一天清晨,东方刚蒙蒙亮,一辆大卡车开到上海市某酿造公司厂区内,装运工厂制造酱油剩下的渣料。进行装卸作业的酿造公司临时聘用的来自安徽的民工,当然这次装渣是业余时间打工,所有费用由卡车司机胡甲支付。装运酱渣的卡车在倒车时,不慎装饰民工魏乙撞倒,不省人事,立即送到医院抢救治疗。当时,魏乙已产生失血性休克的症状,人命关天,医院方马上采取急救措施,同时火速通知酿造公司派人来为魏乙办理住院手续。但当时公司领导尚未上班,身为公司车间主任的李丙接到电话后,不假思索地在医疗费担保书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担保书的内容是:病人魏乙因急诊需入院,有关医药费用在病人出院时,担保人保证全部付清。 医院为救治魏乙,共花去医药费用共计6万余元,望着天文数字般的账单,靠打工赚钱的魏乙自感无力承担,于是在没有结账的情况下,悄悄溜出了病房。 为了追索医药费用的问题,医院同酿造公司、卡车司机胡甲进行过多次协议,但一直未取得结果。如今病人又不翼而飞,医药费用无人承担。于是,医院一纸诉状递进南市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支付医药费用6万余元,法院立案后,将魏乙和李丙列为共同被告,酿造公司和胡甲列为第三人。 【问题】1.法院对当事人的列法有无错误? ????????2.本案当事人应如何确定? 【案情】兴兴建筑公司是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红光建筑队实际是王红光个人出资兴办,挂靠在兴兴建筑公司名下,每年交纳管理费。1997年8月,王红光以兴兴建筑公司红光建筑队的名义向平安构件厂订购了40万元水泥构件,构件厂把水泥送到建筑队后,王红光说资金不足,3个月后一定给付这40万元,另加利息1.5万元,并由甲公司下属的A办事处作为保证人。不料在施工中,王红光的建筑队因工程事故,造成50余万元损失。3个月后王红光建筑队无力给付41.5万元的债务。平安构件厂找到兴兴建筑公司,要求其清偿债务。兴兴建筑公司以建筑队债权债务自理为由,拒不清偿。A办事处也无力清偿。无奈之下,平安构件厂只得向法院起诉。 【问题】如何确定本案当事人? 【案情】1997年12月工22日,某电子公司经销部(以下简称“经销部”)从某电子经销公司购买100台“奥林匹亚”牌彩电,付款提货后,将该批电视机交给某丝绸厂运输,双方约定,运到经销部后给付运费5000元。此前,电子经销公司与经销部曾有一笔购销录音机交易,经销部尚欠电子经销公司货款8万元,多次催款未果,遂起截留经销部所运彩电之念。因电子经销公司同期曾与经销部同地的某家电器公司签订购销500台彩电的合同,尚未能供货。电子经销公司遂派员与家用电器公司协商一起将经销部的彩电中途截下,卖给家用电器公司,丝绸厂运送彩电的汽车到达经销部所在城市时,电子经销公司和业务员谎称:“经销部未付货款,彩电先找个地方存放,等经销部付款后再交彩电”。送货司机信以为真,将彩电送至电子经销公司业务员指定的家用电器公司处。家用电器随即将彩电售出,丝绸厂司机发现彩电被截后,就向家用电器公司索要5000元运费后,返回。后经销部得知彩电被截,即起诉到法院,要求丝绸厂、电子经销公司和家用电器公司赔偿损失。法院立案后,把丝绸厂、电子经销公司和家用电器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法院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处理是否正确? 【案情】某村农民封玉德之妻陈秀芹于1993年病故。1995年10月,经人介绍,封玉德与聋哑人周云华结婚。婚后不久,封玉德发现周云华性格暴躁,不会料理家务,虽经多次说教,但周云华仅无变化,还回到娘家长期不归,影响建立夫妻感情。1997年6月,封玉德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即让其母赵英珍代办参加诉讼。人民法庭审理时,封玉德和赵英珍出庭,而周云华以有病为由没有出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双方同意离婚;除周云华带走自己的衣物外,封玉德于年底前向周云华支付生活补助费800元。 【问题】本案的处理有何违法之处? 【案情】】红光化工厂排放的化学废液污染了东风村村民甲和乙共有的鱼塘,使鱼苗全部死亡。两村民向法院起诉,要求红光化工厂赔偿损失两万元。 法院立案后,又收到东风村村民丙和丁的联名诉状,称红光化工厂的化学废液污染了他们各自的一块水稻苗床田,毒死了全部秧苗。因此,要求该厂分别赔偿每个村民三万元秧苗费。 【问题】本案中的两起诉讼属于何种共同诉讼?受诉法院可否将其合并审理?为什么? 【案情】刘辉、张丽夫妻育有二子一女。夫妻二人先后于1995年3月和12月去世,遗有房屋一栋。长子刘甲以其弟刘乙在外地工作和其妹刘丙已出嫁不需要房屋为同由,独吞了遗产房屋,随后又卖给了谢英。刘乙得知父母遗留的房屋被其兄独吞并出卖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弟兄二人平分遗产房屋。法院受理后,刘丙也要求参加诉讼,继承自己应得的房屋份额。法院同意刘丙参加诉讼,并通知谢英参加诉讼。 【问题】1、如何确定刘丙和谢英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为什么? ????    2、假设刘乙起诉只要求继承自己应得的房屋份额,而不是要求与刘甲平分, 刘丙也要求参加诉讼,继承自己应得的房屋份额,刘乙、刘丙和谢英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案情】原告孙甲系成年人,被告王乙,年仅5岁。原告诉称:被告王乙经常到原告家玩耍。1996年厦的一天,被告趁原告家人不备,将原告装有3000元人民币的烟盒拿走,原告要求被告监护人赔偿人民币3000元。被告则辩称,被告经常到原告家玩耍是事实,但没有拿到原告装钱的烟盒,因此,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系同村邻居,平时相处甚好,被告经常到原告家玩,原告对被告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1996年7月,原告为给自己的两个儿子办理城镇户口而准备了3000元人民币,装在烟盒中,放在炕柜抽屉里。同年9月,原告发现装钱的烟盒丢失。事情发生之后,原告认为系被告拿走,但被告父母予以否认,经镇法律服务所调解未果,于是起诉到法院。在审理中,原告提供和法院收集到如下证据:1.镇法律服务所在调解中向被告王乙取证时,王承认拿了烟盒(当时有录音为凭);2.证人张丙、陈丁(均系同村农民)证实,在诉讼前曾听王乙说过,他拿了钱;3.王乙曾看见烟盒中放钱,并能用手势表示钱在烟盒中的放法。法院认为,被告王乙虽年幼,但能正确表示意思,承认拿过原告装钱的烟盒,被告理应送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的规定,原告主张有理,但被告辨不清烟盒的具体钱数,可分部支付原告主张。为此,判决被告王乙赔偿原告孙甲人民币1000元。 【问题】本案对被告王乙承认的认定是否正确? 【案情】长乐村村民王良虎与城北村村民刘玉安为争一头母猪诉讼到人民法院。王良虎在诉状中称:他家养的一头黑色母猪于1998年11月16日丢失,丢失前未配种。丢失后,他向镇派出所报了案。1999年3月12日,听说在县化肥库草垛旁有一头黑色母猪,下崽三、四天没人找,他便同儿子去看,果然有一头黑色母猪,就赶回了家。第二天,刘玉安来到他家,称这头母猪是刘玉安家的,便强行把猪赶走。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他对母猪的所有权,并立即返还。审理中,王良虎提出以下证据:(1)母猪是1995年在镇上赶集时买的,买后不久,因同邻居朱文祥家的母猪抢食吃,左耳被咬掉一块;(2)母猪因咬自家的小鸡,被我用木棒将前腿打坏了,留有白印;(3)朱文祥证实,王良虎在他家邻居时,确实买了一头黑色母猪,左耳尖被他家的母猪咬掉一块。 刘玉安在诉讼中提出以下证据:(1)讼争母猪是他从邻居王铁家买来的,买时左耳就缺了一块;(2)由于母猪好跳圈,他在猪的脖子上拴了块木块,结果把前腿磨出了茧子,留下了白印;(3)王铁证实,他确实卖给刘玉安一头黑色母猪,卖出前,这头猪跑到村里的果园里,被果园养的狗把耳朵咬掉一块。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收集到以下证据:(1)鉴定人余诚的鉴定结论:母猪从配种到下崽需115天,黑母猪生产白色或花白的猪崽,只有用白色公母配种才有可能;(2)王良虎现在邻居史进生反映,诉讼前听王良虎的妻子刘苹说过,他家的母猪是11月底丢的;(3)镇派出所在1998年12月11日的台历上记载:“王良虎于11月30日丢失一头母猪,黑色,左耳朵缺一角。”(4)人民法院对讼争母猪的检查记录反映,该母猪为黑色,左耳尖缺一角,两前腿内侧有白色印记。 【问题】1.上述证据事实从理论上的分类各属于哪一种类? 2.上述证据事实从法律上的种类看,各属于哪种证据? 【案情】1998年3月,何兵在甲市人民商场购买了一台由甲市日用电器厂生产的山峰牌L-20型不锈钢电热淋浴器,价格为480元。同年4月,何兵又在该商场购买了由甲市无线电厂生产的双立牌GL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一台,价格35元。何兵之妻李小兰用该淋浴器洗澡时,由于该淋浴器突然漏电,而漏电保护器也失效,致使李小兰被电击死亡。何兵遂找到人民商场,要求赔偿损失。商场认为,淋浴器和漏电保护器只是代销的,出现质量问题应由产品制造者承担,和本商场没有关系。后来,何兵又分别找到日用电器厂和无线电厂,要求赔偿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造成其妻死亡的损失。日用电器厂和无线电厂均称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对方产品质量问题,相互推诿,不愿承担责任。何兵于是以人民商场、日用电器厂和无线电厂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   【问题】1.本案原告何兵应对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   ????  2.被告对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      【案情】原告吴兰芝的代理人称:1998年5月22日下午5时许,邻居尤玉岭与原告10岁的儿子魏军发生口角,原告吴兰芝去阻拦,被尤玉岭打伤背部、左肩和胸部。原告被打后,浑身不适,当时就躺下了。到第四天,她开始畏寒畏冷,背部胸腹部疼痛。经市第三医院检查,诊断是“脑蜘蛛网膜和消化道出血,与外伤诱发有关。”同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下列证据:(1)市第三医院诊断证明;(2)街坊陈凤英证实,5月22日那天下午,曾亲眼看见尤玉岭在毒打吴兰芝。   被告尤玉岭的法定诉讼代理人辩称:1998年5月22日下午,我奇儿与原告孙子魏军发生口角,魏军的奶奶吴兰芝闻讯从屋里冲出来,用污秽之语言骂我女儿,尤玉岭一气之下,随手打了一下吴兰芝的左肩,吴兰芝则狠狠踢了尤玉岭一脚,后被尤玉岭的同学孙萍劝开。尤玉岭也一再声称,她只打了吴兰芝左肩一下,孙萍当时在场,可以作证。关于原告方提出的诊断书,我请教了好几位大夫,他们都认为肩上被打一下,一般不会导致脑蜘蛛网膜和消化道出血。所以,我请求人民法院请医学专家对吴兰芝的病因重新诊断。另外,吴兰芝声称,她被打后“浑身不适”不可信,因为当天晚上,与吴兰芝同街的李辉斌亲眼看见她带着魏军去看电影。   【问题】1.原告提出的法律事实和证据事实,哪些是待证事实?   ????  2.被告提出的法律事实和证据事实,哪些是待证事实?     【案情】1997年7月上旬的一天,85岁的老妇人王凤兰向某区法院诉称:30年前,红卫兵抄家时,因怕被抄走,曾将三只金戒指和~副金耳环临时交给邻居邓家宝代为保管。事后去取时,邓母说已交出了,我信以为真。但不久,邓家兄妹为金戒指发生争吵,我方知东西仍在邓家,并未在文化大革命时交出,便去上门索要,哪知邓母矢口否认,反说我陷害她家,现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金戒指和金耳环。 进才的母亲买的,邓母则说是1956年请周青木买的。邓家认为王凤兰在胡说,要求法院追究她的诬告责任,法院在调查中收集到下列材料: 1.张某证实:邓、王两家原来关系很好,王家较富裕,邓家常向王家借钱,王凤兰完全有可能将金戒指和金耳环交邓家保管。 2.李某证实:1967年红卫兵确实抄过王凤兰家,王凤兰在抄家时,曾离开现场到邓家。 3.黄某证实:1968年王凤兰曾托我向邓家要过金戒指和金耳环。当时邓母说,已将东西交给了居委会的高主任。 4.高主任证实:我根本未收到邓家交来的金戒指和金耳环。 5.杨进才证实:听我母亲说,他帮邓家代买过金戒指。 6.杨母说:我从来未帮邓家代买过金戒指。 7.周青木说:1956年,我曾帮邓母代买过金耳环,没有代买过金戒指。 8.薛某证实:听别人说,邓家宝与杨进才在一个单位工作,两人平时关系很好。 9.蒋某证实:1968年夏天,邓母曾对我说过,王凤兰怕被抄家把三只金戒指和一副金耳环寄放在她家里。 10.汪某证实:1968年春天,我在邓家玩时,邓母曾拿出三只金戒指、一副金耳环给我看,说是别人寄放在她家的。 11.季某证实:王凤兰为人老实、善良,不可能巫告邓家。 【问题】1.上述材料是否都是证据?????     2.上述证据材料中,从证据的理论分类来看,分别属哪一种类?????     3.法院能否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 【案情】徐正林以王汝德为被告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徐正林诉称,我与被告王汝德虽然相识,但并无多少交往。1998年3月12日下午,我们在公共汽车上相遇,他邀我去他家玩,我同意了。一进他家门,他就赶紧关闭大门,然后对我说:“你借我的5000元钱已经一年多了,马上还我。”当时我感到莫明其妙,我根本没有向他借过钱,于是同他进行辩解。他不但不听我的辩解,反而举起拳头大叫道:“你今天要不还钱,看我怎么揍你。”边说边冲了过来,我见无处躲避,又打不过他,便跳上窗台,从窗口跳了出去,跌成重伤,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8600元。我要求王汝德赔偿我的全部医疗费和两个月的误工工资。 徐正林在诉讼中提供了以下证据:(1)徐正林的同事杨飞翔证实:“3月12日下午和徐正林一起回家,在公共汽车上,他遇见一个熟人,他和那个熟人下车后一起走了。”(2)王汝德的邻居戴远征证实:“3月12日下午,我下班回家,还未进楼,就见有人从王汝德家的窗口跳下来跌伤了。”(3)市第二医院开的医疗费收据8张,共8568元和诊断证明。(4)单位出具的关于徐正林月工资额的证明。 被告王汝德辩称:1996年我和徐正林相识。他自称在房管部门工作,我就想托他买一套价钱便宜的住房,他表示愿意帮忙。从此以后,我多次请他来我家做客,盛情招待。1997年元旦,徐正林在我家坐时说:“搞房子不存在问题。”又说:“要快过年了,手头紧得很。”我当时就借给他3000元钱。后来我多次找他都避而不见。1998年3月12日下午,我在公共汽车上遇见了徐正林,就邀他来我家,并要他归还欠我的3000元钱。他不仅不还欠款,还耍赖,说:“不还钱,你也没办法,空口无凭。”我就守住门口不让他走。他见我家是二楼,窗口离地面不高,就自己从窗子跳下去,我也来不及上前阻拦。我认为他跳窗跌伤不是我的责任,向我要求赔偿毫无道理。相反,我要求徐正林还我欠款3000元。 王汝德在诉讼中提供了以下证据:(1)王汝德的同事易水淼证实,1997年元旦,王汝德请我去他家过元旦,他还请了徐正林。席间,徐正林说缺钱用,王汝德就借给他3000元钱。(2)王汝德的22岁的女儿王淑英证实:3月12日下午,爸爸带着徐正林回来,悄悄对我说:“他想赖帐,你把录音机打开,把我们说的话全部录下来。”后来,我听见他们争吵,就从里间出来准备劝阻,见爸爸站在门口,徐正林向窗上爬,爸爸和我过去拉,但没有拉住,徐正林迅速跳了下去。(3)磁带一盘,录音内容有:“你借我的3000元钱现在该还了吧!”“不就是3000元吗?我为了搞房子花了。”“你到底还不还?”“我没有钱,我就是不还,反正也没借条,空口无凭,你能把我怎么样?”“你今天不还钱,就休想走掉。”“哼,我从这儿也能走。” ?? 【问题】 1.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在法律上属于哪一种类?理论分类如何? ??????    2.如果以上证据均查证属实,对本案事实如何认定? ?? 【案情】原告李国昌诉称:他出差常住被告陈晓芳工作的旅馆,于是同被告陈晓芳及其丈夫(另一被告)都很熟悉。1997年9月16日,当原告又出差住进陈晓芳工作的旅馆时,被告邀请原告到他家吃饭,并向原告提出借款5000元买东西。原告第二天即把5000元人民币借给被告,被告二人书写了借据。1998年2月,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时,被告找种种借口予以推辞。之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债,未果,故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原告提供的证据有二被告书面的借款条的复印件一份,原告称,借条原件已丢失。 ????二被告辩称:他们承认向原告曾借过5000元钱,并给原告留下过借据。1998年2月,原告找到被告还钱时,被告无钱偿还,提出用被告秦志华的摩托车来抵押,原告表示同意。于是被告的摩托车作价5000元归原告所有,以偿还5000元借款,同时从原告手里要回了借据,并予以销毁。因此。借款已经偿还,不同意再给付原告5000元借款。 ????审理中,双方各持已见,争议较大。双方无法提供其他证据。 ?? 【问题】 1.本案的证明对象是什么?谁应负举证责任? 2.根据现有证据,如何认定案件事实? ????【案情】甲物贸公司诉乙实业公司货款纠纷案。原告甲物贸公司诉称:1998年8月8日,被告乙实业公司派其所属陶瓷装饰分公司工作人员沈成到原告处购买“川路牌”排水管等材料,价款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被告取走材料后未给付材料款,虽然原告方多次催收货款,被告找借口予以拒绝,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并支付利息。 ????在诉讼中,被告辩称:我公司从未派人到原告处购货,也未收到该批货,故不承担责任。 ????原告甲物货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告乙实业公司将该批货物全部销售给丙建筑公司所属设备安装分公司,并于同年8月30日向丙建筑工程公司开出了13份发票,其货物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均与原告供的货一致;(2)同年10月15日,丙建筑工程公司将部分货款3万元划到乙实业公司帐户。 ????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有:(1)1999年3月25日下午,法院审判人员对沈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沈成承认销售给丙建筑工程的排水管材料是从甲物贸公司购进的那批货;(2)1999年3月30日上午,对丙建筑工程公司设备安装分公司20号工程工段长王平所作的询问笔录,工段长王平说,丙建筑工程公司设备安装分公司所购的排水管材料为“川路牌”,是由沈成经办的,时间大概是8、9月份。 ????在审理中,被告乙实业公司提出销售给丙建筑工程公司的材料是从吴晓处购得,但却称现找不到此人,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 【问题】 1.本案的证明对象是什么?应由谁负举证责任? 2.根据上述证据,能否认定原告所主张的事实? 【案情】1998年7月26日,北京晚报第一版刊登了一篇实习生朱小明写的题为“飞蝇聚车间,杂物堆墙角,某饮料厂昨被罚款”的批评报道。该报道内容如下: ????本报讯(实习生朱小明)以生产酸梅汤而闻名京城的老字号A饮料厂,昨日竞因不卫生被市卫生防疫站食品监督人员处以1700元的罚款。市计算机一厂前不久购进1000瓶北京A饮料厂生产的山楂密果汁,几名职工饮后恶心、腹泻。市防疫站经检验后,通知禁止该批成品出厂销售。7月19日,市防疫站的监督人员到A饮料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没吸取教训,灌装车间苍蝇多,原料红果片中存在飞虫杂质,剩余饮料不倒,仍无成品库。监督人员要求该厂限期解决问题。昨日进行复查,卫生状况有所改进,但改进不多,桂花酱桶盖上依然有早虫,墙角乱堆杂物,房屋破损不堪,消毒池不及时放消毒液。 ????该报道见报后,A饮料厂即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明责报道严重失实,侵犯了A饮料厂的名誉权。原告诉称:报道称我厂因不卫生于25日被市卫生防疫站罚款1700元,然而我厂至今未收到任何部门对我厂作出的罚款决定各罚款通知,而且卫生防疫部门7月19日7月25日的两次检查报告中,均只字未提文中所述的“灌装车间苍蝇多”的问题。由于被告严重失实的报道,用户纷纷退货,使我厂受到严重经济损失,同时侵害了我厂作为闻名京城的老字号的名誉。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登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问题】 1.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应提供哪些证据? 2.本案的特证事实有哪些? ????【案情】刘晓庆诉新华社解放军分社成都军区记者站A记者侵害名誉权一案。A记者在成都出版的《家庭与生活报》发表一篇文章题为“大明星偷漏税款百万,毛阿敏是小巫见大巫“。文章写道,笔者在采访全国七届二次人代会期间,从可靠人事获悉,尤为主赫赫有名的四川籍女明星,近年来偷税上百万,有关部门已准备起诉,中央一家权威新闻机构也已采写好了稿件,正准备海内外播发。但这位大明星、政协委员颇有神通,找到高层实权人物为其说情,于是检察机关停止起诉,那家中央新闻机构的独家新闻也被枪毙。文章最后还指出:“一些明星也精于走权力的门子,凭他们的脸蛋,地位,巴结上几个握有大权的人物,岂不容易!有权力保护,偷漏税款算得了什么。那位偷漏税款上百万的大明星,之所以化险为夷,正是仰仗于斯。” 看到文章后,刘晓庆认为文章中所指的“大明星”、“赫赫有名的四川籍女明星”、“政协委员"就是指她本人。于是提起诉讼,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问题】 1.本案哪些属待证事实? 2.刘晓庆应提供哪些证据? 【案情】刘大华和吴小英系夫妻。1998年lO月2日上午,刘大华和吴小英夫妇进入某超级商场购物,根据超市的要求,刘、吴二人将其手提包存放于超市寄包处,寄包处服务员给刘、吴夫妇一个38号金属牌,离开超市时凭金属牌领取手提包。寄包是免费的。在刘、吴夫妇买好所需物品,准备取包离开超市时,寄存处服务员找不到刘、吴夫妇寄存的手提包,便告诉他们,手提包被别人取走了,超市愿意赔偿。刘、吴夫妇认为其包中有手机两部,寻呼机两只,还有其他一些物品,价值万余元,要求超市赔偿1万元人民币。超市认为刘、吴夫妇要求太高,不同意给付1万元的赔偿费。于是,刘、吴夫妇以超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超市赔偿丢包损失1万元。 刘、吴夫妇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寄包金属牌一个;(2)购买手机的发票两张;(3)购买寻呼机的发票两张。 被告方某超市认为,寄包处有明显的告示语:“贵重物品告知寄存处单独保管”,否认原告丢失包中有手机两部和寻呼机两只,只承认赔偿300元。被告没有提供其他证据。 【问题】 1.本案的待证事实有哪些? 2.原告举证是否充分?能否证明其主张的成立? 3.你认为应如何根据举证责任来处理该案? 【案情】原告唐某与余某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在调查虾塘周围的环境时,发现某市造漆厂的工业废水排人塘内,这将严重威胁虾苗的生长和生命,为此,唐、余二人要求造漆厂采取排污措施。造漆厂以所排废水量有限,不致毒死虾苗,以及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唐、余二人的要求。在唐、余二人的再三要求下,造漆厂同意根据国家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规定,与唐、余二人签订防治废水污染虾塘的协议。协议规定:造漆厂于1998年底前对排水渠道作改道处理。在此之前,唐、余二人投放虾苗时,应事先通知造漆厂派员观看。 其后如有虾苗死亡,应及时通知厂方,由双方验证是否为厂方所排废水毒死。否则,造漆厂不负任何责任。 1998年5月,唐、余二人在未通知造漆厂的情况下,投放虾苗30000尾。投放后,唐、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10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造漆厂检验、,造漆厂虽然对唐、余二人没有通知厂方即投放虾苗的行为表示不满,但厂方仍派员一同到现场查看。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死虾约5000尾。厂方把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化验结论是:虾苗死亡可能是排出的废水毒死,但不能肯定。但市环保部门对造漆厂排出废水的检验结果是:造漆厂排出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由于唐、余二人同造漆厂之间关于如何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唐、余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诉讼中,原告唐、余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1998年5月16日购买30000尾虾的发票,发票载明了单价及总金额;(2)原告与村里签订的承包合同;(3)估算死虾5000尾的书面材料,原告及被告派到现场查看人员都在上面有签名。 被告不同意赔偿,提出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防治废水污染虾塘的协议;(2)市商品检验出的化验报告;(3)市环保部门的检验报告。 【问题】 1.上述证据材料属何种证据? 2.本案证明对象是什么?由谁负举证责任? 3.你认为原、被告双方是否完成其举证责任?如何认定本案事实? 【案情】1990年11月,原告李××、王××诉称,贾××所著《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在主题思想、语言内容、章节段落、事实排列等方面抄袭了其编著的《溥仪的后半生》、《溥仪与我》二书,总抄袭量达70%以上,贾××虽曾应邀为李××口述回忆溥仪事迹时帮助做过记录,也帮助采访和整理了一些溥仪生平资料,但这些仅属劳务性帮忙,并非为参与创作。另外,贾××未经同意,就在《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中使用了溥仪日记,未刊手稿以及李××本人的回忆资料,又侵害了李××对上述文稿享有的相应著作权。 为了澄清有关李××口述回忆,贾××记录的“二三万字”素材涉及的争执点,是贾××根据李××的口述的现成文字记录,还是贾××在口述过程中有新的启发和提示下再加工整理成文字的问题,双方于1991年9月4日在庭审过程中有如下辩论: 原告:这“二三万字”的回忆材料,虽然是贾××的笔迹,但是由李××口述,贾记录的。李说一句,贾记录一句,贾仅起个录音机的作用。因此,这部资料,应属于李××的作品,不存在贾××的整理问题。 被告:这“二三万字”是我与李××为合作写书前由我收集整理的素材,也是合作的证据之一,从这部素材的内容、语言、文字来看,如果没有别人帮助整理和进行文字加工,就李××现有的文学语言能力,确实不具有这种口述水平。而且这些资料也并非完全都是李××口述的,我记录整理的。其中不少只是根据李××口述的线索,我又进一步收集整理加工而成的。 为了证明李××所具有的文学语言能力,被告方向法庭提出,“是否请李××当庭讲解一下这‘二三万字’的资料中所引用的唐诗的含义?” 对此,原告方律师回答:“李××文化水平不高,讲不了”。 【问题】 1.最后一句,原告方律师的回答是属于证据? 2.原告律师能否代当事人承认事实? 【案情】 罗世超系复员军人,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工商银行存有一千元活期。1988年9月15日罗发现其存折被偷,16日上午银行一开门即去挂失。储蓄员一按电脑,告诉罗存款还在,叫罗交2元挂失费,10天后再正式办手续。10天后罗又是银行一开门营业即去办手续,但储蓄员一按电脑,却告诉罗其存款15日已被人取走。罗起诉要求银行赔偿,银行拒赔,理由是:①挂失前取走的一律不赔;②银行规定凭折取款;③银行电脑出了毛病,款被取走后未消号,可总结教训,退回2元挂失费。罗世超认为银行应当赔偿,理由是:银行规定的取款条件有九条,其中一条是取款时要审查,取款人所填取款单的帐号、户名应与存折相符,而小偷取款时在所填的取款单上将罗世超填为罗世起却未被银行发现,此系银行失职。对此,银行认为中国人写字均这样,字迹了草不易分清楚。 【问题】此案中原告应就自己的哪些“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案情】章某是河南遂平县农民,刘某是重庆市江津县农民,两人为连襟关系(即其妻为两姐妹)。1987年1月刘某写信给章某,称四川木材便宜,但资金不足,让章某贷款二万元,自己出资一万元,合伙做木材生意。同年3月初,章某在河南遂平县工商银行贷款二万元汇入刘某的银行账户。同年四月底,两人外出做木材生意未成,各自回家后因结算发生纠纷,章某将刘某诉自重庆市江津县法院,要求刘某归还尚欠的八千元人民币。其理由是:他汇给刘某的二万元,经多次催要,刘某只汇回一万二千元,剩下的八千元拒不归还。刘某辩称:我除汇给章某一万二千元外,章某还拿走了六千元现金,两人外出做生意所花的二千多元差旅费均由我垫付,根本不存在我欠章某钱的问题,为做木材生意我在外面跑了半年,他还应付我的工资才对。 【问题】此案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案情】??原告王某,女,66岁,家庭妇女。被告刘某,女,30岁,工人。王某向法院诉称:某日早上,我与刘某在公共汽车站等公共汽车,汽车进站时,刘某为躲避汽车将我撞倒在地,使我右腿胫骨骨折,在医院作手术花了5000元医药费,要求刘某赔偿。刘某辩称:当时王某站在我的前面,两人距离很近,她为躲避公共汽车突然后退,我因抱着小孩躲闪不及,她撞在我身上后已坐在地上。因此,我对她受伤没有任何责任,不存在赔偿问题。原被告双方均提不出在场的证人,法院经多方调查亦未收集到除双当事人陈述以外的其他证据。医院认为,像王某这样年龄的人,无论是被别人撞倒,还是自己不慎摔倒,都有可能导致胫骨骨折。 法院在研究本案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和如何对案件进行处理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双方都提出了“主张”,双方都负有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举证责任,当案件真相无法查清时,应当判决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王某的医药费。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王某对刘某提出了赔偿的主张,应承担证明其主张成立的举证责任,刘某只针对王某的指控作了辩解,未提出主张,不应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当案件真相无法查清时,应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医药费由王某自己负担。 【问题】你认为哪种意见正确?为什么? ???? 【案情】 黑龙江省甘南县农民朱某向法院起诉告本村电工于某,称于某在变压器上接动力线铡草,因接混了线,烧坏了自己的落地式收录机,要求赔偿。于某对此予以否认,反问朱某有何凭证?并提出为何电灯炮还亮着,保险丝未烧断?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向两位有经验的电工张某和李某请教,得到的答复是:一般的动力线(380伏)接到民用线上(220伏),收录机马上会烧坏冒烟,电灯炮能挺短时间,但亮度会增加,保险丝一时不会烧断。 于某在事实面前只好承认赔偿,法院遂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问题】张某和李某两位电工的陈述能否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为什么? 期间、送达    【案情】甲市中级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6年3月8日郊西信用社给甲市气化燃料厂贷款50万元,担保人是甲市石化实业公司的前身甲市经济开发区谷水第一加油站。当年气化燃料厂资金全部投入超能燃料公司,在郊西信用社无异议的情况下,超能燃料公司自愿承担气化燃油厂的还款责任。因为超能燃料公司没有如期偿还借款,郊西信用社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甲市中级法院制作调解书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其中给郊西信用社的调解书由其诉讼代理人天平律师事务所王律师签收。 ????郊西信用社不服调解书,向甲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原审调解书漏列担保单位为当事人,使其逃脱法律责任;诉讼代理人王律师没有被授予签收调解书的权限,王律师代签调解书是越权代理,其代理行为无效,因此,郊西信用社不承认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问题】诉讼代理律师是否有权代当事人签收调解书? ????【案情】原、被告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86年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生有一子。1992年后,被告与他人来往密切,并有不正当两性关系。1995年12月,被告离家不归,与原告分居且不给付孩子的抚育费。为此,原告于1997年10月向区人民法院起诉,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感情尚未破裂,并表示为了孩子暂时不同意离婚。区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双方各持己见,未能达成协议。1998年4月14日区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当原告问审判员何时可以重新再结婚时,审判员顺口便说:“只要过了15天上诉期后,原告未收到被告的上诉状就可以结婚了。”过了15天上诉期后,原告未收到被告的上诉状,便于5月15日与中学时期的同学登记结婚。事后得知,被告于5月2日通过当地邮局,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了上诉状。5月8日市中级法院收到上诉状,10天后,市中级法院通知了一审法院。 【问题】本案法院有哪些违法之处? ????【案情】1995年8月16日,韩玉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吴忠明赔偿医药费800元。由于起诉状不符合法定格式要求,审判人员告知原告3日内进行补正。 ????法院于8月18日立案受理,8月26日向被告吴忠明发送了起诉状副本,并告知其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0日内提出答辩状。后经被告提出申请,法院同意将答辩期限延长5日。 ????经过审理前的准备,法院决定在9月4日开庭审理此案,遂于9月2日将出庭通知书交给原告12岁的小孩带回家(该小孩所在学校紧靠法院),同时,又叫一位回家休假的县政府干部将出庭传票顺便带给被告人。 ????开庭审理后。法院判决被告吴忠明赔偿医疗费用等780元。审判人员通知双方当事人9月10日到庭审判,9月16日,法院把判决书送达原、被告,并告知原、被告,如不服判决,可在宣判后第2天起15日内提出上诉。被告吴忠明不服一审判决,于9月28日通过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二审法院经审查,受理了被告的上诉。 ????【问题】1.指出本案中涉及到的期间和期日。 ??????    2.指出本案中的指定期间和法定期间。???? ????????3.指出本案在适用期间和送达方式方面的错误。 ????【案情】高某(男)与王某(女)均系粮库工人,两人在工作中相识后恋爱结婚。婚后生有两个孩子。后来高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王某以高某犯罪,夫妻感情破裂为理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高某在答辩中表示,要让自己抚养一个女孩(由其父母代养),便同意离婚。否则,不同意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高某犯罪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王某的离婚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小孩抚养问题,因高某正在服刑,且刑期较长,无力抚养;其父母又已年迈,故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两个女孩随原告王某生活。 【问题】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和判决书用何种方式送达? ????【案情】金某是金家独生女儿。解放前,因父亲早逝,生活困难,金某随母外出帮佣,家中祖传的3间房托其堂兄照管。后来其堂兄在未征得金某母女的同意的情况,便将3间房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文化大革命”后,金母亦去世,金某回家要求收回房屋时,方知其堂兄已将产权变更登记,其堂兄拒绝将3间房屋归还金某。金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3间房屋产权属自己所有,并要求被告立即归还3间房屋。一审判决这3间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 ????金某不服判决,回家后即四处打听,聘请律师代为诉讼。恰逢此时,连日阴雨,山洪暴发,冲毁道路,交通中断,邮政不通,金某无法按期递交上诉状。待洪水退后,恢复交通时,金某拿着上诉状立即赶到法院,但上诉期已超过10天。 ????【问题】金某还能否提出上诉?   法院调解    【案情】原告周兰英,被告李小玉系邻居。1997年5月30日,原告周兰英在自来水管旁洗衣服,被告李小玉前去接水,不慎将水溅到原告身上。为此,双方发生吵骂,进而相互揪在一起殴打。被告用手打原告的后背及面部,将原告打倒在地,造成其左身外伤性耳膜穿孔和右眼下脸面肿,原告为治病休息了25天,医疗费用等共计860元。双方因赔偿费用问题经多次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故周兰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李小玉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亲属护理费共计1200元。被告李小玉认为,原告的伤虽是其打伤所致,但引起此纠纷的发生双方均有责任,故只同意赔偿500元人民币。 ????法院立案受理后,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征求双方的调解意见时,原告不同意调解,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损失。被告方同意法院主持调解。承办该案的审判人员考虑到双方是邻居,朝夕相处,低头不见抬头见,为避免矛盾激化,加强邻居之间的和睦友好,决定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原告方坚持要求被告赔偿1200元,被告方却只同意赔偿500元。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审判人员说:“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被告同意赔偿的数额又过低,我看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50元,我是取你们所说数额的平均数。”对此,原告和被告均不同意,于是审判人员把原告叫到一间办公室单独做工作,审判人员对原告说:“被告的母亲是区委干部,而且人家请了律师,你老太太说得过人家吗?而且判决说不定还给不了你850元呢,因为你也动手打了被告,只不过她的伤比你轻点,现在被告也不要求你赔,我看你接受我的建议对你今后也有好处。”原告周兰英听了这番话后,心里仍不太愿意。但嘴上还是表示:“我听法院的,审判人员说怎么赔就怎么赔吧!”然后,审判员又把数告单独叫到一边做工作。审判员对被告李小玉说:“你同意赔偿的数额实在太低,原告是60多岁老太太,你30岁,身强力壮,打伤原告致其休息25天,责任都在你身上。我建议你赔偿850元是比较少的数额,我们判决肯定会高于850元的赔偿额。我同你的母亲还是比较熟的,我看你还是接受我的建议。”听到这些话以后,被告还是内心不太同意,但仍向审判员表示:“既然如此,我就同意赔偿850元。”于是在审判人员双方做工作的情况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李小玉赔偿原告周兰英经济损失850元;诉讼费用50元各负担一半,本调解书生效后5日内履行。法院审判员告知第二天上午到法院领调解书,但庭审当日达成协议后,要求原、告被告双方在送达回证上签下了姓名。第二天上午,原告到法院找到审判人员表示赔偿太少,不同意昨天的调解。审判人员把制作好的调解书递给原告,并说:“调解书现在送给你,你已经签字了,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不得翻悔。”???? ????【问题】本案的调解有何违法之处? ???? ????【案情】杨大红和申万刚系夫妻。1996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7年12月25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1999年1月,因申万刚与其单位女同事关系爱昧,夫妻时常为此发生争吵。1999年元月,杨大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离婚。被告申万刚认为,他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表示愿意改正过去的不良行为,坚持不同意离婚。一审法院立案后,依法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杨大红和被告申万刚离婚。???? ????接到一审判决,申万刚表示不服,依法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依法进行了调解。经过二审法院法官多方耐心细致地做劝说工作,被上诉人杨大红承认他们仍有一定的感情,表示同意与上诉人申万刚继续共同生活,放弃离婚打算。在二审法院调解下,双方和好。办理该案的二审法院审判员告诉双方当事人说:“你们和好了,案件就此了结,因为和好的离婚案件,不用制作调解书。现在把结婚证退还给你们。” 【问题】二审法院审判人员的说法是否正确? 【案情】彭勇诉丁三妹离婚一案,经某县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⑴ 彭勇与丁三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⑵ 婚生女儿彭丽由丁三妹抚育,彭勇每月付女儿抚育费250元;⑶ 双方共有的一台长虹牌彩电和容声牌电冰箱归彭勇所有,其余财产归丁三妹所有。 原、被告双方按照法院的通知于达成协议的第三天到法院领取调解书时,丁三妹向审判员声明,她不同意离婚,并拒绝领取调解书。 【问题】⑴ 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⑵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此案应当怎样处理?   财产保全、先予执行    【案情】甲市万通家具厂与甲市展示艺术会社于1996年5月10日签订了租赁合同,双方在合同约定:万通家具厂承租展示艺术会社的场地销售家具等商品。展示艺术会社除在家具厂销售过程中向其提供销售发票及代缴税款外,每年向其收取租金50万元,分两次支付。半年后,万通家具厂向艺术会社交付了25万元租金,而艺术会社要求其交付全部租金,并且扣留了万通家具厂尚未出售的各种家具。万通家具厂于1996年12月20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展示艺术会社立即返还扣押物,并赔偿损失。在诉讼中,原告万通家具厂于同年12月28日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予以保全。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后,原告万通家具厂于1997年1月6日又以家具价格浮动而影响其销售利润和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对先予执行审查后,作出了先予执行裁定。被告展示艺术会社分别于1997年1月3日和9日,就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提出了复议申请。受诉人民法院在复议期间,中止了裁定的执行。 ????【问题】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有无错误? ?? ????【案情】1996年1月19日,北京市飞达电子公司从北京市佳星电器公司百货批发部购买美颂牌700A-1型收录机30台和美颂牌700G型收录机20台,单价395元,货款总计18750元,飞达电子公司将这批货物售给他人后,一直未将货款付给佳星电器公司百货批发部。1995年6月至1996年3月,佳星电器公司百货批发部委托飞达电子公司代销若干录像机、录像带和各种收录机。经双方结帐后,飞达电子公司处尚存供销的48台收录机,既未付款也未表示退货。多次追收货款及货物未果。1997年7月3日,佳星电器公司百货批发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飞达电子公司及时给付货款和返还代销物。一审判决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在上诉期内,原告发现被告正准备把代销货物运到河北省某地,于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问题】原告应向哪一个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案情】1996年3月7日,张学军以自己所有的3间房屋作抵押从信用社贷款8万元,开办了一个小服装厂。1996年4月21日,张学军委托吴继树帮助购买布料,交给吴继树现金5万元。吴继树收到钱后,根本没有替张学军购买布料,却将部分款用于自己购买了录像机、音响、照相机等。事后,张学军多次找到吴继树索要该笔款项吴继树总是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拖着不还。1997年3月初,由于张学军未归还信用社贷款,信用社限其1个月之内归还8万元借款及利息,否则,将依法变卖张学军抵押的3间房屋,以清偿借款。为此,张学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继树立即归还5万元欠款及利息。由于信用社要求归还贷款的期限仅一个月,否则,将变卖原告用于抵押的3间房屋,严重影响其生活,故原告向法院提出了先予执行申请。 【问题】法院能否裁定先予执行? ????【案情】长沙市某农工商贸易公司和北京市某干鲜果批发部在石家庄召开的业务洽谈会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购销广西早期蜜橘合同。合同约定,长沙市农工商贸易公司于1996年8月底前供给北京市干鲜水果批发部广西早期蜜橘3000件,每件50斤(每筐装50斤橘子),每斤单价为1.05元,共计货款15.75万元;所供密橘每斤不小于5个头(每斤橘子不能超过5个),并且每件橘子腐烂程度不能超过5个橘子;收货后10日内将全部货款及运费付给农工商贸易公司。同年7月26日,农工商贸易公司按合同约定将3000件蜜橘运至北京西直门火车站。北京市干鲜水果批发部在卸车时发现靠近车门的几十件橘子还可以,每件没有几个烂橘,但在车厢里边的橘子,每件里面有许多烂橘子,甚至有的烂掉7、8斤左右。为此,水果批发部把3000件橘子运回仓库后,马上给长沙农工商贸易公司拍了两封加急电报,要求其速派人来就商谈烂橘子处理问题。但是,农工商贸易公司收到电报后,却置之不理,于同年8月10日给水果批发部拍了一个电报:“请速汇款。”在这种情况下,又因天气太热,怕橘子放的时间越长、烂掉越多,水果批发部就组织人力把烂橘子从每件里挑出来,以每斤0.9元的价格将3000件橘子全部处理了。 ????1996年9月初,农工商贸易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干鲜水果批发部立即给付货款和运费。同时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万元,并提供了相应担保财产。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冻结了被告银行存款30万元。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首先违约,在被告及时拍电报要求原告来处理问题时,原告不作任何答复,主要责任在原告方。被告为避免损失扩大,及时采取措施把橘子处理掉。是完全正确的,但卖掉后橘子的实际所得货款应给付原告,由于存款被冻结被告遭受到了一定经济损失。 【问题】 1.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有无不当? ????2.存款被冻结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案情】王波以性格不和,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与陈艳丽离婚。在诉讼中,王波突然来到法院对审判人员讲:“昨天下午我下班回家,发现家里的彩电、冰箱、空调等电器都被被告陈艳丽转移走了。”审判人员经过查实,随即传唤被告陈艳丽,要求其将转移的东西搬回。陈艳丽称:“上述电器都是结婚前我家买的,属于我的婚前财产,我有权搬走。”审判人员认为,这些财产是否属于婚前财产,有待于调查,因此坚持要求被告陈艳丽搬回,被告则坚持不搬。于是,审判人员以陈艳丽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为由,对陈艳丽罚款300元,并要求陈艳丽搬回家具物品。陈艳丽不服,申请复议。 【问题】1.陈艳丽转移电器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审判人员的做法是否正确? 2.对罚款决定的复议如何进行? 【案情】1998年12月10日上午10时许,某人民法院对蒋小光诉孟小中离婚一案进行公开审判。在审判长宣读离婚判决书期间,被告孟小中无视法庭纪律,先是吸烟,而后将其子打倒在地,挑起事端,并扑向原告。此时孟小中的兄弟,孟亮中、孟辉等人也闯入法 庭哄闹。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法庭按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2款关于“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的规定,决定对孟小中立即采取拘留措施。当法警上前对孟小中实施强制措施时,孟小中立即采取拘留措施。当法警上前对孟小中实施强制措施时,孟小中极为抗拒,孟亮中、孟辉中等人也一哄而上,围攻、谩骂审判人员和法警,并夺去手铐。对此,审判人员和法警口头制止无效。孟氏三兄弟继续哄闹,并殴打法庭工作人员,抢夺法警执行职务的戒具。审判长见状,即鸣枪警告,孟亮中上前掐住审判长的脖子,摁着头往汽车上撞。法警见状,再次鸣枪警告,孟亮中等扑向法警抢夺枪支,法警被迫开枪制止,击伤孟亮中的腿部。后派出所干警赶到现场,才共同将事态制止。经当场勘验。 具法院认为,孟小中、孟亮中、孟辉中三人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审判人员和法警,抢夺干警执行职务的戒具和枪支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庭的秩序,严重阻碍了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由于其行为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侵害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公务活动秩序,且情节严重,因此,孟氏三兄弟均以构成妨害公务罪。原审理蒋小光诉孟小中离婚案件的合议庭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对孟氏三兄弟妨害公务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判,依法判处孟亮中有期徒刑3年;孟小中有期徒刑2年;孟辉中有期徒刑6个月。 【问题】1.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本案的处理是否正确? 【案情】某区法院受理了王明章诉胡兰花的离婚起诉。审判人员对双方做了许多耐心细致的劝说工作,双方思想仍难以统一1997年3月9H,审判员前往王明章处再次做和好调解工作,但王明章仍表示要坚持离婚,最后审判员说:“既然双方思想难获一致,本月15日下午2点钟开庭审理本案,你顺便通知一下胡兰花。”3月15日下午开庭时,胡兰花得到了王明章的口头通知,但未到庭。审判员当即填写了一张传票,让王明章捎给胡兰花,决定本月20开庭。3月20日开庭时,胡兰花仍未到庭。审判员又打电话亲自通知胡兰花,决定本月25日开庭审理。3月25日开庭时,胡兰花还是没有到庭。于是,审判员决定拘传胡兰花。???? ????【问题】1.法院的决定是否正确????? ?????????? 2.本案可不可以缺席判决??? ????【案情】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某贸易公司委托,指派邓律师代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由于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邓律师便同委托人一起,去找法院主管经济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汇报。副院长说:“案件是经济庭办的,解决不了,他们会给我汇报,我不能背着办案人员答复你们。”邓律师便离开了院长办公室。过了一会儿,邓律师感到问题没有解决,又回到院长办公室,副院长拒绝接待,并叫邓律师出去。邓律师说:“我是法律工作者,你怎么能用这种态度对待我呢,我就是不出去。”于是双方发生争吵。副院长说邓律师干扰他的工作,对他进行了人身攻击。便叫法警把邓律师带到办公室外,用手铐铐在一棵树上。邓律师三次要求小便,都无人理睬。直到法院院长开会回来看到此情况,才叫人解开。事后,副院长补办了拘留证。???? ????【问题】1.副院长有哪些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行为????? ????????2.邓律师的行为能否适用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案情】1993年6月,甲市机械厂从乙市物资配套公司仓库提走钢材116.5吨,计货款56万多元,经多次讨要未果。1995年10月,乙市物资配套公司起诉到乙市某基层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机械厂同意于1996年4月30??前付清欠款18万余元。???? 调解书生效后,机械厂未能按期履行义务,物资配套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1996年5月23日向机械厂送达执行通知。执行中达成协议(和解),机械厂用一台里程表上显示16万公里的桑塔纳轿车(当时不知是里程表已坏,后物价部门估价值5.5万元)抵偿14万元,余款4万元于同年6月20日前一次付清。???? ????6月20日到后,机械厂仍未履行义务,法院根据配套物资公司的申请,恢复了对原调解书的执行,1996年9月25日,法院两名执行人员与申请人配套物资公司的两名代理人同乘一辆本田面包车去机械厂执行。上午11时20分,法院将机械厂日产轿车一辆扣押,该厂司机拒收扣押文书,并煽动一些不明真相的农民围攻干警,法院干警当即决定,先将扣押车辆开走。12时30分左右,机械厂厂长王刚峰带领甲市公安局人员将配套公司两名代理人及法院执行公务车辆强行带到甲市公安局。公安局把被扣车辆的驾驶证、钥匙返还机械厂王刚峰,并让配套公司代理人同王刚峰协商。配套公司代理人在与王刚峰交涉时,王指挥他人将配套公司一名代理人绑架到车上带走。执行人员及另一名代理人在公安人员保护下,逃离甲市。 【问题】甲市机械厂厂长是否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能否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情】原告甲诉被告乙伤害赔偿,诉讼中法院要乙所在单位提供乙的工资及奖金记录。乙所在单位领导及财会人员称:我们发工资没有记载,领来的钱发给职工就完了,奖金更没有记录。法院多次讲明,要依法协助法院调查取证,拒不协助属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但乙所在单位仍不提供工资和奖金记录,于是,法院对该单位罚款3000元,之后,限期提供乙的工资和奖金记录。乙所在单位认为,反正已被罚款,仍拒不提供。法院又决定对该单位罚款5000元,同时决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800元,并决定拘留5天。 【问题】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案情】1996年4月12日,被告向原告购买卡板纸4000令,每令单价为72元,共计货款28.8万元,并委托原告代办托运。同年7月2日,原告按照合同要求将全部纸张运至被告处,被告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事后,原告索要货款时,被告以所供纸张不符合规格为由,拒不付款,为此,原告于1997年6月起诉到法院,同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存款30万元。法院审查后作出保全裁定。在去信用社查询和冻结被告存款时,向信用社送达了财产保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信用社立即查询和冻结被告的存款。该信用社主任以计算机不能正常使用为由,拒不查询和冻结。第2天,法院审判人员又到信用社要求查询和冻结被告存款,发现昨天被告已经把在信用社的存款40万元全部划走,同时查实,信用社主任称计算机不能正常使用,是欺骗审判人员,是为被告划走其存款提供机会。于是,法院决定,对信用社及其主要负责人信用社主任,以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裁定为由,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对信用社罚款2万元,对信用社主任决定拘留8天,同时罚款1000元。???? 【问题】法院适用强制措施是否正确?   诉讼费用    【案情】孙春花与胡龙生1984年3月自愿登记结婚。1988年胡龙生辞职下海做生意,几年的辛苦经营,胡龙生赚了一大笔钱。于是胡龙生的思想逐渐发生变化,在外拈花惹草,最后与甲女青年非法同居。在家经常借故打骂妻子,对儿子的学习也从不关心。1994年2月胡龙生以性格不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孙春花离婚。法院通知胡龙生预交了800元案件受理费。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胡龙生和孙春花的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诉讼费用800元由原告胡龙生承担。胡龙生离婚不成,对其妻变本加厉,经常打骂,公开与甲女青年同居。6个月后,胡龙生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孙春花离婚。法院通知胡龙生预交了800元案件受理费后,依法立案受理。受理中,孙春花“从一而终”的封建思想很重,认为离婚不光彩,坚决不同意离婚,拖也要拖胡龙生到老。而胡则表示坚决要离婚,法院经多次调解,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后法院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胡龙生和被告孙春花离婚;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详见清单);儿子随孙春花生活,胡龙生每月付给生活费300元;诉讼费用800元由原告胡龙生承担。?? 【问题】法院两次对诉讼费用承担的判决是否正确? ????【案情】原告某装潢公司与被告某运输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装潢公司诉称:被告以欺诈方式与我方订立合同后,逾期少交租赁物,且所交的租赁物不合格,导致我方重大经济损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判令被告返还押金,预交租赁费计15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1万元。 ????被告运输公司答辩并反诉称: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履行中,被告没有违约事实。而且原告长期不付租赁费已构成违约,故请求判令原告返还汽车六辆,支付租赁费34万元,偿付违约金10万元。???? ????一审法院通知原告预交了案件受理费9000元,被告反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一审判决原告负担诉讼费用13000元,被告负担诉讼费用17000元。对一审判决,被告不服,依法提出上诉,其上诉请求是,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判决中第三项:“原告返还被告六辆汽车”改判为“被上诉人将六辆汽车修复完好,经年检合格后,返还上诉人”。一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通知上诉人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即按一审案件受理费总和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问题】法院通知上诉人交纳30000元上诉案件受理费是否合理?上诉案件受理应如何交纳?   诉和反诉    【案情】天山食品厂与宋文明在1995年5月签订了一份肖像权使用合同。该合同约定:天山食品厂从1995年至1997年12月31日之间使用宋文明的肖像作为天山食品厂生产的汤圆心的包装袋的画面,天山食品厂按约定向宋文明给付酬金。1997年下半年,天山食品厂与宋文明协商续签合同,但双方因酬金支付问题达不成协议,故未能续签合同。1998年4、5月间,宋文明在多个商场柜台上发现天山食品厂印有自己肖像的汤圆心出售。宋文明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山食品厂赔偿侵犯肖像权的损失。 ????诉讼中,被告天山食品厂称:宋文明的肖像照片是天山食品厂专门请知名摄影专家拍制,其肖像照片属于创作作品,其所有权为天山食品厂所有。现宋文明擅自将此肖像照片交其他食品厂使用,导致天山食品厂汤圆心销售不畅。据此认为,宋文明实施了对天山食品厂著作权的侵犯行为,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决宋文明赔偿天山食品厂的损失。合议庭合议后认为,被告天山食品厂反诉不成立,不予合并审理。???? 【问题】法院认为反诉不成立,不予合并审理是否正确? ?? ????【案情】甲市光明中学下属的经营管理处于1995年2月9日与王东方签订了小新街186号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王东方承租小新街186号房,使用面积为54平方米,用于经营五金、交电等。每月租金4000元。合同签订后,光明中学按约定把房屋交给承租人王东方使用。但王东方却不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截止1997年6月30日,王东方共欠租金45000元,学校派人多次催收,但王东方以无钱交租金为由,置之不理。于是,学校起诉到法院,诉讼请求为:1.终止与王东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由原告收回房屋;2.判令被告王东方立即给付拖欠的租金45000元,并按合同支付滞纳金14000元。 【问题】本案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存在几个何种性质的民事之诉? ????【案情】江莲花因分娩住进甲市妇保医院,以待生产。5天后产下一女孩,出院时发现女孩是畸形且有先天性疾病,便怀疑是医院换婴。所以离开医院时拒不要小女孩,也不给付住院费和医药费。医院多次与江莲花协商均无结果,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医院提出何种诉讼??? ????【案情】1979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了某食品公司在火腿上使用的“金华”商标。1982年8月2日,该县食品公司同意将“金华”商标转让给甲市食品公司,并同甲市食品公司共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转让申请。1983年3月14日,经过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金华”火腿商标转让给甲市食品公司。 ????1984年6月,甲市火腿公司成立后,曾与甲市食品公司协商申请使用“金华火腿”商标,但甲市食品公司不同意。1984年11月,甲市火腿公司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老牌金华火腿”商标,1985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回其申请。甲市火腿公司又申请注册“双龙”牌火腿商标,1986年3月核准注册。甲市火腿公司在申请注册期间,先后制作了“双龙金华火腿”商标皮印10套,标印20套,发往与其联营的三个生产厂家,生产“双龙金华火腿”。到1986年底,甲市火腿公司共售出标有“双龙金华火腿”商标的火腿7000只,计重5万斤,共获得14000元。甲市食品公司发现甲市火腿公司在火腿上使用“金华”字样后,多次与其协商,未果。最后,起诉到人民法院,其诉讼请求是: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问题】甲市食品公司提起的诉讼属何种诉讼? ????【案情】胡天生和胡天兰系姐弟,由于其母早逝,二人由其父胡文康养大。胡天兰出嫁后在外地工作。1990年6月胡文康因患病生活难以自理,姐弟俩协商,其父胡文康到胡天生家居住。胡文康在其子胡天生家居住时间不长,胡天生便开始找茬与其父吵闹,不久胡天生即以其父难以相处为由,提出不愿与其父住在一起,于是胡天兰将其父接到自己家里住。1995年8月,胡天兰因患急病去世,之后,胡天兰的丈夫请求胡天生把其父接回家赡养,但胡天生置之不理,为此,胡文康一直住在胡天兰丈夫赵仁厚家里。 ????1998年2月,胡文康因病去世,留下遗产5万余元。胡天生与赵仁厚因分割遗产意见不一致,发生纠纷。胡天生以赵仁厚无继承权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其父的5万元遗产由自己一人继承,诉讼中,赵仁厚认为原告胡天生没有尽赡养义务,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胡天生无继承权,胡文康的遗产由自己继承。 【问题】赵仁厚提出的请求法院判胡天生无继承权,胡文康的遗产由自己继承的意见是对原告的反驳,还是反诉? ????【案情】甲市居民高正义,居住于甲市棉纺厂旁。1992年,棉纺厂在住房南面盖了5层高的楼房,使高正义的房间终日见不到阳光。接着棉纺厂又在高正义住房的西窗边建起一个永久性厕所,造成高正义住房内臭气熏天,无法生活,严重影响了高正义全家的身体健康。在高正义与棉纺厂多次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高正义提动手扒坏了棉纺厂的厕所。于是棉纺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正义修复被扒坏的厕所,并赔偿一定经济损失。在审理中,高正义提出,棉纺厂的楼房影响他家住房的采光,厕所臭气熏天,严重影响其全家的身心健康,必须将此厕所彻底拆掉,并要求棉纺厂赔偿—定经济损失。 ?? 【问题】高正义提出的反诉是否成立? ????【案情】A贸易公司与个体户王小华有长期购销业务关系,过去信誉一直都很好。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A贸易公司拖欠王小华6万余元货款未付。1997年8月6日,王小华到A贸易公司催付货款,A贸易公司以暂时没有钱为由拒付。在A贸易公司收款时,王小华发现公司仓库内停放一辆崭新的装载车,价值12万余元,于是心生一计。他找到A贸易公司经理,谎称已联系到B公司需要装载车一台,经理正为装载车销路发愁。双方一拍即合很快达成销售装载车协议。当天下午,王小华即把装载车开回自己的住处,然后,王小华打电话告诉A贸易公司经理:“你公司欠我的货款,限你在5天内还清,否则,将以低价变卖装载车充抵拖欠的货款。”A贸易公司经理方知上当,立即派人与王小华协商。但王小华在未收到货款前,拒绝返还装载车。于是,A贸易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小华立即返还装载车。被告王小华以“扣押原告装载车是因为原告欠自己的生铁货款,扣押装载车时已限期原告赎回,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将货款付清”为由,提出“请求法院判令将原告的装载车判归被告变卖后以抵折原告欠被告货款”的反诉。???? ????【问题】王小华提出的反诉是否成立?   第一审程序    【案情】原告郭洪祖系塘坝村村民,1992年8月,A县同成食品公司征用原告村的土地,根据协议,同成食品公司将郭洪祖等7位村民招收为公司合同制工人。1993年郭洪祖因违反劳动纪律被公司辞退。郭洪祖被辞退后即向A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同成食品公司补给郭洪祖部分奖金和补偿金。但对于郭洪祖要求返还劳动力安置费7200元的费用,仲裁委员会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1995年5月,郭洪祖向A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同成食品公司给付7200元劳动力安置费,并恢复其农业户口。 ????被告同成食品公司辩称本公司已按土地征用协议给原告办理了工人招收手续,同时办理了农转非。国家并未规定征地招工的劳动力违反劳动纪律不能辞退,也未规定必须退还因违反劳动纪律被辞退的征地招工的劳动力安置费。 ????A县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只能由被征地单位统一安排使用,不得发给个人。郭洪祖以被告不能履行安置其劳动力出路为由,要求退还劳动力安置费,缺少法律根据,其不具备要求被告返还劳动力安置费的主体资格,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问题】本案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否正确? ????【案情】孙宇平与曹雷系大学同学,毕业后二人都分配在某轻工科研所工作,二人关系很好,往来密切。1997年2月曹雷去日本自费留学。他父母早丧,唯一的姐姐又远嫁外省,因此将自己居住的私房委托孙宇平代管,共有四间房。双方言明,孙宇平对该处房屋可以自住,也可以对外出租,租金用来支付房屋维修费用,剩余部分作为孙宇平的代管房屋报酬。1998年5月,住在该代管房屋隔壁的章大军经房管、城建部门批准,将自己私房拆除,准备建二层楼房。打地基时由于同曹雷的房屋靠得近,致使该房屋在侧墙壁出现裂缝。住在该房内的承租人首先提出异议,并告知代管人孙宇平。孙得知后,要求章大军不要施工,先协商一个解决的办法。章大军不同意,继续施工,致使该房屋的裂缝增大,墙壁多处出现倾斜和大的裂缝。后经街道办事处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孙宇平代管的房屋出现裂缝和倾斜,原因由有关部门鉴定。为避免继续损害,章大军的楼房施工时,应尽量避免大的振动。靠近曹雷私房的地基不再挖深。待章大军楼房竣工后,再协商解决曹雷私房的损害赔偿问题。后经有关部门鉴定,曹雷的房屋之所以发生倾斜和裂缝,直接原因是章大军楼房施工靠近曹雷住房挖地基所致。孙宇平即要求章大军赔偿损失,但遭到章大军拒绝,孙宇平无奈,于1998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章大军赔偿损失。章大军答辩称,该私房所有人是曹雷,而非孙宇平。孙宇平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问题】孙宇平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吗? ????【案情】朱合理于1998年3月9日上午到甲市工商银行某储蓄所存款16000元,将填好的单据和16000元交给营业员。营业员由于粗心,在填写和打印存款单时,写成160000元,即多加了一个“0”。朱合理拿到存单一看,没有说什么就回家去了。当天下午,朱合理到工商银行用上述存单取款15000元。储蓄所在核对帐目时发现缺少十多万元,经查帐、核对单据查明系朱合理的存单打印错误,即把存款"16000元”打印填写为"160000元”,工商银行储蓄所第二天即派人找到朱合理,说明情况,要求改正存款单。但朱合理不同意,他认为他就是存款160000元。无奈之下,甲市工商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朱合理存款数额为16000元,载明160000元存款单无效。???? ????法院对起诉状经过审查认为,原告甲市工商银行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其理由是,即使按原告甲市工商银行所述,被告朱合理实际存款16000元,由于其工作人员粗心出错,误填写为160000元,被告已取款15000元。被告仍有1000元存于原告处,因此,原告的民事权益并未受到侵害,因而不能作为原告起诉。甲市工商银行只能是不按"160000"元支付,由朱合理向法院起诉,在诉讼中作被告。???? ????【问题】法院不予受理是否正确????? 【案情】原告刘元平诉被告黄文刚归还欠款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刘元平突然患病死亡,于是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在中止诉讼期间,人民法院经多方查证,始终未发现原告有继承人,于是人民法院终结了诉讼。终结诉讼6个月后,自称是原告刘元平兄长的名叫刘元安的人突然来到法院,要求法院恢复诉讼,自己以继承人身份参加诉讼。 【问题】法院能否恢复诉讼程序? 【案情】1998年8月9日,原告陈文清向人民法院诉称:被告陈肖宇的牛车往地里运肥时,经过他的承包地,损坏了他地里的庄稼,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 被告陈肖宇辩称:牛车拉肥往田里运是事实,但没有经过原告的承包田,更不要说损坏原告田里的庄稼,并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人。 法院立案后,经过调查和庭审查明,庄稼的损失系刮大风造成,并非被告牛车运肥时造成,遂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问题】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是否正确? 【案情】伍龙彪诉何小明、马小亮人身伤害赔偿,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何小明和马小亮对原告伍龙彪的损失1800元负连带赔偿责任。何小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马小亮一人对伍龙彪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二审结案后,何小明以伍龙彪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伍龙彪由于错告而造成的自己的交通费、误工费、律师代理费等损失2000元。???? 对于何小明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当事人为诉讼而支付的交通费、误工费、律师代理费是每一起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必须的投人,不能以此为民事权益争议而提起诉讼。因此,原告何小明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另一种意见是:何小明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其请求能否成立,是涉及的实体权利问题,需要实体审理后才能解决,故应当立案受理。?? 【问题】你同意哪种意见??? 【案情】肖晓红和韩大才系青年夫妻,二人因一时斗气,肖晓红起诉到法院要求与韩大才离婚。某市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准予原告肖晓红和被告韩大才离婚。被告韩大才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夫妻一时斗气发生纠纷,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肖晓红在其同学、亲友的劝说下,表示不离婚。一天,二人同时来到市中级法院,找到办理该案的审判人员说明情况,并同时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 【问题】如果你是承办法官,你是否同意他们撤回上诉和起诉? 【案情】1995年1月20日,杨中明与张晓兰虚报年龄,在A县三桥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手续,同年10月30日,张晓兰生育一女,取名杨玉红。1996年11月2日,原告张晓兰以感情不合为由起诉至A县人民法院,请求与被告杨中明离婚,法院立案后,三桥乡人民政府在普查婚姻登记情况时,发现杨中明与张晓兰结婚时均未达到法定年龄,有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即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之规定,于1996年12月21日撤销了杨中明与张晓兰的结婚登记,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12月22日,在双方父母及村民委员会干部主持下,杨中明与张晓兰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1.女儿杨玉红由杨中明抚养,张晓兰不负担子女抚养费;2.双方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杨中明付给张晓兰经济帮助费500元。现已履行完毕。 针对此案,在程序上如何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理由是原告起诉目的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被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无效并解除;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已达成协议,在继续诉讼已失去实体、程序意义,故应裁定终结诉讼。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理由是,虚报年龄骗取结婚证是一种违法民事行为,法院应依法确认当事人婚姻关系无效,以体现法律威严,并用判决形势认可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当事人婚姻登记的效力,认可当事人就财产、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最后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动员原告撤诉。???? 【问题】你赞同哪一种意见? 【案情】程龙平与赵国中结婚后生一女孩赵艳。1997年9月,程龙平以感情不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赵国中离婚。法院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原告程龙平表示坚决要求离婚,被告赵国中表示同意,对女儿赵艳的抚养问题,原告提出,要求女儿赵艳随自己生活,但被告应每月付给赵艳抚养费1000元,被告只同意给300元,原告程龙平还提出,自己下岗摆摊所借10000元借款,被告应承担5000元。被告认为原告向其娘家借钱是事实,但绝对没有借这么多。第二次开庭时,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后多次电话、传呼与被告联系未果。法院向被告处送达传票时,邻居均告知不知被告下落。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吴某告知原告程龙平:“现被告不应诉,我们有没有办法通知他到庭;另外,你与被告对子女赵艳的抚养问题、所借债务问题等,在第一次开庭中均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判决,你最好申请撤回起诉算了。” 【问题】1.你认为审判员向原告表示的意见是否正确? 2.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情】原告王长刚诉称:我同被告甲市第七小学于1992年10月2日签订承包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开办的校办工厂(教育印刷厂)由我承包经营10年,承包费每年2万元,共计20万元,一次性交清但合同才签了3年,被告方却单方擅自提高承包费,甚至对我的经营横加干涉,给我造成经济损失4万元。???? 被告甲市第七小学辩称:原承包费确实太低,尤其是随着物价上涨,每年上交2万已显失公平。???? 法院在诉讼中查明:甲市第七小学开办的校办厂实际是原告王长刚出资20万投资所建,利用被告的名义,纯粹是为了利用国家对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本质说是一种逃税行为。后来,当事人双方就承包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但法院裁定不准原告撤诉,判决认定合同无效,同时送达《民事决定书》对原告王长刚罚款1000元,对被告甲市第七小学罚款1万元。???? 【问题】法院裁定不准撤诉以及罚款是否正确??? ?? 【案情】1995年3月12日,卫双武因做服装生意缺钱,向谢洪刚借款10000元,并书写了借据,载明年息为20%。后来,卫双武因一场火灾将全部服装烧毁,无力偿还谢洪刚的借款。谢洪刚虽然多交催要,但均因卫双武无力偿还而作罢。1998年4月,谢洪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卫双武立即归还借款。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卫双武突然患病死亡。经查明,卫双武系独身,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只有遗产5间房屋。???? 【问题】本案是否应终结诉讼????? 【案情】1975年某市体委的游泳教练李方与某化肥厂的王美丽相识恋爱。不久,李方被极左路线分子诬陷有政治问题而被关押审查。王美丽没有因此而疏远李方,而时常在看守不注意给李方送饭、送衣,多方安慰。后来,李方被释放,安排在市游泳馆工作,王美丽利用李方工作的便利条件,常常带女友免票出人游泳馆,曾被人查出过两次,李方很难堪,劝阻她,但王美丽不听劝阻。1977年,王美丽提出要求与李方登记结婚。李方觉得王美丽急躁、任性,不太适合自己,但因为有过一段患难之交,不好拒绝就答应了。婚后不久,王美丽因违章操作被厂方责令检讨。王美丽硬要其丈夫与厂方交涉要求厂方收回成命。因李方不肯,王美丽又哭又闹,摔砸东西。李方遂送她去市精神病医院检查,医生诊断她有精神分裂症。经入院治疗1年,王美丽精神状态明显好转,回厂继续上班,后来,李方调入市体工队当游泳教练,工作繁忙,时常很晚回家,引起王美丽怀疑,王美丽经常跟踪李方,闯入训练场地,扰乱队员训练。此后,王美丽多次被送进市精神病医院治疗,均无效。1996年5月,李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美丽离婚。诉讼中,法院指定王美丽的父亲王明华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王明华在咨询邻居有关离婚的法律问题时,邻居们告诉他肯定会判离。王明华认为,自己和老伴年龄都大了,一旦女儿离婚,势必要回家来,自己和老伴难以承受这种生活负担,于是同老伴商量,决定采取躲避态度,不愿做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出庭,审判员找王明华谈话,王明华一口拒绝。法院依法传票传唤后,王明华仍拒不到庭。 【问题】本案应传王明华到庭,还是缺席判决? 【案情】何东明与陈洪系好朋友。1994年5月,何东明从陈洪处借款5000元用于房屋装修,由于双方系好朋友,未写书面借条。1997年6月双方因小孩打架而发生纠纷,互相不来往,见面也不打招呼,陈洪于是向何东明索要5000元借款,陈洪不但不归还借款反而矢口否认借款事实,无奈之下,陈洪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法院收到起诉状后通知陈洪不予受理。理由是,陈洪未提供有关证据。 【问题】法院通知不予受理是否正确????? 【案情】1993年12月,厉小元经吕明付介绍与东方印染厂建立了联系,并领取了工作证,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1994年3月,吕明付和厉小元持东方印染厂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去广东省,与广东某丝织厂签订了购销涤纶布的合同。吕明付在未与东方印染厂联系的情况下,擅自提取涤纶布,印染后发往外地销售,并将货款占为已有。事后,某市丝织厂依据吕明付、厉小元与其所签的合同,向东方印染厂追回了涤纶布的货款。东方印染厂支付货款以后,多次寻找吕明付和厉小元,均无下落,便于1997年3月以吕明付、厉小元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中,法院无法传唤到被告到庭应诉,被告二人一直长期在外。对此案的处理,法院内部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一直长期在外并不等于下落不明,长期在外可能是因为工作需要等原因而无法回家,以至于无法开庭,因此,应适用诉讼中止。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被告长期在外,属下落不明,法院无法送达传票及法律文书,应采用公告送达方式,人不到庭应诉的,即可缺席判决。 【问题】你认为哪种意见正确????? 【案情】任忠厚与王艳丽系夫妻,两人同住于某市A区。1997年元月,任忠厚以夫妻性格不合,经常吵闹,致夫妻关系难以维持,夫妻感情以彻底破裂为由,向A区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被告辩称,性格不合是原告的托词,经常吵闹是原告寻衅闹事,家庭关系是原告故意破坏,原告离婚的真正原因是第三者插足,表示绝不离婚。???? 法院经过调解,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开庭审理以后,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判决书于1997年4月6日生效。1997年9月11日,任忠厚以与前次请求离婚相同的理由,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王艳丽离婚。次日,王艳丽也以第三者插足,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同一法院起诉,要求与任忠厚离婚。对于任忠厚和王艳丽二人提出的离婚请求,法院均以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又未满6个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问题】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 【案情】苏冲球与罗小叶1995年11月相识并恋爱,1997年6月登记结婚,同年10月1日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苏冲球与罗小叶一起共同生活了20天,于1997年1月罗小叶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与被告苏冲球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决定用普通程序审理,用公告方式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在公告期内,被告苏冲球出现,并到庭应诉。被告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被告出现后,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结婚时间短,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才20天,而且财产争议不大,于是,决定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问题】1.法院开始决定用普通程序审理是否正确? 2.法院后来决定改用简易程序审理是否合理? 【案情】陈文梅从集市上以1000元的价格,买来一辆胶轮大车。三天后,又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个体运输户张文生。一天,张文生在给化工厂送砖块的途中,被李庄村干部李玉柱截住。李玉柱问张文生:“你的大车是谁的?”张文生说:“是我买的。”张文生将砖运到化工厂,大车被李玉柱扣住,说:“这车是我村1个月前丢失的大车。”因而,双方发生纠纷,李玉柱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文生归还大车。张文生说:“这大车是1个月前,我以1500元的价格从陈文梅处买来的,你们可以查证。” 【问题】本案能否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审程序    【案情】1997年10月8日,甲县玉龙乡新庄村何家大院住户何江龙与何小兵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发生抓扯。在双方抓扯过程中,邻居孙正义的岳父出面劝解,遭到何江龙的辱骂,孙正义见状,顺手拿起一根大棒向何江龙打去,击中其后背。事后,何江龙以何小兵打伤自己为由,向甲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何小兵赔偿其医疗费及误工费等1000元。 甲县法院受理后,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孙正义出庭作证,认为是他自己不慎把原告何江龙打伤,不是被告何小兵动手打的。但何江龙仍坚持要求法院判决其赔偿损失。合议庭认为原告所受伤害并非本案被告所为,而是孙正义打伤,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于是,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何江龙的诉讼请求。???? 何江龙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没有公正保护其合法权益,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中级法院受理上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一审材料审查后,并作出二审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原告何江龙的起诉。?? 【问题】1.第一审和第二审法院裁判哪个正确? 2.第二审法院未开庭直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是否合法? ?? 【案情】吴祖得以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纠纷,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与被告王春芳离婚。A市郊区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春芳与吴祖得于1997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结婚一年后,生有一女孩。小女孩出生2个月后,吴祖得即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王春芳在答辩状中表示不同意离婚,开始开庭审理,见吴祖得离婚决心非常坚决,于是向法庭表示同意离婚,但要多分家庭财产。???? A市郊区法院认为,王春芳及其女儿生活较困难,在分割财产应当给与照顾。现原、被告都同意离婚。于是,郊区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吴祖得与被告王春芳离婚,小孩随王春芳生活;财产归王春芳所有;吴祖得承担3000元债务,并且每个月给付小孩抚养费50元。 吴祖得不服一审判决,以共同财产分割不公正、不合法为由提起上诉。对本案的处理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一审判决离婚是错误的,女方在分娩不满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法院依法不应支持男方提出的离婚请求,应当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原告吴祖得的离婚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二审法院只能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上诉人吴祖得仅就财产分割提出上诉,只能就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进行裁判;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7条的规定,女方分娩不到1年,男方根本不具有离婚诉讼的诉权,故应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吴祖得的起诉。???? 【问题】你同意哪种意见????? 【案情】龙江县已退休老干部有私房4间,因患病急需治疗费。1996年5月,该退休干部唐丰作将自己的4间私房卖给其进城做生意的表弟唐丰业,双方协议,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唐丰业付房款8万元,待唐丰作死后,才将房屋交付给唐丰业。1997年8月,唐丰作患病治疗无效死亡。唐丰作死后其大儿子搬进这4间房屋住,欲全部继承该4间房屋。唐丰作的小儿子知道情况后,要求两人各继承一半。但大儿子唐伟亮坚决不同意,坚持自己一人继承,无奈小儿子唐伟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一审判决后,大儿子唐伟亮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案件审理中,唐丰业知道此事后,即到二审法院找到办理该案的审判人员,说明他以购买该房的情况,并要参加诉讼。 【问题】唐丰业能否在二审中参加诉讼??? ?? 【案情】刘兰与王远中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1996年4月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并生有一子王龙兵。1998年1月,王远中开始参与赌博,刘兰多次耐心规劝无效。双方在家里时常发生争吵、打架。1998年12月刘兰以王远中赌博成性,劝阻无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与王远中离婚。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刘兰与王远中婚前感情基础较好,结婚以后夫妻感情也不错,王远中参与赌博的行为虽一定程度中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尚有和好可能。于是,责令王远中改掉赌博恶习,判决驳回原告刘兰的离婚请求。 刘兰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出上诉,王远中不同意离婚,向刘兰真诚表示他坚决改掉赌博恶习,今后决不参加赌博,并写了书面保证书。同时,他还请刘兰的父母及亲朋好友劝说刘兰,不要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刘兰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但是,撤回上诉不几天,王远中旧病复发,又参与赌博。由于上诉期15天未超过,刘兰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问题】1.市中级法院能否受理刘兰在上诉期内第二次提出的上诉? 2.撤回上诉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案情】原告王建、王成明与被告王兰平系是同胞兄妹关系。母亲早逝,父亲死后遗有私人房屋两间,为王兰平一人占有。原告王建、王成明均要求继承该遗产房,遭王兰平拒绝,于是,二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遗产。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原告王建和王成明各继承一间房屋,同时判令二原告各付给被告3000元。王成明不服一审判决,以自己尽赡养义务多为由提起上诉,要求由王建给付4000元,其本人只给付2000元。 【问题】二审如何确定上述当事人的地位? 【案情】张小花与其丈夫孔大军经多年共同劳动经营,购房屋7间,存款6万元。1985年孔大军病故。当时并未分割财产。张小花仍与其两个儿子共同生活。1986年张小花又与两个儿子共建两间房屋。其后不久,张小花的两个儿子为财产归属问题经常发生争吵,张小花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家庭财产纠纷,把家庭财产一次分割清。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认定案件性质为家庭财产纠纷,将9间房屋和存款都认为是张小花和其两个儿子的家庭共有财产,判决三人各分配三分之一财产。张小花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中7间房屋及存款是她与丈夫多年共同劳动所得,自己应多分财产,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受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错,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问题】1.二审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 2.对该案,二审法院可否改判????? 【案情】李春与李斌是同胞兄弟,李春在外地工作,李斌一直与年迈的父母共同生活在农村,李春虽工作在外地,但经常在节假日回老家探望父母,并带一些物品和现金。其父母相继去世后,留下砖木结构的正房三间,土坯西房三间和一些农具及家具。李春和李斌为继承其父母遗产发生纠纷,李春以李斌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遗产。????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斌长期与其父母一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李春虽未与父母共同生活,但也经常回家探望,并从经济上给予资助,也应分给适当遗产,拟判决如下,其父母所遗留正房三间,东两间由李斌继承,西一间由李春继承;土坯房三间由李斌继承,家具和家具由李春继承。李春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在上诉审理中,李春和李斌的同包姐姐李兰英向二审法院提出,她也要求继承其父母遗产。二审法院审理查明,李兰英确系李春、李斌同胞姐姐,虽已出嫁,但一直坚持每月寄给其父母50元生活费,应当分给适当遗产。二审法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问题】1.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2.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情】孔小兰诉吴洪刚离婚一案,经审理,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孔小兰和被告吴洪刚离婚。吴洪刚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中,吴洪刚因车祸死亡,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案诉讼。 【问题】二审法院裁定终结后,一审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A贸易公司与B实业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起诉到某县人民法院。被告B实业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的第十二天提出了书面管辖权异议;该县人民法院认为其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B实业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B实业公司不服裁定,依法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的裁定正确,遂裁定驳回B实业公司的上诉,维持县法院的裁定。该县法院于是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B实业公司对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在进行二审审理中,发现B实业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一、二审驳回B实业公司管辖权异议申请的裁定有错误,同时,该县法院对该案的一审判决也有错误。 【问题】二审法院对B实业公司上诉A贸易公司一案应如何处理?   审判监督程序    【案情】长江铝型材料厂于1993年6月从中国银行甲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100张面额100元的定额有奖储蓄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7月10日,该支行公开摇奖并在当地日报上公布了中奖号码,规定了兑奖期限,并声明逾期不兑将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长江铝型材料厂始终未去兑奖。10月15日,在兑奖的最后一日,该厂将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的工资乙职工王大明领到奖券后,经核对有一张中一等奖,奖金1万元人民币。王大明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长江铝型材料厂知道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要求王大明将1万元交回厂里,然后厂里按幸运奖赠予王大明1888元。王大明拒绝厂里的意见,长江铝型材料厂遂向甲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大明返还奖金1万元。甲市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1994年5月20日作出判决:王大明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长江铝型材料厂不当得利1万元。 一审判决后,王大明以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有错为由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恰当,上诉人王大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于1994年8月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大明不服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以其取得的奖金是合法收益,不属于不当得利为由,向乙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乙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终审判决确有错误,裁定予以提审。乙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大明取得1万元奖金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长江铝型材料厂未能合法取得1万元奖金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误解,1万元奖金应归王大明所有。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判处失当,应予以改判。据此,乙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长江铝型材料厂要求王大明返还1万元奖金的诉讼请求。???? 【问题】1.本案乙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提审是否正确????? 2.本案再审后的处理有无不当????? 3.本案王大明能否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案情】原告朱伟林与被告王大纲房屋产权纠纷一案,东江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朱伟林的诉讼请求。朱伟林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东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大约一年以后,原审原告朱伟林又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并提出了新的证据,再次主张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了本院的判决,便对原审原告朱伟林的再审申请进行了审查,且认为再审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遂由院长批准,决定对该案再审。 【问题】该案的再审程序有何错误? 【案情】朱丽华是冯海军的继母。朱丽华与冯海军的父亲冯大华婚后生有一子一女,均住在朱丽华婚前继承的一幢楼房内。冯大华因朱丽华对冯海军经常打骂,即在1955年购得该市五环路十二弄6号私房一幢给冯海军单独住。因冯海军尚未成年,冯大华又将其胞妹冯春华接来与冯海军同住,并代为照管冯海军。1990年5月,冯大华病死。1991年6月朱丽华即向该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冯海军共同继承冯海军现居住的房屋。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幢房屋一直由冯海军居住,冯大华生前被错误查抄的财物在折款发还时,进行了合理分配。朱丽华所生的一子一女已受到照顾,再要求继承房屋没有理由,于是,判决驳回朱丽华的诉讼请求。朱丽华不服一审判决,以冯海军所住房屋是她与冯大华的共同财产为理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幢房屋一直由冯海军居住使用,朱丽华及其子女已有房屋居住,而且在处理错误查抄物折款发还时,已考虑到这幢房屋为冯海军所有,故在经济已多给朱丽华份额。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二审判决,朱丽华仍然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复审,发现该幢房屋在“文化大革命”时产权归公,但仍为冯海军居住,后分割发还查抄财物折款时,该幢房屋尚未落实政策发还产权,分配折价款时,未涉及到此幢房屋。据此认为,该幢房屋是冯大华与朱丽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财产,产权应为二人共同所有,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一审人民法院由原审理该案的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问题】本再审案件在程序上有哪些错误??? 【案情】王明方与杨玉华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东江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西头两间房及院内两棵枣树归原告王明方所有,其余三间房屋归杨玉华所有。调解书送达两个月后,王明方翻悔,要求法院再审。东江县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调解协议。王明方不服,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王明方仍然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作出判决:维持原调解协议中的解除收养关系部分,撤销房屋及其他财产处理部分,改判为,以房屋现状南北划一中线,各占一半房屋。???? 【问题】本案在程序上有哪些错误??? ?? 【案情】1992年3月初,原告甲市A供销社与被告甲市B粮管所确定了购销进口复合肥60吨的合同。不久,双方便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4月中旬,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再购60吨同类肥的合同,后因被告未按合同办事,货到站后,原告拒收。4月27日,该批化肥经省化肥检验机构确定为假化肥,遂被工商机关查封。7月上旬,被告未经工商机关同意,擅自全部将假化肥以350元每吨销售给农民,造成不良后果。为此,甲市乙区工商局对被告罚款1.5万元,对原告罚款2000元,并责令原、被告将所销售的“进口化肥”所得款全部退回。 1992年秋,原告向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全部货款,并赔偿一切损失。乙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1993年4月1日作出一份“原告、被告各自负担各自损失”的判决。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年10月13日,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遗漏当事人”、“判决处理不当”作出撤销乙区人民法院(1993)乙经字第2—2号判决,发回重审的终审裁定。1994年7月28日,乙区人民法院因“无法通知被遗漏的‘第三人’(假化肥生产厂),无法查清本案全部事实”,遂依法作出(1994)乙民初字第2—11号中止诉讼裁定书。翌年12月21日,因甲市乙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甲市人民检察院遂以“无需追加第三人‘广东厂家”’和“一审法院以独任制方式审理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1996年初,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依法作出要求一审法院再审的指令。1996年3月19日,乙区人民法院作出(1996)乙民监字第2号裁定书,裁定“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并中止执行原(1994)乙民初字第2—11号中止诉讼裁定书”。同年6月,乙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再审,又依法作出(1996)乙民监字第2号判决,撤销该院(1993)乙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乙民初字第2—11号民事裁定书被告返还原告购“化肥”款3.43万元,原告付给被告差旅费631.44元。对此,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双方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再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程序和判决不合法,又作出 (1996)甲经字第08号裁定书,裁定撤销(1996)乙民监字第2号判决书,并发回重审。1997年6月24日,乙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乙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1994年7月28日作出的中止诉讼裁定书,恢复本案诉讼。前不久,乙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成功,被告自愿返还了原告的全部货款。?? (以上是《人民法院报》,1997年11月15日第二版刊载的《审理费时六年判抗反复九次——湘东一购销纠纷调解成功》一文的内容,当事人名称、法院名称已隐去。)???? 【问题】上列报道中,指出有哪些诉讼行为(文字表述)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   特殊程序    【案情】李小红,女,28岁,患有精神病。由于其丈夫陈志强不尽监护职责,李小红曾多次出门追打附近小孩。一天她用棍子将邻居家的孩子(8岁)王兵打伤,花去医药费用等500元。王兵的父亲王大发以王兵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为赔偿王兵的医药费500元;撤销陈志强对李小红的监护资格。法院立案后,按照特殊程序审理了此案,最后作出判决:陈志强赔偿王兵的医药费用500元;撤销陈志强对李小红的监护资格,并重新指定李小红的父亲李江青为其监护人。???? 【问题】你认为本案的处理有何违法之处??? 【案情】某房屋建筑公司在建造一幢商品房挖地基时,发现一个坛子,内装有金条90根,金镯子8只,金戒指12只。其中一只金镯子上刻有张大铭的名字。施工队队长向当地居民委员会报告后,居民委员会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此案有疑难,曾向开挖现场周围居民调查,但毫无线索。事隔半年之后,仍无人认领。于是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陪审人二人组成合议庭审理,判决此坛金器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上交国库,一审终审。?? 【问题】上述审理有何不妥之处? 【案情】周三木因与其妻子史红芸吵闹以后,于1995年2月5日离家出走,一直未同家人联系,其家人也曾多次打听、寻找其下落,但没有任何结果。1999年2月26日,史红芸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周三木死亡。同时,周三木的母亲李明英和周三木的弟弟周四木则申请到法院,要求宣告周三木失踪;法院受理申请以后,经过调查了解,周三木的确于1995年2月5日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认为符合宣告死亡条件,于1999年的5月6日,作出判决,宣告周三木死亡。 【问题】1.本案应宣告失踪,还是宣告死亡????? 2.宣判宣告死亡的,何时为死亡时间? 3.本案在程序上有无不当? 【案情】罗玉花与卢大刚的女儿卢万平是同学关系。卢万平及其丈夫王明成现均在美国留学读书,曾来信答应能帮助罗玉花办理出国事宜。1996年6月15日,罗玉花将2000美元送到卢大刚家里,当时卢大刚写了一张收条:“今收到美元2000元整。”同年10月25日,罗玉花找到卢大刚,她不想出国留学了,要求卢大刚将2000美元退还给她。卢大刚声称2000美元已让他人带到美国交给了其女儿卢万平,并以此为理由,不同意罗玉花的退款要求。为此,于同年11月8日,罗玉花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卢大刚退还其美元2000元。 【问题】法院能否受理罗玉花的申请? 【案情】996年6月底,申请人上海市甲酒厂和乙柴汽油供应站,委托被申请人张志林购买汽油,交给张志林转帐支票2张金额为12万元。后因张志林提供的汽油不符合双方商定的质量标准,申请人未提货。1997年7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归还购油款的协议,协议约定:张志林应于1997年8月5日还款6万元,同年底再还6万元;逾期还款,追加利息。之后,被申请人张志林未按协议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于是,申请人于1998年6月9日,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要求债务人张志林返还购油款12万元。申请人考虑到被申请人的经济能力,申请放弃对欠款利息的请求。???? 某区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并按规定向债务人张志林发出了支付令。张志林收到支付令后,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认为他同申请人达成的归还购油款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申请人欺骗的情况下签字同意的,不同意付款。法院对支付令异议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张志林未提供任何有欺诈的证据,其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 【问题】1.该支付令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2.法院做法是否正确??? ?? 【案情】经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91粤人银管字第141号文批准,广东省南海县涤纶厂于1991年8月发行短期融资债券。该债券发行期为9个月,年利率为8.4%,中途不退还本金,期满一次兑本付息。该债券可以转让和抵押,但不记名,不挂失,不作货币流通。1991年8月9日和8月23日,佛山市干部疗养院先后两次在广东发展银行南海县西樵营业部购买了南海涤纶厂发行的短期融资债券人民币60万元:1万元面额的有20张,1000元面额有400张。佛山市干部疗养院将上述短期融资债券全部存放于财务室的保险柜里。1991年9月28日晚,上述60万元短期融资债券全部被盗。佛山市干部疗养院即向南海县西樵镇公安派出所报案,并向广东发展银行南海西樵营业部报告了此事。1991年12月8日,佛山市干部疗养院向南海县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问题】法院能否受理该公示催告申请? 【案情】1998年6月5日,康复医疗器械厂采购员王兴明携带一张空白转帐支票外出购物。在乘车时,不慎被盗,该单位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告。同月19日,有人持该厂支票在五星百货商场购得彩电和录像机各四台,价值三万余元。因法院已通知银行停止支付上述丢失支票,故五星百货商场持支票到银行办理转帐结算,遭银行拒绝。于是,五星百货商场便同康复医疗器械厂进行交涉。康复医疗器械厂认为,该支票被盗后,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而五星百货商场在法院公告停止支付期间仍将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该支票转帐付款,应属无效行为,其后果应自行承担。五星百货商场以未看到法院公告为由,坚持要求康复医疗器械厂承担赔偿责任,并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持该支票向法院申报权利,要求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问题】法院应否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案情】某无线电一厂是隶属于某自治区重工业厅的国有企业,始建于1970年。生产的主要产品有扬声器、黑白电视机、交流收音机、半导体收音机、高中档收录机等。现有企业职工2500人,离退休职工240余人,有6个分支机构和分公司。该厂因长期管理不善,从1987年起,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在此情况下,该厂经其主管部门自治区重工业厅批准,于1998年5月28日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依法予以立案受理。1993年元月17日、29日先后在《某某日报》、《人民法院报》公告,要求该厂的债权人申报债权。1993年2月24日,该法院主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理,认为该厂因管理不善等多方面的原因,导致连年亏损,至1992年底负债总额已达1354万元,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并难于扭转亏损局面。1993年2月24日,法院依法裁定宣告无线电一厂破产。 【问题】1.该案的管辖和审理程序是否正确? 2.该案应适用何种法律? 【案情】北京市兴业农工商开发公司是隶属于通县张家湾镇农工商联合公司的村办集体所有制企业,于1988年11月注册,领取营业执照,1989年6月变更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4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10万元,流动资金30万元。主营干鲜果品、蔬菜,兼营服装鞋帽、日用百货、家用电器、五金交电等零售兼批发业务。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虽经多方采取措施仍未扭转局面,??至1992年5月止,对外负债高达289万元,已无力清偿债务。经其上级公司同意于1992年10月17日向北京市通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通县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受理后裁定进入破产程序,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同时发出公告。1993年2月4日,通县人民法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上部分债权人表示不同意企业破产,最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符合破产条件,裁定宣告破产。?? 【问题】本案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是否正确??? 【案情】某百货采购供应站由于经营不善,长期以来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早就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地步。其债权人主要是京、津、沪、穗等外地百货公司。它们自1991年8月起,就债务问题多次提起诉讼。而某百货采购供应站一面假意应付,表示愿意分期还款或以商品抵押,一面策划抽逃资金,逃避债务。其手段是将该企业所拥有资产的95%,即2217.3万元抽出开办某康安批发市场。该市场的全部营业场所、设备、工作人员均出自某百货采购供应站。该百货采购供应站的法定代表人变为某康安批发市场的法定代表人,而百货采购供应站只剩下一个空壳,做此手脚以后,过了半年多时间,某百货采购供应站以经过变更后剩下的5%的资产,向某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企图通过金蝉脱壳之计,抽逃资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予以受理。对已经转移的资产,法院认为其行为发生在案件受理前6个月以外,不能追回作为破产财产。于是,以剩下的5%的资产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处理。 【问题】1.法院做法是否正确? 2.6个月以前转移的95%资产能否认定为破产财产???   执行程序    【案情】曾万刚与陈雪梅于1990年结婚,次年生育一子,取名曾平华。随着儿子的出世,家务事的增多,夫妻双方经常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1993年10月的一天,夫妻间又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陈雪梅一气之下,带着小孩住回娘家,并于同年11月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曾万刚离婚。在法院主持调解过程中,被告曾万刚表示同意离婚,但小孩由他抚养,原告陈雪梅则坚持小孩随自己生活,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陈雪梅与被告曾万刚离婚;小孩曾平华随原告陈雪梅生活,被告曾万刚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曾万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要求将小孩判归自己抚养。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曾万刚到陈雪梅父母家中,抢走小孩曾平华。陈雪梅下班回家得知此事后,即赶到曾万刚家,要求领回小孩,遭到拒绝。几天后,陈雪梅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某区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后,认为人民法院已判决小孩归陈雪梅抚养,曾万刚有义务将小孩交由对方抚养,如果拒不交出小孩或强行抢走小孩,是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于是,某区法院执行员便到曾万刚住处,强行抢走小孩,交给陈雪梅。 【问题】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案情】1990年初,李冬梅经人介绍与王向华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28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居住在王向华父母家后院内的两间东房里。婚后不久,由于李冬梅与婆婆关系不太融洽,又因王向华脾气暴躁,夫妻之间关系逐渐紧张,尤其在婚后第三年,李冬梅生一女孩后,男方重男轻女思想较为严重,夫妻之间矛盾进一步激化,最后导致双方不堪同居,女方搬回娘家居住。1997年1月18日,王向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王向华为尽快解决双方婚姻关系问题,表示同意把双方原住的二间东房分给李冬梅居住。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协议:1.双方同意离婚;2.婚生小孩由李冬梅抚养;3.夫妻所有的两间东房及其他家庭财产归李冬梅所有。 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李冬梅多次要求王向华尽快把二间东房腾出来由她居住,但王向华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拒绝腾房。为此,李冬梅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向华腾出房屋,法院依法受理了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王向华的叔叔王忠生向执行人员提出异议,认为执行的两间东房属他所有,并出示了有关部门批准盖这两间房屋的手续及当时帮助其盖房人书写的证明材料,要求收回这两间东房归自己使用。执行人员审查后,认为王忠生的证据真实可信,原调解书将这两间东房认定为共同财产是错误的,于是,作出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问题】本案的处理是否合法??? ?? 【案情】长城厂不履行购销合同,给东方厂造成了经济损失,东方厂起诉至甲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东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长城厂赔偿东方厂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共12万元。长城厂不服,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判决赔偿损失过多,改判长城厂赔偿东方厂经济损失9万元。 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长城厂拒不履行赔偿义务。东方厂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东方厂应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东城区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又告诉东方厂向被申请人(长城厂)住所地乙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问题】本案判决应由哪个法院执行? 【案情】1997年10月7日,某区人民医院妇产科肖某与本院职工江某因住房纠纷发生口角并打架。被拉开后,江某到隔壁朋友宋某处拿来一支双管火药枪(已装药顶火)揣在兜里,约一刻钟左右,来到妇产科直奔肖某,并质问肖某“你说咋办?”肖某见江某的手插在兜里,好像有东西,便突然上去踹江某一脚,双方互相厮打。肖某边打边抢江某兜里的东西。两人一直厮打到走廊上的液体箱小房,肖某拿起一个液体瓶照江某的头部打击,致江某头部外伤出血,火药枪也被肖某抢下,之后,江某去本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为头皮裂伤,住院11天。 1997年12月10日,该区公安局(位于A区)以肖某殴打他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理由,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肖某作出处罚决定:拘留10天;罚款500元。肖某不服处罚决定,向市公安局(位于B区)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复查,后于同年12月19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区公安局拘留10天的决定,罚款改为300元。肖某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300元的罚款肖某拒不交纳。???? 【问题】对于300元罚款能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向哪一个法院申请? ?? 【案情】甲市A公司与乙市B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发生纠纷后向丙市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约定的交货地在丙市),不得向法院起诉。?合同履行中双方发生纠纷,B公司依协议向丙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于仲裁过程中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丙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A公司给付B公司拖欠货款18万元。仲裁裁决送达后,A公司拒不履行裁决,B公司欲申请执行。 【问题】B公司应向哪个法院申请执行????? 【案情】1995年7月,慧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开发一项新产品向甲市建设银行贷款30万元,期限6个月,月利率为80‰,1996年5月,甲市建设银行因慧通科技开发公司到期后未归还借款,也未支付利息,从而起诉到法院。在诉讼中,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慧通科技开发公司1996年7月前归还借款15万元;1996年11月30日前将其余的15万元借款及利息全部付清。双方签收调解书后,慧通科技开发公司于1996年6月归还了15万元借款,之后,未能履行调解协议。为此,甲市建设银行于1997年3月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传唤慧通科技开发公司负责人到法院询问时,该公司负责人反映目前确实资金周转困难,愿以自己价值20余万元的新产品作担保,法院通知甲市建设银行,说明上述情况,征询意见。甲市建设银行认为慧通公司提供的担保物技术质量低且制造粗劣,不同意以此物品作担保物。法院认为,慧通公司的确资金周转困难,担保物价值确实在20万元以上,决定暂缓执行8个月,并通知甲市建设银行。???? 【问题】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案情】周兰与李伟志于1994年8月7日在街道办事处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协议,婚生小孩由李伟志抚养,共同财产中彩电、冰箱等物归李伟志,李伟志付给周兰财产折价款5000元。1997年3月,李伟志将5000元财产折价款交付给周兰后,同年8月2日又以安排小孩的教育费用为由向周兰借款3000元。言明1个月后归还。但到还款期时,李伟志找种种借口拒不还钱。为此,周兰起诉到人民法院。诉讼中,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李伟志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归还周兰借款人民币3000元。双方均未上诉,但判决书规定的还款期届满后李伟志仍未还款,周兰于同年1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即向李伟志发出限期执行判决通知书,李伟志接到通知后,向执行人员提出自己一个人带着小孩,生活较为困难,希望延长归还借款的期限,并提出自己找周兰协商。周兰向执行员表示看在孩子面上,同意李伟志所欠的3000元只需还2000元,并可在1年内归还。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的内容制成笔录,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存人执行卷中,并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本案执行。但是,1年后,李伟志仅归还1000元,周兰多次前往李伟志处协商还钱之事,李伟志仍以种种借口,拒绝给付。周兰又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认为,双方在以前已达成和解协议,便运用强制执行手段,拍卖李伟志的财产,使周兰得到了尚欠的1000元。 【问题】1.本案恢复执行程序,强制李伟志给付1000元是否正确? 2.和解协议达成后未能履行从而恢复执行的执行根据是什么? 【案情】1970年春,上海知识青年李晓龙到浙江省某县农村插队落户,与当地农村姑娘方春仙产生了感情,1975年双方登记结婚后,方春仙十分贤慧,1990年,李晓龙想根据有关政策回城,便与方春仙协商,两人先假离婚,待李晓龙回上海工作后,再恢复夫妻关系,接方春仙到上海,为了丈夫能回城,善良的方春仙表示同意。1991年4月16日,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离婚协议,李晓龙付给方春仙5000元人民币作为经济补偿。之后,李晓龙根据政策回到上海市,安排在某厂任供销员。期间,方春仙多次到上海要求恢复夫妻关系,但李晓龙借故一再推拖。后来得知李晓龙与本厂某处长的女儿关系密切。并打算结婚,后悔上当受骗,于是要求李晓龙给付离婚调解书中规定的5000元人民币。李晓龙拒不给付。方春仙于1992年2月15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笔经济补偿费用。当地法院受理申请后,向李晓龙发出执行通知书,李晓龙置之不理。于是,该人民法院委托李晓龙住所地的某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该区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已过18天,仍未交付执行,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委托法院的请求,指令某区人民法院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李晓龙一再拖延,并以出差为由,拒不到庭,其所在单位也为其袒护。法院通过调查,了解到李晓龙身边的钱已挥霍一空,但借给个体户王大军的5000元已到期,依方春仙的申请,法院通知王大军向方春仙履行债务。王大军对该债务没有异议,但以没有现金为由,予以推拖,在过了通知规定的时间后,法院扣留了王大军的财物,通过变卖清偿了债务。???? 【问题】法院在上述执行过程中是否合法????? 【案情】1996年5月4日,甲市A皮鞋厂与乙市B百货商场签订皮鞋购销合同,数量1万双,总货款80万元。合同约定,A皮鞋厂分三期将货发给需方B百货商场。百货商场验收后即付款。A皮鞋厂已按合同约定如数交付皮鞋,B百货商场收货后,尚欠20余万元货款未付,虽经多次催款,B百货商场仍以种种借口拖延不付款。?? A皮鞋厂依合同约定向丙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A皮鞋厂和B百货商场达成协议,于1996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所欠货款20余万元,仲裁委员会依法制作了仲裁调解书。至1997年1月18日,B百货商场仍欠货款12万元,未能全面履行仲裁调解书。A皮鞋厂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1997年3月30日前B百货商场付给A皮鞋厂货款10万元,其余2万元予以免除,不再给付。至1997年3月30日B百货商场仅给付7万元,尚欠3万元。同年3月8日,在A皮鞋厂的再三催讨下,B百货商场给付了3万元。同年3月16日,A皮鞋厂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B百货商场再给付2万元,理由是B百货商场未能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内给付10万元,所以不能免除2万元货款。 【问题】1.本案应由哪个法院执行????? 2.A皮鞋厂能否申请恢复执行仲裁调解书? 【案情】1997年2月中旬,李明军因急需用钱,向同事王秀英借款5000元。当时双方约定,李明军在3月底前还清借款。到期后,李明军未履行自己的诺言,一拖再拖,不归还借款。1997年9月20日,王秀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李明军归还借款。在诉讼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明军于1998年8月31日前将全部欠款5000元归还给王秀英。调解书生效后,李明军仍未能按调解书的规定归还借款,王秀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李明军因事故被火烧伤,住院治疗,花费较大,家中生活又十分困难,没有能力立即偿付王秀英的5000元借款,法院考虑到李明军的实际情况,裁定中止本案的执行。 【问题】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案情】红光家具研究开发公司是一家以生产新型组合家具而崭露头角的生产企业。1996年夏,该公司为发展生产,从兴泰物资公司订购了一批进口木材,用于生产一批新设计的组合家具而投放市场。不料市场变化莫测,1997年家具市场走向低路,产品销路不畅,严重积压,资金无法回笼,拖欠兴泰物资公司的50万元货款一直无力给付。对此,兴泰物资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红光家具研究开发公司立即给付50万元的木材款。1997年11月,一审法院判决,红光家具研究开发公司1个月内给付兴泰物资公司木材款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红光家具研究开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1998年1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红光家具研究开发公司,未能自愿履行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兴泰物资公司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执行人员持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到红光家具研究开发公司开户的农业银行,冻结了红光家具研究开发公司的100万元存款。 【问题】本案在执行程序上有无违法之处? 【案情】陈永明与王柱学系邻居,关系很好。王柱学欲搞个体运输,于1996年向陈永明借款6万元,约定1年以后还本金和利息。到还款期,王柱学因经营亏损,无钱归还。1997年5月28日,陈永明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王柱学应立即归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诉讼中,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于1998年7月31日归还全部借款6万元。到期后,王柱学仍没有归还借款。1998年8月13日,陈永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柱学跑运输时,因交通事故死亡。王柱学之子王新民以其父已去世要求法院终结本案的执行。执行人员经调查了解王柱学去世后一辆,价值约3万元,以及其他财产价值约2万元。王柱学的长子王新民及次子王新华均表示继承其父的遗产(王柱学无其他继承人。据此,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裁定,变更王新民、王新华为被执行人,取强制措施,变卖王柱学的遗产以及王新民、王新华的财产,获款6万元,清偿陈永明的债务。 【问题】1.本案能否变更被执行人? 2.本案强制执行措施是否合法? 【案情】重庆市兴元综合修配厂与乐丰技术贸易总公司所实用性技术研究所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由实用性技术研究所,向市兴元综合修配厂提供充气沙发技术,修配厂在签订合同后向性研究所交付了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费50万元。在实施生产中,修配厂发现由于该项技术本身的缺陷,使产品质量达不到技让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在同实用性研究所协商解决问题时,现实用性研究所无法人资格,根本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解决问题,1994年10月4日,修配厂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乐丰技术贸易总公司承担责任,返还技术转让费,并赔偿损失。在此过程中,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最后,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乐丰技易总公司返还修配厂技术转让费及服务费50万元,并赔偿损失1万元。由于乐丰技术贸易总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修配厂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丰乐贸易总公司提出,双方事先把根本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要求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法院依据丰乐技术贸易公司提供原合同书等证据,组成合议庭审查发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时,没有订立仲裁条款,在仲裁过程中,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也没有形成仲裁协议。于是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问题】1.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是否合法? 2.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情】甲搭乘乙驾驶的“摩的”,经过某路口时,发生事故,甲、乙两人均受重伤。在交警部门处理该交通事故时,甲、乙达成协议,由乙在3个月内赔偿甲3000元。3个月后,乙以不同意该协议为由,拒绝赔偿。 【问题】甲能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情】王A有房屋三间委托其好友周B管理,在管理期间,周B把三间房屋出租给宋C,租期两年。不久,周B又将该三间房屋卖给陈D。陈D交付房款后,要求周B交付房屋,周B以与宋C订立的租赁合同期限未满为由,要求延期交付房屋。陈D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周B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法院判决周B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周B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陈D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宋C提出异议,认为租赁期限未满,周B将房屋卖给陈D,合同应当无效。王A得知周B出卖房屋后,也向执法人员提出异议。 【问题】1.王A、宋C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 2.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情】宋玉红与刘忠发于1993年4月5日自愿登记结婚,次年生一女孩取名刘小玉。自从宋玉红生女孩后,刘忠发经常打骂宋玉红,以致夫妻关系恶化,感情破裂。1996年1月,宋玉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刘忠发离婚。法院审理后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小孩刘小玉由宋玉红抚养,刘忠发每月给小孩生活费1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1998年1月,刘忠发再婚,便停止给付小孩抚养费。宋玉红便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提出由于物价上涨,小孩上幼儿园需要钱,要求刘忠发每月给付150元。在执行中,刘忠发表示愿意补付小孩的抚养费,但只能按判决书规定的100元给付,不同意宋玉红提出的给付150元的要求。同时,刘忠发向执行人员提出,再婚妻子没有工作,而且现在正在生病,暂时无力给付,希望能过半年后再给付,并保证今后一定按月给付100元抚养费。执行人员考虑到刘忠发的实际困难,作出裁定,准予延期给付,从1998年9月起每月给付150元抚养费。???? 【问题】1.裁定准予延期给付是否合法??? 2.执行中能否裁定增加给付抚养费??? 【案情】咨询者叶某陈述:“我与前妻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儿子随女方生活,我每月付给儿子生活费200元。一年以后,前妻因病提出让儿子随我生活,答应每月给儿子生活费150元。为防止日后生变,协议后我们进行了公证。现女方拒付生活费已达6个月之久,我是否可以凭公证过的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问题】你如何回答叶某的咨询????? 【案情】服装个体户秦大勇,于1997年8月从甲市第三针织厂订购一批衣料,价值8万元,双方约定,提货后付清全部货款,但秦大勇拿去衣料后,仅支付5万元,尚欠3万元,第三针织厂多次催讨,秦大勇总是借故推拖。于是,第三针织厂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秦大勇在判决生效后15天内给付针织厂货款3万元。超过履行期限,秦大勇仍不履行给付义务。1998年3月,第三针织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秦大勇到处躲藏,拒不履行,并向他人称:即使有钱也不想给。由于秦大勇家没有可供扣压、拍卖的财产,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人员通过调查了解到秦大勇经营的服装经常存放在其女友何小美家里。1998年5月的一天晚上,秦大勇租用一辆货车将购买的一批服装拉到其女友何小美家时,当地居委会通知法院执行人员。执行人员立即行动,赶到其女友何小美家中。执行人员出示搜查令后,开始搜查何小美的住处并把秦大勇及其女友一家人赶至厨房内,派人加以看管,不准在搜查现场,以免影响搜查工作的进行。同时,执行人员发现何小美裤袋中似有钱物,一名男执行人员搜查何小美的裤袋,因未有女执行员在场,情况又较为紧急,仅搜查外衣裤的裤袋。从何小美的裤袋中搜出现金1万元。经过搜查,执行人员扣押了价值2万余元的服装。???? 【问题】指出本案执行中的违法之处? 【案情】1996年3月,韩天明欲开设一个小饭店,从其朋友刘万刚处借款15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本金和利息。一年以后,韩天明仅归还10万元及利息。向刘万刚承诺,半年后一定付清余款5万元。由于经营亏损,到期后无力归还。刘万刚于1998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韩天明给借款5万元及利息。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韩天明在判决生效后30天内给付刘万刚借款5万元及利息2000元。逾期,韩天明仍不履行给付义务。刘万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韩天明称自己实在经济困难,无力给付。申请人刘万刚向执行人员反映,韩天明家里有高档电器及金戒指和金耳环。一天晚上,执行人员突然来到韩天明家,发现其家果然隐藏着松下21寸彩电、松下录像机;抽油烟机及灶具等,同时从一抽屉里搜出一对金耳环和两只金戒指。为此,执行人员当即口头裁定,扣押上述物品。3日后,执行人员将上述物品进行拍卖,将拍卖所得款项给付申请人刘万刚,其余款,申请人刘万刚主动表示放弃。 【问题】本案执行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案情】在一起债务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扣押了被执行人孙小林的一辆全新的进口摩托车,并限期履行义务,否则拍卖扣押的摩托车清偿债务。孙小林的一位朋友,胡学兵向法院出具保证书:“保证孙小林10日内还款,如到期不还,孙小林的借款由胡学兵负责偿还。”申请人李和国同意胡学兵的保证,法院便把扣押的摩托车退还给孙小林。10天后,孙小林不仅未归还借款,而且去向不明。李和国找到保证人胡学兵,要求其偿还债务。胡学兵反悔,不同意为孙小林担保了,不愿为孙小林还款。李和国要求法院处理。???? 【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情】1998年春节前夕,杨中海向王德明借款人民币8000元,想贩卖水果。当时双方约定在1998年8月底归还全部借款。后因杨中海贩卖水果亏本,到期未能归还王德明的8000元借款。后虽多次催讨,仍无结果。于是王德明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杨中海判决生效后2个月归还王德明的借款。逾期,杨中海未履行义务,王德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杨中海因交通事故而丧失劳动能力,执行人员调查了解到杨中海系孤儿,没有固定工作,无生活来源,现只能依靠有关部门的救济生活。据此,法院裁定中止本案的执行。???? 【问题】法院做法是否正确???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案情】1996年2月,我国甲市A华兴船行与日本国B商事株式会社以电传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A华兴船行派船承运B商事株式会社的一批钢材,装货港为日本大分港,卸货港为中国天津港。同年3月A华兴船行派船从厦门港驶往大分港装货,后发生纠纷。同年3月25日,A华清船行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日本B商事株式会社承担违约责任。其理由是厦门至大分是该船租赁合同的预备航咨,预备航咨的开始即是合同履行的开始,故厦门港是本次租船合同的履行地。被告收到起诉状后,在管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的签订地为主日本神户,合同约定装货港为日本大分港,卸货港为主中国天津港,履行地应是日本大分和中国天津。被告在中国大连设有分支机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大连海事法院和天津海带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而厦门海事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问题】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应如何处理? ???? ???? 【案情】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先后共签订5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后来,由于美国A公司拖欠货款,中国B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后,于1996年10月18日作出判决,要求美国A公司立即给付拖欠的货款96万美元。 ????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美国A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中国B公司依法向某人民法院申请执行。B公司向法院提供A公司在中外合资温州C制药有限公司占有51%股权(出资美元80万),此外,别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B公司请求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A公司在境内合资企业中的股权以清偿债务。法院查明上述情况属实,并查实该合资企业生产处于瘫痪状态,根本无利润可提取。法院在征得该合资企业中方投资者同意后,强制转让A公司在合资企业中的股权,并向温州市外资管辖主管机构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 【问题】法院上述执行措施是否合法? ????【案情】1998年4月8日,申请人意大利波佐罗船舶物资供应公司委托其代理人向我国某海事法院递交一份《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书》,申请扣押被申请人英国皇家船舶管理公司所属的停泊在中国某港码头的“海湾谷物”轮。 ????申请人称:该公司于1997年8月20日至10月20日期间,分别在意大利的奇基亚、马格拉、那瓦拉三港,向被申请人英国皇家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所属的利比里亚籍“海湾谷物”轮供应食品、船用物资,约5万美元,经多次索要,始终未付。为此,特申请扣押该轮。 ????【问题】中国某海事法院能否受理其申请? ????【案情】某科研所助理工程师龙会荣1986年与某制药厂技术员王光丽相识并恋爱,1987年10月1日,双方自愿结婚,次年生一对双胞胎女儿,两人婚后感情很好,生活上互相体贴。1989年龙会荣通过托福考试,申请到美国纽约某理工学院自费读书。王光丽为支持他留学,四处找亲戚朋友借钱。后来,龙会荣到美国,不久便取得了“绿卡”。王光丽在家含辛茹苦抚养两个孩子,一心盼望龙会荣能将他们母子接去美国团聚。 ????龙会荣在美国学习很刻苦,后认识一亚裔妇女,为了排遣寂寞,二人开始同居。后来,该亚裔妇女继承了伯父的一笔遗产,便商议同龙会荣结婚。龙会荣考虑再三,最后表示同意与王光丽离婚,然后同该亚裔妇女结婚。龙会荣于是向美国纽约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同王光丽的婚姻关系。1994年3月,纽约某法院作出裁决,准予离婚,并把离婚判决书直接寄到送给王光丽。 ????王光丽接到离婚判决书很痛苦,但想到既然没有感情,维持婚姻关系也没有意思。1994年7月王光丽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该判决。 【问题】王光丽能否申请承认该离婚判决? ????【案情】肖伯宁于1998年8月病逝,在上海市A区遗有一幢一楼一底楼房和人民币20万元。其死亡时间的住所地在上海市B区。肖伯宁长子肖宏(系美籍华人)与其弟肖华和妹肖兰因继承遗产而发生纠纷。当肖华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肖宏予以阻止,认为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协议确定。 【问题】本案能否协议管辖? ????【案情】1989年1月30日至1990年6月10日,中国A公司与中港合资B公司先后签订三个工程承包合同,其中的仲裁条款均约定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 ????1995年8月18日,中国A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于1996年11月8日作出仲裁裁决。1997年2月5日,中国A公司以中港合资B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于1997年2月20日向B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同年2月26日B公司向执行法院提交了《抗辩执行仲裁裁决状》,认为双方当事人均为中中国法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无权审理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要求法院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申请人A公司系中国法人,被申请执行人中港合资B公司亦系中国法人,双方之间发生的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系国内经济合同纠纷,不含有涉外因素。1998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该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为“产生于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争议”。据此,认为该仲裁委员会无权审理和仲裁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于是,作出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 【问题】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 ????【案情】香港某方在大陆甲市一家国有企业共同设立了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A公司。后来,由于A公司所在地邻近工厂失火,秧及A公司,原材料及成品被大火烧毁,损失达100多万人民币。债务的分担问题上港方与甲方争执很大。后港方根据双方达成的由香港法院管辖的协议,向香港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本案香港法院有无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