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第一节 期间和期日
第二节 送 达
第三节 财产保全
第四节 先予执行
第五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六节 诉讼费用
第七节 诉讼救助
第一节 期间和期日
? 一、期间和期日的概念
? 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
行为的一段时限。
?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在一起进行诉
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时日。
? 二、期间的种类: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 三、期间的计算
? (一 )计算期间的单位:时、日、月、年。
? (二 )计算期间的方法
? 1、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 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
满的日期。
? 3、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 四,期间的耽误及补救
?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
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 10日内,可以申请
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第二节 送达
? 一,送达的概念、特点
?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
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 送达的特点是:
? 第一,送达的主体是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向人民
法院递交诉讼文书,不能称其为送达。
? 第二,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和其
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法院之间相互递送材料以及法院对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发送材料,都不是送达。
? 第三,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书,如起诉状副本、开庭通知
书、判决书、裁定书等。
? 第四,送达必须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 二、送达的方式
? 直接送达
? 留置送达
? 委托送达
? 邮寄送达
? 转交送达
? 公告送达
? 三、送达回证
? 送达回证,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
明完成送达行为的书面凭证。
? 内容:实施送达的法院,受送达人的姓名、职务、住
所或者居住地,应当送达文书的名称和案件编号;送
达方式;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盖章、
签收日期等。
第三节 财产保全
? 一, 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
? 财产保全, 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
事人起诉后, 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
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 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
的物, 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
? (一 )诉讼中财产保全
条件:
? 第一,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
或者难以执行。
?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
生效判决前。
? 第四,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
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 (二 )诉前财产保全
适用条件:
? 1、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
付内容。
?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
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 4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区别
诉前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
申请主体不同 由利害关系人向
人民法院提出
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
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
权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的
时间不同
在起诉前提出申
请
在案件受理后、
判决生效前提出
申请
对申请人是否提
供担保的要求不
同。
申请人必须提供
担保
法院可以责令申
请人提供担保
?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和程序
? (一)财产保全的范围
?, 民事诉讼法, 第 94条规定:,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
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 (二)财产保全的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或
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 (三)财产保全的程序
? 三、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 15
日内未起诉的;
?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第四节 先予执行
? 一、先予执行的概念
? 先予执行,是指在终局执行以前,为了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的急需,法院裁定义务人预先给付权利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
物的措施。
?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 (一)适用范围
?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 (二)适用条件
? 1、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
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
? 2、申请人确有困难并提出申请。
? 3、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 三、先予执行的担保和赔偿
?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
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
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五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 一、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
?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
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用的排除其妨害行为的一
种强制措施。
?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表现形式
?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 1、行为人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 2、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即希望
或放任妨害民事诉讼结果的发生;
? 3、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 (二)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表现形式
?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庭。
? 2、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如未经允许在开庭时录音、录像、
拍照。
? 3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人所实施的下列行为:
? 第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 第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 迫他人作伪证。
? 第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 点并责令其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 第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
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 复。
? 第五,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
? 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实施的下列行为:
? 第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法院调查取证。
? 第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
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
款的。
? 第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
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
续,拒不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
? 第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
? 5、妨害执行的行为。如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
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行为、案外人与被执行
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行为,伪造、隐藏、
毁灭有关被执行人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
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行为等。
? 三、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
? (一)拘传
? (二)训诫
? (三)责令退出法庭
? (四)罚款
? (五)拘留
第六节 诉讼费用
? 一、民事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进行
民事诉讼及相关活动,依法交纳和支付的费用。
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费用 。包括案件受理费和
其他的诉讼费用。
? 二、诉讼费用的征收
? (一)确定诉讼费用征收的依据
? (二)诉讼费用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
? 1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的征收标准
? 2 财产案件受理费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
? 3 申请费的征收标准
? 4 执行费的征收标准
? 5 其他诉讼费用的征收标准
? 6 涉外案件诉讼费用的征收标准
? 三、诉讼费用的预交及负担原则
? (一)起诉人、申请人预交诉讼费用
? 案件受理费、申请费、执行费均由起诉人、申请人
预先向人民法院缴纳;在案件审结或者执行完毕后,
依照法律规定最终确定负担多少、由谁负担。
? (二)败诉方最终负担诉讼费用的原则
? 1、当事人一方败诉的,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
? 2、按比例负担。
? 3、在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一方败诉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
自负担的具体数额。
? 四、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诉讼费用负担
的特别规定
? (一)第二审程序中诉讼费用的负担
? 1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诉讼费用
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上诉的,由双方当事人负担;
? 2 二审依法改判的案件,二审法院除确定二审诉讼
费用以外,还应当改变一审法院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
决定;
? 3 二审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对一审和二审诉讼费
用的负担,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二审人民
法院一并作出决定。
? (二)再审程序中诉讼费用负担的特别规定
?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免交诉讼费用,但下列
两种情况除外:
? 1、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
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即有新的证据,足
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
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应当交纳
诉讼费用。
?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
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
案件,依照, 办法, 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 2 经再审程序,对一审或者二审判决作了变更的,再
审法院应当重新确定原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七节 诉讼救助
? 各国都承认诉讼救助制度是诉讼费用制度
的重要内容,承认并给予当事人获得诉讼
救助的权利。
? 诉讼救助包括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诉讼
保险等制度。
? 一、司法救助
?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
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
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
减交、免交。
? 法德日台等国家和地区的司法救助简介及评价
? 法国, 1848年宪法确认, 社会互济,, 1972年确立
司法援助制度,1991年扩大了司法援助范围。
? 德国,旧民诉法规定, 受救助权,, 1980年确立
,诉讼费用救助, 制度,沿用至今。
? 日本,民诉法规定了, 诉讼救助制度,,允许确实
缺乏资力的当事人暂缓预交审判费用。
? 台湾,诉讼救助者,法院准许无资力支付诉讼费用
之当事人,于法定范围内,暂缓交纳诉讼费用而为
诉讼行为之谓。
? (二)我国司法救助的主要内容
? 1、司法救助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司法
救助的规定, 第三条
? 2、司法救助的申请: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
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
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
? 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缓交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同意减交
诉讼费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 30%。
免交诉讼费的情形:
? 1、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免交诉讼费
用,但下列两种情况除外:
? (1)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
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即有新的
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而向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
事人应当交纳诉讼费用。
?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
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
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
后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 办法, 有关规定交纳
诉讼费用。
? 二、法律援助
? 我国 1996年刑事诉讼法首先规定了对刑事被告
人实施法律援助制度
? 1996年和 2001年的律师法对法律援助作了进一
步规定
? 2003年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 颁布实施。
? 三、诉讼保险
? 诉讼保险是指投保人通过购买确定的险种(诉
讼险),在自己与他人发生民事诉讼时,由保
险公司通过理赔方式向投保人支付诉讼费用的
保险制度。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司法救助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 (一)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 (二)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
的;
? (三)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
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 (四)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 五保户, 的;
? (五)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 (六)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 (七)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
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 (八)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
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 (九)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 (十)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 (十一)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
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
业的。
第一节 期间和期日
第二节 送 达
第三节 财产保全
第四节 先予执行
第五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六节 诉讼费用
第七节 诉讼救助
第一节 期间和期日
? 一、期间和期日的概念
? 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
行为的一段时限。
?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在一起进行诉
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时日。
? 二、期间的种类: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 三、期间的计算
? (一 )计算期间的单位:时、日、月、年。
? (二 )计算期间的方法
? 1、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 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
满的日期。
? 3、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 四,期间的耽误及补救
?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
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 10日内,可以申请
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第二节 送达
? 一,送达的概念、特点
?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
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 送达的特点是:
? 第一,送达的主体是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向人民
法院递交诉讼文书,不能称其为送达。
? 第二,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和其
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法院之间相互递送材料以及法院对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发送材料,都不是送达。
? 第三,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书,如起诉状副本、开庭通知
书、判决书、裁定书等。
? 第四,送达必须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 二、送达的方式
? 直接送达
? 留置送达
? 委托送达
? 邮寄送达
? 转交送达
? 公告送达
? 三、送达回证
? 送达回证,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
明完成送达行为的书面凭证。
? 内容:实施送达的法院,受送达人的姓名、职务、住
所或者居住地,应当送达文书的名称和案件编号;送
达方式;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盖章、
签收日期等。
第三节 财产保全
? 一, 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
? 财产保全, 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
事人起诉后, 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
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 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
的物, 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
? (一 )诉讼中财产保全
条件:
? 第一,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
或者难以执行。
?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
生效判决前。
? 第四,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
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 (二 )诉前财产保全
适用条件:
? 1、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
付内容。
?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
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 4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区别
诉前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
申请主体不同 由利害关系人向
人民法院提出
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
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
权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的
时间不同
在起诉前提出申
请
在案件受理后、
判决生效前提出
申请
对申请人是否提
供担保的要求不
同。
申请人必须提供
担保
法院可以责令申
请人提供担保
?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和程序
? (一)财产保全的范围
?, 民事诉讼法, 第 94条规定:,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
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 (二)财产保全的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或
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 (三)财产保全的程序
? 三、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 15
日内未起诉的;
?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第四节 先予执行
? 一、先予执行的概念
? 先予执行,是指在终局执行以前,为了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的急需,法院裁定义务人预先给付权利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
物的措施。
?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 (一)适用范围
?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 (二)适用条件
? 1、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
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
? 2、申请人确有困难并提出申请。
? 3、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 三、先予执行的担保和赔偿
?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
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
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五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 一、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
?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
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用的排除其妨害行为的一
种强制措施。
?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表现形式
?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 1、行为人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 2、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即希望
或放任妨害民事诉讼结果的发生;
? 3、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 (二)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表现形式
?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庭。
? 2、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如未经允许在开庭时录音、录像、
拍照。
? 3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人所实施的下列行为:
? 第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 第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 迫他人作伪证。
? 第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 点并责令其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 第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
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 复。
? 第五,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
? 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实施的下列行为:
? 第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法院调查取证。
? 第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
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
款的。
? 第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
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
续,拒不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
? 第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
? 5、妨害执行的行为。如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
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行为、案外人与被执行
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行为,伪造、隐藏、
毁灭有关被执行人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
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行为等。
? 三、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
? (一)拘传
? (二)训诫
? (三)责令退出法庭
? (四)罚款
? (五)拘留
第六节 诉讼费用
? 一、民事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进行
民事诉讼及相关活动,依法交纳和支付的费用。
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费用 。包括案件受理费和
其他的诉讼费用。
? 二、诉讼费用的征收
? (一)确定诉讼费用征收的依据
? (二)诉讼费用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
? 1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的征收标准
? 2 财产案件受理费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
? 3 申请费的征收标准
? 4 执行费的征收标准
? 5 其他诉讼费用的征收标准
? 6 涉外案件诉讼费用的征收标准
? 三、诉讼费用的预交及负担原则
? (一)起诉人、申请人预交诉讼费用
? 案件受理费、申请费、执行费均由起诉人、申请人
预先向人民法院缴纳;在案件审结或者执行完毕后,
依照法律规定最终确定负担多少、由谁负担。
? (二)败诉方最终负担诉讼费用的原则
? 1、当事人一方败诉的,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
? 2、按比例负担。
? 3、在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一方败诉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
自负担的具体数额。
? 四、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诉讼费用负担
的特别规定
? (一)第二审程序中诉讼费用的负担
? 1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诉讼费用
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上诉的,由双方当事人负担;
? 2 二审依法改判的案件,二审法院除确定二审诉讼
费用以外,还应当改变一审法院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
决定;
? 3 二审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对一审和二审诉讼费
用的负担,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二审人民
法院一并作出决定。
? (二)再审程序中诉讼费用负担的特别规定
?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免交诉讼费用,但下列
两种情况除外:
? 1、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
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即有新的证据,足
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
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应当交纳
诉讼费用。
?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
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
案件,依照, 办法, 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 2 经再审程序,对一审或者二审判决作了变更的,再
审法院应当重新确定原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七节 诉讼救助
? 各国都承认诉讼救助制度是诉讼费用制度
的重要内容,承认并给予当事人获得诉讼
救助的权利。
? 诉讼救助包括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诉讼
保险等制度。
? 一、司法救助
?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
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
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
减交、免交。
? 法德日台等国家和地区的司法救助简介及评价
? 法国, 1848年宪法确认, 社会互济,, 1972年确立
司法援助制度,1991年扩大了司法援助范围。
? 德国,旧民诉法规定, 受救助权,, 1980年确立
,诉讼费用救助, 制度,沿用至今。
? 日本,民诉法规定了, 诉讼救助制度,,允许确实
缺乏资力的当事人暂缓预交审判费用。
? 台湾,诉讼救助者,法院准许无资力支付诉讼费用
之当事人,于法定范围内,暂缓交纳诉讼费用而为
诉讼行为之谓。
? (二)我国司法救助的主要内容
? 1、司法救助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司法
救助的规定, 第三条
? 2、司法救助的申请: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
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
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
? 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缓交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同意减交
诉讼费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 30%。
免交诉讼费的情形:
? 1、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免交诉讼费
用,但下列两种情况除外:
? (1)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
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即有新的
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而向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
事人应当交纳诉讼费用。
?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
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
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
后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 办法, 有关规定交纳
诉讼费用。
? 二、法律援助
? 我国 1996年刑事诉讼法首先规定了对刑事被告
人实施法律援助制度
? 1996年和 2001年的律师法对法律援助作了进一
步规定
? 2003年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 颁布实施。
? 三、诉讼保险
? 诉讼保险是指投保人通过购买确定的险种(诉
讼险),在自己与他人发生民事诉讼时,由保
险公司通过理赔方式向投保人支付诉讼费用的
保险制度。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司法救助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 (一)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 (二)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
的;
? (三)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
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 (四)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 五保户, 的;
? (五)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 (六)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 (七)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
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 (八)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
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 (九)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 (十)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 (十一)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
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
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