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再审程序
第一节 再审程序概说
第二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三节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审判程序 民事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附属程序
民事争议案件
的审判程序
民事非争议案件
的审判程序
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
特别程序
破产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督促程序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再审程序
第一节 再审程序概说
? 一、再审和再审程序的概念
? 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并重新作出裁判的诉讼
活动。
? 再审程序,是指为了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而
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与作出裁判的诉讼程序。
? 再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关系
谭兵: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
江伟:是先后有序的两种不同程序
杨荣新:审判监督程序是再审程序的一部分
? 二、再审程序的功能和特征
? (一)再审程序的功能
? 1、纠错功能
? 2、救济功能
? 3、监督与保障功能
? (二)再审程序的特征
? 1、它是审级制度结构之外的救济程序。
? 2、法院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存在严重错误,程
序才能启动。
? 3、启动程序的主体不限于当事人。(一、二审程序
只有当事人才能启动)
? 4、再审案件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审判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
?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概念
?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 (一)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调解书有错误
? (二)具有法定的申请事由
? 以判决和裁定方式结案的案件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 (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两年)
? (四)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原审人
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
? (五)不属于 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 (一)申请再审的形式与要求
?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再审申请书,并
附生效的法律文书。
? 当事人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 179条第 1款第 1项的规定,即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为事由申请再审的,
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新的证据。, 新的证据,,是指原审
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证据若干规定, 第 44条)
? (二)对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 当事人申请再审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
人的申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
? 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
书的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经审查,认为当
事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其申请。
第三节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 一、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发现本院或
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确有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决定对案件进行
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
?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适用条件(, 民事诉讼法,
第 177条 )
? 1、案件的性质必须是诉讼案件;
? 2、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3、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必须确有错误;
? 4、必须由法定的主体提起或者决定。
? 二、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方式
? (一)本法院决定再审
? (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 (三)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 三、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程序
? (一)作出再审的决定或者提审、指令再审的
裁定
? (二)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三)进行再审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
? 一、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 人民检察院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
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
行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也称民事抗诉。
?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适用条件(, 民事诉讼法,
第 185条):
1,案件存在民事权益争议;
2,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具备法定的事由;
4,由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
?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法定事由(民事诉
讼法第 185条):
?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 (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
正确判决、裁定;
?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
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情形
?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裁定抗诉
? (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裁定抗诉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不能对同级人民法院生效
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如发现具有法定
应当提出抗诉的情形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
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 四、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程序
? (一)立案审查(发现裁判错误的途径)
? (二)决定提出抗诉
? (三)制作抗诉书
? (四)派员出席法庭
? 五、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效力
? 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
进行再审。
? 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再
审后维持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不得就
该案再次提出抗诉。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 一、再审适用的程序
? (一)适用原审程序
原审程序可能是一审,也可能是二审
? (二)适用第二审程序
? 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 提审 或者最高人
民法院 指令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再审
的,应当依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
? 二、再审的进行
1,裁定中止原判决或者调解书的执行
2,另行组成合议庭
3,分别适用第一、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 三、再审案件的裁判
1,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判决、裁定。
2,变更原判决、裁定的判决、裁定。
3,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的裁定。
4,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
审的裁定。
? 四、再审案件的调解
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可以依法
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
双方当事人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
我国再审程序的改革和完善
? 关于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问题
? 关于再审事由问题
?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浩:, 民事再审程序改造论,,载, 法学研究,
2000年第 5期;
2,张卫平:, 民事再审事由研究,,载, 法学研究,
2000年第 5期;
3,宋朝武:, 关于改革民事再审程序的几点思考,,
载, 法学评论, 2003年第 2期;
4,李祖军:, 论民事再审程序,,载, 现代法学,
2002年第 4期。
? 思考题:
1,如何正确认识发动再审程序的主体?
2,如何完善我国再审程序?
对以 判决 和 裁定 方式结案的案件申请再审
的法定事由:
? 第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的;
? 第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
足的;
? 第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
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 第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对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申请再审的
法定事由:
? 第一,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
? 第二,有证据证明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
律规定的。
对于下列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1、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
2、按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
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
办案规则, 第 33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
定,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 ( 1)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
支持;
? ( 2)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
? ( 3)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
的;
? ( 4)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
集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
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 ( 5)原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
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 ( 6)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者
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
? ( 7)原审法院应当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而未鉴定、勘验;
? ( 8)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
?,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 34
条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包
括:
? ( 1)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法律关系性质;
? ( 2)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 ( 3)原判决、裁定确定权利归属、责任承担或
者责任划分发生错误;
? ( 4)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或者超出原告诉讼请
求范围判令被告承担责任;
? ( 5)原判决、裁定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
求不予支持,或者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予
以支持等情形;
? ( 6)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 根据,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
规则, 第 3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违反法
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 包
括:
? ( 1)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依法应
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 ( 2)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未经开庭审理
即作出判决、裁定的;
? (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
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裁定的;
? ( 4)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
?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 185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
决、裁定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
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
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 177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发现确有错误, 认
为需要再审的, 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决定 。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上级人民
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 裁定, 发现确有错误的, 有权提审
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