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
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说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第五节 裁定管辖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
一、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
? 主管
? 民事案件的主管
二、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1,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2,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
庭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3,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
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1,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
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2,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
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
案件
3,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
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海事案件
4,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审理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
? 三、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
的关系
?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
? (二)仲裁机构仲裁民事纠纷的范围
? (三)行政机关主管民事纠纷的范围
? 四、法院内部的主管关系
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说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
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民事案件管辖与主管的关系
三、划分法院之间管辖民事案件范围的原则
(一)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二)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三)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相结合
(四)维护国家主权
? 四、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和种类
?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理论分类
? 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 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
? (二)民事案件管辖的法定种类
?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
权的转移
? 五、管辖恒定
?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
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
由受诉法院管辖。
? 法律规定:民诉法适用意见 第 34,35条
管辖
法定管辖 裁定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一般地域
管辖
特殊地域
管辖
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同一级别不同区
域的法院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第三节 级别管辖
?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
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 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案件的性质、案件影响的
大小、诉讼标的的金额大小等。
?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民诉法第 18条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民事诉讼法第 19条
? 1、重大涉外案件。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
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五类案件:
? 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 信用证纠纷案件
? 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
案件
? 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 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
裁定的案件
由以下法院审理:
?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
院;
? 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
人民法院;
? 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 高级人民法院。
?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第一,海事、海商案件。
? 第二,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民诉法第 20条
?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民诉法第 21条
?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 香港驻军人员因执行职务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最
高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和种类
?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
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 二、一般地域管辖
? (一)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
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诉
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
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
法院管辖。
? 这里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
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
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其他组织形式,又没有办事机构,则应由被告注册登
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 (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
系的诉讼。
?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三、特殊地域管辖
?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
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
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
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
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
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
? (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
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
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
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
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 (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
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四、专属管辖
? 专属管辖,是指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法律
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
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 五、共同管辖
? 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诉讼案件都有管辖权。
? 法律依据:民诉法 第 35条 。
? 确立共同管辖的原则:
? 第一,由原告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以原告选择起诉的法院为本案的管辖法院。
? 第二,原告向几个共同管辖法院都起诉的,由最先
立案的法院管辖。
?六、协议管辖
? 定义,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
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
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 25条 规定。
? 特点,可以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取得管辖权,也可
使有管辖权的法院丧失管辖权。
? 条件,1、它只对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的合同纠纷适
用; 2、所选择的管辖法院只限于与合同有实际联
系的地点的五个法院中的一个; 3、协议必须采用
书面形式; 4、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
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五节 裁定管辖
? 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称为
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
的转移。
? 一、移送管辖
? 含义: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
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 条件:
? 第一,受诉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
? 第二,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 第三,移送只能一次,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次将案
件进行移送。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下列
情况不发生移送管辖:
? 第一,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
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
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第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
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第三,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其对案件的管辖权,不因当事人住所地、经常
居住地在诉讼中发生变更而受影响,即不发生
移送管辖的问题。
? 二、指定管辖
?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
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
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
? 指定管辖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
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
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法律依据,民诉法 第 37条 。
? 三、管辖权的转移
? 定义,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
的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一案件的诉讼管辖权
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
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
? 法律依据,民诉法 第 39条 。
? 条件,1、受诉法院依法律规定对案件有管
辖权; 2、移送应当有必要; 3、移送应当在
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4、
移送得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
? 管辖权转移的两种情况,1、下级向上级转
移; 2、上级向下级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 1、管辖权的转移,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把案件的
管辖权转交给本来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其性质是移
交案件的管辖权;而移送管辖,则是无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把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其性质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是管辖权的移送。
? 2、管辖权的转移,是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的,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而移送管辖,一般是在同
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是对地域管辖规定的落实。也
可以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进行。
? 3、管辖权转移,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而移
送管辖则由法院规定。即只要受诉法院认为本院对该
案没有管辖权,即可移送案件,无需报请上级人民法
院批准。同时,受移送法院也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
件。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 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 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以后,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
服该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的意见或者主张
?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本案的被告。
? 2、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
出。
? 3、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形式,一般应当通过书面方
式提出。
? 三、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 认为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
辖权的法院;
?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 对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
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 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第十八条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但本
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九条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 ( 一 ) 重大涉外案件;
? ( 二 )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 三 )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的案件 。
第二十条
?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
第一审民事案件 。
第二十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 ( 一 )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 二 )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
第二十二条
?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
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在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 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
辖权 。
第二十三条
? 下列民事诉讼,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原告经常
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 一 )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
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 二 )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
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 三 )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 ( 四 )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第二十四条
?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
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二十五条
?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
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
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 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
专属管辖的规定 。
第二十六条
?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
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 。
第二十七条
?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票据支付
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二十八条
? 因铁路, 公路, 水上, 航空运输和联
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运输始发
地, 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二十九条
?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由侵权行为
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条
? 因铁路, 公路, 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
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由事故发生地或者
车辆, 船舶最先到达地, 航空器最先降落
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一条
?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
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由碰撞发生地,
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 加害船舶被扣留地
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二条
?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由救助
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
辖 。
第三十三条
?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由船舶最先
到达地, 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四条
? 下列案件, 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 ( 一 )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不动产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 二 )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
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 三 )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继承
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 。
第三十五条
?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
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
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六条
?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
管辖的, 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受移送的人
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
本院管辖的, 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 不得再自行移送 。
第三十七条
?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
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 。
?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 由
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 报
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第三十八条
?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当事人对管辖
权有异议的,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 应当审查 。
异议成立的, 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 裁定驳回 。
第三十九条
?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
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也可以把本院管
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
?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
案件, 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
? 34、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
响。
? 35、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
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
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
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
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
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
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
者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