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审判程序 民事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附属程序
民事争议案件
的审判程序
民事非争议案件
的审判程序
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
特别程序
破产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督促程序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第十二章 简易 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说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 简易程序的特点
第四节 简易程序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第五节 我国民诉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
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说
?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
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
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 简易程序不同于普通程序
? 简易程序不同于简易化程序
? 简易程序不同于特别程序
? (二)简易程序的意义
? 1、有利于实现两便原则
? 2、有利于迅速及时地解决简单民事纠纷
? 3、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 4、有利于民事诉讼机制的良性运行
? 二、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
? (一)实现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
? (二)实现司法大众化
? (三)民事纠纷的程序设置应与案件类型相适应
? (四)保障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
? 三、关于小额诉讼程序
? 小额诉讼程序的基本特征: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起诉状、答辩状可以格式化或者口头方式进行;法官
可以为非职业的;不进行证据开示;不适用严格的诉
讼程序;无法庭记录;审理可以在晚间或假日进行;
判决不必说明理由;一般不需要代理律师;诉讼费用
低廉;严格限制上诉等。
?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小额诉讼程序。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
?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 (一)确定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的标准
? 从各国立法看,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标准主要有
以下三种:数额式、概括式和列举式
? (二)我国对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的规定
?, 民事诉讼法, 第 142条采用, 概括式, 规定:简易
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 简易程序若干规定, 第 1条排除性列举:
?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 2、发回重审的案件;
?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
件;
?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
序的案件;
?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
件。
? 三、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 (程序选择权 )
? (一)程序选择权的理论基础:诉讼契约
? (二)确立程序选择权的意义
?1、体现了司法民主
?2、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3、有效地保护了当事的合法权益。
? (三)程序选择权的法律规定
?,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 2条
? (四)行使程序选择权应当注意的问题
?1、只有在 基层 人民法院适用 第一审 普通程序 审理民事
案件时才可行使程序选择权;
?2、双方当事人必须 自愿 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3、必须经人民法院 审查同意 。
第三节 简易程序的特点
? (一)起诉方式简便
? (二)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
? (三)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的方式简便
? (四)实行独任制审判
? (五)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
? (六)举证期限和审结案件的期限较短
特点之一, 起诉方式简便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书面起诉为原则,口
头起诉为例外。(起诉应
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
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
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
当事人。)
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
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
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
起诉。
特点之二, 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
和方式进行。原告提起诉
讼后,人民法院要对原告
的起诉进行审查,在接到
起诉书 7日内决定是否受
理原告的起诉。在案件受
理后,要将起诉状副本发
送被告,通知其应诉并在
规定期间内提交答辩状。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
层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
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
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
可以当即受理,也可以另
定审理日期。当即受理的,
可将起诉、审查起诉、受
理和审理案件一并进行。
特点之三, 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
人的方式简便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
和方式传唤当事人和通知
其他诉讼参与人。
可以 随时 用 简便 的方
式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
诉讼参与人。如口头传唤
和通知、捎口信、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
式。
特点之四, 实行独任制审判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合议制 独任制
特点之五, 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法律
规定的程序进行。如对公
开审理的案件,要在开庭
3日前发布公告。在庭审
时要遵循法庭调查、法庭
辩论的顺序,上一个阶段
的任务没有完成,不能进
入下一个阶段的任务。
在庭审时,不必拘泥
于各个阶段的先后顺序,
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
论合并进行,由审判员根
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掌
握。
特点之六, 审结期限较短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
件的审限是 6个月,并且
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延长。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审结。这 3个月是
法定的不变期间,不能延
长。
特点之七, 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裁判文书有规定的格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
案件,符合 法定条件 的,
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
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
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第四节 简易程序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 一、简易程序中的送达
? (一)诉讼文书的送达
?1、诉答阶段须明确送达地址
?2、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时的处理
?3、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
方式时的处理
?4、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时的处理
?5、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时的处理
? (二)裁判文书的送达
? 1、当庭宣判的案件裁判文书的领取
? 2、裁判文书的邮寄送达
? 3、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送达
? 4、定期宣判的案件送达之日的确定
? 二、简易程序中的调解
? (一)应当先行调解的简易案件
?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 (2)劳务合同纠纷;
?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
赔偿纠纷;
?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 (5)合伙协议纠纷;
?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 (二)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效力
? (三)调解书的 领取与发送
? (四)调解书的补正
? 三、程序转换(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 (一)法律规定:, 若干规定, 第 3条
? (二)程序转换的条件
?1、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
异议成立
? 提出异议的主体、时间、形式、内容、接受异议的主体
?2、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 (三)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的审限计算
? 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包括
简易程序审理所花的时间。
第五节 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
改革和完善
? 一、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运行中存在的
问题
? (一)立法上无系统规定
? (二), 繁简分流, 缺乏统一规定
? (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界限不清
? (四)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太小
? 二、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
建议
? (一)增设简易程序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 (二)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
? (三)减少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诉讼收费
? (四)简易程序与相关民事诉讼程序的进一步
分化
? (五)我国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扩大
传统民事诉讼制度的
三大弊端:
? 诉讼费用昂贵
? 诉讼拖延
? 诉讼程序复杂化
—— (英国法
官)沃尔夫, 接近正义,
? 2000年至 2002年,广州市基层法院新收和
审结的民事一审案件平均以 20.65%和
13.62%的速度增长;而广州市基层法院的
民事审判法官基本上维持在 400人左右,
? 据统计资料,2003年时全国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的民事案件占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民事
案件总数的 71%,个别沿海发达地区已经
达到 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
件的若干规定 【 2003-09-10】
?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
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
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
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
件的若干规定 【 2003-09-10】
? 第三条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
件的若干规定 【 2003-09-10】
? 第三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
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 (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 (二)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 (三)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 (四)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
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 (五)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比较
? 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即应当裁定 不予受理
?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该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则应当裁定 驳回起诉
? 如果发现虽然符合起诉条件,但是原告丧失实体胜诉权,则应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
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比较
? 相同点,第一,适用的法律文书相同,即都适用裁定。第
二,当事人的权利相同。对于该裁定而言,当事人都可以
上诉,还可以申请再审;对于该争议案件,当事人都可以
再起诉。第三,适用的条件相同,即都适用于不符合受理
条件的情形。
? 不同点,第一,适用的诉讼阶段不同。不予受理适用于审
查起诉阶段,而驳回起诉适用于受理案件以后。第二,适
用的组织不同。不予受理的裁定由立案庭作出,而驳回起诉裁定则由审判组织作出。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比较
? 相同点,第一,当事人对所作出文书的权利相同。即驳回
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文书作出后,当事人都可以上
诉,还可以申请再审。第二,对当事人的后果相同。不论
人民法院从程序上驳回起诉,还是从实体上驳回诉讼请求,
都意味着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没有实现。第三,适用的
诉讼阶段与组织相同。即都是由审判组织于受理案件后作
出。
? 不同点,第一,当事人对该争议案件的权利不同。驳回起
诉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案件可以再次起诉;而驳回诉讼
请求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案件不得再次起诉。第二,适
用的文书不同。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用裁定,即
通常所说的裁驳;而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应
当适用判决,即通常所说的判驳。第三,适用的条件不同。
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而驳回诉讼请求
则适用于丧失实体胜诉权的情形,如超过一般诉讼时效提
起诉讼,没有足够胜诉的证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