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破产程序
第一节 破产程序概说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 和解和整顿
第五节 破产宣告、破产清算和破产终结
第六节 破产违法责任和破产责任的追究
第一节 破产程序概说
一、破产程序和破产法
? 破产程序 是指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终结债权债务
关系的诉讼程序,也叫破产还债程序。
? 破产法 是指国家制定的处理破产案件的法律规范。
? 破产程序的特点:
第一,破产程序是清偿债务的特殊手段。
第二,破产程序的适用以法定事实存在为前提。
第三,破产程序以债权人依法得到公平受偿为目的。
二、破产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是一般法、基
本法,破产法是特别法。
三、我国实行企业破产制度的意义
四、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律适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
还债程序,
3., 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 〉 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 企业
破产法执行意见, ),,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 〉 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
,民诉法适用意见, )和
4.,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界限
? 企业只有达到了法定的破产界限,债权人
或者债务人才能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也才
能进行破产宣告。
?, 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破
产的界限是,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
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
?, 民事诉讼法, 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非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界限是, 因严重亏
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破产案件的申请
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一)债权人申请
(二)债务人申请
四、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 7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
否立案。即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
在 7日内予以立案;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当在 7日
内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的工作
1、就有关事项发出通知和发布公告
2、成立企业监管组
3、申报和登记债权
4、转告有关当事人
(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法律后果
1、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权人正
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除外;
3、对已经发生的有关诉讼程序,分别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组成和召开
? 债权人会议是协调各债权人之间利益,维护全体
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临时性机构,同时,又是全体
债权人对有关破产事项行使决议权和监督权的组
织形式。
? 所有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成员。
?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
公告 3个月期满后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
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
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1/ 4以上
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三、债权人会议的内容
四、债权人会议决议
? 债权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
人的过半数(不包括本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
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包括本数),但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
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2/ 3以上(包括本
数)。
?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
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 7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第四节 和解和整顿
一、和解
(一)和解的概念
? 所谓和解,也叫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
件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
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
(二)和解申请的提出与和解协议草案的内容
(三)和解协议生效的条件与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 和解协议生效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和解协议的内容
必须由被申请破产的企业与债权人会议协商一致;二是
和解协议必须经法院审查后认可。
? 和解协议生效后,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中止
破产程序,如果债务人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即进入整顿
阶段。二是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都必须遵守协议内容,
不得擅自变更。如果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清
偿全部债务的,相关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整顿
(一)整顿的概念
所谓整顿,是指破产申请提出并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破产债
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议为挽救企业,履行和解
协议,向法院提出整顿申请,按照企业制定的计划和方案
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使企业走出严重亏损的困境,恢复活
力。
(二)整顿的申请
? 申请整顿的对象,只限于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企业,并且
该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
? 申请整顿的主体,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被申请宣告
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企业无上级主管部门的,
企业股东会议可以通过决议并以股东会议的名义申请对企
业进行整顿。
(三)整顿的进行
对企业进行整顿的期限不超过 2年
(四)整顿的终结整顿的正常终结整顿的非正常终结
第五节 破产宣告、破产清算和
破产终结
一, 破产宣告
? 破产宣告, 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破产案件审
理后认为债务人具备了法定的破产条件,
从而作出裁定, 宣告其破产的法律行为 。
? 破产宣告的法律后果
二, 破产清算的组织及其职责
三、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的清理
? 构成破产财产的条件:
第一,破产企业可以独立支配;
第二,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
第三,可以依破产程序强制清偿。
?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第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
全部财产。
第二,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
的财产。
第三,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破产债权的清理
? 所谓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对破产企业享
有的、应当按照破产程序受偿的债权。
? 构成破产债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破产债权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
2,破产债权必须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3,破产债权是根据破产程序行使的债权。
? 破产债权的范围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 55条 )
四、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的范围包括:
(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 2)破产案件的受理费;
( 3)债权人会议费用;
( 4)催收债务所需费用;
( 5)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五、破产财产的分配
?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第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第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第三,破产债权。
?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六、破产程序的终结
(一)因执行和解协议而终结破产程序
(二)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破产程序
(三)因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
结破产程序
第六节 破产违法责任和破产责任的追究
一、破产违法责任的追究
二、破产责任的追究
破产违法责任和破产责任的区别:
第一,构成要件不同。破产违法责任的构成必须是责任主体
实施了, 企业破产法, 第 35条所列的五种行为之一;破产
责任则以责任主体对企业破产负有责任,如责任主体严重
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
受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
第二,发生的条件不同。破产违法责任发生在全民所有制企
业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案件中;
而破产责任只发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案件中。
第三,责任追究方式不同。破产违法责任的追究有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方式,而破产责任只有行政责任
和刑事责任两种。
长虹储运公司是一家国营企业,因经营不善
进入破产程序。与该公司有关的下列哪种
款项或费用属于破产债权?
1、债权人甲公司因参加破产程序花费 5万元;
2、破产宣告时长虹储运公司欠乙公司 2万元
贷款,离偿还日期还有 1个月;
3、长虹储运公司向银行贷款 10万元,该项贷
款以长虹储运公司价值 20万元的房屋作抵
押担保;
4、长虹储运公司拖欠某市地方税务局税款 5
万元。
第一节 破产程序概说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 和解和整顿
第五节 破产宣告、破产清算和破产终结
第六节 破产违法责任和破产责任的追究
第一节 破产程序概说
一、破产程序和破产法
? 破产程序 是指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终结债权债务
关系的诉讼程序,也叫破产还债程序。
? 破产法 是指国家制定的处理破产案件的法律规范。
? 破产程序的特点:
第一,破产程序是清偿债务的特殊手段。
第二,破产程序的适用以法定事实存在为前提。
第三,破产程序以债权人依法得到公平受偿为目的。
二、破产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是一般法、基
本法,破产法是特别法。
三、我国实行企业破产制度的意义
四、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律适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
还债程序,
3., 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 〉 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 企业
破产法执行意见, ),,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 〉 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
,民诉法适用意见, )和
4.,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界限
? 企业只有达到了法定的破产界限,债权人
或者债务人才能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也才
能进行破产宣告。
?, 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破
产的界限是,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
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
?, 民事诉讼法, 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非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界限是, 因严重亏
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破产案件的申请
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一)债权人申请
(二)债务人申请
四、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 7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
否立案。即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
在 7日内予以立案;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当在 7日
内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的工作
1、就有关事项发出通知和发布公告
2、成立企业监管组
3、申报和登记债权
4、转告有关当事人
(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法律后果
1、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权人正
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除外;
3、对已经发生的有关诉讼程序,分别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组成和召开
? 债权人会议是协调各债权人之间利益,维护全体
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临时性机构,同时,又是全体
债权人对有关破产事项行使决议权和监督权的组
织形式。
? 所有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成员。
?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
公告 3个月期满后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
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
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1/ 4以上
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三、债权人会议的内容
四、债权人会议决议
? 债权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
人的过半数(不包括本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
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包括本数),但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
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2/ 3以上(包括本
数)。
?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
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 7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第四节 和解和整顿
一、和解
(一)和解的概念
? 所谓和解,也叫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
件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
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
(二)和解申请的提出与和解协议草案的内容
(三)和解协议生效的条件与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 和解协议生效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和解协议的内容
必须由被申请破产的企业与债权人会议协商一致;二是
和解协议必须经法院审查后认可。
? 和解协议生效后,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中止
破产程序,如果债务人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即进入整顿
阶段。二是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都必须遵守协议内容,
不得擅自变更。如果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清
偿全部债务的,相关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整顿
(一)整顿的概念
所谓整顿,是指破产申请提出并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破产债
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议为挽救企业,履行和解
协议,向法院提出整顿申请,按照企业制定的计划和方案
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使企业走出严重亏损的困境,恢复活
力。
(二)整顿的申请
? 申请整顿的对象,只限于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企业,并且
该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
? 申请整顿的主体,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被申请宣告
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企业无上级主管部门的,
企业股东会议可以通过决议并以股东会议的名义申请对企
业进行整顿。
(三)整顿的进行
对企业进行整顿的期限不超过 2年
(四)整顿的终结整顿的正常终结整顿的非正常终结
第五节 破产宣告、破产清算和
破产终结
一, 破产宣告
? 破产宣告, 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破产案件审
理后认为债务人具备了法定的破产条件,
从而作出裁定, 宣告其破产的法律行为 。
? 破产宣告的法律后果
二, 破产清算的组织及其职责
三、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的清理
? 构成破产财产的条件:
第一,破产企业可以独立支配;
第二,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
第三,可以依破产程序强制清偿。
?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第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
全部财产。
第二,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
的财产。
第三,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破产债权的清理
? 所谓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对破产企业享
有的、应当按照破产程序受偿的债权。
? 构成破产债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破产债权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
2,破产债权必须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3,破产债权是根据破产程序行使的债权。
? 破产债权的范围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 55条 )
四、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的范围包括:
(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 2)破产案件的受理费;
( 3)债权人会议费用;
( 4)催收债务所需费用;
( 5)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五、破产财产的分配
?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第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第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第三,破产债权。
?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六、破产程序的终结
(一)因执行和解协议而终结破产程序
(二)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破产程序
(三)因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
结破产程序
第六节 破产违法责任和破产责任的追究
一、破产违法责任的追究
二、破产责任的追究
破产违法责任和破产责任的区别:
第一,构成要件不同。破产违法责任的构成必须是责任主体
实施了, 企业破产法, 第 35条所列的五种行为之一;破产
责任则以责任主体对企业破产负有责任,如责任主体严重
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
受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
第二,发生的条件不同。破产违法责任发生在全民所有制企
业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案件中;
而破产责任只发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案件中。
第三,责任追究方式不同。破产违法责任的追究有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方式,而破产责任只有行政责任
和刑事责任两种。
长虹储运公司是一家国营企业,因经营不善
进入破产程序。与该公司有关的下列哪种
款项或费用属于破产债权?
1、债权人甲公司因参加破产程序花费 5万元;
2、破产宣告时长虹储运公司欠乙公司 2万元
贷款,离偿还日期还有 1个月;
3、长虹储运公司向银行贷款 10万元,该项贷
款以长虹储运公司价值 20万元的房屋作抵
押担保;
4、长虹储运公司拖欠某市地方税务局税款 5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