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第一节 海事诉讼概说
?第二节 我国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和海
事诉讼管辖
?第三节 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
海事证据保全和海事担保
?第四节 海事审判程序
?第五节 关于几种海事非诉程序的规定
第一节 海事诉讼概说
?一、海事纠纷和海事案件
?二、我国的海事法院
?三、海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四、我国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一、海事纠纷和海事案件
?(一)海事纠纷
?(二)海事案件
?所谓海事案件,是指在海上或者通
海水域中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船舶
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
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和其他海事纠
纷,起诉到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
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审理的
案件。
二、我国的海事法院
?我国现有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
连、武汉、海口、厦门、宁波和北海等
十个海事法院。
?海事法院与其所在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同级。
三、海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一)海事诉讼的概念
?(二)海事诉讼的特点
(一)海事诉讼的概念
?海事诉讼是指海事审判机关在海事纠纷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
法审理和裁判海事纠纷案件的全部诉讼
活动。在我国,海事诉讼具体是指当事
人就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
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诉至海事法院,
海事法院依法审理并做出裁判的诉讼活
动。
(二)海事诉讼的特点
?1 海事诉讼的对物诉讼性。
?2 海事诉讼的国际性。
?3 海事诉讼规则的特殊性。
四、我国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一)制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必要
性和意义
?(二)制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简单
经过及评介
?(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与民事诉讼
法的关系
?海事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民事诉讼法
是基本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对民事诉
讼法的必要补充,是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
第二节 我国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和
海事诉讼管辖
?一、我国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
?二、海事诉讼管辖概说
?三、我国的海事诉讼级别管辖
?四、我国的海事诉讼地域管辖
一、我国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
?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又称收案范围,
是指海事法院受理海事案件的规模和
程度。
二、海事诉讼管辖概说
?(一)海事诉讼管辖的概念
?(二)海事诉讼管辖的特点
?(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海事诉
讼管辖的规定
(一)海事诉讼管辖的概念
?海事诉讼管辖,是指海事法院与上级人
民法院之间,以及各海事法院相互之间,
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也
即确定哪些第一审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
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海
事案件由哪个地方的海事法院受理。
(二)海事诉讼管辖的特点
?1 海事诉讼管辖具有专门性。
?2 海事诉讼管辖具有涉外性。
?3 海事诉讼管辖不以行政区划分为依据。
(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海事
诉讼管辖的规定
?为了避免与民事诉讼的规定重复,海事
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章, 管辖, 中,只
用了六个条文对海事诉讼的管辖作了原
则性规定。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最高人
民法院还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海事诉讼
特别程序法中的管辖规定作了细化。
三、我国的海事诉讼级别管辖
?海事诉讼级别管辖,是指海事法院与上
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
和权限。它解决的是法院内部受理第一
审海事案件的纵向分工。
四、我国的海事诉讼地域管辖
?(一)海事诉讼地域管辖概说
?(二)海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
?(三)海事诉讼专属管辖
?(四)海事诉讼协议管辖
(一)海事诉讼地域管辖概说
?海事诉讼地域管辖,是指各海事法院之
间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解决的是各海事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
海事案件的横向分工。
(二)海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
?海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
所在地或者海事事实发生地为标准,同
时考虑被告住所地而确定的管辖。除共
同海损、救助报酬等个别类型案件外,
大多数海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案件,
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海事诉讼专属管辖
?海事诉讼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特定的
海事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海事法院管辖。
海事诉讼专属管辖具有很强的排他性,
既排除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也排除非海
事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而且还排除了
国内其他海事法院的管辖权。
?海事诉讼专属管辖与海事诉讼专门管辖
不同。
(四)海事诉讼协议管辖
?海事诉讼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
定的范围内自行约定由某一法院对其争
议案件进行审判,从而达到排除其他法
院管辖且方便诉讼的目的。海事诉讼协
议管辖可分为一般协议管辖、特殊协议
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一般协议管辖和
默示协议管辖是国际上普遍承认的管辖
原则之一。
第三节 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
海事证据保全和海事担保
?一、海事请求保全
?二、海事强制令
?三、海事证据保全
?四、海事担保
一、海事请求保全
?(一)海事请求保全概说
?(二)船舶的扣押与拍卖
?(三)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
?(四)船用燃油、物料的扣押
(一)海事请求保全概说
?1 海事请求的概念和项目
?2 海事请求保全的概念和特点
?3 海事请求保全的分类
?4 海事请求保全管辖的原则
?5 海事请求保全的程序
(二)船舶的扣押与拍卖
?1 申请扣押船舶的条件
?2 扣押船舶的范围
?3 扣押船舶的方式
?4 关于重复扣船和多次扣船
?5 强制拍卖船舶
(三)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
?1 扣押船载货物的概念和特点
?2 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条件
?3 扣押船载货物的范围
?4 扣押船载货物的数量
?5 强制拍卖船载货物
(四)船用燃油、物料的扣押
?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用燃油、物料的,
适用,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 50条及该
法第三章第一节 的规定。
二、海事强制令
?(一)海事强制令概说
?(二)申请海事强制令的管辖
?(三)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条件
?(四)海事强制令的程序
(一)海事强制令概说
?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
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
施。
(二)申请海事强制令的管辖
?海事强制令是海事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
海事强制令制度,仅在海事诉讼这一特
定的范围内应用,适用的主体仅限了海
事法院。
(三)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条件
?1 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
?2 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
合同约定的行为。
?3 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
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
(四)海事强制令的程序
?1 海事强制令的申请
?2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担保
?3 对海事强制令申请的审查和裁定
?4 对法院裁定不服的复议和异议
?5 海事强制令的执行
?6 申请错误的责任
三、海事证据保全
?(一)海事证据保全的概说
?(二)采取海事证据保全的条件
?(三)海事证据保全的程序
(一)海事证据保全的概说
?1 海事证据保全的必要性
?2 海事证据保全的概念和特点
(二)采取海事证据保全的条件
?1 请求人是海事请求的当事人。
?2 请求保全的证据对该海事请求具有证
明作用。
?3 被请求人是与请求保全的证据有关的
人。
?4 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证据保全就会
使该海事请求的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
(三)海事证据保全的程序
?1 海事证据保全申请
?2 海事证据保全担保
?3 对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和裁定
?4 对法院裁定不服的复议和异议
?5 海事证据保全措施的执行
?6 申请错误的责任
四、海事担保
?(一)海事担保概说
?(二)海事担保的种类和方式
?(三)海事担保的程序
(一)海事担保概说
?1 海事担保的概念和特点
?2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原有诉讼担保
制度的发展
(二)海事担保的种类和方式
?1 海事担保的种类
?2 海事担保的方式
(三)海事担保的程序
?1 海事担保的提交与接受
?2 海事担保的债权范围及数额
?3 海事担保的减少、变更和取消
?4 海事担保的期限
?5 海事担保过高的责任
第四节 海事审判程序
?一、海事审判程序概说
?二、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规定
?三、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规定
?四、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
的规定
?五、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

一、海事审判程序概说
?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审判程
序可归纳为两类:一是特殊海事审判程
序。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上保险人
行使代位求偿权案件的审判程序可以统
称特殊海事审判程序。二是简易程序、
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二、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规定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制定了专门调整船
舶碰撞案件的诉讼规则,发展并补充了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海事诉讼特别
程序法关于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规定,
主要适用于我国, 海商法, 第 165条规定
的船舶碰撞案件。依据, 海商法, 第 170
条的规定提起的诉讼和因船舶触碰造成
损害提起的诉讼,也可以参照其审理。
三、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规定
?(一)理算和起诉
?(二)合并审理
?(三)审理期限
四、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
权利的规定
?(一)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概说
?(二)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条
件和程序
(一)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概说
?1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2 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程序的适
用范围
(二)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的条件和程序
?1 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条件
?2 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方式
?3 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要求
?4 船舶油污损害受损害人请求赔偿权利
的规定
五、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
告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督促程序的特别规定
?(三)公示催告程序的特别规定
(一)简易程序的特别规定
? 海事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海事案件,可以适用民事诉
讼法简易程序的规定。
(二)督促程序的特别规定
?债权人基于海事事由请求债务人给付金
钱或者有价证券,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
规定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申
请支付令。
?债务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
或者组织,但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代
表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并能够送达支付令
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
申请支付令。
(三)公示催告程序的特别规定
?1 公示催告程序特别规定概说
?2 公示催告程序特别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五节 关于几种海事非诉程序的
规定
?一、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二、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三、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一、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

?(一)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概说
?(二)设立基金的程序
(一)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概说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是指在发生重大海
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
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以根据法律的规
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
内的法律制度。
(二)设立基金的程序
?1 申请设立基金的管辖
?2 设立基金的申请
?3 发出通知和发布公告
?4 利害关系人异议的提出及审查
?5 基金的设立
?6 设立基金的法律后果
?7 申请设立基金错误的责任
二、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一)债权登记
?(二)债权审查和确认
?(三)债权受偿
(一)债权登记
?1 债权登记的管辖
?2 可登记的债权范围
?3 债权登记的申请
?4 债权登记的审查
(二)债权审查和确认
?债权人提供证明债权的国内判决书、裁
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者公证债
权文书的,海事法院经审查认定上述文
书真实合法的,裁定予以确认。
?在债权登记前,债权人已向受理债权登
记的海事法院以外的海事法院起诉的,
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至
登记债权的海事法院一并审理。
?海事法院对确权诉讼作出的判决、裁定
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三)债权受偿
?债权经法院裁定确认后就具有法律效
力,债权人可以要求受偿。
三、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一)船舶优先权催告概说
?(二)船舶优先权催告的程序
(一)船舶优先权催告概说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
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
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
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
偿的权利。这是一种以船舶为标的物的
担保物权。
(二)船舶优先权催告的程序
?1 申请
?2 审查和复议
?3 公告
?4 登记
?5 除权判决
?6 终结